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門課程計,是普通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及研究生學歷專業教育學業的最后一個環節,為對本專業學生集中進行科學研究訓練而要求學生在畢業前總結性獨立作業、撰寫的論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專業畢業論文3500字范文(通用4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3500字
法律英語畢業論文
法律英語畢業論文
一、通過內容閱讀教學實現工具性與人文性目標的統一
在心理學意義上,閱讀是讀者對由視覺輸入的語言文字符號的信息進行解碼,獲取作者想表達的信息的活動,這一活動是一個心理過程,影響作者對信息進行解碼的,是讀者已有的經驗,也就是圖式。由此而言,閱讀就是讀者看到作者的符號信息,然后比照自己的大腦中的圖式,從而形成自己對于作者符號信息的理解。顯然,理解的關鍵在于讀者是否具有與作者所表達信息相同的圖式。在此意義上,閱讀即是基于已有圖式理解文本內容。如何幫助學生建構理解閱讀文本所需的圖式,顯然是閱讀教學的重要任務之一,而任何一篇英語閱讀材料都是由語言圖式和內容圖式構成的。語言圖式是指詞匯、語法、篇章結構等方面的語言知識,內容圖式則是指語篇的意義(價值取向、情感態度)與文化內涵。影響閱讀的首先是語言圖式,但最終是內容圖式,而內容閱讀教學即是引導學生通過閱讀理解文本的語言圖式和內容圖式的教學,正因為此,內容閱讀教學在當今全球閱讀教學研究中受到廣泛重視。[3]
(一)通過內容閱讀教學實現英語課程的工具性目標
英語課程的工具性目標要求英語閱讀教學“培養學生通過英語課程掌握基本的英語語言知識,發展英語聽、說、讀、寫技能,初步形成用英語與他人交流的能力,進一步促進思維能力的發展,為今后繼續學習英語和用英語學習其他相關科學文化知識奠定基礎”[1]。這些目標都需要通過引導學生建構閱讀文本的語言圖式而實現。
任何閱讀理解都首先需要對閱讀文本進行理解,而這需要對文本的語詞、語句、語篇進行閱讀理解,內容閱讀教學也是如此。理解文本、建構語言圖式,當然需要進行必要的語詞、語法、語篇結構的教學,也需要進行相關的閱讀理解技能的教學,理解語句、語句之間的聯系、語段之間的聯系,都可以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
內容閱讀教學還強調英語之外的其他相關學科的科學文化知識的閱讀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國際圖書館聯合會長期倡導多學科、跨學科的閱讀。該機構2007年發布了指導開展跨學科閱讀實踐的建議報告,2011年再度發布了強調通過多學科的閱讀提升學生的綜合素養的報告。[4]21世紀伊始,美國教育部就開展了“概念導向的閱讀(Concept-oriented Reading)”大型項目,這一項目由美國教育部的教育科學研究所主持,把美國3~9年級的閱讀和科學課程整合起來進行閱讀教學項目,這一項目目前正在美國一些中小學廣泛開展。
顯然,內容閱讀教學可以通過開展對閱讀語篇的理解進行詞匯、語法、語篇等語言知識的教學,以及閱
讀技能的教學、思維能力的教學和其他科學文化知識的教學,從而實現英語課程的工具性目標。
(二)通過內容閱讀教學實現英語課程的人文性目標
英語課程的人文性目標要求“英語教學承擔著提高學生綜合人文素養的任務,即學生通過英語課程能夠開闊視野,豐富生活經歷,形成跨文化意識,增強愛國主義精神,發展創新能力,形成良好的品格和正確的人生觀與價值觀”[1]。這些目標都需要通過引導學生建構閱讀文本的內容圖式而實現。
對于內容閱讀教學的早期研究則是源于內容圖式對于閱讀理解的影響。早在1987年,著名英語教育專家Patricia Carrell就在外語教育著名期刊TESOL Quarterly上發表Content and Formal Schemata in ESL Reading一文,介紹了她組織開展的一項閱讀實驗,其結論是:對于閱讀理解,內容圖式的影響遠遠大于形式圖式(即語言圖式)。[5]
內容閱讀教學不僅僅引導學生理解文本,更要求開展對于閱讀文本內容,尤其是文本所表達的價值取向、情感態度、文化內涵的分析、討論,由此引導學生建構相應的內容圖式,從而培養學生的理解文本的價值取向、情感態度和文化內涵的能力,并基于此而提升學生的綜合人文素養,實現英語課程的人文性目標。
(三)通過內容閱讀教學實現工具性與人文性目標的統一
國內外對于內容閱讀的學術研究達成這樣的共識:內容閱讀教學要求教師在進行閱讀教學時,不僅關注閱讀技能的培養、對文本信息的獲取,引導學生建構閱讀文本的語言圖式,更要引導學生理解文本內容,引導學生建構閱讀文本的內容圖式。此即,內容閱讀教學可以首先通過理解文本,進行相關的詞匯、語法、語篇等語言知識教學,進行閱讀技能教學,進行基于語句、語句之間聯系、語段之間聯系的思維教學。同時,內容閱讀教學可以在學生理解文本之后,引導學生展開對于文本的價值取向、情感態度、文化內容的分析、討論等。顯然,內容閱讀可以實現英語課程的工具性與人文性目標的統一。在教學中,教師可根據教學內容的特征、學生的水平,進行工具性與人文性教學目標的整合統一,或者以語法、詞匯等語言圖式的建構為主,或者以價值取向、文化內容等內容圖式的建構為主,或者二者都予以強調。
我國當前的英語閱讀教學存在主要關注詞匯、語法、語篇等語言知識教學,很少關注基于閱讀文本發展學生思維能力,而對于文本的價值取向、情感態度、文化內容的分析、討論則更少。這就更加要求我們在英語教學中著力開展內容閱讀教學,引導學生在建構語言圖式的同時,建構文本的內容圖式。
二、內容閱讀教學設計的基礎
開展內容閱讀教學,首先要
求教師要樹立明確的內容閱讀教學意識,在進行閱讀教學時,既要設定引導學生通過閱讀文本建構相應的語言圖式的教學目標,更要設定引導學生理解閱讀文本的內容,建構相應的內容圖式的教學目標,從而通過內容閱讀教學實現工具性與人文性目標的統一。
開展內容閱讀教學,還要求教師認真分析把握閱讀文本的內容特性,尤其是文本的價值取向、作者的情感態度、文本的文化內涵等。任何一篇閱讀文本都必然呈現著文本的內容,表達著作者的寫作意圖,教師在分析閱讀文本,尤其是作為課文的閱讀文本時,一定要廣泛了解作者背景,深刻理解文本內容,準確把握作者寫作意圖,不要只是把課文當做呈現語法的語言材料。只有這樣,教師才能真正引導學生讀懂閱讀文本,尤其是課文。對于閱讀文本的內容圖式,我們還可以采用批判性話語分析,進行深度的理解與分析。在具體的分析中,我們可以通過回答以下問題進行深度把握:What opinions/facts/examples/terms did the author mention in the passage? For what purpose(s)did the author present these opinions/facts/examples/terms in the passage? What is the climax of the story? For what purpose(s)did the author present this climax/turning point? For what purpose(s)did the author write this passage? For what purpose(s)did the author write this passage in this way?等等。
開展內容閱讀教學,還要求教師自身具有較為廣泛的內容圖式,對閱讀文本有著較為敏銳的理解、感知與認知。這就要求教師進行廣泛的閱讀,不斷豐富自己的內容圖式,從而更加合理地開展內容閱讀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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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3500字
【摘要】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工傷事故頻發,給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與和諧、受害職工個人生活,都有著嚴重影響。在多元化的工傷事故救濟方式中,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以強制工傷保險的方式,使工傷職工得到基本的保障與補償。論文先總結了工傷事故的概念,分析了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征。對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從歷史的角度,分別分析了企業過錯責任原則、企業無過錯責任原則。
【關鍵詞】工傷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一、工傷事故的概念
工業革命以來,機器大生產取代傳統手工作坊生產,機器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加大了對生產過程中的勞工的侵害可能,勞動的危險性與日俱增,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殘事故頻繁發生。在工業發展中,隨著化學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勞動者在化工危險環境中工作,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侵害下,患上職業病的機會相對增大。因職業病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故各國把職業病也納入到工傷賠償的范疇中。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亡或者患職業病,必然會導致其謀生能力的降低甚至喪失,從而使其本人或者供養家屬的經濟來源中斷,生活陷入困境,進而威脅到生存。這種情況的大量出現,必然會形成社會問題。此即國外所稱的職業災害,也成為勞動災害。廣義的職業災害泛指各種情況引發的妨礙正常職業進行的各種事故,包括損害到人,或者生產設施、財物。狹義的職業災害,也稱為職業傷害,僅指造成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此即我國法律法規中所稱的工傷。
何為工傷,目前尚無標準統一的定義。從字面上理解,工傷即因工負傷,“工”是指勞動者工作、履行職務的行為,并可擴大到與工作、履行職務相關的行為,“傷”是指各種急性傷害,包括負傷、致殘、死亡,也包括各種慢性傷害,比如在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粉塵環境下,造成身體患職業性疾病。“工”與“傷”之間是一種因果關系,通常情況下,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與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相關,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其他情形下發生的事故;而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環境下,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發生的。此因果關系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中簡單概括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1991年版)將工傷事故解釋為“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事故”。此概念用了一個但書,將即使不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導致的職工人身損害,也界定為工傷事故。應該說,此概念將工傷事故的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地擴充。
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工傷定義為“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傷亡,雖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此上下班途中行為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為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此傷亡亦應當是工傷。故為明確起見,工傷定義中的時間、地點條件中,應當加入“以及與工作相關的過程中”這一擴大性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筆者將工傷的定義概括為:工傷,即工傷事故,又稱為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導致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
二、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征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于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發生于各類企業之中。企業指我國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種形式的股份制企業、聯營組織、合伙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各類企業,稱為“用人單位”,凡是雇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從而使職工與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用人企業,均稱為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其職工同樣受到相應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可見雖然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仍然按照相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企業組織依靠其職工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各種意外事故難免發生,給職工、企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有時這種損害還是十分巨大的。工傷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害是企業職工的個人人身損害,而不是財產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職工身體的受傷、殘疾,也可能是職工生命的終結。
企業職工,即向企業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職工、雇工。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將職工規定為:“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以此規定,在認定企業的職工時,應當以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為準。職工與企業之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認定為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客觀事實上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企業予以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同樣認定為構成了勞動合同關系,此即為事實勞動關系。
(三)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之所以稱為工傷事故,其根本點是事故的發生與工作有緊密聯系,事故必須因工作原因而產生。故工傷事故有明確的時間和場所的限制。基于此限制,工傷事故有三個最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職工執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也就是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的過程,當然,這種勞動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還可以是既包含體力勞動又包含腦力勞動的管理型勞動。?(四)工傷事故在受害職工與企業(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產生賠償關系
工傷事故發生后,在受害職工(職工死亡時則為其親屬)與企業之間產生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此為民法侵權之債。以此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工傷受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就所受損害,有向企業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予以賠償的義務。
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高度發展以后,企業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或者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在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由保險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這其實是一種轉嫁工傷事故賠償風險的行為,將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或者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此時,企業和工傷職工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轉變為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
考察工傷補償制度的歷史起源及發展,根據工傷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工傷事故責任制度的基本模式分為企業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企業無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
西方國家工業化興起的早期,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由工傷職工個人自行承擔。職工個人出于經濟生活的貧困和工作機會的稀缺,往往愿意到工廠工作,以獲取出賣勞動力的報酬。由于勞動本身的危險性,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在所難免。當工傷事故發生后,企業主以契約自由、風險告知、自愿承擔風險、勞動者自身過失、工作伙伴或第三者過錯責任等理由進行抗辯,對工傷職工不予賠償。這樣,在不平等的勞資關系下,工傷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無法從企業主處獲得賠償,只能自行承擔責任,必要時被迫求助于社會慈善機構。
(一)企業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自羅馬法以來始終堅持的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之所以規定由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其主觀上具有可以歸則的事由(故意或過失)。如果加害人的主觀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人們能夠按照社會的行為規范自覺地選擇合理的行為,并能夠通過控制自己的行為達到控制行為結果的目的;就是說,行為及其結果對意志來說,屬于自由的范疇而不屬于必然的范疇。
過錯責任是工業時代初期處理工業事故的責任方式。當時資本主義經濟處在自由發展時期,在表面平等的勞資雇傭合同下,過錯責任能保護資本家對自由競爭的需要,能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整體增長。雇員工作中遭受事故損害,要求雇主進行賠償時,必須舉證證明雇主有過錯,否則,雇主不予賠償。在機器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雇員損害,或者雇員因疏忽造成自身損害,以及雖然雇主存在過錯但雇員不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雇員的損害無法得到雇主賠償。在工業社會初期,企業從事的是開礦、建筑、火車運輸等非常危險的活動,但在當時這些企業是文明與進步的催化劑,與經濟起飛和普遍繁榮聯系在一起。為了給企業提供最佳的發展條件,鼓勵工業投資,法律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行動自由,不使企業負擔過重,因而事故造成的意外費用不應由企業承擔。工業革命初期的“工廠立法”,其立場和出發點是保護資本家,保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立法上的過錯責任使資本家漠視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這種傾向在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同時,導致工業事故頻發,這無疑加劇了勞資雙方的矛盾,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
(二)企業無過錯責任
到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迅猛發展,危險性工業大量出現,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工業事故也迅速增加。在傳統的過錯責任下,雇主借口其無過錯而拒絕賠償受害雇員的損失,從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因此導致大量工業事故的受害者最終無法獲得賠償,如此不公,引起受害雇員的反抗,以至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帶來了最嚴重的社會問題。“在此情形下,如何修正過失責任主義,創設合理制度,實為各國(地區)法制所面臨的共同課題。”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雇員的權利,緩和勞資關系,法國學者約瑟郎德創立“風險形成”理論。該理論的指出,工業事故是在雇主追求企業利潤的過程中產生的,雇主獲得利潤,就應該為利潤形成過程中的風險負責,而不能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雇員在從事危險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企業事故的責任,應該強加于為追求利潤而從事危險活動的雇主,而不問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此“形成風險者應負危險責任”的理論主張,后發展為德國民法上的“危險責任”理論。“危險責任就其本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指明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而歸責原因是因為危險的存在”。危險責任說“所以獲得共鳴,因自動力發明后,機器逐漸替代人力。企業家利用機器營運,工人組織團體與之抗衡,因平衡機器營運之危險與團體抗衡之困擾,提供保險制度之契機。”
在立法上,1884年德國《工業事故保險法》,改變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方式,確立了雇主對雇工傷害負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原則。在法國,1896年,法國最高法院改判泰弗里訴拖船主因拖船爆炸,而使雇工泰弗里受致命傷害的案件,對雇主責任承擔的態度產生了重大改變,確認工業事故致雇工傷害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國于1898年制定了《勞工賠償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工業事故導致勞工人身傷亡,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雇主的賠償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通過雇員賠償制度得以確立。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從雇主過錯責任走向無過錯責任,體現了制度設計上以補償受害人的客觀損害為重點。這種歸責方式的客觀化,“大幅度提高原告求償權的成功率,使被告的賠償責任能夠比較容易地證明和成立”。這在工業時代機器大生產條件下,起到了維護雇員利益,緩和勞資雙方社會矛盾的作用。
第三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3500字
摘要:法治國家要求教師依法執教,教師職業理念、職業道德與職業行為都受法律素養影響,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教師法律素養必然要求提升途徑
教育教學是教師職責,“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是教育的工作母機,法治國家里,教育依法治教,依法執教必然要求教師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因為法律素養影響著教師職業理念、職業道德與職業行為,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對教師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素養
法律素養是指在先天生理的基礎上,受后天環境以及法制教育的影響,通過個體自身的學習與法治實踐,所養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以及依法處理事務的能力。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早已載入憲法,普法教育也已經進行三十多年,但是法律素養現狀卻不容樂觀。一學者對杭州師范大學師范專業本科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結果如下:
另外一學者曾經對山東125名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法律意識進行過問卷調查,結果如下:
調查結果表明,師范專業大學生與中小學在職教師,法律素養都急待提高。
二、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對教師的必然要求
1.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正確職業理念
教師職業理念是教師對職業的觀點、態度、意識與價值的體系,是教師職業內部運行的職業道德規范。教師職業理念包括素質教育觀與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學生觀。正確的教育職業理念引導教師實施恰當的教育教學行為,因為教師的任何教育教學行為,都是在職業理念的支配下實施的。
現實中,人們更看重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它是教學質量的決定性因素。然而,教育教學能力只是教師素養中的技術性要素,作為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僅有技術性要素顯然不夠,還需有人文素質。而法律素養則是人文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素質教育觀與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學生觀都要求教師面向學生全體,促進學生全體全面發展;要求教師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位學生,尊重其個性差異,關愛學生,不歧視與諷刺學生、更不能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安全,做學生的良師益友。而法律意識是法律素養的基礎,其核心是強調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只有權利與義務觀正確,才可能正視與尊重學生權利,切實履行教師義務,將學生作為“人”來對待,才能深刻認識教育觀與學生觀的意義,并用以指導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因而提升法律素養有利于促進教師形成正確的教育觀與學生觀,從而樹立正確的職業理念。
2.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高尚職業道德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師不僅傳授學生知識,培養學生能力,教學生學會做事;更要培養學生品德,教學生學會做人。教育實踐表明,講究工作策略、藝術和技巧是教育職業必然要求。教師隊伍的日益專業化要求教師盡職盡責,具備高尚職業道德,對工作精益求精,對每個學生認真負責,促進每個學生成人,培養每個學生成才。
法律與道德密切相關。法律和道德在內容上相互交叉、重疊,而在行為要求上具有一致性。道德修養促進教師提升法律素養,而法律則要求教師堅守道德底線,堅持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恪守職責,終身學習,研究學生,熟知教育教學與學生成長規律,鉆研學法與教法,處理好主導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完善教案設計,提高教學效益。同時,教師應當正確行使職業權利,妥當處理與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既嚴格要求與公正對待每位學生,又關愛學生;當學生遭遇危險時,明確教師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挺身而出保護學生,從而成為受學生尊敬的好老師。
3.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良好職業行為
《教師法》賦予教師六大職業權利,教師職業權利是職權和職責的統一。法律素養有助于教師形成正確的權利觀,這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與指導評價學生學業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大多數教師在工作中做到了盡職盡責,但也存在個別教師守法意識淡薄,工作敷衍塞責,不完成教學任務;甚至濫用職權,隨意體罰學生、侮辱謾罵學生;學生學業評價中弄虛作假、厚此薄彼甚至以權謀私等現象。如強行要求學生課外補課,強制初中畢業生報考指定學校,鼓動學生選“小偷”,并與“選出”的“小偷”談話;為保證“教學業績”,發動學生選最“差”學生,逼迫學習后進學生“退學”,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權利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任何人都沒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特權。可是,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讓教師處于權威地位,如果教師缺乏權利平等觀念和尊重學生權利意識,名為教育,實為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就會出現,美其名曰為學生好。因此,提升法律素養有助于教師規范其教育教學行為,避免行為違規。只有知法、懂法,教師才能守法與用法,做到依法執教。
三、教師提升法律素養的途徑
1.積累法律知識
積累法律知識是教師提升法律素養的首要途徑。雖然教師文化素質較高,懂得部分法律知識,但與法治國家和依法執教的要求相比,差距甚遠。教師需要努力學習,不斷積累法律知識,學會知法、懂法與守法,學會尊重學生權利,明確師生各自的權利、義務與救濟途徑。教師要特別注重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識,意識到毆打學生、諷刺歧視學生等行為是體罰行為,強行要求學生課外補課與報考指定學校,逼迫學習后進學生“退學”等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2.具備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律觀點與法律態度的總和,是對權利義務的認知以及對行為的評價,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精神成果,是人們在社會中學習、自覺培養及受法律文化傳統的潛移默化而逐步形成。教師具備了法律意識,才能自覺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識,關注教育法律行為,自覺守法,促使教師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業權利,尊重學生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尋求依法解決糾紛的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并勇于承擔法律責任。
3.學會法律思維,形成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語),法律的功能是分配權利義務并據以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內部結構完整。但重刑輕民的中國法律傳統導致國人缺乏法律思維;多以“禮”和傳統儒家道德倫理約束個人行為,權利與義務觀念淡薄。只有當一個社會把法律視為行為的最高準則時,法律的公信力才能獲得大家信任。因此,教師積累法律知識,具備法律意識,學會法律思維,明確師生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尊重受教育者權利,切實履行法律義務,不損害學生權益,重視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同時督促學生依法履行義務,學會依法行為的習慣,養成法律至上理念以形成法律信仰,教師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執教,
總之,教師工作是塑造靈魂、生命與人。在法治國家中,實施素質教育,教育依法治教,教師依法執教的時代,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是歷史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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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3500字
摘要:我國雖然是個單一制國家,但是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造成了我國現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復雜且獨特的局面,區際間的法律沖突問題也隨之而來,面對法律沖突時法官到底如何選法?理論依據何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官總是以極盡簡略的方式說明選法的理由。美國沖突法理論對美國州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意義十分重大,同樣,我國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問題也可以進行借鑒和學習,而且在我國司法實踐的法律適用的選擇上也可以給予指導。因此,通過探究美國沖突法理論中選法的方法,為我國的司法實踐在區際法律沖突中如何選法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區際法律沖突;法律選擇;選法方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9.077
1問題的提出
案件情況:香港鴻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潤集團)因資金短缺,向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公司)借款,雙方簽訂了一份《貸款協議書》,約定鴻潤集團向中成公司借款1000萬元港幣,還款日期約定為1995年11月28日,廣東省江門市財政局(以下簡稱江門財政局)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并且江門財政局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書》,擔保書中注明了“本擔保書適用香港法律”。雙方還約定,擔保書生效要件為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見證人處蓋章。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鴻潤集團沒有按期償還借款。之后中成公司要求擔保人即江門財政局履行擔保義務也未能成功,遂在2000年8月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訴訟,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爭議焦點:《不可撤銷擔保書》是否有效?江門財政局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沖突:根據香港地區法律的規定,對于內地的政府部門對外提供擔保并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故《不可撤銷擔保書》為合法、有效擔保。但內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做擔保人,該擔保行為由于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而無效。
那么,在法律規定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運用何種方法選擇法律的適用?
2區際法律沖突
區際法律沖突指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區際沖突法是指用來解決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的法。區際法律沖突的規定大多出現在聯邦制國家、復合法域的國家,比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這些國家的內部都具有多個獨立法律制度行政區域,所以在其國內,通常會出現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區際法律沖突不僅只發生在聯邦制國家,復合法域的單一制國家也同樣會發生,比如我國。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但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分別回歸祖國。同時,我國允許港、澳自中國政府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50年內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由此我國出現了“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根據已經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在法律方面表現為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其原有的法律法規,除與基本法發生沖突必須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同時,臺灣地區也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就意味著,中國內地、港、澳、臺地區都各自構成獨立的法域,施行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區際法律沖突也隨之而來。
我國現今也沒有專門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是在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中規定了:“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沖突法對于中國來說是一個舶來品,每當我們談起沖突法理論必然會稱贊歐美,而且在現代沖突法的發展史上,美國也的確扮演的是開路先鋒的角色。因此,接下來我們將以前文中的案例為例來研究美國沖突法理論發展中較突出的幾種選法理論,包括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貝克斯特的“比較損害法”和里斯的“最密切聯系說”。
3美國國際私法中的選法理論
3.1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
布雷納德·柯里(BralnerdCurrie)指出:“沖突法的核心問題或許可以說是……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州的利益存在沖突時,確定恰當的實體規范的問題,換言之,就是何州利益將讓位的問題。”
美國的傳統國際私法理論認為,由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而導致法律沖突問題,所以涉外民事案件都是法律沖突案件。柯里從根本上否定了上述傳統觀點,認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產生法律間的“真實沖突”;另一類只會產生法律間的“虛假沖突”。
虛假沖突,指一個案件所適用的兩個國家的法律,在具體規定上產生了沖——但是二者背后所涉及的政府政策并不發生沖突。政府利益分析說認為,虛假沖突有以下兩種:一是對一個案件具有某種聯系并有可能被適用的兩國實體法規——在內容上完全一致;二是雖然兩個有關國家都與某個案件有聯系,而且兩國實體法規定也截然不——但是只有一國對該案件具有適用法律的利益。
真實沖突,指兩個有關國家都與該案件有聯系、兩國實體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且體現的有關法律背后的政府政策也存在沖突,這種情況所產生的沖突現象叫真實沖突。柯里教授以為,只有在真實沖突案件中,才會發生法律沖突問題,而且也比較容易解決,因為法院在審理真實沖突案件時,一般來講無權衡量哪個國家的利益較為優越,法院只能適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香港地區的法律對政府機關提供擔保未作任何限制,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地區的法律所要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理論,我們可以得出香港地區政府制定該法律的利益是香港地區公民的合法債權這一結論。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不過該法是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所以該案還要考慮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外匯管理局于1991年發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和最高院在1988年通過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國內地禁止國家機關對外提供擔保,江門財政局屬于國家機關,所以其擔保行為無效。江門財政局作為國家機關,往往是國家政策的執行者和地方規范的制定者,政府機關作為擔保人參與經濟活動,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秩序。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理論,我國內地法律制定的利益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安全與穩定。?在本案中,香港地區的政府利益和內地政府利益是存在沖突的,而且是真實沖突。按照柯里教授的理論,兩方政府的利益是無法判斷孰優孰劣的,故只能適用法院地法,即內地的法律規定,江門財政局的擔保行為無效。
3.2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
在美國的現代國際私法學界中,萊弗拉爾(RobertA·Leflar)的“法律選擇的五點考慮”方法在美國法律選擇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考慮因素包括:結果的可預見性;州際和國際秩序的維持;司法任務的簡單化;法院地政府利益的優先;適用較好的法律規范(betterruleoflaw)。由于萊弗拉爾的第五點考慮是其理論的關鍵因素,所以人們常將他的理論概括為“較好法律的方法”。
利弗拉爾認為,每一個聰明的法院都會選擇適用一種對本地社會經濟利益有好處的法律規范,而不會問這個法律是法院地的還是其他法域的。
下面我們按照利弗拉爾提供的五點考慮因素來考慮本文案件的法律選擇。
首先是結果的可預見性。在本案中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中明確注明了“本擔保書適用香港地區法律”,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擔保行為發生時案件各方當事人其實是認為適用香港地區的法律對日后自身權益的維護是更有利的。但是內地的法律法規禁止政府機關作為擔保人的行為,所以若適用內地的法律規定來認定江門財政局擔保行為的效力,債權人對于該擔保行為的結果應當是可以預見的。
其次是考慮香港地區和內地之間秩序的維持。利弗拉爾認為,這一因素的考慮實質是要求法院必須適用與案件有實質聯系的法律。鑒于該案件法律沖突的復雜性,無論是香港地區還是內地的法律都是與該案件有實質聯系的。
第三是要將法院的司法任務簡單化。該案中原告提起訴訟的法院是擔保人住所地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就是在內地,所以適用內地的法律是更有利于法官審理該案件的。
第四是法院地政府利益要優先。結合前文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分析的結果,該案件應適用內地的法律。
第五是適用較好的法律規范。內地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而香港地區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整個市場經濟穩定而言,個人的利益是渺小的,所以筆者認為內地的法律是較好的法律,應適用內地的法律。
綜上,根據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中的五點因素分析法,我們可以看出適用內地的法律更為合適。
3.3貝克斯特的“比較損害法”
柯里教授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在解決真實沖突案件時,其結果往往導致的是適用法院地法,因此遭到了批評。而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也同樣遭到了攻擊,因為有部分學者認為法院在采用這種方法解決真實沖突案件時是將法院的地位放在了立法機關之上。在此情況下,貝克斯特(Baxter)提出的一種新方法即“比較損害法”。
所謂“比較損害法”,是要求法院在審理真實沖突案件時適用這樣一個州的法律,即假如不適用它的法律規范,則這個州的政策將會受到最大的損害。貝克斯特教授認為,法院在審理真實沖突案件時總會遇到內部政策和外部政策這兩種獨特類型的政策目的。內部政策,是解決每個州內私人利益之間沖突的基礎;而外部政策,是在不同州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所產生的政策。貝克斯特教授指出,在具體的真實沖突案件中應當比較兩個有關州的內部目的,看哪一個受到了較大的損害。如內部目的受到較大的損害,那么它的外部目的就應該實現,即適用它的法律。
內地法律的內部目的是通過限制本地區的國家機關主體來保護在其區域內的其他經濟主體獲得公平的市場機會。然而在該案中,擔保人是內地的政府機關,債權人是香港地區的公司,所以這就要探究內地的法律的外部目的是什么。通過探究,我們發現內地的法律規定的外部目的是通過限制本地區內的國家機關主體來保護該區內的經濟利益。
根據貝克斯特教授的比較損害分析法,我們還應當探究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分析。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是不限制其區域內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來保護其區域內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該案中的擔保人是內地的主體,所以我們依然要探究香港地區法律的外部目的。按照同一分析方法,可以推知香港地區法律的外部目的是通過不限制內地的擔保人主體資格來保護香港地區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假設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適用香港地區法律。適用香港地區法律規范的結果是使內地的內部目的遭到重大損害,這種做法將使內地的其他經濟主體尤其是無法擁有政府機關特殊地位的主體處于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中,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剝奪了他們根據內地的法律規范本應得到的保護。
又假設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適用內地的法律。適用內地法律的結果也會使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到損害,然而,適用內地法律只會使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到部分損害,因為對于整個內地的市場經濟來說,香港地區個別債權人的利益損失占比較小。
通過上述假設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適用香港地區法律就會使內地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巨大損害,而適用內地法律只會使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部分損害。而根據兩個地區法律的損害程度,我們又可以得出另一個結論:在該案中,由于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的損害比內地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的損害小,所以香港地區法律的外部目的就應當服從內地法律的外部目的。
3.4里斯的“最密切聯系說”
最密切聯系原則,又被稱之為最近、最強聯系原則,是指在選擇某一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時,要從整體上綜合分析與該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因素,最終要確定與該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有最重要、最本質、最真實聯系的一個國家或地區,以該地區的法律作為其準據法。最密切聯系原則在現代國際私法中被廣泛應用。
美國的《第一次沖突法重述》的理論基礎是畢爾教授提出的“既得權學說”,而美國的《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的理論基礎是里斯(WillisReese)所倡導的“最密切聯系說”。在《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聯系的特點在于,它突破了美國傳統國際私法規范的公式性,具有相當的彈性,該方法只有在具體案件的具體分析中才能反映出“最密切聯系”這一概念的具體內容。該特點是通過聯系因素列舉表體現出來的,所謂聯系因素的列舉表,就是說《第二次沖突法重述》在解決諸如侵權或合同領域中的法律沖突時,并不是像美國傳統國際私法那樣只規定一個聯系因素作為尋找準據法的依據,而是根據特定領域的本身要求規定幾個聯系因素,從而為確定最密切聯系地提供一個較為靈活的依據。最能體現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當屬《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的第六條的法律選擇原則。?與該案擔保合同效力判定相關的有以下條款:第194條擔保合同、第187條當事人選擇的州的法律的第2款、第188條當事人未作有效選擇時的準據法的第1款和第2款。對這些聯系將按照其對該特定問題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對于本文中案例法律的選擇,其實首先我們應當探討的是《不可撤銷擔保書》注明的“本擔保書適用香港地區法律”是否是當事人選擇的有效準據法,但是又根據上述法律第187條第2款例外條款的規定,我們只能先假設當事人未能選擇有效的準據法,然后按照188條第2款列舉的聯系因素探索與該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
首先,《不可撤銷擔保書》中約定:擔保書必須經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簽字見證方可生效。由此可以看出該擔保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合同,擔保人江門財政局出具該承諾書后交由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之后在見證人處進行了蓋章以表示其見證,至此該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達成,合同生效。所以筆者認為該擔保合同的生效地在內地。其次,《不可撤銷擔保書》雖然是江門財政局單方面出具的承諾書,但是符合擔保合同要件,合同雙方的主體是擔保人江門財政局和債權人中成公司。擔保人江門財政局的工作場所、住所地均在內地,而且其財物來源也是在內地。理論上,金錢作為標的物的債務履行,接受金錢所在地的一方一般為合同履行地,所以香港地區應為該合同履行地。但是單就該擔保合同來看,保證人江門財政局作為合同的主要義務方,與內地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所以筆者認為內地應當作為《不可撤銷擔保書》的最密切聯系地。
接下來我們探討《不可撤銷擔保書》注明的“本擔保書適用香港地區法律”這一法律選擇條款。根據上述187條第2款和第6條第2款,我們可以看出在法律選擇問題上除了尊重當時人的意思自治外,還必須考慮該問題背后的政府利益。當按照當事人的選擇適用香港地區法律時,將破壞內地市場整體的穩定,將侵害內地的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其基本政策。所以《不可撤銷擔保書》中的法律條款的選擇不是有效的法律選擇,該案件的解決只能適用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內地的法律。
4美國沖突法選法理論對我國司法實踐的啟示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的判決書一直沿用“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判決如下”這樣公式化的表達,“判決不說理”成了社會各界指責的焦點。與美國法官書寫的判決書相比,我國的判決書機械的表達方式嚴重缺乏理論依據,造成的結果是法官不愿發散思維,審判結果缺乏說服力。
法官作出判決而不說明理由,即使實體正確,也是有違自然公正的,因為“正義不僅要做得出,更要做得讓人看得見”。法諺有言:法官知法。即便任何人均有權拒絕對案件作出評判,法院仍應針對案件的相關事實提供合理的解釋,這就是法院不得因法律的不完備而拒絕裁判的道理。更何況,法院就個案法律事實間所造成的利益沖突進行價值判斷本身并非難事。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允許法官“造法”的國家。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案件,在無法找到準確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發散思維,運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處理案件。這樣的判決實踐除了為后來的案件提供判決指導,更大的作用是豐富法學理論知識。從實踐到方法,從方法到實踐,美國沖突法的理論就是在這種螺旋式上升的過程中日趨成熟的。所以,運用法學理論豐富法院的判決結果、美國法官勇于實踐的“造法”精神都是我國法官在實踐中需要學習的地方。
美國沖突法理論對美國州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意義十分重大,同樣對于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也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美國沖突理論方法,對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的選擇也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鄧正來.美國現代國際私法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2]王承志.美國沖突法重述之晚近發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