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一般指雙方通過實物或者貨幣進行交換以換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是人類最早、最基本的交易行為。一物數賣,自古有之,有物價波動之際,最為常見,而此實際多出于罔顧信用,圖謀私利。它由買賣主體、買賣客體和買賣內容三要素構成。因此,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購房合同嗎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購房合同嗎4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購房合同嗎篇1
GF-20XX-0171 合同編號: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示 范 文 本
出賣人: 買受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二〇XX年四月
說 明 專業術語解釋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項
說 明1. 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2. 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及 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 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買受人應當審 慎簽訂合同,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 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 險。
4. 本合同文本 【 】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 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 中選擇內容,以劃 √ 方 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 打 × ,以示刪除。
5. 出賣人與買受人可以針對本合同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內容,根據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 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 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 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專業術語解釋
1.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取得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
3. 套內建筑面積: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 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外墻 (柱) 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 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 2.20M 以上 (含 2.20M) 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 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 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 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8. 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商品房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辦理的登記類型。
9. 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 (房地產) 主管部門或者其 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10. 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 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
11. 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的行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 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 售)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 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出賣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委托銷售經紀機構: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 出賣人以 【出讓】【劃撥】【 】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塊
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 為 ,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以下簡稱該商品 房)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2.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準名稱為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預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由 批準預售,
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 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 【住宅】【辦公】【商業】【 】。
2.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為 ,建筑總層 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3. 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 【幢】【座】【 】
單元 層 號。房屋竣工后,如房號發生改變,不影響該商 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4. 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 ,其預測建筑面積 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筑 面積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為 米,有 個陽臺,其中 個陽臺為封 閉式,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文件為準。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 【抵押】【未抵押】。
抵押類型: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類型: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 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 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 ;
5. 。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記備案或房屋所有 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 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 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 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 【已付房價款一倍】【買
受人全部損失】 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第六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 總價款為 (幣種) 元 (大寫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 總價款為 (幣種) 元 (大寫 元整)。
3. 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 (大 寫 元整)。
4. 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
(大寫 元整)。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幣種)
元 (大寫),該定金于 【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 】 時 【抵作】【 】 商品房價款。
(二) 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 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 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 (大寫:
元整),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 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 (大寫
元整),占全部房價款 的 %。
余款 (幣種) 元 (大寫
元整) 向 (貸 款機構) 申請貸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
(三) 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本工程建設。 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管機構為 ,預售資金監管
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八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
處理:
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 和 (2) 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 違約金。
(2) 逾期超過 日 (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 (1) 項中的期限相同) 后,出賣人 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 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
比率不低于第 (1) 項中的比率) 的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 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第九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 1、2、 、 項所列條件: 1. 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 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
4.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 《住宅使用說明書》 和 《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 基礎設施設備
1. 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并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 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
2. 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
;
3. 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 中供熱管網,
;
4. 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 應,
;
5. 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 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7. 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以上第 1、2、3 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第 4、5、6、7 項 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
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 方式處理:
(1) 以上設施中第 1、2、3、4 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 5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
金;第 6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
金;第 7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 金。出賣人采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于約定交付日后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
(二) 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 (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
1. 小區內綠地率: 年 月 日達到 ;
2. 小區內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達到 ;
3. 規劃的車位、車庫: 年 月 日達到 ;
4. 物業服務用房: 年 月 日達到 ;
5. 醫療衛生機構: 年 月 日達到 ;
6. 幼兒園: 年 月 日達到 ;
7. 學校: 年 月 日達到 ;
8. ;
9. 。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小區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2. 小區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3. 規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4. 物業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5. 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 該商品房達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 滿前 日 (不少于 10 日) 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 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 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的地點。
。 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
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 查驗房屋
1. 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 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 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 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范、標準自查驗次日起 日內負責修復,并承 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 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 查驗該商品房后,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二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一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 和 (2) 不作累加 ) 。
(1) 逾期在 日之內 (該期限應當不多于第八條第 1 (1) 項中的期限),自第 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 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于第八條第 1 (1) 項中的 比率)。
(2) 逾期超過 日 (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 (1) 項中的期限相同) 后,買受人 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 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 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當不低于本條第 1 (1) 項中的比率) 的違約金。
2. 。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測繪報告,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
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 (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 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 種方式處理。
1. 根據第六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 (含 3%) 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
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 筑面積誤差比在 3%以內 (含 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3% 部分的房價 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 3%以內 (含 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 絕對值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 實測套內建筑面積-預測套內建筑面積
預測套內建筑面積
2. 根據第六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 3%以內 (含 3%) 的,根據實測 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 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 3%時,買受人有權解 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 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 在 3%以內 (含 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 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 在 3%以內 (含 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 3%部分的房價款 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建筑面積誤差比= 實測建筑面積-預測建筑面積
預測建筑面積
(3)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3. 根據第六條按照套計價的,出賣人承諾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 誤差范圍。該商品房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 圍,雙方約定如下:
。
4. 雙方自行約定:
。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第十四條 規劃變更
(一) 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 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
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 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應 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 10 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 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 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 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同 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 雙方簽訂合同后,出賣人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 起 10 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 解除合同。
1.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供熱、采暖方式;
3. ;
4. ;
5. 。
(二) 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 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 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同 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第十六條 商品房質量
(一)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 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
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 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 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 【已付房價款一 倍】【買受人全部損失】 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發現
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2) 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 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 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 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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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 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 (1)、 、 方 式處理 (可多選):
(1) 及時更換、修理;
(2)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 ;
(4) 。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六。
(四) 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能措施
1.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 【國家】【地方】 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符合 【國家】【地方】 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 。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或建筑隔聲情況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由出賣人負責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 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 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 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后再次檢測發生的費用仍由 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 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一) 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 《住宅質量保證書》 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 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 件七。
(二) 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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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
(三) 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 日內,出賣人 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維修 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八條 質量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 承擔連帶 責任。
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第十九條 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一) 出賣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 日內】(不超過 30 日) 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將本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 有關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
;
。
第二十條 房屋登記
(一) 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 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內取得該商 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 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 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 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 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 。
(三) 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18 -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
(一) 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 。
(二) 物業服務時間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收費計費方式為 【包干制】【酬金制】【 】。物業 服務費為 元/月·平方米 (建筑面積)。
(四) 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并承接物業共用部 位、共用設施設備,出賣人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 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 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 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 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該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見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 買受人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 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 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 構部分;
2. 該商品房所在建筑區劃內的道路 (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 (屬于城鎮 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 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 。
(三) 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 規劃的車位、車庫: ;
2. 會所: ;
3. 。 第二十三條 稅費 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稅費。因
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導致買受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增加的稅收負擔,由
承擔。
第二十四條 銷售和使用承諾
- 19 -
1. 出賣人承諾不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2. 出賣人承諾按照規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并 按照規劃用途辦理房屋登記。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 的使用性質。
3. 出賣人承諾對商品房的銷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規劃屬于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設施的處分。
4. 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
十。
5. 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體結構和承
重結構。
6. 。
7. 。 第二十五條 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
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以 【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 】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日 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信息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
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 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信息,或將買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會
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八條 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一)。 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
- 20 -
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其中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 】 份,【 】 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出賣人 (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 (應當標明方位)1. 房屋分層分戶圖 (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
2. 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總平面圖
附件二 關于該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體說明 (可附圖說明)1. 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面積和所在位置
2. 未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1.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
2. 解除抵押的條件和時間
3. 關于抵押的其他約定
- 21 -
附件四 關于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
附件五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 相關設施的位置及用途
2. 其他約定
附件六 關于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交付的商品房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 (三) 款約 定處理。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
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 外墻:【瓷磚】【涂料】【玻璃幕墻】【 】;
。
2. 起居室:
(1) 內墻:【涂料】【壁紙】【 】;
。
(2) 頂棚:【石膏板吊頂】【涂料】【 】;
。
(3) 室內地面:【大理石】【花崗巖】【水泥抹面】【實木地板】【 】;
。
3. 廚房:
(1) 地面:【水泥抹面】【瓷磚】【 】;
。
(2) 墻面:【耐水膩子】【瓷磚】【 】;
。
(3) 頂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頂】【 】;
。
(4) 廚具: 。
4. 衛生間:
(1) 地面:【水泥抹面】【瓷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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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墻面:【耐水膩子】【瓷磚】【 】;
。
(3) 頂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頂】【 】;
。
(4) 衛生器具 。
5. 陽臺:【塑鋼封閉】【鋁合金封閉】【斷橋鋁合金封閉】【不封閉】【 】;
。
6. 電梯:
(1) 品牌: ;
(2) 型號: 。
7. 管道:
。
8. 窗戶:
。
9. 。
10. 。
附件七 關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的約定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應當提供 《住宅質量保證書》;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 雙方可參照 《住宅質量保證書》 中的內容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進行約 定。
該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關于保修期限的約定不應低于 《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 保修項目、期限及責任的約定
1.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 5 年);
。
3.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 2 個采暖期、供冷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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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 2 年);
。
5. 裝修工程: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 2 年);
。
6. ;
7. ;
8. 。
(二) 其他約定
。
附件八 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 附件九 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的約定1.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 臨時管理規約
附件十 出賣人關于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說明(如:該商品房公共管道檢修口、柱子、變電箱等有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 況)
附件十一 補充協議- 24 -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購房合同嗎篇2
GF—2014—0171 合同編號: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售)
出賣人: 圖木舒克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買受人:吳天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 錄
說 明
專業術語解釋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項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
2.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0
3.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買受人應當審慎簽訂合同,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險。
4.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出賣人與買受人可以針對本合同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專業術語解釋
1.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
3.套內建筑面積: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 . 20M 以上(含2.2OM )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8.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商品房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辦理的登記類型。
9.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10.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
11.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 售)
(合同編號: )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圖木舒克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 圖木舒克市人民北路1號××小區×××號 郵政編碼: 843900 電子郵箱(E-Mail): 營業執照注冊號: 659003050001197 企業資質證書號: 新房資字第2543號 法定代表人: 吳天佑 聯系電話: 159******** 委托代理人: 有就填寫(沒有打×) 聯系電話: 有就填寫(沒有打× ) 委托銷售經紀機構: 有就填寫(沒有打× ) 通訊地址: 有就填寫(沒有打× ) 郵政編碼: 有就填寫(沒有打× ) 電子郵箱(E-Mail): 有就填寫(沒有打× ) 營業執照注冊號: 有就填寫(沒有打× )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有就填寫(沒有打× ) 法定代表人:_有就填寫(沒有打× )_ 聯系電話:有就填寫(沒有打× )
買受人: 吳天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非個人買賣時填寫 【國籍】【戶籍所在地】 : 中國、圖木舒克市公安局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 【營業執照】 【 】,證號: 622426************ 出生日期:_1984 _ _ _年 10 月 26 日,性別: 男 通訊地址: 圖木舒克市人民北路×號××小區××幢×××室
郵政編碼: 843900 聯系電話: 158********
電子郵箱(E-Mail): 有就填寫(沒有打×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就填寫(沒有打× )
【國籍】【戶籍所在地】: 有就填寫(沒有打× )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有就填寫(沒有打×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有就填寫(沒有打× )
通訊地址: 有就填寫(沒有打× ) 郵政編碼: 有就填寫(沒有打× ) 聯系電話:有就填寫(沒有打× )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劃撥】【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圖木舒克市×路×號 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為: 第三師【2014】×號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10000 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為 商服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 2051 年 10 月 1 日。
2.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準名稱為 ××小區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字第659003201030012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65900320120152 。
第二條 預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由 圖木舒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批準預售,預售許可證號為 新建房許字(2014)××號 。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 】。(根據規劃許可證選擇)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為 根據規劃許可寫 ,建筑總層數為 6 層,其中地上 6 層,地下 0 層。
3.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 12 【幢】【座】【 】 1 單元 2 層 121 號。房屋竣工后,如房號發生改變,不影響該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4.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 ××房地產評估咨詢公司 ,其預測建筑面積共___100 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89.65 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筑面積___10.35__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為 × 米,有 × 個陽臺,其中 × 個陽臺為封閉式, ×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文件為準。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
抵押類型: 有就填寫(沒有打× ) ,
抵押人: 有就填寫(沒有打× ) ,
抵押權人: 有就填寫(沒有打× ) ,抵押登記機構: 有就填寫(沒有打× ) ,
抵押登記日期;有就填寫(沒有打× ),債務履行期限:有就填寫(沒有打× )。
抵押類型:有就填寫(沒有打× ) ,
抵押人:有就填寫(沒有打× ) ,
抵押權人:有就填寫(沒有打× ),抵押登記機構:有就填寫(沒有打× ),
抵押登記日期:有就填寫(沒有打× ),債務履行期限:有就填寫(沒有打×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預售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 有就填寫(沒有打× ) ;
5. 有就填寫(沒有打× ) 。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記備案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本合同中有關該商品房的價款、定金等結算幣種為【人民幣】【 】。
第六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根據要求選擇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人民幣 (幣種) 2000 元,總價款為 人民幣(幣種) 201231 元(大寫 貳拾萬壹仟貳百叁拾壹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人民幣 (幣種) 2000 元,總價款為 人民幣(幣種) 201231 元(大寫 貳拾萬壹仟貳百叁拾壹 元整)。 。
3.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人民幣(幣種) 201231 元(大寫 貳拾萬壹仟貳百叁拾壹 元整)。
4.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人民幣(幣種) 201231 元(大寫 貳拾萬壹仟貳百叁拾壹 元整)。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根據約定填寫 (幣種) ,
×××× 元(大寫),該定金于【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根據約定 】時【抵作】【根據約定 】商品房價款。
(二)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根據約定選擇1、2、3、4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
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_____ 。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占全部房價款的 %。
余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向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三)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本工程建設。
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管機構為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為××××××銀行,賬號為 622848*************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八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約定選擇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30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3 的違約金。
(2)逾期超過 30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l)項中的期限相同)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3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3 (該
比率不低于第(l)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
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九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 、2、 、 項所列條件:(根據要求選擇3、4)
1.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根據約定 ;
4. 根據約定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基礎設施設備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并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根據約定
;
2.供電: 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 根據約定 ;
;
3.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根據約定 ;
;
4.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應,
根據約定 ;
5.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7.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以上第1 、2 、3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第4 、5 、6、7 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
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根據約定_種方式處理:
(1)以上設施中第1、2 、3 、4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5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根據約定 元的違約金;
第6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根據約定 元的違約金;第7 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根據約定 元的違約金。出賣人采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于約定交付日后根據約定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根據約定 。
(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根據工程總體規劃方案指標數據填寫)
1.小區內綠地率: 年 月 日達到 ;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達到 ;
3.規劃的車位、車庫: 年 月 日達到 ;
4.物業服務用房: 年 月 日達到 ;
5.醫療衛生機構: 年 月 日達到 ;
6.幼兒園: 年 月 日達到 ;
7.學校: 年 月 日達到 ;
8. ;
9. 。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小區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根據約定填寫 。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根據約定填寫 。
3.規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根據約定填寫 。
4.物業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根據約定填寫 。
5.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根據約定填寫 。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出賣人應當在 ×× 年 × 月 ×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該商品房達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 , 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
前 15 日(不少于10 日)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地點。
。
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查驗房屋
1.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范、標準自查驗次日起根據約定 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再行交付。
(l)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管道堵塞;
(3)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 根據約定填寫 ;
(6) 根據約定填寫 。
3.查驗該商品房后,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l) 根據約定填寫 ;
(2) 根據約定填寫 。
第十二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一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根據約定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30 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于第八條第1 (l)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3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于第八條第1(l)項中的比率)。
(2)逾期超過 30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l)項中的期限相同)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3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3 (該比率應當不低于本條第l(l)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測繪報告,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 2 種方式處理。
1. 根據第六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 x 100 %
2. 根據第六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l)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實測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建筑面積誤差比= x 100 %
(3)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3. 根據第六條按照套計價的,出賣人承諾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該商品房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根據約定 。
4. 雙方自行約定:
根據約定 。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 規劃變更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
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3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根據約定 。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雙方簽訂合同后,出賣人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 供熱、采暖方式;
3. 根據約定 ;
4. 根據約定 ;
5. 根據約定 。
(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3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根據約定 。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商品房質量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
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 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根據約定填寫 。
(二)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發現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約定填寫 。
(2)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根據約定填寫 。
(三)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l)、 、 方式處理(可多選): (雙方約定選擇)
(l)及時更換、修理;
(2)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 根據約定填寫 __ ;
(4) 根據約定填寫 _ 。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六。
(四)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能措施
1.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標準文號: GB50325-2001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國家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標準文號: GB/J50118-2010 。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或建筑隔聲情況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由出賣人負責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后再次檢測發生的費用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約定填寫 。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 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根據約定填寫 。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 10 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八條 質量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 寫清楚具體的單位或企業 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登記
第十九條 預售合同備案及預告登記
(一)出賣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 【 日內】(不超過30 日)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將本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有關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
根據約定填寫 ;
。
第二十條 房屋登記
(一)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60 日內取得房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約定選擇1、2) 種方式處理:
1.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3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 根據約定填寫 。
(三)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
(一)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 ×××物業公司 。
(二)物業服務時間從 × 年 × 月 × 日到 × 年 × 月 × 日。
(三)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收費計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 】(根據約定填寫)。物業服務費為 根據約定填寫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積)。
(四)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并承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賣人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該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見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買受人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 根據約定填寫 。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 根據約定填寫 ;
2.會所: 根據約定填寫 ;
3. 根據約定填寫 。
第二十三條 稅費
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稅費。因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導致買受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增加的稅收負擔,由 雙方約定 承擔。
第二十四條 銷售和使用承諾
1.出賣人承諾不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賣人承諾按照規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并按照規劃用途辦理房屋登記。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3.出賣人承諾對商品房的銷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規劃屬于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處分。
4.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
5.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6. 根據約定填寫 。
7. 根據約定填寫 。
第二十五條 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 【 】 (約定選擇)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15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信息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信息,或將買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八條 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一)。
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 頁,一式 5 份,其中出賣人1 份,買受人 1 份,【 圖木舒克市房產管理所 】 1 份,【 ×× 銀行或住房公積金】 份 1 份,【備案存檔】 1 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 年 × 月 × 日 簽訂時間:× 年 × 月 × 日
簽訂地點: 根據約定 簽訂地點: 根據約定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應當標明方位)
1.房屋分層分戶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
2.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總平面圖
附件二 關于該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體說明(可附圖說明)
1.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面積和所在位置
2.未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
1.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
2.解除抵押的條件和時間
3.關于抵押的其他約定
附件四 關于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
具體約定
附件五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相關設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約定
附件六 關于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
交付的商品房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三)款約定處理。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外墻:【瓷磚】【涂料】【玻璃幕墻】【 】;
根據約定填寫 。
2.起居室:
(1)內墻:【涂料】【壁紙】【 】;
根據約定填寫 。
(2)頂棚:【石膏板吊頂】【涂料】【 】;
根據約定填寫 。
(3)室內地面:【大理石】【花崗巖】【 水泥抹面】【 實木地板】【 】;
根據約定填寫 。
3.廚房:
(l)地面:【水泥抹面】【瓷磚】【 】;
根據約定填寫 。
(2)墻面:【耐水膩子】【瓷磚】【 】;
根據約定填寫 。
(3)頂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頂】【 】;
根據約定填寫 。
(4)廚具: 根據約定填寫 。
4.衛生間:
(l)地面:【水泥抹面】【瓷磚】【 】;
根據約定填寫 。
(2)墻面:【耐水膩子】【瓷磚】【 】;
根據約定填寫 。
(3)頂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頂】【 】;
根據約定填寫 。
(4)衛生器具 根據約定填寫 。
5.陽臺:【塑鋼封閉】【鋁合金封閉】【斷橋鋁合金封閉】【不封閉】【 】;
根據約定填寫 。
6.電梯:
(1)品牌: 根據約定填寫 ;
(2)型號: 根據約定填寫 。
7.管道:
根據約定填寫 。
8.窗戶:
根據約定填寫 。
9. 根據約定填寫 。
10. 根據約定填寫 。
附件七 關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的約定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可參照《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的內容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進行約定。
該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關于保修期限的約定不應低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項目、期限及責任的約定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5 年);
。
3.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2個采暖期、供冷期);
。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保修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低于2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裝修工程:
保修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低于2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約定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八 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
附件九 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的約定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臨時管理規約
附件十 出賣人關于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說明
(如:該商品房公共管道檢修口、柱子、變電箱等有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
附件十一 補充協議
注:新版合同需要提供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8、附件9、附件10、
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購房合同嗎篇3
SDF-2015-0001 合同編號: 號
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示 范 文 本
出賣人:
買受人: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說 明
專業術語解釋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不動產)登記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項
說 明
1. 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結合山東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調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
2. 簽訂本合同前,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 出賣人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買受人盡到提示義務。買受人應審慎簽訂合同,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范潛在的市場風險和交易風險。
4. 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5. 出賣人與買受人可以針對本合同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6. 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專業術語解釋
1.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代理權的人。
3. 套內建筑面積: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由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三部分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6. 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 房屋(不動產)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依法將房屋(不動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8. 所有權轉移登記:是指商品房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辦理的登記類型。
9.房屋登記機構: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是指市、縣人民政府設置的負責承辦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機構。
10.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銷售方式。
11. 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12.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 售)
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其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商品房買賣相關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
通訊地址: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委托銷售經紀機構: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注冊號:
經紀機構備案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買受人:
【法定代表人】【本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國籍】【戶籍所在地】: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 】,證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別:
通訊地址:
電子郵箱: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劃撥】【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為 ,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起始日期為 年
月 日,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2.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準名稱為 ,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號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預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由 批準預售,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 】。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為 ,建筑總層數為 層,其中地上 層,地下 層。
3.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 【幢】【座】【 】 單元 層 號。房屋竣工后,如房號發生改變,不影響該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4.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 ,其預測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為 米,有 個陽臺,其中 個陽臺為封閉式, 個陽臺為非封閉式。陽臺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文件為準。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銷】。
抵押類型: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類型: ,抵押人: ,
抵押權人: ,抵押登記機構: ,
抵押登記日期: ,債務履行期限: 。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 ;
5. 。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記備案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六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3.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4.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幣種) 元(大寫 元整),該定金于【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 】時【抵作】【 】商品房價款。
(二)買受人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 元(大寫 元整),【商業貸款】 元(大寫 元整)【 】。買受人應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占全部房價款的 %。
余款 (幣種) 元(大寫 元整)向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三)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用于本工程建設。
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管機構為 ,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的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八條 逾期付款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逾期超過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 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
出賣人不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不低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所稱逾期應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條及附件四約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條件與交付手續
第九條 商品房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 項所列條件:
1.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2.該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測繪報告;
3.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十條 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
(一)基礎設施設備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并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
2.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正式供電,
;
3.供暖:交付時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納入城市集中供熱管網,
;
4.燃氣:交付時完成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城市燃氣管網連接,保證燃氣供應,
;
5.電話通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6.有線電視: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7.寬帶網絡:交付時線路敷設到戶。
以上第1、2、3、4項由出賣人負責辦理開通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第5、6、7項需要買受人自行辦理開通手續。
如果在約定期限內基礎設施設備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以上設施中第1、2、3、4項在約定交付日未達到交付條件的,出賣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第5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金;第6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金;第7項未按時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 元的違約金。出賣人采取措施保證相關設施于約定交付日后 日之內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2) 。
(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
1.小區內綠地率: 年 月 日達到 ;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達到 ;
3.規劃的車位、車庫: 年 月 日達到 ;
4.物業服務用房: 年 月 日達到 ;
5.醫療衛生機構: 年 月 日達到 ;
6.幼兒園: 年 月 日達到 ;
7.學校: 年 月 日達到 ; 8.社區組織用房: 年 月 日達到 ;
9. 。
以上設施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小區內綠地率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2.小區內非市政道路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3.規劃的車位、車庫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4.物業服務用房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5.其他設施未達到上述約定條件的, 。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 交付時間和手續
(一)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
(二)該商品房達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交付日期屆滿前 日(不少于10日)將查驗房屋的時間、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的通知書面送達(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買受人。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書的,以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日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以該商品房所在地為辦理交付手續的地點。
。
交付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滿足第九條約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不能滿足第九條約定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并按照第十二條處理。
(三)查驗房屋
1.辦理交付手續前,買受人有權對該商品房進行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服務合同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
2.買受人查驗的該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的,由出賣人按照有關工程和產品質量規范、標準自查驗次日起 日內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墻面、地面滲漏或開裂等;
(2)管道堵塞;
(3)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4)燈具、電器等電氣設備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查驗該商品房后,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由于買受人原因導致該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四)買受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逾期交付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賣人未按照第十一條約定的時間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該期限應當不多于第八條第1(1)項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比率應當不低于第八條第1(1)項中的比率)。
(2)逾期超過 日(該期限應當與本條第(1)項中的期限相同)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當不低于本條第1(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五章 面積差異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面積差異處理
該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測繪報告,并向買受人提供該商品房的面積實測數據(以下簡稱實測面積)。實測面積與第三條載明的預測面積發生誤差的,雙方同意按照第 種方式處理。
1.根據第六條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
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實測套內建筑面積-預測套內建筑面積)除以預測套內建筑面積×100%
2.根據第六條按照建筑面積計價的約定,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均在3%以內(含3%)的,根據實測建筑面積結算房價款;
(2)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選擇不解除合同的,實測建筑面積大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實測建筑面積小于預測建筑面積時,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建筑面積誤差比= (實測建筑面積-預測建筑面積)除以預測建筑面積 ×100%
(3)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3.根據第六條按照套計價的,出賣人承諾在房屋平面圖中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該商品房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 4.雙方自行約定:
。
第六章 規劃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 規劃變更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建設商品房,不得擅自變更。雙方簽訂合同后,涉及該商品房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等規劃許可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合同單價應保持不變據實結算。
(三)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雙方簽訂合同后,出賣人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賣人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通知送達買受人。出賣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供熱、采暖方式;
3. ;
4. ;
5. 。
(二)買受人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逾期未予以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
(三)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商品房質量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合格,并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質量問題
該商品房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發現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外質量問題的,雙方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及時更換、修理;如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2)經過更換、修理,仍然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 。
(三)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
該商品房應當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裝置、裝修、裝飾所用材料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及雙方約定的標準。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處理(可多選):
(1)及時更換、修理;
(2)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3) ;
(4) 。
具體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見附件六。
(四)室內空氣質量、建筑隔聲和民用建筑節能措施
1.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 。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符合【國家】【地方】標準,標準名稱: ,標準文號: 。
該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或建筑隔聲情況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由出賣人負責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經檢測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整改后再次檢測發生的費用仍由出賣人承擔。因整改導致該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2.該商品房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達到標準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要求補做節能措施,并承擔全部費用;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一)商品房實行保修制度。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充協議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具體內容見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2.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損害;
3. 。
(三)在保修期內,買受人要求維修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 日內,出賣人既不履行保修義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八條 質量擔保
出賣人不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約定承擔相關責任的,由
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見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備案與房屋(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預售合同備案
(一)出賣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 日內】(不超過30日)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手續,并將本合同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
(二)有關預售合同備案的其他約定如下:
; 。
第二十條 房屋(不動產)登記
(一)雙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買受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 日內】(不超過90日),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出賣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內取得該商品房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買受人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 。
(四)因買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管理
(一)出賣人依法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 。
(二)物業服務時間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收費計費方式為【包干制】【酬金制】【 】。物業服務費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四)買受人同意由出賣人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并承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賣人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接查驗的備案情況書面告知買受人。
(五)買受人已詳細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服務企業。
該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見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一)買受人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 。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 ;
2.會所: ;
3. 。
第二十三條 稅費
雙方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相應部門繳納因該商品房買賣發生的稅費。因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導致買受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增加的稅收負擔,由 承擔。
第二十四條 銷售和使用承諾
1.出賣人承諾不采取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賣人承諾按照規劃用途進行建設和出售,不擅自改變該商品房使用性質,并按照規劃用途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3.出賣人承諾對商品房的銷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規劃屬于買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處分。
4.出賣人承諾已將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具體內容見附件十。
5.買受人使用該商品房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6. 。
7. 。
第二十五條 送達
出賣人和買受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電子郵件】【 】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信息保護
出賣人對買受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未經買受人書面同意,出賣人及其銷售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披露買受人信息,或將買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通過消費者協會等相關機構調解;或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八條 補充協議
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一)。
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辦理完成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手續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其中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附件一 房屋平面圖(應當標明方位)
1.房屋分層分戶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
2.建設工程規劃方案總平面圖
附件二 關于該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體說明(可附圖說明)
1.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面積和所在位置
2.未納入該商品房分攤的共用部位的名稱、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
1.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
2.解除抵押的條件和時間
3.關于抵押的其他約定
附件四 關于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的具體約定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配房(地下室、儲藏間)單位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車庫(位)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合計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單價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合計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配房(地下室、儲藏間)單位為每平方米 (幣種) 元,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合計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3.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4.按照 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 (幣種) 元(大寫 元整)。
附件五 關于本項目內相關設施、設備的具體約定
1.相關設施的位置及用途
2.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屬于政府所有;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幼兒園屬【全體業主】【建設單位】【 】所有。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3.其他約定
附件六 關于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的約定
交付的商品房達不到本附件約定裝修標準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三)款約定處理。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
雙方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數量等內容約定如下:
1.外墻:【瓷磚】【涂料】【玻璃幕墻】【 】;
。
2.起居室:
(1)內墻:【涂料】【壁紙】【 】;
。
(2)頂棚:【石膏板吊頂】【涂料】【 】;
。
(3)室內地面:【大理石】【花崗巖】【水泥抹面】【實木地板】【 】;
。
3.廚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磚】【 】;
。 (2)墻面:【耐水膩子】【瓷磚】【 】;
。 (3)頂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頂】【 】;
。
(4)廚具: 。
4.衛生間:
(1)地面:【水泥抹面】【瓷磚】【 】;
。 (2)墻面:【耐水膩子】【瓷磚】【 】;
。 (3)頂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頂】【 】;
。
(4)衛生器具: 。
5.陽臺:【塑鋼封閉】【鋁合金封閉】【斷橋鋁合金封閉】【不封閉】【 】;
。
6.電梯:
(1)品牌: ;
(2)型號: ;
(3)生產地及廠家: ;
(4)電梯速度: 。
7.管道: 。
8.窗戶: 。
9. 。
10. 。
附件七 關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的約定
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雙方可參照《住宅質量保證書》中的內容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進行約定。該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關于保修期限的約定不應低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項目、期限及責任的約定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5年);
。
3.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2個采暖期、供冷期); 。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2年);
。
5.裝修工程:
保修期限為: (不得低于2年);
。
6. 。
7. 。
8. 。 (二)其他約定。
。
附件八 關于質量擔保的證明
附件九 關于前期物業管理的約定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2.臨時管理規約
附件十 出賣人關于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情況的說明
(如:該商品房公共管道檢修口、柱子、變電箱等有遮擋或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
附件十一 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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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購房合同嗎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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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貸款嗎
篇一: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能辦理按揭貸款的法律后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能辦理按揭貸款的法律后果――《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三條適用要點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本條司法解釋主要解決的問題是關于‘按揭’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權問題。該解釋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因故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即未能取得銀行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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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的責任和處理辦法做出了規定。
一、什么是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就是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是商品房買賣中常用的一種購房付款方式。
按揭是英文“mortgage"(抵押)的音譯,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的產權轉讓給按揭受益人(通常是指提供貸款的銀行),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按揭人在還清貸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產產權轉讓給按揭人的行為。具體地說,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是指購房者以所購的住房作為抵押物,并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而從銀行獲得貸款,1
購房者按照按揭契約中規定的歸還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給銀行;銀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貸款人違約,銀行有權收走房屋的一種付款方式。
一般情況下,首付款不低于房價的20%、貸款期限最長30年。
二、‘按揭’目前在我國是怎么操作的?‘按揭’目前在我國的主要操作方式為:
1、確定按揭銀行。房地產項目在對外銷售之前,一般由開發商跟銀行簽訂按揭合作協議,約定某銀行對開發商的房地產項目的購房人提供按揭貸款,其中包括貸款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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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年限和成數以及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等。
2、開展銷售活動。開發商在取得項目的預售許可證后對社會公開銷售,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約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3、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購房人按照申請的貸款成數支付首付款,剩余購房款由購房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同時由購房人以所購房屋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銀行經審批購房人提供文件資料后放款,并直接將貸款匯入開發商賬戶。期間,購房人還得辦理所購房屋在貸款期限內的財產保險。4、開發商承擔保證責任。在銀行貸款到達開發商賬戶后,按揭的手續基本完成,購房人的付款義務也履行完畢。但開發商除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義務外,還要在銀行放貸至購房人所購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期間,為購房人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有些銀行還要求開發商在貸款期間提供全程的連帶保證擔保。銀行為保證貸款風險,
每筆貸款發放時,都會扣除一定比例(一般為貸款額的10%)資金存入開發商在銀行開立的保證金賬戶,作為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金。
三、按揭中的各方法律關系是怎樣的?從上述按揭的操作方式看,按揭中包括了商品房買賣、借款、抵押、保證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各方主體也較多,內部關系復雜。其所涉各方主體主要包括銀行、開發商、購房人(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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