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5篇
【篇1】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根據我的執業經驗總結如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篇2】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合同編號:
合同封面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范本
合同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單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縣、區)辦公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省(自治區、市) 市 縣(區) 鄉(鎮) 村(街)
本市(縣、區)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的具體約定為:
第二條 試用期約定為(從下列a、b中選擇)
a.無試用期;
b.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動崗位和工作內容
單位與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屆滿,單位決定繼續與你續訂勞動合同,如同意續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時到訂合同,請于____月____日前以書面方式答復單位。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簽 收 回 執
本人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發出的《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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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之無效合同:
無效合固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 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 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 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 響其余部分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種:
【篇3】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么?【優質推薦】
我們在工作中常常會遇到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那么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打算與勞動者進行續簽,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么?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具體介紹相關知識,以下供大家參考!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是什么?”這一問題有了全面的了解。一般來說,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進行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只要一句員工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篇4】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那些事
相信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簽署的《勞動合同》到期還會涉及到補償問題吧。多數情況下,在《勞動合同》到期前都會收到來自公司HR的《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或不續簽的通知,大家是怎么處理的呢?
其實,《勞動合同》到期續簽與不續簽還是存在很多法律層面問題,那請跟隨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首先,對《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不續簽通知給大家普及一下,針對這份通知《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載明公司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員工,只要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發正式的書面通知給到《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即可,并不限定是必須提前30天。當然,很多企業會在擬定的《勞動合同》中載明提前多久通知。
回歸主題繼續我們的《勞動合同》到期處理問題,主要會出現幾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延期續簽,《勞動合同》的合同期已過公司提出不續簽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續簽
正常情況下,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的HR會發書面的續簽通知,對續簽《勞動合同》及薪酬福利,崗位情況等進行載明,并告知員工要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是否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并告知如果員工超過規定時間未反饋的,將被視為員工不同意續簽。這樣的操作流程一般是沒有問題的。
作為員工,如果希望繼續任職在公司的話還是應該積極配合HR的工作,及時反饋是否續簽。
但是,同意續簽的同時要注意:
1. 續簽《勞動合同》條款是否與前《勞動合同》一致,如:工作地點,薪酬待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要及時檢查與自己利益相關的條款內容。如出現不一致及時與HR及部門領導溝通確認。
2. 如出現薪酬待遇降低,工作地點變更,崗位職級變得等情況,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可能存在改變《勞動合同》條款內容,讓員工自己主動放棄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可能公司本意是不想與員工續簽的,但是迫于政策規定,期望員工自己不同意續簽,這樣公司就不會承擔補償金風險。作為勞動者,面對公司提出的此類不合理條款,首先要應敢于提出異議并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并積極與公司HR進行溝通協商。其次,以公司業務發展狀況,規章制度規定,本人工作績效表現等為依據,對公司提出的不合理條款提出質疑。在溝通過程中,建議保存好書面的溝通反饋記錄。如公司堅持原有的條款,員工因公司的不合理條款導致的不續簽合同行為,也將視為公司不續簽合同的行為。
3. 《勞動合同》續約時,公司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員工在公司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 如不存在上述問題,對《勞動合同》條款也無異議,可繼續與公司續簽。
第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如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收到來自HR的關于《勞動合同》不續簽的通知,請先考慮清楚自己的職業定位,是否繼續愿意留在公司任職。如果已有其他職業打算,還是需要及時回復公司HR不續簽意向,以便雙方做好離職手續準備。
如果經過深思熟慮,想要繼續留在公司,此時需要跟部門領導及HR進行溝通,并給出書面繼續想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如最終溝通的結果,仍是公司不同意續簽,此時請及時與HR書面確認相關離職事宜:離職流程,離職文件,離職補償等事項。如無特殊情況,公司提出不續約,員工本人期望續約的,公司要給與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如下: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值得提醒的:
勞動法在保護每位勞動者,勞動者也應尊重勞動法及用人單位。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們在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同時,絕不能濫用法律做出違法職業道德的行為。否則可能會給你的職業生涯帶來很嚴重的影響。
第三,《勞動合同》延期續簽
大家也會遇到這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收到HR或公司任何關于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不確定過期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在這里告訴大家,《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當然,一般公司也會在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中載明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續簽通知的信息,大家還是要及時關注下《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如載明員工也有義務提出《勞動合同》是否續簽的申請,員工到期未提出續簽申請,可能會被視為員工不同意續簽哦~
第四,《勞動合同》期已過公司提出不續簽
針對此問題(排除上述提到的情況),因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期限已過,公司已沒有合法依據提出不續簽了,此時提出不續簽屬于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范疇。經濟補償/賠償方式也是不同的。
會涉及到違法辭退或合法辭退,標準是N還是2N了。此部分內容我們將在后續文章中給大家詳細介紹。
第五,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雖說公司可以與員工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面對員工不勝任,嚴重違紀等符合解除勞動合同范疇的行為時,公司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管是續簽還是不續簽《勞動合同》都是希望大家在處理勞動關系問題上能合理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好職員(*^_^*)
【篇5】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該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為保證勞動關系的穩定,請您于收到本通知后 30日內填寫本通
知的回復函后交回公司人力資源部, 明確表明您是否愿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請您慎 重考慮,公司將根據您的回復采取如下不同措施進行處理:
1、 若您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將會于收到您的回復函后 30日內與您協 商《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將會順延簽訂時間。
2、 若您選擇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將啟動員工離職工作程序。
祝您工作順利!
員工簽字:
公司:
(公章)
勞動合同到期回復函公司:
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我送達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 我已經收到,
現就通知的有關內容回復如下(請在所選擇意向的□中打“V” ):
□我同意與公司續簽 《勞動合同》及公司就續簽《勞動合同》所作出的程序和工作安排。
□我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同意按公司通知時間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復函人:(親筆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