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6篇
第1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由于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一是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執行本法。
二、勞動關系的建立與訂立勞動合同的關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項措施:
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也就是說,已經實際用工,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就不違法。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的第二個月起不滿一年的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看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有關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約定、如何約定,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必備條款的原因,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依法約定的培訓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條款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四、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分類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更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是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三是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六、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法》在總結《勞動法》有關配套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的規定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規定了勞動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2.合法原則。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著重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規定了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在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也應當繼續履行。
(三)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也就是說,協商一致原則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
(四)規定了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
(一)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分為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類型,這兩種都規定勞動者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補充規定了第三種類型,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二)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是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是考慮到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規定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改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除了延續以上規定外,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還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四)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
《勞動合同法》增加規定了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方面,《勞動合同法》也作了一些新的規定,比如增加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等。
九、勞動合同的終止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是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是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即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該工作任務完成而期滿)外,還包括:(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增加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2)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勞動者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除延續《工會法》、《職業病防治法》等以上規定外,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十、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協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減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增加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是增加規定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十一、集體合同
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機制。《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工會法》的規定,再次明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為了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勞動合同法》將一些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定,對《勞動法》、《工會法》確立的集體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
一是針對一些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中職工流動性較大、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這些單位內工會力量薄弱,難以有效開展集體協商的問題,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二是為了提高集體合同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三是考慮到與正在制定之中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銜接,修改了《工會法》關于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規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規范:
一是規定只有依法設立的具備一定經濟實力以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的公司法人才能專門從事勞務派遣經營。《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二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尤其是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是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四是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五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包括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等內容。
六是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七是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2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老司機總結四十六條駕駛技巧
一、當你夜晚在下雨的路段行駛了一段距離后,前面突然沒雨,此時你可能加快你的車速,認為前面是沒有下雨的,路面應該是干的,這是個不好的判斷。因為前面剛剛下停的雨會給路面積水,如果此時你加速,加上夜晚視線不好,往往會使地面的水大面積的濺到你的擋風玻璃上,那就會很危險了,所以雨天行駛,一定要控制車速。二、在你的視線完全給障礙物擋住,比如旁邊停著的車,有障礙物擋住的十字路口等等,一定要先減速,不要產生僥幸心理,哪怕是綠燈也要防止有人車橫穿馬路。三、路上突然滾出來一個球,此時不管有沒有人跑出來都要提前減速,司機要有提前判斷能力,要提前判斷可能有小孩跑出來去拿那個球。四、正前方行駛中的一輛摩托車,駕駛摩托車的人,左手動了一下,做出像打左轉向燈的動作,但左轉向燈并沒有亮,此時要判斷轉向燈可能故障,摩托車可能會左轉,這時要減速,不能超車。現在交通意識淡薄的人太多了,有的人甚至不打轉向燈,不看后面有沒有車就直接轉向,所以,我們在開車的時候真的要精神集中,提前做出判斷。五、當你以高速(比如90到100公里)的狀態在非高速寬敞的公路上行駛,前方很遠處,你發現路邊有一個大人牽著一個小孩,此時你也應該減速,不要認為路面寬敞,小孩有大人牽不會跑過公路,這種事已經發生在身邊的人了,這位司機就是因為沒減速,在快行駛到兩人的位置,小孩突然掙脫大人的手,直接跑過公路,造成了悲劇。六、自行車是我們在路上經常看到的,也是要重點預防的,因為自行車是靠人力來行駛,如果動力不夠,自行車就會左右擺動,甚至連人帶車一起倒下。還有自行車沒有各種燈光裝置,剎車效果也不好,加上自行車有一定的速度,往往使我們很難判斷自行車的真正動態。比如,我們在市內人車混合狹窄的公路駕駛一輛貨車,右前方發現一個騎自行車的學生,后面一個學生正準備坐上自行車,當我們的貨車已經過了這輛自行車一半車身的時候,后面的學生坐上了自行車,此時從貨車的右側鏡看到自行車不斷搖擺,我們要做出的動作就是立即踩剎車,防止自行車因增加重量而動力不足,倒向貨車的后輪位置。七、盡量在安全的前提下,避開路面上的障礙物,經驗豐富的司機從很遠處就可以判斷障礙物的高度和長度,然后決定是采取從車的中間過還是繞開障礙物。在這提醒的是路面上的木板類,盡量使輪胎不要壓到這類東西,因為木板類常常帶有釘子,如果高速行駛的車壓到釘子就會使輪胎爆胎,對車輛和人員造成危險。八、當你在寬敞而車少的非高速的公路行駛,路兩邊種有一棵棵整齊的樹,陽光充足,視線非常好的路況,這時你也許會加快車速,把音響音量調大些,眼睛只盯著正前方的路面就行了。這是司機最容易放松警惕的時候,做為一個細心的司機,要養成良好的習慣,要在任何時候都能做到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時時觀測車兩邊的側鏡,看看后面有無超車。觀看各個鄉村路口有無人車出來,不要把視線直直的停留在前方的路面,要像雷達一樣掃描所有你能觀察得到的位置。音響音量要適中,要特別注意傾聽車的各種聲音,比如發動機的聲音,輪胎的聲音。九、鄉村公路的行駛,要特別注意兩種動物,就是狗和牛。狗和牛是不怎么會避車的,如果是狗橫過馬路,在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避開,如果實在避不開,第一原則是保證人和車的安全,不要亂打方向為了避開一條狗而造成人員的傷害。如果在比較窄的路發現前方有一頭牛在路邊吃草,不管這頭牛有沒有動,都要先減速,因為在鄉村經常有牛綁在路邊,卻拉著牛繩走過對面公路吃草,如果不減速,萬一牛走動,牛繩就會橫在你的車面前了。十、在這里,提醒和勸告一些加強和改裝了車頭燈的司機朋友們,特別是加了刺眼的藍光車燈,不要以為你把自己的車燈加強了,晚上看得更清更遠有好處,其實這樣是很危險的!因為你的車燈太強了,對方給你照得暈頭轉向,特別是超車的時候更難判斷你車的準確動態,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所以,為了大家的的安全,最好不要私自去加強和改裝車頭燈!十一、禮讓三先是中國人的美德,我們開車也應該這樣,我經常碰到在擁擠的市內,前面車內的司機邊打電話邊開車,車速慢而又占著中間行駛,后面跟著排了一條長龍。還有現在的貨車司機簡直可以說他們是“大佬”了,因為我經常在國道超這些貨車,發現很多貨車大都是靠路中間的分界線行駛,甚至壓線行駛,不管你后面的車怎么鳴笛怎么打燈示意,貨車是死活不讓的,慢慢悠悠只管走自己的。我記得看過一條交通規則是這樣說的:“當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前車應該減速靠右慢行”。在這點我養成了很好的避讓習慣,比如我發現后面有車發出超車信號,我會將車減速靠右避讓,這樣就縮短了超車距離,使四方(準備超車的車、被超車、對面車、對面超車的車)都安全了,很明顯的道理,即然后面的車發出超車信號了,就證明后車的車速比你快,比如是豪華大巴快車超你車,車速快,而且車型大,你又何必占著道和它較勁呢??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完車盡量走回主車道,不要一直在超車道上走,我的朋友就是因為一直走超車道發生了追尾事故。因為如果你一直走超車道,你就懶得打超車燈和用燈光、鳴號做出超車動作,前車萬一沒注意看后方的車,一但變道行駛,你就會很容易造成追尾。所以,在高速公路上(包括非高速路)每超一輛車,該打轉向燈就要打,該用燈光和鳴號就要用,每個動作盡量的做好做完,這樣才能讓前車后車或對方的司機容易判斷你車的動態。十三、在雨天和霧天請大家一定要記得打開你車的霧燈,霧燈和車頭照明的燈所發出的光線是不一樣的,霧燈可以在雨天和霧天照得更遠更醒目,但我發現在下雨的時候,好多司機都不開霧燈或小燈,這樣其實是很不安全的。因為在下雨的時候,車的側鏡會全是水,很難看清后面的情況,如果你什么燈都不開,在超車的時候,前車的司機看不見你超車,一但前車突然變道就會發生事故了。十四、近燈和遠燈的使用好多司機都不太規范使用,在市內燈火通明的路上,開近燈已經夠亮了,照樣開著刺眼的遠燈行駛。在公路上超車會車也懶得打近燈,增加對面司機的判斷失誤。十五、貨物的裝卸要平衡,有的司機在卸完一半貨物后沒有重新平衡貨物繼續行車,因為車的重心發心變化,往往造成車輛側翻的事故。側翻是好多原因能造成的:合理的剎車、路面的濕滑程度、路面的傾斜角度和方向、車速的判斷、方向盤的轉動幅度等等。十六、合理使用剎車,沒有ABS防抱死系統配置的車,在剎車時如果一腳剎不住的時候,要根據車速進行“兩腳剎車”,即不要一腳踩死不動,稍微抬起一些再進行第二次剎車(視當時的剎車距離)這樣可以避免車輪抱死,增加制動效果。十七、準確判斷行人的動態很重要,這是要靠不斷積累經驗而提高判斷能力的。比如,一個行人走過馬路,他走到了路中間的分界線或已過了分界線時看到你的車行駛過來,這時行人突然往后退或往回走的概率是相當低的,大都是停止前行或根據你的車速選擇跑或走過馬路(非正常人:神質不清、瘋的,癲的,乞丐除外),所以我們這時應該采取減速,車從“人身后”過的避讓法;如果行人還未行走到中間分界線或企圖過馬路時,我們應該采取減速,車從“人前方”過的避讓法。這里特別要說的是發生這種情況:當行人在橫過馬路時,見到你的車過來,不管是在哪個位置,如果行人猶豫不決,一會兒停住一會兒又想繼續過馬路時,這時我們一定要特別注意!因為我們無法判斷行人的具體動態,只有穩住方向把車速減到能夠安全避讓行人為止。此外就是要注意以下的行人:老人、兒童、打手機過馬路的人、雨天打傘和穿雨衣的人、嘻笑打鬧的人等等。十八、清理尾燈,檢查燈光設備。汽車在路上安全行駛,燈光設備只是其中一個小小的構成部位,但也是不容忽視的,明顯和準確的信號是給所有司機和路人一個判斷的條件,而現在的司機往往忽視這點,尾燈轉向燈臟了壞了也不去管它,導致發生追尾事故,某地的一個交警部門意識到燈光設備的重要性,成立了一個“掃尾行動”,主動上路清查故障尾燈、不明顯尾燈,協助司機擦去尾燈上的臟物,故障尾燈則督促司機盡快修好后再上路,真希望各地的交警部門都能如此熱心啊!十九、上坡遇載重車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比如在一條很窄而又徒的上坡路,遇到一輛滿載重物的拖拉機正在爬坡,此時,你不能跟得太近,并且要保持較遠的距離,預防拖拉機發生故障等原因發生倒退滑下坡,或貨物滑落傾倒。二十、超以下車時要特別注意:拖拉機、農用車、機動三輪車,因以上幾種車在行駛的時候噪音比較大,駕駛者不容易聽到后車發出的喇叭聲,所以在超車時,要多響喇叭,加大超車距離。二十一、天氣寒冷時,人的行動會遲鈍、緩慢,特別是駕駛摩托車的人員,因寒冷手腳會僵硬,所以我們在駕駛時就當注意提前避讓、保持距離。二十二、重點注意“X”型路口,如圖所示:比如從A點行駛到B點,在交叉路中心點時必須要往左后方才能看到D點來的車,同樣道理,從B→A,C→D,D→C,都比“十”型路口難于看到左右兩側的來車,所以,我們遇到此“X”型路口時,千萬要注意提前減速,仔細看清兩側來車方可過此類路口。二十三、重點防范前方路口出現的貨柜車、加長車,因這類車型車身比較長,一旦掉頭或橫過馬路時,會占據約三條車道的寬度,猶如一道鐵墻橫在你面前,如果車速過快,你將無法繞過此類車,只有提前減速才能避免事故發生。二十四、拉開以下幾種車的前后距離:載客中巴車、公共汽車、出租車、載客三輪車、載客摩托車,以上這些車會因為爭搶客源或上下旅客,急打方向、急停,如果跟在后面一定要隨時準備剎車,防止追尾。二十五、注意高速路口下來的車,因為司機仍然處于高速行駛的狀態。我有幾次遇到高速路口下來的車飛疾橫過馬路,如果剎車不及時就差點撞到的危險情形。所以,我們經過高速路口前或從高速路下來,都要特別提醒自己控制車速。二十六、對面強行超車時,我們在向路邊緊急避讓的同時,盡量打一下右轉向燈提醒后面的車,防止后面跟得緊的車來不及避讓對方而發生事故。二十七、彎道超車,不管是路面標有允許超車的虛線、禁止超車的單、雙實線,盡量不要盲目超車,特別是單、雙實線,決對不允許超車。如果一定要在彎道超車,這里有一個安全超車的技巧:在超車前,從彎道處(半圓的直徑方向)觀測遠處是否有來車或來車的速度,從而決定是否超車,但彎道處有障礙物阻擋了視線,我建議還是不要盲目超車了。二十八、前方靠路邊出現障礙物,這時要防止人或車輛為了避讓障礙物而突然變換車道,進入你車行駛的車道,此種情況只有提前判斷作出反應才能避免事故發生。二十九、在安全帶方面本來是不多講的,但想起多年前表哥出車禍的經過,我決定還是提醒一下開車的朋友們。我表哥當時是坐在一輛小車的后排座,而且還扣上安全帶,車碰撞后整個人竟然從后擋風玻璃彈出去幾米遠,頭部撞到地上受了重傷,幸好搶救及時才保住了性命。如果當時沒有扣上安全帶,后果將不堪設想。現在好多司機因為嫌安全帶綁著不舒服,或嫌麻煩都不愿意扣上安全帶,如果看過汽車碰撞實驗的司機,一定會知道汽車在一定速度碰撞后車的損壞程度和車內人員的慘狀。所以,我十分希望大家為了安全還是自覺的扣上安全帶吧。三十、重點提醒一下酒后開車的朋友們,千萬在開車前不要喝酒,我有時還聽說有的人喝了點酒開車更穩更精神,其實是一種錯覺,這只是酒精對大腦的麻醉作用。很多車禍都是發生在一兩秒鐘內,甚至是零點幾秒,如果喝了酒開車,反應速度就會下降,這種反應喝了酒的人是不容易感覺得到的。三十一、結婚是一件開心的事,為了場面好看,免不了要弄幾部車來熱鬧一下。在這里我想提醒的是主婚車車頭最好用比較平整、枝葉不要太高的插花來裝扮,這樣可以不影響司機的視線。當幾部車行駛時,一定要亮起安全警告燈(雙閃燈),這樣可以明顯的表明是車隊在行駛,從而提醒行人和車輛進行避讓。三十二、當發現滿載沙石的泥頭車時,不管是超車和會車,都要加大距離,防止掉下的沙石在路面上彈起砸中汽車的擋風玻璃。三十三、防范裝載加長物體的車。比如滿載竹子或鋼管的拖拉機,如果后面沒掛上警示物,在夜間就更加危險了。曾經發生過駕駛摩托車的人追尾此類車,整個人讓竹子穿過身體,血淋淋的掛在上面,拖拉機走了很遠才讓人發現的慘狀。而且我們還要注意汽車的擺尾現象,遇到此類車時,要注意其轉彎、掉頭時車后的加長物體擺尾的范圍。在這里提醒一下駕駛此類車的司機,不管是白天、晚上,一定要在加長物體上面掛上警示物,最好是反光標志。三十四、汽車是一個長方體,在向前轉向和倒車打方向時,車頭和車尾會產生兩種相反的方向,特別是倒車讓許多新手感到很困難。比如,要往右后方倒車,車尾向右后方運動的同時,車頭就會向左擺動,如果在空間比較小的兩輛車中間倒車出來,過早的打方向,就會讓車頭刮到旁邊的車。所以,我們在開車的時候一定要兼前顧后、目測準確,才能充分了解車體的長度、寬度以及運動方向。三十五、當汽車進入高速行駛狀態時,盡量不要打開車窗,因為開窗后車內氣壓會產生變化,駕駛者的耳膜會有擠壓感,而且噪音比較大,這樣就會增加司機的疲勞和分散注意力。如果車體流水線設計有缺陷,嚴重的還會導致車內人員的耳膜破裂。三十六、在雨天行駛,如果車輪駛過較深的水后,制動效果就會降低,特別是鼓剎裝置的車,還會導致方向跑偏,此時要踩幾下制動板,檢測一下剎車效果。三十七、在非高速公路,中間有隔離帶,多條車道而且有路口,特別是用比較高的花叢作為隔離帶的道路,盡量把車行駛在中間車道,不要靠近隔離帶那條車道行駛。因為一旦路口有人橫穿過馬路時,中間車道行駛的車可以選擇左右兩個方向避讓,視線范圍也比較廣,可以看清左右兩邊的情況。而靠近隔離帶的那條車道會因視線阻擋、避讓空間有限而容易發生事故。三十八、用手感覺輪胎氣壓變化的技巧:當車在直線行駛的過程中,雙手平衡輕握方向盤,如果車的輪胎氣壓不平衡或扎到釘子慢慢泄漏的時候,方向盤和車身會向其中一個方向轉動,用手修正后還會不斷產生這種情況,此時應該停車下來檢查一下輪胎是否正常,提前預防輪胎突然爆胎。當然,路面不平整、風力的影響、機械故障等原因也會讓方向跑偏。總之,開車的時候要用心去體會、感覺車輛的動態,才能逐步提高駕駛技術。三十九、夜間行車防追尾小技巧:如高速路上,行駛當中發現前方有紅色尾燈燈光,即表示前車速度比你車慢。只要一出現紅色尾燈燈光,就要提前做好超車準備動作,觀看一下側鏡和倒車鏡,判斷后面的情況。如果不提前觀看后面的情況,往往會出現你到了前車后面準備超車的時候,剛好后面的車也同時在超車,在無法變換車道的情況下,你只有踩剎車減速,如果速度過快剎不住,就會發生追尾事故了。四十、用燈光提示作為司機默認的交流語言。在路上經常會遇到對面超車的時候打出燈光,好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怎么回應,在這里我簡單的說一下里面的含義。比如你在超車的時候,判斷對面車可能在你超車的過程中構成危險,此時你可以打出幾下閃燈(操作:一般是把轉向燈的把柄往上拔動后松開,即一次閃燈),告訴對面的車避讓一下,如果對面車也打出閃燈,即表示司機已經看到你在超車了,在允許的情況下就會避讓你。要是對面車沒作出反應,你就無法判斷對方的具體動態,在超車時就會猶豫不決,容易發生事故!如果是連續打出多下快閃,即表示車速較快或即將產生危險,請求緊急避讓的意思。在這里,我希望開車的朋友們都有能夠默認這種安全的交流語言,明確的提示、互相禮讓才能讓大家都能夠安全行車。四十一、停車后打開車門前要養成觀看側鏡和倒車鏡的習慣,一定要先看清后面是否有人或車輛靠近再打開車門,避免開車門時后面的人或車輛撞上來。四十二、與我們同向行駛的車,當我們準備超過此車,在經過路口時,此車突然踩剎車,但前方并沒有障礙物和異常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要跟著踩剎車,千萬不要超車,因為很有可能有人或車輛在同向車到達路口前搶先橫穿過馬路,而我們的視線剛好被同向行駛的車擋住了,如果繼續超車的話就剛好撞個正著!這點請大家細心體會一下。四十三、養成條件反射踩剎車的習慣。如前面車的剎車燈一亮,右腳隨即松開油門移至制動板踩剎車,這種良好的習慣可以縮短緊急情況下的剎車距離,提高自己的反應速度。四十四、在雨天行駛,盡量避開路邊的積水,當汽車一側的輪胎在一定速度下駛過積水,因為阻力原因,會導致方向盤猛的打向其中一個方向,如果速度快的話就會造成翻車,所以,雨天行駛中,手要平衡握住方向盤,而且要比平時稍微握緊些,特別是駛過有積水的路面,一定要用力握緊方向盤,避免方向跑偏。四十五、注意以下路段:在看不到來車的上坡路,一般都是劃上單雙實線嚴禁超車的,如果你以為這種路段對面不會有人超車,而靠近中間分界線行駛的話,那你就很危險了!遇到此路段最好還是靠邊些行駛,現在的司機不是每個人都遵守交通規則的。因為我曾經幾次遇到行駛至坡頂時,突然迎面出現強行超車的危險經過,所以在這里我把經歷寫出來讓大家都要小心防止類似這種事情發生,也告誡司機們在看不到對面來車,和嚴禁超車的路段不要盲目超車。四十六、安全轉彎小技巧:“向右轉小彎,向左轉大彎。”這種駕駛技巧可以加大轉彎處兩車相會的安全距離,使兩車遠離路面的中間分界線,克服了汽車在轉彎時的慣性,而且還可以提醒司機減速,當然這是要靠司機朋友們都能夠遵循這種操作方法,才能夠更安全的操控汽車。
第3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論文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對策論文 勞動合同簽訂對策論文 摘要:作為勞動者,首先應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認真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同時,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具體內容,全面準確的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及時了解國家現行的政策方針,發生勞動糾紛時,通過正規途徑依法維權,真正做到知道維權、敢于維權、知道如何維權。 解決好勞動合同簽訂問題,及時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對保持單位內部穩定及社會穩定具有直接的積極推動作用。目前隨著就業人員成分的變化,有些內部隸屬“在編”的事業單位也普遍存在著勞動合同簽訂的問題,并且越來越多事業單位內部招錄人員不在編制之內,勞動合同簽訂已經成為單位內部急需解決的課題。 一、勞動合同簽訂現狀 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改變了過去二元封閉關系,強化政府責任,構建地方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穩定的三角關系,同時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細化、規范化。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 從XX年7月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對勞動合同法的執法檢查工作,這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三年多來進行的第二次執法檢查。在此次檢查中,部分企事業單位中的中小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依然嚴峻,特別是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十分低下。盡管《勞 篇二:《勞動合同法》論文 XX年10月18日 學習《勞動合同法》心得 【摘要】: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勞工關系發展過程中的一件大事,對調整勞資之間的關系、以及定位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通過八周的學習對于《勞動合同法》的認知與了解。 【關鍵字】: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章制度、勞動者 一、 引言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1994年7月5,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1995年1月1生效實施。當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勞動關系初步出現緊張狀況。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狀況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XX年6月頒布,XX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XX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 1 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二、正文 經過八周的系統學習,我們小組三個人對于《勞動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二方面是我們對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Ⅰ、《勞動合同法》對于調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鑒于在中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緣故,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條就說:“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明確了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其中尤為重要的 2 就是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合法的三個原則就是:1、主體要合法。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應在自用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新調整,主要體現在強調合法原則、強調用人單位建章立制、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合法原則。《勞動合同法》將合法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則。二是《勞動合同法》強調用人單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單位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開、公示三個要件。三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有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 ⅰ、試用期不再成為“廉價期”。試用期的長度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合同期限越短,試用期越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 3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為試用期工作確立了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ⅱ、“先就業,再擇業”的條件更加有利 對于大學生“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觀盡管還受到一些爭議,但對于作為人的畢業生個體的幸福和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言,這樣的觀念顯然是積極而正義的,也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勞動合同法》頒布顯然也表達了立法者對這種就業觀的肯定和鼓勵。 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XX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量的供給仍然大于供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形式更加嚴峻。 4 篇三:勞動合同論文 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勞動合同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淺論勞動合同的解除 摘要: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中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學界對勞動合同解除有不同的理解。以《勞動合同法》為中心,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個方面對中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作了具體的分析;最后從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制度的角度對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濟補償進行的分析。 關鍵詞: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理解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對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面臨著失業。因此,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點問題。 二、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主要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情況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1.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 商一致而解除。任何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產生的,勞動合同也不例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在勞動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所以,立法對協議解除一般不規定條件,只要求當事人在解除合同時內容、形式、程序上合法即可解除合同。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了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了如果是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且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項規定明確排除了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即在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中,用人單位只對由自己單方提出并經勞動者同意后的解除支付經濟補償,不對由勞動者提出的協商解除承擔補償責任。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權屬于民法上的形成權,由于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所以,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在理論界有一定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只授予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權,導致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嚴重利益失衡,違反公平原則;主張將這種權利也賦予用人單位,但要求提供經濟補償;并且單方預告解除權只適用于定期勞動合同與合同法原理不符,我認為這種規定是由勞動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而且勞動者依法行使辭職權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勞動者付出一定的勞動為前提的,而且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又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勞動立法一般也比較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所以從這方面來說,這一規定在保護勞動者方面還是具有一定作用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只要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在即時解除的情形下,沒有給用人單位以準備時間,用人單位在無法立刻安排其他勞動者來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限于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形。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中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限制。《勞動法》第25~27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41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下面三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 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雇,又稱即時辭退,它是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預告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雇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做出的,可以立即生效,無須事先通知勞動者,而被解雇的勞動者也沒有請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這種具有處罰性質的解雇必須以勞動者的主觀過錯為前提,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證據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過錯性解雇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羅列的形式規定了有關過錯性解雇的幾種情形,對過錯性解雇進行了極其嚴厲的規定。例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過錯性解雇指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于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非過錯性解雇主要是因為是勞動者的身體原因和技能原因不能適應多次調整后的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在無法提供與勞動者的身體或技能條件相適應的工作崗位情況下,只能將勞動者解雇。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立法對非過錯性解雇作了嚴格的規定限制,而且還要求用人單位對被解雇的勞動者都需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 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渡過暫時的難關。經濟性裁員實質上是屬于非過錯性解雇,它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市場競爭導致一些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通過裁員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便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但是由于大量的裁員會造成大量的失業勞動者,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一般對經濟性裁員的立法的態度是既要允許又要加以嚴格的限制,中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對經濟性裁員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主要從裁員的法定的許可條件及其程序方面進行限制,還規定了優先留用和優先招用制度。由于經濟性裁員也屬于非過錯性裁員的一種,所以也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制度。例如,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等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經濟性裁員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勞動者有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例如,職工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患職業病的,這兩種情況用人單位都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制度 勞動合同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為了保證勞動者的生活不受或少受勞動合同 篇四:【勞動合同法論文】 石河子大學 《經濟法》課程論文 論文題目 淺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 姓 學名 號 周志榮 XX517347 物流管理XX(1)班 馬永輝 《經濟法》 XX年06月 專業、班級 指課導程老名師 稱 淺議《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的影響 [摘要]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對我國就業市場的一種規范調解,也必然會給大學生就業帶來一些影響。從長期來看,它的實施將為大學生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能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在短期內,將加大大學生求職的難度。所以,大學生有必要根據《勞動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職策略。 [關鍵詞] 勞動合同法 大學生 就業 影響 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內容牽涉到所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均產生了重大影響,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并有不同的解讀。對于即將踏入職場的大學畢業生來說,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勞動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關注新法會對自己的就業產生哪些影響。 與此同時,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XX年大學生畢業人數達610萬。 XX年是559萬,就業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畢業而未能就業的高校生,大學生就業生高達1000萬人,這個數字并沒有包括就業后又離職沒有找到合適工作的大學生。為什么這么多的大學生找不到工作?勞動合同法實行究竟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有沒有影響?就此問題我們進行初步探討。 一、《勞動合同法》中對大學生就業的一些有影響的規定 首先,對勞動合同法進行分析,勞動合同法有三條對大學生就業影響最大 1、企業無責賠償。新勞動合同法規 2、 企業違約與員工違約不對等。企業違約辭退員工支付每年一個月的違約金。員工違約什么時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錢,不要負任何責任(包括員工有過錯,企業無證據)。 3、 長期合同。過去企業是一年,三年,五年,現在是三年,六年,無固定期。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要求企業長期用工,企業內部競爭減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業招聘更加謹慎。 二、大學生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與了解 《勞動合同法》里與畢業生緊密相關的內容主要表現在勞動合同的訂立、社 2 會保險的購買、試用期的規定與工資、勞務派遣等。大學生對于《勞動合同法》至少應該要有個大體的了解,對某些條款應該有清晰的理解,這既是一種自我保護,也是大學生就業的必修課。根據在上對《勞動合同法》施行的調查結果表明,參加調查的114名學生中對新法相當了解的占%;比較了解的占%,不太了解的占%;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認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學畢業生權益的占%;認為新法的施行將進一步加劇就業競爭和就業壓力的占%;相信該法的實施執行力度的占%,對該法的實施執行力度持觀望態度的占%。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學校應該組織學生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討論,認清新法施行對大學畢業生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約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時候以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積極影響 1、限制利用試用期將畢業生作為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有關試用期的條款: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過去很多企業存在濫用試用期的問題,有很多企業利用試用期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開始許諾干得好就錄用,但干了一段后一個人都不留。這種做法在今后都是違法的。《新勞動合同法》也會改變以往一些企業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們對應屆畢業生經過試用期內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畢業生,以往絕大多數的企業都采取這種人才選拔方式,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種方式將被改變。 2、畢業大學生享有對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畢業生在求職時往往會問及招聘單位的一些情況,有些用人單位總是以 “等你到了我們公司就會知道"或者以屬于企業的秘密為借口拒絕回答。這將導致大學生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基本信息無法了解,在勞動關系中就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加強對勞動者知情權的保護是平衡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3 況等等。如果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已經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因為用人單位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由于勞動合同無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允許收取押金,扣押證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或錄用過程中,少數為了謀取錢財,利用招聘途徑,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獲取不當利益。一些畢業生參加面試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告知其要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錄用,培訓費自付。但是,當培訓結束后,用人單位往往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借口拒絕錄用。有些用人單位雖然錄用畢業生,但是必須繳納押金和扣押畢業證件,許多畢業生為了得到這份工作,只好無奈地接受。因此《勞動合同法》對這些問題有了新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同時,該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合同法》給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新挑戰 相關調查顯示,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比過去更加謹慎,有人認為這是《勞動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持這種觀點的人推測,《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用人成本,企業可能會減少招聘沒有工作經驗的應屆生而轉向青睞有工作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的求職者,或者在內部“挖潛”,使得大學生的求職路更加狹窄。具體影響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20O7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的供給依然大于需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 4 形勢更加嚴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限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提高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成本來實現的,比如以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也就是承認原來就存在的勞動關系,而現在卻面臨兩倍工資乃至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懲罰。企業的用人成本增加了,壓縮員工規模成為許多企業的自然選擇,去年發生的以華為“辭職門”事件為代表的多起圍繞《勞動合同法》展開的勞資糾紛便體現出企業以裁員應對新法的沖動。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將更加偏愛有工作經驗的勞動者,而大學畢業生的特點是首次就業,缺乏就業經驗,因此《勞動合同法》可能會對部分實踐經驗欠缺的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帶來一定障礙。 二、畢業生對用人單位同樣負有告知義務 在實踐中,有的畢業生為了求得滿意的工作,偽造學歷學位,各種等級等證書,編造虛假經歷。這些都是不誠信不道德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同求職者需要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一樣,用人單位招聘時也需要了解畢業生的一些基本情況,如學歷學位、社會實踐經歷等,畢業生都應當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也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欺詐行為遭受了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予以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畢業生對用人單位負有告知義務的僅僅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與從事的工作不直接相關的其他情況,如是否正在戀愛,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餐飲等法定特殊崗位除外)等,均屬個人隱私,畢業生有權拒絕回答。 三、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是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員的;(4)其 5 篇五: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合同法論文勞動合同論文 勞動科學研究的特征分析 摘要:《勞動合同法》從起草之初到最后實施,一直在激烈的爭論中前行。本應最中立的學術界,似乎爭論更為激烈。現在,當這場堪稱“真理標準大討論”的爭論塵埃落定的時候,學術界應該冷靜思考爭論給我們帶來了什么。文章將《勞動合同法》納入更廣泛的勞動科學的視野,通過分析,得出勞動科學的研究應該具有綜合性、系統性、應用性、倫理性、中立性等五大特征。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勞動科學研究;五大特征 《勞動合同法》從XX年起草工作啟動,到XX年下半年《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后,一直都是在激烈的爭議中前行。特別是XX年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之后,更是在全社會引發了廣泛而激烈的爭論。據統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XX年3月20日將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其后短短一個月時間內,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就多達19萬余條。參與這場論爭的既有用人單位、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也有普通勞動者。如果說勞資雙方或者利益團體的爭論帶有傾向性的話,那么學術界的爭論應該是最中立的,但恰恰是最中立的一方,這種爭論似乎更加激烈。而且,介入這場論爭的不僅僅限于勞動法學界的專家,更有一些經濟學、社會學方面的學者成了主要辯手。 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各方的激辯與期待中最終出臺,法律最終成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的規則之后,一切批評都變得毫無意義了。但這場論爭塵埃落定之后,除了感慨之外,學術界是否更應當冷靜地思考,這場論爭究竟給我們帶來了什么?如果跳出立法宗旨、制度設計、法律條款等具體的爭論對象,我們是否應該反思:為什么一部法律的出臺會引發如此激烈的爭論?這場論爭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問題?為什么這場論爭會吸引如此多的法學以外其他領域的專家?為什么同是法學領域的專家,而且都聲稱是為了“加強勞動者權利保護”,觀點的分歧會如此之大? 很明顯,有關《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不僅僅限于法律層面,《勞動合同法》所涉及的問題也遠遠超出了法學研究的范疇。本文認為,基于勞動科學的視野來看待這場論爭,或許可以對上述問題做出比較合理的解釋。盡管學術界對勞動科學的內涵、邊界和學科體系有不同理解,但勞動科學是以勞動問題為研究對象自無疑問。按照這個理解,《勞動合同法》的問題屬于勞動科學的大范疇也就不容置疑了。從純粹學術意義的角度來看,這場由《勞動合同法》所引發的激烈論爭,也恰恰反映出勞動科學在研究上的一些特性。學。 一、 綜合性 在《勞動合同法》的爭論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焦點之一。從 法律的視角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可見,它不過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勞動合同,所蘊含的法律意義也不過是合同有效期不同、當事人的合同解除權被適當限制了。從企業管理的視角來看,它就涉及到用工機制和用工成本的問題。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種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原有的那種高度競爭的職場氛圍。從更加宏觀的層面來看,還會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自由流動,進而影響到整個經濟的發展。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本身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為了實現對勞動合同的有效規制,也不能僅從法律的視野去分析,還要綜合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知識。 但這種綜合不是某一學科的方法或者理論在其他學科的簡單借鑒,而是基于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某一基礎性學科對勞動問題的系統研究。而且,勞動科學研究的綜合性特點在涉獵的廣度上也是其他研究所不及的。從經濟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經濟學,從社會學視角研究勞動就是勞動社會學,從法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法學,從心理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心理學,從衛生學的視角研究就是勞動衛生學,從保護視角就是勞動保護學,從統計視角就是勞動統計學……內容涉及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三大體系。所以,對勞動問題的研究,本身應當是多學科的。正因為如此,袁倫渠教授認 為勞動科學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哪個門類,應該是一門交叉學科。但不管是作為學科門類也好,作為一級學科也罷,或者只是把它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來看待,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都必須體現綜合性的特點。 二、 系統性 如果說綜合性側重的是勞動科學研究的廣度的話,那么系統性則是強調如何在全面的基礎上保證對問題的正確把握。如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在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從多科學的視野出發,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問題,但當我們真正將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制度納入廣闊的背景當中進行考慮時,卻又很難抓住問題的核心。 首先,不同的學科在關注的重點、研究的范式、價值追求上都有所不同。比如,具體到勞動領域,經濟學關注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勞動力需求和供給的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社會學關注勞動者及其行為、勞動關系、勞動組織、勞動制度和勞動過程,由此分析和理解工業社會中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結構、功能和運作規律。心理學研究人的勞動活動的心理特點,研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勞動環境以及勞動者相互之間發生聯系的過程中出現的心理現象、心理機制和心理活動規律。法學則研究勞動 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次,即便是從同一個學科的視角出發來研究某個問題,也會因為研究者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這樣,當人們從多學科的視角乃至同一學科不同的角度來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時,會發現結論之間的差別如此巨大。在爭論的過程中,當法學界的大多數專家在宣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化、長期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具有的重要意義之時,經濟學界卻普遍地發出了不一致的聲音,如張五常關于“維護懶人”、“把經濟搞垮”;張維迎關于“勞動合同法損害的是工人階級利益”;王一江關于“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等言論。而且,在法學界也出現了所謂的“北常南董”之爭,在經濟學界,也有人稱贊“勞動合同法來的正是時候”。 那么,在這種眾說紛紜的情況下,究竟如何才能更加理性地看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呢?因此,就需要我們用系統的眼光來分析,用整體的觀點來把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的穩定性、企業活力以及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勞動關系的短期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當前我國勞動關系的嚴峻形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多大程度緩解這種現象?因此帶來的用工不靈活又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活力,進而阻礙到經濟的發展? 三、 應用性 篇六:《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 一直以來,相對于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為勞動者為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1994年7月5,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勞動法》,1995年1月1生效實施。當時,我國正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勞動關系初步出現緊張狀況。但是,經過十多年的經濟發展,我國勞動關系狀況也發生了很大改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于XX年6月頒布,XX年1月1日即將開始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已納入規范、依法調整的法制軌道。XX年9月份,省局組織全省各市級局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了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辦的《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運用培訓班,此次系統的學習使我對該法有了全新的認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是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確定出臺的,完全符合中國現狀,有利于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社會勞動關系的穩定、發展,最終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現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學習收獲具體談談我的理解和體會。 二、正文 經過八周的系統學習,我們小組三個人對于《勞動合同法》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二方面是我們對于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Ⅰ、《勞動合同法》對于調整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鑒于在中國,勞動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緣故,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等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一條就說:“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明確了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要合法的三個原則就是:1、主體要合法。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3、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說: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應在自用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勞動者之間關系的新調整,主要體現在強調合法原則、強調用人單位建章立制、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合法原則。《勞動合同法》將合法原則作為訂立勞動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則。二是《勞動合同法》強調用人單位要建章立制。用人單位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法律義務,制定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開、公示三個要件。三是《勞動合同法》強調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Ⅱ、《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于大學生的影響有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1、《勞動合同法》為大學生就業帶來的好處 ⅰ、試用期不再成為“廉價期”。試用期的長度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合同期限越短,試用期越短。《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為試用期工作確立了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水平。” ⅱ、“先就業,再擇業”的條件更加有利 對于大學生“先就業、再擇業”的就業觀盡管還受到一些爭議,但對于作為人的畢業生個體的幸福和作為生產要素的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言,這樣的觀念顯然是積極而正義的,也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且《勞動合同法》頒布顯然也表達了立法者對這種就業觀的肯定和鼓勵。 2、《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帶來的挑戰。 《勞動合同法》可能進一步擠壓大學生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高校畢業生整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中國社科院發布的《XX年經濟藍皮書》指出,XX年,全國近500萬高校畢業生中,至今仍然有100萬高校畢業生沒有找到工作。藍皮書認為,目前,中國勞動力市場上勞動量的供給仍然大于供求。值得關注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能會使大學生就業形式更加嚴峻。 Ⅲ、《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溝通能力的要求高 在勞動關系過程中,溝通與協商能夠最大限度地預防勞動爭議,是勞動爭議處理中成本最低卻最為有效地維持勞動關系的連續性的手段,也是建立安定有序的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法》非常重視溝通協商機制的建設,不僅把“協商一致”作為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在解雇限制、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中均“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協商。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決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在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是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立法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或裁員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經過協商,聽取職工或者工會的意見,且要提前通知員工,經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因此,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不僅有益于構建良好的職場關系、客戶關系,也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今后企業招聘時會更加重視大學生的溝通能力,大學生應在應聘過程尤其是面試階段充分展示自己的溝通能力,事先溝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糾紛和毀約、跳槽現象就會越少,這樣有助于勞動關系的安定有序。 篇七:勞動合同法論文 摘要 一位研究人力資本的并購專家給出了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全世界75%的并購最后都是令人失望甚至徹底失敗的結局。這其中,由于資產處理失誤而導致的失敗鳳毛麟角,大部分是由于人員及其人員管理的整合失敗而導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中國繼199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來最重要的勞動立法,并且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同時也會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帶來新的啟發。 關鍵詞:新勞動合同法、企業并購及企業并購中勞動關系的處理、企業的運作、企業制定規章制度。 引言 已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對社會生活尤其是企業運作所帶來的影響都是空前的,也必將對于企業并購中員工勞動關系的處理帶來重大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企業如何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1目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主要問題: 并購的勞動法律屬性界定不清: 根據《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兼并一詞的解釋是:“指兩家或更多的獨立的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用現金、股票或者債券等支付方式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的行為。由于勞動關系的處理關鍵在于并購本身對于勞動關系整體是否造成履行的影響,這與資產的處置既有關聯又有區別。事實上,這兩者并無法律上必然的因果關系,眾多員工的這種集體心理預期,都是由于并購中對勞動關系的長期誤操作所造成的。因此,雖然從資產處置的角度,我們已經建立了系統的并購制度,但是從勞動關系處置的角度,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體系,其中首要的就是對并購在勞動法上的屬性進行界定。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隨意性強: 由于并購在勞動法尚缺乏準確的界定,因此在勞動關系處理中并購常被雙方當事人所濫用。用人單位一方借并購、重組的機會與員工集體解除勞動合同,以此達到裁減人員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這是目前造成群體勞動關系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并購與否以及如何并購員工并不能發表任何有影響力的意見,因此員工在并購中常處于被動的局面。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相關文件龐雜: 由于我國30年來市場經濟改革的特殊性,在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文件和政策都在改革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勞動關系領域。但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現階段,并購所要求的大而統一的市場,透明的政策、法律,都與傳統文件、政策的形式相去甚遠。勞動關系所特有的地域性和持續性特點對勞動關系處理方案廣度、深度方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缺失: 我國的集體勞動關系不發達,勞動關系處理中缺乏集體談判的機制和傳統,因此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就變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也是傾向于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疏于集體勞動關系的規范,因此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管理中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只能借助于個別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而在個別勞動關系的解除中,勞動行政部門無法在前期介入或者參與,只能在糾紛或者沖突發生后進行管理和監督,這造成管理的滯后。 2新《勞動合同法》對并購在勞動關系處理上的影響: 穩定勞動關系將成為重要的處理原則: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立法目標就是穩定勞動關系,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穩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全國性勞動立法中第一次提出了“繼續履行”的概念。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關系處理的成本受到法律規范: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拉平了終止與解除的經濟待遇,客觀上影響了解除待遇的合理性。《勞動合同法》提高了終止的成本,必然造成解除的成本也水漲船高——雖然法律規定并未提高。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對高收入、高工齡的勞動者又做出了經濟補償的限制,其“三倍”和“十二個月”的封頂規定,使得管理層畸高的經濟補償金得到公平的限制。 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要求民主化: 《勞動合同法》雖然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并購中員工補償的成本,但是更重大的影響在于《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隨著勞動者主體意識、集體意識的增強,勞動者對于主張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方案乃至并購整體方案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的積極性都將大大提高。《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不僅規章制度,還有“重大事項”,都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這對于并購中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公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3 幾點建議和對策: 加強勞動關系的調查和梳理; 加強勞動關系處理的程序民主; 加強與企業管理文化的融合。 4防范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梁和監督作用: 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監督作用。 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為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篇八: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有關勞動合同的論文關于勞動合同的論文 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中的公平性判斷 摘要:人事爭議仲裁作為一種既不同于司法又有別于行政的準司法行為,在化解人事糾紛、平息人事爭端、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方面,有著非常特別、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據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我國的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目標和職能需要進一步擴展和深化。 關鍵詞:勞動仲裁;勞動關系;合同解除;公平性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5-0188-03 “企業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關心社會,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企業家不僅要懂經營、會管理,企業家的身上還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這是溫家寶總理在廣東考察工作時對企業家所提出的要求。因此,作為維系民生之本,確保就業安全的勞動關系調整,仲裁員在判斷企業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就必須審慎了解企業在這一管理環節中對道德因素,即公平性的處理情況。 一、公平性判斷的現實意義 管理學大師彼得·德魯克在《哈佛商業評論》中曾這樣說過:“他們不是雇員,他們是人。”他告誡經理人,對待員工要誠實和尊重。 所有的勞動者都應該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這對勞動者來講是必須的,對企業家的經營管理也是必要的。 仲裁機構首先應當樹立這樣一種觀念:仲裁活動的開展,不僅僅只是出于維護勞動者權利不受侵害、調停處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這一目的,這只是仲裁機構的機制功能,仲裁活動更應該在案件的調停處理過程中向雙方灌輸正確的道德導向,以便雙方都能夠找到今后的行為方向,這便是仲裁機構的意識功能。 (一)公平性判斷要基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立足提升個體職業素養 勞動者在被企業辭退后,無論是否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幾乎都會尋求權威機構對其在職期間的各項福利待遇進行全方位的梳理判斷,特別是勞動者認為其在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往往更容易產生一些過激行為,使得仲裁活動備受壓力。 在這種情況下,公平性判斷顯得尤為重要。如果不能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公平判斷,對勞動者可能會產生兩種價值導向:第一,對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的不當行為如果不能做出判斷和認定,勞動者則直觀地認為該不當行為符合當前社會價值判斷標準,其在隨后的職業生涯中還會繼續該不當行為,導致勞動者職業素養降低,特別是在勞動者泄露企業商業機密、肆意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影響更為嚴重;第二,對勞動者在企業工作期間的正當行為如果做出了錯誤認 定,勞動者可能會以此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干多干少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這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在隨后職業生涯中的工作熱情和工作態度,“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磨洋工”等情形都會隨之出現,甚至會采取諸如偷盜、破壞企業財產等負面行動。 因此,在離職員工勞動糾紛處理過程中,一定要樹立“解決以往事情向前看”的策略,既要依法對勞動者離職前的糾紛做出穩妥處理,還要時刻注意價值觀念正確引導,將勞動者的重心引導到如何積極地尋找下一份工作或如何在別的企業中發揮更高的業務技能,力求逐個提升勞動者的個體職業素養。 (二)公平性判斷要基于企業家管理完備,立足提升企業組織效能 勞動糾紛越來越多的一個原因是勞動者感受到其未依法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對待。仲裁機構要確認,企業家對勞動者所做出的處分與辭退程序必須經得起法律與社會常規的審查。如果在這一環節中忽視了公平性判斷,將無法糾正企業家錯誤的管理模式或策略,類似問題不僅仍然會出現,還將大大降低企業隨后的組織效能。 研究表明,公平感能提高勞動者的干勁,加大他們對組織、工作、領導的滿意程度,這些都是勞動者對企業家利益的支持。如果勞動者相信他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他們更容易尋求訴訟途徑解決問題,而不愿通過企業內部的調解組織化解糾紛,這時候訴求的目的便不會 只是簡單地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是要求對其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做出認可性判斷。仲裁機構的這一判斷必將對企業現行的管理方式產生較大的觸動和深遠的影響并引發連鎖反應,因為在職員工可能會認為他們同樣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這就要求企業創造一種文化鼓勵勞動者做正確的事,從道德上講,提升一個組織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雇傭更多有道德的人。因此,企業人力資源部的責任就是確保企業獎勵有道德的行為,處罰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勞動者希望企業嚴厲處罰不道德的行為,如果企業沒有嚴厲處罰不道德行為,行事道德的人常常覺得是自己受到了處罰,這對仲裁機構的判斷也是同樣適用的。 二、公平性判斷的觀念基礎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出于勞動者利益保護,要求企業不能肆意侵害勞動者的權益,動輒將“辭退”勞動者作為通用的管理手段,造成勞動者流動處于非理性狀態;另一方面,出于培植優秀的國際化企業需要,要求企業必須將“勞動力”作為重要資源參與到企業的物質財富和社會價值的創造中去,通過法律的外在鞭策力使得企業不得不調整員工管理策略,與全球化的經濟形勢相結合,培育和完善有自主能力、能夠自主創新的各領域人才。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斷案的仲裁員必須要有一個公平性判斷的觀念基礎——經濟體制轉型、勞動力市場發育驅動勞動力必須理性流動。 (一)經濟體制轉型所帶來的勞動關系結合方式的改變 市場經濟的發展驅動了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成型,打破了計劃經濟時期政府按照產業或地區的優先建設次序進行統籌調配的人力資源配置模式。勞動力的供求機制發生了變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通過行政力量來安排勞動者的就業,確定企業的招工人數、招工對象、工資標準和就業崗位等。隨著勞動力市場機制的深化,強調計劃性供給的勞動力配置模式開始逐步轉向以勞動力需求為導向的市場配置機制。勞動者可以基于自身的就業需求能動地尋找或轉換工作,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和用人標準在勞動力市場上甄選員工,基于市場與各主體需求的雙向選擇機制,成為勞動者與企業結成勞動關系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勞動關系結合方式的改變必然引發勞動關系解除方式的改變 從計劃性供給到市場化需求的轉變過程,一方面激發了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行為活動,勞動者可以根據企業的工作環境、薪酬福利、職業規劃等因素來決定是否需要繼續在同一個企業工作;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各主體之間的競爭,從而驅動了企業運作層面的勞動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增強,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契約關系得以形成。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 篇九:勞動合同法論文 勞動合同法 解讀與案例分 析 論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社 會價值的重要性 ( 學校: 學院:班級:姓名:學號:) 論文摘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它對穩定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版《勞動合同法》一發出,其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就引起各方爭議,褒貶不一。一方面,很多勞動者把它當作穩定的長期合同而希望能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卻害怕背上負擔而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甚至不惜突擊裁員;如今,《勞動合同法》已正式實施,新法的推行,需要社會各方以更加理性鈞態度來對待。 一、正確解讀與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期限將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 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②。相比另兩類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鮮明的特點。 (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存續期間不確定的勞動合同。 在三類勞動合同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都有明確的合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會因合同期滿或完成了工作任務而自然解除。與之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而使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產生不確定性,具體期間的確定,取決于雙方的合意協商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一般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的,這是三類勞動合同具有的共性。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還因法律的強制規定而訂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這三種情況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約的③。由此不難看出,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上,勞動者占有較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③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 ② 大的主動權,這一過程中,既有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有公法介人對勞動關系的制約,體現了對勞動者勞動權的法律保障。 (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有諸多法律限制,以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存續期限,因此從理論上說,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勞動年限內和企業的存在范圍內持續有效,只有在約定或法定情形出現時,合同才得以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因此,與其他種類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實具有相當的穩定性。還有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只不過解除的條件較為嚴格。主要有三種解除的方式: 一是雙方合意解除,即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解除。二是勞動者單方解除。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而解除合同,或者在當用人單位有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定情形出現時,勞動者無須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得以隨時解除合同,并因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三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則受法律限制較多。但絕非為用人單位戴上枷鎖從而限制它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兩種方式解除合同。一種是過錯性辭退,是指由于勞動者出現法律所規定的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另一種是無過錯性辭退,這是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是勞動者主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甚至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目的無法實現①。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社會價值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關注,這是此前的立法過程中從未遇到過的。這也說明在當前社會條件下,人們越來越注重勞動關系的公正與公平,勞動關系也急切需要法律加以調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出臺,就引起人們褒貶不一的評價,這正是不同利益的聲音表達。這項制度的實施過程,肯定會有許多需完善的地方,但就制度本身而言,有著重要的社會價值。 (一)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平衡勞動關系雙方權益的法律,但從目前社會狀況看,勞動者仍然處于弱勢,特別是當前勞動力過剩的情況下。合同本是地位平等的各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勞動合同卻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民事合同。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雙方在勞動力市場上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然而一旦勞動合同訂立,勞動關系確立之后,勞動力同生產資料如何結合,用人單位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來作出單方的自主決定,勞動者則開始從屬于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配和調度。雙方由平等型主體變成了隸屬型主體,勞動者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第4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的規定,平等原 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合同當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 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 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 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 訂合同。
自愿原則:
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的規定,民事
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包括:第一, 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內容 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 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 爭議的方式。
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
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 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 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 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
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 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 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2015最新勞動合同法
找工作的時候要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法你有 了解過嗎?小編為您帶來了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全文,希望對你 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 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 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下稱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 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
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 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 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 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 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 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 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 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 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 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 法權益。
兇
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
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
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 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 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
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 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
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 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 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 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 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
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 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 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 ;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六 )勞動報酬 ;
(七 )社會保險 ;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 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
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 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 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 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 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 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 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 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
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 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 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 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 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 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 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
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 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
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
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 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 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 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兇
兇
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
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
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 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 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 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
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
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兇
兇
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 權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
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 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
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 無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
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 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 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
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 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
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
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
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 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 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 失勞動能力的 ;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 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 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 決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 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 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 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
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 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
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 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 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 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
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 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二年備查。
兇
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 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 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尚未建立
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
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 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 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行 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 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 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 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 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
(二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
(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
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
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 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 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 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 形式用工的單位 (以下稱用工單位 )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 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 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
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 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
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 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 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 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 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 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 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 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 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 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 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 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 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 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 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 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 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 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 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 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 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 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 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 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 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 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
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 行的情況 ;
(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 準的情況 ;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
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
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
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 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 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 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 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 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 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給勞動
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 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 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 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 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 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 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 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 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 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 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 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 勞動報酬的 ;
(二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 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 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 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 )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三 )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 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
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 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 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
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 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 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 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 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 賠償金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
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 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 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 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 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 農民工工傷賠償規定
第5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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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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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解讀四十七:經濟補償的計算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 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 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 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 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 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 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 海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 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 了明確的規定。
、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 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 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 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 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 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 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 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 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 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 在本單位 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 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 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 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 一是連續簽訂 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 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6篇: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與幼兒園人力資源管理
來源:《幼兒教育》??? 作者:唐純林 譚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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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A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它將對我國員工管理產生重要的影響。本文擬就幼兒園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談談《勞動合同法》對管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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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幼兒園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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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簽約率低
目前,我國幼兒園的勞動合同簽約率普遍較低。據筆者了解,除京、滬、蘇、浙等經濟發達地區簽約率較高外,其他地區的幼兒園與員工簽證書面勞動合同的較少,大多是口頭約定。這主要與辦園模式的變遷有關,原來的幼兒園大多是公辦的,教師都有編制,不存在勞動合同問題。自1995年1月1日起《勞動法》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如何規范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缺乏法律規定,很多民辦幼兒園的員工沒有獲得勞動合同。另外,很多公辦園也沒有與非編制員工簽證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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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合同期限短、合同文術不規范
雖然有些幼兒園也會與員工簽證勞動合同,但是一般是一年一簽,員工相對被動,而且很多幼兒園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并不規范。比如,筆者在某幼兒園看到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全文僅 300余字,除約定薪酬之外,其余的條款全是約定員工的責任,所以該園員工都不希望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同樣存在于公辦園非編制員工的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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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薪酬水平低
教育行業的薪酬水平普遍較低,《2007年度廣東省薪酬福利調查報告》所列29大行業薪酬水平排名中,"培訓/教育/學術科研"列第28位。幼兒園教師的工資處于較低水平,尤其是民辦幼兒園教師的薪酬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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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才流失率南
這里的人才流失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才在幼兒園園際流動,其實這不利于幼兒園及員工的發展。二是幼教行業人才的流失,表現在幼教從業人員的年齡普遍較低,從業時間短,不利于幼兒園教師的整體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