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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勞動合同有效期【三篇】

                  時間:2015-11-17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有效期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有效期3篇

                  第1篇: 勞動合同有效期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

                  【篇一:從一起案例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從一起案例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加入時間:2010-07-07 12:52:25

                  陳瑩 福建廈門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

                  內容摘要: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十五條對《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解除合同的條件、期限進行了細化。筆者結合親手經辦的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關于解除權是否消滅問題作一下初步的探討。

                  主題詞: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解除權、約定解除

                  案情簡介:2006年4月30日,王某與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向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購買位于某樓盤5號樓1102室房產,總金額為1057206元,交付期限為2007年5月1日前;合同約定簽合同當日王某支付定金100000元,2006年5月31日前再支付購房款357206元,余款600000元應當于2007年5月1日前付清;合同第七條還約定王某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90日后,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沒有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

                  王某只如期交付了定金,另兩期房款至2008年底還未支付。2008年12月26日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向王某發出書面《通知》,《通知》載明:“望您務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來辦理交款及交房事宜,或協商解除購房合同并辦理退房手續。”

                  2009年2月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解除其與王某簽訂的前述《商品房買賣合同》。

                  一審法庭調查時,雙方當事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其內容、王某尚未繳納后兩期房款957206元的事實均沒有異議。但是,雙方當事人對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是否還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及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發出的《通知》的效力產生了激烈的爭論。本文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展開探討。

                  一、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即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否已經超過

                  第一種觀點認為: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權,應當支持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我國《合同法》第95條第2款規定,即“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依據該條款的文義,解除權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本案中對方未催告,故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未超過,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權,應當支持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已過,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規定,即“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3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既然《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約定王某2006年5月31日前支付購房款357206元,余款600000元應當于2007年5月1日前付清,逾期超過90日后,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那么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應當于2007年9月1日前行使解除權,否則該解除權消滅。但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直至2008年12月26日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2009年2月才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顯然已經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應駁回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依據合同法對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本案解除權行使期限并沒有超過

                  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行使解除權的事實依據是王某未能按約支付購房價款,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而《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由于本案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且王某也未催告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因此王某依法享有的約定解除權并沒有消滅。

                  (二)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

                  1、如前所述,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行使解除權的事實依據是王某未能按約支付購房價款,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行使的是約定解除權,而不是行使法定解除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適用的是發生法定解除權之情形,不適用于本案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基于雙方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

                  2、第二種觀點主張本案不應適用《合同法》第95條,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這顯然是對法條斷章取義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二種觀點僅僅援引前述法條第2款規定,而未整條援引。事實上,第2款規定應放在整個

                  第15條的規定中綜合理解。第15條第1款規范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的寬限期問題,而第2款雖然為了避免重復未再次提及,但從法條整體性的理解來看,規范的應是“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的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問題。 前已述及,本案當事人已經約定了解除權的行使,依照合同自治之原則,本案不再適用法定解除之情形;因此,本案應適用關于約定解除權的相關規定,而前述第15條第2款屬于法定解除權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本案。

                  二、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

                  第一種觀點認為:鑒于2008年12月26日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向王某發出書面《通知》,催促王某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否則將與其解除合同。因此,在《通知》期限屆滿的第二日,即2009年1月1日起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視為解除。

                  第二種觀點認為: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發給王某的《通知》語焉不詳,并沒有確定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該《通知》并非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判令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本案二審判決也持第二種觀點,將原審“自2009年1月1日起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視為解除”的判決變更為“解除上訴人王某與被上訴人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值得關注的新問題——王某若對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有異議,應當及時提起反訴或者另案起訴,否則可能因此喪失對解除合同的異議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

                  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本案雙方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因此,如王某對于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解除買賣合同有異議,其必須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才能保有異議抗辯權。

                  由于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向王某發出的《通知》不是解除合同的通知,本案一審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達的文書就相當于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所以若王某對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存有異議,應該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反訴或者另案起訴,否則很可能因此喪失解除合同的異議權。

                  四、余論——法律之外的探討

                  在本案中,王某對于其違約事實并無異議,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認定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已經無權解除合同,那么作為守約方的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只能夠起訴要求王某支付余款,而所購買的房產仍應歸屬于王某所有,由王某坐享房產的升值。作為違約的一方沒有受到任何的懲罰,相反卻因其違約行為而獲益。豈不荒唐?社會公平正義又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時談到前述司法解釋公布實施的第一個意義就是有利于推動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商品房市場健康發展。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對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維護商品房市場秩序,促進商品房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推動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因此,從該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看,本案也應當認定廈門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有權解除與王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二:買賣合同有效期怎么寫】

                  篇一:合同的“有效期限”問題

                  合同的“有效期限”問題

                  筆者發現,在許多合同中,包括有關部門公布的范本中,都存在“合同有效期”這一條款,該款規定通常表述為“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表述為自符合一定條件起至完成某項工作止。從字面上理解,該條款的含義應為合同在該時間段內有效,之前或者過后合同的效力即告終止,全部條款已經無效。

                  我國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于合同自然終止一類。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著其沒有了任何效力,當然,合同法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后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后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這些實際上與合同有效期的含義形成了一定的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實踐當中,許多合同在撰寫時將 “有效期”改為“合同履行期限”更為準確。篇二: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購房合同有效期

                  1、購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期問題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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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三:二手車買賣合同范本

                  二手交易,怎么寫二手車買賣合同很重要,二手次買賣合同能保障買賣雙方合法權益,一定要注意二手車買賣合同規范性,以下是二手車買賣合同范本。可供大家參考:

                  二手車買賣合同范本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目的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擁有的二手車過戶給乙方的相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當事人及過戶車輛情況

                  (一)甲方基本情況:

                  身份證

                  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況:車輛情況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要過戶的二手車的基本情況:

                  車輛牌號_____________車輛類型_____________

                  廠牌、型號 _____________顏 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___車架號碼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 使用年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車輛年檢簽證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標準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證號______(征稅、免稅)。

                  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繳付截止期 ______

                  車輛養路費交訖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證號______)

                  車輛保險險種______

                  保險有效期截止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三條 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

                  本車價款為人民幣 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其中包含車輛、備胎以及______等款項。 過戶手續費約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元),由______承擔(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支付)。

                  第四條 定金和價款的支付、過戶手續、車輛交付

                  (一)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時,按車價款______%(≤20%)人民幣______元(大寫 ______元)作為定金支付給甲方。

                  (二)車輛在過戶、轉籍手續完成前,選擇以下第( )項方式使用和保管:

                  1.繼續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______日內,將本車辦理過戶□/轉籍□所需的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交付給______方(做好簽收手續),由______方負責辦理手續;______方為二手車經銷企業時,由______方負責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四)自過戶、轉籍手續完成之日起______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車價款人民______元(大寫______元),同時______方付清過戶手續費。支付方式:(現金□/轉帳□)。(五)如由甲方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應于收到全部車價款之日起______日內將有關證件交給乙方;如車輛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應于收到全部車價款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車輛交給乙方(交付地點 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承諾出賣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和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應提供車輛的使用、維修、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交納稅費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二)甲方屬二手車經銷企業的,還應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

                  (三)對轉出本市的車輛,乙方應了解、確認買受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四)雙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各類證明、證件并確保真實有效。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3款,致使車輛不能過戶、轉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違約的,甲方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乙方違約的,則乙方無權要求返回定金并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二)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的,應按延期天數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天人民幣______元。

                  (三)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過戶、轉籍的有關證件或車輛的,應按延期天數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每天人民幣______元。

                  (四)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1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并退回乙方全部車款,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五)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車輛價款的______ %(人民幣______元)的違約金,并繼續提供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承諾。

                  (六)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3款,致使車輛不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的,本合同解除,乙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并賠償甲方相應經濟損失。

                  (七)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4款,致使出讓車輛不能過戶、轉籍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支付人民幣______元給守約方,守約方另有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風險承擔

                  本合同簽訂后,車輛在過戶、轉籍手續完成并實際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擔風險責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擔風險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業組織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

                  (一)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二)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提供的其它書面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附件

                  附件一:車輛狀況說明書(車輛信息表)

                  附件二:車輛相關憑證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5、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6、車輛養路費繳付憑證

                  7、車輛保險單

                  8、購車發票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_年__月__日

                  【篇三:購房合同有效期】

                  篇一:合同有效期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

                  1、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購房合同有效期

                  1、購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期問題

                  深圳律師:黃華(12年律師經驗)

                  律師咨詢:132,4296,6417(免費)

                  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簽訂購房合同的八大注意事項 綱要:

                  1、買賣身份莫簡單

                  2、售樓廣告多睜眼

                  3、五證審查須從嚴

                  4、樣板房中少聯翩

                  5、認購書前要盤算

                  6、合同條款多把關

                  7、補充協議別嫌煩

                  8、簽字蓋章祝圓滿

                  1、買賣身份莫簡單

                  即買房人的確定、賣房人的審查。確定好以誰的名義買房,他可能涉及到將來過戶、繼承等問題。同時,注意輕易不要以他人名義買房,由此引發糾紛的情況很多;賣房人應是開發商,少數例外。購房者應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原件,查看是否通過了最新年檢,貼有年檢標記,經營范圍中有無房地產開發、銷售內容。如沒有相應資質,將導致開發、銷售行為違法,這樣的房產買不得。

                  2、售樓廣告多睜眼

                  很多購房訴訟是因廣告宣傳而起。在對樓盤的宣傳中,開發商過多使用溢美之詞已形成一股潮流。開發商對樓盤的規劃環境、價位等極力進行包裝,而直接面對購房客戶的售樓小姐更是利用樓宇沙盤模型大做文章,讓購房者覺得買到了“便宜”:優美的環境、低廉的價位并能

                  享受到開發商無微不至的人文關懷。實際上,一旦購房者拿到鑰匙踏進自己的房屋,往往發現開發商描述的各種美好景象與現實相距甚遠,于是產生一系列糾紛,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好訴至法院討說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或要求作為合同附件,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此約束開發商實現廣告內容。

                  3、五證審查須從嚴

                  目前在商品房的銷售過程中,開發商一般不主動出示“五證”的原件,只有少數開發商將“五證”或“五證”原件的一部分在銷售時明示。不出示“五證”原件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工作態度及責任心問題,有的是有意回避“五證”中所記載的瑕疵,如存在抵押等,有的是利用復印件做假,如將某項目一期說成二期等。

                  對于初次購房者來說,要分清“五證”的真偽,認識到記載內容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較為困難。最好將其作為合同附件,并要求開發商在合同中保證“五證”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規劃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取得該證后方可申請開工手續。

                  根據房管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看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用途、位置和界限是否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建委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是工程可開工的法律憑證,開發商出售的是期房,應要求出示該證。如是現房,應查看建委發放的《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

                  房地局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系可預售、銷售憑證,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內,所購房子是否在預售、銷售范圍。有的房屋開發商已辦理了大產權,此時應看產權證上是否包括了所購房屋。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4、樣板房中少聯翩

                  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有的開發商設置了樣板房或樣板間。并且該樣板房布局講究、裝修精美,往往容易令購房者浮想聯翩,仿佛已置身于自己將來的房子中,被樣板房迷惑,放松了很多應該注意的購房問題。結果在購房入住后,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不小差距。

                  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但很明顯,購房人是需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要證明樣板房的存在及內部結構、設備、裝修標準等情況。所以買放人對于樣板房要頭腦清醒,如購買的房屋同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一致,要把樣板房情況在合同中確定。考慮到樣板房可能拆除或結構內容等發生變化,建議購房人將樣板房情況以拍照、錄象等證據形式固定。

                  5、認購書前要盤算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這里說明一點,簽訂認購書不是房屋預售或銷售的必經程序,建議購房者不要輕易簽訂認購書。如果有的購房者的確看上了某個項目的房子,擔心錯過,必須簽訂認購書,則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根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等條款),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次,無論認購書具不具備成為購房合同的條件,其效力均應根據開發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本身內容等來確定。

                  再次,購房者在認購書中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二者法律后果是不同。

                  6、合同條款多把關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因為買賣雙方在專業知識上信息不對稱,有時買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處于被動地位。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對合同條款及專業詞語仔細閱讀、理解,必要時可向房地產專業律師以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進行咨詢。

                  就合同主要條款說明如下:

                  (1)關于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共有面積兩部分成。應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多少,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時,往往建筑面積增大,且不超過3%,但套內建筑面積減少,公攤面積增大。為避免此種對買房人不利的情況出現,合同中有必要約定套內建筑面積不得減少多少,公攤面積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約定超出此范圍怎么辦,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費用,不退房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另一種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款,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時,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確立的一般原則即是否超過3%處理。

                  (2)關于價格、收費、付款額同的條款。

                  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可注明買方在合同生效的幾天之內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如果不能通過的話,買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數取回定金。建議買方無論有無貸款的必要,最好爭取加入此條款,達到留給自己一個冷靜期的效果。

                  (3)關于房屋質量的條款。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

                  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

                  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墻體、地面、頂棚平直度,頂棚、廚房、衛生間防水情況,表面裂縫等進行必要約定。

                  (4)關于售后物業管理的條款。

                  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要注意防止物業管理公司變更物業費。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但是,在實際簽約時,很多房地產公司不同意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買受人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協議。對此,買受人應該據理力爭,防止交房時物業公司變更物業費。

                  (5)關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條款。

                  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

                  (6)關于產權登記的條款。

                  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篇三:購房人的合同解除權

                  購房人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后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后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后開始,一年后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后,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后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后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于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后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采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出師表

                  兩漢:諸葛亮

                    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祎、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

                    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于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未嘗不嘆息痛恨于桓、靈也。侍中、尚書、長史、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愿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陽,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于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后值傾覆,受任于敗軍之際,奉命于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托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率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兇,興復漢室,還于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至于斟酌損益,進盡忠言,則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討賊興復之效,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若無興德之言,則責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謀,以咨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

                    今當遠離,臨表涕零,不知所言。

                  第2篇: 勞動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限區別是什么?

                  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于履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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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有效期對于一個合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以及規定,而合同履行期限也是一樣的,對于合同非常重要,法律對于兩者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對于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限的區別,是很多人都非常疑惑的,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簡單說明一下。

                  一、什么是合同有效期

                  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這份合同生效和廢止的時間長度。

                  一般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自某時開始至某時截止或者至簽字之日起到某時截止,還有約定是某個事項完成之日截止,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

                  有些合同雖然約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項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一般要在合同中約定)。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三、合同有效期與合同履行期限區別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其實非常簡單,有效期間是指合同在哪個時間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間則具體指義務人應當合同有效的時間段里什么時間具體履行義務。

                  2、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于履行期間.注意,履行期間不能晚于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于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3、簡單的說,合同履行期間包含在合同有效期間里。

                  第3篇: 勞動合同有效期

                  租賃合同期限有什么限制租賃合同有
                  效期多少年

                  租賃關系一般是在一定時間內占用物品的使用權,這點與買賣關系不一樣,買賣關系是直接轉移了物品的所有權。不管是哪種關系下,其實當事人都是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而對于租賃合同法律方面對有效期是由規定的,而有效期其實也就是租賃合同的最長合同期限。那租賃合同有效期多少年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租賃關系一般是在一定時間內占用物品的使用權,這點與買賣關系不一樣,買賣關系是直接轉移了物品的所有權。不管是哪種關系下,其實當事人都是要簽訂書面合同的,而對于租賃合同法律方面對有效期是由規定的,而有效期其實也就是租賃合同的最長合同期限。那租賃合同有效期多少年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租賃合同期限有什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長期占用租賃

                  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二、租賃合同有效期多少年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20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德國也規定30年。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例如,租賃

                  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10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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