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違約責任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3篇
第1篇: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購房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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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中我們會遇到很多不知道的問題,例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可是有很多人都不知道有哪些形式所以才會出現違約等不想出現的情況,因此一下內容就是介紹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請您認真觀看。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預期違約。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2、實際違約。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3、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4、其它違約行為。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
購房合同中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實踐當中,最為覺的開發商違約責任形態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違約情形均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便于操作的規定。
以上就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形式,主要有四種形式預期違約,實際違約,不適當履行,其它違約行為。四種形式內包括一些詳細的規定。為了您的人身財產著想請一定要記住這些明確規定,當然如果還有其他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等問題。請您咨詢365在線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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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供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篇一: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__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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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策略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策略
蔡從云
我們簽訂合同如果簽訂成對對方沒有任何約束的合同或者對方違約時我們沒有制裁手段,那是非常郁悶的事。我們公司從小到幾千、大到幾百萬近千萬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相當多的,出現糾紛無法維護公司的利益;或者違約責任太籠統根本無法追究對方責任,如有個買賣合同把違約責任定為不履行退款,那么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責任,更沒有約束力。維權是需要成本的,對方也會權衡守約與違約成本,如果違約無成本那么對方守約就只能看自己單方利益和心情了;合同無約束力對公司來說很多交易就顯得不確定,對公司經營存在較大風險。
所以簽訂合同必須有違約責任條款。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懾,促使對方盡可能的依約履行合同;如果公司具有一定的實際控制能力,公司就可以直接依違約金條款扣款、壓款,取得進一步的談判主動權。
那么違約責任條款怎樣約定?那就是違約責任的策略問題:
1、全面:所有在合同上要求對方承擔義務方面都應該有違約責任給予保證。我們要求再多,
談判再辛苦,合同條文再美好,如果沒有違約責任保證那都是一句空話,違約責任是保證公司利益的尚方寶劍。合同簽訂時應當爭取到起草權,把違約責任具體化,那么我們權益更容易落實到條文上。
2、具體:違約行為有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遲延履行;質量瑕疵,我們應在約定、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后果自行承擔;不正確履行。所以必須針對上述每一種違約行為來制定違約條款;也可把違約責任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
3、明確,如果根本沒有針對對方違約約定相應反制措施,簡單一句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不明確,可以有多種理解,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是很難解決問題的。違約損失賠償也是一樣,除了要證明對方違約,還需證明己方的實際損失,而實際損失恰恰不容易證明。所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十分必要。
4、方式:違約金約定是違約責任最好的表達方式,適用廣泛。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相對簡單明確,由于是金錢給付,適用于各類合同;同時違約金用數字表示,也可用公式表示,一般不會出現爭議。
支付違約金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所要做的只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若合同約定得更加詳細,那么執行起來就更加方便。
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守約方在訴訟中的證明責任要小得多,守約方只需證明對方違約即可;也保證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不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其訴訟請求能夠最大限度得到法院支持,提高勝訴的機率。篇三:銷售合同的通用條款-(中文)
銷售合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編號:用條款。本通用條款適用于通用條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買賣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本通用條款有效期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該通用條款到期時,如買賣雙方有后續交易,且對條款中內容完全接受,則該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如一方對條款提出修改或異議,經雙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條款,修改后的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
第一條 銷售合同總價
銷售合同總價若為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的,則為已包含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總價;若為美元的,則為未包含關稅及增值稅的總價(cip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買方自行負責產品的所有報關完稅手續及相應的費用,如買方委托賣方辦理有關手續的,買方應當另外支付賣方相應的服務費,具體費用雙方可另行協商約定。
第二條 產品的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所有權和毀損風險自產品臵于合同約定的交貨點之日起轉移至買方。
第三條 產品的交付
1.包裝:賣方提供****產品的標準包裝。
2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并交予收貨人;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或收貨人的,應當在收到賣方出具的《產品備齊待運通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同時,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及收貨人導致賣方多支出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這些費用均由買方予以承擔。
第四條 產品質量保證及驗收驗貨期
1.銷售合同項下產品的規格、技術標準參照之前已經提供的有關*****的《產品手冊》。
2.賣方對產品提供終生有限保證,其中產品的非電氣部件終身無材料和工藝瑕疵;所有安裝于產品內或產品上的電氣部件,自購買日起十二個月內無材料和工藝瑕疵;對買家的補償僅限于替換及安裝因材料或工藝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裝僅適用于非地面車輛應用;買方指定選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產品適用該制造商的保證;其他有關保證信息可查閱****網站。除****承諾的保證以外,任何其他產品的保證都不適用于****的產品。
3 質量保證的除外情形:
(1) 未按產品的技術要求或是《產品手冊》的要求進行安裝、操作、使用、保養及檢修的;
(2) 買方人員或第三方人員故意的破壞或是疏忽導致的損壞;
(3) 產品正常的損耗;
(4) 未經許可的改裝而造成的損壞;
(5) 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壞;
(6) 其他與制造商及賣方無關的情形。
4 買方在收到賣方產品時,應當當場對產品的數量、重量及外包裝進行清點、檢驗,并在相應的貨運回單上予以明確記載;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產品后的3日內,及時對產品進行檢驗,如認為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或《產品手冊》中的相關標準,應當在收到產品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買方未在上述驗貨期內,對產品數量、規格、質量等提出書面異議的,將視為產品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5.雙方同意,如買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將交由產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產品手冊》的有關標準進行檢測,異議的提起、產品的檢測等流程見本合同附件《產品退檢流程》。制造商對產品的檢驗結果對買賣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可基于檢驗結果就是否退換貨進行協商。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買賣雙方控制范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條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暴動、政府行為、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國際商務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發生不可抗力,買賣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一項公正的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賣方對交貨遲延、未交貨或者產品質量等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違約條款
1. 銷售合同簽訂后至賣方實際交付前,如買方退貨的(包括部分退貨)或是買方收貨后不是由于賣方質量原因,買方退貨的,賣方有權收取退貨產品貨款的30%作為違約金;在報價單中標有“*”的是為買方特別定制產品,賣方將收取該產品的全部貨款作為違約金。
2買方延遲支付貨款的,還應當向賣方支付延遲付款的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遲天數/365x未付貨款金額×10%。如買方延遲支付的(包括未全額支付定金的),交貨期順延;延遲支付超過30天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3基于銷售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賣方無法按期送貨的,或是買方未按約定日期提的,賣方將向買方收取未交貨物價值的0.2%/天的倉儲費用。因買方的原因超過約定的交貨期30天后,賣方可單方面取消訂單。
4 如確實為制造商和賣方產品的質量或交付原因,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的責任僅限于按照****保修條款對于產品進行退換。除以上賠償外,****不接受任何其他關于產品情況或者產品使用方面的陳述,無論明示或者暗示,保證及責任條款,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和********均不承擔買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間接的損失,也不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知識產權及保密
1.對于買方所購買的產品以及產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技術標準、產品說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對于一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都將通過有關途徑進行索賠。
2 對本通用條款和適用于本通用條款的所有的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均具有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進行披露。
第八條 買方承諾及保證
1 .本合同產品的生產商系********公司,故產品的銷售必須完全符合**** __有關產品出口銷售的規定,具體注意事項見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買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對此些規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買方簽署本合同的行為是表示對此些規定的接受,同時愿意承擔因違反此些規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2. ****公司有著嚴格的反商業賄賂規定,買方保證,將與賣方共同遵守相關規定,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的附件《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 通用條款及銷售合同的生效及送達
1. 本通用條款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條款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2. 本通用條款中記載的買賣雙方地址為今后雙方寄送與本通用條款包括與之相關銷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變更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銷售合同中的文件發送地址與通用條款不一致,以銷售合同為準。
3. 本通用條款以及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內容以中文為準。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應以中文為準。
4. 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銷售合同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條 通用賠償
買方應保護,賠償,并保證賣方及其附屬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經銷商免受任何性質由于以下兩種情況引起的索賠,要求,訴訟,判決,負債,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損失。
(一) 買方違反任何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擔保,公約或義務;和(二)由于買方的行為或遺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賠
引起的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
本通用條款的解釋、效力及履行適用中華人民 __法律,不適用《 __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如有爭訟,任何一方均可向賣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本通用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以書面形式訂立補充協議。
合同附件:
1.產品退檢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誠信承諾書
附件一
產品退檢流程
1.****產品可提供終身有限質量保證。
2. ****產品的使用應遵守****公司的安裝及使用說明。若客戶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先聯系****銷售工程師協
助解決。
3.若客戶需要將****產品退回****工廠進行檢測,請聯系****銷售工程師,由他們負責協調產品退檢流程。申請產品退
檢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a.產品沒有遭受到人為破壞。
b.客戶必須提供真實、必要的產品使用情況。
c.若產品曾接觸過非惰性介質,必須提供該介質英文版的msds或產品安全數據
d.使用過的產品必須經過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說明,保證退檢產品內外無污物、無殘留介質。
4.****工廠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檢產品后1至2個月后, 出具退檢報告,由銷售工程師將報告轉發給客戶,按報告
的結果處理問題。
5.經****工廠檢測,無工藝或材料缺陷的產品,****不予修理或替換。
附件二
出口控制聲明
此通用條款項下中所有銷售合同中的產品,技術或者軟件都是按照****的出口法規提供。嚴禁違背****法律對此合同中所有產品,技術或者軟件進行出口,再出口,銷售,再銷售,轉讓或者轉移的操作。此外,買方有獨立的義務遵守****的出口法規和所屬國的進出口法規。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__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律師咨詢:132,4296,6417()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
采購合同通用條款
為甲、乙雙方建立物料采購關系,規范甲、乙雙方的采購流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相關條款如下,供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定義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1 “合同價”系指根據合同規定,乙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價款。
1.2 “貨物”系指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材料、備件、工具、手冊、其他技術資料及材料。
1.3 “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乙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運輸、保險、安裝、調試、技術支持、培訓和其他類似的乙方應提供的輔助服務。
1.4 “甲方”系指西安市亞寶制藥機械廠;“乙方”系指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供應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購貨物的最終用戶。
1.5 “協議”系指本協議,“訂單”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二、技術性能
2.1 乙方所提供貨物的技術規格和性能應滿足甲方的技術要求和規范。
2.2 若甲方未提供具體的技術性能的相應說明,則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布的適用標準和規范供貨。
三、知識產權
3.1 乙方應保證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識產權的起訴。一旦出現侵權,一律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四、包裝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應于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銹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指定現場。由于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毀損、滅失等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4.2 每個包裝單元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質量合格憑證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訂單及交貨
5.1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應當根據甲方訂單要求安排供貨。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訂貨。乙方供貨不得超過甲方訂單所列總量,否則多發的部分視為乙方無償贈與甲方。
5.2 甲方可以通過傳真或郵件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訂單。
5.3 除甲方事先同意調整外,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相關約定按時交貨,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如未按時交付,每延遲一日乙方應依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將相應違約金在應支付的合同總價中扣除。
5.4 乙方應當將本合同標的按時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見具體的設備訂貨單及專用條款),由接收人本人簽收。由任何其他人代為簽收的無效,視為乙方未交付。設備毀損、滅失的風險仍由乙方承擔。
5.5 接收人簽收的送貨單等材料僅僅表明甲方收到貨物,不能用以證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標的符合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等。數量、質量檢測報告應由甲方另行出具。
5.6 甲方接收人發現乙方交付的標的物有明顯的瑕疵、殘缺、短缺等情況,有權拒收。甲方接收人將此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后,乙方送貨人員應當簽字(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六、價格及付款
6.1 每筆訂單中貨物的單價按照訂單約定的價格為準。
6.2 具體的付款方式由雙方在訂單中約定。
6.3 本合同下所有訂單以人民幣付款。對于每筆付款行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單據,甲方經審核合格后付款(預付款除外):
A.發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貨簽單;
C.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以及必要的檢測報告。
6.4 發票要求:乙方開具的必須為真實有效的正規發票,發票需能通過國稅局相關網站認證或者提供發票登記薄復印件,開票單位必須為本合同簽訂單位。發票需體現貨 物明細,規格型號,單價總價等有必要的信息。發票需嚴格按甲方提供的開票信息開具。如發票出現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發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權進行 按合同總額10%的扣款處理。
七、附隨義務
7.1 乙方應按照國家“新三包”規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務承諾提供服務。
7.2 乙方應在質保期限內對所提供貨物實施更換、維修,但是該服務并不免除乙方在質量保證期內應承擔的義務;
7.3 如貨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調試或試車的,則有關調試和試車的服務自動免除。
7.4 如貨物需要安裝的,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質量保證
8.1自貨物最終驗收之日后計算,本產品保修兩年。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費用由乙方負擔。
8.2在質量保證期內或經有關部門檢驗,貨物的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貨物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證下的索賠。
8.3 乙方在收到甲方有關乙方所提供貨物的質量問題通知后,應在三小時內響應,六小時內解決一般問題,24小時內解決疑難問題。確實需要一定供貨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換時,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獲得許可后方可延長時間。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關乙方所提供貨物的質量問題通知后,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沒有彌補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承擔。
8.5 乙方因供貨質量問題給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責任事故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和丙方損失,構成責任事故的,由司法機關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九、檢驗
9.1 在發貨前,乙方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準確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書。該證書將作為提交付款單據的一部 分,但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檢驗不應視為最終檢驗,乙方檢驗的結果和細節應附在檢驗證書的背面。
9.2甲方將在合同的交貨現場組織驗收,如果貨物的數量、表面與合同約定相符,甲方應及時填寫驗收單,否則甲方有權拒收貨物。甲方拒收貨物的,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貨物的隱蔽瑕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權于發現時隨時要求退還。
9.3 驗收不合格的貨物,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造成交貨延誤的,按照逾期交貨處理。甲方退貨的,乙方應于甲方發出通知后5日內返還貨款。
十、索賠
10.1甲方有權根據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向乙方提出索賠。
10.2在合同規定的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按照甲方選擇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0.2.1甲方選擇退貨的,應退還已付貨款,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10.2.2根據貨物的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損失的數額,乙方降價供貨。
10.2.3用符合要求的規格、質量和性能等新材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承擔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損失費用。同時,乙方應按合同規定,對更換件相應延長質量保證期。
10.3 如果在甲方發出索賠通知后14天內,乙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賠通知后14天內,按照甲方選擇的方法解決索賠事宜,甲方將從乙方貨款中扣回索賠金額。
十一、交貨延誤
11.1乙方應按照訂單中規定的交貨期交貨。
11.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時交貨或提供服務,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可能延誤的時間同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交貨時間或終止合同,同時保留按合同規定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權力。
十二、違約責任
12.1 除合同條款第13條規定外,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將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該權利的行使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方 法),賠償費按每天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費用的1%計收,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交貨義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誤期貨物或服務合同價的 30%。乙方延期交貨10天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相應的損失。
12.2 乙方應當賠償的損失,應當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3.2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情況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單位,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除甲方 書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時間持續60天以 上或繼續履行合同會對甲方造成較大損失,甲方和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十四、稅費
14.1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的稅法規定對甲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負擔。
14.2中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乙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由乙
方負擔。
十五、爭議解決
15.1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甲方、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或向甲方所在地 __提起訴訟。
15.2 在訴訟期間,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十六、終止合同
16.1在甲方對乙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甲方可向乙方發出終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書面通知書,通知自發出時生效。
16.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發出的違約通知后14天內,或經甲方認可延長的時間內未能糾正其過失;
16.1.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16.2在甲方根據上述第16.1條規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乙方應對甲方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未終止的部分。 十七、權利義務轉讓
17.1 除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8.2 甲方蓋章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項目章等其他形式蓋章視為無效。
18.3本協議一式四份,以中文書寫,甲方、乙方各執二份。十九、雙方承諾,已詳細閱讀本通用條款,并同意遵守該通用條款。
內容僅供參考
第3篇: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違約責任范本
篇一: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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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如何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
課程描述:
采購合同出現違約情況,對整個采購活動的順利完成影響巨大。當采購合同出現質量違約時,該如何處理?當采購合同出現價格違約時,是否就非要索賠和上訴?當采購合同出現前置期違約時,最佳的處理方案是什么?本課程將結合實際案例,為您詳細闡述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的方法與技巧!
解決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雖然各企業在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時,都會有一些差異,但萬變不離其宗。下面我們從工作經驗中給大家總結一些方法流程,以便大家參考借鑒!
采購合同中的違約,主要包括這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質量違約;
二是價格違約;
三是前置期和數量違約;
四是服務違約。
在處理采購合同中的質量違約時,要處理好常規品違約和定制品違約情況。
其中,對于常規質量違約,主要有這兩種情況:
一是產品不符合標準,這里的標準可以是國際標準、國內標準、行業標準、或者雙方約定的公司標準。但不管哪種標準,合同中必須明確標出同時附帶違約的處理方法及意見,比如退貨、換貨等,同時要規定在此期間延誤定單損失的懲罰額度。
二是產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規定下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供方補貨或者以扣除質保金的方式解決。
而對于訂制品質量違約,則有這幾種處理方式:
其一,產品與圖紙不符,如果產品徹底無法修改、使用,應要求退貨并索賠損失;如果經過修改能夠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應由供方承擔,或者以其他形式作為補償,比如扣除質保金、供方換貨、補貨等。
其二,所供產品與要求的參數不符,如果顏色不對、花色不對,必須要求供方換貨并進行賠償;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牽涉出材率問題,可以通過補貨形式解決。
其三,所供產品技術規格不符,如公差過大、用料純度或者標號
不對、或者生產工藝不正確,此種情況如果訂單不允許改動或者公差無法修葺,必須要求對方退貨,并支付賠償金。
其四,產品功能與性能規格不符,比如功能達不到要求、操作過于復雜不人性化,公司無法接受,此時必須終止合同,宣告采購失敗。
處理采購合同中的價格違約。
首先要找到違約的原因,違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中沒有價格調整協議;二是有了價格調整協議,但價格變化超出了協議范圍。
其次,根據原因采取對應處理辦法。在簽署采購合同時,應附上價格調整協議,價格調整協議一定要規定合同生效的價格變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價格變化過大。如果合同執行過程中價格有變,我們應該在價格協議的基礎上與供方交涉,盡最大努力說服對方履行合同。如果價格變化超過最大幅度,供需雙方都可以終止合同或者就價格問題重新簽署合同。
處理采購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數量違約時,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前置期滯后違約;
二是前置期提前違約;
三是前置期不穩定違約。
對處理采購合同中的服務違約方面,服務違約一般存在這幾種情況:物流服務違約、培訓服務違約、設備維護服務違約。
為避免出現物流服務違約,如運輸方式選擇不正確、包裝方式簡單不足以保護運輸物品、交貨地點不明確或不準確、物流公司選擇不恰當致使貨物丟失等,我門要在采購合同中寫明運輸方式、包裝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貨到付款方式。
對于培訓服務違約,如果是前期培訓不足,我們除了積極爭取銷售方提供服務外,可以采取扣除設備質保金的方式作為違約懲罰。如果是后期培訓不及時或者根本沒有培訓,在合同簽訂時要寫入產品生命周期內培訓事宜,明確培訓費用。如培訓不及時應向該公司領導投訴,或者協商由供方承擔請第三方培訓的費用。
對于設備維護服務違約,如設備維護人員工作效率低下、費用過高、維護中斷等。
首先應與供方進行溝通,如果供方為銷售代理或分銷商,那么向總經銷商投訴;
其次,如果有購買新設備擴建的加護(無問題),以此為條件進行談判,降低后期費用,并明確寫入合同;
再次,根據合同交由有關仲裁部門仲裁或者訴訟,但一般不是情節十分惡劣的情況下,不建議使用此種方式。
最后,將這幾部分的思維導圖串在一起,就形成了“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許文字的話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們可以看下面的思維導圖,能讓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該如何處理采購合同中的違約。
篇三: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買賣合同的特征、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1、買賣合同的特征
買賣合同為: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買賣合同為: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
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
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
5、買賣合同違約責任條款
二、買賣合同管轄法院、買賣合同管轄地、買賣合同管轄權
1、買賣合同(即)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爭議
3、口頭約定買賣合同管轄問題認定初探
4、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
5、本案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權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律師咨詢:132,4296,6417(免費)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適用問題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并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復。
在這里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復是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
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后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復,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并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釋[XX]34號批復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復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復,源于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復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復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復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論買賣合同中違約對風險承擔的影響
風險承擔問題在買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審核、風險評估中最重要的關注點之一。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需要按照法律對于風險承擔的規定來平衡合同雙方的損失和利益。當雙方當事人涉及違約行為時,風險負擔的原則就比較復雜,需要將違約責任納入到風險負擔的考量范圍中。違約責任與風險負擔是雖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間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二者互不影響,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就是履約過程中損害發生后可以同時存在。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不同違約形態下的風險負擔原則:
一、預期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對于債權人方來講,預期違約的法律效果有兩種,一是債權人接受預期違約,不再為履行合同做準備也不會發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請求債務人賠償,因為只有在債權人接受的情況下才構成預期違約;二是不接受預期違約,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此時表明債權人接受了債務人的意思表示,預期違約成立。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3)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雙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則會對風險的負擔產生根本影響,如果出賣人已經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特定化,買受人在貨物交付之前預期違約或者以其他方式違約,出賣人可以就自己保險不覆蓋的部分在合理的商業期限內向買受人提出索賠。也就是說,雖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在貨物交付前損毀的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但如果買受人發生預期違約,此時的貨物損毀的風險轉為買受人承擔。
如果債權人選擇了第二種情況拒絕了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應該如何分擔呢?債權人的拒絕可以認為是合同繼續有效,債權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來之時再要求債務人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當債權人拒絕債務人的預期違約意思表示時,預期違約不成立,那么風險負擔的原則仍然按照交付主義原則分配。
二、實際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實際違約相對預期違約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實際違約可分為幾種形態,如根本違約、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遲履行。
1.根本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風險的負擔方式應當隨債權人的救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第70條規定了出賣人根本違約時的風險負擔規則:“如果出賣人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受人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也就是說,只有在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無效”的補救措施,此時風險的承擔又轉移給了出賣人。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買受人在收到貨物驗收后,發現貨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次品,此時雖然貨物已經在買受人照管之下,但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根本違約為由拒絕接受貨物宣告合同無效。此時如果貨物發生損毀滅失,則風險應由出賣人承擔。另一種情況是出賣人根本違約時,買受人沒有選擇解除合同,而是承認合同繼續有效并要求損害賠償,修理貨物等補救措施。此時貨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貨物在交付之后的風險應該有買受人來承擔,即便是出賣人已經根本違約,買受人所要求的賠償損失也不應該包括風險發生所導致的貨物損失部分。換句話說,買受人要求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進行賠償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貨物,那么在買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貨物是否因為風險滅失與合同的根本目的沒有關系,風險則理應由買受人承擔,否則,出賣人既要承擔重新交付貨物的義務又要承擔已經交付了的貨物的風險,對于出賣人來講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如果出賣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合同標的物,表明出賣人不愿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上已經侵害了買受人的應得利益。因此,合同簽訂的目的落空,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拒絕交付的標的物自始至終都在出賣人的照管之下,與買受人無關,因此在此期間發生的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
如果買受人拒絕受領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原則取決于買受人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假設買受人在驗收貨物時,發現貨物質量與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絕受領,則在這種情況下拒絕受領是因為出賣人的根本違約,風險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反之,假設買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項目執行期推遲而拒絕受領,那么買受人構成違約,在此期間發生的風險應當由買受人承擔。
3.瑕疵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如果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有質量瑕疵,只有在其違反了合同實質性目的時,且買受人形式了拒收權的情況下,風險才由出賣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出賣人瑕疵履行數量不符的情況可分為多于約定數量或少于約定數量。《英國貨物買賣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了部分履行的情況,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約定的貨物數量,買受人可以拒收貨物也可以接受貨物,但必須支付相應的貨款。如果出賣人交付了多于約定數量的貨物,買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拒絕多余的貨物,或者拒絕接受全部貨物。當然買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貨物并承擔多余部分的價款,同時,在全部貨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貨物的風險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買受人拒絕接受多余部分貨物,在發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貨物發生意外滅失,風險則應該轉由出賣人承擔。步步高論文發表網,本站刊載大量經濟論文范文格式,管理職稱論文。供廣大論文答辯需要者、經濟評職稱需要者參考。
4.延遲履行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因債權人延遲受領造成的不及時交付。在買賣合同中,債權人的受領延遲指的是買受人針對出賣人的交付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違約形態,它與第一種情況的過錯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國民法典》第293-304條規定,在債權人因不受領貨物而負延遲責任時,風險負擔轉移給債權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10條也規定,違約情事包括延遲受領,所以在買受人延遲受領的風險,原則上也應該由買受人承擔。可見在買受人受領延遲的情況下,出賣人已經完成其主要義務,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減輕出賣人的責任,出賣人對于自己的輕微責任或者對于風險造成的標的物損失不應承擔責任,那么雖然貨物沒有實質意義上的交付,但此時的風險已經轉移給買受人承擔。
(2)因出債務人延遲交付的情況。各國法律對這一情況的規定都比較一致,《德國民法典》第286條、287條規定, 債務人應對交付延遲所產生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延遲后交付對債權人無利益,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標的物并對不履行要求損害賠償。債務人應對延遲期間的任何過失負責,包括延遲期間因發生意外而造成的給付不能,債務人也應當負擔責任。
《智利民法典》中關于標的物的滅失一章中的第1672條規定:“如特定物因債務人的過失或在債務人延遲期間滅失,債務人的義務依然存在,但債的標的發生變更;債務人負擔給付該物的價金并向債權人賠償損害的義務。然而,如債務人延遲,而作為標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處于債權人權力之下仍不免滅失的意外事件滅失,則債務人僅應賠償延遲造成的損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該物處于債權人的控制下即不會發生同樣的滅失,債務人應負擔給付物的價金和賠償延遲損害的義務。” 也就是說,出賣人如果延遲交付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即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出賣人應承擔延遲期間標的物的風險造成的損失。
總結來說,在雙方當事人的眾多違約形態中,我們無法明確用法律規定哪種情況下風險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擔,也不會存在某種法規適用于所有的情況,但法律應當根據當事人違約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損害程度來判斷風險負擔的原則。如果當事人的輕微過失不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根本利益,則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風險的負擔仍然應當按照一般情況下處理;但如果違約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對方當事人無合同利益,則應當同時承擔風險損失和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約,還應承擔合同相關的間接損失。因此,不論是那種違約形態,只要構成根本違約,就會對風險負擔原則造成影響。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用現有的法律法規來彌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參考文獻:
[1]馮大同.《國際貨物買賣法》,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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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延滿.《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負擔的比較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XX年版
[5]李新天.《違約形態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XX年版
[6]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導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XX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