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10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1)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 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九項;
(二)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三項;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知識競賽試題
姓名
一、單選題(共25題)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 )。
A、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
B、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
C、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
D、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2、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 )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A、身體狀況 ????? B、生理特點 C、疾病與不適???????? D、性別弱勢
3、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 )條件。
A、工作 ???B、休息休假??? C、勞動安全衛生??? D、收入
4、女職工“四期”保護是對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即(? )的勞動保護。
A、經期、孕期、產期、更年期 ?? B、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
C、經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D、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
5、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 )。
A、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B、解除勞動合同 C、解除聘用合同???
6、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 ),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A、女職工要求 ??B、醫療機構的證明 C、工會證明???女職工身體狀況
7、女職工生育享受(? ?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A、56 ???????B、90 ?????C、98???? ?D、120
8、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 ? )天。
A、10 ??????B、15?????? C、20????? D、25
9、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 ? )產假。
A、25? ?????B、30? ?????C、40????? ? D、42
10、對哺乳未滿(??C )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A、6個月? ?B、9個月?? C、1周歲?? D、18個月
11、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哺乳時間。
A、半小時???B、45分鐘? ?C、1小時???D、1.5小時
12、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 ?? )哺乳時間。
A、半小時?????B、45分鐘? ?C、1小時?????D、1.5小時
1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 )。
A、3個月 ?????B、4個月?? ??C、6個月??? ??D、1年
14、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 )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A、1??? ??B、1至2?? ??C、2?? ? D、2至3
15、有哺乳嬰兒(? ? )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
A、3??????? B、5 ????? C、8???????? D、10
16、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 )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A、防止和制裁 ??? ?B、制止和制裁?? C、預防和制止? ??D、預防和制裁
17、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 )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D、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8、用人單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相關禁忌勞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 ?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A、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B、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C、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D、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1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 ? ),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檢舉、舉報、申訴?B、檢舉、舉報、起訴?C、投訴、舉報、申訴 D、舉報、檢舉、投訴
20、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宗旨是保護女職工免受職業病危害,尤其是保護女性(?? )時期的健康,保證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A、孕產 ? B、生理特殊 C、工作???? ?D、勞動
21、女職工禁忌從事每小時負重(? ? )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
A、3??? B、6 ????C、8? ????D、10
22、女職工禁忌從事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 )公斤的作業。
A、15?? B、20 ????C、25 ????D、30
23、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 )的休假。
A、1至2天? ??B、2天??? ?C、3天?? ? D、5天
24、孕期主要指女性從受孕到產出胎兒的一段時間,通常為(?? )天。
A、300 ??? ? ?B、260???? ? ?C、280??? ??? D、290?
25、應該對女職工定期進行(?? )的查治。
A、婦科疾病及心理疾病? B、心理疾病及生理疾病?
C、子宮疾病及乳腺疾病? D、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
二、多選題(共7題)
26、女職工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 ? )是合法的維權途徑。
A、向工會及工會女職工組織尋求幫助 ?? B、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C、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向所在單位和地方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27、以下不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工作崗位的情形有( )。
A、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于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但本人感到不能適應孕前工作,并提出調崗要求
B、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于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因其懷孕單位將其調離原崗位
C、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于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單位欲換男職工,未征求本人同意,將其調離原崗位
28、(? ? ??? )屬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范的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保護。
A、經期勞動保護?? B、孕產期勞動保護? C、哺乳期勞動保護? D、更年期保護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 ??? )。
A、用人單位與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
B、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D、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30、(? ?? ?? )屬于女職工負重勞動引起的癥狀。
A、子宮后傾?? B、子宮下垂?? C、內分泌失調?? D、痛經
31、對婦女性騷擾及相關行為做出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有(? ?? ?? )。
A、《刑法》 ?????B、《民法通則》 C、《治安管理處罰法》? ?D、《勞動法》
3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 C??? )
A、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B、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C、女職工產前檢查
34、女方有(? ?? ?? )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A、在懷孕期間??????? B、分娩后一年內 C、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3)
1. 目的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女員工。
3. 定義
無。
4. 管理規定
4.1公司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4.2公司不安排女職工禁忌從事的作業勞動,人力資源管理在招聘信息中注明作業勞動的適合群體。
4.3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公司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公司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4女性員工生育前后,憑鎮級醫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申請產假98天。難產或多胞胎生育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增加假期。
4.5公司給女職工產假生育保險,女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及醫療補助。
4.6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不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公司允許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30分鐘哺乳時間,在宿舍安排女職工家屬暫住,方便哺乳。
4.7在勞動場所,公司禁止亂搞男女關系,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4.8公司每年組織女職工健康體檢(B超、婦科檢查、乳腺等項目)
4.9公司每年組織趣味運動會,開設女職工運動項目,鼓勵女職工多運動,增強身體素質;每年三八婦女節組織旅游、聚餐活動并發放節日禮品(毛巾、雨傘、水杯、圍裙、袖套等)。
4.10公司成立“婦聯之家”、女職工工會代表傳遞女職工信息給公司高層。
5. 相關記錄
無
6. 附 則
本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公布執行;
本規定執行之日起與以前有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歸管理部;
本規定如果未盡事宜,可有管理部長呈請總經理核準修訂之。
編制/日期: 審核/日期: 批準/日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4)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0508)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我就在旁邊靜靜地呆著,不言不語,生怕驚擾這靜謐的美好,惟愿時光駐留,變成永恒回憶;惟愿幾十年后,兩鬢斑白的我們仍然攜手坐在陽臺上,不談悲喜,只聞花香。
攜手的日子總是溫暖多過于寒冷,歡笑多過于失意,此時此刻,感恩日子的溫潤讓自己滿足。一個人的獨立,兩個人的扶持,讓光陰有滋有味,富有彈性。
時光清淺,流年素淡,攜挽著光陰同行,纏繞著故事與共。酸甜苦辣和油鹽醬醋茶的生活讓日子交織著煙火味,感受生活的踏實和柔韌。
時光如夢,夢里夢外總是有許多憧憬美好,執著這份美好,煙火的生活在平淡中聞到花香,茶香和米香。
靜坐時光,把喧囂關在窗外,悠然恬淡。一縷縷柔風也會溫潤流年,一輪明月也會涌出絲絲柔情。
歲月靜好,與君語;細水長流,與君同;時光如水,與君老。
相伴的時光,簡單微笑著,從容平淡著。如若真心,那份靈犀,那份執意,那份默契,讓一切俗世紛擾,也過得愜意悠然。
愛就一個懂,一份守,一個眼神就領會了眼眸里的含義,一個懷抱就溫暖了整個身心。
光陰無言流淌,歲月無聲的叩問著百味世事,彼此相視一笑,你在,我在,陽光還是那么明媚,日子還是那么溫馨,你若安好,歲月無恙。
紅塵陌上,擇一方心靈的凈土,種下文字的馨香,于文字中尋一份感悟,讓心安暖;于歲月中守一份懂得,感恩生命。
朝霞暮露,四季更迭,花開花謝皆如畫,月圓月缺皆如詩。當時光輾轉著記憶的年輪,當清風搖曳起祝福的風鈴,我在風中優雅的翩躚,回味攜手的光陰,淡淡的猶如一朵茉莉花,潔白淡雅,清香宜人。
在素色光陰里,有古韻婉轉的琴音入耳,有清幽淡然的花香入鼻,有真情實意的友情入心,有相處不厭的愛入魂,溫柔地牽起時光的手,用善待一朵花開的溫婉,來守望一生的幸福。人生會在知足中嫣然一笑,花香依舊。
涼風習習,花影闌珊,瓜果飄香,時光是多么輕盈、溫柔和生動。
永遠是多長,愛意有多濃,一切無足輕重,只想把此刻定格成溫暖的笑靨。回味,感恩,彼此執手的歲月,是多么知足和無悔。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5)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日期:2017-01-05??[內容糾錯]
第一條 為了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 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九條 女職工需要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十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四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每1至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粵府〔1989〕16號)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6)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一、國務院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時間:2012年4月28日
二、江蘇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時間: 2018年5月8日
三、湖南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時間:2019年12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19 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 ? ? ? ? ? ? ??
?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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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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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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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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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長:吳政隆?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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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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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與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并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予以辭退、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對女職工開展勞動安全衛生知識、職業技能以及勞動保護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劃分,明確女職工禁忌從事及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本單位屬于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三)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四)所從事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從事崗位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的適當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用人單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征得女職工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三)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時工間休息;
(五)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下有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的勞動量;第五項情形下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產假;
(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產假;
(四)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產假;
(五)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實行輸卵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女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減少相應勞動量;
(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女職工可以休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超過6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勞動場所性騷擾的規章制度;
(二)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三)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四)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處理并保護當事人隱私;
(五)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其他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依托社會專業機構建立托幼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女職工衛生保健工作:
(一)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女職工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承擔檢查費用,書面告知檢查結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對年滿35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安排的時間內進行健康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用人單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宣傳普及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知識。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2月1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蘇政發〔1989〕24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索引號: 430S00/2019-034247文號: 第298號統一登記號:
公開方式: 政府網站公開范圍: 全部公開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登記日期:所屬機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所屬主題:發文日期: 2019-12-09公開責任部門: 省政府辦公廳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98號
《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省 長 許達哲
2019年12月9日
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一)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明確相應機構及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二)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三)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
(四)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書面告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
(五)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職務,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合同中,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用工單位不得因被派遣勞動者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五條?用人單位與職工方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開展集體合同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時,職工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六條?用人單位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所從事勞動需2個小時以上連續站立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為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標準發放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可以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衛生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不能適應現崗位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
(三)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可以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根據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輕勞動定額;
(五)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六)對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依法享受獎勵產假60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術后一周內不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假1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術或者復通術的,休假21天。
第十條?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已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有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
(四)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一次使用,也可分開使用。對距離用人單位較遠無法回家哺乳的,經本人申請,產假后的哺乳時間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數,與產假合并使用或者單獨使用。
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鼓勵、引導相鄰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哺乳女職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設施。
第十三條?鼓勵用人單位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措施,為女職工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鼓勵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者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女職工提供福利性1至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采取提供場地、減免租金、政府補貼等政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篩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十六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有關單位在處理對女職工的性騷擾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工會、婦女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工會、婦女組織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政策,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共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組織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建議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法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或者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的,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和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5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1992年3月31日施行的《湖南省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7)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9
1、是勞動關系領域發生重大變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中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業的改革,使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使勞動關系市場化、契約化。
2、是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變化。中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占職工總數的42.7%。其中,女農民工已占女職工總數的37%,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對象、利益訴求呈現出多層次、多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準更科學。
3、是在貫徹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由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時間久遠,其適用范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范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
4、是社會各界要求修改呼聲強烈。自1998年以來各級部門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盡快修改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群眾、社會團體、婦聯和工會組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吁,形成了較強的態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8)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9
20XX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全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以下是該條例全文及解讀。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1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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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二:20XX產假條例整理
北京20XX產假新規
北京20XX產假新規:女職工產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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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其次,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由以上可知,北京20XX產假新規是: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如果是晚育的還可以享受獎勵假30天,獎勵假可以由男方享受。(最多可申請143天產假津貼)。
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6次會議,審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產假方面,保留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的內容,規定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配偶享受陪產假15天。同時,增加了一款內容,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5
產假假期1至3個月”。照此計算,本次北京市計生條例修訂后,女職工產假在原來的產假天數外,還可彈性增加1至3個月。
法律解讀:可申請143天+3個月產假。完全合規。
20XX年產假期間薪資待遇及法律解讀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的每月固定收入。
由此可見,由于產假工資待遇高于產假天數以外的醫療期工資待遇,同時,產假時間還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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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XX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暨就高發放。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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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于提供正常勞動后所獲得的月工資。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律師解讀:
我們注意到,北京市規定與國務院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關于計算生育津貼的工資基數有不一致的地方,而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8
的原則,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施行,即生育津貼的計算基數應當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女職工孕期及哺乳期的規定:
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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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律師解讀:
哺乳期為嬰兒滿1周歲以前。懷孕七個月以上及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及值夜
班。孕期調崗的必要性應當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孕期產前檢查以及女職工哺乳期的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內,即企業不得因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或哺乳而未上班而克扣女職工的工資。
待遇規定補充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01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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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XX年云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條例
20XX年云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條例解讀(全文)本文《20XX年云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條例解讀(全文)》隨著社會工作環境的變化,現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壓力增多,自然流產、不孕不育的情況增多。多位專家、學者提出,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體檢。接下來獨特資訊網為大家整理最新相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政策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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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后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1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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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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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 51
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
3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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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附錄內容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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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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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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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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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9)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日期:2017-01-05??[內容糾錯]
第一條 為了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協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 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九條 女職工需要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十條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女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第十四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 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每1至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粵府〔1989〕16號)同時廢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10)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試題
一、填空題: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施行。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于( 2012年4月28日 )正式頒布施行.
3、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 生理特點 )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4、女職工是( 女職員和女工人 )的統稱。
5、女職工是指(從事一定經濟和社會活動,以工資形式獲得收入的女性勞動者(包括腦力勞動者和體力勞動者))。
6、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 勞動保護 )。
7、女職工“四期保護”是指(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 )。
8、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9、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10、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 醫療機構的證明 ),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11、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1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13、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產假。
14、女職工生育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
15、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
16、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17、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8、對哺乳未滿(1周歲 )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19、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
20、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2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 )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2、禁止安排(經期 )女職工從事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23、禁止安排( 孕期 )女職工在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場所作業。
24、禁止安排(哺乳期 )女職工在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場所作業。
25、( 工會 )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2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 監督檢查 )。
27、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8、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30、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問答題: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2、什么是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答: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指女職工享受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職工享有的權益。同時還享有國家對婦女規定的權益,包括女職工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以及人身權利。女職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婦女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外,還享受國家針對女職工生理特點、體力狀況、“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情況等,對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所給予的特別保護,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以及對女職工在“四期”的特殊勞動保護。
3、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權利?
答:女職工享有的政治權利:維護女職工的政治權利,首先企業和女職工工作部門要為女職工參政議政提供條件,如在職工代表大會中保證女職工占一定比例,對企業關于生產、生活和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要請女職工參加討論。在使用、提拔干部上堅持男女平等,注意培養女干部。在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和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女領導干部等等。使企業,在管理工作上能真正體現女職工的意愿。4、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權利?
答:保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利。《婦女法》第三章文化教育權利中特別強調了國家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各級人民政有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職業教育培訓。維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利,首先,企業和女工工作部門要積極為女職工提高文化技術素質創造條件。要從維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利和企業發展的前提出發,給女職工提供較多的學習培訓機會,并針對女職工學習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創辦多種形式的生活福利設施,解決女職工的后顧之憂。
5、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答: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禁忌范圍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等法律和規定中作了詳細規定。6、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財產和婚姻家庭權利?
答:女職工享有的強調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婦女法》第五章財產權利中強調:國家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 強調保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在《婦女法》第七章和《婚姻法》等法律和法規中強調: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 7、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權利? 答:保護婦女的人身權益。《婦女法》第六章人身權利中強調: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8、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應怎樣支付?
答: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9、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要遵守哪些規定?
答: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2、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5、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6、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7、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10、由哪些部門和組織對用人單位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情況進行監督?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11、在什么情況下,要對用人單位以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答: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六條第二款是“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是:“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第一款是“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12、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該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即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和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13、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該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即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和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期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該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訂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于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該規定施行20多年來,對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16、《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頒布實施的意義是什么?
答:《特別規定》頒布實施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體現了黨和我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二是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于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三是有利于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四是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進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17、《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特別規定》的立法宗旨是: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高度重視女性作為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同時其擔負人類自身繁衍重要職責、承擔生育和哺育天職的特點,通過立法對女職工勞動實行特殊的保護政策。
18、《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一擴大了適用范圍。《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女職工,包括女農民工; 二是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納入《特別規定》,在附錄中加以列示,把原勞動部1990年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由部頒規章提高到行政法規層次。并從實際出發對禁忌勞動范圍作了適當調整,授權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進行調整;三是完善了保護標準,延長了產假時間,明確了流產休假假期,增加了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性騷擾的內容。四是實現與生育銜接,女職工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單位做出明確規定; 五是調整完善了監督管理體制。根據2011年年底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的新調整,對監督管理部門的權責做了相應調整和完善,明確了執法主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特別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是強化了責任義務。《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遵守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以及要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并明確了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
19、用人單位應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
答:規定指出:用人單位(1)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2)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3)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4)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5)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0、為什么要對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保護作出專門規定?
答:一是中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占職工總數的42.7%。二是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三是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四是加強女職工特殊利益的保護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我就在旁邊靜靜地呆著,不言不語,生怕驚擾這靜謐的美好,惟愿時光駐留,變成永恒回憶;惟愿幾十年后,兩鬢斑白的我們仍然攜手坐在陽臺上,不談悲喜,只聞花香。
攜手的日子總是溫暖多過于寒冷,歡笑多過于失意,此時此刻,感恩日子的溫潤讓自己滿足。一個人的獨立,兩個人的扶持,讓光陰有滋有味,富有彈性。
時光清淺,流年素淡,攜挽著光陰同行,纏繞著故事與共。酸甜苦辣和油鹽醬醋茶的生活讓日子交織著煙火味,感受生活的踏實和柔韌。
時光如夢,夢里夢外總是有許多憧憬美好,執著這份美好,煙火的生活在平淡中聞到花香,茶香和米香。
靜坐時光,把喧囂關在窗外,悠然恬淡。一縷縷柔風也會溫潤流年,一輪明月也會涌出絲絲柔情。
歲月靜好,與君語;細水長流,與君同;時光如水,與君老。
相伴的時光,簡單微笑著,從容平淡著。如若真心,那份靈犀,那份執意,那份默契,讓一切俗世紛擾,也過得愜意悠然。
愛就一個懂,一份守,一個眼神就領會了眼眸里的含義,一個懷抱就溫暖了整個身心。
光陰無言流淌,歲月無聲的叩問著百味世事,彼此相視一笑,你在,我在,陽光還是那么明媚,日子還是那么溫馨,你若安好,歲月無恙。
紅塵陌上,擇一方心靈的凈土,種下文字的馨香,于文字中尋一份感悟,讓心安暖;于歲月中守一份懂得,感恩生命。
朝霞暮露,四季更迭,花開花謝皆如畫,月圓月缺皆如詩。當時光輾轉著記憶的年輪,當清風搖曳起祝福的風鈴,我在風中優雅的翩躚,回味攜手的光陰,淡淡的猶如一朵茉莉花,潔白淡雅,清香宜人。
在素色光陰里,有古韻婉轉的琴音入耳,有清幽淡然的花香入鼻,有真情實意的友情入心,有相處不厭的愛入魂,溫柔地牽起時光的手,用善待一朵花開的溫婉,來守望一生的幸福。人生會在知足中嫣然一笑,花香依舊。
涼風習習,花影闌珊,瓜果飄香,時光是多么輕盈、溫柔和生動。
永遠是多長,愛意有多濃,一切無足輕重,只想把此刻定格成溫暖的笑靨。回味,感恩,彼此執手的歲月,是多么知足和無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