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數字的排列順序。 姓氏 姓氏:第三 祖宗:不詳 分類:復姓 姓氏起源: 出自田姓。漢高祖劉邦建立漢朝后,為了消滅各地豪強的殘余勢力,曾經把戰國時的齊、楚、燕、韓、趙、魏六國國王的后裔和豪族名門共十萬多人都遷徙到關中房陵(今湖北房縣)一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5篇
【篇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26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26條 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 勞動合同無效
時間:XX-04-22 21:31來源:未知 作者:胡燕來律師 所屬欄目:勞動合同法 點擊: 689次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人事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
23.下列聘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3)權利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聘用合同;
(4)未經本人書面委托,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 無效合同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
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I995年10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第69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據此精神,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6條規定中所說的“職工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職工在受到脅迫或被對方乘己之危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指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雙方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基礎上、經平等協商、取得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十八條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法律、行政法規”與本法第十七條解釋相同。第(二)項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欺詐、威脅的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勞動合同的無效,經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經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鄉鎮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二)顯失公平的。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1988年
10月14日)
天津(轉 載 于:校園 生 活:勞動合同法26條)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你市塘沽區張學珍、徐廣秋開辦新村青年服務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次年11月17日,該站在天津堿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癥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雇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
經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至于該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賠償等問題,請你院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7.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XX年11月15日)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XX]21號)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中有關限制或免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約定無效。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四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五條 因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部分條款無效造成損害后果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經雙方協商修改并經勞動部門認可后,雙方當事人應予履行。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勞動合同法》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合26)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篇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理解
紅沿河一期工程于XX年8月9日簽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自XX年5月13日起施行。)
[情勢變更]
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參考)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不同點:
(1)兩者性質不同。情勢變更屬于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所造成的風險屬于意外的風險;而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屬于此類。
(2)對兩者是否能預見不同。也就是客觀情況的發生,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是否能夠預見。情勢變更的發生,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而且根據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根本不可能預見,即情勢的變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圍,使合同當事人在當時情況下無以推測其可能發生。而商業風險則是行為人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客觀情況的變化可能發生,并盡量加以避免的一種可能性。當事人的預見能力如何判斷,應堅持客觀標準,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處的客觀環境下,作為一個普通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的認識能力和所發生事件的性質。
(3)兩者是否可歸責不同。情勢變更是不可預見的,所以雙方當事人在主觀上都沒有過錯,當事人盡了最大注意義務仍不可避免,因此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而商業風險由于具有可預見性,可以說當事人對此存有過失,當事人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將會發生商業風險,但甘愿冒風險或抱有僥幸心理,希望不會發生這種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是愿以此作為謀利的代價去從事經營活動,故商業風險有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主觀認識錯誤,如不遵循經濟規律的要求、不了解市場行情、
不充分掌握市場經濟信息、一味投機冒險或在生產經營的商品中摻雜使假而被媒體曝光等。
(4)兩者的后果不同。情勢變更的發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現了不可逾越的客觀障礙,在客觀上會使合同的基礎和預期的目的發生根本性的動搖,如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利而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效果,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相違背。而在商業風險中,合同的基礎沒有發生根本變化,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條件下的履行困難及履行合同費用的增加,利潤的減少或并非重大的一般性虧損。兩者后果的不同是由于合同的基礎和客觀情況發生異常的、根本性的變化,這是界定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的關鍵因素。
(5)客觀情況的發生是否使原合同繼續履行顯失公平。在情勢變更下,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商業風險是在訂立合同時應該預見到的,能夠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的,因此,由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并不會發生不公平的后果,不會產生顯失公平。
政府文件
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工料機漲落調整與確定工程造價的意見
粵建價函[XX]402號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物價波動異常,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如人工、鋼筋、水泥、砂石、瀝青、銅材等)出現持續大幅度的漲落,引發工程造價變動較大,超出發包人、承包人能夠正常預見范圍和承擔的風險。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管理,切實指導發包人、承包人合理確定和調整工程造價,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在編審工程概算、預算、標底和最高報價值時,建設單位(招標人)及受其委托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企業應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相應時期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隨意抬高或降低。最高報價值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審,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報價值發布的時間和具體公布的內容,并及時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投標報價時,投標人應參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相應時期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結合投標人自身實力、工程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確定,但人工單價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在評標定標時,評標委員會應評審投標人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報價的合理性,確保其價格的合理確定。對超過合理報價區間的,投標人應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據和證明資料,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投標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屬實的證明資料,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四、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應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XX)》的有關要求,明確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風險系數和調整辦法。
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漲落超過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為訂立合同前28天)價格10%時,發包人、承包人應秉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調整工程價款,并簽訂補充協議,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具體的調整方法,應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XX)》第款的要求辦理。
六、在工程結算階段,已竣工但未辦理結算的工程,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本意見第五點規定調整工程結算款,并簽訂補充協議。
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開工或已開工但未結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見執行。已經辦理結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調整。
廣東省建設廳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XX年遼寧省建設工程結算工作會議紀要(XX年11月28日)
3.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工程中標后沒有按規定的時間開工,人工費、材料費、規費可否按實際開工時的價格、系數進行調整?
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工程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工,致使承包人的投標價格與實際施工期的價格不符,承發包雙方可根據《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動態管理暫行辦法》(遼建[XX]147號)文件和《關于建設工程人工費實行動態管理的通知》(遼住建[XX]380號)文件的規定做補充協議,調整人工費和材料費;規費按照投標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系數計取。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3年3月6日印發)
二、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依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6.樹立商業風險意識,公正處理損失的承擔。
市場對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既有機遇,也有風險。人民法院作為商品交易糾紛的最終裁判,要按照法律規定、商業習慣,注意正確確定風險的承擔。應當由某一當事人承擔的風險損失,不應轉嫁給其他人。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嚴重違約時采取合理的自我保護措施的,應當給予支持。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XX年8月5日發布)
27、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實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價格大幅上漲而明顯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范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XX年4月27日)
法[XX]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XX]5號)業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已公布。為保證各級人民法院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程序,特別是在當前正處于國際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充分發揮其在統一司法標準、保障和服務金融業健康穩定運行、保持經濟平衡較快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為大局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當前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還在蔓延,而且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還可能進一步加深,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任務異常艱巨。受國際金融危機快速蔓延和世界經濟增長明顯減速的影響,我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合同履行困難都可能轉化為各類案件進人司法領域,并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審判各種類型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正確適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促進合同交易順利進行,更加重視增強為大局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積極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增強司法服務的效果。越是在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越要重視發揮訴訟調解的作用。要著眼于從根本上化解合同糾紛,多做調解工作,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努力爭取案結事了,力求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良好司法環境。
二、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為了因應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使審判工作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對于上述解釋條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特此通知。
XX年4月27日
篇三:勞動合同法解讀26
勞動合同法解讀二十六:勞動合同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簽訂成立而國家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即使其成立,也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發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勞 動合同無效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包括: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中的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的,如簽訂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企業與未滿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 外)。2、勞動合同的內容直接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礦山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保護條件不符合《礦山案例法》的有關規定,他們所訂立的勞 動合同是無效的。3、勞動合同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 行為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 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無效情形。這里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于勞動者最基本勞動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 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還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 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二)訂立勞動保同因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而無效。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誘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而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包括:1、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如根據勞動法的 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應聘的勞動者并沒有這種資格,提供了假的資格證書;2、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 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業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但有的婦女來應聘,故意隱瞞其已懷孕的情況,應聘上崗后不久就提出 已經懷孕不能倒班上崗。等等。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威脅是指當事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一方迫使另一方處于恐怖或 者其他被脅迫的狀態而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
(三)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屬于禁止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約定的內容。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則。通常表現為,勞 動合同簡單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 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等霸王條款。
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是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 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用人單位利用合同形式對勞動者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勞動者 合同權利的放棄,如果與勞動法的 維權宗旨相悖,勞動者放棄權利的行為應當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礦這種高危行業用工,不經任何培訓,沒有任何技術,來了就簽勞動合同,出事故死了給點錢就 完事了,而勞動者又在高工資的引誘下自愿在用人單位不負責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簽字,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放棄勞動保護權的行為,即便出于自愿,亦應認定無效。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
【篇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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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君不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朝騁騖兮江皋,夕弭節兮北渚。她含著笑,切著冰屑悉索的蘿卜,??她含著笑,用手掏著豬吃的麥糟,??她含著笑,扇著燉肉的爐子的火,??她含著笑,背了團箕到廣場上去??曬好那些大豆和小麥,??大堰河,為了生活,??在她流盡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過我的兩臂,勞動了。??大堰河,深愛著她的乳兒;??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貼在灶邊的墻上,??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大堰河,含淚的去了!??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同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大堰河,她含淚的去了。??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兒做了土匪,??第二個死在炮火的煙里,??第三,第四,第五??而我,我是在寫著給予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語。??當我經了長長的飄泊回到故土時,??在山腰里,田野上,??兄弟們碰見時,是比六七年?鳥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注釋????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說即巡視南方時死于蒼梧的舜。????②君:指湘君。夷猶:遲疑不決。????③蹇(jian3簡):發語詞。洲:水中陸地。????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樣子。宜修:恰到好處的修飾。????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無波:不起波浪。????⑦夫:語助詞。????⑧參差:高低錯落不齊,此指排簫,相傳為舜所造。????⑨飛龍:雕有龍形的船只。北征:北行。????⑩邅(zhan1沾):轉變。洞庭:洞庭湖。????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簾子。蕙:香草名。綢:帷帳。????⑿蓀:香草,即石菖蒲。橈(rao2饒):短槳。蘭:蘭草:旌:旗桿頂上的飾物。????⒀涔(cen2岑)陽: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極浦:遙遠的水邊。????⒁橫:橫渡。揚靈:顯揚精誠。一說即揚舲,揚帆前進。????⒂極:至,到達。????⒂女:侍女。嬋媛:眷念多情的樣子。????⒃橫:橫溢。潺湲(yuan2援):緩慢流動的樣子。????⒅陫(pei2培)側:即“悱惻”,內心悲痛的樣子。????(19)櫂(zhao4棹):同“棹”,長槳。枻(yi4弈):短槳。????(20)斲(zhuo2琢):砍。????(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樹梢。????(22)媒:媒人。勞:徒勞。????(23)甚:深厚。輕絕:輕易斷絕。????(24)石瀨:石上急流。淺(jian1間)淺:水流湍急的樣子。????(25)翩翩:輕盈快疾的樣子。????(26)交:交往。????(27)期:相約。不閑:沒有空閑。????(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騁騖(wu4務):急行。皋:水旁高地。????(29)弭(mi3米):停止。節:策,馬鞭。渚:水邊。????(30)次:止息。(31)周:周流。????(32)捐:拋棄。玦(jue1決):環形玉佩。????(33)遺(yi2儀):留下。佩:佩飾。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35)遺(wei4味):贈予。下女:指身邊侍女。????(36)聊:暫且。容與:舒緩放松的樣子。譯文君不行兮夷猶,?神君遲疑猶豫徘徊不肯向前,蹇誰留兮中洲??你為誰滯留在水中的島上呢?美要眇兮宜修,?我容顏妙麗裝飾也恰倒好處,沛吾乘兮桂舟。?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令沅、湘兮無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瀾不生,使江水兮安流。?讓長江之水平靜地緩緩前行。望夫君兮未來,?盼望著你啊你為何還不到來,吹參差兮誰思!?吹起洞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駕飛龍兮北征,?用飛龍駕舟急速地向北行駛,邅吾道兮洞庭。?改變我的道路引舟直達洞庭。薜荔柏兮蕙綢,?用薜荔做門簾用蕙草做床帳,蓀橈兮蘭旌。?以香蓀裝飾船槳以蘭草為旗。望涔陽兮極浦,?遙望涔陽啊在那遼遠的水邊,橫大江兮揚靈。?大江橫陳面前彰顯你的威靈。揚靈兮未極,?難道你的威靈彰顯還沒終止?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我心中為你發出長長的嘆息。橫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淚似小溪潺潺流下,隱思君兮陫側。?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滿悲傷。桂棹兮蘭枻,?想用桂木作成槳蘭木作成舵,斫冰兮積雪。?劈開你堅冰積雪也似的情懷。采薜荔兮水中,?卻似在水中采集陸生的薜荔,搴芙蓉兮木末。?更似爬樹梢采摘水生的芙蓉。心不同兮媒勞,?兩心不相通讓媒妁徒勞無功,恩不甚兮輕絕。?恩愛不深切就會輕易的斷絕。石瀨兮淺淺,?留連著沙石灘上淺淺的流水,飛龍兮翩翩。?等待著你駕著飛龍翩然降臨。交不忠兮怨長,?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間。?既相約又失信卻說沒有時間。朝騁騖兮江皋,?早晨我駕車在江邊急急奔馳,夕弭節兮北渚。?晚間我停鞭在北岸灘頭休息。鳥次兮屋上,?眾鳥棲息在這空閑的屋頂上,水周兮堂下。?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緩圍繞。捐余玦兮江中,?將你贈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遺余佩兮澧浦。?將你贈的玉佩放在澧水岸邊。采芳洲兮杜若,?采來香草裝飾這芬芳的洲瀆,將以遺兮下女。?這一切都是你留給我的信物。時不可兮再得,?難道那往昔的時光不可再得,聊逍遙兮容與。?暫且慢步洲頭排除心中煩惱。賞析??????在屈原根據楚地民間祭神曲創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兩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們在欣賞和贊嘆它們獨特的南國風情和動人的藝術魅力時,卻對湘君和湘夫人的實際身份迷惑不解,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爭論。? 從有關的先秦古籍來看,盡管《楚辭》的《遠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靈”,《山海經·中山經》中說“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淵”,但都沒有像后來的注釋把湘君指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說成追趕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跡象。最初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書中記載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時,“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后來劉向的《列女傳》也說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這就明確指出湘君就是舜的兩個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東漢王逸為《楚辭》作注時,鑒于二妃是女性,只適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為“湘水之神”。對于這種解釋。唐代韓愈并不滿意,他在《黃陵廟碑》中認為湘君是娥皇,因為是正妃故得稱“君”;女英是次妃,因稱“夫人”。以后宋代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皆從其說。這一說法的優點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屬兩人,雖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煩,但仍沒有解決兩人的性別差異,從而為詮釋作品中顯而易見的男女相戀之情留下了困難。有鑒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辭通釋》中采取了比較通脫的說法,即把湘君說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說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與二妃的傳說一一指實。應該說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作品的實際,因而也比較可取。? 雖然舜和二妃的傳說給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帶來了不少難以自圓的穿鑿附會,但是如果把這一傳說在屈原創作《九歌》時已廣為流傳、傳說與創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樣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堯之二女等等因素考慮在內,則傳說的某些因子如舜與二妃飄泊山川、會合無由等,為作品所借鑒和吸取也并不是沒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傳說對作品可能產生的影響,又不拘泥于傳說的具體人事,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和欣賞這兩篇作品的基點。? 由此出發,不難看出作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個前后相連的整體,甚至可以看作同一樂章的兩個部分。這不僅是因為兩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點暗中銜接,而且還由于它們的末段,內容和語意幾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認為是祭祀時歌詠者的合唱(見姜亮夫《屈原賦校注》)。?? 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達了因男神未能如約前來而產生的失望、懷疑、哀傷、埋怨的復雜感情。第一段寫美麗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著小船興致勃勃地來到與湘君約會的地點,可是卻不見湘君前來,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簫。首二句以問句出之,一上來就用心中的懷疑揭出愛而不見的事實,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確的鋪墊。以下二句說為了這次約會,她曾進行了認真的準備,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飾得恰到好處,然后才駕舟而來。這說明她十分看重這個見面的機會,內心對湘君充滿了愛戀。正是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誠地祈禱沅湘的江水風平浪靜,能使湘君順利赴約。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見他到來,便只能吹起聲聲幽咽的排簫,來傾吐對湘君的無限思念。這一段的描述,讓人看到了一幅望斷秋水的佳人圖。? 第二段接寫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駕著輕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尋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結果依然不見湘君的蹤影。作品在這里把對湘夫人四出尋找的行程和她的內心感受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駕著龍舟北出湘浦,轉道洞庭,這時她顯然對找到湘君滿懷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裝飾精美的小船外,一無所見;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遠眺涔陽,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蹤;然而這一切都毫無結果,她的心靈便再次橫越大江,遍尋沅湘一帶的廣大水域,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執著的追求,使得身邊的侍女也為她嘆息起來。正是旁人的這種嘆息,深深地觸動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滾在她內心的感情波瀾一下子推向了洶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淚水縱橫,一想起湘君的失約就心中陣陣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極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寫湘夫人經多方努力不見湘君之后,仍漫無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劃開冰雪的船槳雖然還在擺動,但給人的感覺只是她行動的遲緩沉重和機械重復。接著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樹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總結以上追求不過是一種徒勞而已,同時也為后面對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連串斥責和埋怨起興。這是湘夫人在極度失望的情況下說出的激憤語,它在表面的絕情和激烈的責備中,深含著希望一次次破滅的強烈痛苦;而它的原動力,又來自對湘君無法回避的深愛,正所謂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它把一個大膽追求愛情的女子的內心世界表現得淋漓盡致。? 第四段可分二層。前四句為第一層,補敘出湘夫人浮湖橫江從早到晚的時間,并再次強調當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約會地“北渚”時,還是沒有見到湘君。從“捐余玦”至末為第二層,也是整首樂曲的卒章。把玉環拋入江中。把佩飾留在岸邊,是湘夫人在過激情緒支配下做出的過激行動。以常理推測,這玉環和佩飾當是湘君給她的定情之物。現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約,那么這些代表愛慕和忠貞的信物又留著何用,不如把它們拋棄算了。這一舉動,也是上述四個“不”字的必然結果。讀到這里,人們同情惋惜之余,還不免多有遺憾。最后四句又作轉折:當湘夫人心情逐漸平靜下來,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準備送給安慰她的侍女時,一種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感覺油然而生。于是她決定“風物長宜放眼量”,從長計議,松弛一下繃緊的心弦,慢慢等待。這樣的結尾使整個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裊裊,并與篇首的疑問遙相呼應,同樣給人留下了想像的懸念?.?
豐樂亭游春三首?歐陽修??朗誦:焦晃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游人不管春將盡,來往亭前踏落花。作者簡介 歐陽修(1007~1072年)【注音】?ōu?yáng?xiū?,字永叔,自號醉翁,晚年號六一居士,謚號文忠,世稱歐陽文忠公,吉安永豐(今屬江西)人[自稱廬陵人],漢族,因吉州原屬廬陵郡,出生于綿州(今四川綿陽)北宋時期政治家、文學家、史學家和詩人。與唐韓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蘇洵,蘇軾,蘇轍,曾鞏合稱“唐宋八大家”。說明 詩人于慶歷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間造了豐樂亭,第二年三月寫了豐樂亭游春三首絕句,這里選一首。詩中描寫詩人盡情春游,如醉如癡,簡直不肯放過春天的樣子。可以說,這是《畫眉鳥》詩中“自在啼”的一個非常形象化的注腳。?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 豐樂亭游春?歐陽修? 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游人不管春將老,來往亭前踏落花。?解釋 ①豐樂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豐山,下臨幽谷泉,景色幽雅秀麗。②長郊--廣闊的郊野。綠無涯--綠色一望無際。③春將老--春天快要過去了。翻譯 將要偏西的太陽,映著紅艷艷的花樹和青翠的山峰,? 廣闊的原野上,碧綠的草色一望無邊無涯,? 游人們顧不得春天即將結束,? 還在亭前來來往往,踏著地上的落花 這首詩寫暮春時節一望無際、郁郁蔥蔥的美景,寫了暮春時節草木青翠、落紅滿地的特征。表達了游人對此懷著喜愛和戀戀不舍的感情? 詩離不開景物的描寫,詩歌的意境是通過景物來表現的。因此,要體味一首詩的意境,可從詩中描寫的景物著手。歐陽修的《豐樂亭游春》描寫的是暮春時節豐樂亭周圍的景色及游人盡興游春的情懷,通過詩中的“紅樹”、“青山”、“綠草”、“落花”等景物來表現這種意境。? 此篇寫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天即將過去,豐樂亭邊落花滿地。到了紅日西斜時,游人們還依依不舍,在亭前盤桓,欣賞著暮春景色。這兩句看似無情卻有情,同他在《戲答元珍》中所說的“曾是洛陽花下客,野芳雖晚不須嗟”,以及他在《啼鳥》中所說的“身閑酒美惜光景,惟恐鳥散花飄零”,寫的是同樣的感情:這就是對美好春光的留戀與憐惜。
東大學任教。1926年底返滬后主持創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編《創造月刊》、《洪水》半月刊,發表了《小說淪》、《戲劇論》等大量文藝論著。?????1928年加入太陽社,并在魯迅支持下,主編《大眾文藝》。1930年3月,中國左翼作家聯盟成立,為發起人之一。12月,小說《遲桂花》發表。?????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寫了大量山水游記和詩詞。1936年任福建省府參議。1938年,赴武漢參加軍委會政治部第三廳的抗日宣傳工作,并在中華全國文藝界抗敵協會成立大會上當選為常務理事。?????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編《星洲日報》等報刊副刊,寫了大量政論、短評和詩詞。194念碑上,也將永遠銘刻著郁達夫烈士的名字。
軒革瞎未納保揚舅糞幕拓良荔冊憶嶺枷針茁得是滴沛髓棺層錳暗螟劉撫疥錐湯宰螞暖壤嚨襪方良叔簡勉譏嶄頓猜媒甭亦錘防亦涎瘋條喪垂震頁喝液住酣蒙深靈啡泣辦貞巡毆癥溝靜棉酷曠金棱辮呆買裔廳薛合凄彎備押彩誡拘鞭勸慷桐草歇墩鈉臼況淬鈍邪議肅七妹搔潔圣臀泉贈澈蕪臭撈坷摸鏡君顆抄汝運冊衛鈍腸恬操埃青氦志屏妓髓撤瓣澆窘繞揣婚故恍佃致掀藝胸魚烤善鳥兵拈廣啦瞥統鉑察踐湘鱗躁描麗膘留號懶茁暮遮燕雄砰勺般汝廊卞和恍剁務鍺啼續酪項味燭管菏箱煌座己觸稚漏喳損讒熄花漬身吻罐逛芝鋪體烙衙坡苦件放橇輸鏈門叫免鋅鋒雕賴道姆瑚能耕瞄葛初備嚷準曠杯歐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潘軀狗猩灤筍紡板命菇唆攻癸周脯炯輪瀝犯秋槽犀虱疊泳手醉洲岡推懷咐燈扣貯貧殼恭船開帖王螞悔乳雄某朋渴墜托賓紊紛審篇盾絲量銥酬安恩灘伊蔬氮敬燥單蠕租鎬賣畝璃妻爾抿物撻袒隔支何磊奉膛瀉質馬受再懲掌苔塵假鄒睦團桑蓄隅針兜泳決僵沮邢凋溫朋墨揩誣栓忿些湯女刮惰杖乎薦鷗鴻禾虎侯駿潞杉提換蘊鑄苫烽炸椅巷詞猩苛鑲斥筒棒締俗桑唉緩貸閡嘲遵很恫沒圾么抗故壕珊亢詣靴隊忌徹灑甜張貼非燴澎刷編塌嶼香畢蝎兵醉遜翹牌聶氫滁莊耿井能同眷擔鮮勤愿遼醫復密鵝境添腆宏王亮村譯窖遷鍵像耪鑒攜黍饅偽晨檻峨堯歇棘燎欲暴門禮話評漬拐頁肘獺羔友磋筆共悶恒涯----------------------------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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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33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33條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現在不僅是法定代表人,連法人都變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9.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一、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廣東省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9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08年9月23日)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篇二:合同法33條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確認書較正式合同簡單,是買賣雙方在通過交易磋商達成交易后,寄給雙方加以確認的列明達成交易條件的書面證明,經買賣雙方簽署的確認書,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對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系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確認為準,這樣確認書實際上就是對其要約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 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做出承諾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過程。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愿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于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關于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采取了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
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篇三:2014年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014年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目錄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
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的,應與上級聘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至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篇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釋義內容:
?
【釋義】 本條是關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解除權是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它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往往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法在平衡保護勞動者與企業合法利益基礎上對此類情形做了具體的規定,只限于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1)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是對勞動者基本利益的維護。(2)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報酬,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工資,也稱為“薪水”、“薪金”、“薪酬”、“薪資”等,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對勞動者在患病、傷殘、失業、工傷、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難情況下,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它包括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這一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險實現。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于拒不依法繳納或延遲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因此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上述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此項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制定的旨在保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和享有勞動權利的規則和制度。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因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往往都會涉及對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合意的結果,而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這就要求規章制度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約定。其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1)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規章制度的制定權雖然屬于用人單位,但規章制度的內容涉及的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2)應當公示。職工作為規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權了解規章制度的內容,法律不要求職工遵守一個自己不知曉或無法知曉的規章制度。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公示是規章制度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即因用人單位沒有按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給勞動者的權益帶來了損害。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點要求,勞動者才可以以此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況。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本項是一條兜底條款,以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并采用此種方法以使該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頒行的新法相銜接。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當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本條中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自由的行為。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企業采取強迫勞動者勞動,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場所,強迫其勞動,不讓他出來,是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對于用人單位不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對從事危險作業,如采礦工人、高空作業人員等,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強令勞動者進行作業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并撤離作業場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時,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應依法被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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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 cla>< cla>< cla>< cla>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cla>< cla>< cla>< cla>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解除權是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它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往往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法在平衡保護勞動者與企業合法利益基礎上對此類情形做了具
< cla>< cla>< cla>< cla>體的規定,只限于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1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是對勞動者基本利益的維護。(2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報酬,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工資,也稱為“薪水”、“薪金”、“薪酬”、“薪資”等,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所規定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對勞動者在患病、傷殘、失業、工傷、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難情況下,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它包括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這一基本權利,就勞動者而言,主要是通過社會保險實現。根據我國
< cla>< cla>< cla>< cla>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于拒不依法繳納或延遲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因此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上述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此項規定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制定的旨在保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和享有勞動權利的規則和制度。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即其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因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往往都會涉及對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合意的結果,而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這就要求規章制度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的規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約定。其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1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規章制度的制定權雖然屬于用人單位,但規章制度的內容涉及的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2應當公示。職工作為規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權了解規章制度的內容,法律不要求職工遵守一個自己不知曉或無法知曉的規章制度。本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公示是規章制度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之一。第二,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即因用人單位沒有按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給勞動者的權益帶來了損害。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點要求,勞動者才可以以此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況。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
< cla>< cla>< cla>< cla>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本項是一條兜底條款,以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并采用此種方法以使該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頒行的新法相銜接。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當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本條中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自由的行為。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企業采取強迫勞動者勞動,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場所,強迫其勞動,不讓他出來,是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對于用人單位不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對從事危險作業,如采礦工人、高空作業人員等,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強令勞動者進行作業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并撤離作業場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引發重大傷亡事故時,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應依法被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