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長制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1
要重點關注水源地和水功能區,加強問題摸底排查和整治力度,加快重要河湖水環境綜合治理。
要加強縣鎮河道治理,推行農村河道、道路、綠化、垃圾、公共設施“五位一體”綜合管護模式。
要瞄準空間全面凈化、水質全面提升、管護全面到位,保持水域面積基本穩定,著力提升二類水體,擴大三類水體,穩定四類水體,消減五類水體,全面消除劣五類水體,全面建立河湖保潔長效機制。
要抓好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工程管護,完善提升南水北調東線和江水北調徐州段工程體系,完善城鄉供水一體化體系,進一步開展重點行業污染專項整治,高度重視生活污水處理,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深入推進黑臭水體治理,嚴格水生態空間管控,推進智慧河湖平臺建設,切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我們還要做到
一是加強落實河湖長制。2017年以來,四川省先后印發了《四川省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和《關于全面落實湖長制的實施意見》,指出要全面建立河湖長制,省委書記擔任組長、省長擔任總河長。在此要求下,目前20位省領導任10條主干河流省級河長,先后巡查河湖30次,召開調研現場會30余次,全面落實河湖治理任務;基本確立了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體系,共計10萬余個崗位,全部深入河湖管護第一線。同時,積極推動河道保潔員、網格員、基層河長三支隊伍融合:保潔員當前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網格員當觸角,查找原因及時報告;村(社區)及街道河長負總責,協調落實并兜底解決各類問題。通過網格化管理,基本實現了各類水域河湖長之間的有效銜接,全省各級河湖長年度巡查河湖44萬余次,發現河湖問題46萬余個,其中40萬余個河湖問題已得到督促落實整改。
二是建立健全河湖治理工作機制,劃分河湖長制管理范圍。2020年3月,四川省印發《2020年四川省全面深化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要點》,把大型的自然濕地、水庫、渠道等水域納入管理范圍,統一推進河湖長制工作的深入開展;指導各地繼續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基本完成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名錄內河湖(無人區除外)劃界技術性、基礎性工作,在此基礎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劃界成果,利用全國“水利一張圖”及河湖遙感本底數據庫,推進劃界成果上圖,并對流域內河湖劃界成果進行抽查檢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探索近十年的河長制從原來的應急之策上升為國家意志。《意見》強調全面推行河長制要貫徹落實新的發展理念,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全面推行河長制,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理順水管理體制,完善水治理體系,理清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義務,促進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和個人協同高效治水的良好格局。
河長制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2
河長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水環境行政權力的集中統一,更好地解決了水環境治理過程管理多頭、責任不明確、相互推諉等問題。但由于河長制建立時間不長,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認識不夠,業務不熟悉。有的河長巡河不到位,掌握情況不清,有的甚至不了解河湖基本情況和污水出口設置情況;
二是宣傳不力,職責不明。鎮、村級河長宣傳不到位,渠庫河長基本只掛名。部分河段流域長跨區域管理不便,協調不力,導致工作落實不到位;
第三,群眾參與度不高,保護意識不強。民間河長尚未真正發揮作用,特別是城市污水處理、工礦企業污水排放、畜禽養殖面源污染控制等。
為此,建議:
1.提高認識,進一步構建長效機制。河湖庫治理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因此,政府部門要提高認識,重點落實水資源保護、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恢復、執法監督六項任務。要進一步配備強鎮、村兩級河長,提高民間河長普及率,實現河湖庫全覆蓋;嚴格落實各級河長職責,構建河湖治理長效機制,形成一級、一級的工作格局。
二是抓住重點,進一步加快重點工作。一是加快項目建設。各級河流負責人應督促有關部門深入規劃,積極申報項目。各職能部門和項目責任單位要牢牢把握項目,制定詳細的推廣計劃,加強協調調度,有效解決項目推廣中的問題和困難,促進項目的盡快實施。二是加強治理。根據制定的一河一政策計劃和污水出口改造計劃,統籌調度,加快推進,確保污水出口按時間節點完成銷售號,確保湖水庫水質達標。三是解決突出問題。各級河流負責人應加強對河流和水域岸線的管理,清理湖水庫堤防岸線
,禁止農民在堤防內開墾種植
及時拆除河道內阻礙泄洪的漁網、清理水面垃圾和漂浮物。要加強日常巡查,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所管轄河段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破壞水環境的突出問題,實現河湖庫管護常態化。
三、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河長要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真正做到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各部門要堅持統一領導、自覺服從指揮、密切配合協作、主動承擔任務;各級河長要加強指導調度,科學調配力量,督導相關責任單位履行職責,切實形成河流管理保護合力。要落實河長制工作經費,加大城鄉水資源保護和項目資金投入,逐步建立長效、暢通、穩定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對河長制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對工作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要嚴肅追責。
四、全民參與,進一步加大輿論宣傳。在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方面,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加強水法、環境保護法等宣傳,大力宣傳河湖庫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形成全社會關注水環境治理的濃厚氛圍;要因勢利導,充分動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等力量參與到水環境治理工作中來,形成保護河湖庫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社會風尚。在社會監督方面,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進一步發揮好“民間河長”作用,并在媒體上對各級“河長”上一年度的河流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河長制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3
一、河長制發展與成效
河長制最初的探索實踐源于江蘇省無錫市。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暴發后, 無錫市力排眾議,率先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的河長制, 由相關縣(市、區)主要負責人擔任所轄河段的河長,負責督辦截污治污,并將河流斷面水質的檢測結果納入政績考核內容。無錫市印發的《河(湖、庫、蕩、氿)斷面水質控制目標及考核辦法(試行)》的出臺,一般被認為是無錫市推行河長制的起源。通過實行河長制,全面加大了河道整治與管理的力度,使河道的水質水環境得到了顯著改善。無錫市河長制經驗不斷推廣,延伸到江蘇全省及全國大多數地區。據資料顯示,全國共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河長制探索,其中,北京、天津、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安徽、海南等8個省(直轄市)專門出臺文件,在全轄區范圍內推行河長制,其余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同程度上實(試)行了河長制,有的在部分市縣實施,有的在部分流域水系實施。
實施河長制的大多數行政區域成立河長制管理領導小組,一般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并設立辦公室,但牽頭部門或人員有所不同:有的在水利部門,有的在環保部門,也有個別地區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擔任“河長”的責任人,既有黨委、政府、人大、政協負責人,也有管理部門負責人;既有水利、環保等主要涉水部門負責人,也有發改、住建等其它相關部門負責人;既有主要領導,也有分管領導。江蘇省在全省推行河長制的同時,還在15條主要入太湖河流全面實行“雙河長制”,每條河由省、市兩級領導共同擔任“河長”,“雙河長”分工合作,協調解決太湖和河道治理,一些地方還設立了市、縣、鎮、村的四級河長管理體系,實現了自上而下對區域內河流的“無縫覆蓋”,建立了一級督辦一級的工作機制。浙江省6 條跨市江河分別由6 名省領導擔任河長,市級領導也帶頭包河治水。江西省明確建立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長制組織體系,由省、市、縣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分別擔任行政區域總河長、副總河長。
總結各地河長制實踐,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促進掌握了主要河湖基本情況。實施河長制后,為了進一步弄清情況、研究對策,許多地區組織開展了較大規模的河道狀況調查研究,許多河長親臨一線了解情況。有些河流建立了“一河一檔”,制定了“一河一策”,“一檔”指包括河道基本狀況、水質情況、水環境與水生態情況等在內的檔案資料;“一策”指包括如何開展綜合整治、如何實施長效管理、河道水質與水環境改善的序時進度等在內的策略措施。
二是促進加大了整治力度。通過“河長”的協調和督促作用,對河湖的綜合整治力度得到了進一步加大。建立河長制的地區形成了河道綜合整治的機制,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
三是促進落實了長效管理。推行河長制的地區積極明確長效管理措施,落實長效管理經費,加強長效管理隊伍,強化行政督查與社會監督,在推行河長制的地方,不僅建立了相關的行政督查機制,而且形成了社會監督機制。
四是促進形成了治河合力。河道的綜合整治和管理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多部門的配合與合作。實施“河長制”后,黨政領導出面協調,可以較好地解決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在加強河道的整治與管理上做到協調一致、通力合作。
五是促進改善了水環境。推行河長制的地區加大了河道整治與管理的力度,使河道的水環境得到顯著改變,一些多年未能整治且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河、塘、庫得到整治,水體污染得到控制,河湖水質得到改善,河湖生態得到恢復,城鄉人居環境顯著改善。
二、推行河長制面臨的主要制度問題與對策
實踐證明,各地推行河長制實現了河湖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標,推行河長制是解決我國復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應當大力推廣。由于現行河長制是各地以問題為導向、落實地方政府涉水主體責任的一項新制度,必然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管理制度問題。
一是需要與現行水治理體制和管理制度實現有機銜接。河長制提高了對水問題、水治理和水管理的重視程度,體現了地方政府實施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修復四項任務的決心和魄力,使水治理成為當地政府的工作重點,黨政主要負責人實際上承擔了職能部門的部分職責,勢必對現有水治理制度體系形成一定沖擊。現行水治理體制和管理制度是在多年實踐基礎中形成的,既存在問題,也頗有成效。推行河長制需要與現行水治理體制和管理制度形成有機銜接,避免造成新的制度問題。應在目前相關部門分工負責、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等體制與管理制度的基礎上,著力形成有利于綜合實施四項任務的治水體制和管理制度,將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的目標落到實處。
二是需要轉變被動應急機制為常態實施制度。河長制最初表現為一種被動應急機制,河長制的實施,表明原有正常的制度措施無法有效解決水問題,只能另辟蹊徑,建立能立竿見影、有效解決水問題的河長制。另外,地方黨政負責人兼任河長具有較大隨意性,容易造成權力自我決策、自我執行、自我監督的狀況,形成管理上的混亂。全面推行河長制,應將河長制由原來的被動應急機制轉變為常態實施制度,應加強河長制制度的頂層設計,建立必要的管理和審批程序。應按照新的發展理念和系統治理的要求,做好以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修復為主要任務的綜合治水總體規劃,建立長效協調機制。
三是需要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制度。河長制既提高了對水問題的重視程度,也強化了地方黨政負責人的水治理責任。這樣一個完善制度體系的形成,需要建立相應的配套政策制度措施。應按照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的要求,根據實施河長制的單條河流和區域河流的自然和社會功能,明確河長、相關管理部門的責任目標和相關要求,使其職責與治理目標任務相匹配。理清責任者、參與者、受益者、監督者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人員承擔的責任內容,包括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其他責任, 以及河長與相關部門之間、正副職之間、不同河長層級之間的責任關系如何確定等, 避免職責不清、權限不明、出現追究責任時互相推誘扯皮的情況。各地區應因地制宜,不斷完善實施河長制的相關政策。
四是需要完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現行涉水法律法規未對河長制的實施提出明確規范要求。全面推行河長制,涉及眾多領域、機構、群體,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和個人共同發力,必須建立健全有利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河長制的實施提供規范和支撐。要按照依法治水的有關要求,將規范河長制的相關內容納入涉河、涉水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并在不同法律法規中保持高度一致,明確全面推行河長制的相關要求,明確河長的主要職責和相關體制,規范河長的命名、主要條件要求和相關程序,規范河長制治河、治水的關鍵環節和目標任務,規范河長制相關責任人的監督考核。
五是需要鼓勵公眾參與河長制。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離不開公眾參與,公眾既可通過參與維護自身的涉水、涉河權益,也可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督促其自覺履行相應的職責。因此,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公眾參與機制,更好發揮河長制的積極作用。要加強宣傳引導,增強社會與公眾保護河湖的意識,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河長制的推行實施,在公眾參與前提下,不斷完善河長制實施的監督考核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