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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法司法解釋9篇

                  時間:2022-08-17 會議發言 點擊:

                  民訴法司法解釋9篇

                  民訴法司法解釋(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5年1月30日公布 法釋[2015]5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一、 管 轄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四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第四十二條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訴法司法解釋(2)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發布

                  ? ?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后民訴法的貫徹實施,修改決定通過后立即著手進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經過歷時兩年的起草、論證準備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5次討論,這部司法解釋將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實施。

                  一、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背景、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法治建設發表系列重要論述,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全面部署,體現了我們黨對于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和把握,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呈現涉及范圍廣、案件數量大、增長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審理難度大等新特點,對我國民事審判和執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民訴法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訴法修改決定是自1992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對民事訴訟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條,修改條文近100處,新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了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舉證期限、行為保全、小額案件訴訟、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立案制度、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極大地方便了對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民訴法修改決定通過后,第一時間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實施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局、室、辦共計17個部門參加,正式啟動了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組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歷時兩年,先后經過全面論證、專題論證,征求專家學者意見和建議,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和中國律師協會的意見,下發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征求意見。解釋起草工作歷時兩年,召開專題論證會、座談會共計150余次,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周強院長主持我院審判委員會經過五次認真細致討論,通過了《民訴法司法解釋》。

                  《民訴法司法解釋》共分23章,共552條。《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是內容最為豐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確保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正確、統一、嚴格、有效實施,更加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加積極地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地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樹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權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在起草過程中,著重遵循了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系: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于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的,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于一些內部操作規范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于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征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并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復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三、《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民訴法司法解釋》既是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細化,也是對二十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制定該解釋是人民法院保護和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公正司法的需求、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舉措。我相信,《民訴法司法解釋》的頒布,對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維護程序公正、保護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規范審判和執行行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都將發揮巨大作用。它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民訴法司法解釋(3)

                  2015年新舊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現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適用意見)新舊情況予以對比,以便學習使用。 聲明:本新舊對照表為個人制作,具體的變化以權威文本為準,僅供學習參考使用。(紅色為新增,黃色為刪除) 序1992年民訴適用意見 2015年民訴司法解釋 號 一、管轄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 1 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刪除了涉外性質)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 2 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增加了知識產權法院、最高院確定的基層法院)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刪除了92意見這一規定 3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四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4 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構所在地 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組織”,刪除了主要營業地的管轄,新增了注冊地和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五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 5 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醫的地方除外 就醫的地方除外。 新增一條: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 6 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7 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

                  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刪除了原被告城鎮戶口的限制)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 8 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刪除了戶口遷出一年內未落戶的管轄限制)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 9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條無變化,只是依據其他法律的變化將勞動教養改成了唄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 10 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增加了追索撫養費、扶養費案件類型)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 11 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條無變化) 第十一條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 12 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原文廢除,新增條文)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 13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轄。(注意“可以”二字) 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新增沒有經常居住地時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 14 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 15 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

                  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 16 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 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 17 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人民法院管轄。 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 18 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十八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 19 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第十九條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此條改變了部分合同糾紛的管轄方式) 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 20 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 21 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刪除) 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增條款)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22 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新增條款) 第二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 23 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新增條款) 第二十七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 24 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轄。 管轄。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 25 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 26 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新增條款) 第二十九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 27 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條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刪除了關于鐵路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28 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 29 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的人民法院管轄。(新增條款)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新增條款)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 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 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 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新增條款)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增條款)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 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新增條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 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新增條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 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新增條款) 第三十三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 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第三十七條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 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新增條款) 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 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為跨省、自治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逐級進行。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 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條第二款規定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新增條文) 第四十二條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 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新增條文) 二、回避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 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五條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四十九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

                  關規定。 三、訴訟參加人 第三十八條 法人的正職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第五十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 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表人。 許。 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第五十一條 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 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并應向人民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并應向人民法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本條的規定,適用于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前款規定,適用于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組織;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3)依(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業、外資企業; 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會團體;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構;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第四十一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 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 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四十四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 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第四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第五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 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組織為當事人。 事人。 第四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第五十七條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 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 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新增條文) 第四十六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 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本信息。 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第四十七條 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第六十條 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具推選書。 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仲裁機構仲裁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 或者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不服仲裁或調會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第四十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第六十二條 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 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他(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人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者法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第五十條 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

                  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一條 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 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 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人為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三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 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被保證人為被告。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 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 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第七十條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同原告。 第五十五條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一條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 的,為共同訴訟人。 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十六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 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七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 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

                  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 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法作出判決。 決。 第五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第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和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六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第七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 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行起訴。 第六十一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第七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第七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 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三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受第七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受 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第八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人 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應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權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定。 第六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六十六條 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 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第六十七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第八十三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八條 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第八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 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人還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得委托其作為訴訟代理人。 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

                  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六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 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或者上訴。 者提起上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并徑 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托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四、證據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 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 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

                  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的證據包括: 行收集的;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 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 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七十五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一事實;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的事實; 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 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錄人簽名或蓋章。 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七十一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和頁數,由審判員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 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 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七十二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過庭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 審辯論、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也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 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第一百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 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人民法院決定。 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 人。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 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七十四條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 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 (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訴訟; 誡、罰款。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訴訟; 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 第七十七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由有關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由單位負責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第七十八條 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 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的根據。 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 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 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 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 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 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 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 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 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 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 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

                  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 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 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 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 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 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

                  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 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 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隱私和尊嚴。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五、期間和送達 第七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 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日計算的各種期間均從次日起二款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算。 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 第八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立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 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欠缺令原告補正的,從補正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欠缺通知原告補正的,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級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層人民法院轉交有關人民法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庭受理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訴狀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

                  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 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 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八十一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第一百三十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 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收或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民事第八十二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員。 第八十七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訴訟文書交有關單位轉交的,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 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第八十三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 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八十四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 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八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委第一百三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 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托函,并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

                  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 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第八十五條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 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 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 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第一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 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第八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 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八十九條 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 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于一審的,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 送達。 第九十條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 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錄中記明。 筆錄中記明。 六、調 解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 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逕行調解。 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 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 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調不決。 不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 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秘密,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 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 第九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 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 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 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事人。 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九十六條 調解書不能當庭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應(將舊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合并為一條) 以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九十七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無獨 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經其同意。該第

                  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判。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 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 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 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 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不得使用該項財產。 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第一百五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 (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

                  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 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 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受償權。 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 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 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一百六十條 當事人向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 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零三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 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產保全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 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 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申請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

                  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第一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 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 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第一百六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 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 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3)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款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第一百一十條 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 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

                  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后,依發生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后,根據發生 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定。 第一百零九條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 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 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第一百一十三條 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并直接送第一百七十五條 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并直接送達 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傳其到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庭。 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第一百七十七條 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 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機關看管。

                  第一百一十五條 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第一百七十九條 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 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及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人民法院應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法院應當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 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 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七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 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 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 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二十一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 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民法院和當事人。 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第一百八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 措施不當,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變更下級人民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法院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口頭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 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志的; (三)哄鬧、沖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 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的規定處理: 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民法院執行的; 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處理: 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1)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自解凍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理案件的; 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 (3)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狀況的; (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 規定,人民法院對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拘留、罰款的,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適用該法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 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第一百二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責任。 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托辯護人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 第一百二十七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至(五)項和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 行通知書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 (一)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 (二)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 (四)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采取 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九、訴訟費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審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 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后按照訴訟標的額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后按照訴訟標的由敗訴方交納。 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一百三十二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百九十五條 支付令失效后轉入訴訟程序 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交納申請費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補交案100元。督促程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件受理費。 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支付令被撤銷后,債權人另行起訴的,按照《訴訟負擔。 費用交納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一百三十三條 督促程序終結后,債權人另行起訴的,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改變原判決、裁定、 調解結果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對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一并作出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 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 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 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第一百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條 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 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的,可不預交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標準交納訴訟費,但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件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第二百零一條 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 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訴訟費用按照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訴訟費。 交納。 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合并計算交納訴訟費;訴第一百三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訟請求中有多個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一件交納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訴訟費。 按《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第二百零二條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 定交納申請執行費。 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當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事人不需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服裁定上訴的,訴費;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訟費用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三)理費。 項的規定交納。 第二百零三條 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敗訴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應當共同負擔訴訟費用。 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申請費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人民法院裁 100元。申請費和公告費由申請人負擔。 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擔保第一百三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人負擔;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由申請人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人負擔。 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交納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經交納的申請費可以從案案件受理費。 件受理費中扣除。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的再審案件和第二百零五 條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作出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當事人不需交納訴訟費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按照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用。 申請費。 第一百三十八條 委托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減半收取案件受理 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費用。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費的,只能減半一次。 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收取。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 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十、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三十九條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 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條 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第二百一十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 擊之詞,送達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 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堅持不改的,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 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 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應予受理。 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

                  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 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條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 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訴。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第一百四十七條 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回起訴: 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一方對人民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的; 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效力提出異議的; 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一百四十九條 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條 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條件限制。 第一百五十一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 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二百一十八條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第一百五十二條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新案受理。 應作為新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第二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 二十條所指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指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愿公開的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第二百二十一條 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 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并審理。 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 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并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第二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 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應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第二百二十八條 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 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第二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并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并進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和本解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第一百五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第二百三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決。 作出判決。 第一百五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 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于

                  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按撤訴處理;屬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第二百三十六條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 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二百三十七條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 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進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第二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 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處理。 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準許本訴原告撤訴 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一百六十二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第二百四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 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二百四十二條 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 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 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

                  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第二百四十四條 可以上訴的判決書、裁定書不 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書、裁定書之日計算。 第一百六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第二百四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 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第一百六十七條 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恢復第二百四十六條 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恢 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準復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或者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失去效力。 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 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條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

                  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發送裁判文書的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第二百五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體的案號或者當事人姓名、名稱。 第二百五十五條對于查閱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 (二)判決書、裁定書未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且申請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提供便捷的查閱服務; (三)判決書、裁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閱并告知申請人; (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是本院作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查閱; (五)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予準許并告知申請人。 十一、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第二百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 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無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

                  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歧。 第一百六十九條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第二百五十七條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第一百七十四條 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二)發回重審的; 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 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第一百七十一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二百六十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審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 院應當將起訴內容,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案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開宣判。 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決書、裁定 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第二百六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

                  應當具備以下材料:(1)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2)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3)委托他人代理(一)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 訴訟的要有授權委托書;(4)必要的證據;(5)詢(二)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 問當事人筆錄;(6)審理(包括調解)筆錄;(7)(三)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調解協議;(8)送(四)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口頭委托達和宣判筆錄;(9)執行情況;(10)訴訟費收據。 筆錄; (五)證據; (六)詢問當事人筆錄; (七)審理(包括調解)筆錄; (八)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調解協議; (九)送達和宣判筆錄; (十)執行情況; (十一)訴訟費收據; (十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審理的,有關程序適用的書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百六十五條 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等準確記入筆錄,由原告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捺印。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簡便方式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沒有委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

                  作者代理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對回避、自認、舉證證明責任等相關內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并在庭審過程中適當提示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第二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一)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四)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十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 定,實行一審終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三條 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第二百八十二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第二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本解釋沒有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 十三、公益訴訟 第二百八十四條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 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八十五條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條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二百九十一條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四、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

                  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第二百九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 第二百九十七條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條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百條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第三百零一條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百零二條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 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十六、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 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 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第一百七十七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 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 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第三百二十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 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為未提出上訴。 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第三百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 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 事人提起上訴。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第三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訴請求進行審理。 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以糾正。 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條 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 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 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依照民事訴(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二)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回避未回避的; (2)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4)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第三百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 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重審。 第一百八十三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 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當追加的重審。 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 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一百八十五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 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回重審。 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

                  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第三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認 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裁定撤銷原裁判,駁回起訴。 判,駁回起訴。 第三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 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 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三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 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條的規定逕行判決、裁定: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第三百三十四條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 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 第三百三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 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 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后的法人或可以直接將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并的,將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共同訴訟人;合并的,將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 他組織列為當事人。不必將案件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一百九十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第三百三十七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

                  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不應準許。 應準許。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 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第三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 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判第三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可以自行宣 決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判,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者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行宣判。 第三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 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三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當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十七、特別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 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第三百四十三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 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財產,并指定下落不明人的財產,指定訴訟期間的財產管理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管理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人。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告失蹤的,應當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同時依照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定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一百九十五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第三百四十四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定駁回申請。 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為被告起訴,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第三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 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自失蹤之日起滿四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進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行公告。 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六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多個利害關系人提出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的,列為共同申請人。 第三百四十七條 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間內向受理法院申報其具體地址及其聯系方式。否則,被申請人將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請人生存現狀的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內將其所知道情況向受理法院報告。 第三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繼續審理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第一百九十七條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第三百五十條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告期間有人對財 告期間有人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裁定產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終結特別程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通程序審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第三百五十一條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 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理,認為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異議;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異議人、原指定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送達起訴人、原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第三百五十二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被申請人沒有 近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親屬為代理人。被申請人沒有親屬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經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愿意擔任代理人的關系密切的朋友為代理人。 沒有前款規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兩人。 第三百五十三條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四條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五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并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第三百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第三百五十九條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限期內補充陳述、補充證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請處理。 第三百六十條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愿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三百六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民訴法司法解釋(4)

                  解讀《2015新民訴法解釋》

                  ?(2015-03-03 10:50:44)

                  轉載▼

                  ????■當事人訴訟權利

                    1、立案登記制。

                    司法改革中備受關注的立案審查變為立案登記制,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2、訴訟中撤訴條件。

                    司法解釋規定,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但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細化反訴構成要件。

                    司法解釋細化了反訴的構成要件,在當事人適格問題上,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且當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司法解釋還以反面列舉的方式排除了反訴的適用情形,即當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4、確定“一事不再理”的認定標準。

                    根據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且在其他條文中也規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細化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

                    司法解釋細化了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若原審原告在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若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審過程中,有以下四種情形的,應當準許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

                    (1)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2)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3)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4)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6、細化規定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早在司法解釋意見起草階段,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問題就被包括法官、學者、律師等在內的法律人積極討論過,新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了上述內容,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

                    若第三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或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公開庭審及裁判文書,保證司法公開

                    1、限制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審中滿足以下以下條件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而在再審案件中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2、提高裁判文書水平規定裁判文書查閱方式和范圍。

                    一個司法解釋往往需要配套設施,雖然有關裁判文書的規定沒有體現在本次司法解釋的文本中,但在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卻特意強調了此點。司法解釋項目組的主任孫佑海稱,最高法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未來會有上千種訴訟文書;同時也在明確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1、明確舉證責任原則及規則。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即在確認、變更或消滅之訴中,當事人應對法律關系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作出判決前,舉證不力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2、指引法官質證、認證及公開相關依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同時對質證對象進行了說明,即需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

                    對于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并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具體情形。

                    此次司法解釋還特別強調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的同時需要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3、電子證據的認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其特別之處在于微博、網上聊天記錄等可作“呈堂證供”。

                    4、專家輔助人制度。

                    此次司法解釋對民訴法中一筆帶過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身份用了兩個條文,265字進行專項規定,主要內容涉及當事人可申請的人數為一至二名,其發言相當于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并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提高審判效率

                    1、?完善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案件規定。

                    民訴解釋細化了簡易程序的各項規則,包括送達可以簡便方式進行;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審理前的準備可以簡便方式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一方要求簡化裁判文書中的相關內容,人民法院認為理由正當的;

                    (4)當事人雙方同意簡化的。

                    在小額訴訟程序方面,民訴解釋列舉了適用該程序的金錢給付案件類型。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答辯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2、規定期間和送達問題。

                    為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司法解釋還細化了訴訟程序的期間和送達問題。

                    如,民訴解釋規定了再審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且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在送達方面,民訴解釋規定了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具體規則。在委托送達的情況下,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進一步明確了直接送達、電子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的具體條件等等。

                    3、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

                    為了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交換證據;

                    (5)歸納爭議焦點;

                    (6)進行調解。

                    4、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

                    申請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時需要攜帶下列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3)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4)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審查內容為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查。

                    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3)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1、制裁虛假訴訟。

                    若第三提起撤銷之訴后,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原案當事人的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罰當事人、證人虛假作證。

                    新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在于,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而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若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公益訴訟制度

                    針對新民訴中草草帶過的“公益訴訟制度”,本次司法解釋就公益訴訟的受理、管轄等具體的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在受理條件方面,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3)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案件管轄方面,這則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公益訴訟中的告知程序,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在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方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司法解釋明確,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完善法庭紀律

                    近年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本次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主要體現在: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若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即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或者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還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民訴法司法解釋(5)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律師評注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自2015年2月4日 起施行。

                  此司法解釋共552條,幾乎是《民事訴訟法》條文的兩倍,史上最長司法解釋,它還是史上參與起草部門最廣、參與起草人數最多的司法解釋。

                  新的司法解釋對于管轄、證據、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對于訴訟費的承擔由敗訴方承擔,在勝訴時法院先退還給預交人,證人不簽署保證書不得作證,作證有費用補償,虛假作證應當處罰等都是新生事物,而對于執行的規定的修改也很多,其是對于查封、凍結期限的修改: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更是不得不知的規定。

                  新規定修改尺度之大,令人瞠目,而不管你是律師還是法官,如果還不對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進行學習,還是憑著以前的記憶和經驗來辦案,當事人認為你不懂法的面子事小,但可能造成后果真的不堪設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評注:解決了大量沒有書面合、只有送貨單的追償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的的管轄問題,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省去起訴了。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評注:以后幫公司起草與消費者作為對方的合同時得注意了:把約定仲裁和管轄法院的條款用粗體字醒目標明,最后就放在讓對方簽名的地方,否則約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評注:以前起草這類協議時,一直郁悶這是究竟是身份或還是財產關系?能否約定管轄,現在于法有據了。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評注:回避的規定以前一起都是空話,現在終于有一條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拿得出證據證明申請法官回避的情形了,有進步,得點贊。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評注:以前把個體工商戶(如某某廠)列為被告,到了某法院立案,要求被改成業主個人,把業主個人列為被告,到了另一法院,又要求把被告改回某某廠,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那個折騰的勁,想起就淚奔!。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評注:哼!這下立案時告股東就理直氣壯了。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評注:唉,本期望來個律師強制代理,擴大解釋“近親屬”的概念,這不是在搶律師的飯碗嗎?倒退,倒退!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評注:如果你不看這個,還想當然地按舊規定認為一審舉證期限不少于30天,二審沒有舉證期限,你可吃虧了,如果因此輸了官司,如何向當事人交待?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評注:那種受搞證據突襲的律師也好,訟棍也好,及時收手吧。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評注:由于沒有列明“侵犯他人隱私”這一項,對于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拍照和錄像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是否還繼續執行,小刀我確定心里沒底呢。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評注:我敢肯定這條肯定成為法官隨意使用的如意法寶,這下好了,動不動就會叫當事人去簽《保證書》和做筆錄了,不過,有同事認為,這也有積極作用,那就是在訴訟領域也全面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是什么就得承認什么,那種否認一切事實的律師沒有了市場。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評注:以前證人說謊真的太嚴重了,結果搞到法院對證人證言基本不敢采信,證人是得如實保證,寫保證書,最好學下別的國家,來加上對著法庭宣誓。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評注:我覺得“可以”應改為“應當”或至少在對方有異議時,單位“必須”出庭作證,這么多年來,給那些公司開具的虛假證明害得不淺。法理上,這些毫無公信力的公司開具的證明本質上屬于證人證言,公司并無感知能力,必須派人出庭作證由雙方相互質詢才能認定其證明內容虛假,然而,多少法院就按這些公司的假證明判錯了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評注:不一樣了吧,以前是舉證期限前十日哦,還有以前,我們書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官也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我們直接就把證人帶到法庭外等候,現在不行了,得先經過法院通知,不要想當然就把證人帶去法庭,還有,現在證人出庭作證落實要發錢了,申請的一方必然先預交。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評注:嗯,得注意申請的時間,不過決定權還是在承辦法官手上,經常被法官以我認為與案件無關聯給駁回,但如果不這樣規定,想拖延的一方又會提出很多的鑒定申請,算是兩者權衡,取其輕吧,也實屬無奈。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評注:都是些什么期限?真讓人看著頭痛,一次性告訴你都分別是什么期限吧: 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利害關系人對確認調解協議和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提異議、當事人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6個月”以及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因故未申報權利而另行起訴的“1年”。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評注:要不是這幾條有關調解的條款都放在一塊來讀,還真的讓人斷章取義,似是而非、摸不著北呢。

                  只是對于當事人為什么不到庭,希望法官不要擴大濫用,只要律師說當事人出差等就過了,否則,如果要求開具“因故”不能到庭的病歷、機票、車票等證明,有授權的律師到場簽名也不算數,那豈不是徒增訟累?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評注:租金收益等和到期債權也可執行了,此前雖也有規定,但散見于各種執行規定和答復,現在統一規定在一塊了,好找了,也明確了,得注意的是,債權如果未經判決,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提出異議,則也無法執行,只能尋求代位權訴訟救濟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評注:以前我曾經碰到這種特殊情況的財產保全,一、二審法院老是相互扯皮,都說不歸自己管,二審叫當事人去找一審,一審叫當事人去找二審,現在不能把當事人當皮球踢了。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評注:哈哈,這叫“執前保全”,以前我們只知道有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沒聽說過這玩意吧?

                  第一百七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評注:一看這條文,除了第(三)項,其他情況是否緊急需要先予執行?基本上由法官說了算,律師只能呵呵了。

                  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評注:喜歡玩自拍的MM和律師們得留意了,不是什么地方都能拍照的,不能一不注意,被法院拘留罰款了還不知道其實是自己沒道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評注:這個真得重重地罰,律師不能一邊埋怨為什么中國有“執行難”的問題而人家西方國家沒有?什么老百姓認為法院的判決書有時候會變成一紙空文?律師在教自己當事人怎么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時候,多想想對方手執法院判決的債權人,該對法院和自己的律師多么失望,自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后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評注:這一條真的是好,當事人叫好,律師也叫好,想想多少當事人在向律師咨詢時提出:如果我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怎么辦?不打官司還好,打官司還白白虧了訴訟費,要不律師你幫我也把訴訟費給出了吧,咱們律師肯定斷然拒絕,可當事人對打官司又沒信心了。

                  以后,咱們律師接案時,可以跟當事人說了,只要能打贏官司就不怕了,到時候法院會把你預交的訴訟費退回來,向敗訴方去要,多好的規定呀,律師能不點贊嗎?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評注:各地法院,尤其是廣州的法院,會因此在立案時不再要求我們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的人口身份信息證明嗎?我想不會。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評注:有些法院要求原告去被告的村委、居委開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或去派出所報案,稱被告失蹤才肯下判決,這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嘛。

                  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評注:很多法院立案時不讓原告列第三人,說等立案后才能申請追加,這不多此一舉嘛,以后直接在訴狀上列了就是。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評注:舊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 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以前的規定相互矛盾讓人無所適從。

                  但是新司解釋明確規定為在法庭辯論結束,你認為問題就解決了嗎?如果你說是,我覺得你還是太年輕了,君不知,法律沒有規定法官開一次庭就要判了,如果法官想接受一方的反訴,他就再次開庭,那么“法庭辯論”還沒有結束呢,可以反訴;如果法官不想接受你的反訴,就算你在第二次接到開庭傳票,法官也可以說,之前已經開過庭了,法庭辯論已經結束了,今天到庭是“聽證”或“詢問”……相比而言,還真的是反訴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才是個確定條款,否則,全是法官說了算了,你就等著郁悶吧。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法庭辯論終結后原告申請撤訴,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

                  評注:以后還真不是你想撤就一定能撤的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評注:如果你的案件是想拖時間,慢慢讀懂體會并綜合運用這條吧。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條 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

                  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

                  評注:如果你是做不良資產的律師,如果不熟記和研究這條和《海口紀要》和審理不良債權的幾個司法解釋,對比其異同,你就真的是個不合格的律師。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評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和普通程序的不一樣,得記信,別搞錯對象,真因程序問題敗訴,在當事人面前,你是過不了關的。

                  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評注:2013年新民訴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據本律師研究,這里面有兩個要害,一是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無過錯,二是,第三人的概念。第二個要害是爭議最大也是裁量權最大的地方,諸君慢慢體會吧。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評注:不怕實話說,真的有很多律師還沒有真的搞懂執行異議——執行復議,案外人執行異議——再請再審,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這幾個程序適用的主體和程序,也沒弄清楚其真正含義,正確運用有效的途徑救濟,對于新事物,還是要花功夫學習研究的。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評注:如沒記錯,過去的做法是——中止訴訟。

                  第三百六十五條 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評注:得結合物權法和擔保法學習啦,在同時有物保和人保的情況下,起草合同時是否約定順序,得看你代表那一方,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約定。

                  第三百七十五條 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評注:不良資產律師必記,對條款,如承接債權涉及到行政訴訟的,債權買受人同樣無權對原來的行政判決申請再審。套用法官們的話:你花那么便宜的價格買來的債權,還想把債權本金和利息都收回,還要把之前的判決全部推倒重來?沒門!咱法官不是為你打工的。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評注:那么,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再審不?

                  我看過北京的再審案例,不過呀,廣東高院的法官給我看了一份不對外公布的文件,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能申請再審。

                  第三百九十九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評注:一審、二審都搞不定法官,法官不同意你鑒定,想在再審通過鑒定扳回敗局,不可能的啦。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評注:這兩條規定,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關于執行和解在理論和實務界存在的爭議,再也不用再找案例和論文去說服法官了。

                  第四百七十二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注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條 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評注:注意了沒?第473條直接省去一個追加程序。

                  第四百七十九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進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

                  評注:實話說,這條規定的立法目的直接就是為了堵死那些律師想通過串通案外人、借助仲裁仲裁去對抗、妨害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這樣做,是不對嘀。

                  第四百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評注:做公證時,不得不注意和審查的問題。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評注:以后銀行存款不需要先凍結再扣劃了,可以一步到位直接。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評注:不管是不是做不良資產的律師,這條真的很重要,查封的期限變長了,續封的期限也可以變長了,之前續封是原來期限的的一半,現在續封可以等于首封期限了。這里修改涉及到好幾個司法解釋呀,原來的期限是存款半年,動產一年,不動產兩年,現在全延長了,股票等證券的查封期限應該沒變,還是2年吧?

                  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評注:以上幾樣規定比此前的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的做法放寬了很多,之前就是因為放得太寬和沒有相關具體約束的規定,執行法官權力太大,容易出問題,現在又放寬了,不過,據我估計,法官知時間內應該不按這個執行吧,估計還是按之前的規定以做,因為也沒說舊規定廢止,這里規定的也是可以也不是應當,法官為了避免投訴或出問題,可能還是選擇按之前的程序來做。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評注:嗯,與物權法的規定一致,把轉移的具體時間也規定死了,以送達或轉移時視為物權變動的時間了,以后再無爭議。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評注:問題出在,參與分配時,具有優先權(如建筑工程款)、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是否需要有生效判決、裁定、裁決書等?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可能引發爭議。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評注:新事物呀,執行法院經一個債權人同意,就可以就案件移送債務人注冊所在地法院辦理破產。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評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已有規定,讓“老賴”無法貸款和招、投標,遠處遁形,建設誠信社會體系,刻不容緩。

                  第五百二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第五百二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評注:大多數法院實踐中早已這么執行了,現在這兩條可以說是對此前做法的法律確認。

                  第五百二十八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領事特權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條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代理民事訴訟。

                  評注:剛聽說很多外資律所因為在中國不能代理訴訟無法盈利,都打算撤回中國了,現在倒好了,允許外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代理涉外案件,搶中國律師的飯碗,司法權不是主權的最大體現嗎?讓外國律師加入中國律師的最傳統的訴訟代理領域,外國人律師是留住了,不過,多多少少,我總覺得這樣做有點顯得“崇洋媚外”了,我們還算是天朝嗎?

                  第五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審查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限制。

                  評注:天朝對外國人(企業)真的好,以德報怨的事不少做,連再審也不受時間限制了,有條件時真得移民,弄了外國的馬甲,然后回大陸顯擺顯擺,就算顯擺不了,也不會低于國民待遇。

                  民訴法司法解釋(6)

                  2015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重點解讀:

                  2015年2月4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民訴法司法解釋》歷經兩年的起草和論證,五次最高院審委會的討論,共形成23章552條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史上條文最多的司法解釋。《解釋》將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一、《民訴法司法解釋》遵循的原則

                  第一,堅持依法原則

                  確保《民訴法司法解釋》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嚴格按照新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

                  第二,堅持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起草小組妥善處理了統一制定和單獨制定的關系:一是確立了新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起草應當堅持“搞批發,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2年民訴意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理解與適用;二是將民事訴訟法主要內容以及涉及當事人重大權利義務的內容寫入統一的司法解釋之中;三是對于統一司法解釋難以涵蓋的,確實需要單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內容,可以另行制定更為細化的單個司法解釋。如立案、證據、執行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再單獨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的原則

                  一是突出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實,明確適用標準,細化具體程序;二是突出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對于一些內部操作規范和訴訟文書樣式的內容,原則上不規定在解釋中,另行通過訴訟文書樣式的修改和制定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三是突出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只針對民事審判執行中爭議大,適用標準不一的內容進行解釋,嚴格控制解釋的條文數量,避免大而全,對于無害條款不作規定。

                  第四, 堅持注重聽取意見、匯集多方智慧的原則

                  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通過下發征求書面意見、邀請地方法院代表參加座談會的方式,認真汲取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同時,起草小組高度重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認真聽取中國律師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送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國家機關的意見,還邀請語言文字專家對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進行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我們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并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復修改。因此,也可以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由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內容非常多,以下僅就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主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為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總書記關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將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時,強調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兼顧公正與效率,重視程序的公開透明,落實“兩便原則”等原則,使民事訴訟制度更加科學和更具有操作性。

                  (二)關于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

                  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

                  為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三是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

                  四是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五是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六是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以防止有關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復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嚴肅性和穩定性。

                  (三)關于保障司法公開的規定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于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

                  為落實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二是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同時,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

                  三是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四)關于規范證據的審查與運用的規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后出臺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于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一是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

                  二是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

                  三是增加關于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四是增加關于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此外,《民訴法司法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五)關于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的規定

                  訴訟效率與程序公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對進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并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于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

                  一是規定各個訴訟程序有關期間和送達問題,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

                  二是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范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

                  三是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

                  四是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范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六)關于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并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增加關于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明確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是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對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的法律后果,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四是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七)關于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

                  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使公益訴訟制度能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告;(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明確了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是規定了告知程序。《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是對其他有權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參加訴訟作出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五是協調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六是規定了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和解、調解,但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對公益訴訟原告申請撤訴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八是對公益訴訟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關于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的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關于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民訴法司法解釋(7)

                  民訴法司法解釋關于訴訟代理人方面有新規:

                  司法解釋學習體會

                  韓成剛

                  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學習體會:

                  律師代理:提交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律師事務所函。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法院要求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法律工作者:委托書、法律工作者執業證、介紹信,新增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這一點將原來規章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服務對象限制的規定納入司法解釋。利好律師執業。

                  公民代理:要求近親屬關系證明、代表單位訴訟需提交勞動合同關系。

                  民訴法司法解釋(8)

                  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當事人訴訟權利重大突破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對司法公開、當事人訴訟權利、證據的審查與運用、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完善法庭紀律等多方面作出了規定,但最大的亮點是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規定。本文對當事人訴訟權利重大突破性規定進行總結和整理,以饗讀者。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的《關于適用的解釋》,全文共23章,552條。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最高法17個部門參加起草,歷時兩年,召開專題論證會、座談會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

                  一、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實質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起訴審查)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細化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92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細化,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三、細化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細化規定了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情形,即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四、明確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案件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305條 ,首次明確規定了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06條,細化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以及裁判規則。

                  五、擴大訴訟參加人范圍

                  1、將法定代表人進行從寬解釋。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2、對其他組織進行了詳盡的列舉。

                  3、企業注銷前依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是企業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則應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4、改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除此之外,還增加一種情形,即對于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5、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

                  6、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7、將死者的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納入保護范圍,準予死者的近親屬作為當事人提起訴訟。

                  8、將當事人可以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范圍擴大解釋為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六、明確規定剝奪辯論權利的情形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1條明確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如下:

                  (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七、規范當事人在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范了當事人在一、二審、再審申請撤訴的行為,在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準許。

                  一審程序中,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再審審理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

                  八、規定反訴的構成要件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33條規定了反訴的構成要件,對當事人的進行了限定,即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九、明確“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47條規定了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

                  一審中,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與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

                  二審中,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若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2條增加了再審案件中關于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民訴法司法解釋(9)

                  證據

                  證據是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體。內容:案件事實 相關聯 證明作用 形式各種

                  證據材料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

                  兩者聯系、區別:來源于、初始形態;證據材料為了證明目的,有的符合 證據 有的不符合 不能成為證據 質證 法院的審核與認定、出現較早程序 較晚階段

                  證據的構成要件:客觀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關聯性(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聯系);【關聯性:由于證據的存在使得待證事實的真實與虛假變的更為清晰,從而有助于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偽】合法性(證據的收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

                  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

                  證據的作用:當事人維護民事權益武器;法院查明事實真相的手段;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礎

                  證據分類:

                  本證: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反證:對待證事實不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不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直接聯系,能夠單獨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有間接聯系,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是第一手證據資料。傳來證據:原始證據衍生出來的證據,是經過復制、轉述等中間環節而形成的證據。

                  證據保全:法院在起訴前或者在證據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 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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