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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是什么合同【三篇】

                  時間:2021-10-20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是什么合同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是什么合同3篇

                  買賣合同是什么合同篇1

                  買賣合同是實踐合同嗎?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小編希望 買賣合同是實踐合同嗎?成立的條件是什么?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買賣合同是咱們日常生活中所見的最多的合同之一,合同的分類很多,除了根據內容來進行分類之外,還有其他的一些形式。那么買賣合同是實踐合同嗎?下面就讓來詳細的為大家解答一下吧,順便說說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一、買賣合同是實踐合同嗎?買賣、贈與合同均屬于諾成合同,通常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1、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2、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3、區別。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贈與、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二、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1、交貨憑證:收貨單、送貨單對于送貨單,需有合同相對方的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如果沒有,則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經被對方所接收,所以無法證明買賣合同成立。此時,作為供貨方如果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運輸,則應當注意保留相關物流憑證或與物流公司之間的合同;如果是自己自行運輸,則要保留好相關貨車租賃的憑證、過路費憑證等運輸過程中產生一系列書面材料。2、結算憑證:結算單、發票在雙方交易完成之后,供貨方最好出具一個結算清單,由對方核對并簽字蓋章;而作為需方,在對方出具結算清單以后,則需仔細核對清單內容,有異議應當及時并以書面形式提出,這里的異議包括對產品質量的異議和對清單內容的異議。3、債權憑證: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與結算單相似,作為供貨方應當及時出具有關貨款結算的書面材料送達給需方,而作為需方則要及時核對,及時提出異議。從買賣合同的達成條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其并非需要一方交付標的物才可以達成,而只需要雙方在自主意愿之上協商一致即可達成協議,這也是為什么買賣合同應該歸屬于諾成合同。因此,買賣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說法則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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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是什么合同篇2

                  水泥買賣合同-買賣合同

                  買受人

                  簽訂地點:

                  計量單位:

                  出賣人

                  收貨單位

                  到 站

                  品種

                  規格

                  標號

                  產地

                  等級

                  單價

                  (元)

                  總數量

                  總金額

                  交(提)貨時間、數量

                  路局

                  車站

                  專用線

                  1

                  2

                  買受人

                  出賣人

                  開戶銀行

                  帳戶名稱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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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8、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2、運輸方式:

                  9、違約責任:

                  3、結算方式:

                  10、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交(提)貨地點、方式:

                  5、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6、驗收意見:

                  11、其他約定事項:

                  7、檢驗標準、地點、期限及費用負擔:

                  備注

                  買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出賣人:(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是什么合同篇3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保險合同是什么合同



                    篇一:保險合同的性質
                    保險合同的性質——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要式合同如果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合同則不會產生效力。那么,我們今天所要討論的就是:保險合同的訂立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呢?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對于此條文,我方的理解是,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與手段,為非要式合同。
                    理由:
                    一、文義解釋:
                    依據合同法,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它是當事人之間意思一致的結果。合同的成立須要一個過程,即“要約”與“承諾”。保險合同也不應例外。
                    保險合同要約一般表現為投保單,多為格式條款,由保險人提供,條款的內容包括合同定義、保障內容及雙方應負之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之一方即保險人事先確定。投保人只能決定是否投保及為何標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變條款的內容。因此,其對何對象發生權利、義務創設、變更的效果,應依投保書之內容,即要約的內容為準,在保險人作出承諾后,雙方及對協議內容達成一致,合同已經確定,保險人在之后簽發的保單對于雙方合意的達成無任何作用,另外的保險單等書面形式協議只是對其內容的再次確認。
                    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后段規定,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據此規定,益顯保險單或憑證之制作,與契約之效力無關,只是契約內容之證明而已。
                    法律使用的文字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并未包含“不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就不能生效”的含義。及時簽發保險單的規定,也暗含“在合同生效后及時簽發”的含義。若以簽發保險單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就談不上“及時”的問題了。
                    該條第二款指出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但這一規定并未否認以其他非書面協議形式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效力。
                    二、歷史解釋
                    我國保險立法對保險合同形式的確認經歷了從要式向非要式的嬗變。
                    我國傳統的保險立法確認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25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據此,保險合同須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書面形式。1983年頒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5條進一步規定保險合同必須經過“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險單”、“并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經濟合同法》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5條刪除了以前把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作為保險合同形式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這一條并未要求保險合同應采取的形式。
                    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對此規定作了修改。在1995年2月7日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保險法(草案)”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以保險單或者書面協議的形式訂立”。而新的《保險法》刪去了給條文,也刪去了以前法律中規定的投保人“填具投保單”,保險人“簽章承保”的程序,只是規定在保險合同成立以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這種改動實質上已經改變了保險單的性質,使其從原來規定的保險合同形式,改為現在規定的證明保險合同內容的證據。足以表示立法者的觀點。
                    因此,可以認為,《保險法》生效后,保險合同已從原來法律規定的要式合同,變為不要式合同。
                    三、目的解釋——優點更多
                    我國保險立法對保險合同形式要求的擅變,是順應了世界合同法從要式到不要式的趨勢。一方面符合商事交易特征,保證了交易行為的快捷、靈活與方便,嚴守合同自由之基本原則,是市場經濟使然;另一方面保護投保人這一相對弱勢群體的利益,使被保險人增加多獲賠償的機會,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使然。
                    要式缺點:
                    1、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要式合同,法律規定合同必須履行的手續都是在第三者參與下完成的,如有關部門的公證、簽證、登記等等。似乎尚未有以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某一行為為生效條件的。這主要是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來促成或阻止合同的有效成立,使對方當事人處于不公平的地位。
                    在實踐中,確有時出現投保人與保險人就投保事項協商一致,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險費,但保險人尚未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情形。產生這種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確實存在少數保險人持觀望態度,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損失,就以尚未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為由拒絕賠償,使被保險人得不到賠償。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須待取得保險相關憑證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保險之本意。
                    2、損壞了保險人的信譽,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投保人一般對保險是比較生疏的,他們總以為一旦與保險人協商一致,交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就成立了,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賠償。如果拘泥于保險合同的要式,保險人拒(:保險合同是什么合同)絕賠償,必然會損害保險的信譽,不利于保險業的順利發展。
                    3、妨礙了保險業務的發展。社會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相對固定的保險單未必能滿足不同投保人的要求,形勢的不斷變化也要求保險合同靈活使用,在遵循國家規定和業界原則的情況下有一定的靈活性。
                    因此,主張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其成立始于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簽發的觀點,在實踐與理論中都存在不少問題。
                    保險合同理應為非要式合同。
                    篇二:保險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篇一:保險合同變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險合同變更?
                    保險合同變更,指保險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二、保險合同變更有哪些種類?
                    保險合同的變更可以分為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更。
                    1、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并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并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3、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即須雙方協商同意后由保險人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這樣會出現保險人故意或是無意拖延的情況,為求實際便利和保險關系的確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僅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經一定期間如保險人并無反對之意即視為同意。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ac90e30bb4daa58da0114ad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9161ce590aa1f9ed672e1dd12a9a412&sign=9229cb4d99&zoom=&png=8004-&jpg=0-0"target="_blank">點此查看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什么是保險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保險活動最基本的法律表現形式。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則應當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一約
                    定就構成了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本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
                    保險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種,因此具備合同的一般屬性,如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合同的內容應當合法,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合同等等。但是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之外,還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第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這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負有義務;第二,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時是不確定的,保險人賠償義務的實際履行帶有偶然性;第三,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保險人提出合同的內容,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選擇,因此也稱為格式合同或標準合同;第四,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信是一般合同的基本要求,而保險合同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相對的誠實守信,而是最大限度的誠實守信;第五,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定的事項;第六,財產和責任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即只要是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損失多少,補償多少,保險金的給付和保險費的交付之間沒有嚴格的對比或等價關系。而人身保險合同是給付性合同,即根據投保人的實際需要和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確定一個保險金額,當危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按照事先約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篇三:你知道怎么看保險合同嗎?
                    你知道怎么看保險合同嗎?
                    買了保險卻不知道保險合同說的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投保的人都有此困惑。事實上,讀懂保險合同條款其實并不復雜,無需把合同所有內容都一一弄明白,只要對其中幾項關鍵條款做到“心中有數”就足已。找準關鍵,弄懂保單并不難。一般來說,對一份保單從以下五處關鍵節點下手。
                    一、保險責任,了解所享權益
                    所謂保險責任,通俗講就是投保人買了保險后,保險公司承諾會做些什么。身故、全殘給付是指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幸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將按照約定的金額理賠。專業人士提醒,投保時,除了要了解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更要知曉保險公司對哪些責任不予承擔,萬一自己最擔心的風險發生后,是否將被保險公司拒賠。這樣才能讓買下的保險更適合自己,也可以避免在理賠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繳費約定,當心保單意外失效
                    風險保費是根據每個年齡段死亡率來確定的,對于保障程度較低的險種,這部分保費所占比重較低,反之則較多。
                    保費條款中通常會寫明投保人應當以什么方式繳付保費、繳費的最后時限等。目前市場上,保險產品的繳費方式包括躉繳和期繳,無論選擇哪一種繳費方式,一定不能“斷供”,否則可能導致在意外發生時投保人不能及時行使某些保障權利。
                    三、保障范圍,明晰賠付程度
                    在保障類保險中,看清保障范圍是尤為重要的。比如投保重大疾病險時,要看哪些疾病是在保障范圍內。此外,疾病的輕重程度也會在保單中列出,一定要看清楚賠付疾病的輕重程度約定才行。同時,特別要注意在多長時間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哪些文件等,以便萬一有事可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索賠。
                    四、投保流程,留意關鍵期
                    從購買保險到保險公司承保,投保人要對人身保險中的幾個關鍵期予以把握,如觀察期、猶豫期、寬限期等。
                    保險公司會對投保單進行初審并進入承保流程,核保通過后,通過銀行系統在提供的賬號中劃收保費,而后統一打印正式保單,7個工作日之內,保單送至投保人手中。自簽收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猶豫期是非常關鍵的,在此期間,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有疑問或是不滿意的地方,保險公司只扣除不超過10元的保單工本費后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對于合同解除前
                    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五、按需投保,不同階段保障各異
                    個人或者家庭的保障需求,是隨著外部環境以及各種因素的改變而不斷發生變化的,不同階段需要的保險保障自然也不同。在選擇一份保險時,首先要弄明白自己需要什么樣的保障,然后再看購買的保險是否能夠提供這種保障,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險責任”。
                    篇三:保險合同范本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附落。
                    第五條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固定資產可以按帳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因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二、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當向中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友好協商不成,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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