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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5篇

【篇一】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有限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健全黨委集體領導制度,保證黨委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序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委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和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條 黨委成員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定期向黨委報告工作。對于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黨委依照職責范圍,對以下問題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的決定:
(一)研究制定集團公司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制定集團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戰略性決策事項;
(三)研究貫徹執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
(四)討論決定以黨委名議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以及向下屬部門發布指示、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
(五)討論決定本企業黨辦、工會及其它有關部門向黨委請示裁定的重要問題。
(六)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討論決定干部的培養、選拔、推薦、任免、調配、考察、獎懲以及后備干部的選定等一系列重大問題。
(七)對企業重大改革作出決定。
(八)討論決定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和公司黨員大會。
(九)討論決定重大突發事件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十)需要黨委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
第三章 議事程序
第五條 黨委議事的主要形式是黨委會議。黨委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有關問題。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六條 黨委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
會議議題確定之后,一般不再變動,如無特殊情況,不得臨時動議。
第七條 黨委會議的議題和召開時間,應在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第八條 召開黨委會必須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表達。
黨辦負責人列席黨委會議;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會議。列席人員可以對討論的問題介紹情況,發表意見和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九條 黨委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時,要充分醞釀討論,然后進行表決。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應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第十條 黨委會議決定重大問題時,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一條 黨委會議作出決定之后,按照分工負責制的原則,由書記或會議主持人明確給有關委員負責落實,黨委職能部門負責催辦,書記要抓好檢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實時,分工委員要向黨委闡明原因。
第十二條 黨委會議由黨辦負責記錄,并根據需要撰寫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和會議紀要,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第十四條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處置,事后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十五條 黨委決定的事項,黨委書記本人或指定副書記及時向缺席的委員通報。缺席的委員對黨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直接向書記反映,但必須堅決執行黨委集體作出的決定、決議。
第十六條 執行人或執行單位在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執行黨委決定、決議時,應及時向書記匯報。書記認為情況特殊,可提議黨委復議。復議一般只有一次,復議結果必須執行。
第四章 議事紀律
第十七條 黨委委員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改變黨委的集體決定。
第十八條 黨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每個委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如果個人意見和集體決定不一致時,必須堅決服從集體決定。個人意見允許保留,也允許向上級組織匯報。
第十九條 黨委會討論問題涉及到黨委成員或其親屬需要回避的,該成員應主動回避或由黨委在會前通知當事人回避。
第二十條 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的解釋和修訂權歸集團公司黨委。
第二十二條 各基層組織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制度,確保職責明確,分工落實。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二】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公司黨委會最新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集體領導,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作用,規范公司議事決策,進一步推進黨委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提高會議和議事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公司章程》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黨委會議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嚴格依法議事、務實科學精準、充分發揚民主為議事原則,圍繞企業發展中心任務,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強黨的領導、黨的建設,研究公司重大事項,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公司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委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研究、討論決定。
第四條公司黨委委員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定期向黨委報告工作;對于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公司黨委要在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維護公司黨員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引領、團結和教育廣大黨員和員工為實現公司發展目標而努力奮斗。
第二章 議事成員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不是委員的公司領導班子以及議事內容涉及的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主持人視情況確定。
第七條 公司黨委會議事成員為公司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
第三章 議事范圍
第八條 公司黨委會議事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研究部署加強公司黨的領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黨建帶群團建設等。
(二)學習貫徹和研究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文件、會議精神以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研究決定公司生產經營重大事項。包括生產經營方針和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超預算資金的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和贊助,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篇三】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
(國有企業適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保證公司黨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決策、科學決策和依法決策水平,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黨委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司“三重一大”事項及其他事項進行決策或參與決策。
第三條??公司黨委會按照下列原則議事: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YYY、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于董事會審議或決策權限的事項,或總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當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后提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并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并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黨委書記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公司黨委會決策決定和討論研究的事項:
(一)“三重一大”事項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YYY和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黨委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上級關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黨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重大問題。
【篇四】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黨委會議事規則
為貫徹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科學有效的履行黨委會職責,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委會工作制度,規范議事范圍和程序,提高黨委會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范圍
1、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傳達中央、省委、龍煤集團和鶴崗分公司等上級部門的重要文件、會議、決定精神,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指示決議貫徹執行提出安排意見。
2、對廠安全工作提出原則要求,對重大安全投入、獎勵政策及重大隱患的防范措施提出意見,對安全思想教育提出原則要求。
3、對重大項目安排、投資和大額資金運作(原則上在 萬元以上)問題進行民主討論,集體作出原則決定。
4、對全廠的隊伍建設和員工培訓工作提出要求,對學習和思想政治建設提出意見。
5、圍繞全廠改革、發展、穩定和經濟建設工作,研究制定發揮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的工作措施。
6、參與全廠重大問題的決策,聽取行政工作和有關問題的報告。支持職代會和行政管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7、討論決定舉行黨委工作會議的時間、議題和工作報告,向全體黨員和職工代表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討論通過向上級黨委請求的重要問題等。
8、按照機構編制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研究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獎懲和培訓、考察、監督,討論黨員干部的紀律處分等。
9、討論決定向上申報推薦的勞動模范、先進人物、科技人才和因公出國人員名單。
10、研究解決黨組織自身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存在的問題;討論決定召開職代會的時間和議題,定期聽取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工作報告;定期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認真總結工作中和思想上存在的問題,堅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進一步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嚴肅黨的紀律;負責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并自覺的接受監督。
二、議事制度
1、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委托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每次召開日期和議題,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副書記確定;除臨時召開會議外,黨委會議題一般提前一天通知各委員。
2、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三重一大”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要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亦可同時提出。
3、黨委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委員個人無權決定應有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也無權改變黨委會集體的決定。如對黨委會決定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中發現新情況,可向黨委會申請開會復議,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集體決定相違背的言行。
4、黨委會要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委會決定的事項,各委員委要按分工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認真組織落實,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向黨委會匯報。
5、在黨委會內部,書記與委員是平等的。書記在集體領導中負有主要責任。委員之間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補充,增強團結。
6、各委員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發表指導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必須符合黨委會的有關決議精神;代表廠黨委做的重要報告和發表的重要文章,必須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
7、黨委委員或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具體時間不定。民主生活會議可作為黨委會議的一項內容,也可以單獨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組織部和紀委可各指派一名同志列席會議,要保證會議質量、務求實效。
8、黨委會的議事范圍、議事程序必須經常委會審查批準通過。
9、黨委委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會議內容不經許可,與會人員不得向他人泄露或暗示;凡以黨委名義印發的工作的方針、政策性文件、會議紀要,須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并有黨委書記或分管副書記簽發,要認真做好黨委會議記錄,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各委員都要本著對黨委負責的精神,認真組織落實,并有辦公室負責催辦。
【篇五】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國有企業適用
為
更好地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鄉黨委在發展中的作用,提高黨委會的整體水平,根據中央和上級黨委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一、議事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央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各種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上級黨委的指導,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根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遵循黨的群眾路線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一切從實際出發,求真務實地開展工作,增強學院黨委工作的原則性和科學性,。
(三)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立場、方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要求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正確處理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堅持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
(四)堅持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委會決定問題,必須經過充分討論。黨委會議事,要求委員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圍繞議題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黨委會議決定,嚴格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關系全局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一般應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對集體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或少數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建議下次會議復議,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反映,但在沒有做出新的決議之前,必須執行原來的決議,并不得公開表示不同意見。
(五)堅持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涉及全局性的問題以及重要的推薦和干部考核,都要由黨委會集體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在黨委會內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是平等的。在集體領導中,書記負有主要責任(如書記暫缺,副書記負有主要責任)。黨委主要領導要注意傾聽各方面意見,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黨委委員要增強整體、配合意識,全力支持黨委主要領導的工作。所有黨委委員都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并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決定事項的落實。
(六)堅持充分討論和團結互助,黨委成員之間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諒解,互相補充、互相幫助,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不斷增強團結。
二、議事范圍
(一)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學習中央及上級黨組織的有關文件和指示,研究貫徹意見和措施。
(二)研究討論鄉黨的工作計劃和總結,以及重要的報告和請示。
(三)研究加強黨員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措施。
(四)研究黨員、教職工的思想狀況,制訂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五)研究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黨員發展計劃和積極分子培訓計劃。
(六)研究并組織、落實干部考核工作,匯總干部考核意見。
(七)研究制定黨內生活各項具體制度。
(八)研究確定重大違紀事件的處理意見。
(九)研究群眾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
(十)研究其他需黨委決定的事項。
三、議事程序及有關要求
(一)黨委會議一般每兩周一次,周三召開。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負責人確定。
(二)黨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由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如書記暫缺,黨委會議由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三)會議的議題,原則上在征求委員意見的基礎上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如書記暫缺則由副書記確定。主要議題應會前通知各委員。
(四)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考核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提前請假。對討論事項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但對需要表決的問題,書面意見不能記入票數。
(五)需要有關部門的同志列席會議時,由提出議題的委員提出建議,經黨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由黨委通知到會。有關議題討論完畢后,列席人員即可退席。
(六)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先向黨委主要領導匯報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屬于行政領導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黨委會議討論。
(七)對送交黨委會議討論的議題,黨委秘書要把有關情況特別是提請黨委會議決定的問題搞清楚,根據輕重緩急提出初步意見,報經黨委負責人同意后,列入會議日程。
(八)凡提請黨委會議討論的議題或事項,應于會前1天告知黨委委員,以便準備討論意見和建議。
(九)黨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表決一般采用口頭方式,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見,應當發表贊成、反對、棄權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所討論的問題,若涉及委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時,有關委員應予回避。
(十)黨委會議由黨委秘書作詳細記錄,重要內容需編發《會議紀要》的,報黨委負責人簽發。
(十一)對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黨委成員應按照分工負責有關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將辦理情況及時向黨委反饋。
(十二)黨委會議研究的內容,未經批準傳達或公布的,要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公正司法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這是我們黨在治國方式上的重大轉變 ,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具有決定性作用 ,因此也有劃時代的意義。對此 ,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深刻認識 ,在行動中認真落實。一、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這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明確要求 ,它反映了國家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人治”與主觀隨意性相聯系 ,權力的行使由個人意志決定 ;依法行政與“法治”相聯系 ,權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和判斷標準。依法行政應遵循的原則 ,第一是職權法定原則 ,即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 ,職權法定 ,越權無效。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 ,一般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行政機關組織法作概括性規定 ,根據機關性質 ,劃定各機關職責權限的范圍。二是由單行的實體法 ,規定某一具體事項 ,由哪一行政機關管轄。第二是法律優先原則 ,即法律優于任何其它規范。第三是法律保留原則 ,即凡屬憲法、法律規定的事項 ,必須由憲法、法律規定。第四是依據原則 ,即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要有法必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