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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見書格式6篇

                  時間:2022-01-24 事跡材料 點擊:

                  法律意見書格式6篇

                  法律意見書格式(1)

                  法律意見書

                  杭先生:

                  針對您與李先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初步法律意見如下:

                  一、目前掌握的材料

                  現已收到如下材料:《借款協議與擔保協議》一份(以下簡稱“《借款協議》”)、《房地產抵押協議》一份(以下簡稱“《抵押協議》”)。

                  二、主要相關事實

                  1、2009年8月13日,您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及擔保協議》,其中約定:

                  (1)借款的數額為:人民幣壹佰萬元。

                  (2)借款期限為:借款資金入賬后12個月內,其中資金入賬期限為《借款協議》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您應當在2009年8月16日之前提供資金。

                  (3)李某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后果:您有權每日按借款本金的每日千分之貳收取罰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償付完畢,并可依《借款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李某責任。

                  (4)借款利息:月利率1.5%,利息按實際發生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直至李某全部歸還本金之日為止。

                  (5)資金管理費用:約定李某按借款資金金額的1%為月費率,每月向您支付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按實際發生月數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直至李某全部歸還本金之日為止。

                  (6)利息及管理費用收取方式:按月收取。在資金入賬當日,李某向您支付當月的利息及管理費用,在李某全部歸還上述資金之前,每月的該日須向您支付上述利息及管理費用。

                  (7)李某逾期不支付利息及管理費用后果:若逾期三日不支付利息及管理費用,可視同李某違約,您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千分之貳收取罰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償付完畢,并可依《借款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李某責任。

                  (8)擔保人: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

                  (9)保證方式:在《借款協議》第四條約定為一般保證;而第五條又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方式前后矛盾。

                  (10)擔保期限:約定為借款及其他衍生債務還清為止,或擔保人代李某清償完畢止,并且擔保人有追償權。

                  (11)約定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或者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12)約定您享有不安抗辯權。

                  2、2009年8月13日您與李某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協議》,其中約定:

                  (1)抵押擔保的主合同為上述《借款協議》,抵押人李某擔保債務本金為人民幣壹佰萬元。

                  (2)抵押權期限:從主債權發生之日起到主債權到期之日后2年。

                  (3)抵押擔保范圍:主合同項下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管理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保管費、保險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4)抵押物:李某提供兩套房產作為抵押物,李某承諾享有合法所以權、處置權。該抵押物的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等詳見附件《抵押物清單1》、《抵押物清單2》。

                  (5)抵押物有李某占管。

                  (6)抵押期間,除非經您書面同意,李某不得對抵押物進行轉讓、變賣、抵債、再次抵押、出租等其他交易方式處理,并且不得對抵押物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若由此造成您損失的,李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在主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30日內,如果李某不履行債務的,您可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8)在處置抵押物時,李某不能以撤銷授權您將抵押物提交拍賣機構來抗辯,拍賣產生的一切費用有李某承擔,您有權在拍賣收入中直接扣除。

                  (9)爭議解決方式: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您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有執行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3、根據您的陳述,李某為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4、根據您的陳述,借款到期將近2年,李某仍分文未還,并且涉嫌刑事犯罪被關押在上海嘉定某看守所已逾一年,李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目前尚在上訴中。

                  5、根據您的陳述,您的戶籍地、實際居住地均在虹口區,李某的戶籍地、關押前實際居住地均在楊浦區,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均在松江區。

                  6、根據您的陳述,李某目前財產狀況不佳,個人財產(房產、賬戶、股權等)均被法院查封。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也有大量對外債務,總額約為1.2億。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名下主要財產為一塊評估價值為1億元的土地。

                  7、根據您的陳述,除了《借款協議與擔保協議》、《房地產抵押協議》及銀行轉賬記錄外,再無其他文件簽署,但您未提供我銀行轉賬記錄相關復印件。

                  8、根據您的陳述,抵押協議中的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

                  三、風險分析

                  1、還款期限沒有明確約定起止日期(即固定時間節點),容易導致債權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無法安全回收的風險。

                  2、《借款協議與擔保協議》中約定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為擔保人、保證方式前后矛盾、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確、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約定既可訴訟又可仲裁。

                  上述情況導致我方可能的面臨如下風險:

                  (1)李某作為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股東,并未提供該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相關任何書面文件,該公司的擔保將可能面臨無效的風險。

                  (2)《借款協議與擔保協議》中第四條約定,若李某不能按時歸還資金,則保證人無條件代李某支付本金、利息、違約金、管理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此項約定為一般保證方式,使得保證人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享有先訴抗辯權,這與協議中第五條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相矛盾,從而導致我方請求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阻力增大的風險。

                  (3)《借款協議與擔保協議》中爭議解決方式約定既可訴訟又可仲裁,會導致仲裁條款無效的風險。

                  3、我方在借款到期已近2年的期間,未能提供曾向李某主張過還款的書面文件,導致李某有權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風險。

                  4、根據我國《物權法》關于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房地產抵押協議》簽訂后,李某并未對兩套房產進行抵押登記,導致我方抵押權不能實現的風險。

                  四、我方可以行使的權利

                  1、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盡快向李某主張還款權利,即在李某涉嫌刑事案件上訴中,可以向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保證期限約定“借款及其其他衍生債務還清為止”屬于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按照《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我方可以主張兩年的保證期間。

                  3、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區分原則”,不動產抵押未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地產抵押協議》是有效的,因李某未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我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我方可以向李某主張違約責任。

                  4、由于債務人李某涉嫌刑事案件,其發生住所變更,致使我方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我方可以主張保證人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五、解決方案

                  根據以上分析,現提出解決方案如下:

                  1、在2012年8月3日之前向上海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償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

                  2、在保證訴訟時效屆滿前(具體要看我方向李某主張債權的時間節點,從該時間節點起2年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上海鑫鑫紡織品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3、

                  法律意見書格式(2)

                  法律意見書

                  (2012)青島非法意110號

                  致青島方達油料有限公司:

                  天平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準、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現本所應您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您與江某某有限公司股權遺產繼承相關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事實

                  基于您提交的相關證據,根據我方律師的調查,確定事實如下。

                  周某與2010年7月,與他人共同投資,在山東青島成立了青島方達油料有限公司,經營一個加油站。周某占公司股份的60%,任公司法人代表。

                  2011年3月,青島市海濱區政府以青島將于下一年舉辦世界園藝博覽會為由,對方達油料公司經營的加油站做出拆遷決定,但是在拆遷補償數額上雙方發生了爭議。政府拆遷方愿意補償800萬,而貴公司經評估后認為其加油站現在市值至少為1500萬元,因拆遷補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貴公司拒絕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

                  就在拆遷談判陷入僵局之際,海濱區稅務局對貴公司的稅務問題進行了突擊檢查,發現貴公司存在偷稅行為,涉嫌犯罪,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警方隨后對公司法人代表周某進行了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即2012年4月16日),周某因心臟病發作,搶救無效死亡。

                  周某死后,經其家人協商決定由其大兒子周連接任法定代表,對周家的決定,其他股東沒有異議。

                  經查死者周某的繼承人共死人,其妻趙某、大兒子周連、二兒子周均和小女兒周麗。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

                  《物權法》

                  《繼承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稅收征收管理法》

                  三、法律分析

                  (一)青島市海濱區政府應依評估機構對加油站的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的評估,對其進行補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青島是海濱區政府以舉辦世界園藝博覽會為由,對貴公司經營的加油站進行拆遷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因此,青島市海濱區政府應依評估機構對加油站的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的評估,與貴公司達成協議,并對其進行補償。

                  法律意見書格式(3)

                  渝法韻律(2014)意字第16號

                  出具意見單位 重慶法韻律師事務所

                  出具意見律師 徐國鋒

                  出具意見時間 2014.1.22

                  關于萬州區高筍塘辦事處置辦社區黨員活動中心的法律意見

                  渝法韻律(2014)意字第16號

                  萬州區高筍塘辦事處:

                  重慶法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國鋒,就貴處與楊帆房屋買賣合同一事涉及貴處權益問題,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見書。本法律分析意見書根據貴處提供的合同以及相關材料,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做出合同性質判定,供貴處參考。

                  一、意向書的法律界定

                  通常,意向書應被理解為未確定意愿,并非正式的合同文本,或者說,其約定內容是靠日后來進行確認的,違背意向書并非就是違約。 換句話說,違背意向書的內容并不當然構成違約,也不一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上對于意向書定性的確定,通常理解下違反意向書所違反的法律責任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一般而言,“定金”時常出現在購房之前簽訂的訂購單、意向書或預訂書中,簽訂認購書、繳納認購金并非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行業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賣房者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尚未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權利義務關系。

                  房子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標的較大,價格昂貴,因此法律對此做了特殊的要求,規定房屋買賣行為需要通過履行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加以確認。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起到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

                  2、關于意向書的相關法律問題

                  [律師分析]
                  房屋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先行簽訂意向書或者預購書之后補簽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下面,就該案中兩種合同的效力逐一進行分析:

                  1、關于非正式合同(即意向書、預購書)的效力

                  買賣雙方簽署的非正式契約(我們簡稱其為舊合同或意向書)的效力究竟怎樣呢?客觀講,在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前,與買方簽訂自己擬訂的認購書或意向書,這是房地產交易通行的做法。不出問題,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了問題,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解決。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之前,是不能以各種名義、方法銷售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當然,也就不允許開發商向購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費用。
                  而上述的通行做法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意向書的簽訂有可能無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無效,只是導致合同中約定的有關條款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合同雙方仍可以在合同約定之外,得到相應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本案為例,既然舊合同是無效的,并且合同從簽訂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那么雙方可以主張該合同無效,并要求退房、退款。而雙方在明知該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然簽署合同,其自身也是具有一定過錯的。如果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則是追究違約責任的表現,既然該合同己經無效,那么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不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因此,買賣雙方無權同時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和雙倍返還定金。

                  2、關于新合同的效力

                  那么,如何認定新合同的效力呢?此時,雙方的合同主體資格沒有問題,合同內容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么,判斷新合同是否有效,就只能看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 如果雙方之間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比如說,賣方己經告知買方,一切將按照新合同來運行,包括交房時間、違約金、房屋面積等條款都已變更,買方接受了這樣的變更,或者買方為了得到保障及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允許合同的主要條款作變更,要求在新合同中繼續規定原有舊合同的條款,賣方也接受了這種意見。那么,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建立在公平、合理、平等的基礎上的,雙方認可了新合同,從而確立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是獨立的,并非是原有舊合同的延續,哪怕是新舊合同中部分條款完全一樣。這樣的新合同是有效的,雙方都要受新合同約束。賣方應按新合同約定的時間、面積、條件交房,買方也不可以隨意退房。 如果通過訴訟解決,買方將面臨極大的舉證困難,否則買方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3、法律意見

                  通過以上分析,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簽訂意向書對買賣雙方的風險都相對較大。主要呈現為違法意向書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和在法律效力上有可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在此,我建議與賣方簽訂附條件的買賣合同。以附條件的形式取代意向書,約定在雙方達到什么樣的前提下合同生效,若條件不成就合同自然失效。這樣即可以避免因合同無效帶來的風險,同時也解決了因合同違約帶來的違約責任。

                  以上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供領導參考。

                  重慶法韻律師事務所

                  2014年1月22日

                  法律意見書格式(4)

                  離婚法律意見書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與其配偶婚姻糾紛一案,廣東可園律師事務所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當事人確認的事實

                  (一)、女方希望維持婚姻關系;

                  (二)、雙方有兩個小孩,均不滿10歲,雙方都希望獲得小孩的撫養權;

                  (三)、雙方有自建住房一棟,現用于出租;

                  (四)、雙方有小轎車兩倆,但登記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修正為2年)。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根據女方的陳述及以上的規定,男方提出的離婚理由很難成立,法院存在駁回男方請求的可能性,為了增加勝訴的可能性,建議做以下準備:

                  (1)、證明雙方締結婚姻的感情基礎:如在戀愛過程中的贈送禮物、雙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證、物證、書面錄音資料。

                  (2)、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感情基礎:如目前雙方婚姻生活狀況,是否分居,鄰居對女方有利的證言,特別是男方父母要求維系婚姻關系的證言。

                  (二)、對子女的撫養以對子女的成長有利為原則。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兩個小孩的,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法院會判決男女雙方各撫養一個小孩,但是,有證據證明一方對小孩的成長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議女方作如下準備:

                  (1)、準備子女尚在二周歲之內的證據。

                  (2)、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證據。

                  (3)、子女一直跟隨女方生活的證據。

                  (4)、女方工資收入相對穩定的證據(有利于撫養子女)。

                  (5)、女方的學歷證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的證明。

                  (8)、男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證據。

                  (9)、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證據(如女方親屬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證據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分,但會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轉移、隱藏、毀滅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證據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以下構成:

                  (1)、 房產(需明確購房或建房的時間、地點;房產性質;房產購置時的合同價格或造價;購置支付房款的來源;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信息;房產有無其它抵押;該房目前實際居住人情況況。)

                  (2)、 存款。

                  (3)、 公司、企業的股權、股票。

                  (4)、 家具電器。

                  (5)、 貴重金屬、物品。

                  (6)、 車輛(汽車款型;牌照號;購買時間、有無貸款以及還貸情況、購買價值;目前車輛車籍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目前車輛市值。)

                  法律意見書格式(5)

                  刑事被害人法律意見書

                  湖南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作為涉嫌犯罪嫌疑人xxx強奸一案中被害人xxx的代理律師,律師接受指派后,了解基本案情,并與檢察機關進行了溝通,現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1,本案涉嫌強奸罪

                  犯罪嫌疑人xxx強迫被害人xxx與其發生性關系,依據刑法規定符合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犯罪嫌疑人的奸淫行為給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成長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在犯罪行為未發生之前,被害人活潑開朗,學習成績較好,事情發生之后,被害人不愿與人交往,不愿上學,心情很低落,也不愿去做心理輔導,整個人的精神狀態特別差。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給被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對其未來成長埋下了沉重的包袱,導致其無法接受正常的教育和生活。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理應積極賠償被害人

                  面對被害人遭受的嚴重傷害,犯罪嫌疑人要進行積極的賠償及誠懇的道歉。

                  綜上,懇請公訴機關依法懲處犯罪嫌疑人的強奸行為。

                  被害人代理人:

                  法律意見書格式(6)

                  法律意見書

                  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現本所應貴公司要求,就登封市國土資源局關于登封東停車區、宣化收費站及互通區未供先建土地行政處罰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禹登高速【2013】03)及附件;

                  2、《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文件》(鄭國土資文〔2009〕682號)及附件;

                  3、《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封段)土地信息臺賬》及附件;

                  4、《河南省交通廳文件豫交計〔2004〕413號》

                  4、登封市國土資源局《通知》。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三、事由

                  經國土資源部及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禹登高速公路項目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為0.9401公頃,即14.1015畝(詳見《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封段)土地信息臺賬》及附件)。但在該項目建設過程中,省市有關領導蒞臨施工現場調研并指導工作,在調研過程中,發現服務設施用地面積(0.9401公頃)遠遠滿足不了實際交通服務需求,同時有違《河南省交通廳文件豫交計〔2004〕413號》中關于發展我省高速路的精神(詳見該文件)。在此情況下,省相關領導當場做出指示,服務設施用地需增加至221.81畝,并要求市有關領導及局委按時認真做好征地等一系列工作及相關手續(但是目前沒有書面文件)。

                  我方公司嚴格按照省有關領導的指示,在市有關領導及局委的支持和幫助下完成了征地及補償工作,并按照規劃設計完成施工,投入使用。但是,增加項目土地的相關手續卻未按時辦理,以至于登封市國土資源局認為我方公司在禹登高速公路項目中違法占地,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涉及違法占地共兩宗:登封東停車區116.97畝,宣化收費站及互通104.84畝,共計221.81畝,為減少罰款,將兩宗土地拆分為五宗,并說服登封市國土資源局以最低限額進行處罰,罰款金額共計2517769.48元。

                  四、對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分析,以及本律師提出的相關建議。

                  1、根據國土資源部及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批復,禹登高速公路項目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為0.9401公頃,即14.1015畝(詳見《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封段)土地信息臺賬》及附件),實際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為221.81畝,遠超過依法批準的用地面積數量。雖然,當時有省市相關領導的指示和支持,但是沒有正式的書面文件,從證據方面來講,沒有確切的證據,所以登封市國土資源局認定我方公司在禹登高速公路項目服務設施違法占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2、登封市國土資源局在確認我方公司在禹登高速公路項目服務設施違法占地的事實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費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及《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對河南禹州至登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對于多增加部分的占地,確經省市有關領導的指示批準,并經市有關領導和局委的支持和協助完成了征地工作,我們確信,我公司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行為,換言之,我公司不存在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但是,從證據來看,我們沒有關于增加占地部分的書面批復,這個對我公司是極為不利的。所以,我公司確實是在沒有書面批復,也就是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違法占地。那么,登封市國土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費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及《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六條對我公司做出處罰決定是于法有據的。

                  3、對于登封市國土資源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我公司如若不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鄭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復議或者訴訟過程中,登封市國土資源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不停止執行的。如果,我公司未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履行義務,登封市國土資源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因此,登封市國土資源局做出以上處罰決定,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望貴公司綜合以上情況下,慎重做出決策。

                  附: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于七日內直接送達違法當事人。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可以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郵寄送達,以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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