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漢語詞匯期限:祝蘭蘭演唱歌曲期限:法律名詞期限:光良演唱歌曲,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6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
如何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后再繼續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于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干脆規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有的用人單位往往錄用之前收取試用者各項培訓費、服裝費、風險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根本就未對試用者進行培訓,也未發生其他費用,有的高達好幾千元。但是,未做幾個月,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逼迫試用者辭職,并不退還各種費用。這種做法,是變相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指出:“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 《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第二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導讀:范文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篇一:新勞動法關于試用期規定】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視同離職,這個“”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篇二: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是多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感謝您的閱讀,本文如對您有幫助,可下載編輯,謝謝
第三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范本(含試用期)
甲方(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試用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任務、工作地等,乙方應接受調整。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工資報酬,在本單位內參照適用同工同酬待遇。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元/月。轉正后工資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3、甲方按月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5、甲方實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
6、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四條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五條 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其它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5、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說明理由,并向對方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七條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保證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發生經濟損失,則乙方必須盡責處理善后事宜,挽回相應經濟損失。甲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在本條事項未完全處理完畢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系。原勞動合同期屆滿的,則相應順延到本條事項處理完畢。
第八條 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
1、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進行使用,此保密期間不限于勞動合同期限。
2、乙方自雙方勞動關系以任何形式結束之后,在兩年內不得與甲方形成競爭關系,此條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工作。
3、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則須向甲方賠償_______萬元違約金。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當事人嚴重違背本合同約定條款而導致本勞動合同解除的,則須向對方承擔違約金十萬元。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由于經常接觸甲方公章等印鑒,所有涉及乙方與甲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證明、欠條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一律無效,對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條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達地址發生變動,乙方須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達,即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1]?
第四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
編號:_______________
本資料為word版本,可以直接編輯和打印,感謝您的下載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招聘方(甲方): 受聘方(簡稱乙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家庭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
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或 個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 個月(或 個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試用期內,甲方若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解除合同;乙 方若發現甲方未履行合同,也可解除合同。)
第三條職務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 職務,具體內容包括: 。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 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四條工作時間
每周工作 天,星期 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 小時。上
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報酬
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 元。試用期滿后,按乙方的工作能力、勞動態度和
工作效率規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續訂和解除
1.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應終止。如雙方同意續訂合同,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合同 手續。
2. 經雙方協商,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3.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 )合同期滿,有一方表示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2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 勤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如有違紀甲方將給與乙方警告或辭退;
(3)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職務或工作經調整后仍不能堅 持正常工作的時候;
(4) 甲方內部調整需要調整人員時。
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 )合同期滿,不愿繼續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2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條款,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甲方不違反勞動合同條款,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七條違約責任
1.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損失費,償付給甲方違約金 元。
2.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而給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視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
規定予以賠償。
第八條其他補充事項。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
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 參照以下兩條款解決處理:
(1)依法向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報主管機關、
勞動合同管理機關(如合同如經公證,則應交公證處留存一份)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第五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試用期范本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1]?
第六篇: 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應該是最全的總結,希望大家回貼支持喔!
一、試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 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354號)中規定:“按照 《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 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 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 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 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 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 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 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 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 大、中專XX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 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的區別
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 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5號)的規定,學 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 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 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 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 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 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 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xx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 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 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5 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 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 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 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 歷史舞臺。
三、新、舊法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 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 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
1、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 得超過三十日;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月。
2、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 得超過六十日。可得出結論,二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 六個月。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 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 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 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 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 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后重新 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 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 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 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資雙方簽訂了 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 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 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 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 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 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資。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 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 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 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 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的是一個單獨 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 公司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六、 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 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 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 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 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 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 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 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 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 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 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 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 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單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 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 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 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 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 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 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 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 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 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 《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 的復函(勞辦發(1995) 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 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 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 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 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 求勞動者簽收。
2、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 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 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 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 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 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 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