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不簽勞動合同賠償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不簽勞動合同賠償4篇
第1篇: 不簽勞動合同賠償
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 也要賠償
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證據,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的重視。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可是如果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省會職工米某自xx年1月8日被某公司錄用,該公司安排米某在文秘崗位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1200元,如果試用期間表現優異可轉為正式員工,轉正后每月工資為2000元。當年4月10日,米某接到公司的書面通知,要求其離職。米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決定,因此拒絕在通知書上簽字。此后,米某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絕。
米某認為,既然沒有勞動合同,那么就應該視為試用期不存在,他就應該作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享受每個月2000元的工資待遇。但是他實際領取的工資不足2000元,因此,米某到石家莊市新華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其1月份的工資差額以及2、3月份的雙倍工資,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現在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但是,試用期內究竟應不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還有很多勞動者弄不明白。”石家莊市新華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愛軍告訴記者,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也明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張愛軍表示,在本案中,米某在該公司處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對米某提出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予以支持。
據悉,庭審中,米某出示了其xx年1月份至3月份工資發放表等證據,證據顯示該公司已足額支付其xx年1月至3月工資,且月工資為1485元,不低于石家莊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320元。因此仲裁庭作出裁決,要求該公司給付米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042.86元,同時與米某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規定是怎樣的
深圳出名的勞動合同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后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后,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于違法。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 * 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專業人士表示,根據《 * 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
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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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單位必須自用工關系建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要是不按照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則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那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呢?
一、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三、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四、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有哪些后果
1、未簽訂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系,即使是沒有簽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單位損失的,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單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員工承擔為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6、不簽勞動合同不利于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7、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8、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并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關于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法律規定是從第二個月開始,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最高就是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說此時的賠償最多是該勞動者雙倍工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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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競合的賠償 龔玲
xx年11月12日
寫于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 ( 本文)
案件事實:
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最近受理了一個案子,非常有討論的意義。在此,發表本文,與廣大律師同行,廣大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仲裁員一起討論,學習。
勞動者A與用人單位B連續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處于該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的期間,卻被單位無故辭退。
上海科尚律師解讀:
原本勞動者只是想咨詢一下被單位無故辭退該如何處理爭議,我也沒有想到還有別的問題。只是就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來討論。后來無意間得知,勞動者已經到了第三次簽訂合同期間,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明顯,單位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故意,因而找個理由辭退了勞動者.
于是,本案多了一層法律關系。根據《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是,又了解到,第一份勞動合同居然在單位,勞動者簽字后再沒有拿到過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簽訂的時間也是在合同期限開始
的一年后。可見該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上存在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幸好勞動者能提供當時網銀的記錄及其他證據,尤其是在最后單位辦理退工單上顯示了三份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這個問題迎刃而解。
后來,在查閱勞動合同時,發現,在第三次勞動關系續存期間,用人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續簽書面的合同,于是第三層法律關系出現了。根據《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最后申請仲裁的時候,仲裁委卻認為在本案中,都是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性質理當一樣,訴求競合,只支持一種。由此看來,《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兩款是同一個性質,如果在勞動者碰巧遇到這兩個法律事實,卻只能獲得一種訴請的賠償。
而我認為,雖然是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而產生訴求,但是法律性質上卻始終是兩種。一個是沒有續簽書面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產生雙倍工資賠償;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是從應該簽訂之日起產生雙倍工資賠償。
因而,無論從字面理解,還是從實質法律關系來看,二者都是不同性質,兩個訴請不應該競合。根據本案的實際背景來看,用人單位也明顯有著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惡意。
再者,即使是競合關系,也應該采取有利于勞動者的訴請,按照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賠償,比“未續簽書面合同”多一個月。但是仲裁委卻以“實際執法都是要晚一個月”的理由而少支持了一個月的賠償訴請,這點,本律師實在難以認同。
我們是法制國家,法律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最后屏障,卻因為實踐執法的不成判例的做法,擅自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
期待我們偉 * 法治的進步!
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簽勞動合同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這種情況下的補簽,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簽勞動合同后可要求補償嗎?
5、補簽勞動合同也要付雙倍工資
6、補簽勞動合同,單位須付雙薪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根據我的執業經驗總結如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 *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
導讀:勞動合同是指根據《 * 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勞動合同快到期了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另外:
如果用人單位違返《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china.findlaw./laodongfa/laodonghetongfa/laodonghetongzhishi/1105718.html
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
導讀:勞動合同是指根據《 * 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勞動合同快到期了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另外:
如果用人單位違返《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xx年1月1日起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補償的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 *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我們單位這段時間有幾個員工的合同到期了,他們明確表示不續簽。那作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要不要給予補償?還有就是勞動者要不要提前一個月告訴我們不續簽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違約了,應按照約定支付你違約金(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你不續約的都要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
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由此可知,你的勞動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華律網收集, .66law.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根據我的執業經驗總結如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
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金嗎? xx-07-12作者: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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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底,有人被單位“炒魷魚”,有人要“炒”單位“魷魚”??個人和單位有許多“年終糾葛”,今天本報請勞動法專家簡要分析年底勞動關系中的“常見病”。
【案例】近日,某公司經歷一場“地震”:營業部負責人與員工分別面談,部分員工因“年終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如果在年終考核過程中,發現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或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行為,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年終考核結果只是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企業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到期但服務期未滿,職工可否不續簽?
【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與李小姐建立勞動關系,約定工作崗位為西班牙語導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guo培訓半年,雙方為此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務期協議。 由于旅行社業務發生變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語導游,李小姐提出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關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務期未滿怎能說走就走?公司寧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權不再續簽,此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但李小姐的情況較特殊,她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根據有關規定,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終止,但用人單
位不得向勞動者追索服務期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并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
李小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旅行社繼續提供西班牙語導游崗位,李小姐應當與旅行社續簽勞動合同直到服務期滿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繼續提供西班牙語導游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與旅行社說“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3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簽,單位要付經濟補償金嗎?
【案例】xx年7月1日,趙某進入某企業工作,每月工資2000元,但直到當年12月方與企業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合同到期后企業不再與趙續簽。趙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同時,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可見,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來支付趙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xx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趙從xx年7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滿一年六個月,可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經濟補償金。
通訊員 周斌 本報記者 魯哲
[勞動合同 賠償]勞動合同 賠償
「案例」:小趙和小李于xx年4月15日一起入職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幣4000元,勞動合同 賠償。勞動合同每年一簽,xx年4月15日,公司與小趙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xx年4月15日至xx年4月14日。而小李則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被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現在他們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問題1:xx年4月14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趙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問題2:xx年3月30日,即勞動合同期滿前,公司違法強行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問題2,用人單位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公司在xx年3月30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xx年4月15日至xx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個半月)公司應
〔勞動合同 賠償〕
[勞動合同賠償]勞動合同賠償
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賠償。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簽勞動合同,引來雙倍賠償。
保潔女工未簽合同生了病
xx年4月16日,原告韓某(女)到被告某裝飾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韓某月工資收入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誤餐補助費5元。韓某在裝飾公司工作期間,裝飾公司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xx年4月24日,韓某在工作時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8日轉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xx年5月17日好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xx年8月17日,韓某病假期滿。
xx年9月1日,韓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xx年10月1日,裝飾公司曾發函給韓某,韓某拒收,原件退回。xx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開庭時,裝飾公司當庭表示愿意與韓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提供帶來的合同書,要求當即簽訂。因韓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裝飾公司認為韓某不符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與韓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韓某當庭表示即日起與裝飾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后,韓某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辯論各持已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在于,xx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裝飾公司不準原告韓某上班的事實。原告韓某聲稱,我病假期滿后,曾多次到被告單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裝飾公司述稱,原告病假到期后,從xx年8月18日起,并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手續,故原告系無正當理由拒不上班。對這一問題,雙方當事人分別舉出大量證據證明己方主張。經過舉證、質證、認證,法院認為韓某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病假期滿后實際到被告單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加倍支付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問題以及xx年8月18日后被告裝飾公司應否繼續向原告韓某支付工資問題。
〔勞動合同賠償〕
導讀:上班四年未簽勞動合同,有沒有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面由為您介紹。
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直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滿一年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細化和明確。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也是防止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及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時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僅不會規避法律的規定,而且還會產生賠償。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期限
案例:
李明于2 0 0 8年4月進入北京宏信禮品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 同。2 0 0 9年10月31日,李明收到北京宏信禮品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 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北京宏信禮品公司支付了二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 償。李明認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其雙倍工資,因此 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北京宏信禮品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試問,北京宏信禮品公司應該賠償李明幾個月的雙倍工資?
解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 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就本 案而言,李明是xx年4月份進入的北京宏信禮品公司工作的,因此對單位來 說有一個1月的緩沖期,4月份雙方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從5月份開始 北京宏信禮品公司有義務與李明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有與李明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單位要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是不是賠償從xx年5月到xx年10月的 雙倍工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超過1年不簽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為雙 方存有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無固定期限的而己。因此,本案李明只能要求單位 支付xx年5月份到xx年3月份的雙倍工資。這里還涉及到一個問題,雙 倍工資的計算數額是多少?是這11個月的平均工資還是每個月的實際工資?這 個根據北京市的相關指導意見已經很明確了,雙倍工資的基數是每個月勞動者 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勞動者一個月發到手的工資是多少,雙倍工資的數額就
是多少。
2、那是不是雙倍工資最長賠償期限為11個月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在網上很 多律師回答勞動者的問題說雙倍工資最多賠償11個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就 案例1所述的情況,賠償11個月的雙倍工資是沒錯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開 始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 最長的賠償期限就是12個月,而非11個月了。還拿上例來說,比如李明于2 00 8年4月進入北京宏信禮品公司工作,同時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 到xx年3月31日合同期滿,單位沒有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但是李明還是繼 續在該單位上班,直到李明xx年5月份辭職,他能要幾個月的雙倍工資?答 案應該是12個月的雙倍工資,而非11個月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 關法律的規定,合同到期前30天,單位有義務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續簽合同 與否,如果勞動者同意續簽,單位也想繼續招用該勞動者,應該在合同期滿后 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就不存在所謂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緩沖期的問題, 所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12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不是11個月的了。 北京市方正律師事務所
電話:158********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資深律師叢志波律師 QQ:22412166
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可獲雙倍工資賠償
廈門合同糾紛律師表示,目前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這一懲罰性條款原本是為了對弱勢群體勞動者進行傾斜保護,但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主動履行簽約義務的情況下,積極配合。
本文分析了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能改變“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只要超出一個月寬限期,不論是用人單位故意或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該案例介紹:陳某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半個月后再考慮簽合同。半個月后,因為陳某缺乏工作經驗,加上他性格內向,他的工作讓公司不滿意,公司讓他收拾包袱走人。陳某很郁悶,在別人的提醒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稱陳某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陳某一口咬定,公司不簽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當地媒體分析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簽合同。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也就是說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認為陳某被公司聘用只有半個月,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這是肯定的;超過一個月的寬限期,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不需支付雙倍工資?本人的看法是: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能改變“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只要超出一個月寬限期,不論是用人單位故意或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由此,在此提醒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要積極主動與勞動者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能因為勞動者不愿意簽而放棄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能以勞動者口頭或書面承諾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而不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耐心細致做好勞動者思想工作,促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確實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應及時終止勞動關系。
現實中,我國勞動合同書面簽訂率較低,這有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也有一些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但主要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所致。企業不愿意簽訂書面合同是為了降低法律風險、壓縮成本、逃避交納社會保險等。有的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沒有意識到簽訂勞動合同必要性,有的勞動者出于跳槽、規避交納社會保險的考慮,不愿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為了解決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問題,保證《勞動合同法》第84條的順利實施,《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了如下措施:第一,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達成口頭勞動合同的,視為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勞動關系一經建立,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三,用人單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
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五,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專業人士表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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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很多勞動糾紛產生。《勞動法》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給予勞動者雙倍工資,不過并不是所有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能得到賠償。下面是華律網的三種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不到賠償的情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簽署過空白或者單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過來咨詢說,自己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沒有,公司有,或者簽署的時候,合同中沒有對工資,崗位,合同周期作出約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勞動者只是簽字,也沒有寫簽字時間,這種情形我們一般稱為空白合同或者單方合同。在勞動仲裁審理中,單位一方可以拿出該合同,有的時候甚至篡改該合同日期,來主張簽訂過勞動合同,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這種情形,勞動者一般是得不到賠償的。
2.勞動者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
一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勞動者手里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很難得到雙倍工資賠償的。我們每天接待的咨詢的當事人屬于這種情形是最多的。許多勞動者認為有同事證人作證,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其實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因為一般只有這一類的證據,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難作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判定,理由這些不具有足夠性,證人可能有說謊可能,名片工服都可以在市場上隨意得到。
3.超過時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各個區仲裁委或者法院開始實行雙倍工資時效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超過了1年,那么就認為過了仲裁時效,不能得到雙倍工資,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應該以離職的時間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否則就出現了某個公司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而兩年或者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約違法越獲利的情形,明顯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只能順應法院的習慣做法。在這個情形下,一般很難拿到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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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勞動合同和不交社保賠償起訴書如何寫
首先對于勞動爭議,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應當先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 * 起訴。
勞動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明顯違法了《勞動合同法》,該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法第82條規定,若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要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因此最好能等到一個月,仍不和你簽訂合同,采取相應措施。
對于用人單位違法勞動法律,不簽訂合同的行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處理。若想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注意收集證據。工作服可以證明在那單位工作過,同時單位同事的證言,以及錄音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現實中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是錯誤的,違法的。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信法網范本大全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適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必須簽,應該簽。簽了有利于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入職后,單位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有沒有時效的規定,是不是入職幾年都可以請求雙倍工資的賠償?佛山萬林律師所根據以代理的相關案件予以匯總說明。
李某于xx年3月15日入職某美容美發店擔任發型設計師職務,工資2733元每月,未簽定勞動合同,未買社保,于xx年8月1日離開單位,于xx年9月12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賠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和未購買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1、單位應賠償李某xx年9月12日至xx年3月15日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8286.63元
2、單位應賠償李某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金1.5個月4099.5元。
合計:22386.13元
根據《 *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單位應向李某支付xx年4月15日至xx年3月15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根據《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xx年9月12日向我委申請仲裁,其xx年4月15日至同年9月11日的二倍工資差額已過仲裁時效,不予支持。
未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雙倍工資,最長賠償11個月,但有時效要求,從入職時計算第13個月申請仲裁,賠償是最多的,賠償11個月,往后逐漸減少,直至二年時完全過了時效。 也就是從入職時計算,過了二年就完全過了仲裁時效,就無法獲得雙倍工資的賠償。
穗云勞仲案字[xx] 3108號
申請人: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省X市X區X路X號。
委托代理人:張曉倦,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X貿易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X區X路X號X房。
法定代表人: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該公司員工。
申請人X與被申請人廣州X貿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曉倦、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士炎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于2 0 1 2年8月2 0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任職市場總監,基本工資為6 0 0 0元,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就社保及克扣工資問題多次
與被申請人交涉未果,于2 0 1 2年1 1月5日被迫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克扣了2 0 1 2年1 0月的工資1 5 0 0元。為此, 申請人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1、
2 0 1 2年9月2 0日至2 0 1 2年11月5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 0 1 3 7元;2、2 0 1 2年1 0月克扣的工資1 5 0 0元;3、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 0 0 0元。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入職我公司時提供的 * 為X,其一直拖延未按照我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學歷證明和 * 明。致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 0 1 2年9月,申請人利用崗位職責和權利在與聯通公司簽訂合同時把尤為重要的通訊號碼等在自己名下,從而盜竊公司財務。2 0 1 2年1 0月,申請人在與美博會客戶簽訂合同時,私自做主送給客戶三個旅游名額,造成公司損失1 5 0 0 0余元,在公司負責人與申請人商討怎樣為損失負責時,申請人連續曠工,此后在發放2 0 1 2年1 0月至1 1月的工資時,雙方協商好申請人不再來上班。我司扣除申請人1 5 0 0元工資是按照當時損失的百分之十來計算的,也經過申請人的溝通和認可,申請人在工資表中有簽名確認,其他扣款只是扣除請假和遲到的費用。綜上,應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 0 1 2年8月2 0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任職市場總監,基本工資為6 0 0 0元,另有提成,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單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效的學歷證明和 * 明用以簽訂勞動合同。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申請人表示因雙方就社保及克扣工資問題交涉未果,其于2 0 1 2年11月5日被迫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關于克扣的工資。申請人的2 0 1 2年1 0月的《工資表》中顯示扣款1 5 0 0元,落款處署有申請人的簽名,該證據中未寫明扣除該項費用的理由。被申請入主張申請人造成公司損失,但對此未能舉證予以證明。
另申請人表示其仲裁請求金額均以6 0 0 0元為計算標準。申請人于2 0 1 2年1 1月2 2日申請勞動仲裁。2 0 1 2年1 0月2 0日至2 0 1 2年11月5日期間的正常工作日為1 1天。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陳述、有關書證、庭審筆錄等為證據。
本委認為: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勞動權益應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
關于未簽勞動的二倍工資。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及時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單位明確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依據《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 0 1 2年9月2 0日至2 0 1 2年11月5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9034. 48元(6 0 0 0元+6000元÷21. 75天/月×11天)。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申請人未能提交證據材料證明其明確告知被申請人因未繳納社保及未足額支付工資從而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亦未能證明其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被迫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本案屬于申請入主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情形,該情形不符合《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申請人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至于克扣的工資。被申請人在申請人2 0 1 2年1 0月的工資中扣款1 5 0 0元,但工資表中未寫明扣除該項費用的緣由,
被申請人亦未能舉證證明申請人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對被申請人的主張不予采信,被申請人應返還克扣的工資1 5 00元。
鑒于此,本委依據《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 0 1 2年9月2 0日至2 0 1 2年11月5日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9034. 48元;
二、被申請人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支付2 0 1 2年1 0月克扣的工資1 5 0 0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 * 提起訴訟。
仲裁員 李仲明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與原件核對無誤)
書記員 方 穎
沈陽市和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xx】和勞仲案字第153號
申請人:荊x,男,1986年7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黑龍江省安達市鐵西街6委 12組28號。
委托代理人:李保忠,遼寧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沈陽市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寧波路39號。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 ,遼寧x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荊x訴被申請人沈陽市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加班費和社會保險等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織沖裁庭,于xx年9月2日進行了開庭審理。申請人荊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荊x訴稱,請求事項:1、醫療保險(586元+246元/月)×9個月=7488元;2、服裝押金300元;3、欠20天工資,1244.8元,賠償金1244.8元×50%=622.4元;4、超時加班費:33小時/月×9個月×1.5×7.78元/小時=3465.99元,法定假日加班費7天×202元=1414元;5、解除合同補償工資1300元,補償金1300元×50%=650元;6、雙倍工資1300元×9個月=11700元;補償金11700元×50%=5850元。事實與理由:本人于xx年9月8日到高美物業公司工作,未與高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日上班,被安排的崗位為保安,負責華府天地購物中心的保安工作。工資標準為1405元。工作時間為四班輪換制。白班為早8:00至晚18:00點,次日為晚18:00點至第三日早8:00,第三日早8點下班后為休息,第四日休息,第五日為白班以次輪流。申請人在華府工作的加班時間為:xx年10月1日、2日、xx年4月5日、4月6日、5月1日、5月2日、6月16日,以上時間為在高美物業公司上班時所未給予加班費的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
被申請人沈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提交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xx年9月8日入職被神請人處,工作崗位為保安員,月工資為13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xx年7月9日,被神請人作出《關于李x等五名同志的調令通知》,以申請人荊永琪等人工作期間 * 、不盡職責為由從華府項目調至軟件園項目,薪酬按軟件園標準執行,并并要求荊永琪等人按時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自動離職。申請人荊x另查,申請人在職期工作時間分為白班和晚班,白班的工作時間為8:00至晚18:00點,夜班的時間為次日為晚18:00點至第三日早8:00整,早到高美物業公司工作,第四日休息,第五日再周期性從白班以次開始;白班和夜班期間無休息時間,申請人在職期間,雙方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申請人于次月20日發放上月工資。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返還收取的押金。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被申請人提供的《關于李x等五名同志的調令通知》,經開庭質證,在卷佐證。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經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二倍工資。被申請人未能對其調整申請人工作崗位和薪酬的事由或該調整已經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提供證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的二倍支付申請人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系勞動報酬,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天工資和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工作時間和考勤情況提供有效證據,對申請人的有關主張本予以確認。申請人自xx年9月8日入職至xx年7月3日離職,按照申請人的工作方式計算,申請人法定加班共76小時,休息日加班共82小時,日常延長工作時間共計100小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醫療保險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請人已返還押金,對申請人要求退還押金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不成,依據《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經仲裁庭合議裁決如下:
一、 被申請人沈陽市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荊x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產生的雙倍工資11954.02元(1300元×8個月+1300元÷21.75天/月×26天);
二、 被申請人沈陽市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荊x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600元整(1300元/月×1個月×2=2600元);
三、 被申請人沈陽市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荊x20天工資及賠償金1494.25元整(1300元/月÷21.75天×20天+1300元/月÷21.75天×20天×25%=1494.25元);
四、 被申請人沈陽市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荊x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及其賠償金5061.78元【1300元/月÷21.75天÷8小時×(100小時×150%+82小時×200%+76小時×300%)×(1+25%)】;
五、 駁回申請人荊x的其他仲裁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 起訴,期滿不起訴,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 * 申請執行。
首席仲裁員劉x
仲裁員于瑞x
仲裁員徐x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x
內容僅供參考
第2篇: 不簽勞動合同賠償
不簽勞動合同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不簽訂勞動合同 將導致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視為已
簽訂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后果: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 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 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指的是依法應當
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而不簽的經濟補償,而不包括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情形,針對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已有規定】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條針對的是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措施。 具體補償的時間和數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過渡性條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
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依據該規定, 如果在《勞動合同法》
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 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 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總共計算賠償
的時間應當是“年”減去“1月”等于11個月的期間,此11月應當按照雙倍工資給予賠償。
F面是古文鑒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載后編輯刪除! !謝謝!!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
君不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 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 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 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 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 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 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
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 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 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
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
貼在灶邊的墻上,
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
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
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
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1
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 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 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 匚 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大堰河,含淚的去了!
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 同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 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 大堰河,她含淚的去了。 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兒做了土匪, 第二個死在炮火的煙里, 第三,第四,第五
兄弟們碰見時,是比六七年 鳥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 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
注釋
1 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說即巡視南方時死于蒼梧的舜。
2 君:指湘君。夷猶:遲疑不決。
7 夫:語助詞。
8 參差:高低錯落不齊,此指排簫,相傳為舜所造。
9 飛龍:雕有龍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10 邅(zhan1沾):轉變。洞庭:洞庭湖。
(11) 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簾子。蕙:香草名。綢:帷帳。
(12) 蓀:香草,即石菖蒲。橈 (rao2饒):短槳。蘭:蘭草:旌:旗桿頂上的飾物。
(13) 涔(cen2岑)陽: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極浦:遙遠的水邊。
(14) 橫:橫渡。揚靈:顯揚精誠。一說即揚舲,揚帆前進。
(15) 極:至,到達。
(15) 女:侍女。嬋媛:眷念多情的樣子。
(16) 橫:橫溢。潺湲(yuan2援):緩慢流動的樣子。
(18) 陫(pei2培)側:即“悱惻”,內心悲痛的樣子。
(19) 櫂(zhao4棹):同“棹”,長槳。枻(yi4弈):短槳。
(20) 斲(zhuo2 琢):砍。
(21) 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樹梢。
(22) 媒:媒人。勞:徒勞。
(23) 甚:深厚。輕絕:輕易斷絕。
(26) 交:交往。
(27) 期:相約。不閑:沒有空閑。
(28) 鼂(zhaol招):同“朝”,早晨。騁騖(wu4務):急行。皋:水旁高地。
(29) 弭(mi3米):停止。節:策,馬鞭。渚:水邊。
(30) 次:止息。(31)周:周流。
(32) 捐:拋棄。玦(jue1決):環形玉佩。
(33) 遺(yi2儀):留下。佩:佩飾。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 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 遺(wei4味):贈予。下女:指身邊侍女。
(36) 聊:暫且。容與:舒緩放松的樣子。
采薜荔兮水中, 卻似在水中采集陸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 更似爬樹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勞, 兩心不相通讓媒妁徒勞無功, 恩不甚兮輕絕。 恩愛不深切就會輕易的斷絕。
鳥次兮屋上, 眾鳥棲息在這空閑的屋頂上, 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緩圍繞。
捐余玦兮江中, 將你贈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遺余佩兮澧浦。 將你贈的玉佩放在澧水岸邊。 采芳洲兮杜若, 采來香草裝飾這芬芳的洲瀆, 將以遺兮下女。 這一切都是你留給我的信物。 時不可兮再得, 難道那往昔的時光不可再得, 聊逍遙兮容與。暫且慢步洲頭排除心中煩惱。
賞析
在屈原根據楚地民間祭神曲創作的《九歌》中, 《湘君》和《湘夫人》是兩首最富生活情
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們在欣賞和贊嘆它們獨特的南國風情和動人的藝術魅力時, 卻對湘
君和湘夫人的實際身份迷惑不解,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爭論。 匚
從有關的先秦古籍來看,盡管《楚辭》的《遠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靈” ,《山海
經?中山經》中說“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淵” ,但都沒有像后來的注釋
把湘君指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說成追趕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跡象。 最初
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是 《史記?秦始皇本紀》。書中記載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 時,“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后來劉向 的《列女傳》也說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 。這就明確指出湘君就是舜的兩
個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東漢王逸為《楚辭》作注時,鑒于二妃是女性,只適合于湘 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為“湘水之神” 。對于這種解釋。唐代韓愈并不滿意,他在《黃陵
廟碑》中認為湘君是娥皇,因為是正妃故得稱“君” ;女英是次妃,因稱“夫人”。以后宋代
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皆從其說。這一說法的優點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 屬兩人,雖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煩, 但仍沒有解決兩人的性別差異, 從而為詮釋作
品中顯而易見的男女相戀之情留下了困難。有鑒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 《楚辭通釋》中
采取了比較通脫的說法, 即把湘君說成是湘水之神, 把湘夫人說成是他的配偶, 而不再拘泥
于按舜與二妃的傳說一一指實。 應該說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作品的實際,因而也比較可取。
雖然舜和二妃的傳說給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帶來了不少難以自圓的穿鑿附會, 但是
如果把這一傳說在屈原創作《九歌》 時已廣為流傳、傳說與創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
中又有“帝子”的字樣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堯之二女等等因素考慮在內, 則傳說的某些因子如
舜與二妃飄泊山川、 會合無由等,為作品所借鑒和吸取也并不是沒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
傳說對作品可能產生的影響,又不拘泥于傳說的具體人事,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和欣賞這兩篇 作品的基點。
由此出發,不難看出作為祭神歌曲, 《湘君》和《湘夫人》是一個前后相連的整體,甚
至可以看作同一樂章的兩個部分。 這不僅是因為兩篇作品都以 “北渚”相同的地點暗中銜接,
而且還由于它們的末段,內容和語意幾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認為是祭祀時歌詠者的合唱
姜亮夫《屈原賦校注》)。
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達了因男神未能如約前來而產生的失望、懷疑、 哀傷、埋怨的復雜感情。第一段寫美麗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 乘著小船興致勃
勃地來到與湘君約會的地點,可是卻不見湘君前來,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簫。 首二句以問句出之,一上來就用心中的懷疑揭出愛而不見的事實, 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確
的鋪墊。以下二句說為了這次約會, 她曾進行了認真的準備, 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飾得恰到 好處,然后才駕舟而來。這說明她十分看重這個見面的機會, 內心對湘君充滿了愛戀。正是
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 她甚至虔誠地祈禱沅湘的江水風平浪靜, 能使湘君順利赴約。 然而久
望之下,仍不見他到來, 便只能吹起聲聲幽咽的排簫,來傾吐對湘君的無限思念。 這一段的
描述,讓人看到了一幅望斷秋水的佳人圖。 =
第二段接寫湘君久等不至, 湘夫人便駕著輕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尋找, 忙碌地奔波在湖中
江岸,結果依然不見湘君的蹤影。 作品在這里把對湘夫人四出尋找的行程和她的內心感受緊 密地結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駕著龍舟北出湘浦, 轉道洞庭,這時她顯然對找到湘君滿懷希
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裝飾精美的小船外,一無所見;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 于是
放眼遠眺涔陽,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蹤; 然而這一切都毫無結果, 她的心靈便再次橫越大 江,遍尋沅湘一帶的廣大水域, 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執著的追求,使
得身邊的侍女也為她嘆息起來。 正是旁人的這種嘆息,深深地觸動和刺激了湘夫人, 把翻滾
在她內心的感情波瀾一下子推向了洶涌澎湃的高潮, 使她止不住淚水縱橫,一想起湘君的失
約就心中陣陣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極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 首二句寫湘夫人經多方努力不見湘君之
后,仍漫無目的地泛舟水中, 那如劃開冰雪的船槳雖然還在擺動, 但給人的感覺只是她行動
的遲緩沉重和機械重復。接著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樹上收取芙蓉的比喻, 既總結以上追求不
過是一種徒勞而已,同時也為后面對湘君“心不同” 、“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
連串斥責和埋怨起興。這是湘夫人在極度失望的情況下說出的激憤語, 它在表面的絕情和激
烈的責備中,深含著希望一次次破滅的強烈痛苦; 而它的原動力,又來自對湘君無法回避的
深愛,正所謂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它把一個大膽追求愛情的女子的內心世界表現得淋漓盡 致。
第四段可分二層。 前四句為第一層,補敘出湘夫人浮湖橫江從早到晚的時間, 并再次強
調當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約會地“北渚”時,還是沒有見到湘君。從“捐余玦”至末為第二 層,也是整首樂曲的卒章。把玉環拋入江中。 把佩飾留在岸邊,是湘夫人在過激情緒支配下
做出的過激行動。以常理推測,這玉環和佩飾當是湘君給她的定情之物。 現在他既然不念前
情,一再失約,那么這些代表愛慕和忠貞的信物又留著何用, 不如把它們拋棄算了。這一舉
動,也是上述四個“不”字的必然結果。讀到這里,人們同情惋惜之余,還不免多有遺憾。 最后四句又作轉折:當湘夫人心情逐漸平靜下來, 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準備送給安慰
她的侍女時,一種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感覺油然而生。于是她決定“風物長宜放眼量” ,
從長計議,松弛一下繃緊的心弦,慢慢等待。這樣的結尾使整個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裊裊, 并與篇首的疑問遙相呼應,同樣給人留下了想像的懸念
豐樂亭游春三首歐陽修朗誦:焦晃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第3篇: 不簽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賠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篇: 不簽勞動合同賠償
不簽勞動合同的案例分析
勞動法規定,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訂立勞動合同,對于企業而言,是完成一定的生產勞動過程所必要的條件;對勞動者而言,是參與勞動過程、完成勞動任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保障。不簽合同不利于保護雙方利益。勞動部門提醒,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只能靠雙方的 口頭協議 維持。一些企業老板因支付、繳納社保等方面不按規定執行,發生勞資糾紛后,勞動者會因無法提供正規、明確的書面證據,給行政和帶來困難,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若在缺工時期,勞動工結伙離開企業,可能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難以追究勞動者的。
案例一:某企業,由于沒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沒有合同的約束,經常出現不辭而別或無視企業對自己的培養和重用,為了謀取高薪,隨意 跳槽 ,使企業蒙受損失的現象。還有一些員工因為沒有合同的約束,出于利己目的,居然在與本企業有競爭的企業里從事第二職業,令企業管理者們束手無策。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關系靠行政手段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自主決定權。改革開放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有了用人自主權,勞動者也有了自主擇業權。《勞動法》出臺后,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秀,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只是對勞動合同的原則性、綱領性指導和規范,不可能對每個勞動合同都作出詳細的規定,況且有些合同條款是無法用《勞動法》加以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內容和法律未盡事宜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使雙方明了權利和義務,促進雙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違約而導致責任發生;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證據,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決糾紛更為便利,降低爭議解決成本和社會耗損費用。故此,簽定一份完備、公平合理的勞動合同對于個人和公司來說都很重要。
案例二:馬先生來到一個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工資很高,工作環境很好,一切都令他滿意。但唯獨一件事情讓馬先生放心不下。那就是:進入公司工作后,馬先生和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可公司領導卻說: 你是急聘進來的,公司一般要到五月份才大批招人,現在只和你一個人簽了合同,不好管理,等到五月份和成批進來的員工一起簽吧。 馬先生只好等。可到了五月份,公司領導又說: 這次招的都是工人,工作性質和你不一樣,等到管理人員續訂勞動合同時,再 之后,雖然馬先生多次要求公司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一直以種種理由進行推托 兩年過去了,2000年7月,公司以富余人員太多,需要裁減為理由,決定結束與馬先生的勞動關系。馬先生辦完離職 手續后,向公司提出享受的要求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給馬先生的理由是:我們之間沒有勞動合同,是,雙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結束這種關系,沒有必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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