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門課程計,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研究生學歷專業教育學業的最后一個環節,為對本專業學生集中進行科學研究訓練而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總結性獨立作業、撰寫的論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金融學專業畢業論文范文三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篇: 金融學專業畢業論文
一、金融衍生品概述
金融衍生品的潛在風險不像傳統的一般基礎性金融產品那樣直接而透明,其高杠桿的特性往往決定了企業未來經營的成敗,因此,在高度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下,如何使金融衍生品更好地被企業利用,企業在風險管理中應如何凸顯金融衍生品的合理管控,經濟成效截然不同。從根本上講,在實際操作中,一次小小的疏忽也可謂是失之毫厘,謬以千里,這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上就體現得淋漓盡致。
所謂的“金融衍生品”,它是在基礎性金融工具的基礎上衍生的一種特殊性金融工具,它的盈利性及價值的體現源于基礎性金融工具,但并不僅僅局限于此。它是分類上顯得較為繁雜,簡單地講,從其產品形態上大致可分為金融期貨、遠期、期權及互換四種形態。這四種形式具體的包括利率期貨、股指期貨、利率期權、遠期外匯合約、貨幣互換等具體內容。
金融衍生品具有跨期性、杠桿性、高風險性等顯著特點,不難看出,它本身的出現就是為了更加活躍和豐富金融市場,因此,它的作用效能將是企業重點關注的對象。然而,往往由于商品市場的波動性較大,套期保值將成為金融市場潛在企業的首選。對于套期保值,大多數從事者選擇此項金融衍生品的目的不在于賺取利潤,而在于在保證企業正常利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轉移風險。另外,選擇正確的衍生品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管理資產與負債等方面也極具優勢。
但對于金融衍生品,我們應一分為二地看待其以小搏大的理念,從某種程度上,該項理念確實讓其迅速地躋身于金融投資的優先考量對象之中,但在此過程中也應注意到,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難度亦加大,因此,對于投資金融衍生品,企業應做好全面的深入分析,以避免由于良好初衷卻帶來企業致命性傷害的悲劇。
二、企業運用金融衍生品的內在動因
(一)財務動因
1、價值動因
企業的生產經營都被寄予持續的假設,那么,在解決企業財務困境成本時,其所面臨的困境成本愈高,企業會選擇運用金融衍生品的幾率就愈大,這是基于合理地運用金融衍生品會降低財務困境成本,并提升企業的市場價值的理論假設。另外,在負債的代理成本愈加繁復的現實環境下,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品,可以適當減輕這部分支出的壓力,變現地提升企業價值。因此,如若經營者的理念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勢必會在急劇困難或經營勢頭良好時,合理、審慎地放手一搏,以尋求企業價值實現最大化。
2、財務狀況動因
企業的財務狀況,往往通過資產負債率得以體現。通常情況下,其面臨的負債比率越高,其償債的壓力就越大,屆時,企業往往會通過發行股票期權等具體方式來改變企業的資本構成,以減輕背負巨額債務的強大經濟壓力。
3、成本動因
一般意義上講,如果企業的投資者選擇投資具體項目,他所期望的"回報愈高其所置身的風險就愈大。在解決這項問題上,企業常會選擇成熟金融市場中的互換產品來盡可能減少企業外部的資本成本,此時,合理選擇的金融衍生品發揮的經濟效用要優于其他金融產品。
(二)市場動機
一方面,傳統的企業財務風險管控會側重增加流動性資產比例,限制發放現金股利等,但若企業的經濟現狀恰恰相反,其市場上的資產流動性會直接影響選擇金融衍生品的種類及比例。
另一方面,企業的規模效益、股東的決策影響、市場利率、外幣匯率及商品價格等市場因素對企業做出金融衍生品的選擇干預程度也較強。
綜上所述,企業的經營發展離不開市場的容納與企業內部資源的支持,因此,鑒于企業選擇金融衍生品的種類及比例等因素,領導層應審時度勢、謹慎出擊,利用好它的益處,以最大限度地使其發揮經濟效能。
三、金融衍生品在我國企業風險管理應用中的不足
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較國外的發展規模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現階段,國內參與到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企業依舊可以分為三大類,其中包括:剛剛涉獵的企業,積極參與的企業以及對金融衍生品極具獨到見解并且可以成熟運用的企業。但無論何種企業,其在金融衍生品風險實際操控水平上均存在一系列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避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及法律層面、實際操控等的風險,為了進一步幫助由于種種原因,投資效果不佳的企業走出困境,現將其在我國風險管控領域中的具體不足進行簡要分析如下:
(一)風險管理中要素分析不全面
我國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企業普遍存在風險管控漏洞,這些漏洞常成為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一項重要缺失。正是因為投資該行業的成敗往往對企業的戰略目標起著至關重要的意義,所以,企業無論從自身內部環境、風險評估及應對,還是外部信息與溝通和實際操作控制上,都應將風險管理理念貫徹執行下去,實現組織架構與權責落實相匹配,將相關經濟形式的動態變換做為關注重點,將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以便隨時把控涉足風險的管理。
但是,很多單位在上述問題上,都沒有把握問題實質,將制度設計優于制度執行,亦或為利潤所蒙蔽無視違規操作,甚至為個人利益鋌而走險的弊病也時有發生,那么,對風險管理活動放松了警惕,無法適應金融衍生品價值變化幅度較大的特性,定量分析不準確,定性分析也存在偏差,這都無疑會將企業置身于高危風險隱患之中。 (二)金融衍生品投資動機有偏頗
我國從事金融衍生品投資的許多企業在面臨風險時會選擇金融衍生品做為對沖風險的一種手段,然而,由于迫切心理作祟,這些企業往往對接觸的金融衍生品風險了解得不夠詳細深入,單單基于投行或銀行等機構的分析報告就作出所謂的預判,試圖借此獲得超額利潤。長此以往,這不僅會嚴重偏離企業套期保值的初衷,也會因為投機心理的存在,進一步撕裂了企業的風險敞口,那么,顯而易見的是,一旦預判發展與實際經濟形式相背離,企業將會面臨嚴重的巨虧,此時由于人為的盲目自信而給企業帶來的經營風險,不是一己之力所能承攬。
(三)企業缺乏專業的高精尖人才
近年來,隨著發展、創新兩大主題深入各行各業,金融行業順勢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創新。但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起步較晚,行業規模化問題沒有解決,另外,金融工具曾一度成為投機的代名詞,因此,以往的行業發展較為落后。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行業發展前景不明就會嚴重缺乏綜合素質較高且精通衍生金融工作的高、精、尖專業人才,而人才的缺失又從另一層面限制了行業的發展,因此,人才軟實力的綜合選拔將成為行業迅猛發展的強大動力,只有二者相互協作,聯動性發展,才能解決行業及人才儲備的根本問題。
(四)規模化的監管模式尚未形成
總體來說,金融行業的監管模式尚未成型。具體分析包括一下幾個方面:監管的法律指導體系還不太完善;監管主體較為分散;市場透明度較低,企業或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欠缺,另外,行業除了缺乏外部監管外,對于內部的行業自律也沒有形成規模,不能從自身的自省、自查中及時發現問題,所以,內外部管控尚未達到相互彌補、相互協作的社會效應,使得金融市場仍存在一些弊端。
四、金融衍生品在我國企業風險管理應用中的完善
我國有些企業曾因從事金融衍生品的往來交易而出現過巨虧現象,使企業一度陷入經濟蹦盤的邊緣,所以,企業金融衍生品在風險管理中的應用不容小覷。金融衍生品風險的雙重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企業相關人員稍有疏忽,就會將該項紕漏造成企業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因此,企業應注意上述問題的分析把控,以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品的優勢,使其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一)加強企業風險管控體系的全面建設
企業在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時,應一方面強化整體風險意識,優化內部管控環境;另一方面,也應加強事前,事中及事后項目監管。對于市場風險、內部管理風險及匯率風險等因素要做到正確識別、評估,及時處理,建立完善的預警系統,規章制度和組織部門的聯動合作,并最大限度地加強人員綜合素質建設,為真正實現企業風險管理的實際效用提供切實保障。
(二)嚴守金融資產套期保值的原始初衷
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離不開各色各樣的市場參與者,但我國絕大多數的金融市場參與者,還是基于套期保值對沖風險的理念進行投資的。各類企業應清晰地認識到:只有理智地選擇合理的保值產品、并做到數量的對應與時間的匹配,才能在現實操作中,盡量規避利益誘惑,減少投機風險,籍此從理念、操作及規章制度上引導企業將金融衍生品效益合理化。
(三)格外關注綜合全面性專業人才建設
人員的綜合軟實力建設對企業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首先,企業的領導者應給予其高度重視,以進一步提高金融投資及風險管控的工作實效。另外,實現行業發展及企業利益導向的智力保障也要求企業內部應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從業人員的職能建設及綜合素質提升。只有實現金融市場從業人員高水平教育的全面普及,才能更有利于保障企業風險管理效用與職能的最大限額發揮。
(四)大力促進內外監管政策的最終完善
加強行業自律,并進一步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準入制度,健全風險監控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制度,監管主體的協作機制,加快與國際市場的行業準則趨同,才能運用及時磋商機制加強溝通交流,互助協作,才能及時化解市場風險和規避企業風險,以便更加合理地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與持續發展。
第二篇: 金融學專業畢業論文
一、空白罪狀與刑法的明確性
有學者指出,“就我國刑法立法而言,1979年《刑法》所規定的空白罪狀有17個條文,約占全部刑法條文的9%,而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中有關空白罪狀的條文多達58條,約占全部刑法條文的14%,涉及73個罪名。”[1]空白罪狀是指罪行式法條描述某一具體犯罪構成的部分特征和該犯罪所觸及的有關法律法規。罪刑法條為了說明某一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特征,必須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2]。在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空白罪狀分為絕對空白罪狀與相對空白罪狀。絕對空白罪狀是指《刑法分則》對構成要件行為未作任何規定,完全按照其他法律法規加以明確;相對空白罪狀是指《刑法分則》對構成要件的部分行為要素作了規定,但其他行為要素需要通過參照其他法律法規加以明確[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空白罪狀多為相對空白罪狀。有人認為,“從‘實然’角度來看,我國空白刑法規范的具體參照內容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還值得進一步研究。”[4]張明楷教授也指出,“不明確的刑法為國家機關恣意侵害國民的自由找到了形式上的法律根據,所以,不明確的刑法比沒有刑法更容易侵犯國民自由,因而違反法治原則。”[5]《刑法》明確要求“立法者必須使用清晰明白的詞語,對罪狀(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做出明確具體的描述,以便讓一般民眾對什么是犯罪、犯什么罪、應當受到怎樣的刑罰具有大致確定的認識和判斷。”[6]空白罪狀最本質的特征是指明某一犯罪構成需要參照刑法以外的規范或制度,承載空白罪狀的條文似乎過于簡單,對刑法的明確性造成了挑戰。但筆者認為,刑法中的空白罪狀并不違反刑法明確性的要求。首先,空白罪狀非實質上的不明確。敘明罪狀、簡單罪狀和印證罪狀對犯罪構成的描述包含了明確的構成要件,空白罪狀則需要參引其他法律法規。但其參引的法律法規是明確的,例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有“違反規定”的表述。這樣的表達方式看似違背刑法的明確性,實則不然。在用“違反規定”的表述之前,刑法對所涉及的“規定”進行了實質上的限制。第一百八十條之二的前半段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并不是絕對的不明確。其次,受限于立法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空白罪狀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空白刑法規范作為主要規制行政經濟違法犯罪的刑法規范,其范疇為行政經濟法規與刑法的重疊領域,基于經濟刑法、行政刑法的性質,空白刑法規范為適應產業發展和財經等秩序的變化需要,意圖發揮規范的最大效力,就理應在規范上保持相當的彈性空間”[7]。金融秩序涉及眾多方面,刑法在規定某一行為是否觸犯金融犯罪時,難以對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逐一列舉。一方面,金融秩序涉及的不是單一的主體,它包括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據、信托等法律法規,不宜在條文中一一列舉;另一方面,面對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經濟生活,金融犯罪的實質內涵并非一成不變。在《刑法分則》條文不宜修改的情況下,金融犯罪的實質內涵發生變化時,可以通過改變刑法所要援引的法律法規來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空白罪狀的認定
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空白罪狀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等文字表述。其中,“規定”所指的內容是亟待研究的問題。我國實行多層次立法體制,但并不是所有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都可以成為空白罪狀的參引依據。《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從條文的表述來看,“國家規定”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只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在理解第九十六條時,有一對法律概念需要厘清。(一)“違反國家規定”與“違反規定”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四處寫到“違反國家規定”,分別是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的違法運用資金、第一百八十六條的違法發放貸款罪和第一百九十條的逃匯罪;使用“違反規定”的有兩處,分別是第一百八十條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和第一百八十八條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這一對詞語雖然相似,但內涵有很大不同。首先,對《刑法》第九十六條中“違反國家規定”的理解應采用嚴格解釋的立場。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根據文義解釋的立場,只有分則條文中出現“違反國家規定”時才適用《刑法》第九十六條,當出現“違反規定”時不應當適用《刑法》第九十六條。從詞語的范圍和外延來看,“違反規定”是“違反國家規定”的上位詞,當《刑法》僅對下位詞“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限制時,并不當然適用上位詞“違反規定”。其次,從體系解釋角度看,將“違反規定”的內容區別于“違反國家規定”,有利于保持刑法的體系性與協調性。體系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范意旨的解釋方法[8]。《刑法》其他條文中也有“違反……規定”的表述,借助其他條文的解釋有助于我們理解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違反規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中有“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的表述。對于如何理解其中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30日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稱為《安全意見》)中進行了說明:“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最高法在解釋其他法條中的“違反……規定”時,也沒有將其解釋為《刑法》第九十六條中的“違反國家規定”。同理,我們在理解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違反規定”時,也可以不受《刑法》第九十六條的束縛。是否如《安全意見》中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也適用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違反規定”,是接下來要討論的(二)“違反規定”的法律淵源當代中國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經濟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國際條約與協定等[9]。雖然我國法律形式表現多樣,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類型都可以成為空白罪狀的援引依據。首先,《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頒行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理應都是援引的內容。從法律的位階效力來看,它們的效力具有最高性,“違反規定”作為外延最廣泛的刑法用語,理應包含最狹義的法律概念。其次,國務院的部門規章應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違反規定”的法律淵源。頒布部門規章可以更好地行使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能。在國務院,涉及金融管理秩序監管的部門主要有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因金融知識高度的專業性,很多金融管理秩序方面的立法由國務院相關專業部門完成,所以規定金融管理秩序的條款集中體現在國務院的部門規章之中。雖然《立法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由法律保留,但其保留的事項僅僅是金融制度,并不代表部門規章不能對金融管理秩序作出規定。再次,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可以成為“違反規定”的援引內容。如果所有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政府規章都可以被《刑法》中的空白罪狀援引,會導致《刑法》適用的不均衡,并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穩定性造成挑戰。《刑法》中所說的金融管理秩序應當指全國的金融秩序,根據法的統一性,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性政府規章不能規定全國性金融管理秩序。此外,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相關國際條約也不能成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空白條款的援引依據。我國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有自己的法律體系,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并不能被大陸的刑法援引。國際條約和協定在國內的適用存在三種情況:直接適用;與相關國內法并行適用;經國內立法轉化后才能適用。我國不承認國際刑法的存在,所以國際條約和協定并不能被我國刑法中的空白罪狀援引。
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空白罪狀的內涵
我國《刑法》法條中有一些“非法”“違反”的文字表述,但不同條文中“違反”的含義與作用不一定完全相同。對不同法條中的“非法”與“違反”的含義及作用進行解釋說明,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將“違反”的含義與作用分為五類:提示存在違法阻卻事由;要求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表示未經行政許可;強調行為的非法性質;相關表述的同位語。筆者認為這一分類還可以簡單化:首先,第四點與第五點都可以理解為非法性;其次,在解釋“同位語”時可以按照“強調行為的非法性”來理解,因為“同位語”與兜底條款類似,所包含的具體違法行為在危害性上需與前面條款一致。(一)提示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情形。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這一節中,有些罪名允許特定的人實施或者在特定條件下實施,不是特定的人或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就具有違法性。《刑法分則》在使用“違反”表述時,旨在提示哪些人或者在某種條件下實施某種行為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例如,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設立該項罪名的目的不是要禁止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發放貸款,而是禁止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此處寫明“違反國家規定”旨在提示可能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再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的違法運用資金罪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也是在提醒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只有在違反國家對資金運用的條件及程序等規定時才可能構成此罪。(二)強調行為非法性質的情形。在強調行為的非法性質的場合,既不需要查明行為是否違反某種行政法規,也不需要查明行為是否得到某種行政許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條文規定的客觀行為,就可以肯定行為的違法性。例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二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在這一條中,“違反規定”的內容是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法條對其行為內容已經表述得十分明確,在這里再使用“違反規定”的目的只是強調行為的違法性。再者,張明楷教授也談到當“違反”這一用語意在強調行為的非法性時,即使刪除法條中的“違反規定”四字,也不會導致法條含義的變化,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
四、結語
在看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空白罪狀時,要認識到使用空白罪狀的不可避免性。破壞金融秩序罪中違法手段的多樣性決定了刑法不可能對破壞金融秩序中出現的所有違法行為一一列舉。我們在考慮某一法律法規能否成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援引依據時,不可突破法律法規的位階效力,要認識到并不是所有法律淵源都能成為援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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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金融學專業畢業論文
摘要: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市場對金融應用型人才需求越來越大,對金融專業碩士培養質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G大學金融專業碩士為研究對象,通過問卷調查和訪談,系統梳理其培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在分析主要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從課程設置、師資結構、“雙導師”制度、專業實踐基地建設等方面提出提高金融專業碩士培養質量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專業碩士;培養質量;實踐能力
一、引言
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自2011年開始面向應屆本科畢業生招生以來,經過多年發展,招生規模穩定增長、培養模式不斷完善、培養制度不斷優化。隨著金融業在現代經濟中的地位逐漸提高,市場對高質量金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日益擴大,對金融專業碩士培養的質量要求也逐漸提高。然而,高校在擴大金融專業碩士招生規模,滿足市場高速增長需求的同時,培養質量難以滿足市場需求,尚未實現與招生規模的同步提高。因此,以G大學的金融專業碩士培養為例,通過對歷屆畢業生和在讀生的問卷調查和訪談,系統梳理高校對金融專業碩士培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影響因素,探索提升金融專業碩士培養質量的有效途徑。
二、金融專業碩士培養存在的主要問題
G大學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自2015年開始招生,至今已有2屆畢業生,3屆在校生。本次調查對象為畢業和在讀的全部金融碩士研究生以及研究生導師,采用網絡問卷調查和訪談相結合的方式。此次調查發放問卷53份(其中:金融碩士研究生40份,研究生導師問卷13份),收回有效問卷50份(其中:金融碩士研究生40份,研究生導師問卷10份),有效問卷回收率94.34%。通過對問卷及訪談結果的分析,發現金融專業碩士培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課程設置不完善,教學方式傳統。課程設置是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對培養目標的實現有重要影響。金融專業碩士的課程設置不僅要讓學生掌握金融、經濟等理論知識,更要著重培養其解決金融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調查數據顯示,對于目前的課程設置感到一般或不滿意的比例占到了42.5%,他們認為目前開設的課程更加偏重理論學習,與實踐結合不夠緊密,難以培養高水平的專業技能。在對授課方式的調查中顯示,大多數學生更期望接受實踐性較強的案例討論教學,但是62.5%的學生認為目前的授課方式仍然是以傳統的理論知識講授為主,缺乏實踐性的案例討論和模擬操作等多樣化的教學方式(見圖1)。2.“雙導師”制落實不足。金融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實行校內和校外導師聯合指導的雙導師制,校外導師配合校內導師對專業學位研究生各培養環節給予指導,參與專業實踐,論文的選題、撰寫等環節。調查結果顯示,只有47.5%的學生有校外導師,37.5%的學生未選擇校外導師甚至還有15%的學生根本不知道“雙導師”制度。對于那些選擇了校外導師的學生,也僅有15.8%的學生表示會經常與校外導師進行交流,學生和校外導師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溝通。在研究生培養方面,僅有50%的校內導師和所指導研究生的校外導師進行過溝通,而校外導師也只是部分參與研究生的培養,并不能有效地指導研究生的專業實踐。圖1學生期望的專業授課方式與實際的授課方式對比圖3.專業實踐重視度不夠,實習質量有待提高。專業實踐是金融專業碩士培養的重要環節,是將專業理論與實踐有效結合,提高專業技能的重要途徑,對于培養金融應用型人才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調查結果表明,學校對專業實踐重視程度不夠,支持力度仍有欠缺,通過學校推薦實習單位進行專業實踐的學生僅占被調查人數的20.8%,其他則是由導師推薦或自己聯系實習單位。學生自己聯系專業實習單位往往存在隨意性,實踐時間短、實習內容雜亂、缺乏業務指導性等問題,在被調查的學生中,僅有7.5%的學生表示在實踐過程中能夠接觸到企業的實質性業務,大多數學生表示實習內容偏于簡單、重復的工作,不能有效鍛煉專業技能甚至有些學生還會選擇非金融行業,難以達到專業實踐要求(見圖2)。4.科研課題和項目的參與度低。金融專業碩士研究生在校期間參加或申報各類科研課題和項目,不僅能提升學術、研究分析能力,還能提升創新和實踐能力,提高就業競爭力。在調查中,有92.5%的研究生表示希望能夠在在讀期間參與科研課題和項目,但實際上只有25%的研究生參與過科研課題和項目,而其中僅有10%的研究生自己申請過科研課題和項目。金融專業碩士研究生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的參與度低,并且大多是以學術性的縱向課題為主,對于實踐性的橫向課題參與較少,難以對金融專業碩士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提升發揮應有的作用(見圖3)。
三、影響金融專業碩士培養質量的主要因素
1.師資結構單一。目前金融專業碩士在師資配置上結構較為單一,仍然以學術性導師兼任為主,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性教師配置較少,導致金融專業碩士在培養過程、教材和教案選擇等方面與金融學碩基本一致,以傳統的理論知識講授為主,缺乏實踐性較強的案例教學和模擬操作等教學方式,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碩士對應用型、實踐型課程的教學需求。由于學術性導師在承擔實踐性、應用型的橫向或縱向科研項目方面,與專業性教師相比較少,導致學生參與科研項目及課題數量較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專業碩士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2.“雙導師”缺乏相應的保障制度。“雙導師”制度通過讓有實踐經驗的一線專家參與金融專業碩士培養過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校內導師實踐經驗的不足。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校外導師選聘制度不完善,并且缺乏相應的激勵和保障措施,一線專家對于承擔校外導師的積極性不高。即使是愿意承擔校外導師的專家,也大多由于自身工作的繁雜性,難以專門抽出時間和精力對學生的學業、專業實踐、論文等進行高水平、實質性的指導。加之,由于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校內、校外導師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實際上“雙導師”制度大多流于形式,落實不足。3.專業實踐基地建設不能充分滿足培養需求。專業實踐基地是金融專業碩士和金融行業一線專家進行實踐交流的載體,一方面金融專業碩士可以到金融企業進行實踐鍛煉,另一方面一線專家可以通過實踐教學為金融專業碩士帶來最前沿的實踐性金融信息,從而提高金融專業碩士的實踐性。然而,目前多數高校在與專業實踐基地的合作上仍然不夠緊密,導致教師、學生與企業和一線專家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溝通,企業的校外導師難以真正參與課堂實踐教學和學生的專業實踐活動,而學生被推薦到金融企業進行專業實踐的機會也較少,不能充分滿足培養需求。
四、提升金融專業碩士培養質量的對策建議
1.優化課程設置,調整師資結構,改進教學方式。在課程設置上,金融專業碩士與學術碩士要有所區分,金融專業碩士更偏重實踐應用性。在培養方案制定過程中,高校應邀請實踐經驗豐富的金融行業專家共同參與教學計劃的制定,使基礎理論課程、學術前沿課程和應用實踐課程有機結合。在師資結構上,構建金融專業碩士培養的師資隊伍。一方面,鼓勵高校聘請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從業經驗的專家作為指導教師。另一方面,鼓勵高校教師走出校園,多與金融行業實踐部門交流溝通,了解金融行業實時動態,積極承擔金融方面的橫、縱向科研項目,建立穩定的金融專業碩士導師隊伍。在教學方式上,減少理論性講授方式,鼓勵教師建立案例庫,增加案例分析、討論、模擬操作等教學方式,邀請具有從業經驗的專家來校授課,增加課程的實踐性和豐富性。2.完善“雙導師”制,建立健全相應的保障制度。首先,完善校外導師的評聘制度,遴選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并且具有高度責任感的一線專家為校外導師,對學生的專業實踐進行指導。其次,建立健全校外導師的監督激勵機制和考核制度,激勵并約束校外導師全程參與研究生的培養過程,提高校外導師對專業實習的參與度和指導效率。再次,完善“雙導師”制,制定校外導師、校內導師和學生相互溝通的監督考核制度,加強“雙導師”之間的相互交流和聯系,及時解決學生在專業學習和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問題。3.完善專業實踐基地建設,加強校企合作。高校和企業之間要通過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方面,高校要選擇有長期穩定合作培養金融專業碩士意向,且在金融行業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金融機構進行合作,建設目標清晰、制度完善、實效明顯的專業實踐基地。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也要相應地為學生提供實習機會,通過安排學生到一線進行實踐,對學生進行指導,幫助學生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業務,真正掌握金融領域的實踐技能。要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推動專業實踐基地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切實保障實踐基地長期穩定有效地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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