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篇: 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四)核發。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第二十六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并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第二篇: 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文藝工作座談會等多個場合,對意識形態和宣傳思想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精辟論述,突出強調“經濟建設是黨的中心工作,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這些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意識形態工作引領社會、凝聚人心、推動發展的強大支撐作用,道出了意識形態工作對黨、對國家、對民族的根本性、戰略性、全局性意義。公司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負起意識形態工作的主體責任,定期研究意識形態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意識形態工作,特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
充分認識意識形態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守好意識形態工作這塊“責任田”,公司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如下
顧 問:董事長
組 長:黨委書記、常務副總經理
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副組長:公司副總經理、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成 員:機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單位班子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黨群工作部,黨群工作部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意識形態工作。各級黨組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負責人,分別履行好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職責,并把這一工作列為年終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各部門和各單位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
二、意識形態工作目標和任務
意識形態工作目標:鞏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系列理論成果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人民群眾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自覺認同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事關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則問題上,掌握主動權、打好主動仗。
意識形態工作任務:大力加強黨員干部的理論武裝,不斷增強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大力加強黨員干部的作風建設,切實增強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宣傳馬克思主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打贏網上輿論攻堅戰,鞏固壯大主流思想文化;遵紀守法,文明有序,愛民眾,認同民眾;初步形成干部員工齊心協力干事創業,建設幸福和諧家園的良好的社會風氣。
三、加強意識形態工作措施
(一)著眼于培育壯大社會主流價值,形成強大精神力量
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思潮,統領精神文明建設,進一步加大文明創建工作力度,真正讓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的自覺追求和行動。
1.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美德”員工。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培育新風尚、凝聚精氣神的基礎性工程來抓,融入到公司發展、黨的建設等各個方面。以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誠信建設、孝老敬老、勤勞節儉教育為重點,深化學雷鋒志愿服務,開展“踐行價值觀,文明我先行”“我們的節日”系列活動,傳播文明、滋養心靈。發揮先進典型示范效應。近年來,公司涌現出了一批先進典型,這是我們推進核心價值觀建設的最寶貴資源、最鮮活的教材、最直觀的導向。深入挖掘、評選和“道德模范”、“最美天電人”、“文明家庭”、“和諧班組”、基層先進黨組織和優秀共產黨員典型,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宣傳溫暖人心的善行義舉,使廣大員工學有標桿、行有規范。通過教育引導、輿論宣傳、文化熏陶、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等,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生活,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提升全民道德素質、文明程度和人文品位。
2.加強文明創建工作。以創文創衛為契機,做好文明創建、無煙單位創建提升工作,推進過程創建、常態化創建,提升單位文明程度和員工文明素質。大力培育文明創建典型,抓好文明單位申報評選和復查工作,充分發揮文明單位的示范引領作用。加強對流動人口、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在員工群眾中積極培育科學生活觀念,反對封建迷信,革除陳規陋習,增強群眾講科學、講衛生、講文明的行為意識
(二)著眼于增強黨員干部理想信念,夯實思想基礎
習近平同志強調,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要堅持不懈地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黨員干部、教育人民群眾
1.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唱響民族的正氣歌,振奮全社會的精氣神。
2.加強理論學習。深入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和學習型領導班子建設。重點抓好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進一步健全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完善和落實個人自學、學習記錄等制度。緊密聯系公司集團化發展工作目標開展理論研究,緊扣公司深化改革的現實問題和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應用性、對策性研究。扎實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系列讀書學習活動,推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三嚴三實學習教育向深度和廣度拓展,不斷提高廣大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養和實踐能力。
3.深化理論宣傳。打造大眾理論傳播平臺,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四個全面”戰略部署等重大主題,“一帶一路”等重大部署,開設專題專欄,深入宣傳黨的理論方針政策;圍繞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精選理論課題聘請理論講師做好先進理論傳播。廣泛開展面向基層的宣傳宣講活動,推動上級精神到基層,不斷擴大學習宣傳的覆蓋面。
4.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進一步尊崇黨章權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擺在首要位置,通過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使黨的紀律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心上。不得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或者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
(三)著眼于更好地滿足群眾文化需求,增強文化軟實力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性和人民性從來都是一致的、統一的。這要求黨的意識形態工作必須始終站在黨和人民的立場上,以對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去宣傳群眾,以對群眾的滿腔熱情去服務群眾,著眼于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方面、多樣化的文化需求,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和基層文化陣地建設,繼續落實體育館、閱覽室、文化活動室免費開放制度,建設完善文化廣場,繼續推進全員閱讀等活動。大力開展企業文化建設,不斷提升文化軟實。
(四)著眼于正面宣傳,唱響時代主旋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必須把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時候都不能旁落,否則就要犯無可挽回的歷史性錯誤。”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是宣傳之本、輿論之魂。對意識形態工作來說,導向就是生命。尤其在各種思潮涌動激蕩的時代,越是真偽難辨,越需要權威解讀;越是眾聲喧嘩,越需要響亮發聲。
1.做大做強正面宣傳。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立足公司網站、天山電力報、宣傳欄、各類微信平臺,全方面、多角度宣傳經濟社會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宣傳轉方式、調結構、創新驅動戰略的新進展,宣傳改善民生的新舉措,宣傳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成就,反映社會發展主流,凝聚改革發展共識。轉發形象宣傳片、微電影、宣傳微信,不斷提升公司對外影響力和美譽度。
2.突出輿情管控。當前,我們正進入一個由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相互融合、共同發揮作用的“全媒體時代”,互聯網成為輿論的主陣地和風向標。提升輿情預警水平,做好輿情處置,完善網絡輿情應對處置辦法和流程和應對處置機制。建立公司上下統一、部門聯動的突發事件新聞應急處置機制,形成主流媒體回應、網上輿論引導、對外新聞發布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禁止組織、參與下列活動:
1.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發布、播出、刊登、出版以上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
2.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發布、播出、刊登、出版以上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
3.制作、販賣、傳播第1、2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
4.私自攜帶、寄遞第1、2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
5.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
6.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
7.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
8.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9.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或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
五、黨員違反第四條之規定,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篇: 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
按照市局禁煙工作的要求,為了更好的營造文明和諧的工作氛圍,我院對照“創建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標準,積極開展了“無煙醫院”創建活動,全面落實了禁煙工作任務,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健全組織機構,切實加強對控煙工作的領導。
為了創建無煙醫院工作及時、有序開展,我院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副院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山寨回族鄉衛生院創建無煙醫院領導小組,明確責任,負責指導創建工作的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各項工作的開展。在院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院創建無煙醫院辦公室,制定了在各科室的緊密配合、協助下,將控煙、戒煙工作與全院的德育紀律、工作業績等工作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形成有機統一體,使得我院禁煙活動開展順利。
二、加強宣傳教育,切實增強控煙工作深度。
我院采取張貼宣傳標語、辦黑板報、召開專題會議、開展禁煙知識競賽活動等形式,在職工、患者和服務對象中間,深入開展有關吸煙危害健康及控煙知識宣傳,全面營造控煙氛圍。
(一)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召開衛生院職工禁煙專題會議,對各級“禁煙及創建無煙醫院”相關文件、吸煙的危害與好處、勸阻吸煙的方法技巧及戒煙的方法等知識進行了認真的培訓,使全體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吸煙是一種不文明、不健康的生活行為,大部分職工自覺戒煙,做控煙的表率,努力做到自己不吸煙,勸誡別人也不吸煙。有吸煙史的同志能夠深刻反省錯誤,承諾遠離煙草。
(二)加大宣傳力度。在病房、診斷室、辦公室、走廊等多處張貼“禁止吸煙”、無煙辦公室等標志牌20余張;世界戒煙日,在街道中心設立宣傳點,以“珍惜生命、遠離煙草”為主題開展了禁煙知識宣講活動,全面營造控煙氛圍,為創建“無煙醫院”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設立戒煙門診。為了給群眾提供方便,我院設立了專門的戒煙門診,為群眾提供各種控煙知識的宣傳、講解和指導,以全面提高群眾控煙知識的知曉率。
三、完善規章制度,切實提高控煙工作質量。
為了確保禁煙工作取得實效,規范我院出臺了自開展創建工作以來,我院嚴格按以上制度辦事,對在規定的無煙區內吸煙的人員進行講解、勸阻仍不予理睬違反控煙相關制度者,對照落實獎罰制度進行處罰。
四、全員控煙,成效顯著,無煙醫院創建工作基本達標。
經過全體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我院創建無煙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一)職工控煙意識明顯增強。通過宣傳、培訓我院廣大干部職工已認識到吸煙對人體健康的巨大危害,已逐漸改變在公共場所吸煙的陋習,控煙意識進一步加強,控煙自覺性不斷提高,無煙區內無一人吸煙,工作時間本院職工無吸煙及給別人敬煙者。(二)控煙任務落實到位。控煙監察員、控煙巡查員能夠及時督促控煙制度的落實;戒煙醫生能夠把宣傳講解吸煙的危害、戒煙的技巧和方法等控煙知識作為常態化工作,門診部和住院部醫生能夠及時受理群眾的戒煙咨詢,并給予恰當的指導與幫助,我院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內空氣清新、無煙草危害,達到了“創建無煙醫院”的標準要求。
控煙工作關系到衛生院全體干部及其家屬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任重而道遠。為此,我們將不遺余力,再鼓干勁,再上措施,進一步查漏補缺,將控煙工作進行到底。
第四篇: 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四)核發。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第二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并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第五篇: 黨政機關電子公文處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使11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公文是總公司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貫徹總公司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布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總公司并負責指導各專業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應當設立辦公室或配備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確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種類第六條總公司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條例:由總公司制定或批準,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
(二)規定: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時期,對一定范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四)通知:發布規章制度,傳達總公司領導指示及要求各所屬單位周知、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調動及其他事務性內容的傳達;
。
(五)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事項或情況;
(六)請示:下級向上級就某一問題或事項請求指示與批準;
(七)報告:下級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
(八)批復:對請示事項予以答復;
(九)會議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十)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資詢答復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三章公文辦理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八條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準;
聯合行文的,以最后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九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收回存檔、銷毀等程序;
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峙肖毀等程序。
第十條公文簽收應由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收文拆封后應對文件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注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并編號。
第十二條總公司辦公室收文,存檔一份,另一份呈送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領導批示送總公司有關部門或專業公司傳閱,必要時轉發有關子公司。
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各部門的正式行文應同時抄送總公司辦公室。
文件傳閱應堅持文不橫傳的原則并建立傳閱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因業務需要查閱某文件須經辦公室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準。涉及密級文件,按照《總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條例》。
第十四條密級高的文件,應鎖在保險柜內,不得鎖在辦公桌抽屜內過夜。
第十五條總公司正式文件須經總公司總經理簽發。總經理離京時,~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酌定;
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聯營參股、下設機構等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由辦公室電話請示總經理后,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
第十六條總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業務性文件,需將打印稿送辦公室審核后制文,按上條規定簽發。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范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辦公室進行文字審核。
第十九條會議通知、轉發有關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臨時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統內)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同意,以辦公室名義發出。
第二十條發文的密級按《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公文歸檔和銷毀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調取、查閱存檔公文須經總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二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件,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專業公司、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其它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