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一種產生感想之后寫下的文字,主要作用是用來記錄自己的所思所感,是一種讀書和學習實踐后所寫的感受文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的文章17篇 , 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第一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第二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第三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文化多元化趨勢的加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日益普及,宗教對整個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更加凸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宗教工作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急劇變化。我們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摒棄落后的思維模式,努力培養與時俱進的思想理念,開拓性地開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幾點體會:
一、當前農村宗教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存在誤區。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較晚,宣傳教育不夠有力,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還遠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層干部看不到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認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與不抓、管與不管無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績;二是無害論思想。有些干部認為不過是幾個老太太燒香念佛,總比搓麻將賭錢好,沒有什么危害,鄉里鄉親的,沒必要那么頂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數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報應,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農村信教群眾由于不懂政策法規,分不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參與非法場所活動,有的把宗教界人士當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惡,寧可違反政策法規而不愿違反佛、神、仙的旨意,成為事實上的落后群眾。
2.個別宗教不正常發展。有的宗教發展過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數中目前在全國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員結構呈現由老齡化向年輕化、由農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轉變趨勢。由于不正常發展,導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動頻繁,一些地方基層宗教活動混亂,從而產生了對教育、行政和社會的負面影響。
3.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有加劇之勢。現在,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問題突出,形勢嚴峻,已經對我國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對我國的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構成了現實威脅。滲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廣播、互聯網,或派遣傳教人員,投入資金,在我境內傳教,或支持地下勢力,拉攏分化我愛國宗教界人士,同時廣泛利用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非宗教渠道對我進行滲透。
二、解決農村宗教問題的建議
宗教的存在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歷史現象。我們要充分認識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必須要把解決宗教突出問題擺上應有位置,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宣傳教育。要在農村黨員干部中廣泛深入地開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學習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傳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規。引導農村各級干部特別是鄉、村主要領導、宗教干部以正確的理念、科學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對待宗教。向廣大群眾宣傳宗教政策法規,不斷增強信教群眾遵紀守法意識,規范信教行為。通過各種形式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豐富農民業余文化生活,引導農民崇尚科學、追求新知。各級黨政組織尤其要搞好信教群眾中弱勢群體的扶貧幫困工作,使他們切身感受到黨的溫暖,盡快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組織、不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并及時反映和舉報非法宗教活動和苗頭性問題。
咳嗽辦法,合理配備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切實構建好宗教團體管理班子;通過經常性談心談話,引導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養,積極發揮骨干作用,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從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規、信眾基礎較好、具有較高宗教學識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
3、加強依法治理。宗教事務部門應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工作原則,重點抓好兩手。一手是推進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幫助宗教場所建立健全議事決策、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通過開展爭創文明宗教活動場所等活動,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宗教場所的規劃建設,強化規劃先行、質量可靠、體現特色的理念,改變隨意性大、建筑檔次低的狀況,提高宗教場所的文化內涵,增強對信教群眾的吸引力。進一步挖掘宗教歷史文化底蘊,充分發揮宗教在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擊非法宗教活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理,發揮各個部門在宗教工作領導小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檢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處置非法場所,采取回頭看等措施,切實防止回潮進一步推進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堅決打擊邪教勢力。
第四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第五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會長,各位同學:
轉眼間,由省民委、省佛協舉辦的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培訓班已經接近尾聲。經過兩天半的系統學習,每一位參與學習的朋友都有不同程度的收獲,也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在此代表學員發言,內心感到非常忐忑。不過能夠通過這樣的機會向大家匯報我個人學習的心得,和大家一同分享交流,我也感到無比榮幸。下面,我將這兩天的學習心得向大家匯報。
一、深刻感受到黨和國家對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視與關心
從2016年4月22日至23日,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習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到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第686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及本此省民委、省佛協舉辦的新修訂《條例》培訓班等一系列舉措,都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規范宗教事務管理,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高度重視。通過聆聽省民委領導對新修訂《條例》旁征博引逐條逐句的精心解讀,對全省宗教事務如數家珍般的精準分析,對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精彩獨到的創新見解,都充分展現了黨和政府對宗教場所、宗教活動、教職人員的密切關注。使我一名在基層工作的宗教教職人員對中國宗教的發展前景備受鼓舞,充滿信心。
二、充分認識到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近年來,我國宗教領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唯有提高宗教法制化水平,才是正確處理宗教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途徑。新修訂《條例》通過全面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從原《條例》7章48條增加至9章77條,強調法律、基層、部門的責任,著眼“兩維護”“兩明確”“兩規范”六個方面,完善了宗教團體、人員、場所、院校、活動、財產六項制度,《條例》通篇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閃耀著現代法治精神,內容更充實,體系更完備,闡述更細密,行文更規范。由此,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了宗教和睦和社會和諧,規范樂兒宗教事務管理,提高了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水平。對推進我國宗教工作法治化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從我做起,從當下做起,學好《條例》、用好《條例》、講好《條例》
新修訂《條例》是我們宗教教職人員處理宗教工作的指南針,維護自身權益的防護傘。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寺院僧人在建寺弘法的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制意識,缺少法律知識,從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犯,卻又無法解決苦惱至極。因此我們應該本著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務實態度,認真學習 把握新修訂《條例》的新規定、新要求、新舉措,把法治精神融入到信仰實踐和宗教生活中。主動、自覺、依法、依規的開展宗教活動、管理宗教事務、維護合法權益。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堅持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弘法利生事業。同時,還要向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積極宣講新修訂《條例》,引導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增強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為實施新《條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宗教環境。
最后,感謝省民委、省佛協組織本次緊張有序的培訓活動,感恩每一位授課老師認真詳實的精彩講解,感激每一位法師同學悉心熱情的關懷幫助,感激每一位工作人員精心周到的籌備服務。通過本次學習,使我的宗教意識得到明顯提高,學習的自覺性與堅定性不斷增強,對新形勢下做好本職工作充滿信心。今后我一定會認真學習習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新修訂的《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繼續弘揚愛國愛教的優良傳統,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符合時代進步要求的積極因素,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更加緊密地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推動宗教工作法治化,為全面建設“五個湖北“作出新的貢獻。
以上是我參加本次培訓學習的幾點膚淺心得,如有不當之處,請各位領導法師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第六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我我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之后,感到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通過學習我明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說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人類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在歷史上曾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貢獻。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我想,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因為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宗教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并發揮重要影響。
通過學習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認識到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著不恥的勾當。有的干預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聯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成為影響新疆的團結和穩定的主要危險。在新疆,清醒地認識到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就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
通過這樣系統的學習,使我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處理復雜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我想縣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就是要讓我們充分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
第七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第八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政治多極化、文化多元化趨勢的加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日益普及,宗教對整個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更加凸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宗教工作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急劇變化。我們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摒棄落后的思維模式,努力培養與時俱進的思想理念,開拓性地開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幾點體會:
一、當前農村宗教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存在誤區。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較晚,宣傳教育不夠有力,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還遠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層干部看不到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和復雜性,認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與不抓、管與不管無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績;二是無害論思想。有些干部認為不過是幾個老太太燒香念佛,總比搓麻將賭錢好,沒有什么危害,鄉里鄉親的,沒必要那么頂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數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報應,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農村信教群眾由于不懂政策法規,分不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參與非法場所活動,有的把宗教界人士當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惡,寧可違反政策法規而不愿違反佛、神、仙的旨意,成為事實上的落后群眾。
2.個別宗教不正常發展。有的宗教發展過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數中目前在全國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員結構呈現由老齡化向年輕化、由農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轉變趨勢。由于不正常發展,導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動頻繁,一些地方基層宗教活動混亂,從而產生了對教育、行政和社會的負面影響。
3.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有加劇之勢。現在,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進行滲透,問題突出,形勢嚴峻,已經對我國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政治局面,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對我國的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構成了現實威脅。滲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廣播、互聯網,或派遣傳教人員,投入資金,在我境內傳教,或支持地下勢力,拉攏分化我愛國宗教界人士,同時廣泛利用經濟、文化、教育和社會服務等非宗教渠道對我進行滲透。
二、解決農村宗教問題的建議
宗教的存在是一個復雜的社會歷史現象。我們要充分認識宗教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必須要把解決宗教突出問題擺上應有位置,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宣傳教育。要在農村黨員干部中廣泛深入地開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政策的學習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傳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規。引導農村各級干部特別是鄉、村主要領導、宗教干部以正確的理念、科學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對待宗教。向廣大群眾宣傳宗教政策法規,不斷增強信教群眾遵紀守法意識,規范信教行為。通過各種形式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豐富農民業余文化生活,引導農民崇尚科學、追求新知。各級黨政組織尤其要搞好信教群眾中弱勢群體的扶貧幫困工作,使他們切身感受到黨的溫暖,盡快脫貧致富奔小康。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組織、不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并及時反映和舉報非法宗教活動和苗頭性問題。
咳嗽辦法,合理配備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切實構建好宗教團體管理班子;通過經常性談心談話,引導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養,積極發揮骨干作用,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從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規、信眾基礎較好、具有較高宗教學識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隊伍。
3、加強依法治理。宗教事務部門應本著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工作原則,重點抓好兩手。一手是推進宗教活動場所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幫助宗教場所建立健全議事決策、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通過開展爭創文明宗教活動場所等活動,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宗教場所的規劃建設,強化規劃先行、質量可靠、體現特色的理念,改變隨意性大、建筑檔次低的狀況,提高宗教場所的文化內涵,增強對信教群眾的吸引力。進一步挖掘宗教歷史文化底蘊,充分發揮宗教在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擊非法宗教活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理,發揮各個部門在宗教工作領導小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檢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處置非法場所,采取回頭看等措施,切實防止回潮進一步推進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堅決打擊邪教勢力。
第九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為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貫徹實施,深入開展宣傳和實踐活動,滁州市宗教事務局于2018年2月2日舉辦“學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培訓暨學習心得體會交流會”。市宗教局機關干部,各縣市區民宗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計30余人次參加了培訓學習。市宗教局局長慶德超作了重要講話。
本次宣講培訓會邀請滁州市法制辦副調研員張凱以學習貫徹《宗教事務條例》與依法行政為主題送法制課。
宗教科科長周仕軍作了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解讀輔導,重點講解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豐富內涵、十九大報告中對新時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闡述,結合新舊《條例》變化,對201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精神實質等內容進行了講解,授課后,各縣(市、區)1名同志進行了發言交流。周仕軍科長對參加培訓人員提出的涉及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認真了解答,進一步加強了對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理解和認知。
慶德超指出,一是要發揮民族宗教工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管理和服務的理念、有所為有所不為,創造性的開展工作。二是要內外兼修,管服并重。內強業務素質,外強服務水平。三是要從嚴治黨,合理定位、明確目標,以良好的精神狀態建好組織帶好隊伍,苦干、實干、巧干。
此次培訓暨學習心得體會交流會活動,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對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思想覺悟,同時加強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間的聯系和交流,進一步推動了黨的宗教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提高了領導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處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通過學習,大家紛紛表示,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較好適應了宗教工作形勢的發展變化,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宗教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裝頭腦,加強學習領會,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識,匯聚力量,積極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宗教工作干部的社會責任,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夢不懈奮斗。
第十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第十一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第十二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隨著“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知識學習教育月”活動的深入開展,12月23日,奎屯市北京路街道穗豐園社區組織轄區維、哈、回、東鄉、漢族等民族的部分人員在社區會議室召開了“學習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知識,談體會亮觀點穩立場見行動”座談會。
會議首先向參會人員概要講述了穗豐園社區在民宗理論政策法規知識學習教育月活動中所做的六項活動內容及所見成效。其次是治保會、綜治專干分別組織大家學習了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根本任務和一些基本政策、法規知識。采取宣讀、講解的方式,使參會人員聽清、弄懂學明白。會上參會人員踴躍發言,暢談自己的學習體會。
通過學習提高了參會人員對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理論水平,拓展了他們的知識面,大家紛紛表示堅決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做民族團結的表率,并暢談黨的民族政策好,祖國好,主動表示回去后積極做好身邊人員的宣傳教育工作,共同開創和維護民族團結的大好局面。座談會在共產黨好、政府好的贊美聲腔中圓滿結束。
一是開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規應知應會知識測試。編印鞏留縣民宗局第二次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知識測試100題,內容涉及黨的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等相關內容,組織全局領導、干部進行了一次考試,增強了學習效果。
二是寫一篇以學習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知識為主題的心得體會。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掀起學習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熱潮,并要求全體領導干部每人一本學習筆記。建立學習園地,每人撰寫一篇以學習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知識為主題的心得體會。
三是開展一次專題培訓。召開動員會,邀請州黨校教授,組織全縣各鄉(鎮)場政法書記、統-戰民宗干事、成員單位、愛國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舉辦了專題培訓,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教育效果。
通過這的學習,首先,讓我們搞清楚了什么是國家,什么是民族,二者有何關系;其次,對新疆的發展史有了初步的了解。最讓我們感到高興的是,這們課的學習方法,完全不同于傳統的學習方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放映的幻燈片,讓一些枯燥乏味的歷史課變得有趣味,也讓我們很容易就記住了重要的歷史事件,對新疆以及新疆歷史有了更深的了解。尤其讓我這樣的內地同學感受到了新疆歷史的源源流長,加強了對新疆的熱愛。通過這門課的學習我們也得出了一個結論:新疆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們決不容許任何敵對勢力把新疆從祖國懷抱分離出去。我們是中華民族的兒女,我們有維護祖國和平統一的義務和責任,尤其是我們青年一代,更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被外來的糟粕的思想所侵蝕,為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我們的力量。如果按傳統的學習方法,我們就只能從課本上了解到簡單的新疆的民族遷徙與發展變化,歷史上各族人民對新疆的開發及當代新疆民族概況,就不會知道一些歷史事件的發展始末,但通過看一些視頻及幻燈片,讓我們深深的了解了歷史事件的起因、發展和結果。
第十三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我我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之后,感到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通過學習我明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宣布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說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適用于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人類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在歷史上曾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貢獻。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我想,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因為宗教是意識形態范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宗教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并發揮重要影響。
通過學習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認識到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著宗教的外衣,干著不恥的勾當。有的干預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聯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干部群眾,成為影響新疆的團結和穩定的主要危險。在新疆,清醒地認識到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就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
通過這樣系統的學習,使我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于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處理復雜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我想縣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就是要讓我們充分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
第十四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所謂民族——國家宗教,是在某一個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國家共同體全體成員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傳統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發展而來,是古典宗教的第一個階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跡,同時也具備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國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點,這是它區別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處。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國家宗教是具有強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這種特色表現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國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國家所有成員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都是本民族——國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語言、地域和生產方式使其具備了共同信仰的客觀基礎,它必然自發地導致統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歷史過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會制度和國家管理規定了統一的意識形態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為全民的強制性義務。無論何人都依民族習慣和國家法典信奉統一的和官定的神靈,沒有個人選擇的余地。在文明社會之初的中國、埃及、希臘、印度、巴比倫等民族和國家中,其民族——國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據此,有的宗教雖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并僅為其中的部分成員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備全民性,便不能歸屬于民族——國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國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長的宗教信仰,但它從來沒有達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為民族——國家宗教。在歷史上,有的民族或國家由于社會變遷、宗教發展及與其他民族和國家相互接觸交流的沖擊,其民族——國家宗教雖繼續存在,并保持著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卻越來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這同時也就失去了其作為民族——國家宗教的資格。印度的婆羅門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屬于這種類型。有的民族盡管因古代國家滅亡四處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國家宗教卻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員的共同信仰,因而它還是一種民族宗教。猶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國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條件的基礎上生長出來的,各個民族和國家之間在地理環境、生活方式及國家統治等各方面的差異,又決定了民族——國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屬于本民族或國家成員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國家,一般不對外傳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國家所特有的社會條件制約,而且有強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內容和形式,決定了它缺乏廣泛的適應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國家的及相類似的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條件中生存。這使得民族——國家宗教的命運同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命運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當波斯人和希臘馬其頓人征服了兩河流域的古代巴比倫王國之后,巴比倫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羅馬人對希臘的入侵導致了古代希臘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瑪茲達教也是隨馬其頓王亞歷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來在民族和國家獲得獨立之后才又東山再起。
宗教信仰與民族意識的一致。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其發展,區別于以血緣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識的民族意識也在地理環境和文化傳統的共同性基礎上逐漸成熟起來。在文明社會之初,政教合一體制使民族——國家宗教與民族國家共同體的社會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國家意識形態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滲透到了民族的觀念和情感中,成為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和民族自我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的群體意識與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織在一起,互為表里,在宗教的觀念和情感中體現著民族的認識、心理和情感,體現著整個民族及其成員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準則;而民族意識中也包含著宗教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包含著宗教的基本信仰、教義和規范。因此,整個民族國家的成員都把自己的民族——國家宗教視為正統的文化傳統和價值根據,并從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動力和行為準則。在這一點上,民族——國家宗教與民族意識的關系同原始宗教與氏族意識的關系頗為相似,它們都是政教合一體制的結果。例如,注重血緣關系、傳統習俗和倫理道德的中國古代漢族就是同民族——國家宗教即儒教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與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設教的基本教義相一致的,其中滲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諸神分級的出現。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階段,每一類事物和每一種現象都有各自的神靈,這些神靈的靈力極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職。它們之間沒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沒有隸屬服從關系。隨著社會發展與實踐能力的增長,人們的接觸面增大了,視野拓寬了,理性能力增強了,這使他們能夠從紛繁復雜的各種事物和現象中,發現其間內在的聯系與多樣性的統一。尤其是農業和畜牧業之間產生的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導致人們把注意力越來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響著自己所從事的專營生產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現象上,而不再重視其他無關緊要的東西。這種變化反映在宗教觀念上,便是原來特殊的、分散的神靈被逐步統一起來,一些神靈合而為一,一些神靈被轉換了職能,一些神靈則被賦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職能。比如隨著地緣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現了地域性的保護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綜合了自然的和社會的多種神靈及其職能,成為掌管人畜興旺、五谷豐登及地區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臘,自從航海業在希臘人的生活中獲得特殊意義后,原來的陸神波塞冬就變成了保護航海業的海神。隨著農業的出現,牧神變成了農神,狩獵女神變成了豐收女神。在民族國家形成的歷史過程中,這種狀況隨社會組織的兼并統一而越來越加劇,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備多種職能的主要神靈。
神性的增強和職能的多樣化,必然導致神靈之間神性和職能的對比與差異,從而產生大小強弱之分。特別是由于階級的出現而形成的社會等級差別,更是必然在宗教觀念中留下其影像。于是,神靈之間也被組織和統一起來,構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級關系。至上神以超越眾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現了,成為神靈世界的主宰與君主,眾神則隸屬于至上神,作為它的官僚和下屬。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國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國傳統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統帥諸神的最高神靈,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風、打雷、下雨的記載。印度婆羅門教信奉梵,它是萬物的根本和萬因,毗濕奴、濕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顯現,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階段的各種化現。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諸神均受其統轄。古希臘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奧林波斯山上眾神的領袖,它主宰著整個自然與社會的秩序。
在歷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古代埃及宗教雖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隨著統一王國的政治中心的變化而輪換的。當某個地區成為首都所在地的時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為全國的最高神。古代巴比倫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輪換的,但其原因卻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總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變為被征服的民族國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惡二神,在下諸神依此分為光明與黑暗兩個對立集團,是一種二元至上神教。猶太教則信仰唯一神耶和華,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國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這些民族——國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等級制度。
保護神與至上神的統一。保護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會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個重要內容。不過,原始的保護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來隨地緣村社和部落的出現產生的地方保護神也是以地域關系為主的,它們都帶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隨著聯合諸多部落的部落聯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國家產生時期政治統治的需要,保護神崇拜增加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內容,人間的政治關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確的反映。在社會生活組織相互兼并的歷史過程中,保護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時進行。國家將全民族的信仰統一于統治階級的宗教,這種統一在其特定的表現形態上,就是以統治者一族的保護神去統屬其他族的保護神,爾后又發展為整個民族國家的保護神,并成為全民的崇拜對象。為了增強統治者一族的保護神的神圣性,強化全民對這一保護神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于是,與統治者在塵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護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為至上神靈。其他族的神靈則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統治之下。這樣,在民族——國家宗教中,保護神與至上神合而為一,成為世界的創造者和本民族的保護者,兼有雙重身分。
中國儒教崇拜的天、希臘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陽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猶太教崇拜的耶和華,都是統一了民族國家保護神和最高創世神的二元神。不過,由于這些最高神同時又是民族國家的保護神,因而它們的王國絕不越出它們所守護的民族國家領城,在此界線外,由其他民族國家的保護神統治。這就是說,民族國家的保護神的至上意義極為有限,僅僅適用于本民族的范圍,只是針對被統治者原有的保護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與民族國家的存亡聯結在一起,取決于它自身的保護能力。古代巴比倫、埃及、希臘以及波斯等許多民族和國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們作為民族和國家的保護神而隨民族或國家的喪失而被消亡的。
神權與君權的結合。氏族首領和部落酋長往往同時也是宗教首領和祭祖主祭人,但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帶領本氏族部落全體成員侍奉神靈的首領,而不意味著他與神靈之間具有什么特殊關系,被賦予了什么特權。從部落聯盟時代開始,出現了首領把自己提升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權人物,從而將祭天大權獨攬的現象。這種現象的不斷發展,在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中,便進一步產生了民族國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護神與至上神聯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這樣一來君王便成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據史料記載,中國至少從周代開始就把帝王稱之為“天子”即上天的兒子。古埃及的國王都把民族——國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視為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保護神,自稱是至上神的兒子。巴比倫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間統治者,認為他們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視為歷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為人神。在羅馬帝國的君主政體出現后,亦將其君王訴諸宗教臻于神圣化,產生了“帝王神”崇拜。蘇拉被視為神之驕子,凱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為自己舉行了封神儀式,屋大維也接受了“奧古斯都(神圣者)”的稱號。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擁有的地位和權力也被賦予了神圣的來源,君權由神所授。于是,君王便成為天然的民族國家的成員必須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靈。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國家宗教的最高首領和祭祖活動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資格帶領眾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權與神權結合起來了,政治特權與宗教特權也結合起來了,君王集所有權力于一身,便理所當然地成為民族——國家神圣的專制者。這種區別于原始社會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現,不僅表明了人類社會在階級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國家政治的產生,而且也體現了宗教內容向社會化方向發生的轉折。
中國在古代宗教即產生了君權神授的觀念,認為君王統治萬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來化育人類的,它體現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權神授說,把天皇當作天照大神統治人間的代表,強調每一國民均應唯其圣渝是從。巴比倫的亞述爾國王總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動都說成是最高神亞述爾的決定,聲稱自己不過是神意的執行官。印度婆羅門教認為婆羅門是為護持“達摩(圣法)”而生,因而居眾生之首,統攝世間萬物。
當然,在古代的民族——國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實行國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興旺時期的羅馬帝國就是典型。這主要是因為羅馬帝國的版圖不斷擴大,使它的民族——國家宗教不斷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國家的宗教信仰的沖擊,不得不過份依賴國家強力來維護自身和統一意識形態。同時,帝國的強盛使帝王的權力也極度膨脹,超過了宗教所能制約的界線。所以,羅馬的民族——國家宗教便完全成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權為王權所支配。
僧侶階層與規范形式的產生。為了適應宗教變化和政治統治的需要,大量專職的巫祝產生出來,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宗教為職業的特殊社會階層。他們不僅是民間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務的代理人,尤其是協助君王進行民族國家祭典,并為統治階級運用宗教在意識形態上控制全體社會成員出力的特殊工具。這個階層同民族國家的政治領導集團一道,形成了集神權與政權于一身的君主專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會中也享有相當的特權。
據文字記載,中國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現了職業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錄風雨)、巫(行術作法)、祝(司祈禱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羅門教所維持的種姓制度中,居于統治地位的婆羅門就是世代相傳、自成一體的祭司階層。古代羅馬帝國的祭司團亦由來已久,在原始公社時期便已開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團有司掌歷法和節期的“彭提菲克斯”,擔任信使和外交任務的“費齊亞利斯”,專管占卜的“奧古爾”,主持祭獻儀式的“雷克斯•薩克羅魯姆”,侍奉女神維斯塔的“維斯塔利斯”等。羅馬王凱撒、屋大維及其后繼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職位。古巴比倫人為了侍奉神靈,產生了一大批專門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職人員,其中有傳達神啟和解釋經文的高級祭司,有為歌頌神、安慰神而誦唱贊美詩和哀歌的音樂神,還有為神制作食物的廚神,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臥室睡覺的侍者等等。另外還有被認為是侍奉神的人間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獻身于神圣而賣淫的神娼。在城邦時期,祭師是城邦統治集團的核心,統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領。后來祭司形成了專門的貴族集團,甚至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發生沖突,曾參與過陰謀篡位、朝代興替、私通外國等重大政治事件。
為了進一步強化民族——國家宗教的正統性及其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的約束力,僧侶們根據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義,對宗教的禮儀和組織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補充。使之統一化、系統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為核心的禮儀典章和組織制度,使民族國家在行為和組織方面具有了規范化的形式。
在實行政教合一體制的古代民族國家中,這種宗教規范與政治制度相統一,不僅實現了對全體社會成員宗教行為的組織化和規范化,同時也是對他們全部社會行為的組織化和規范化,成為直接維持政治統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羅門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規范,并以法律形式將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國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關于宗教儀式的各種規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這些規范將宗教與政治和倫理緊密結合在一起,直接起著維護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極為推崇的周禮就是這種政治化和倫理化了的宗教規范的樣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學者歸為典型的儀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師控制的正確的規范化儀式動作的作用,甚至超過了對神靈信仰的虔誠。摩西在創建猶太教的時候,一開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誡》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規定了宗教的信條和禮儀,又規定了行為準則;既建立了宗教體制,又建立了社會的結構和國家的律法。
神學理論與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為一種自發產生的自然性宗教,長于行動而拙于思考。除了簡單而零散的宗教觀念和充滿幻想色彩的神話傳說外,沒有抽象、系統的理論,更談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國家出現后,人類理性思維能力的進步和職業宗教者階層的產生構成了十分有利的條件,為創立神學理論奠定了基礎。僧侶們首先從對紛繁雜亂的原始宗教觀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統一和確定了的關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話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化的教義體系和初步的神學思想,使宗教觀念被理論化,從而產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學。
神學理論的出現,不僅標志著在民族國家內部宗教觀念的統一和鞏固,標志著原始的、粗糙的和自發的宗教觀念已為新的、精致的和人為的宗教神學所取代,而且意味著宗教的說服力和欺騙性的增加,更易于通過對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維護和發展宗教信仰。同時也為人們根據社會和自己需要的變化修改宗教教義、重新解釋宗教觀念提供了可能。這一方面使宗教對社會的適應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強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內部在觀念上分裂的可能性,從而各種教派和宗教從此層出不窮。
隨著文字的產生,在有些文化達到較高程度的民族國家中出現了敘述神學理論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學往往成為最早的文字記載的內容。在中國的甲骨文中,記載的大部分內容是有關宗教觀念和祭祀儀式的,而敘述占筮理論的《易經》則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會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內容的專門著作《梨俱吠陀》。婆羅門教產生后,又編著了三種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闥婆吠陀》,它們構成了古典婆羅門教的三大綱領,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義和信仰的基本內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經卷的斷紙殘篇保留下來。古巴比倫流傳下來的文化資料也是以宗教的內容為主。實際上,古希臘哲學也是宗教理論的一種延伸,其中一些派別的學說甚至直接就是一種神學,如畢達哥拉斯派。
第十五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為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貫徹實施,深入開展宣傳和實踐活動,滁州市宗教事務局于2018年2月2日舉辦“學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培訓暨學習心得體會交流會”。市宗教局機關干部,各縣市區民宗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計30余人次參加了培訓學習。市宗教局局長慶德超作了重要講話。
本次宣講培訓會邀請滁州市法制辦副調研員張凱以學習貫徹《宗教事務條例》與依法行政為主題送法制課。
宗教科科長周仕軍作了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解讀輔導,重點講解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豐富內涵、十九大報告中對新時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闡述,結合新舊《條例》變化,對201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時代背景、主要內容、基本原則、精神實質等內容進行了講解,授課后,各縣(市、區)1名同志進行了發言交流。周仕軍科長對參加培訓人員提出的涉及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認真了解答,進一步加強了對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理解和認知。
慶德超指出,一是要發揮民族宗教工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管理和服務的理念、有所為有所不為,創造性的開展工作。二是要內外兼修,管服并重。內強業務素質,外強服務水平。三是要從嚴治黨,合理定位、明確目標,以良好的精神狀態建好組織帶好隊伍,苦干、實干、巧干。
此次培訓暨學習心得體會交流會活動,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對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的思想覺悟,同時加強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間的聯系和交流,進一步推動了黨的宗教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提高了領導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處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通過學習,大家紛紛表示,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較好適應了宗教工作形勢的發展變化,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宗教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裝頭腦,加強學習領會,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識,匯聚力量,積極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宗教工作干部的社會責任,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夢不懈奮斗。
第十六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作為原則寫入總則第三條,體現了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義深遠。
《條例》明確了合法的宗教主體,即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獲得法人資格。
法人制度的確立使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保護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通過捐贈、收益等獲得的財產,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擁有的財產,均受法律保護。
《條例》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地位,也決定了他們的財產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
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更不得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
這些規定切斷了利用宗教從事商業活動,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七篇: 宗教事務條例學習心得
自從新條例頒布以來,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學習條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參加了5次集體的學習,自學也一直在進行當中,目前還在理解消化的過程里,談一些粗淺體會,與廣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條例是在舊條例的基礎上進行升級和完善,舊條例有48條,新條例有77條,增設了許多新內容。相比較舊條例,有它顯著的特點:
一、時代感很強,在第一章的總則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這是在黨中央提出四個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以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背景下,對宗教工作提出的相應要求。時代特色明顯。個人理解這也將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個總定調。
二、進一步明確對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過去宗教事務工作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新條例做出規范和明確。如宗教事務管理的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過去也有這樣的提法,但條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條文的剛性要求,另外對宗教院校的規范管理,條例也予以了明確。比如過去提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支配,現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內容。
三、明確政府要為團體院校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要求宗教部門在工作作風上增強服務意識,體現管理與服務并重。
四、強調了團體的職能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在條例中列出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內容很具體,團體的工作平臺得到了提升,過去團體職能的依據僅僅只是團體內部章程的行文規則,顯得有點虛,不那么實,責任與權利相對模糊。新條例的規定。起到了支撐團體開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確宗教院校的設立條件
作為一項單獨的內容頁為一章(第三章),明確省、直轄市以上的團體才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這能夠遏制一些亂象。如地下神學院,不按章法的培養一些歪才,影響教會的健康發展(社會學歷不夠,知識文化儲備不足,念了神學,往往是一知半解,卻在教會、信徒中瞎說瞎傳,影響很壞)。
另外,在學習中本人還有一點困惑想借此機會說一說。
照新條例第35條的規定,有一個“臨時活動地點”的說法,雖然在這一條的最后說,“臨時活動地點”的宗教活動應當符合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如何做到,沒有具體指明,特別是“臨時”指多長的時間,沒有確定。如果沒有時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著這樣的“臨時活動地點”會另一種合法的形式長期存在。而且其管理與發展,能不能在條例的框架下進行,似乎存在不確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準備工作不足,膚淺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同仁批評指正,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