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讀音為yī bān,漢語詞語,意思是指一樣,普通,總體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一般幾年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一般幾年6篇
【篇一】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商鋪租賃合同一般簽幾年篇一:商鋪租賃合同(用了5年以上的真實合同版本)
商鋪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本著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賃范圍和時間
1、甲方同意將位于 共間,出租給乙方作商業經營使用。出租條件為: 精裝 ,經營范圍: 商業 。
2、甲乙雙方商定該商鋪租賃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共個月。
二、費用的計算和交納時間及規劃
3、水電費的計算和收取
(1)租賃期內,水電費收費標準按現時政府部門規定的商業用水用電價格計算。
(2)租賃期間,乙方承擔上述商鋪發生的水電費和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本合同“水電費”指商鋪用水用電費用和公共水電分攤的總和)公共用水用電分攤部分指:公共位置(包括廳走廊通道)照明、電梯用電、公共衛生間用水電、消防用水電等,其計算方法為:
各商鋪公共用水電分攤量=公共用水用電總量X用戶商鋪相關的所有費用(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逾期7天經甲方催繳納后仍不繳納的,甲方暫停乙方的水電供應。待乙方交納拖欠的費用并向甲方交納 元手續費后,小時內甲方予以重新開通;逾期30天經甲方催繳后仍不繳納費用,則視作違約,違約處理按本合同第四條第2點執行,同時按日加收所欠費用5%的滯納金。
三、房屋的使用性質和權屬轉移
1、本房屋的使用性質為商業,租賃期內,乙方應嚴格按房屋使用性質使用上述房屋,不得更改上述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使用中應確保該商鋪的設施完備和維護良好。
2、房屋所有權變更:租賃期內,甲方可將上述商鋪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上述商鋪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乙方不購買,且甲方保證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內繼續履行本合同義務。
3、租賃期內,乙方如需商鋪轉讓(轉讓不指商鋪所有權買賣),轉讓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才行。且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費用(如:裝修費等)。
四、違約條款
1、在租賃期間,因為甲方原因租賃合同被解除,甲方應按履約保證金雙倍返還給乙方,甲方還需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整,如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賠償責任。
2、在租賃期間,若乙方利用上述商鋪進行違法活動,或售賣假冒偽劣產品
等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視乙方違約。
3、在租賃期間,如乙方發生違約條款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的合同履約金,并追討相關費用的前提下,甲方可將本房屋回收任意處理,乙方還需支付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整。
五、解約與續約
1、租賃期內,乙方經過甲方書面同意提前解約的,乙方須按租期滿后的每月標準雙倍賠償甲方租期期內的月租金損失。
2、合同約定租賃期屆滿,在同行條件下,乙方對上述商鋪享有租賃優先權。乙方應在有交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續約要求。
3、本合同約定租賃期屆滿,甲乙雙方沒有達成續約的或甲乙雙方協商提前解約的,乙方應將上述商鋪設施保持完好,將所屬商鋪內乙方自設裝潢設備物品等全部撤離,有隔墻撤除外,要負責修復,恢復原狀。如有損壞,乙方負責賠償,并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商鋪交回甲方,如拖延未履行時則視為乙方放棄鋪內物品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乙方的上述物品,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4、本合同約定租賃期屆滿,甲方在乙方未違反合同的情況下,于接收房屋15天內將合同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5、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均不負責任。
六、合同生效及糾紛解決辦法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并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項,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月日簽于
篇二:新手簽定商鋪租賃合同需要注意的10大問題
簽定合同之前要做調查
1調查商鋪的檔案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2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簽定合同發生的費用
3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么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后,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后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并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4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 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 租金*5.55%
房產稅 租金*12%
個人所得稅 所得部分*20% (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 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征
收為準。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 轉租收入*5.55%印花稅印花稅 轉租租金(總額)0.1%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征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后,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簽定合同時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5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于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后,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于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并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6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于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于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于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7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于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并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簽定合同之后的疑慮
8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于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9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潛心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于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并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10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后,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么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于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
即若承租人在等同于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后,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篇三:商鋪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商鋪租賃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及住所;房屋的座落、地址、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租賃的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狀況及修繕責任;有關轉租的一些約定;合同變更、解除的條款,違約責任以及約定的一些其他條款等等。
一、轉租、“轉讓”和獨立的租賃合同的問題
當一戶商家承租一個商鋪經營一段時間后,因為經營情況不好,往往考慮將承租的商鋪“轉讓”或轉租。承租一個商鋪時一定要搞清楚商鋪的真正產權人是誰,如果現在經營者不是產權人,那么就涉及轉租或轉讓的問題。在商鋪租賃中,轉租和轉讓的現象十分普遍,我們曾經碰見過連環近十手的情況,令人嘆為觀止。
在保持轉租房方與房東的租賃關系的同時,衍生出轉租房與轉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的做法,屬于商鋪轉租;原承租方退出租賃合同,由新承租方取代原承租方法律地位的做法,屬于商鋪(租賃合同)轉讓;原租賃合同解除,新承租人與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對于租賃合同涉及到的問題進行全新的協商,屬于獨立的租賃合同。
在采用轉租的方式時,一定要確認轉租方是否有轉租權,要確保本租賃合同期限沒有超過前手合同的租賃期限,要審查要審查所有的前手租賃合同的效力。因為轉租合同的效力有賴于前手合同的效力和前手的轉租權。實務中,即使所有前手合同均約定有轉租權,最好還是要求房東進行書面確認。因為商鋪租金通常保持上揚,房東否認轉租,借此要求提高房租的現象屢見不鮮。而且,對于前手合同的效力問題,沒有經過訴訟確認或公證確認,審查也只能做到初步認定。
在采用租賃合同轉讓的方式時,最好最簡易的辦法是在原租賃合同后面進行說明和補充,這樣才能保持前后合同內容的一致。但是,對于前手已經履行的合同義務和尚未履行的義務一定要注意銜接,特別是押金問題和尚未支付的租金問題。
在采用獨立租賃合同的方式時,主要是要確認原租賃合同已經有效解除,并注意不要讓原租賃合同遺留的糾紛影響到自己的租賃合同。
不管采用上述哪種方式承租商鋪,商業習慣上都有“轉讓費”的問題。即上家承租商鋪時,為了裝修等原因,都投入了一定費用,上家在退出經營交付下家使用時,要求下家作出一定金額的補償。即使裝修費用沒有多少或者根本沒有裝修(有些上家純粹是在進行租賃投資),在商鋪搶手的市場情況下,下家也無法拒絕上家的這種要求。轉讓費只要是協商一致的,并無違法或脅迫的說法。
二、營業執照的問題
經營者要合法經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法律規定,經營者需要有經營場所的,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需要提供房產證或租賃和租賃合同。一般而言,工商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如果前一經營者在該商鋪的營業執照未注銷或變更為其他注冊地址,新的承租人則無法利用該商鋪辦理出新的營業執照(有別于商場、市場等綜合性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具體攤位的營業執照之間的關系)。
但是,也有很多經營者不辦理營業執照,而借用前手的營業執照。這種操作實際上并不構成合作經營、承包經營,實際上是非法借用執照和商鋪轉租或租賃合同轉讓。這一方面并不完全合法,一方面也容易受制于前手。
另外,有些產權人擅自分割商鋪,分別出租人多個商家。這也會導致商家之間辦理營業執照面臨障礙。
三、裝修的問題
每個商家接手商鋪后,通常要進行一番裝修再開業;有的加盟、代理、連鎖商家還要講求裝修風格統一性。但是(Vxin/TEL①⑤0③⑥①①⑧②①①),具體承租的商鋪不一定能滿足這一要求,因為商鋪的裝修不能破壞主體結構。
同時,租賃合同期滿后,裝修做如何處理,也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作明確的約定。否則很容易發生承租人要求補償和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的沖突。
四、電容
有些商鋪的經營者對電容有特別要求,需要擴容。但是擴容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相關部門又會根據規劃嚴格限制電容。
五、招商問題
有些新開設商場或市場,為了吸引商家,在對外宣傳中往往明示或暗示不久的將來該地區將建成擁有完善的配套、良好的人氣的商圈,并給商家種種口頭承諾。但是,事實往往讓承租的商家不能如愿,甚至血本無歸。
六、配合義務問題
承租了商鋪之后,上家很多事情需要房東的配合,比如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房東提供房產證,裝修也需要房東提供相關材料,擴容更是。但是,如果合同對這些問題沒有約定,房東往往以沒有義務為由拒絕配合或者以其他種種理由拖延配合。
七、合同目的問題
我們知道,在我們繁雜的行政管理體系中,環衛、工商、消防、規劃等五花八門的管理部門都會商家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限制。商家利用承租的商鋪進行經營的目的往往因為這些部門的干預而不能實現。比如,在住宅樓底層的沿街商鋪經營餐飲活動受到環衛部門的限制。這些限制并不是商家能夠完全了解和預測的。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租賃商鋪的目的,當商家活動受到相關管理部門限制時,便可以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由解除租賃合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八、拆遷問題
商家承租商鋪往往希望能夠長期穩定經營,如果生意尚可,更是會增加投入。但是,萬一碰上拆遷的情況,那么商家的愿望就落空了。如果已經劃入拆遷紅線范圍的,更是連營業
執照都無法申請。考慮到房東,特別是轉租人、轉讓人很有可能隱瞞這些重要情況。所以,預測未來動遷的趨勢和查閱城市規劃紅線圖便十分重要,在合同中對將來可能的動遷問題作一個約定也很有必要。
九、 明確要租賃的商鋪或者物業的地址面積、范圍以及租賃用途
1、比如本店鋪位于成都市某個區某條街多少號一定要明確,具體的面積大小也要明確,還要強調范圍,并要落在圖上。一定要在房屋結構圖上畫出您的范圍并列在合同上,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范圍,可能今后某個通道或者某個墻都會起爭議。
2、 寫出做什么用途,比如做餐飲、家居。先要確定您要做什么然后再簽合同。比如您要開餐飲或者美容院就一定要先限定,在合同上寫明。要做什么一定要表達出來,以防一旦有沖突的時候業主或者出租方拿這個和您找麻煩,這也是雙方一起定的,一切都是為了避免可能的沖突。一定要限定明確的表達用途,如果將來您要做別的業態,完全可以跟出租方去商量。
十、 明確租金的相關事項
1、租金的支付方式:
首先,要表明租賃日期和房租交付方式。要寫明哪年,打印清楚并且不要在打印的過程中留下空格,在后面要附上大寫。其次,要表明租金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按季度、還是按年,一定要有明確的標明。最好不要說每三個月支付,要更明確一些,最好寫明是幾月幾日到幾月幾日。還要說明法定假日往后順延,比如每月3日要支付這筆錢,但是10月3日大家都休息,這個是要順延的。這么做是防止有些人說房客寫的是3日就要3日把錢給房東,另外要注明拖延交租金應該付的滯納金數額。再有,還要表明支付的方式,就是用現金還是支票來支付。最好標明現金或支票方式,否則也有可能說用什么給您抵押了,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2、租金的調整:
在合同中要注明對租金的調整時間和方式,一般的常規情況是三到五年后房東就可能會遞增租金,所以承租方不要覺得三到五年遞增2%等等就不愿意。如果房東不能判斷會漲多少的話,他就會一年一年的去簽。但是如果您是在做高投入實體的時候就要多簽些時間,否則一年以后房東完全可以把您哄出去不跟您簽,那么您的裝修就全浪費了,所以這些一定要考慮。
3、免租期的問題:
通常的免租期是在30天到45天,是用于租客裝修或者申辦證照的一個期限。有些人還不知道會有這么一個免租期。租賃免租期一般也有條款,但是有時候爭取不到免租期,比如所租的店鋪位置非常好的情況下就不容易得到免租期。若爭取到了免租期,也可能需要給出租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4、租賃保證金和定金:
一般在簽定協議之前有意向的時候都要向房東支付一定的租賃保證金,這樣做一方面從房東來講說明房子一定要優先考慮您,如果房東違約就要雙倍賠付保證金給承租方,如果承租方違約了這個保證金就不退還了。
租賃保證金的數額一般是一到兩個月的租金。這個保證金是不計利息的,這樣可以保證承租方的一定利益。保證金和房東談好的話,在簽訂正式協議支付房租時就可以折合為租金。其次還有定金,它與保證金有一定的區別。正式簽協議時都會有定金,這個是由承租方交付給出租方的,這個在租賃期內一直會存在房東的身上,用在承租方違約的時候,實際上起到押金的作用,但是合同上不會這么提。一般定金是在整個租賃期結束以后,一些該還的費用全部向房東還清以后,會退還給承租方。 但一旦出了一些磨損或問題就會從定金里扣,直到扣完為止。另外前期的租賃保證金在協議正式簽訂以后也是可以轉為定金的。
十一、 改造與裝修的問題
承租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或要做一些重大的、關鍵性結構的改造,應事先征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審批的,則還由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比如城管,還有市政部門,一般去這里審批,如果涉及到一些其他問題,比如環保、消防,還要去這些部門審批。有些情況則可能要去所有部門進行審批。比如裝修的時候,消防通道變了,就必須得到消防部門的許可,另外交通部門也要去。承租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及其維修責任由承租方負責。
裝修的時候怎么申請許可,這些一定要寫進合同里去。比如一個品牌,不會像其他的一些獨立的業態那樣靈活的去變換外立面的裝修、LOGO。品牌需要統一,如麥當勞一定要有大M,如果空間限制做不了,那么它就無法選擇這個店鋪。所以這些一定要明確,要按照品牌要求來達到承租方設計的目的,不光是外面,也包括里面的結構。
其次,關于招牌也要寫進去。可能很多人會覺得我在這里做餐飲憑什么不讓我弄招牌啊?實際上不是這樣,一定要寫進合同中去,而且要保證無償的提供招牌,否則可能有些要收費,這個是很常見的,所以一定要提前把這些考慮進去,讓出租方能夠提供滿足您要求的招牌的位置并且寫進合同里去。招牌是需要允許政府部門批準的,并不是出租方允許就可以了,這也是要提前得到一個許可。實際上這種許可聽著麻煩,正式審批的時候需要一定的手續,但是前期去咨詢一下就可以。比如這個地方可不可以掛招牌,他會告訴您的,然后再繼續下一步工作就可以了。
十二、 明確有關交付場地的條款
第一點,一定要明確在什么時間,在什么樣的條件下交付房屋,這個也要寫在合同中。如果不明確這個,有可能造成協議已經簽可,但出租方會時時的拖延您的時間,或者說并不是房東人為的因素而是其他一些因素造成拖延房屋,如果您有這一條的話,可以用來約束出租方。
第二點,在交付場地時一定要要求房東提供詳細的、所承租的房屋的所有結構圖、各種相關的證件以及上下水、供電等方面的資料,另外要明確交付場地的條款。
還有一條,就是在交付場地這方面,如果涉及到在這個地方注冊您的營業執照,那一定要確認有沒有相關的手續可以申辦營業執照。
十三、排他性條款
不管是經營品牌服裝,還是餐飲或娛樂,想排除您的競爭對手,最好加進這一條:可以在合同當中約定,比如一個大廈,您租下了其中的店鋪,讓甲方保證在您的合同期內,任何與您所經營的內容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業態和經營形式不得進入這個大廈內,而且最好也要詳細的列舉出來,哪些品牌不能進來,這是某些有經驗的商家或大型品牌的一
個做法。可能很多人不了解有這樣的條款,而這是作為合同簽訂時需要注意的一個排他的條款。十四、確定唯一使用權
要能夠保證您所承租的物業中您擁有唯一的使用權。很多人可能覺得他租給我肯定是我用的,但有時卻不是這樣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以防止同時租給別人的事情的發生類似住宅租賃中出現的一些不良現象。另外,還要保證所租物業,比如隸屬一個集團之類的,后來它的隸屬關系發生了變化,但這不能因這個隸屬關系的變化而影響到您的租賃權益。十五、建議承租方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之前做好以下法律準備工作
(一)核實出租方是否具有法定出租資格:
承租方可以通過查驗房產證及相應身份證件來確定出租方是否享有出租商鋪的資格。如果出租方不是房屋的權利人,則承租方應向對方索取該房屋權利人同意轉租的相關書面證明。
(二)核實租賃房屋的法律性質:
1、承租方應根據租賃目的調查租賃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承租的房屋類型為商業性用房、土地用途為非住宅性質。否則,營業執照無法辦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為保障承租方的利益,建議承租方到當地房管局調查了解該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權利負擔情況;
3、查清該房屋是否已經存在租賃登記信息。如果存在,將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營業執照的辦理,合同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篇二】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附件1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雙人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或工種)工作,工作地點在 市 縣(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內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后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甲方應按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3、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事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甲方對乙方可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本企業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
甲方應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適當調整乙方工資標準。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三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甲方和乙方均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應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乙方加付賠償金。
第二十條 甲方違法解除和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條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雙方協商簽訂的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 培訓協議。
2、 保密協議。
3、 崗位協議。
4、 其他協議。
第二十三條 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其他內容:
。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勞動合同一般寫法
性質:_甲方:。乙方:_名稱:_姓名:_用工形式:_鑒證編號:_編號:_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為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和政策,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錄用乙方從事,某某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2至××××年×月×日止。二、基本權利和義務甲方:1。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本單住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項條款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有關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作業條件;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乙方:1。勞動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單位固定工人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合同工、季節工、農民輪換工的權利、義務及各項待遇另行商定;2。遵守國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紀律;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三、雙方應明確的具體事項1。工資待遇;2。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3。根據行業特點協議勞動合同保證金和人身保險;4。其他。四、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五、一方違反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按責任大小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篇四】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職工(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簡稱乙方)為本企業職工。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形式:
1.無固定終止期限(即長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條變更、解除和終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
(二)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
(三)本合伺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個工作日連續加點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工資標準、形式及調資辦法按企業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執行;
2.乙方月工資收入,由甲方按企業工資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業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3.甲方在合同期內,有權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及經營指標變化、經濟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業工資分配制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發給乙方停工工資或生活費。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為本企業固定工或臨時工改(招)為合同制職工的,原符合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職工“五期”(經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勞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計劃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經確定的供養直系親屬的勞保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的計算及停工醫療期內的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由甲方按國家及本市規定分別發放。
(六)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并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保醫療等待遇不變。
(八)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______》,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與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5.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經常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除名、開除的;
5.經優化勞動組合組合不上,按政府有關規定可以辭退的;
6.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認為不適應在甲方工作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的
【篇五】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
勞動合同是我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的一種勞動關系證明的協議書,在我國勞動合同可以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那么在生活中勞動合同一般簽訂幾年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我相信大家通過上面文章的閱讀都應該知道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了吧,在生活中我們常常簽訂的都是3年至5年的勞動合同,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您對于這方面還有所疑問的話,歡迎您詳情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勞動合同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廣泛討論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焦點。一般來說,勞動關系開始的標志就是簽訂勞動合同,但當公司不與職工簽訂合同時,職工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關于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的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咨詢參考。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有兩種方式,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參考。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咨詢。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時候,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于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篇六】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市人才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求職者希望勞動合同期限只簽一年,選擇簽3-5年的只有17%,簽5年以上的僅5%,3%的求職者認為有沒有勞動合同無所謂。專家分析說,如今多數求職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5年,他們認為簽1年合同“船小好掉頭”,利于下一步就業選擇。你希望簽幾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是否已盤算好離職所需付出的成本?勞動合同期限對你的職業發展有何影響?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劍華(財務)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長時間為好?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般來說,簽約期限的長短與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質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強的能力,有很強的人脈和專業優勢,而公司給你的待遇卻不夠高,或阻礙了你的上升空間,那么,你多半會選擇簽訂短期合約;但你若能力一般,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術含量的服務型行業,那么為了有份穩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合約。我呢,上述“兩種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無特長,到底簽幾年才算合適?說真的,我一時還真拿不定主意。不過,經驗告訴我,期限太長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數字量化的話,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簽1年合同,雖說“船小好掉頭”,但弊端也顯而易見。首先對用人單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滿后,員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豈不無形中成了員工的跳板和培訓學校?也損失了員工為單位創造價值的潛在機會;其次,對員工自己發展也不利,因為服務期太短,單位不但不會重用你,不
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資待遇就不錯了;第三,如果合約期太短,一旦用人單位想裁員,只要與你合約結束不續約,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補償金,這對員工來說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說5年合同太長,是因為這不利于人才流動。如果你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說明此處非你久留之地。為確保自己的價值不被低估,及時退出該公司該是一個比較明智的選擇。而如果簽約時間太長,公司萬一用合約來限制你的自由,就會陷入被動,即使能成功離職,也難免付出比較高昂的代價。為什么說簽3年正好呢?這可不是簡單的中庸,而是一種意在雙贏的策略: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減少頻繁換人的損失;對員工來說,3年的時間,足以看清一個單位了,覺得不好可以不續簽,覺得好就續簽,進可攻退可守,何樂而不為?別貼上“飛鴿”標簽桂子(辦公室主任)如果說,求職者在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時就盤算好離職成本,那他將成為職場中不受歡迎的人。心猿意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長,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單位的信任。十年前,我大學畢業找工作,單位答應幫我解決進京戶口,條件是必須在廠里干滿5年。說實在的,這家工廠給我的工資很低,一個月才1000元左右。幾個一起來的大學生因受不了這份清苦,都先后交幾千元違約金開溜了。我思之再三,還是留了下來:5年合同,一諾千金,過河拆橋的事我做不來。所以,我在這塊“貧瘠的土地”上堅守下來。后來,我結婚了。廠里也沒虧待我,把我老公從外地調來,也上了戶口,安排了合適的崗位。5年勞動合同期滿后,董事會決定為骨干員工買房,我又趕上了這趟車——一套房子幾十萬元,
再加上兩個進京戶口,讓我覺得自己這些年的堅守是值得的。后來,企業效益慢慢好了,我也被提拔成中層干部,收入也大幅提高了。我有一個學弟,是學強電專業的。他當初也和一家企業簽了5年合同。這5年,他一頭扎在車間里,不怕苦不嫌累,先后負責幾臺新型進口設備的電器安裝調試,把書本上的知識用到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5年合同期滿后,他跳到一家私企當電器工程師,現在已經坐到副總的位置,收入十分可觀。他深有感觸地對我說,他如今成為這一行的專家級人才,一直感謝原來單位對他的重用。如果他不是簽5年合同,原單位不會放手把他放在關鍵崗位,他也就學不到真本事。誰愿意把重要的工作交給“飛鴿”牌的人呢?如今同學聚會,談起往事,都說我們有長遠眼光,吃小虧占大便宜。做人不要只看鼻子尖下的一點地方,如果你覺得某個崗位有發展前途或者有良好學習機會,而人家要求你簽3年以上勞動合同,你最好不要放棄。“補充條款”要謹慎燕萍(人力資源)《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企業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我看來,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種形式,意義不是很大。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提前3天;在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當離職了。所以,無論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1年、還是3-5年或5年以上,甚至無固定期限合同,都沒有關系。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包括其中的額外補充條款。有些“補充條款”是針對公司給你的某些“特殊照顧”,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著你要老老實實地“回報”,要想提前離職可得考慮成本。天下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