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對藥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用法、劑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縣2020年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實施方案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縣2020年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實施方案篇1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努力減少不合理用藥的現象,有效防控安全風險,確保用藥安全,省局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有關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管理有關規定(試行)
一、禁止銷售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疫苗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經營的藥品。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時,應嚴格執行限量銷售、查驗身份證并予以登記、設置專柜等有關規定,發現超過正常醫療需求,大量、多次購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二、在藥品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要嚴格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要分區陳列,并貼有專有標識。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不得以搭售、買贈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三、銷售處方藥時必須經本店執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配、銷售,如執業藥師不能對處方進行審核時,應當停止銷售處方藥,并掛牌告知。
四、憑醫療機構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藥,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其復印件。亦可憑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銷售處方藥,并復印留存或填寫“處方藥銷售登記表”(見附件),填寫銷售處方藥的具體品種名稱、批號、數量、時間等信息。顧客使用社會保障卡(或會員卡)購藥的,可將相關信息轉為登記信息。
五、對通過互聯網+醫療服務途徑與醫療機構對接獲取的電子處方,零售企業要做好收集、審核、調配、核對和保存工作,以上各環節可采用電子簽名或在信息系統內留痕的方式進行。
六、對納入醫保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顧客,可憑醫療保險就診手冊(或社會保障卡)上相關信息銷售處方藥,且單次不超過3個月的用量。
七、處方和處方藥登記銷售記錄應當保存5年備查。
八、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發現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2020年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實施方案篇2
區各藥品零售企業:
今年以來,在區藥師志愿者協會和藥品零售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我區藥品零售終端搭建了電子處方平臺,規范處方藥銷售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為進一步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確保消費者用藥安全,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09號)及《關于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藥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2014〕156號)等相關要求,結合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重申如下:
一、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規定
(一)藥品零售企業禁止銷售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疫苗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經營的藥品。
(二)藥品零售企業須按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方式憑處方銷售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病毒藥、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和曲馬多口服復方制劑、列入處方藥目錄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及其有關藥、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品種。
(三)處方藥不得開架銷售。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區陳列,并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二、加強藥學技術人員在職在崗管理
(一)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銷售處方藥時,執業藥師必須在崗,并嚴格按照規定對處方進行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執業藥師或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暫停銷售處方藥。
(二)實行執業藥師遠程服務的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浙江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遠程審方工作指導原則》的有關規定,在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有藥師現場負責處方復核工作。
三、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各藥品零售企業要加強對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把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知識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講解,進一步增強企業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意識。同時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藥科普知識,宣傳濫用抗菌藥物的危害,提高百姓對藥品分類管理的認識,引導消費者合理用藥,獲得群眾對處方藥憑處方銷售管理規定的理解與支持。
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我局將結合許可檢查、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加強對處方藥銷售和執業藥師在崗情況的檢查,依法查處零售藥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等行為。凡是發現藥品零售企業仍有違法銷售處方藥等行為的,將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特此通告。
縣2020年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實施方案篇3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管理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印發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的處方藥銷售行為,確保公眾用藥合理、安全、有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在全縣范圍開展處方藥銷售專項檢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及人員安排
為確保全縣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特成立領導小組,確立以閉增偉為組長、楊貴林為副組長,藥械股、稽查股、消保股及各(鄉)鎮中心所成員共同參與的工作組。各鄉鎮中心所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的檢查。(領導小組成員見附件1)
二、檢查依據
檢查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局令第26號)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開展。
三、檢查重點
(一)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
(二)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上述(二)以外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憑處方銷售。
(三)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零售企業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必須分柜擺放,并貼有標識區分。嚴禁無處方銷售和開架自選銷售;銷售藥品,必需開具藥品銷售憑證,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四)企業經營處方藥必須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不能保證實際在崗的零售藥店禁止銷售處方藥及甲類非處方藥。
四、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3月20日至3月31日)。對全縣藥品經營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就聯合檢查發現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問題進行通報,進一步規范處方藥銷售行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二)實施階段(4月1日至10月20日)。局藥械股、稽查股、各鄉鎮中心所要充分認識加強處方藥銷售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與零售藥店GSP跟蹤檢查及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合理安排,加大監管力度,嚴格落實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開展零售連鎖總部遠程電子審方的,檢查零售連鎖總部遠程電子審方的系統是否正常運行。發現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行為的要責令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按法規進行處罰。
(三)匯總階段(10月20日至10月30日)。藥械股、稽查股、各鄉鎮中心所將工作開展情況、主要措施、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于10月30日前連同工作臺帳、檢查記錄上報縣局藥械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執法人員在檢查藥品零售單位時時積極宣傳,正確引導,警示不按規定銷售處方藥帶來的嚴重后果,要求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做到:要依法經營,處方藥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要誠信經營,不得夸大、虛假宣傳藥品療效;要不斷提高營業員的素質,加強學習藥品知識,掌握不規范用藥的危害,藥品不良反應,以便于全面準確地給顧客介紹藥品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
(二)強化監管,加大打擊。重點檢查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擺放和專有標識情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駐店藥師配備和在崗情況、處方審核制度落實情況、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憑處方銷售情況及對已明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品種的檢查。
對藥品零售企業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后仍違規銷售的,除給予警告外,要并處罰款。
對其它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經營行為,按《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鼓勵企業開展電子處方服務。利用互聯網技術,引入合法的互聯網醫院或者云診室平臺,開展電子處方服務和電子處方審核,解決紙質處方不足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