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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六篇】

                  時間:2021-11-06 合同協議 點擊:

                  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6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有關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請問哪里有資料規定簽勞動合同時,違約金怎么樣一個規定法。
                    最新評論夏瀅可發表于20XX-09-06走人時這部分要交稅么?謝謝
                    一次性支付的離職補償金不超過當地年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馬星舒發表于20XX-09-06勞動法里反正沒有
                    黃凡雪發表于20XX-09-06對呀,我也知道勞動法里沒有,郁悶。
                    我現在要陪砍了50%,還要陪6000
                    范純固發表于20XX-09-06如果你剛畢業,那么就要注意了。違約金各個單位是不一樣的,少的話20XX元,多的話我有個朋友賠了50000。所以很難確定。
                    如果你去一些單位,要注意你的檔案,很多單位在你離職時會扣住你的檔案,那就是多少違約金都補不回來。最好檔案進入比較大的人才市場。不要放到什么開發區、高新技術區的人才交流中心,十分危險。
                    袁彬山發表于20XX-09-06根據你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來,但要在一個合理水平內,這個合理水平就沒有具體規定了。
                    孔妍玲發表于20XX-09-06走人時這部分要交稅么?謝謝
                    汪棟松發表于20XX-09-06【標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內容分類】勞動關系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41203
                    【實施日期】19950101
                    【發 文 號】勞部發〔1994〕481號
                    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
                    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魏蕓菲發表于20XX-09-06國家定的法,說是這么說,可實踐起來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傅堅武發表于20XX-09-06對呀,我也知道勞動法里沒有,郁悶。
                    我現在跟公司砍了50%,還要陪6000:(
                    

                  第二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聘用合同違約金和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小編希望 聘用合同違約金和勞動合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

                  在就業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充分的保障勞動者的利益的一種手段,聘用合同作為廣義上的勞動合同的一種又區別于一般的勞動合同,那么,聘用合同究竟的特殊之處以及聘用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又是怎樣的?小編接下來將為您整理相關知識。

                  一,什么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和聘用合同違約金是一回事嗎?

                  勞動合同違約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確定的,而聘用合同違約金則是依據各地方關于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的相關辦法規定。

                  1.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違約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違約金的問題》是一篇好文章,感覺寫的不錯,改掉錯別字就發到了,為了大家閱讀方便。     | | | |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違約金的問題,僅供參考。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違約金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外,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比之下,用人單位的解除權受到嚴格限制,法律這樣規定無疑是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  2、勞動者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最全面的范文參考寫作網站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范文寫作 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時,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必須指出的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約定違約金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法律只規定了兩種情況下,除此之外均不能約定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0XX—2019學年度第一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指導思想   以新一輪課程改革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積極推進教學改革。努力實現教學創新,改革教學和學習方式,提高課堂教學效益,促進學校的內涵性發展。同時,以新課程理念為指導,在全面實施新課程過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學方法和學習方式的研究。正確處理改革與發展、創新與質量的關系,積極探索符合新課程理念的生物教學自如化教學方法和自主化學習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組建設方面:   1、深入學習課改理論,積極實施課改實踐。   、以七年級新教材為“切入點”,強化理論學習和教學實踐。   、充分發揮教研組的作用,把先進理念學習和教學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做到以學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實現教學質量的全面提升。   2、強化教學過程管理,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提高課堂效益,規范教學常規管理,抓好“五關”。   (1)備課關。要求教齡五年以下的教師備詳案,提倡其他教師備詳案。要求教師的教案能體現課改理念。   (2)上課關。   (3)作業關。首先要控制學生作業的量,本著切實減輕學生負擔的精神,要在作業批改上狠下工夫。   (4)考試關。以確保給學生一個公正、公平的評價環境。   (5)質量關。   3、加強教研組凝聚力,培養組內老師的團結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師帶教工作。   二、常規教學方面:   1加強教研組建設。興教研之風,樹教研氛圍。特別要把起始年級新教材的教研活動作為工作的重點。   2、教研組要加強集體備課,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討疑難問題,由備課組長牽頭每周集體備課一次,定時間定內容,對下一階段教學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點突破難點.   3、教研組活動要有計劃、有措施、有內容,在實效上下工夫,要認真落實好組內的公開課教學。   4、積極開展聽評課活動,每位教師聽課不少于20節,青年教師不少于40節,興“聽課,評課”之風,大力提倡組內,校內聽隨堂課。   5、進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組主頁,加強與兄弟學校的交流。   我們將繼續本著團結一致,勤溝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實效的原則,在總結上一學年經驗教訓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項任務。   校內公開課活動計劃表   日期周次星期節次開課人員擬開課內容   10月127四2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4趙夕珍動物的行為   12月114五4趙夕珍生態系統的調節   12月2818四4朱光祥動物的生殖   鎮江新區大港中學生物教研組   xx-9   20XX下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范文   20XX年秋季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化學生物教研組的工作計劃   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下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年下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20XX年化學生物教研組計劃   20XX年化學生物教研組計劃   中學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第一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20XX—2019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英語教研組工作計劃

                    XX—XX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英語教研組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本學期,我組將進一步確立以人為本的教育教學理論,把課程改革作為教學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學習和研究新課程標準,積極、穩妥地實施和推進中學英語課程改革。以新課程理念指導教研工作,加強課程改革,緊緊地圍繞新課程實施過程出現的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加強課題研究,積極支持和開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質量,提升教師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強教學常規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我校英語教師的英語教研、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為我校爭創“三星”級高中而發揮我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動:   1.加強理論學習,推進新課程改革。   組織本組教師學習《普通高中英語課程標準》及課標解度,積極實踐高中英語牛津教材,組織全組教師進一步學習、熟悉新教材的體系和特點,探索新教材的教學模式,組織好新教材的研究課活動,為全組教師提供交流、學習的平臺和機會。   2.加強課堂教學常規,提高課堂教學效率。   強化落實教學常規和“禮嘉中學課堂教學十項要求”。做好集體備課和二備以及反思工作。在認真鉆研教材的基礎上,抓好上課、課后作業、輔導、評價等環節,從而有效地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加強教學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導教師改進教學方法的同時,引導學生改進學習方法和學習策略。   3.加強課題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   組織教師有效開展本組的和全校的課題研究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研究、有活動、有總結,并在此基礎上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并向報刊雜志和年會投稿。   制訂好本組本學期的校公開課、示范課、匯報課計劃,并組織好聽課、評課等工作。   三.具體安排:   二月份:制訂好教研組工作計劃、課題組工作計劃和本學期公開課名單。   三月份:1、組織理論學習。   2、高一英語教學研討活動。   3、組織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閱卷、評卷和總結等工作。   四月份:1、組織好高三英語口語測試。   2、高三英語復習研討會。   五月份:1、組織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閱卷、評卷和總結等工作。   2、協助開展好我校的區級公開課。   六月份:1、組織好高考的復習迎考工作。   2、收集課題活動材料。

                  2019學年春季學期小學語文組教研計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課程改革精神,以貫徹實施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為核心,以研究課堂教學為重點,以促進教師隊伍建設為根本,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本學期教研組重點加強對教師評課的指導,使教師的評課規范化,系統化,定期舉行主題教學沙龍和“會診式行動研究”,促進新教師的成長,加快我鎮小學語文教師隊伍成長速度和小學語文教育質量的全面提高。結合區里的活動安排,開展各項有意義的學生活動,培養提高學生的語文素養,調動啟發學生的內在學習動機。   二、工作目標   1、以課改為中心,組織教師學習語文課程標準,轉變教學觀念,深入課堂教學研究,激發學生主動探究意識,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努力提高學生語文素養。   2、進一步加強語文教師隊伍建設,讓“語文研究小組”,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示范作用,重視團隊合作智慧、力量。開展“師徒結對”活動,以老帶新,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素質。   3、組織教師開展切實有效的說課沙龍、評課沙龍,提高教師說課能力,和評課能力,能夠結合主題教研活動,對典型課例進行互動研討,開展教例賞析活動。   4、加強教研組集體備課,每周以段為單位組織一次集體備課,分析教材,賞析重點課文,進行文本細讀,交流教學心得。讓備課不再是走場,形式主義,而是真真實實為提高課堂效率服務,提高教師的素質服務。   5、根據上學期制定的語文常規活動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競賽活動、過關活動,激發學生學習語文的興趣,在自主活動中提高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促進個性和諧發展。   6、 加強學習質量調查、檢測工作,及時分析,尋找得失,確保完成各項教學指標。   三、主要工作及具體措施   (一)骨干教師示范、把關,當好“領頭羊”。   1、本學期,語文研究小組成員繼續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示范作用,重視團隊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組將圍繞“探索實效性語文課堂教學模式”這個主題,深入開展精讀課文教學有效性研討活動。低段(1-2年級)則繼續進行識字教學的有效性的探討。分層、有序地開展教研活動,使教研活動更成熟、有效,切實提高我校語文老師的專業水平。   2、開展“師徒結對”活動,以老帶新,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素質。   (二)年輕教師取經、學習,爭取出成績。   1、為了提高教學質量,促成新教師迅速成長,1—5年教齡新教師每一學期上1堂模仿課和一堂校內研討課。上模仿課的內容可以通過觀看名師的關盤、視頻或者教學實錄等途徑,根據個人教學需要,有選擇性地進行局部模仿,從而使新教師形成個人的教學風格 。2019年高二歷史第二學期教學工作計劃范文1

                    一、指導思想   高二的歷史教學任務是要使學生在歷史知識、歷史學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態度、價值觀各方面得到全面培養鍛煉和發展,為高三年級的文科歷史教學打下良好的基礎,為高校輸送有學習潛能和發展前途的合格高中畢業生打下良好基礎。   高考的文科綜合能力測試更加強調考生對文科各學科整體知識的把握、綜合分析問題的思維能力、為解決問題而遷移知識運用知識的能力。教師在教學中要體現多學科、多層次、多角度分析解決問題的通識教育理念。教師要認真學習和研究教材,轉變教學觀念,緊跟高考形勢的發展,研究考試的變化,力爭使高二的教學向高三教學的要求靠攏。   按照《教學大綱》和《考試說明》的要求,認真完成高二階段的單科復習工作。堅持學科教學為主,落實基礎知識要到位,適當兼顧史地政三個學科的綜合要求,培養提高學生學科內綜合的能力。從學生的實際出發,落實基礎,提高學科思維能力和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水平。   二、教學依據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25人。學生的數學基礎較一般,多數學生能掌握所學內容,少部分學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學習方法死板,沒有人進行輔導,加之缺乏學習的主動性,不能掌握學習的內容。能跟上課的學生,課上活潑,發言積極,上課專心聽講,完成作業認真,學習比較積極主動,課后也很自覺,當然與家長的監督分不開。部分學生解答問題的能力較強,不管遇到什么題,只要讀了兩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還相當的簡捷。有的學生只能接受老師教給的方法,稍有一點變動的問題就處理不了。個別學生是老師怎么教也不會。   二、教材分析   本冊的教學內容:(1)混合運算和應用題;(2)整數和整數四則運算;(3)量的計量;(4)小數的意義和性質;(5)小數的加法和減法;(6)平行四邊形和梯形   本冊的重點:混合運算和應用題是本冊的一個重點,這一冊進一步學習三步式題的混合運算順序,學習使用小括號,繼續學習解答兩步應用題的學習,進一步學習解答比較容易的三步應用題,使學生進一步理解和掌握復雜的數量關系,提高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得意的實際問題的能力,并繼續培養學生檢驗應用題的解答的技巧和習慣。第二單元整數和整數的四則運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學的有關內容的基礎上,進行復習、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數的認數范圍擴展到千億位,總結十進制計數法,然后對整數四則運算的意義,運算定律加以概括總結,這樣就為學習小數,分數打下較好的基礎。第四單元量的計量是在前面已學的基礎上把所學的計量單位加于系統整理,一方面使學生所學的知識更加鞏固,一方面使學生為學習把單名數或復名數改寫成用小數表示的單名數做好準備。   三、教學目標   (一)知識與技能:   1、使學生認識自然數和整數,掌握十進制計數法,會根據數級正確地讀、寫含有三級的多位數。   2、使學生理解整數四則運算的意義,掌握加法與減法、乘法與除法之間的關系。

                    ③提出教學任務:在全面發展體能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靈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養;引導學生學會合理掌握練習與討論的時間,了解實現目標時可能遇到的困難。在不斷體驗進步和成功的過程中,表現出適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難積極向上,樂觀開朗的優良品質;認識現代社會所必需的合作和競爭意識,在武術學習過程中學會尊重和關心他人,將自身健康與社會需要相,表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品質,結合本身項目去了解一些武術名人并能對他們進行簡單的評價;加強研究性的學習,去討論與研究技能的實用性,加強同學之間的討論交流的環節。   (3)教學目標:   ①總體目標: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養學生的健康意識和體魄,在必修田徑教學的基礎上進一步激發學生學習“初級長拳”、“劍”的興趣,培養學生的終身體育意識,以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中心,重視學生主體地位的同時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與不同需求,確保每一個學生都受益,以及多樣性和選擇性的教學理念,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設計本教學工作計劃,以滿足學生選項學生的需求,加深學生的運動體驗和理解,保證學生在高一年田徑必修基礎上再加上“長拳”來引導男女生學習體育模塊的積極性,再結合高二年的 “劍”選項課的學習中修滿2學分。加強學習“長拳”以及“劍”的基本套路,提升學習的的興趣,提升學生本身的素質,特別是武德的培養。   ②具體目標:   運動參與:a養成良好的練武的鍛煉習慣。b根據科學鍛煉的原則,制定并實施個人鍛煉計劃。c學會評價體育鍛煉效果的主要方法。   運動技能:a認識武術運動項目的價值,并關注國內外重大體賽事。b有目的的提高技術戰術水平,并進一步加強技、戰術的運用能力。c學習并掌握社會條件下活動的技能與方法,并掌握運動創傷時和緊急情況下的簡易處理方法。   身體健康:a能通過多種途徑發展肌肉力量和耐力。b了解一些疾病等有關知識,并理解身體健康在學習、生活中和重要意義。c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與健康行為。   心理健康:a自覺通過體育活動改變心理狀態,并努力獲得成功感。b在武術練習活動中表現出調節情緒的意愿與行為。c在具有實用技能練習中體驗到戰勝困難帶來喜悅。   社會適應:a在學習活動中表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與合作創新精神。b具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取體育與健康方面知識和方法的能力。   (4)教學措施:   采用教師示范與講解,學生討論,練習,教師評價,再進行個別指導,后進行學生練習,最后進行展示與學生的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方法,培養學生的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學任務,達到教學目標;實行培優扶中輔差,,采用學習小組的建立,加強學習小組的相互學習、相互討論、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學習的效率;加強多邊學科的整合,特別是加強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強運動力學、運動醫學等進行學習,以提升學生的運動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   二、教學研究的計劃   (1)課題研究:加強校本課程“劍”、“平山初級長拳”的開發與教學;做好“趣味奧運會進入校園”課題的開題準備。做為“青春期健康教育進入校園”課題組的成員,協助課題組進行研究,開展活動。   (2)校本教研:加強校本課程的開發,加強體育備課組的教研能力,做為備課組長的我與其他老師加強討論校本的研究與開發,本次校本開發重點放在“劍”、“初級長拳”、“花樣籃球”三個項目上,有所側重。   (3)論文撰寫:結合課題研究的內容進行撰寫。   (4)校際、教研組、備課組教研活動:做為晉江市兼職中學體育教研員及校際組成員,積極參加校際組開展的各項活動,加強提升在校際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職教研員的本職工作,協助教研員開展教研活動;積極參加教研組的各項活動,提升教研水平;做為備課組長的我,我計劃是積極組織本組老師一起提高高中的課改力度與水平,集中老師的備課時間與討論在備課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針對選項會出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加強學習過程的評價,協調選項內容的評價標準及認證過程。   高二下學期語文備課組工作計劃   高二下學期化學教學計劃   高二下學期語文教學工作計劃   關于高二下學期班主任工作計劃范文   20XX學年高二下學期班主任工作計劃范文   20XX高二下學期班主任工作計劃   高二下學期工作計劃范文   20XX年高二下學期地理教學計劃   高二下學期物理教學計劃2   高二下學期語文教學計劃      

                  生積極性,要求作業在課堂上完成,并及時反饋。   4. 做好后進生的輔導工作,實施“課內補課”的方法,組織互幫互學。   5.培養學生的分析、比較和綜合能力。   6. 培養學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養學生的遷移類推能力。   8. 培養學生思維的靈活性。   五、課時安排   四年級下學期數學教學安排了72課時的教學內容。各部分教學內容教學課時大致安排   一、混合運算和應用題(11課時)   1、混合運算2課時   2、兩、三步計算的應用題8課時   3、整理和復習1課時   二、整數和整數四則運算(18課時)   1、十進制計數法2課時   2、加法的意義和運算定律3課時   3、減法的意義和運算定律3課時   4、乘法的意義和運算定律4課時   5、除法的意義4課時   6、整理和復習2課時   三、量的計量(6課時)   1、常用的計量單位2課時   2、名數的改寫4課時   四、小數的意義和性質(17課時)   1、小數的意義和讀寫法2課時   2、小數的性質和小數的大小比較3課時   3、小數點位置移動引起小數大小的變化4課時   4、小數和復名數3課時   5、求一個小數的近似數 2課時   6、整理和復習2課時   五、小數的加法和減法(3課時)   小管家1課時   六、三角形、平行四邊形和梯形(10課時)   1、角的度量1課時   2、垂直和平行2課時   3、三角形2課時   4、平行四邊形和梯形3課時   5、整理和復習2課時   七、總復習(6課時)   XX年2月26日

                  向縱深發展。   6、做好論文的撰寫、參評工作。   活動安排:   二月份:課例展示交流。王鈞、李汪俊、羅建上研究課;課題成員進行子課題研究交流。   三月份:課例展示交流。(姚愛祥)組織課題學習,程中華、戴輝文、孫小娟上研究課;課題成員進行子課題研究交流。   四月份:課例展示交流。(姚愛祥)組織課題學習,劉華波、曹輝、錢蕓上研究課;課題成員進行子課題研究交流。   五月份:課題研究小結

                    2、組織年輕教師開展會診式課堂教學診斷活動、同課異構活動、同構異教活動,有效,切實提高我校年輕語文老師的專業水平,獲得快速成長。   3、選拔教齡2——3年新教師參加區教研室組織的區新生代課堂教學比賽,并做好指導、培訓工作。   (三)教研形式穩中有變,踏實而生動。   1、繼續組織兩周一次的專題學習沙龍和互動式評課沙龍,結合教研活動的主題組織好教師學習、交流。聽展示課的教師對聽課內容進行精心、系統的評點,寫成評課稿,在兩周一次的互動式教學研討沙龍中進行交流、探討。與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證互動評課活動開展同時,不影響正常教學,本學期安排8次集體評課活動,其他評課通過qq群來交流、研討。

                  第四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違約金(精選多篇)

                  第一篇:淺析勞動合同違約金

                  淺析勞動合同違約金

                  班級xxx學號 xxx姓名xxx

                  一.引言

                  目前在我國勞動合同實踐中,許多(請繼續關注)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有違約金條款。違約金的約定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賠償數額;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來計算,例如約定未履行一年的,賠償一萬元。在實踐中,一些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甚至按勞動者的退休年限來計算合同期,其結果使違約金的賠償額可能高達數十萬元。那么,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的性質應如何看待?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違約金條款?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法律性質

                  董保華,于海紅在《勞動合同違約金立法評析》一文中指出我國出臺的地方勞動合同條例或規定已逾2 0部,這些地方立法對違約金的規定還是存在較大差異的。總的來看,以對違約金的設定范圍是否限制來劃分,我國地方立法中的違約金條款可分為任意約定違約金和限制約定違約金兩種類型。

                  (一)任意約定違約金

                  任意約定違約金是指對用人單位、所有勞動者都可以適用的違約金。對違約金采取不限制態度的立法又可以分為四種類型:

                  1.空白型立法,即無違約金規定,如河北、吉林等地;

                  2.原則型立法,即只作較為原則的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3.法定型立法,即通過立法形式明確認可違約金,對違約金的具體范圍不進行限制,但對違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如原《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4.加強型立法,即立法不僅允許雙方當事人設定違約金,而且對違約金作了比民法更擴大的規定,如《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二)限制約定違約金

                  限制約定違約金是指只能對特殊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特殊福利待遇支出等

                  特殊投入而形成特殊義務的情形下使用違約金,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在上海地區是無效的。條例對違約金實際上作出了普遍禁止、特別許可的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見,限制約定違約金對用人單位設定違約金是要求有投入的,或者對勞動者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或者給勞動者接觸到商業秘密的機會。顯然違約金并不是針對正常勞動關系的擔保,違約金所對應的義務,不是勞動關系中的原有義務,而是基于用人單位履行了一個特殊投入的先行義務,從而使勞動者增加的一個相應義務。

                  鞏春秋在《淺談勞動合同違約金立法問題》中提到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問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持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違約金的補償性,是指違約金在功能上主要是為了彌補一方違約后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在約定違約金時要考慮可預見的實際損失;違約金的懲罰性,是指違約金在功能上主要是對債務人的違約行為進行懲罰,以確保合同債務的實際履行,在設立時一般不考慮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而英美法系國家則僅承認違約金的補償性。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對違約金所作的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可以看出,《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為補償性違約金,其數額與實際損失相當。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我國《勞動法》對違約金問題未作規定,既沒把違約金作為確保勞動合同履行的方式,也沒有禁止約定行為。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在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新《勞動合同法》采用限制約定違約金的立法模式杜絕了任意約定違約金的問題出現,這是立法的巨大進步,但美中仍然有不足:

                  (一)如何判斷服務期限約定是否合理沒有規定。 《勞動合同法》既未規定服務期限的最高限制,也未規定如何約定服務期限為合理,那么,用人單位可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任意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期限,這可能又回到了任意約定違約金的問題上,這似乎成為另一種變相的任意約定違約金。

                  (二)競業限制約定中,未對用人單位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進行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3條僅規定,用人單位要按月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以及勞動者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時,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么,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的不平等性,競業限制條款所約定的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可能會顯失公平,即用人單位支付少額的經濟補償而可要求勞動者承擔巨額違約金。

                  (三)對違約金的設定范圍限制不盡合理。 《勞動合同法》將違約金限制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對于享受特殊待遇的勞動者以及知悉商業秘密但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勞動者,也應當設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如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職工沒有接受脫產培訓也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這類勞動合同;不允許設定違約金,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的預告解除權可以隨時走人而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對用人單位顯失公平。平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是立法的目的。

                  (四)對違約金的適用主體設定不合理。 《勞動合同法》中雖然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卻沒有提及用人單位適用違約金的情況,對于用人單位只是規定支付法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有性質上的差別。就違約金的設定目的及其本來的私法性質而言,違約金應當平等的適用于雙方當事人,即只要有違約行為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如果違約金只是約束一方的行為,不僅不平等,違約金也失去了其約束雙方行為促使履行合同的本來目的。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地位本來就有不平等的特點,如果將違約金的責任只加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身上嗎,只能加重

                  勞動者的負擔,使勞動者的地位更加脆弱。

                  四、總結

                  (一)建議

                  1.應明確規定違約金、賠償金不能同時并用,兩者只能選其一適用。 我們知道,雖然違約金和賠償金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但他們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適用違約金的條件往往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且違約金的適用是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因此如果兩者同時適用,會造成勞動者對一個違約行為承受雙重負擔,對勞動者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建議相關法律應盡快明確賠償金與違約金的關系即違約金與賠償金只能選其一適用而不能同時適用

                  2.設定違約金的情形還應從保護勞動者利益方面規定得更加細化。 雖然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但法律也僅僅是粗略地說明了哪些情形可以適用,而沒有注意到勞動者本身就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應在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適用情形更加明確細化。如競業限制的范圍的設定應與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或者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對應,而不應擴至其他行業領域。相關法律應當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任意或無節制地擴大競業限制范圍,否則會構成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的侵犯。

                  3.違約金數額應當與勞動者的報酬掛鉤,并賦予法官適當的自由裁量權 一般勞動者的收入普遍不高,絕大多數勞動者都是以工資作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如果承擔違約金,勢必會對其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構成威脅和影響。因此,用人單位在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數額的時候還應當考慮到勞動者的報酬。此時還應當賦予法官適當的自由裁量權,允許法官在遇到違約金數額與勞動者的收入相關太遠的時候,法官可以適當地減少一些,以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人類資源管理的影響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還不是很詳細、具體,各地方政策也有所不同,在做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過程中,要隨時掌握當地最新法規,設立勞動合同違約金時也要結合崗位本身,合理設置,不能企圖通過高額違約金來留住人才,但與此同時,要充分利用勞動合同違約金來保護企業合理利用,防止商業機密泄露等。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的實施離不開法律基礎,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和激發人力資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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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周敏. 《淺論勞動合同違約金制度》[j]. 法制與社會, 2014-1

                  第二篇:關于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約定限制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第三篇: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的再認識

                  對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的再認識

                  日期:2014-10-17

                  【 字體:大 中 小 】

                  目前在我國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有違約金條款。但對這類條款的性質如何看待,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按照違約金的約定予以賠償等相關問題則還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就此,筆者試圖結合具體案例進行闡述。

                  某廠為開發新產品,至蘇州某大學招聘,與應屆畢業生王某(非蘇州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向學校支付了2000元教育資助費,并將王某戶口落入該廠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王某必須為企業服務5年,個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一次性支付違約金40000元,并賠償教育資助費。此后,廠方將王某作為技術骨干重點培養,并每年撥8000元作為對王某的激勵金,其中20%隨工資發放,80%作為其個人商業保險、住房基金及個人重大事項支出。兩年后王某提出辭職,但不愿全額支付違約金,要求適當減少,由此引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考慮到王某為廠方所作的貢獻以及廠方的實際損失情況,裁定王某向廠方支付違約金25000元。以后法院一審和二審也支持了這個結果。

                  筆者認為,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必須指出的是,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約金是對違反勞動合同所承擔的責任,具有懲罰的性質,而賠償金則與實際損失相一致。

                  《勞動法》并沒有對違約金問題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草案雖已完成,但仍未出臺。進入九十年代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勞動用工形式多樣化的出現,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跳槽”等現象也層出不窮,而由于勞動者擁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且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的利益反而得不到足夠保護。這些現象表明,《勞動法》的相關內容已經滯后,不能適應目前用工形勢的需要。勞動部在收到很多方面反映的情況以后,出臺了《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各地為了適應勞動力市場的發展,陸續制定了相應的勞動法規或規章對違約金問題予以規范,但具體內容并不一致。 根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沒有顯失公平的情況,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有《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對違約金作了類似的規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筆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為此,我省《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在操作層面上,各地做法各異:有的直接明確具體的賠償金額;有的按工資或報酬的倍數或百分比計算;有的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計算;還有的按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者的退休年限

                  計算。如此,違約金的約定畸高或畸低都成為可能。

                  另外,對違約金的界定很不規范,很多地方往往使用了保證金、風險金甚至風險抵押金之類的概念,但實際上又是按照違約金來操作的。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調入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已經明確了“?風險金?是指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強行收取的帶有抵押性質的貨幣(實物),不是指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而給付對方的違約金。”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中也明確制止國有、集體、外商投資和私營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向職工收取抵押金(品)。同樣,對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則不屬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實行內部經營承包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實行公司制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除外)。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此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明確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為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各地區可結合實際,依法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具體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目前,其中的“水上交通安全風險抵押金”業已被取消。

                  因此,對違約金問題要全面考慮,區別不同情況慎重處理,杜絕和糾正以往的錯誤做法。 從法理上看,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它的標的物既可為金錢也可為其他財產,從分類上看,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之分,我國《合同法》上規定的違約金應為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就勞動合同而言,由于勞動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本質區別,很多國家在立法上是明確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我國目前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大都是按照勞動部1996年第355號文設定的,從性質上講應屬于約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是承認違約金的效力的,但在性質上又往往不作區分,顯得不夠嚴肅,對勞動者保護往往不力。

                  其實,對于這一問題,無論理論界還是主管部門,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認識上都不一致,較為典型的觀點表現為:第一,對勞動者而言,這一條款是“霸王條款”,相對的弱勢地位往往決定了勞動者被迫接受,根本沒有商量余地,從責任歸屬上看也很不合理;第二,依據《勞動法》第31、32條之規定,勞動者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違約金條款明顯與之不符;第三,該條款只針對勞動者一方,而用人單位違約只需支付數額很低的經濟補償金即可;第四,該條款的約定極大地限制了勞動力的跨地區、跨部門流動。

                  應該認識到,在目前國家法律未有相關規定出臺之前,對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應當持謹慎的態度。《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在起草過程中經過通盤考慮,對之作了明確規范。這樣既把勞動合同期限排除在外,避免了上述的對勞動者法定解除合同權的侵害;同時又把違約金的性質界定為約定違約金,避免了對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的實質侵害;而且將之范圍嚴格限定,既和規章保持了一致,適應了用工形勢的現實需要也承認和尊重了以往業已存在的面廣量大的違約金條款;既保護了勞動者,又給了用人單位一定的保障手段,糾正了片面強調保護相對弱者的勞動者的做法。

                  在操作層面上,如果勞動者違約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不但應當支付違約金

                  而且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行違約金和賠償金“兩者取其一”的原則,這樣做到了公平和效率的結合,只不過,在發生勞動爭議以后需要確定違約金具體數額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畸高或畸低的違約金應進行適當調整。◆

                  (作者系南京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

                  第四篇: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勞動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勞動者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勞動者有違約事實區別:

                  1、是否寫進合同。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合同中寫進了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違約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無論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違約方有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

                  3、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關系不同。由于違約金是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而實際發生的損失可能與約定的數額可能不一致,而賠償金是完全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來確定的。

                  4、是否適用等分原則。違約金不與實際損失相聯系,只要約定符合一般的社會標準和勞動者的承受能力。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給予勞動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隨勞動者的服務年限而下降,因此應當逐年遞減。

                  第五篇:解析勞動合同違約金顯失公平的處理

                  勞動合同違約金顯失公平的處理

                  2014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14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14元。2014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并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后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14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140元,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14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后,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14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14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14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復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后,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 1

                  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14年11月。2014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14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并要求周某繳納違約余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14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 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140元,并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后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140元,多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第五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摘 要】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設定和支付,是勞動爭議中最常見、最敏感,也是最復雜的問題。現實中用人單位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約定高額違約金來“圈”住勞動者,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因此對違約金制度進行理論分析,并探討勞動合同法中違約金條款限制是否合理并理性規范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非常重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 違約金 限制約定違約金
                    
                    一、勞動合同法中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它是現代民法體系中為實現誠實信用原則、保證合同履行而發展出來的。違約金是依法強制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一種經濟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約定條款中注明。一般學者認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懲戒作用,不論是否存在經濟損失,違約方均應支付,且違約方在支付懲罰性違約金后,仍需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性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預先估算的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總額,違約方支付賠償性違約金,不再承擔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在民法領域適用并無不當,因為民法屬于私法領域。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屬于社會法。社會法是以一種特殊的標準衡量當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這些特殊的標準源于社會弱者的“身份”認定,是以特殊身份來決定利益的分配,使這種分配結果有利于具有“弱勢身份”的一方。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是從屬性地位,社會法正是以調整主體的不平等關系為己任,注重實質平等。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一旦適用,極易被強勢主體所主宰。所以,在勞動合同立法時,只有首先確定該違約金條款的性質,才能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利,更有利于勞動糾紛的解決。
                    
                    二、中外勞動合同立法中違約金規定現狀
                    
                    我國合同立法及司法實踐歷來重視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規定的違約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否作為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各國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認可違約金條款,有的國家則在法律上禁止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一)我國勞動合同立法中違約金制度
                    我國《勞動法》未對這一違約責任的方式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勞動合同的實踐中,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被普通適用。我國多數學者把違約金的規定分為兩大類型:任意約定違約金和限制約定違約金。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法將違約金設定為限制約定違約金。限制約定違約金是指只能對特殊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特殊福利待遇支出等特殊投入而形成特殊義務的情形下使用違約金。
                    (二)國外對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
                    國際勞工組織于1930年通過的《強迫勞動公約》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本公約的目的,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詞指以懲罰相威脅強使任何人從事其本人并非自愿從事的一切工作和服務。其中強迫性體現在以懲罰相威脅,違約金制度從用人單位的角度,是具有強迫性;而從勞動者的角度,具有非自愿性。
                    歐美國家的勞動法,從表面看并無違約金的相關規定,但從社會法在這些國家產生的歷史中可以看出歐美國家對約定違約金的態度。19世紀初期,《法國民法典》把雇用關系作為一種獨立的、自由的關系來對待。并在勞動關系的調整上貫徹“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雇用關系僅僅被視為平等關系與財產關系而成為私法的調整對象。之后,各國資產階級民法典如《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都把“雇傭”作為獨立的契約關系加以規定,承認這種雇用關系是一種“自由”契約關系。私法公法化以后,傾斜保護弱者的社會法產生,違約金更加沒有存在和運用的空間,勞動法中也自然沒有必要對違約金進行規定。
                    亞洲較多國家作了不允許設立違約金的規定。比如韓國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使用者不得規定勞動者在不履行勞動合同時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日本勞動標準法規定禁止雇主簽訂預先規定不履行勞動合同時的違約金或損壞賠償金額的合同。

                  三、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限制規定
                    
                    (一)關于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只限于用人單位因出資培訓而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條款以及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兩種情況約定違約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就這兩項事項事先有投入。
                    《勞動合同法》對可設定服務期的情形限制有些過嚴。其中提出的三個限制條件即“脫產”、“6個月以上”、“專業技術培訓”。但是對技術人員的培訓,通常需要和實際工作相結合,長期脫產培訓反而不利于將技術知識應用于實際生產。企業給予員工的培訓并不局限于脫產專業技術培訓,例如海外培訓等等。這些培訓需要企業投入大量成本,但這些培訓并不屬于6個月以上脫產專業技術培訓,無法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二)違約金的數額限制方面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違反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攤的培訓費用;如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違約金的數額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并且違約金的約定應當具體化有可操作性,具體如下:
                    1.違約金只能具有賠償性,而不能具有懲罰性,并且將所要賠償的損失限定為用人單位已支付給勞動者的特殊待遇。所以,違約金數額不得超出勞動者已得特殊待遇的數額。
                    2.違約金數額應當受剩余服務期與原約定服務期的比例制約。就是在勞動者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已履行服務期在原約定服務期中所占比例,相應減少違約金數額。
                    3.仲裁機構或法院應當依職權或應勞動者請求對違約金是否公平合理的問題進行審查,認為違約金數額有失公平合理的,應當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
                    《勞動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限制性規定充分體現了保護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我認為在違約金的數額上限制是合理的,關于服務期約定的限制條件有些過嚴,應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加以完善,這樣才能真正的實現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1]郭丹云.各國立法上違約金性質比較研究.河北法學,2005,(6).
                    [2]董保華,于海紅.勞動合同違約金立法評析.中國勞動,2005,(2).
                    [3]柳建安,趙峰.論違約金的性質及制度重構.江南大學學報,2006,(4).

                  第六篇: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2016勞動合同法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以此“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適當的待遇和和諧的勞動關系留住勞動者。最常見的是,就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約定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或法律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當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規定所謂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主要是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一是在勞動合同及其專項協議書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社會地位不平等和在勞動力市場談判能力不對稱以及個別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勞動者急于獲得工作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條款,勞動者迫于生計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單位的事實上的不正當影響。二是實務中極少存在勞動合同同等約定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雇的違約金責任,多為約定勞動者不管何種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支付用人單位不菲的違約金,有無實際造成經濟損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或承擔保密義務等在所不問,而對于用人單位打破勞動者職業穩定性期待提前解雇,往往沒有同等的違約金支付約定,勞動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顯失公平。三是勞動者具有勞動自由,任何公共機構、私人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勞動,這就是現代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勞動自由原則。我國勞動法第32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否則,勞動者有權即時辭職。四是,勞動者依法享有擇業自主權,用人單位當然也依法享有保護單位利益如商業秘密的權利,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是勞動者的生存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在權利位階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單位的相對應的權利。綜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對應的特別對價(特殊福利待遇和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支持,僅因為合同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沒有法理基礎,不符合個別勞動關系的本質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法的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碼合法性不足。
                  之所以允許勞動合同就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和服務期事項約定違約金,是因為用人單位就這兩項事項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單位因出資培訓而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條款,勞動合同就此對勞動者的辭職約定違約金,不是為了懲罰勞動者或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是補償因勞動者辭職給企業造成的損失。這樣的違約金的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單純就勞動合同期限對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顯然不具有這樣的合理性。勞動者干一天的活用人單位付一天的錢,違約金原則上對普通勞動者不適用。
                  有的觀點認為,企業高管人員不應成為勞動法傾斜保護的對象。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勞動者不作分類適用的制度安排,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大缺陷。伴隨著勞動者分層、分化進程,一樣作為弱勢群體施以傾斜保護,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保護,產生了諸多扭曲的現象。首先,一方面,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代表著企業與普通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另一方面企業也要與他們訂立勞動合同,而對于企業主要管理者而言,由于他們本身就是企業的代表,因而總是會出現他們自己與自己訂立勞動合同的怪異現象(部分居心不

                  良者甚至能夠利用這樣的便利為自己獲取不道德的利益;其二,一方面他們被賦予重要職責而獲得豐厚的報酬,另一方面,他們又可以像普通勞動者一樣獲得相應倍數的加班工資,甚至他們中的部分人還很樂意利用有利條件制造加班事實,自我加班以獲取超額利益;第三,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即便不勝任工作,不能實現企業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企業也不能直接將之解雇(部分居心不良者甚至能夠以自我解雇的方式制造被企業解雇的事實,以牟取高額的經濟補償,另一方面,他們又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享有不受制約的辭職權而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凡此種種,不一而足。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與其雇用者之間更具有平等色彩,因此,對這一群體,應當更多地參考用于調整平等主體間關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由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離職相較于普通勞動者來說對用人單位造成的影響要大,對于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高級技術人員等核心員工,除了涉及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服務期事項外,是否應當允許就勞動合同期限的履行等事項約定違約金,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各地立法有一些不相同的規定,從地方立法看,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種為否定型立法。例如上海、江蘇、浙江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兩種情形,除此以外,不得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第二種為肯定型立法。例如北京、安徽、山東等。這些地方的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就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的期限等行為約定違約金。第三種是空白型立法,與勞動法一樣不作規定,如吉林、河北等地。空白型立法導致的結果是勞動合同對違約金的約定和適用沒有任何的約束和限制。但無論是我國的勞動法還是何種類型的地方立法,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在勞動合同中能否就勞動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約定違約金的問題上沒有因勞動者的分層而作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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