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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六篇】

                  時間:2023-05-10 學習心得 點擊:
                  幼兒園園長是幼兒園的領軍人物,是以幼兒為本的科學教育理念和管理思想,也就是說幼兒園的發展就是靠幼兒園園長的帶領的,幼兒園園長可以讓自己的幼兒園發展的越來越好。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六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篇1

                    1、校長(園長)要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隱患整改任務并跟蹤落實,嚴格遵守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學校食堂和供餐單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種規定。

                    2、中小學和幼兒園應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制定陪餐計劃。陪餐人員負責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陪餐記錄。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3、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

                    4、學校要加強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且拒不整改或連續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學校應及時終止承包或委托經營行為。

                    5、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學確需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的,應依法取得許可,原則上只售賣純凈水、礦泉水、預包裝面包、牛奶等食品。

                    6、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實際公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品種、規格、供貨者的名稱和經營資質等。采用供餐單位方式供餐的,要公開供餐單位的名稱、地址、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食品安全等級等。

                    7、對學校周邊用房有管理權限的學校,不得將周邊用房租借給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篇2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兒園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園長為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園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兒園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園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園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設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幼兒園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園長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責任:

                    1.使用、加工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經理或主管部門,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第八條責任及處分

                    (一)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幼兒園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他處分。

                    (二)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幼兒園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園長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后中心校、教育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幼兒園負責解釋。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篇3

                    1. 校(園)長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校園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每學期專題研究校園食品安全工作。

                    2.對食堂等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貯藏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3.定期組織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檢查,督促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及時糾正各種違規行為,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學校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證,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食品衛生法律知識的培訓,從業人員經過培訓、健康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5.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篇4

                    為了避免幼兒園食堂發生火災或傷害事故,預防造成食品污染事故的發生,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發生,保證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食堂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

                    (一)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飲食衛生“五四”制,按崗位責任制要求,搞好環境和個人衛生工作。

                    (二)徹底消滅廚倉庫、配食間的老鼠、蟑螂、蒼蠅和蚊子。

                    (三)嚴禁采購,加工腐爛、變質、霉爛的肉類、奶類、水產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類活物進入廚房。

                    (四)易腐食品應低溫冷藏,隔夜食物大多數不宜再用,應作廢棄處理。

                    (五)凡患有皮膚病、化膿性創傷、上呼吸道炎癥、口腔疾病者或其他傳染性疾病,應禁止從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應工作。

                    (六)把好食品采購、驗收關,防止有毒食物進入廚房,以防誤食或由于加工不當而引起食物中毒。

                    (七)廚房中的非食用或非直接食用品如:面堿、小蘇打、明礬、硫黃去污粉、清潔劑、食品添加劑、發色劑等應分類專門貯存,禁止與其它物品特別是食品混裝。

                    (八)劇毒品(包括殺蟲劑)禁止進入倉庫和廚房。

                    (九)一旦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應有狀態,防止當事人擅自毀掉可疑食物,應收集食品容器、砧板、半成品或原料、采集病人排泄物或嘔吐物樣品,及時送交衛生管理部門,以備檢查,聽候處理。

                    二、食堂安全操作、預防火災、防火措施

                    (一)食堂的設備應符合消防規范,并需要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

                    (二)加強火源管理,油灶、煤氣爐灶、電熱設備及電源控制柜應有專人負責,下班前,應將所有的電源切斷。

                    (三)隨時消除油漬污物,將易燃物品置于遠離火源的地方,廚房和倉庫內應禁止吸煙。

                    (四)必須對所有的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定期組織對所有的消防設施的檢查。

                    (五)禁止一切非廚房人員進入操作場所。

                    三、食堂工作人員刀傷、燙傷、燒傷和機械傷害預防措施

                    (一)所有設備實行包機制,操作人員必須嚴守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

                    (二)加強刀具管理,設置專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時專人定點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

                    (三)爐灶操作人員在烹制、運送食品過程中,應避免直接接觸高溫炊具爐具,必要時,應戴上手套或用布巾隔熱,以防燙傷灼傷。

                    (四)員工如受到傷害,應立即送醫院治療,并通知其家屬,在傷口未愈之前,傷員不應與食品再有接觸。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篇5

                    一.食品安全實行園長負責制,對食品衛生安全負總責。

                    二.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層層負責,責任到人。

                    三.每兩周召開一次,食品工作有關人員會議,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定期召開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反饋食品衛生安全檢查情況,不斷強調食品衛生安全要求。

                    五.不定期檢查、抽查食品質量,及時與采購(配菜中心)、驗收和食堂制作人員反饋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實行月匯報制度。

                  幼兒園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園長負責制篇6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兒園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園長為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園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兒園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園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園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設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幼兒園應對食堂等易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的場所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嚴禁非相關崗位人員進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入間等,嚴防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園長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5.對員工未進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員的責任:

                    1.對食品驗收不把關造成不良后果的;

                    2.對庫存食物不檢查造成積壓或過期、變質的;

                    3.讓食堂使用過期、變質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廚師責任:

                    1.使用、加工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2.發現食品原料有問題不上報經理或主管部門,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辦理健康證上崗的。

                    第八條責任及處分

                    (一)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幼兒園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他處分。

                    (二)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幼兒園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園長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后中心校、教育局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幼兒園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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