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積金16篇
天津公積金(1)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范圍不明確,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不簡便,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提供貸款資金支持的同時承受著存款貶值的損失等。為彌補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對原《條例》進行了修訂,新《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來和ok范文網小編一起看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吧。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本條例所稱單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四)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本條例所稱職工包括下列人員:
(一)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存在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第五條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和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
第六條本市住房公積金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七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成,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議批準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壞賬核銷的申請;
(五)審議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議通過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第八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六)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和繳存情況;
(九)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十二)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國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場監管、民政、建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的受委托商業銀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務。
第十二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單位名稱、地址和職工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單位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單位招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招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單位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人員住房公積金事宜。
第十五條職工在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職工與新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新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照國家規定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新招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招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職工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并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前款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降低或者緩繳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按月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告知職工。
第二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四條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
第二十五條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對繳存達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提取賬戶內存儲余額時可給予適當的存款利息補貼;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出現經濟困難的職工,可給予適當的貸款利息補貼。
利息補貼所需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業務支出中列支。利息補貼的范圍、條件、標準以及方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死亡證明和繼承或者遺贈證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三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六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八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職工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履行前款義務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四十二條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貸款情況。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職工和單位的查詢申請。
職工和單位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
(二)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瞞報相關信息。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算單位應當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時,應當按照單位或者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單位和職工不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第四十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根據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管理系統,并按照規定與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相銜接。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處以違法所貸款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公積金(2)
天津公積金(3)
商品住房
一、個人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提供個人資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購房人的也應提供相關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貼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復印件3份;配偶為非中國籍公民或港澳臺僑胞的,提供護照及復印件3份。
(2)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及復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齡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提供相關證件及復印件3份。
(7)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情況聲明》(以下簡稱《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無配偶。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復印件3份;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及復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購房人
①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
二、信用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貸款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及公積金情況。
三、購房資料
1.《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四、擔保資料
1.保證擔保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及復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2.抵押擔保
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或質量證書、開發商房地產權證)復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3.質押擔保
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1)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以共有財產質押。
五、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私產住房
一、個人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提供個人資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購房人的也應提供相關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貼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復印件3份;配偶為非中國籍公民或港澳臺僑胞的,提供護照及復印件3份。
(2)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及復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齡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提供相關證件及復印件3份。
(7)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情況聲明》(以下簡稱《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無配偶。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復印件3份;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及復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購房人
①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
二、信用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貸款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及公積金情況。
三、購房資料
1.《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4份及復印件1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監管資金收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3.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交易住房的評估報告3份。
四、擔保資料
1.保證擔保
購房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所購住房《房地產權證》及復印件3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2.質押擔保
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1)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以共有財產質押。
五、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天津公積金(4)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簡化業務操作,提高服務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進行全面調整。此次業務調整以服務廣大繳存職工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簡化辦事流程,縮短業務時限。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一站式辦理,職工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營業柜臺完成提取手續,無需再到銀行辦理任何業務手續。
現將修訂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10號)及有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負責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手續的辦理。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金融結算業務。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提取和非住房消費提取。提取條件、額度及提取范圍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政策執行,提取程序和資料按本規定執行。第二章 辦理程序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包括柜臺提取和委托提取。
柜臺提取是指職工持規定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當時進行相關業務審核,審核通過的當日完成資金提取。審核發現業務需核實處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將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通知職工。職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核實時間為15個工作日。
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相關協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業務承辦銀行按照協議內容自動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并劃入協議指定賬戶。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和支付公共租賃住房房租可辦理委托提取業務。
第五條 職工采取柜臺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卡。除特別規定外,提取資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1.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提取資金劃入職工聯名卡儲蓄賬戶。
2. 職工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按規定持住房公積金查詢卡辦理提取業務的,職工應同時提供其在建設銀行開立的儲蓄賬戶信息,提取資金劃入該賬戶。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時是否注銷賬戶分為銷戶提取和非銷戶提取。
全市繳存職工提取業務可到任一管理部辦理。分中心開戶職工提取業務也可到分中心辦理;職工夫妻雙方一方為管理部職工另一方為分中心職工,可同時在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非銷戶提取業務。
第七條 柜臺提取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提取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辦理。
(一)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代辦人身份證明
1. 代辦人身份證;
2. 《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托書》(附件1)一份,應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委托事項,委托人應簽名確認;職工因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委托他人提取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托書》應經公證。
(二)監護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監護人身份證明
1. 監護人身份證;
2. 具備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第三章 住房消費提取第八條 住房消費提取是指職工因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購買自有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經濟租賃房以及市場租房房租等原因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為非銷戶提取。
第九條 職工全額付款購買自有住房,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購房人身份資料
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購房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不提供)。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文件。職工以夫妻關系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其他提取業務的,可不提供。以下同)。
(三)購房資料,按購房性質不同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1. 購買商品住房應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類)》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2. 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提供《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3.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天津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4. 購買私產住房應提供《房產買賣協議》、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5. 購買公有現住房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所購房屋房地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6. 職工購買外地住房的,應參照上述要求提供相應購房資料,同時還應提供房地產權證及職工所購住房坐落城市的戶籍證明或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出具的職工于所購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證明。
7. 職工與他人共同購買住房的,還應按共同購房人關系分別提供以下資料:與配偶共同購房的,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與非上述家庭成員共同購房的,提供其他購房人簽署放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共同購房放棄提取聲明》(附件2)。
第十條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就貸款償還情況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并提供以下資料:
1. 借款人身份資料: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
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3. 未用于提取的《貸款還款憑證》。
第十一條 職工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再就償還貸款情況辦理分次提取手續。
(一) 首次提取時提供以下資料
1. 購房人身份資料: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購房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3. 購房資料,同“全額付款購買自有住房”提取中購房資料;
4. 個人住房貸款資料:《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貸款還款憑證》以及借款人本人簽署的同意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詢其征信信息的《授權書》(附件3);
5. 職工與他人共同借款的,還應按共同借款人關系分別提供以下資料:與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關系證明;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與非上述家庭成員共同借款的,提供其他借款人簽署放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共同購房放棄提取聲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身份證;
2.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 未用于提取的《貸款還款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修房人身份資料
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建修房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不提供)以及農業戶籍戶口簿。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資料
1.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許可證;
2.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大修住房的,提供大修鑒定證明;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工程預算。
第十三條 職工支付經濟租賃房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首次提取時提供以下資料
1. 承租人身份資料: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承租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3. 支付經濟租賃房房租資料:支付配租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應提供《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據》(以下簡稱《租金收據》)。支付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領取通知單》。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身份證;
2.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支付配租經濟租賃房房租的還應提供未用于提取的《租金收據》。
第十四條 職工市場租房并支付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首次提取時提供以下資料
1. 承租人身份資料: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承租人無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以及夫妻關系證明;
3. 租房及相關資料:
(1)市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2)《天津市個人出租房屋專用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發票》);
(3)租賃房屋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或承租轉租的公有住房租賃協議復印件一份;
(4)承租人及配偶簽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詢授權書》(附件4)以及同意查詢征信信息的《授權書》各一份;
(5)經國土房管部門認定具備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職工可不提供第(4)項,應提供《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 身份證;
2.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 未用于提取的《發票》;
4. 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簽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詢授權書》(或租房資料第(5)項)。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并強制執行的,執行法官應提供以下資料辦理提取手續:
1. 強制執行通知書。
2. 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3. 人民法院介紹信。
4. 執行法官證件。
5. 貸款銀行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自有住房,符合相關政策提取夫妻雙方父母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購房人本人及配偶簽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詢授權書》、同意查詢征信信息的《授權書》、父母身份證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出生證或同戶籍戶口簿等可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第四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第十七條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非銷戶提取。
職工因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重大手術)住院治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非銷戶提取辦理。
職工因以下原因辦理提取手續的,同時注銷賬戶:
1. 離、退休。
2. 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3. 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
4.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 領取失業保險金。
6. 被判處刑罰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7. 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8. 住房公積金賬戶因解除勞動關系封存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
9. 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并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直接匯入職工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賬戶)。
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及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職工辦理銷戶提取業務,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取人身份資料
1. 身份證,職工到國外定居的,應提供當地簽發的護照及經公證的中文譯本或翻譯中心出具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原件由分中心或管理部留存。到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當地簽發的護照或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 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卡。
(二)證明資料
1. 離休職工應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及市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退休職工應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市、區、縣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退職證;
2. 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提供職工戶口簿;
3. 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加蓋“注銷”印章的戶口簿;
4.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天津市傷、病托管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5.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保險金證明,其中,憑銀行存折領取的提供銀行存折;憑儲蓄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提供儲蓄卡及憑儲蓄卡打印的銀行對賬單;
6. 被判處刑罰并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7. 戶口遷出本市并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應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未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封存的,應提供職工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 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并在當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或繳存證明。繳存證明應注明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于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賬戶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并加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章。
第十九條 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繼承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 職工配偶及全部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
2. 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可提供住房公積金查詢卡。
3. 夫妻關系證明,如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明示職工與配偶夫妻關系的,可不提供本證明。
4. 職工死亡證明,如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明示職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證明。
5. 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為一審判決(裁定)的,還應提供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出具的《承諾書》(附件5)一份。
第二十條 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并提供以下資料:
1. 低保或特困職工身份資料: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低保或特困職工無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3.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救助卡。
4. 提取人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救助卡持證人的,還應提供與持證人同戶籍的戶口簿。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癥、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可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取人身份資料
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三)提取人與患者關系資料,包括夫妻關系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資料
1. 職工本人、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參加醫療保險,患大病就醫的提供以下資料:
市醫保定點醫院或醫保機構認可的醫院加蓋就診醫院醫療保險證明專用章的《診斷證明書》(因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提取住房公積金,《診斷證明書》中未明確手術治療的,還需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以下同);住院費用清單;加蓋就診醫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在與市社保中心聯網的定點醫院就醫的,應提供加蓋就診醫院醫療保險證明專用章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申請支付審核單》或加蓋就診醫院收費印章的《天津市醫療機構住院專用收據》(紅聯);
在未與社保中心聯網的醫院就醫的,提供加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印章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單位申請支付明細表》。
2. 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參加醫療保險,因患大病就醫的,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并加蓋醫院診斷證明章的《診斷證明書》;加蓋就診醫院收費印章的《天津市醫療機構住院專用收據》(紅聯)或其他醫療單位住院票據;住院費用清單;加蓋就診醫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第五章 償還公積金(組合)貸款委托提取第二十二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在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戶或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還款代扣賬戶(僅限部分開通該業務銀行可劃入代扣賬戶)。
第二十三條 申請開辦委托提取業務應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按月還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提申請協議》)。
《委提申請協議》的簽訂可與貸款申請同時辦理,也可于貸款發放后單獨辦理。協議的簽訂、變更及終止應由本人辦理,不得代辦。除貸款同時簽訂《委提申請協議》外,其他業務手續均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經審核同意后,協議次日生效。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貸款同時申請委托提取業務的,《委提申請協議》與貸款合同同時簽訂。自申請辦理委托提取至公積金貸款發放期間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業務。同時申請辦理配偶委托提取的,還應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于貸款發放后申請辦理委托提取業務的,借款人及配偶應提供以下資料:
1. 借款人身份資料: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2. 配偶同時申請委托提取業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夫妻關系證明。
3. 《貸款還款憑證》。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配偶持以下資料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變更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
1. 借款人配偶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原《委提申請協議》一份。
2. 借款人配偶申請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證、配偶身份證、夫妻關系證明、配偶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原《委提申請協議》一份。
第二十七條 《委提申請協議》生效后,住房公積金貸款賬號變更、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銀行儲蓄賬號變更、繳存單位發生變動、借款人或配偶新設立補充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賬戶的,《委提申請協議》相應內容自動變更并繼續有效。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委托提取資金賬戶均注銷的,《委提申請協議》自動終止。借款人申請終止《委提申請協議》的,應持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原《委提申請協議》一份與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終止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
第二十九條《委提申請協議》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委托提取業務承辦銀行在借款人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后,按下列規則辦理提取手續:
(一)委托提取額度
1.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余額(包括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以下同)大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資金賬戶余額小于或等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資金賬戶余額;
3.職工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均為零時,暫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時間
1.借款人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大于等于當月還款額的,自還款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小于當月還款額,且雙方均已繳存當月住房公積金的,自還款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資金賬戶余額合計小于當月還款額,且有一方或雙方均未繳存當月住房公積金的,暫不辦理提取。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發生匯繳的,按照上述規則處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辦理提取,遇節假日提前。第六章 支付公共租賃住房房租委托提取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簽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委托提取協議》(以下簡稱《公租房委提協議》)。《公租房委提協議》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建設銀行按月根據房租支付及補貼情況提取住房公積金并劃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賬戶。《公租房委提協議》的簽訂、變更、終止均到分中心、管理部辦理。
第三十一條簽訂《公租房委提協議》,應提供以下資料:
1. 身份證。
2.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4.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協議》簽訂由提取職工本人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多名家庭成員可同時簽訂《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三十二條《公租房委提協議》簽訂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新增提取人應持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變更《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三十三條職工可申請終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持身份證及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變更《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號變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證、《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變更后租金代扣卡變更《公租房委提協議》。
第三十五條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間,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動或新增補充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賬戶的,《公租房委提協議》相關內容自動變更并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公租房委提協議》生效后,職工或配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該職工公租房委提業務自動中止,貸款結清后自動恢復。
第三十七條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協議》自動終止。
1.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等于自負房租金額。
2. 公租房委托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均注銷。
3. 公租房委托提取職工均終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公租房委提協議》生效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建設銀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對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職工,按以下規則辦理提取手續:
1. 協議約定提取職工累計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承租家庭累計自負房租金額。
2. 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家庭成員順序進行提取。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提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與住房公積金提取同時辦理,提取額度與住房公積金合并計算。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3〕17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集〔2011〕54號)于本規定施行之日廢止。附件:1.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托書
2.共同購房放棄提取聲明
3. 授權書
4.自有住房信息查詢授權書
5.承諾書
天津公積金(5)
天津公積金(6)
天津公積金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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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積金提取條件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 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 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 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 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實施。原《關于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有關規定》(津房改資[1998]78號)、《關于〈關于辦理住房公積金支取的有關規定〉的補充規定》(津房改資[1999]70號)、《關于對采取預約購房方式購買公有住房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津房改資[1999]109號)、《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支取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資[2001]31號)、《關于調整支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資[2002]49號)同時廢止。本文結束,感謝您的閱讀!
天津公積金(7)
天津社保公積金辦理流程
一、 社會保險辦理
1、 新單位辦理社保,首先到公司所在區社保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攜帶稅務登記證、開戶銀行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填寫社保登記表(蓋公章),規定通知日期(一般幾個工作日后)領取單位社保登記證。
2、 當月為員工辦理社保,需當月先到所在區勞動局進行勞動登記,填寫用人單位用工登記表,員工登記需攜帶天津市統一勞動合同、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就失業證、已經蓋好單位公章的勞動局津勞登記6號表(一式三份)。辦理就業登記每人產生費用15元。
3、 本月26日至次月8日辦理次月的社保申報繳費,需攜帶勞動局登記6號表(勞動局蓋好章)、員工身份證復印件、養老保險手冊、蓋好公章的津社保登記4號表(一式兩聯),辦理繳費人員社保繳費增減變動。
4、 辦理好人員增減后,需攜帶本單位社保單位代碼到區所在社保中心大廳打印社保繳費通知單。
5、 每月15日前必須完成社保繳費,繳費方式為臨柜繳費,需攜帶繳費通知單及現金,去中國銀行柜臺繳費。
6、 員工檔案管理需在勞動局所在的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登記需攜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提檔需在人才中心開據提檔函,憑提檔函提取員工檔案,送存人才中心,存檔費每年結算,費用:每人每半年60元。
二、 公積金辦理
1、 新單位辦理,首先到公司注冊地所在區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兩份,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兩份,單位繳存登記表一式二份(改公章)。提供資料6個工作日后可領取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及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卡。
2、 辦理匯繳前需要確定員工公積金狀態,若為封存狀態,需本單位開具接受信,辦理轉移接收。若為新開戶,只需辦理時攜帶身份證復印件即可。
3、 匯繳需攜帶蓋好公章的匯繳匯總表(一式三份)、繳存增加清冊(一式三份),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
4、 匯繳申請辦理后,需攜帶匯繳匯總表到相關窗口進行繳費,我司繳費方式為現金繳費,需攜帶建設銀行的銀行卡,填寫現金繳款單,輸入密碼完成繳費。
5、 繳費完成后,為新員工(之前無公積金卡)辦理建設銀行公積金龍卡,需攜帶匯繳完成的繳費匯總表、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員工登記申請表(蓋公章),進行辦理,15個工作日后去相關窗口取卡。
天津公積金(8)
天津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政策問答 2010-07-12
1、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并在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且所在單位不欠繳;
(2)本人未負有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
(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狀況良好;
(4)職工購買、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2、如何界定“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
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并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
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1個月,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并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3、如何界定“征信狀況良好”?
(1)征信狀況良好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貸款當前不存在逾期或擔保人代還;
②貸記卡當前不存在逾期;
③準貸記卡不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還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④貸記卡不存在近12個月內未還最低還款額次數超過6期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⑤單筆貸款24個月內不存在連續逾期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
⑥不存在近兩年內貸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等記錄;
⑦單筆貸款不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
⑧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2)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還款情況需滿足以下要求:
①最近24個月連續逾期不應超過6期(含擔保人代償);
②累計逾期次數不得超過24次;
③無因違反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被起訴或一次性擔保人代償的情況。
4、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需提供哪些資料?
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提供個人資料、購房資料和擔保資料,以及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房、私產房申請貸款所需的個人資料基本一致,購房資料和擔保資料略有不同。
一是個人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資料
①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貼有照片
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復印件3份;配偶為非中國籍公民或港澳臺僑胞的,提供護照及復印件3份。
②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
③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④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⑤借款人本市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及復印件2份。
⑥借款人年齡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提供相關證件及復印件3份。
⑦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無配偶聲明》3份。
(2)未成年子女身份資料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復印件3份;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及復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資料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購房人資料:
①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
證明及復印件3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3份。
二是購房資料
(1)購買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②《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2)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②《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3)購買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①《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②《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③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及復印件3份;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及復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購房人與《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不一致的,提供區縣房管部門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及復印件2份。
(4)購買私產住房
①《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4份及復印件1份;
②《天津市私產住房交易委托資金代收憑證》及復印件4份;
③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交易住房的評估報告3份。
三是擔保資料
(1)購買商品住房
①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及復印件2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3份。
②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或質量證書、開發商房地產權證)復印件2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以共有財產抵押(質押)保證書》2份。
③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以共有財產抵押(質押)保證書》2份。
(2)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①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及復印件2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3份。
②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以共有財產抵押(質押)保證書》2份。
(3)購買私產住房:
①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所購住房《房地產權證》及復印件3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3份。
②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以共有財產抵押(質押)保證書》2份。
5、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貸款期限如何確定?
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不得超過20年;購買公有現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過10年。
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五年。法定退休年齡一般按照女性55歲、男性60歲計
算;國家另有規定的,退休年齡按其規定執行但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
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上述兩種方法計算的低值。
6、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貸款額度如何確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額度的:
[(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
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價格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其中貸款成數根據購建修房屋的不同類型和房貸套數來確定:
a.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或私產住房。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產住房),且所購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2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于所購住房價款的80%;所購住房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于所購住房價款的70%。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貸款額度不高于所購住房價款的50%。
職工家庭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私產住房的,房屋價格和評估價格不一致時,取二者低值核定額度。
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b.購買公有現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價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建修住房所需費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計算的貸款額度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得高于職工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的按2萬計算。
④按照貸款最高限額計算的貸款額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申請貸款時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限額70萬元。
申請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正常繳存按月住房補貼的,參照正常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執行。
計算出的貸款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為零的千位加一。
7、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擔保方式有哪些?分別適用于哪些情況?
目前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三種方式。
(1)購買商品房期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的必須采取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職工為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或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的,也必須采取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
(2)購買商品房現房(已取得商品房準許使用證或商品房質量證書、開發商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且借款人為本市戶籍、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采用抵押擔保方式,也可采用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可以采用保證、質押或提供借款人其他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自有住房抵押的擔保方式。
抵押住房現值按照購買該住房的總價款或者該住房評估價值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
80%;采用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本息總額。
8、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是否需要用所購住房辦理抵押或抵押反擔保?
根據我市現行政策,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必須以所購住房作為擔保抵押物,不能以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擁有產權證的住房抵押。
9、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辦理程序是什么?辦理時限是怎樣規定的?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辦理程序包括8個步驟,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
(1)銀行受理申請:借款人攜帶所需資料到貸款銀行進行貸款申請,貸款銀行當時受理并審核,審核確認后指導借款人填寫打印貸款申請表,并由借款人確認,并將信息傳送公積金中心;
(2)貸款初審:公積金中心當時對貸款申請表進行初審,做出準予或不予貸款申請的確認;
(3)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委托提取協議書等貸款資料上簽字;貸款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委托提取協議書等簽章;
(4)貸款擔保:保證擔保的,由擔保公司在6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及反擔保手續;抵押擔保的,由貸款銀行在6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質押擔保的,由貸款銀行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質押手續;
(5)貸款報批:貸款銀行在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料報送到公積金中心審批;
(6)貸款復審:公積金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對貸款資料進行復審,做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
(7)資金劃撥:公積金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撥到貸款銀行;
(8)貸款發放:貸款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賬戶。
10、目前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哪些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兩種按月分期歸還方式。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11、等額本金和等額本息兩種還款方式有何區別?
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是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其中歸還的本金和利息的配給比例是逐月變化的,利息逐月遞減,本金逐月遞增。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是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
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分別適合不同的借款人,沒有絕對的利弊之分。等額本息每月還款固定,適用
于在整個貸款期內家庭收入有穩定來源的借款人。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的償還額逐月減少,開始還款的壓力較大,后期壓力較小,較適合于已經有一定的積蓄,但預期收入可能逐漸減少的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12、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如何提前還款?
提前還款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兩種方式。
對提前還款的還款額、提前還款次數、已貸款時間等都沒有限制,也沒有收取違約金的要求。
提前償還組合貸款時,應采取同一種還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償還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銀行個人貸款本息。
13、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期間如遇法定利率調整,如何執行新的利率?
貸款期限在一年內(含一年)的貸款,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14、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還款日如何確定?
每月還款日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發放日在當月的對應日,沒有對應日的為該月末最后一天。
15、目前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哪些還款途徑?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承辦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貸款承辦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天津公積金(9)
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使用說明書
1.單位網上業務的開辦
1.1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概念
1.1.1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于互聯網平臺開發的業務處理系統。全市各繳存單位可通過該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繳存、封存、年度繳存額調整等業務,并可查詢本單位各類賬戶信息。
1.1.2 單位開辦網上業務系統,應與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協議》,單位可選擇1.2或1.3兩種方式之一開辦網上業務。為了單位能夠使用網上業務系統全部功能,單位應與中心已簽訂《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劃轉協議書》,即以委托收款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建設銀行網銀客戶開辦網上業務
1.2.1已開辦建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的單位可到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簽約手續,單位在建設銀行支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協議》(一式三份)及《單位申請公函》,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印鑒后交回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建設銀行當時對業務進行審核受理,審核無誤的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協議》上加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建設銀行印章并退單位一份。協議當日生效,生效后單位可使用建設銀行網銀UKEY登錄網上業務系統。
1.2.2 通過本方式開辦網上業務的單位可使用一個UKEY為多個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補貼)網上業務。申請代理業務模式的單位應持相關授權證明到建設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1.3 非建行網銀客戶開辦網上業務
1.3.1 未通過建設銀行網銀系統開辦網上業務的單位可直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開辦網上業務。單位持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到分中心、管理部辦理網上業務簽約手續。其中分中心單位應到分中心辦理,其他單位可到任一管理部辦理。
1.3.2 分中心、管理部當時為單位辦理簽約手續,協議簽訂后,單位應持《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在分中心、管理部中富現場服務點申請領取UKEY或直接到所在區縣中富認證服務網點申請領取UKEY。現場服務時間詳見公積金網站或中富電子認證官網。
1.3.3 住房公積金中心客服熱線12329。中富電子認證客服熱線88330066。
2.網上業務系統的安裝
2.1 系統配置
系統支持32位IE內核瀏覽器,最低要求IE7,推薦IE8
2.2 軟件安裝
單位可在網上業務系統登錄界面下載保存以下安裝文件并進行安裝。
2.2.1根證書安裝:雙擊根證書安裝文件:InstallRoot.exe;點擊“安裝”,后點擊“完成”
2.2.2 建行E路護航?安裝(使用建設銀行UKEY單位進行此項安裝)
雙擊建行E路護航?安裝文件:建行UKEY安裝包.exe
如有如下提示,均點擊“是”
安裝界面提示客戶安全組件安裝成功,點擊“完成”即可
注意事項:在運行IE時,IE如提示“該網站需要運行以下加載項”,選擇運行加載項。
2.2.3中富UKEY安裝(使用中富UKEY單位進行此項安裝)
雙擊中富UKEY安裝文件:中富UKEY證書安裝包.exe,點擊“下一步”
安裝后,點擊“完成”
注意事項:
在運行IE時, IE如提示“該網站需要運行以下加載項”,選擇運行加載項。
2.2.4 報表工具安裝
雙擊報表工具安裝文件:grbsctl5.exe,選擇“簡體中文”,點擊“OK”后點擊“安裝”
安裝后點擊“完成”。
3.網上業務系統的登錄
3.1 使用建行網銀UKEY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登錄
3.1.1進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點擊右側“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進入網繳認證方式選擇界面
word/media/image13.gif
3.1.2 選擇“建行認證登錄”認證方式
word/media/image13.gif
3.1.3 打開界面后,插入建行UKEY,輸入客戶號,操作員號,點擊登錄,輸入密碼。
3.1.4系統進入單位用戶選擇界面,選擇網繳單位后,系統進入單位用戶確認界面(如無單位代理繳存的情況,直接進入單位用戶確認界面)點擊確定后,進入網上業務系統。
3.2 使用中富UKEY登錄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登錄
3.2.1 進入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點擊右側“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進入網繳認證方式選擇界面,選擇“中富認證登錄”認證方式。打開界面后,插入中富UKEY,點擊登錄,輸入密碼
word/media/image22.gif
系統進入單位用戶確認界面,點擊確定后,進入網繳系統。
3.3使用建行網銀UKEY通過建設銀行網銀系統登錄
word/media/image25.gif安裝建行UKEY驅動程序后,插入建行UKEY,界面提示網銀盾已準備就緒。
登錄建設銀行網站,選擇公司機構客戶-->企業網上銀行登錄。如客戶端中存在多個證書,出現證書選擇界面,選擇正確的建行UKEY證書,點擊確定。在輸入網銀盾密碼界面輸入正確密碼,點擊確定。
word/media/image26.gif
進入企業網銀登錄界面,系統自動顯示要登錄的客戶識別號、操作員代碼。輸入登錄密碼后,點擊登錄。
word/media/image28.gif
系統進入建行-企業網銀界面,點擊“進入操作界面”
word/media/image29.gif選擇菜單右側的全部功能,點擊財政社保菜單,選擇公積金新模式菜單,點擊“跳轉公積金網站”按鈕。
word/media/image30.gif界面出現“去公積金中心”鏈接地址,點擊“去公積金中心”
系統跳轉到天津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如存在代繳單位,進入單位選擇界面,點擊確定繳存單位后,系統進入所選單位確認界面,點擊確定。系統進入天津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操作界面
word/media/image33.gif4 網上業務辦理
4.1 辦理業務時間
網上業務辦理時間為工作日9:00至16:30。
4.2 匯繳繳存業務辦理流程
4.2.1 匯繳繳存業務需由兩名經辦人員分別使用UKEY進行操作,其中一名人員制單審核,另一人進行劃款操作。兩個UKEY不限定固定權限,但同一筆業務不得使用同一個UKEY進行審核并劃款。
4.2.2 選擇業務種類。經辦人員點擊界面左側“公積金匯繳繳存”進入繳存業務匯總表界面。
4.2.3 制單審核
(1)在業務匯總表界面白色空格位置錄入單位匯繳信息;
(2)錄入后點擊“保存匯總表”按鈕,系統進行匯總表數據平衡性檢查。審核無誤的,系統對匯總表信息進行保存登記;
(3)錄入清冊信息:其中包括“錄入開戶職工”、“錄入封存職工”和“錄入啟封職工”。如匯繳同時
辦理個人補繳業務的,還應“錄入補繳職工”;
word/media/image34.gif(4)清冊信息錄入完畢后,點擊“審核匯繳數據”按鈕,系統對匯總表信息與清冊信息進行核對審核。審核無誤后,完成制單操作。
“錄入新開戶職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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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入啟封職工”界面
word/media/image37.gif
“錄入封存職工”界面
“錄入個人補繳”界面
“審核匯繳數據”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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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劃款操作
另一經辦人員使用另一UKEY重新登錄網上業務系統,點擊左側“公積金匯繳繳存”進入匯總表界面,進行如下操作:
(1)點擊匯總表界面上的查詢按鈕,調出制單審核人員錄入的單位繳存信息,確認無誤后,點擊界面右下角“劃款確認”按鈕,切換到劃款界面;
(2)點擊右下角“匯繳劃款”按鈕(建行網銀還應按提示輸入UKEY密碼)。劃款操作成功的,系統提示“該筆匯繳業務劃款請求已成功發送!”。匯繳業務辦理當天可入賬。入賬成功后,可“打印受理憑證”。
“匯繳劃款”界面
word/media/image40.gif
錄入建行UKEY密碼
“劃款成功提示”
4.3 個人補繳業務
個人補繳業務操作流程同匯繳繳存。兩名單位經辦人員分別進行制單審核和劃款操作。
經辦人員點擊“公積金個人補繳”進入業務界面進行相關操作。
制單審核環節,“繳存匯總表”只錄入個人補繳相關信息。保存匯總表后,點擊“錄入補繳職工”按鈕,進入補繳清冊錄入界面,逐一錄入個人補繳職工信息,錄入后進行業務審核。
審核完畢后,另一經辦人員對其進行確認。確認無誤的,進行劃款操作。
4.4 網上封存業務
網上封存業務只需單位一名經辦人員辦理。經辦人員使用具有住房公積金業務權限的任一UKEY均可辦理。
4.4.1 選擇業務種類。經辦人員點擊業務左側“公積金封存”進入封存界面。
word/media/image45.gif
4.4.2 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員錄入封存匯總表人數;
(2)點擊“保存匯總表”按鈕;
(3)點擊“錄入封存職工”,進入清冊錄入界面,錄入職工個人代碼或選擇職工信息;
(4)錄入完成后點擊“審核封存數據”按鈕;
(5)審核無誤后點擊“業務辦理確認”按鈕,系統提示“該筆封存業務已成功辦理!”,成功后可“打印受理憑證”。
word/media/image46.gif
word/media/image48.gif
4.4.3注意事項
網上辦理的封存業務,職工封存原因默認為“保留勞動關系”。單位如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為其辦理封存手續的,應到分中心、管理部柜臺辦理封存手續。
4.5 繳存額調整
單位在6月份匯繳入完賬后,應根據當年的調整政策,自行在網上辦理調整業務。調整業務只需單位一名經辦人員使用具有住房公積金業務權限的任一UKEY均可辦理。
4.5.1 選擇業務類型。經辦人員在頁面左側點擊“調整”進入調整界面。
4.5.2 辦理流程
繳存額調整應先生成調整清冊,下載保存清冊后,用調整盤程序調整職工的基數和比例,最后生成調整文件并導入到網上業務系統,完成調整業務提交操作。住房公積金調整后繳存比例如需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應在導入調整清冊前到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繳存比例提高或降低審批手續。
4.5.2.1 生成調整清冊
經辦人員在調整界面點擊“生成清冊”,彈出G*.TXT下載界面,點擊保存下載調整清冊。用調整盤(分中心管理部領取或從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進行調整后生成Gtb2.TXT文件。
word/media/image40.gif
4.5.2.2 導入調整清冊
單位經辦人員通過生成清冊文件并完成調整清冊后,按步驟進行以下操作:
(1)錄入調整匯總表信息,完成后點擊“保存匯總表”按鈕,系統審核填寫信息無誤的,系統提示:“匯總表保存成功!”;
(2)進入清冊界面,點擊頁面右上方“導入清冊”按鈕。系統彈出對話框后,點擊“導入TB2.TXT文件”,將已保存的調整清冊文件導入到網上業務系統中。導入后,清冊顯示職工姓名、個人代碼、身份證號碼、調整后繳存基數、繳存額等信息。確認無誤的 ,保存清冊信息,系統提示“調整清冊導入成功!”;
(3)返回調整總表界面,點擊“審核調整數據”按鈕,系統對調整匯總信息與導入的清冊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系統提示“匯繳數據審核成功!”,該筆調整業務完成。
錄入調整匯總表:
word/media/image40.gifword/media/image51.gif
導入調整清冊:
word/media/image40.gifword/media/image53.gifword/media/image54.gif
審核調整數據:
word/media/image57.gifword/media/image58.gif
4.6 清冊的導入與導出
4.6.1新開戶清冊導入: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可按照模板制作新開戶職工清冊,并在辦理匯繳業務時進行上傳導入,以減少在線填寫清冊的時間。
4.6.1.1 下載清冊模板并填寫。在角輔助功能中,選擇“模板下載”里,點擊“清冊導入模板下載”,進入模板類型下載界面,選擇清冊類型(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點擊“下載”,按照文件下載提示進行保存操作,完成清冊模版下載操作(清冊模板為Excel格式)。下載后,按照清冊模板的格式,錄入新開戶職工的相關信息,錄入完成后保存。
word/media/image60.gif
4.6.1.2清冊的導入及使用:在“公積金匯繳繳存”的界面中,完成匯總表的錄入后,進入清冊界面,在清冊右上角點擊“導入清冊”,彈出對話框后,點擊“導入Excel”按鈕,點選之前保存的Excel清冊,點擊“保存,”系統提示“匯繳清冊導入成功!”清冊導入成功后,按照匯繳繳存業務操作流程進行相關審核及劃款操作。
word/media/image62.gifword/media/image63.gif
4.6.2 清冊導出:在“公積金匯繳繳存”中,調出已錄入或已匯繳劃款的匯總表,進入清冊界面,點擊“導出清冊”按鈕,導出已錄入的清冊。
word/media/image65.gif
5 常見問題
(1)如何查詢業務辦理進度
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別,點擊匯總表界面上的“查詢”按鈕,調出業務后,在左下角可以查看業務辦理進度,資金匯繳進度也可以通過輔助功能中的信息查詢進行查看。
(2)通過模板導入的新開戶清冊錄入的身份證號不能正常顯示
將模板中的新開戶清冊身份證號一欄里的單元格格式,設置成為文本格式即可。
(3)如何修改或刪除系統審核有誤的職工信息
在相應的匯總表界面點擊左上角“清冊”按鈕。進入清冊界面后,能夠查看到該筆業務所有錄入的人員信息。系統審核有誤的,鼠標放到錯誤的人員信息上,會提示相應的錯誤原因,鼠標雙擊或點擊“修改”按鈕,可對錄入的信息進行修改,也可點擊“刪除”按鈕刪除該條信息。
(4)調整后的首月匯繳無法正確顯示調整后的匯繳金額
調整做完后,需要在7月份的匯總表上錄入調整差額后,系統才能正確顯示調整后月繳額,調整差額可以為負數(調整差額=調整后月繳額-調整前月繳額)。
(5)網上辦理匯繳業務時能否通過同一筆業務為新開戶職工或啟封外單位職工進行個人補繳?
為了增強網上業務的便捷性,網上業務與柜臺業務設計有一定差異,所以無法在同一筆業務辦理新開戶職工或啟封職工的個人補繳業務。需等待帶有職工新開戶或啟封后首月繳存匯繳業務資金入帳后,再通過新業務為職工辦理個人補繳業務。網上繳存業務均為當天到賬,因此,多筆業務均可當日完成。
(6)網上繳存業務都是當天到賬嗎?
網上所有繳存業務均當天到賬,人員增減及繳存業務可在一天辦理。
(7)已經通過劃款確認的業務能刪除嗎?
已經通過劃款確認的業務是無法刪除的,需要單位經辦人員謹慎操作。
(8)已通過劃款確認但記賬失敗的業務能夠調出重新進行劃款?
劃款記賬失敗的業務無法調出來再次做劃款。需要單位經辦人員重新錄入業務信息,再次保存審核后再進行劃款確認。
(9)點擊打印受理憑證后只能打印出匯總表,無法打印已錄入的清冊?
清冊需單位經辦人員將清冊導出后自行打印。
天津公積金(10)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的通知
【法規類別】房地產信貸
【發文字號】津公積金中心[2008]145號
【發布部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日期】2008.11.15
【實施日期】2008.12.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的通知
(津公積金中心〔2008〕145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為加大對中低收入職工解決和改善住房問題的支持,規范和公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程序,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津公積金委〔2008〕12號)的出臺,現制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津公積金委〔2008〕1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審批和管理工作。貸款承辦銀行負責受理申請、簽訂合同、辦理抵押(質押)擔保、發放貸款及交接有關貸款資料和票據工作。天津市津房置業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負責辦理保證擔保及反擔保,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章 貸款辦理
第一節 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條 個人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提供個人資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購房人的也應提供相關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貼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復印件3份。
(2)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及復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齡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提供相關證件及復印件3份。
(7)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無配偶聲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復印件3份;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復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購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購房人資料
(1)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3份。
第四條 信用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同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及住房公積金情況聲明》(附件2)2份
第五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資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2)自籌資金付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2、限價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2)自籌資金付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3、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1)《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2)自籌資金付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3)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
天津公積金(11)
附件1
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托書
本人 (身份證號: )委托 (身份證號: ),代理本人辦理提取手續。
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天津公積金(12)
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
限價商品住房
?
一、個人資料
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應提供個人資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購房人的也應提供相關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貼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復印件3份;配偶為非中國籍公民或港澳臺僑胞的,提供護照及復印件3份。
(2)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及復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齡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提供相關證件及復印件3份。
(7)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無配偶聲明》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復印件3份;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及復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購房人
①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無配偶聲明》3份。
二、購房資料
1.《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三、擔保資料
1.保證擔保
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及復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3份。
2.質押擔保
采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
(1)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同意以共有財產抵押(質押)保證書》2份。
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天津公積金(13)
天津公積金(14)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
【法規類別】房地產財會
【發文字號】津公積金中心[2010]64號
【發布部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日期】2010.05.20
【實施日期】2010.05.24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失效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2012)[失效]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
(津公積金中心〔2010〕64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現將《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管理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自2010年5月24日起執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向各單位重新發放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原單位卡同時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管理操作規定》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方便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查詢等業務,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 》(津公積金委〔2006〕1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以下簡稱“單位卡”)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建立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發放的繳存登記證件。
單位卡的領取、掛失補辦、更換及注銷業務應到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簡稱“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單位卡密碼修改及掛失業務可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天津公積金(15)
天津公積金網繳手冊新
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使用說明書
1.單位網上業務的開辦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概念
1.1.1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于互聯網平臺開發的業務處理系統。全市各繳存單位可通過該系統辦理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的繳存、封存、年度繳存額調整等業務,并可查詢本單位各類賬戶信息。
1.1.2 單位開辦網上業務系統,應與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協議》,單位可選擇或兩種方式之一開辦網上業務。為了單位能夠使用網上業務系統全部功能,單位應與中心已簽訂《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劃轉協議書》,即以委托收款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建設銀行網銀客戶開辦網上業務
1.2.1已開辦建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的單位可到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簽約手續,單位在建設銀行支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協議》(一式三份)及《單位申請公函》,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印鑒后交回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建設銀行當時對業務進行審核受理,審核無誤的在《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協議》上加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建設銀行印章并退單位一份。協議當日生效,生效后單位可使用建設銀行網銀UKEY登錄網上業務系統。
1.2.2 通過本方式開辦網上業務的單位可使用一個UKEY為多個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補貼)網上業務。申請代理業務模式的單位應持相關授權證明到建設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非建行網銀客戶開辦網上業務
1.3.1 未通過建設銀行網銀系統開辦網上業務的單位可直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開辦網上業務。單位持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到分中心、管理部辦理網上業務簽約手續。其中分中心單位應到分中心辦理,其他單位可到任一管理部辦理。
1.3.2 分中心、管理部當時為單位辦理簽約手續,協議簽訂后,單位應持《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辦理協議》在分中心、管理部中富現場服務點申請領取UKEY或直接到所在區縣中富認證服務網點申請領取UKEY。現場服務時間詳見公積金網站或中富電子認證官網。
1.3.3 住房
2.網上業務系統的安裝
系統配置
系統支持32位IE內核瀏覽器,最低要求IE7,推薦IE8
軟件安裝
單位可在網上業務系統登錄界面下載保存以下安裝文件并進行安裝。
2.2.1根證書安裝:雙擊根證書安裝文件:;點擊“安裝”,后點擊“完成”
2.2.2 建行E路護航安裝(使用建設銀行UKEY單位進行此項安裝)
雙擊建行E路護航安裝文件:建行UKEY安裝包.exe
如有如下提示,均點擊“是”
安裝界面提示客戶安全組件安裝成功,點擊“完成”即可
注意事項:在運行IE時,IE如提示“該網站需要運行以下加載項”,選擇運行加載項。
2.2.3中富UKEY安裝(使用中富UKEY單位進行此項安裝)
雙擊中富UKEY安裝文件:中富UKEY證書安裝包.exe,點擊“下一步”
安裝后,點擊“完成”
注意事項:
在運行IE時, IE如提示“該網站需要運行以下加載項”,選擇運行加載項。
2.2.4 報表工具安裝
雙擊報表工具安裝文件:,選擇“簡體中文”,點擊“OK”后點擊“安裝”
安裝后點擊“完成”。
3.網上業務系統的登錄
使用建行網銀UKEY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登錄
3.1.1“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進入網繳認證方式選擇界面
3.1.2選擇“建行認證登錄”認證方式
3.1.3 打開界面后,插入建行UKEY,輸入客戶號,操作員號,點擊登錄,輸入密碼。
3.1.4系統進入單位用戶選擇界面,選擇網繳單位后,系統進入單位用戶確認界面(如無單位代理繳存的情況,直接進入單位用戶確認界面)點擊確定后,進入網上業務系統。
使用中富UKEY登錄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登錄
3.2.1 “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進入網繳認證方式選擇界面,選擇“中富認證登錄”認證方式。打開界面后,插入中富UKEY,點擊登錄,輸入密碼
系統進入單位用戶確認界面,點擊確定后,進入網繳系統。
使用建行網銀UKEY通過建設銀行網銀系統登錄
安裝建行UKEY驅動程序后,插入建行UKEY,界面提示網銀盾已準備就緒。
登錄建設銀行網站,選擇公司機構客戶-->企業網上銀行登錄。如客戶端中存在多個證書,出現證書選擇界面,選擇正確的建行UKEY證書,點擊確定。在輸入網銀盾密碼界面輸入正確密碼,點擊確定。
進入企業網銀登錄界面,系統自動顯示要登錄的客戶識別號、操作員代碼。輸入登錄密碼后,點擊登錄。
系統進入建行-企業網銀界面,點擊“進入操作界面”
選擇菜單右側的全部功能,點擊財政社保菜單,選擇公積金新模式菜單,點擊“跳轉公積金網站”按鈕。
界面出現“去公積金中心”鏈接地址,點擊“去公積金中心”
系統跳轉到天津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如存在代繳單位,進入單位選擇界面,點擊確定繳存單位后,系統進入所選單位確認界面,點擊確定。系統進入天津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辦理系統操作界面
4 網上業務辦理
辦理業務時間
網上業務辦理時間為工作日9:00至16:30。
匯繳繳存業務辦理流程
4.2.1 匯繳繳存業務需由兩名經辦人員分別使用UKEY進行操作,其中一名人員制單審核,另一人進行劃款操作。兩個UKEY不限定固定權限,但同一筆業務不得使用同一個UKEY進行審核并劃款。
4.2.2 選擇業務種類。經辦人員點擊界面左側“公積金匯繳繳存”進入繳存業務匯總表界面。
4.2.3 制單審核
(1)在業務匯總表界面白色空格位置錄入單位匯繳信息;
(2)錄入后點擊“保存匯總表”按鈕,系統進行匯總表數據平衡性檢查。審核無誤的,系統對匯總表信息進行保存登記;
(3)錄入清冊信息:其中包括“錄入開戶職工”、“錄入封存職工”和“錄入啟封職工”。如匯繳同時
辦理個人補繳業務的,還應“錄入補繳職工”;
(4)清冊信息錄入完畢后,點擊“審核匯繳數據”按鈕,系統對匯總表信息與清冊信息進行核對審核。審核無誤后,完成制單操作。
“錄入新開戶職工”界面:
“錄入啟封職工”界面
“錄入封存職工”界面
“錄入個人補繳”界面
“審核匯繳數據”界面
4.2.4 劃款操作
另一經辦人員使用另一UKEY重新登錄網上業務系統,點擊左側“公積金匯繳繳存”進入匯總表界面,進行如下操作:
(1)點擊匯總表界面上的查詢按鈕,調出制單審核人員錄入的單位繳存信息,確認無誤后,點擊界面右下角“劃款確認”按鈕,切換到劃款界面;
(2)點擊右下角“匯繳劃款”按鈕(建行網銀還應按提示輸入UKEY密碼)。劃款操作成功的,系統提示“該筆匯繳業務劃款請求已成功發送!”。匯繳業務辦理當天可入賬。入賬成功后,可“打印受理憑證”。
“匯繳劃款”界面
錄入建行UKEY密碼
“劃款成功提示”
個人補繳業務
個人補繳業務操作流程同匯繳繳存。兩名單位經辦人員分別進行制單審核和劃款操作。
經辦人員點擊“公積金個人補繳”進入業務界面進行相關操作。
制單審核環節,“繳存匯總表”只錄入個人補繳相關信息。保存匯總表后,點擊“錄入補繳職工”按鈕,進入補繳清冊錄入界面,逐一錄入個人補繳職工信息,錄入后進行業務審核。
審核完畢后,另一經辦人員對其進行確認。確認無誤的,進行劃款操作。
網上封存業務
網上封存業務只需單位一名經辦人員辦理。經辦人員使用具有住房公積金業務權限的任一UKEY均可辦理。
4.4.1 選擇業務種類。經辦人員點擊業務左側“公積金封存”進入封存界面。
4.4.2 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員錄入封存匯總表人數;
(2)點擊“保存匯總表”按鈕;
(3)點擊“錄入封存職工”,進入清冊錄入界面,錄入職工個人代碼或選擇職工信息;
(4)錄入完成后點擊“審核封存數據”按鈕;
(5)審核無誤后點擊“業務辦理確認”按鈕,系統提示“該筆封存業務已成功辦理!”,成功后可“打印受理憑證”。
4.4.3注意事項
網上辦理的封存業務,職工封存原因默認為“保留勞動關系”。單位如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為其辦理封存手續的,應到分中心、管理部柜臺辦理封存手續。
繳存額調整
單位在6月份匯繳入完賬后,應根據當年的調整政策,自行在網上辦理調整業務。調整業務只需單位一名經辦人員使用具有住房公積金業務權限的任一UKEY均可辦理。
4.5.1 選擇業務類型。經辦人員在頁面左側點擊“調整”進入調整界面。
4.5.2 辦理流程
繳存額調整應先生成調整清冊,下載保存清冊后,用調整盤程序調整職工的基數和比例,最后生成調整文件并導入到網上業務系統,完成調整業務提交操作。住房公積金調整后繳存比例如需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應在導入調整清冊前到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繳存比例提高或降低審批手續。
4.5.2.1 生成調整清冊
經辦人員在調整界面點擊“生成清冊”,彈出G*.TXT下載界面,點擊保存下載調整清冊。用調整盤(分中心管理部領取或從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進行調整后生成文件。
4.5.2.2 導入調整清冊
單位經辦人員通過生成清冊文件并完成調整清冊后,按步驟進行以下操作:
(1)錄入調整匯總表信息,完成后點擊“保存匯總表”按鈕,系統審核填寫信息無誤的,系統提示:“匯總表保存成功!”;
(2)進入清冊界面,點擊頁面右上方“導入清冊”按鈕。系統彈出對話框后,點擊“導入文件”,將已保存的調整清冊文件導入到網上業務系統中。導入后,清冊顯示職工姓名、個人代碼、身份證號碼、調整后繳存基數、繳存額等信息。確認無誤的 ,保存清冊信息,系統提示“調整清冊導入成功!”;
(3)返回調整總表界面,點擊“審核調整數據”按鈕,系統對調整匯總信息與導入的清冊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系統提示“匯繳數據審核成功!”,該筆調整業務完成。
錄入調整匯總表:
導入調整清冊:
審核調整數據:
清冊的導入與導出
4.6.1新開戶清冊導入: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可按照模板制作新開戶職工清冊,并在辦理匯繳業務時進行上傳導入,以減少在線填寫清冊的時間。
4.6.1.1 下載清冊模板并填寫。在角輔助功能中,選擇“模板下載”里,點擊“清冊導入模板下載”,進入模板類型下載界面,選擇清冊類型(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點擊“下載”,按照文件下載提示進行保存操作,完成清冊模版下載操作(清冊模板為Excel格式)。下載后,按照清冊模板的格式,錄入新開戶職工的相關信息,錄入完成后保存。
4.6.1.2清冊的導入及使用:在“公積金匯繳繳存”的界面中,完成匯總表的錄入后,進入清冊界面,在清冊右上角點擊“導入清冊”,彈出對話框后,點擊“導入Excel”按鈕,點選之前保存的Excel清冊,點擊“保存,”系統提示“匯繳清冊導入成功!”清冊導入成功后,按照匯繳繳存業務操作流程進行相關審核及劃款操作。
4.6.2 清冊導出:在“公積金匯繳繳存”中,調出已錄入或已匯繳劃款的匯總表,進入清冊界面,點擊“導出清冊”按鈕,導出已錄入的清冊。
5 常見問題
(1)如何查詢業務辦理進度
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別,點擊匯總表界面上的“查詢”按鈕,調出業務后,在左下角可以查看業務辦理進度,資金匯繳進度也可以通過輔助功能中的信息查詢進行查看。
(2)通過模板導入的新開戶清冊錄入的身份證號不能正常顯示
將模板中的新開戶清冊身份證號一欄里的單元格格式,設置成為文本格式即可。
(3)如何修改或刪除系統審核有誤的職工信息
在相應的匯總表界面點擊左上角“清冊”按鈕。進入清冊界面后,能夠查看到該筆業務所有錄入的人員信息。系統審核有誤的,鼠標放到錯誤的人員信息上,會提示相應的錯誤原因,鼠標雙擊或點擊“修改”按鈕,可對錄入的信息進行修改,也可點擊“刪除”按鈕刪除該條信息。
(4)調整后的首月匯繳無法正確顯示調整后的匯繳金額
調整做完后,需要在7月份的匯總表上錄入調整差額后,系統才能正確顯示調整后月繳額,調整差額可以為負數(調整差額=調整后月繳額-調整前月繳額)。
(5)網上辦理匯繳業務時能否通過同一筆業務為新開戶職工或啟封外單位職工進行個人補繳
為了增強網上業務的便捷性,網上業務與柜臺業務設計有一定差異,所以無法在同一筆業務辦理新開戶職工或啟封職工的個人補繳業務。需等待帶有職工新開戶或啟封后首月繳存匯繳業務資金入帳后,再通過新業務為職工辦理個人補繳業務。網上繳存業務均為當天到賬,因此,多筆業務均可當日完成。
(6)網上繳存業務都是當天到賬嗎
網上所有繳存業務均當天到賬,人員增減及繳存業務可在一天辦理。
(7)已經通過劃款確認的業務能刪除嗎
已經通過劃款確認的業務是無法刪除的,需要單位經辦人員謹慎操作。
(8)已通過劃款確認但記賬失敗的業務能夠調出重新進行劃款
劃款記賬失敗的業務無法調出來再次做劃款。需要單位經辦人員重新錄入業務信息,再次保存審核后再進行劃款確認。
(9)點擊打印受理憑證后只能打印出匯總表,無法打印已錄入的清冊
清冊需單位經辦人員將清冊導出后自行打印。
天津公積金(16)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現將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02年9月5日通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印發,請依照執行。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
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本條例規定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第五條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和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權利。
第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規定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議住房公積金貸款呆帳、壞帳核銷的申請;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三)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六)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九)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稱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為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務。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名稱、地址和職工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單位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在離休、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手續。職工與新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和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六條 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職工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并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八條 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并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
第二十二條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三條 職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購買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和相關證明;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證明;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償還貸款本息證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證明和家庭工資收入證明;
(九)因其他特殊情況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證明。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二十四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死亡證明和繼承或者遺贈證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款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房租。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以后,應當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使用
第二十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后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六章 監 督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和財務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職工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 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 單位應當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職工和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職工和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受委托銀行應當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市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和1998年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