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下載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下載6篇
【篇一】勞動合同法下載
實習勞動合同法
篇一:實習生勞動合同書
實習生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代理人:
乙方(實習生):
為明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實習學生到規劃實習生崗位實習,乙方應按學校的教學內容及實習要求,努力完成實習任務。
三、實習津貼
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制度確定實習生的實習津貼。具體支付方法如下:實習津貼元/月,其他補貼:根據實習生在崗工作表現,以獎金形式發放。
四、工作時間及休息假日
1、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2、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有項目需要,本著自愿原則加班。
加班補助細()則如下:1、法定假日加班,伙食補貼30元/天,報銷交通費用(憑地鐵卡充值發票和出租車發票);
2、工作日晚上加班,晚餐補助15元,報銷交通費用(憑地鐵卡充值發票和出租車發票);
五、保險福利待遇
1、由于乙方還是在校學生,甲方需為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3、甲方根據實習學生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4、實習學生患職業病、工傷事故的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六、合同解除、變更、終止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解除;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合同,但必須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
3、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對甲方項目造成損失或乙方無法達到項目要求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在為實習生履行實習津貼支付手續后,解除本合同。
【篇二】勞動合同法下載
篇一:2014年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登記證明書
2014年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登記證明書
姓名: ,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據《勞動合同法》條款:第 條第 款解除(終止)合同 解除原因:□ 終止勞動合同 □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本人意愿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有不符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本單位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累積繳費年限: 單位社會保險編號:
單位名稱:
(蓋章)
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四份,二份送就業局,一份存檔,一份給本人,須用黑水筆或鋼筆填寫,復寫涂改無效。
2.單位須攜帶失業證(勞動手冊)、錄用及社會保險增減表和此表辦理解除(終止)手續, 因本人意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辦理時請附帶本人簽名的辭職報告。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就業局并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3.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此證明書、就業(失業)證、(勞動手冊)、戶口本、一寸照片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逾期辦理的,視同已重新就業。篇二:勞動合同法有關辭職條款
勞動合同法有關辭職條款
依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于勞動者預告辭職和試用期內辭職程序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預告辭職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篇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登記證明書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登記證明書
姓名: ,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年月日 依據《勞動合同法》條款:第 條第 款解除(終止)合同 解除原因:□ 終止勞動合同 □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本人意愿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有不符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本單位失業保險金繳費年限:累積繳費年限: 單位社會保險編號:
單位名稱:
(蓋章)
年月日
--------------------------------------------------------------------------------------注:1.此表一式四份,二份送就業局,一份存檔,一份給本人,須用水筆或鋼筆填寫,復寫涂改無效。
2.單位須攜帶失業證(勞動手冊)、錄用及社會保險增減表和此表辦理解除(終止)手續, 因本人意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辦理時請附帶本人簽名的辭職報告。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就業局并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3.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出具的此證明書、就業(失業)證、(勞動手冊)、戶口本、一寸照片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逾期辦理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篇三】勞動合同法下載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科學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勞動合同法》從起草之初到最后實施,一直在激烈的爭論中前行。本應最中立的學術界,似乎爭論更為激烈。現在,當這場堪稱“真理標準大討論”的爭論塵埃落定的時候,學術界應該冷靜思考爭論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文章將《勞動合同法》納入更廣泛的勞動科學的視野,通過分析,得出勞動科學的研究應該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應用性、倫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科學研究;五大特征
《勞動合同法》從20XX年起草工作啟動,到20XX年下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爭議中前行。特別是20XX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之后,更是在全社會引發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據統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20XX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后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就多達19萬余條。參與這場論爭的既有用人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也有普通勞動者。如果說勞資雙方或者利益團體的爭論帶有傾向性的話,那么學術界的爭論應該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這種爭論似乎更加激烈。而且,介入這場論爭的不僅僅限于勞動法學界的專家,更有一些經濟學、社會學方面的學者成了主要辯手。
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各方的激辯與期待中最終出臺,法律最終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的規則之后,一切批評都變得毫無意義了。但這場論爭塵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學術界是否更應當冷靜地思考,這場論爭究竟給我們帶來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設計、法律條款等具體的爭論對象,我們是否應該反思: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臺會引發如此激烈的爭論?這場論爭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問題?為什么這場論爭會吸引如此多的法學以外其他領域的專家?為什么同是法學領域的專家,而且都聲稱是為了“加強勞動者權利保護”,觀點的分歧會如此之大?
很明顯,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不僅僅限于法律層面,《勞動合同法》所涉及的問題也遠遠超出了法學研究的范疇。本文認為,基于勞動科學的視野來看待這場論爭,或許可以對上述問題做出比較合理的解釋。盡管學術界對勞動科學的內涵、邊界和學科體系有不同理解,但勞動科學是以勞動問題為研究對象自無疑問。按照這個理解,《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屬于勞動科學的大范疇也就不容置疑了。從純粹學術意義的角度來看,這場由《勞動合同法》所引發的激烈論爭,也恰恰反映出勞動科學在研究上的一些特性。學。
一、綜合性
在《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焦點之一。從
法律的視角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可見,它不過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勞動合同,所蘊含的法律意義也不過是合同有效期不同、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被適當限制了。從企業管理的視角來看,它就涉及到用工機制和用工成本的問題。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種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原有的那種高度競爭的職場氛圍。從更加宏觀的層面來看,還會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自由流動,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的發展。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本身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為了實現對勞動合同的有效規制,也不能僅從法律的視野去分析,還要綜合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
但這種綜合不是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者理論在其他學科的簡單借鑒,而是基于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某一基礎性學科對勞動問題的系統研究。而且,勞動科學研究的綜合性特點在涉獵的廣度上也是其他研究所不及的。從經濟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經濟學,從社會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社會學,從法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法學,從心理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心理學,從衛生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衛生學,從保護視角就是勞動保護學,從統計視角就是勞動統計學……內容涉及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三大體系。所以,對勞動問題的研究,本身應當是多學科的。正因為如此,袁倫渠教授認
為勞動科學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哪個門類,應該是一門交叉學科。但不管是作為學科門類也好,作為一級學科也罷,或者只是把它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來看待,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都必須體現綜合性的特點。
二、系統性
如果說綜合性側重的是勞動科學研究的廣度的話,那么系統性則是強調如何在全面的基礎上保證對問題的正確把握。如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在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從多科學的視野出發,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問題,但當我們真正將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制度納入廣闊的背景當中進行考慮時,卻又很難抓住問題的核心。
首先,不同的學科在關注的重點、研究的范式、價值追求上都有所不同。比如,具體到勞動領域,經濟學關注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勞動力需求和供給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社會學關注勞動者及其行為、勞動關系、勞動組織、勞動制度和勞動過程,由此分析和理解工業社會中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結構、功能和運作規律。心理學研究人的勞動活動的心理特點,研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勞動環境以及勞動者相互之間發生聯系的過程中出現的心理現象、心理機制和心理活動規律。法學則研究勞動
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次,即便是從同一個學科的視角出發來研究某個問題,也會因為研究者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當人們從多學科的視角乃至同一學科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時,會發現結論之間的差別如此巨大。在爭論的過程中,當法學界的大多數專家在宣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之時,經濟學界卻普遍地發出了不一致的聲音,如張五常關于“維護懶人”、“把經濟搞垮”;張維迎關于“勞動合同法損害的是工人階級利益”;王一江關于“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等言論。而且,在法學界也出現了所謂的“北常南董”之爭,在經濟學界,也有人稱贊“勞動合同法來的正是時候”。
【篇四】勞動合同法下載
篇一: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勞動法關于曠工如何規定
曠工,漢語詞語,意思為職工不請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職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
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于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于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篇二:曠工辭退規定
關于曠工管理的依據
一、對員工曠工的處分
1.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項規定: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是: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二、對辭退員工(即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的賠償(即經濟補償)
1. 《勞動法》的規定是: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注:(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
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
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2. 對員工曠工的處分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第二十五條不屬于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經濟補償的范圍,所以員工因曠工而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賠償)。
注: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篇三:曠工員工勞動合同怎么解除
曠工員工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主題描述
小江剛剛入職吉林的一家加工制造企業,擔任人事專員。公司有個獨立核算的工程部門,因為最近一段時間效益不好,有兩個員工就不上班了,一個還請了病假,另一個就直接曠工且聯系不到本人。因為還沒有解除合同,所以公司一直在為他們交納各項保險。這兩名員工的行為既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且也在員工當中造成了極其不好的影響,所以人資部門與工程部門領導商量后,決定辭退他們,并把具體的事項交給小江來操作。
面對這種情況,小江該采取何種方式解除此類員工勞動合同,來盡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為企業減少損失?
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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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析
案例看似是一個如何解除曠工人員勞動合同的案例;實際上這是兩個案例:一是員工請病假,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員工直接曠工,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前置條件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二、法律條款
我們來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處理意見
(一)直接曠工員工
其實對于這種招呼都不打就不見蹤影的員工,按理來說公司是有充分理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是就害怕公司操作不當,員工又突然冒出來,繼續上班或者提起仲裁。建議從以下幾個點把握:
1、 公司內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處罰的依據,相關制度在員工入職時就要培訓到位。 不多說,大家都懂的。
2、公司發出《返崗通知書》。
員工曠工達到多少天(根據制度操作),公司應該在第一時間向員工通訊地址發出《返崗通知書》,要求員工在規定時間回公司上班,注意發出的文件都應該通過快遞送達本人手中,并留下員工簽收快遞回執單據。
3、 如需必要,再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
如果員工接到《返崗通知書》后,還是不回來上班,那么公司就可以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書》,送達方式依舊是快遞,注意細節見上述。
4、 通知工會或者職代會。
對于違紀員工的處理,公司要通知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公布出處理意見,以儆效尤。
5、 如確實有必要,可在報紙等其他新聞載體上公布。
因公司實際情況而定。
6、 公司收集證據。
員工的曠工日期是什么時候,考勤記錄、打卡記錄、人證、甚至于視頻監控等資料,公司必須收集齊全,用來證明這段時間員工確實沒有上班,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也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等;以防止員工過后反咬一口。
7、后續事宜。
法律規定,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前提是公司對于員工曠工行為有明確處罰制度,并且員工知曉,流程制度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公司可以依照上述處理流程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請病假員工
1、病假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請假流程?
員工在職期間有權利申請病休假,那么該員工請病假符合流程嗎?相關領導簽字嗎?有沒有出具相關醫院的證明,醫囑建議休息多長時間等?如果員工病假屬實,請假流程沒有問題,符合公司的各項規定,那么公司在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
2、如果不合流程?
員工請病假如果只是口頭請假,那么公司應該電話、發出書面通知到本人處,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到單位完善病假手續,并出具相關證明。如果員工在接到通知后不回來完善,超過一定時間,公司可安排專人上門“辦理”,如果員工真生病,正常程序操作,員工即享有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如果是“假生病”,那么公司可要求員工在規定期限內返崗,操作見上述。
3、因效益不好,員工不上班請病假?
這點來看是公司領導“自以為的”還是涉事員工自己說的。畢竟員工身體的問題只有自己和醫生知道,公司應該先去調查員工是否真的在休病假,而不是著急想辦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
還是那句老話,要想為公司避免風險,前提是公司是依法辦事的,以法律為準繩,規范操作中的流程制度。
【篇五】勞動合同法下載
篇一:勞動合同法降職降薪詳解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職位和薪酬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調整員工的職位和薪酬必須經過協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單位在制度中預先規定可以調整員工崗位和薪酬的情形,顯然具有限制甚至剝奪員工參與就勞動合同重要內容進行協商的權利的性質。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曉并認可的,由于是預先作出,實際情形并未在制度出臺時發生,用人單位不應以此來對抗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的處理方式更應兼顧合法與合理雙重標準,否則將會面臨被認定為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而必須恢復原狀的風險。篇二: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宜
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宜
對于勞動者來說,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通過發放一定報酬用來交換勞動者的勞動價值。但現實中往往出現這樣的爭議,用人單位降薪,引發勞動糾紛。今天探討的話題是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項: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才有權利單方降低薪資待遇?沈斌倜律師與大家探討一下:
一、工資的調整方式
(一)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由此可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
協商變更需要注意的程序:對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工作者來說,首先,確認協商變更的內容。人力資源工作者應當首先制定工資變更的內容和變更的方式。然后,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并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解釋說明。對于北京地區的企業來說,要注意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其次,如果員工同意變更,人力資源工作人員則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最后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
(二)單方變更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及相關規定,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這一條是基于“以崗位調整合法為前提,崗變薪變”的原則。此處的“不勝任工作”包括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兩個方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按照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這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存在明確的規章制度,并明確列舉按照降職降薪處理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經過民主程序,除此以外,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解釋說明和公示。其次,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
3、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范圍內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構成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位工資、技能工資;浮動工資包括:績效工資、獎金、提成等。浮動工資,在勞動合同約定范圍內可以進行調整。
4、其他情況的單方變更
在實踐中,一些地方解釋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權,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的,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二、律師提示
沈斌倜律師最后還提醒廣大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于勞動者而言
1、注意保留相應證據
當出現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情形時,可以要求公司給出調薪的理由,出現降薪的事實時,通過銀行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單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降薪的事實。
2、咨詢專業人士在發生調薪后,勞動者應當先自己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看看公司對自己的調薪是不是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調薪條款,然后再咨詢專業人士確定當地的司法實踐和判例對該種約定是否支持。
(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
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程序,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違法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敗訴的風險。
1、結合法律規定對變更的內容進行評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單方變更條件;
2、搜集整理涉及單方變更所需要的證據材料;
3、與員工就勞動合同變更進行溝通,采取協商變更的形式最安全;
4、對于協商變更不成的,應向專業人士咨詢,確認符合法定降薪條件的,再謹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決定。篇三:單位給員工降薪應謹慎
單位給員工降薪應謹慎
對勞動者來說。選擇工作時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工資報酬。因此,勞動合同中的其它條款可能有所欠缺,但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總是比較明確的。但現實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用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對勞動者降薪。隨即引發了勞動糾紛。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才有權單方降低薪資待遇?降薪的合法程序又是什么呢?上海勞動律師
一工資的調整方式
、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這當然也就包括勞動報酬的約定。 協商變更需要注意程序。對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工作者來說,首先需要確認協商變更的內容。 力資源工作者應首先制定工資變更的內容和變更方式,然后以書面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并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解釋說明。
有些地方對此甚至有更詳細的規定。
比如北京的相關法規中就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員工同意變更,人力資源工作人員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并由雙方簽字確認,一份單位留存,一份交給員工。
二、單方變更。
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之外,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及相關規定,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這一條是基于“以崗位調整合法為前提,崗變薪變”的原則。此處的“不勝任工作”包括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兩個方面。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上述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當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依據規章制度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存在明確及合法的規章制度,并明確列舉按照降職降薪處理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耍符合法定程序,除此以外,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解釋說明和公示。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
3、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范圍內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構成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位工資、技能工資等;浮動工資包括:績效工資、獎金、提成等。 既然是浮動工資,在勞動合同約定范圍內就可以進行調整。
4、其它情況的單方變更。
在實踐中,一些地方解釋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權。
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的,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應注意保存證據
最后還提醒廣大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注意以下事項:對勞動者而言,一是要注意保留相應的工資調整的證據。當出現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情形時,可要求公司給出調薪的理由。
出現降薪事實時,通過銀行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單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事實。二是要及時咨詢律師。
在發生調薪后,勞動者應先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看看公司對自己的調薪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然后再咨詢專業人士確定當地的司法實踐和判例對該種約定是否支持。對用人單位而言,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程序,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違法之嫌,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敗訴的風險。
1、結合法律規定對變更的內容進行評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單方變更條件;
2、搜集整理涉及單方變更所需要的證據材料;
3、與員工就勞動合同變更進行t溝通,因為采取協商變更的形式最安全;
4、對協商變更不成的,應及時向專業人士咨詢,確認符合法定降薪條件的,再謹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決定。
【篇六】勞動合同法下載
東莞勞動合同法
篇一:東莞市勞動合同范本
HR工具-文本范例
示范文本
編號:
東莞市勞動合同范本
(全日制用工適用)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HR工具-文本范例
廣
東省東莞市勞動局印制
使用說明
一、用人單位(甲方)確定招用勞動者(乙方)后,需簽訂本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乙方口頭同意錄用而不愿簽訂本合同的,甲方應作不同意招用處理;乙方同意簽訂合同而甲方招用30日以上不簽訂本合同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三、本合同必須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親自簽名或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五、工時制度分為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六、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并履行。
七、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八、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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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