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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精選范文6篇)

                  時間:2022-10-23 學習心得 點擊:

                  通過,指通行;穿過;從一端到另一端,也指同意;核準。在《西學東漸記》、《從文自傳·一個老戰兵》、《暴風雨之夜》、《續孽海花》等作品中可見使用。反義詞: 阻塞、否決、反對。合成詞中的聯合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6篇

                  【篇一】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

                  依照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大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時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4年以來共舉行了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篇二】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公告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1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為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配備殘疾人聯絡員,負責聯系轄區殘疾人,建立工作檔案,及時反映殘疾人需求,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其工資或者工作補貼等待遇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保障殘疾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應當有殘疾人候選人。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積極培養、選拔、任用殘疾人干部。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殘疾人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殘疾人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扶助優惠政策的重要憑證。

                  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受理辦證申請,組織殘疾評定,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對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申訴。

                  第八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經費保障機制。

                  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當年本級留成,安排適當比例專項用于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九條 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募集資金,發展殘疾人事業。基金會資金、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向社會公開年度收支情況。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會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輔助器具、托養等服務體系。

                  殘疾人專業服務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在立項、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優先安排。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服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貼、購買服務、公辦民營等形式,培育、扶持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機構。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積極參與各種扶殘助殘志愿活動,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殘助殘機制,促進扶殘助殘志愿服務和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殘助殘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規劃,加強對殘疾人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營造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與殘疾人權益有關的專項工作監督、檢查和驗收,應當有殘疾人組織參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為殘疾人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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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預防與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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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一)普及母嬰保健知識,做好孕產期保健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的發生;

                  (二)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和治療,建立殘疾兒童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制度;

                  (三)強化預防接種和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減少因疾病致殘;

                  (四)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傷預防、交通安全和防災減災工作,控制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

                  (五)建立殘疾報告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范圍,并逐步擴大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的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第十七條 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康復項目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康復科(室),配置相關專業人員和設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根據殘疾人康復服務需求建立康復室,配備康復員和康復訓練器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并逐步擴大康復救助范圍。

                  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免費的搶救性康復


                  第三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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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完善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的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體系,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對重度殘疾、腦癱、孤獨癥等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普通小學學前班、幼兒園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前兒童隨班就讀。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具有康復和教育功能的特殊教育幼兒園。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就讀;普通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各設區的市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教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人才隊伍建設,強化特殊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提高特殊教育質量和水平。

                  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并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應當繼續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的教學人員具備教師資格的,享受與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資助:

                  (一)對就讀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殘疾學生實行免費教育;

                  (二)對就讀于本省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專)科以上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子女優先給予國家助學金待遇;

                  (三)對就讀于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專)科以上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子女給予補助;

                  (四)對參加自學考試、遠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文憑的殘疾人給予獎勵。

                  ?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錄工作人員不得對殘疾人設定歧視性錄用條件;對符合錄用條件的殘疾人,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
                  未達到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當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促進殘疾人就業。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確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或者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庇護工場、工(農)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并按照規定給予減免稅費。

                  第二十九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各級醫療機構招收醫療按摩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具有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資金扶持、貸款貼息、經營場所扶持、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

                  第三十一條 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第五章 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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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新建、改建、擴建方便殘疾人參加的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活動場所。

                  收費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旅游景區(點),應當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給予免費或者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二)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三)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和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設立盲文讀物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辟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宣傳殘疾人事業、殘疾人自強模范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免費刊播扶殘助殘公益廣告。

                  第六章 社會保障

                  ?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對一戶多殘和老殘一體等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人給予生活救助;

                  (二)對應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的城鎮殘疾人家庭,按照當地保障性住房分配規定給予優先安排;

                  (三)對住房困難的農村殘疾人,優先落實救助措施;

                  (四)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業年齡段的殘疾人個體戶、靈活就業的殘疾人和在盲人按摩機構、庇護工場、工(農)療機構的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七條 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

                  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納入當地醫療救助范圍。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制度、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并設立無障礙標志。對不方便殘疾人進出的公共場所、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配置無障礙設備,方便殘疾人出行。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住宅、社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的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無障礙交流創造條件,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電視臺應當定期播出手語和配有字幕的節目。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提供便利,公共停車場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并為殘疾人停車提供方便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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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殘疾人組織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答復。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無正當理由拒不查處的,殘疾人組織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稅務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殘疾人聯合會廈門市民政局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對重度殘疾人托養實施補助的通知

                  2013-11-15 1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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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辦法通知

                  2012-11-28 15:21:18

                  點擊次數: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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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正)

                  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發布、2004年8月28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發布、2015年4月24日實施)修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四節 買受人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托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節 傭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 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 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托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 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 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條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 傭金

                  第五十六條 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委托拍賣其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將應當委托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拍賣的物品擅自處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拍賣人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拍賣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章第四節關于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加競買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篇四】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發布、1996年10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發布、2013年7月1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發布、2015年4月24日實施)修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愿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并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采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筑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愿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采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篇五】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作者:;

                  作者機構:;

                  來源:陜西省人民政府公報

                  年:1991

                  卷:000

                  期:003

                  頁碼:P.8-13

                  頁數:6

                  中圖分類:D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殘疾人教育;殘疾人勞動就業;農村殘疾人;楊尚昆;殘疾人就業;社會物質文化;殘疾職工;情節惡劣;全國助殘日;追究刑事責任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0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篇六】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感悟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發布、2000年12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發布、2004年8月28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3年)》(2013年6月29日發布、2013年6月29日實施)修改

                  4.本法規已被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2015年11月4日發布、2016年1月1日實施)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六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七章 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并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準,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

                  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

                  第三十五條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采集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

                  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集種子。

                  第三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載明事項,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及種子樣品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為全國。

                  第三十九條 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

                  第四十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加工、分級、包裝。但是不能加工、包裝的除外。

                  大包裝或者進口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的,應當標注分裝單位,并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四十一條 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銷售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標注品種權號。

                  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進口審批文號和中文標簽。

                  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四十二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法和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審定、登記公告一致。

                  第四十三條 運輸或者郵寄種子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疫。

                  第四十四條 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

                  第四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第六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生產經營的種子品種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被檢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同一檢測方法。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配備種子檢驗員。種子檢驗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具備相應的種子檢驗技術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五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愿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咨詢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可自愿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種子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

                  第五十三條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以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

                  第五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等信息。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為種子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六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章 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第五十七條 進口種子和出口種子必須實施檢疫,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除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林木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九條 進口種子的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為境外制種進口種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限制,但應當具有對外制種合同,進口的種子只能用于制種,其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試驗用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物也不得作為種子銷售。

                  第六十一條 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境外機構、個人投資、并購境內種子企業,或者與境內科研院所、種子企業開展技術合作,從事品種研發、種子生產經營的審批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三條 國家加大對種業發展的支持。對品種選育、生產、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種子儲備以及制種大縣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推廣使用高效、安全制種采種技術和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將先進適用的制種采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

                  國家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

                  第六十四條 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永久保護。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五條 對從事農作物和林木品種選育、生產的種子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六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信貸支持。

                  第六十七條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種子生產保險。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種業生產保險。

                  第六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種子企業從事育種成果轉化活動;鼓勵育種科研人才創新創業。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異地繁育種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地繁育種子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保證種子的運輸。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審定工作。

                  第七十二條 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屬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

                  (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

                  (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四)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五)對已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或者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進行銷售的。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或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發布廣告,或者廣告中有關品種的主要性狀描述的內容與審定、登記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

                  (二)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三)涂改標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攜帶、運輸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將該種質資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并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并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私自交易育種成果,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的意愿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植物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各種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

                  (二)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

                  (三)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

                  (四)主要林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之外確定其他八種以下的主要林木。

                  (五)林木良種是指通過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在一定的區域內,其產量、適應性、抗性等方面明顯優于當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種植材料。

                  (六)新穎性是指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在申請日前,經申請權人自行或者同意銷售、推廣其種子,在中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植物未超過四年。

                  本法施行后新列入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的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在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種子未超過四年的,具備新穎性。

                  除銷售、推廣行為喪失新穎性外,下列情形視為已喪失新穎性:

                  1.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

                  2.農作物品種已審定或者登記兩年以上未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

                  (七)特異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有一個以上性狀明顯區別于已知品種。

                  (八)一致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的特性除可預期的自然變異外,群體內個體間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現一致。

                  (九)穩定性是指一個植物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主要性狀保持不變。

                  (十)已知品種是指已受理申請或者已通過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新品種保護,或者已經銷售、推廣的植物品種。

                  (十一)標簽是指印制、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九十三條 草種、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四條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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