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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500字碩士畢業論文范文(精選4篇)

                  時間:2022-12-04 畢業論文 點擊:

                  畢業論文是專科及以上學歷教育為對本專業學生集中進行科學研究訓練而要求學生在畢業前撰寫的論文。 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律專業500字碩士畢業論文范文(精選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專業500字碩士畢業論文篇1

                    一、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概念

                    此處的國家法并非廣義的國家法,而是一種狹義的國家,即國家制定法,與奧斯丁所稱的主權國家所制定的法律相似,首先要滿足權威性制定即通過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在不同的國家,由于政治體制的不同,法定的機關也不同,我國法定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法的一個經典且傳統的定義是: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而關于民間法概念的說法則林林總總,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更沒有一個權威的概念,從古至今,不同的學者基于不同的利益、站在不同的角度給民間法下有不同的定義。

                    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法,是指這樣一種行為規范,它獨立于國家法之外,由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過程中逐漸形成,在特定地域、特定社會關系網絡中被用來界定“權利”、“義務”或責任,調整和解決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糾紛。民間法之“民間”二字,表明這些規范出自“民間”,是民眾自己而不是國家機關意志的外化形式,是在國家法以外自發生成的規則體系,雖然它的形成和發展不能不受到國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影響。一部分學者對民間法又有過這樣的界定:民間法主要指這樣一種知識傳統,它生于民間出于習慣乃由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顯現,通常是圍繞著特定地區或特定人員的日常生產、生活事務進行規定的,這些規定多偏重于對財產、婚姻家庭的保護,內容簡單,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混雜,有的甚至沒有嚴格的程序手段可供遵循,因而具有自發性和地方性。

                    二、民間法得以長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下面我先例舉兩個典型民間法的例子,從而避免以理論解釋理論的錯誤方法出現,以便描繪一種具體民間法形象。我的家鄉位于貴州省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由于是少數民族自治的地方,有許多具有當地的特色的一些制度,更準確的說是村規民約。關于土地承包權的轉讓的一些規則是這樣。甲、乙是本村的兩名農戶,(必須是本村,不同村的村民之間是沒有轉讓土地承包權的權利、就算他們轉讓了,是的不到本村村長的即廣大村民的承認,得不到承認的話,在后續的土地使用過程中就會出現一系列問題),甲有一塊土地想轉讓,而想受讓這塊土地。

                    那么他們就必須按下面的規則和程序:1.二人必須把本族的族長、村長、村里有名望的人及已滿十八周歲的鄰居召集起來。2.地點必須是受讓人家里。3.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當著大家的面討價還價,最后在大家的見證下確定最終價格。4.最后通過手寫的轉讓契約實現土地承包權的轉讓,但在契約上必須有在場人的按手印。5.所有程序完成后,受讓人還必須請在場人員吃飯。這種土地承包權的轉讓手續十分復雜,但作為當地的一種民間習慣,又能的全體民眾以致擁護,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

                    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如果發包方不同意,應當在七日內給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且轉讓方在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上簽字蓋章,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此時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1)變更的書面請求;(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通過以上的民間法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民間法與國家法是有相當大的區別的,為何在存在這么大卻別的情況下,民間法還具有這么強的生命力。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傳統的文明古國。與世界上其它國家相比,中國不僅有著悠久的文明歷程,并且還具有其它文明古國所沒有的發展之連續性和平穩性特征。在這種相對平穩的政治格局中形成和發展的中國傳統法律文明和制度具有明顯不同于西方之處。“遠東各國的人民與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們固熬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次要的意義,只起次要的作用。”與禮相比,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從屬的、派生的,法律的制定要以禮的原則為依據,即所謂“撰禮準情,緣情定法”。并且法律的作用主要也是以明文規定與刑罰手段來維護禮教的完整,“禮之所出,則刑之所取,出禮則人刑”。“禮治秩序”是對古代中國社會秩序構建的真實寫照。

                    三、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協調與互動

                    對于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法理學界大致有過兩種思路:一是要求送法下鄉,以國家法去削弱民間法的興盛地位;另一種則是蘇力先生所大聲疾呼的通過我們的努力來溝通國家法和民間法,從而打破這種文化隔阻,逐步形成一種有利于溝通理解的公共知識,進而尋求妥協與合作。筆者認為,從規則多樣的角度的角度看,國家法應當具有一種包容性。

                    (一)國家法應當善待民間法

                    國家法必須善待民間法是由我們的歷史國情決定的。我國有著幾千年的封建歷史,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孕育了一套傳統的文化和價值觀。長期以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了一種內在的為廣大民眾所了解和接受的生活邏輯和禮治秩序。

                    (二)國家法應當及時吸納民間法的合理因素

                    從總的趨勢和宏觀角度講,民間法向國家法的轉換應是必然的事。因為,一方面,依法治國已成為治國方略,統一市場的沖擊和國家集權主義的要求都會擠壓著民間法的生存空間;另一方面,民間法的先天缺陷決定了國家法終將取代民間法。民間法的非正式性與分散性造成了人們遵守與不遵守的隨意,增加了實施的混亂與難度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因而民間法也有正規化的必要。建立理性化、制度化、統一化的制度安排,才真正有利于社會的進步。

                    四、結語

                    要實現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協調互動,關鍵在于國家正式制度要為國家法與民間法的對接提供互動渠道與對話空間,這樣才能界定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從而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

                  法律專業500字碩士畢業論文篇2

                    摘要:作為現代刑事犯罪偵查活動的重要支柱,偵查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刑偵人員能夠更為準確、更為迅速地識別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動機,收集犯罪證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及時撲滅罪行等環節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國家經濟與科學技術的同步發展背景下,犯罪形式和手段正趨于復雜化,隨之技術偵查手段的運用也藉此日漸增多。本文從技術偵查基本釋義和主要特點展開分析,論述了技術偵查在實踐中所呈現出的客觀問題,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相關法律規制構想,以期對我國技術偵查及法律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技術偵查刑事偵查技術偵查手段偵查學體系

                    技術偵查具有隱蔽性強、侵權性高和司法強制性等特質,故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部分為盡快偵查破案而違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最終導致公民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現象。造成這一負面影響的原因,某種程度上與國家技術偵查法律規制不完善相關。由此,建立健全技術偵查法制,必須要認清當前技術偵查的不足,依照國家司法現狀,清晰界定技術偵查手段所適用的司法程序,依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貼合國情的技術偵查手段使用規范,杜絕技術偵查手段濫用。

                    一、技術偵查理論內涵

                    (一)技術偵查基本釋義

                    根據《國家安全法》對技術偵查的司法定義為國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利用郵件檢查、秘密獲取物證、秘密錄像、蹤跡跟蹤、電子監控、通訊監聽等一系列技術手段,是在偵查破案過程中實施的各種特殊偵查方法總稱。站在技術角度上分析,技術偵查的實施手段主要以現代科學技術為主,是偵查執行人員對案件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

                    (二)技術偵查主要特點

                    根據司法實踐所得其特點主要包括高科技性、侵權性、秘密性和強制性。其中,高科技性即指技術偵查活動需要借助多種先進技術和設備才可完成,例如xx、電子監控儀等;侵權性即指偵查活動多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各種監視、監聽手段,存在某種程度上侵犯當事人基本權利之嫌;而秘密性,即因偵查活動除執行人員知曉外,并無他人了解偵查過程及結果;強制性則是指在實施技術偵查手段時,并未經犯罪嫌疑人的認可或同意。

                    二、技術偵查實踐探究

                    (一)技術偵查在司法規制上的具體表現

                    國家為確保偵查權的統一性,避免其遭致濫用,已逐步建立獨立的技術偵查部門,使之偵查權限所含的申請權、審批權以、執行權得以互相制約,形成“三權分立”局面,很大程度上使得技術偵查行為有效性得到保障;防范偵查人員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實;強化了對人權的保障,在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可以得到及時救濟,確保公民復議權和訴訟權等合法權益的實現。簡而言之,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過程中,技術偵查行為相關法律規制已逐步完善,偵查權濫用情況得到了顯著改善。

                    (二)技術偵查手段行使中的客觀問題

                    技術偵查能予施展的手段眾多,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下述幾項:

                    一是權利救濟與制裁機制缺失問題。即相對人認為偵查機關采用的偵查手段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是對偵查機關所采用的偵查手段有所異議,應當如何申請權利救濟的問題,至今仍未有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明晰界定。救濟是權利的一種表現手段,保障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救濟權利是保障偵查手段合法的重要武器,換言之,無救濟即無權利。當前,我國法律仍然缺乏對“救濟程序”的明確規定,加之技術偵查手段的實施存在顯性的侵犯性、隱蔽性,若不從法律角度為行為相對人制定明確的權利救濟程序,置其合法權益于高奉獻中,不僅是對保障人權的無視,也與“依法治國”精神背道而馳。

                    二是適用條件及范圍不明確問題。鑒于技術偵查過程具有很強的保密性、侵入性,故很難真正有效的采取約束措施,監督力度較為薄弱。而且,新的刑法修正案針對技術偵查手段適用范圍的規定僅為“其他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案件”,并未明確規定“哪些案件才可運用技術偵查手段”,具有較大自由解釋空間,由此造成不同地域、不同司法機關、不同層階對此條款的理解與認識均不一致,無疑給偵查技術使用者創造了濫用偵查權的條件。此外,在執行任務中,通常只需自偵查機關認為與法律條款中“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這一性質符合,便可啟動技術偵查手段,故而相關濫用、任意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現象屢禁不止。

                    三是技術審批程序的缺漏問題。傳統技術偵查手段有郵件檢查、跟蹤監視、秘密錄像、通訊監聽以及秘密拍照等。而技術偵查具體手段、適用對象、啟動及審批程序等尚未出臺明確司法解釋,故而可操作性低。比如,于新刑訴法修正案中對技術偵查手段批準的司法規定為“務必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條款看似嚴格卻十分籠統,并未明確規定審批程序及審批負責對象、審批執行對象,仍舊需要“不同的機關自行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此規定顯與現實不符。近年來,公安機關與國家安全機關均先后建立技術偵查隊伍,以處理日益多發的`xx案例、重大xx賄賂案件。但從我國當前國情考慮,各大機關均建立技術偵查部門,將造成技術偵查體系重復建設,技術力量及裝備重復投入,還可能引起各機關相互競爭、搶奪資源。鑒于此種情況,刑法修正案駁回了檢察機關增設技術偵查體系的提議,依然按原規定執行。

                    三、技術偵查法律規制構想

                    (一)建立健全技術偵查的侵權救濟體系

                    從某種程度上說,技術偵查的性質決定其必當以“侵權”為代價。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益,降低技術偵查代價,應當合理設計技術偵查程序,制定與現實相符的侵權補救條例,確保公民隱私權在受到侵犯時可以得到必要救濟與保護。具體地說,首先要賦予當事人知情權,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其權利受到偵查機關侵害;同時防范偵查人員主觀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實,通過告知當事人,可便于核對、確定情況屬實與否,為辯護形成證據鏈。其次,賦予當事人復議權。當事人在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提出抗議,可向相關機關提起復議。若偵查機關所用偵查手段確實非法或違背適用性原則,當立即停止并撤銷技術偵查手段,對當事人作出實際補償。

                    (二)清晰設定技術偵查的具體適用范圍

                    技術偵查手段包括通訊監聽、秘密跟蹤、秘密錄像、秘密錄音及拍照等行為,通常用于組織犯罪案件、xxxx案件、重大xxxx案件、恐怖襲擊案件以及危害國家利益案件、案情緊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對其具體適用范圍作明確限定,且在偵查的過程中,當首選常規偵查措施進行案件偵查,若運用常規偵查手段無法成功破案,方可運用技術偵查手段。組織犯罪案件具有性質復雜、危害大、涉及人員廣等特點,若不借助秘密拍照、通訊xx或蹤跡跟蹤等偵查手段,偵查破案的可能性較低,很難還原案件事實;而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對國家主權、政權穩固、領土完整均有嚴重威脅,故可對此類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術偵查手段;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屬于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的犯罪案件,故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限制少數嫌疑人權利,能夠保護多數人的權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對危害性較小,故不宜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參照常規方法立案偵查即可;此外,對于案情緊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秘密偵查手段,以縮短破案時間,提高訴訟效率,因常規手段偵查極易錯過最佳破案時機。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術偵查措施的唯一適用對象,若其他人員和案件有直接關聯,也可執行技術偵查手段,但需明確指出不可對第三人采取技術偵查,如嫌疑人的律師。

                    (三)綜合考慮技術偵查批準程序的確立

                    綜合考慮我國的法律現狀與偵查體制,結合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屬于法律監督機關,若賦予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批權,確立技術偵查手段的嚴格批準程序,避免偵查機關濫用偵查權,確保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可行性極大。同時,筆者亦認為在將審批權交由檢察機關后的審批程序應予以明確且具可行性的規定,如檢察機關于日后同樣需要用到技術偵查手段時,也應向其偵查監督部門提請核發批準書。再者,當檢察機關在行使其審批權時,應當著重關注技術偵查的應用是否合理,并對技術偵查送審材料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公平、客觀的就其合理性與否作出公斷。當送審申請獲得檢察機關批準后,應同時出具書面同意書,其中必須注明具體批準機關名稱、理由、案件事實、執行機關名稱及工作人員姓名、當事人身份及姓名、技術偵查手段及適用范圍、偵查地點、目的等,以便于備案歸檔,及日后責任追查。

                    (四)嚴格遵照技術偵查的基本原則執行

                    在不同的案件案情,并非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技術偵查手段的適用對象;且針對不同案件偵查,并非任何刑事案件均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偵查機關應當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大致刑期、犯罪嚴重程度以及涉嫌罪名等來確定是否適用技術偵查手段。由此,筆者認為偵查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救濟原則;即必須賦予當事人知情權、復議權以及訴訟權,以保障當事人的最基本權利。二是法治原則;即應當依法律規定、法定程序開展秘密偵查,不可違反司法審查原則;三是隱私保護原則;即當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防止相關材料泄露,妥善保管證據;四是必要性原則;即判斷調查案件的嚴重程度是否有必要采取技術偵查,通常需要案件在具有嚴重危害后果時,才有必要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五是適度公開原則;主要指將技術偵查手段的實施適時、適度的向辯護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社會公開,這也是踐行知情權的義務的路徑之一。六是相關性原則;即指技術偵查通常主要圍繞與調查案件緊密相關的人員來實施秘密偵查手段。

                    偵查學作為重要的應用學科,其研究應該保持積極的態度,堅持科學原則,以追究真相作為偵查學研究的基本出發點。然而,我國偵查機關完全可以主觀自行斷定是否需要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存在很大自由度的濫用空間。筆者上述已對綜合性的對如何在法律層面對技術偵查進行有效規制,即嚴格遵循技術偵查基本原則,明確界定技術偵查手段的適用對象及適用范圍,明確濫用偵查權應當擔負的法律后果,以確保技術偵查手段能夠在兼具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的前提下使用,在撲滅罪行、維護社會治安和穩定的同時,也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專業500字碩士畢業論文篇3

                    【摘要】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工傷事故頻發,給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與和諧、受害職工個人生活,都有著嚴重影響。在多元化的工傷事故救濟方式中,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以強制工傷保險的方式,使工傷職工得到基本的保障與補償。論文先總結了工傷事故的概念,分析了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征。對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從歷史的角度,分別分析了企業過錯責任原則、企業無過錯責任原則。

                    【關鍵詞】工傷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一、工傷事故的概念

                    工業革命以來,機器大生產取代傳統手工作坊生產,機器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加大了對生產過程中的勞工的侵害可能,勞動的危險性與日俱增,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殘事故頻繁發生。在工業發展中,隨著化學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勞動者在化工危險環境中工作,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侵害下,患上職業病的機會相對增大。因職業病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故各國把職業病也納入到工傷賠償的范疇中。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亡或者患職業病,必然會導致其謀生能力的降低甚至喪失,從而使其本人或者供養家屬的經濟來源中斷,生活陷入困境,進而威脅到生存。這種情況的大量出現,必然會形成社會問題。此即國外所稱的職業災害,也成為勞動災害。廣義的職業災害泛指各種情況引發的妨礙正常職業進行的各種事故,包括損害到人,或者生產設施、財物。狹義的職業災害,也稱為職業傷害,僅指造成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此即我國法律法規中所稱的工傷。

                    何為工傷,目前尚無標準統一的定義。從字面上理解,工傷即因工負傷,“工”是指勞動者工作、履行職務的行為,并可擴大到與工作、履行職務相關的行為,“傷”是指各種急性傷害,包括負傷、致殘、死亡,也包括各種慢性傷害,比如在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粉塵環境下,造成身體患職業性疾病。“工”與“傷”之間是一種因果關系,通常情況下,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與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相關,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其他情形下發生的事故;而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環境下,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發生的。此因果關系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中簡單概括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1991年版)將工傷事故解釋為“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事故”。此概念用了一個但書,將即使不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導致的職工人身損害,也界定為工傷事故。應該說,此概念將工傷事故的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地擴充。

                    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工傷定義為“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傷亡,雖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此上下班途中行為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為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此傷亡亦應當是工傷。故為明確起見,工傷定義中的時間、地點條件中,應當加入“以及與工作相關的過程中”這一擴大性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筆者將工傷的定義概括為:工傷,即工傷事故,又稱為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導致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

                    二、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征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于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發生于各類企業之中。企業指我國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種形式的股份制企業、聯營組織、合伙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各類企業,稱為“用人單位”,凡是雇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從而使職工與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用人企業,均稱為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其職工同樣受到相應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可見雖然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仍然按照相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企業組織依靠其職工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各種意外事故難免發生,給職工、企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有時這種損害還是十分巨大的。工傷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害是企業職工的個人人身損害,而不是財產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職工身體的受傷、殘疾,也可能是職工生命的終結。

                    企業職工,即向企業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職工、雇工。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將職工規定為:“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以此規定,在認定企業的職工時,應當以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為準。職工與企業之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認定為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客觀事實上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企業予以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同樣認定為構成了勞動合同關系,此即為事實勞動關系。

                    (三)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之所以稱為工傷事故,其根本點是事故的發生與工作有緊密聯系,事故必須因工作原因而產生。故工傷事故有明確的時間和場所的限制。基于此限制,工傷事故有三個最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職工執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也就是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的過程,當然,這種勞動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還可以是既包含體力勞動又包含腦力勞動的管理型勞動。?(四)工傷事故在受害職工與企業(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產生賠償關系

                    工傷事故發生后,在受害職工(職工死亡時則為其親屬)與企業之間產生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此為民法侵權之債。以此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工傷受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就所受損害,有向企業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予以賠償的義務。

                    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高度發展以后,企業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或者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在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由保險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這其實是一種轉嫁工傷事故賠償風險的行為,將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或者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此時,企業和工傷職工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轉變為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

                    考察工傷補償制度的歷史起源及發展,根據工傷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工傷事故責任制度的基本模式分為企業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企業無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

                    西方國家工業化興起的早期,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由工傷職工個人自行承擔。職工個人出于經濟生活的貧困和工作機會的稀缺,往往愿意到工廠工作,以獲取出賣勞動力的報酬。由于勞動本身的危險性,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在所難免。當工傷事故發生后,企業主以契約自由、風險告知、自愿承擔風險、勞動者自身過失、工作伙伴或第三者過錯責任等理由進行抗辯,對工傷職工不予賠償。這樣,在不平等的勞資關系下,工傷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無法從企業主處獲得賠償,只能自行承擔責任,必要時被迫求助于社會慈善機構。

                    (一)企業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自羅馬法以來始終堅持的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之所以規定由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其主觀上具有可以歸則的事由(故意或過失)。如果加害人的主觀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人們能夠按照社會的行為規范自覺地選擇合理的行為,并能夠通過控制自己的行為達到控制行為結果的目的;就是說,行為及其結果對意志來說,屬于自由的范疇而不屬于必然的范疇。

                    過錯責任是工業時代初期處理工業事故的責任方式。當時資本主義經濟處在自由發展時期,在表面平等的勞資雇傭合同下,過錯責任能保護資本家對自由競爭的需要,能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整體增長。雇員工作中遭受事故損害,要求雇主進行賠償時,必須舉證證明雇主有過錯,否則,雇主不予賠償。在機器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雇員損害,或者雇員因疏忽造成自身損害,以及雖然雇主存在過錯但雇員不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雇員的損害無法得到雇主賠償。在工業社會初期,企業從事的是開礦、建筑、火車運輸等非常危險的活動,但在當時這些企業是文明與進步的催化劑,與經濟起飛和普遍繁榮聯系在一起。為了給企業提供最佳的發展條件,鼓勵工業投資,法律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行動自由,不使企業負擔過重,因而事故造成的意外費用不應由企業承擔。工業革命初期的“工廠立法”,其立場和出發點是保護資本家,保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立法上的過錯責任使資本家漠視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這種傾向在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同時,導致工業事故頻發,這無疑加劇了勞資雙方的矛盾,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

                    (二)企業無過錯責任

                    到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迅猛發展,危險性工業大量出現,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工業事故也迅速增加。在傳統的過錯責任下,雇主借口其無過錯而拒絕賠償受害雇員的損失,從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因此導致大量工業事故的受害者最終無法獲得賠償,如此不公,引起受害雇員的反抗,以至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帶來了最嚴重的社會問題。“在此情形下,如何修正過失責任主義,創設合理制度,實為各國(地區)法制所面臨的共同課題。”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雇員的權利,緩和勞資關系,法國學者約瑟郎德創立“風險形成”理論。該理論的指出,工業事故是在雇主追求企業利潤的過程中產生的,雇主獲得利潤,就應該為利潤形成過程中的風險負責,而不能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雇員在從事危險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企業事故的責任,應該強加于為追求利潤而從事危險活動的雇主,而不問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此“形成風險者應負危險責任”的理論主張,后發展為德國民法上的“危險責任”理論。“危險責任就其本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指明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而歸責原因是因為危險的存在”。危險責任說“所以獲得共鳴,因自動力發明后,機器逐漸替代人力。企業家利用機器營運,工人組織團體與之抗衡,因平衡機器營運之危險與團體抗衡之困擾,提供保險制度之契機。”

                    在立法上,1884年德國《工業事故保險法》,改變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方式,確立了雇主對雇工傷害負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原則。在法國,1896年,法國最高法院改判泰弗里訴拖船主因拖船爆炸,而使雇工泰弗里受致命傷害的案件,對雇主責任承擔的態度產生了重大改變,確認工業事故致雇工傷害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國于1898年制定了《勞工賠償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工業事故導致勞工人身傷亡,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雇主的賠償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通過雇員賠償制度得以確立。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從雇主過錯責任走向無過錯責任,體現了制度設計上以補償受害人的客觀損害為重點。這種歸責方式的客觀化,“大幅度提高原告求償權的成功率,使被告的賠償責任能夠比較容易地證明和成立”。這在工業時代機器大生產條件下,起到了維護雇員利益,緩和勞資雙方社會矛盾的作用。

                  法律專業500字碩士畢業論文篇4

                    摘要:法治國家要求教師依法執教,教師職業理念、職業道德與職業行為都受法律素養影響,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教師法律素養必然要求提升途徑

                    教育教學是教師職責,“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是教育的工作母機,法治國家里,教育依法治教,依法執教必然要求教師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因為法律素養影響著教師職業理念、職業道德與職業行為,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對教師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素養

                    法律素養是指在先天生理的基礎上,受后天環境以及法制教育的影響,通過個體自身的學習與法治實踐,所養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以及依法處理事務的能力。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早已載入憲法,普法教育也已經進行三十多年,但是法律素養現狀卻不容樂觀。一學者對杭州師范大學師范專業本科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結果如下:

                    另外一學者曾經對山東125名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法律意識進行過問卷調查,結果如下:

                    調查結果表明,師范專業大學生與中小學在職教師,法律素養都急待提高。

                    二、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對教師的必然要求

                    1.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正確職業理念

                    教師職業理念是教師對職業的觀點、態度、意識與價值的體系,是教師職業內部運行的職業道德規范。教師職業理念包括素質教育觀與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學生觀。正確的教育職業理念引導教師實施恰當的教育教學行為,因為教師的任何教育教學行為,都是在職業理念的支配下實施的。

                    現實中,人們更看重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它是教學質量的決定性因素。然而,教育教學能力只是教師素養中的技術性要素,作為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僅有技術性要素顯然不夠,還需有人文素質。而法律素養則是人文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素質教育觀與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學生觀都要求教師面向學生全體,促進學生全體全面發展;要求教師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位學生,尊重其個性差異,關愛學生,不歧視與諷刺學生、更不能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安全,做學生的良師益友。而法律意識是法律素養的基礎,其核心是強調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只有權利與義務觀正確,才可能正視與尊重學生權利,切實履行教師義務,將學生作為“人”來對待,才能深刻認識教育觀與學生觀的意義,并用以指導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因而提升法律素養有利于促進教師形成正確的教育觀與學生觀,從而樹立正確的職業理念。

                    2.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高尚職業道德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師不僅傳授學生知識,培養學生能力,教學生學會做事;更要培養學生品德,教學生學會做人。教育實踐表明,講究工作策略、藝術和技巧是教育職業必然要求。教師隊伍的日益專業化要求教師盡職盡責,具備高尚職業道德,對工作精益求精,對每個學生認真負責,促進每個學生成人,培養每個學生成才。

                    法律與道德密切相關。法律和道德在內容上相互交叉、重疊,而在行為要求上具有一致性。道德修養促進教師提升法律素養,而法律則要求教師堅守道德底線,堅持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恪守職責,終身學習,研究學生,熟知教育教學與學生成長規律,鉆研學法與教法,處理好主導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完善教案設計,提高教學效益。同時,教師應當正確行使職業權利,妥當處理與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既嚴格要求與公正對待每位學生,又關愛學生;當學生遭遇危險時,明確教師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挺身而出保護學生,從而成為受學生尊敬的好老師。

                    3.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良好職業行為

                    《教師法》賦予教師六大職業權利,教師職業權利是職權和職責的統一。法律素養有助于教師形成正確的權利觀,這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與指導評價學生學業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大多數教師在工作中做到了盡職盡責,但也存在個別教師守法意識淡薄,工作敷衍塞責,不完成教學任務;甚至濫用職權,隨意體罰學生、侮辱謾罵學生;學生學業評價中弄虛作假、厚此薄彼甚至以權謀私等現象。如強行要求學生課外補課,強制初中畢業生報考指定學校,鼓動學生選“小偷”,并與“選出”的“小偷”談話;為保證“教學業績”,發動學生選最“差”學生,逼迫學習后進學生“退學”,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權利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任何人都沒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特權。可是,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讓教師處于權威地位,如果教師缺乏權利平等觀念和尊重學生權利意識,名為教育,實為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就會出現,美其名曰為學生好。因此,提升法律素養有助于教師規范其教育教學行為,避免行為違規。只有知法、懂法,教師才能守法與用法,做到依法執教。

                    三、教師提升法律素養的途徑

                    1.積累法律知識

                    積累法律知識是教師提升法律素養的首要途徑。雖然教師文化素質較高,懂得部分法律知識,但與法治國家和依法執教的要求相比,差距甚遠。教師需要努力學習,不斷積累法律知識,學會知法、懂法與守法,學會尊重學生權利,明確師生各自的權利、義務與救濟途徑。教師要特別注重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識,意識到毆打學生、諷刺歧視學生等行為是體罰行為,強行要求學生課外補課與報考指定學校,逼迫學習后進學生“退學”等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2.具備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律觀點與法律態度的總和,是對權利義務的認知以及對行為的評價,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精神成果,是人們在社會中學習、自覺培養及受法律文化傳統的潛移默化而逐步形成。教師具備了法律意識,才能自覺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識,關注教育法律行為,自覺守法,促使教師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業權利,尊重學生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尋求依法解決糾紛的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并勇于承擔法律責任。

                    3.學會法律思維,形成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語),法律的功能是分配權利義務并據以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內部結構完整。但重刑輕民的中國法律傳統導致國人缺乏法律思維;多以“禮”和傳統儒家道德倫理約束個人行為,權利與義務觀念淡薄。只有當一個社會把法律視為行為的最高準則時,法律的公信力才能獲得大家信任。因此,教師積累法律知識,具備法律意識,學會法律思維,明確師生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尊重受教育者權利,切實履行法律義務,不損害學生權益,重視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同時督促學生依法履行義務,學會依法行為的習慣,養成法律至上理念以形成法律信仰,教師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執教,

                    總之,教師工作是塑造靈魂、生命與人。在法治國家中,實施素質教育,教育依法治教,教師依法執教的時代,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是歷史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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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曉燕.中小學教師法律素養在法治教育中的師表作用及其實現[J].中國教育學刊,2018(3),.

                    [3]董愛玲.淺談中小學教師的法律素養及其培養,[J].教育探索,2008(8).

                    [4]李菁高瑞.師范生教育法律素養現狀的調查研究,[J].科教導刊,2014(1).

                    [5]劉利平.卓越教師目標下的師范生法律素養芻議,[J].學理論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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