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承,漢語詞匯。拼音:shī chéng釋義:指學術、技藝上的一脈相承。學習并繼承知識、文化、技藝等,引申為傳承,只有傳承才能師承,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注冊會計師承諾書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注冊會計師承諾書4篇
【篇1】注冊會計師承諾書
澳洲注冊會計師
(上海,2011年11月30日)全球最大的專業會計團體之一——澳洲會計師公會(CPA Australia)日前宣布,2012年第一學期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CPA Program)專業階段考試報名將于2011年12月9日正式啟動,截止日期為2012年1月30日。此外,澳洲會計師公會北京代表處和上海辦事處還將在此期間分別舉行免費咨詢講座,為有意參加學習和報考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的各界人士提供咨詢服務。
當前,全球經濟處于重要的結構調整期,這為中國企業和中國品牌“走出去”創造重要戰略機遇期。據統計,2010年中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29個國家和地區的3125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590億美元。截至2010年底,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5萬家,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588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產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隨著企業國際化水平的迅速提升,中國經濟需要一大批具有國際水平和國際執業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高端人才隊伍,以更高效、更安全地應對國內外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由此可見,得到專業國際會計團體資格認證的國際化人才將在未來的就業市場上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由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培養的商界領袖,將扮演重要的智庫作用,為企業如何把握中國機遇出謀劃策。
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包括基礎階段及專業階段共14個科目:基礎階段涵蓋8個基礎學科,為學員提供扎實的會計基礎知識。專業階段由6個科目組成,旨在提升學員們的分析、判斷、決策及匯報能力。不同學歷及工作背景的人士,可從不同的起點開始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
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別具特色,著重培養會員在戰略、領導力和國際商務領域應具備的素質。課程為未來的商界領袖提供最前沿的理論知識、操作經驗與國際視野。經由澳洲會計師公會培養的商界領袖,將極大助力中國政府實現國家從全球制造中心向創新中心的轉型。
與中國本土的高等院校和專業團體開展合作也是澳洲會計師公會在華發展的重要內容。目前,澳洲會計師公會已授權上海同濟大學,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東北財經大學等開辦澳洲注冊會計師課程培訓中心,為有志于取得澳洲注冊會計師資格的社會各界人士提供多一種學習支持,幫助學員取得更好的考試成績。
在國際上,澳洲會計師公會還和來自加拿大、英國、愛爾蘭、香港、新加坡、印度、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的9個會計團體簽署了資格互認協議,協助會員不僅能夠在本地發展業務,更能在國際市場拓展空間,從而成為全球的領導者。另外,澳洲會計師公會還是澳大利亞政府授權審核會計師移民澳洲的專業團體之一。
擁有逾百年歷史的澳洲會計師公會視培養戰略型商業領袖為己任,通過提供全球認可的專業會計資格和國際化、實踐性、專業性為一體的課程幫助中國會計人才增強自身競爭力,贏得廣大雇主的青睞。2011年是澳洲會計師公會成立125周年,澳洲會計師公會在悉尼舉辦了盛大的慶典活動,中國的企業界會員代表和高校學生代表也應邀赴澳參加了慶典活動,與來自全球的商界、政界、學術界的會員代表們共同慶祝澳洲會計師公會一個多世紀的輝煌發展歷程,及其在全球會計職業發展教育中所做出的杰出貢獻。
【篇2】注冊會計師承諾書
CPA注冊會計師《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章節知識點歸納
一、二章
1、戰略是一種計劃:包含兩個含義。第一、戰略是在企業經營活動之前制定的,具有前導性;第二、戰略是有意識的、有目的地開發和制定的計劃,是一個理性思維的結果,具有主觀性;
2、戰略是一種計謀:強調戰略是要在競爭中贏得競爭對手,或令競爭對手處于不利地位及受到威脅的智謀;
3、戰略是一種模式:是一系列行動的模式或行為模式,或者是與企業的行為相一致的模式。在選擇企業戰略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和尊重企業原有的行為模式,因為它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未來的戰略選擇和戰略實施的有效性;如果需要改變企業的行為模式,那么需要充分認識到推行這種改變的難度;
4、戰略是一種定位:企業必須要明確在自身環境中所處的位置或在市場中的位置。將戰略作為一種定位,涉及到企業如何適應所處環境的問題;
5、戰略是一種觀念:戰略是一種抽象的概念,戰略觀念通過個人的期望和行為而形成共享,變成企業共同的期望和行為;
6、戰略設計企業的全局,其目的是實現企業的基本目標;
7、公司戰略涵蓋了公司的整體范圍,平衡公司的業務組合,關注在每個戰略業務單位中創造競爭優勢;
8、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戰略的設計者,承擔公司戰略的終極責任;
9、公司戰略的作用是確保各部門或職能之間協調運轉、減少沖突,以整合各部門的工作,使它們能為公司戰略做出最大貢獻;
10、業務單位戰略關注的是在特定市場、行業或產品中的競爭力;
11、戰略的五個關鍵要素有:有愿景、具有可持續性、通過流程交付來傳遞、與獲取競爭優勢有關、利用企業與環境之間的聯系;
12、一般應該在應用相關性和學術嚴謹性兩個層面上檢驗戰略是否良好;
13、應用相關性檢驗包括:價值增值檢驗、競爭優勢檢驗、一致性檢驗;
14、學術嚴謹性檢驗包括:原創性檢驗、目標性檢驗、靈活性檢驗、邏輯一致性檢驗、風險和資源檢驗;
15、使命是企業在社會經濟中的整體發展方向所擔當的角色和責任,也是企業的根本任務或其存在理由;
16、企業使命具備五個要素:反映企業定位、有導向作用、說明業務范圍、有利于界定自身的企業形象、取決于影響戰略決策的利益相關者的相對能力;
17、企業在實現使命過程中所追求的結果,構成了企業的戰略目標,是對企業使命的進一步具體化;
18、戰略目標要有具體的數量特征和時間界限,一般為3-5年或更長;
19、戰略目標是企業制定戰略的基本依據和出發點,是戰略實施的指導方針和戰略控制的評價標準;
20、戰略分析是整個戰略管理流程的起點,涉及到對外部影響因素、內部資源分析;
21、公司層面的戰略選擇包括成長型戰略、穩定型戰略和收縮型戰略;
22、業務單位層面的競爭戰略包括成本領先戰略、產品差異化戰略和細分市場的集中化戰略三個基本類型;
23、外部環境的分析著眼于企業所處的宏觀環境、產業環境和經營環境。內部環境的分析集中在資源、企業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方面;
24、宏觀環境因素包括:政治法律環境因素、經濟環境因素、社會和文化環境因素、技術環境因素;
25、政治風險包括:所有權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
26、政治法律環境因素的特點有:不可測性、直接性、不可逆轉性;
27、行業生命周期分為:起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
28、起步期的市場增長率較高,企業規模較小,但技術上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產品設計、市場等策略上還不成熟,企業利潤率較低,行業進入壁壘較低;
29、成長期的市場增長率很高,技術漸趨定型,進入壁壘提高,產品品種及競爭者數量增多,競爭開始激烈;
30、成熟期的市場增長率不高,銷售趨于穩定,利潤增長幅度也變小。但是競爭更加激烈,買方市場形成,新產品和產品的新用途開發更為困難,行業進入壁壘很高;
31、衰退期的市場增長率嚴重下降,會出現行業生產力過剩,替代品增多,產品品種及競爭者數量減少;
32、同業競爭者的競爭強度取決于下列因素:競爭者的數量、行業增長率、行業的固定成本、產品的轉換成本、不確定性、戰略重要性、退出壁壘;
33、工業細分是按照消費者類型、企業規模、貿易集團以及企業的地理位置來進行細分;
34、國際成長是指企業的大部分活動是在所在國以外進行且這些活動是按獨立區域來管理,并通過把自己有價值的技能和產品推向外國市場而獲得收益;
35、跨國成長是指企業在許多國家經營,但總部仍設在其所在地;
36、全球化成長是指在全世界范圍生產和銷售同一類型和質量的產品和服務。企業根據最大限度地獲取低成本競爭優勢的目標來規劃其全部的經營活動,它們按照研究與開發、生產、營銷等活動按照成本最低原則分散在少數幾個最有利的地點,但產品和其他功能則采取標準化和統一化以節約成本;
37、國際化經營的動因有:尋求資源、尋求市場、尋求效率、戰略性地尋求資產;
38、國際貿易生命周期的四個階段為:
階段1——-產品在高收入國家中被開發,因為這些國家具有最大的潛在需求,而且制造商能迅速對國內需求做出反應。
階段2——-創始者的出口市場中的企業開始在本國以較低成本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生產出相同的產品。
階段3——-在生產成本低的國家,企業開始在其他國家和高收入國家的市場與高收入國家競爭出口往其他國家的業務。
階段4——-低成本國家與高收入國家同時競爭其高收入國家的國內業務;
【篇3】注冊會計師承諾書
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
相關業務指南(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審計等相關專業服務;
(三)接受債權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接受債務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注冊會計師,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執業人員。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
第二章 管理人職責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職責主要有: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審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對債務人營業情況進行調查,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營業,同時形成調查報告;
(六)管理繼續營業的債務人的營業事務;
(七)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八)接受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的債務清償或財產交付;
(九)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可撤銷行為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并追回相關財產;
(十)發現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所列無效行為的,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并追回相關財產;
(十一)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十二)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十三)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債權申報材料,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逐一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十六)調查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列出清單并公示,對職工提出的異議經核實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十八)于債權人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債權人,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十九)代表債務人或另外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冊會計師作為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二十一)注冊會計師作為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二十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
(二十三)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二十四)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二十五)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二十六)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二十七)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屆滿前,可以視情況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屆滿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
(二十九)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三十)和解程序終止時,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十一)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三十二)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三十三)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接管,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管理人,對債務人實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接收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現金、債權、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設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財產、內部事務和營業事務實施管理,必要時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請工作人員參與管理工作。
第四章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第九條 本指引所稱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審計,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并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出資情況、現金狀況、債權狀況、存貨狀況、固定資產狀況、在建工程狀況、對外投資狀況、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等財產狀況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在調查時,應關注有關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權屬狀況,也應關注其可變現情況。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出資情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出資人名冊,出資協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及實際出資情況;
(二)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批準文件、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權屬變更登記文件;
(三)歷次資本變動情況及相應的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現金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債權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債權形成原因、形成時間、具體債權內容及債權催收情況。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存貨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存貨的存放地點、數量、狀態、性質及相關憑證。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固定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的房屋產權及重要設備權屬;
(二)債務人有關海關免稅的設備情況。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在建工程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在建工程立項文件、相關許可,工程進度、施工狀況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對外投資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各種有價證券;
(二)對外投資情況證明;
(三)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情況,必要時可以申請進行審計、評估。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對債務人土地及無形資產狀況進行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土地使用權屬及使用情況;
(二)債務人擁有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
(三)債務人擁有的許可或特許經營權情況。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是否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列的可撤銷或無效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債權人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進行調查,調查時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二)除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外,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
(三)除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外,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財產狀況調查過程中,應關注有關財產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權利受限情況,以及相關爭議情況。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根據對債務人財產調查情況,在整理、分析相關證據后,出具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圍;
(四)執行的主要程序;
(五)財產狀況說明;
(六)報告使用范圍;
(七)管理人印章;
(八)報告日期。
第五章 調查債務人營業狀況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調查債務人營業狀況,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接管債務人后,對債務人的營業及相關合同等情況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相關合同、是否繼續營業及其他相關管理事務。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債務人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簽署的重要合同(協議)情況等營業狀況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基本情況時,要重點關注: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特許經營證書、資質證書、相關批準文件,以及相關合同及文件;
(二)組織結構、股權結構、下屬公司、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等。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經營情況時,要重點關注:
(一)債務人產品、服務結構;
(二)債務人所在行業發展狀況;
(三)債務人市場位置;
(四)債務人虧損的重要原因;
(五)債務人生產產品、提供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調查債務人簽署的重要合同時,要重點關注:
(一)與股權有關的合同;
(二)在債務人財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限制債務人權利的合同及履行情況,以及債務人作為抵押權人、質押權人、留置權人等相關合同及履行情況;
(三)與合并、分立、重組、收購有關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務合同;
(五)重要特許合同;
(六)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賃合同;
(八)重要購銷合同;
(九)重要保險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對債務人營業狀況調查的情況,擬定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
第六章 調查勞動債權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稱勞動債權,是指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保險、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本章所稱調查勞動債權,是指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對職工基本情況及勞動債權情況進行調查,列出勞動債權清單。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勞動債權情況進行調查,調查時要重點關注:
(一)職工人數、工資標準、職務崗位、在債務人連續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
(二)債務人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補償金額應達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按照債務人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五)勞動債權金額、類別等。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勞動債權調查情況,列出勞動債權清單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 職工對勞動債權清單有異議要求注冊會計師更正的,注冊會計師核實后應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債權申報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應接受所有提供了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債權申報材料的債權人的債權申報。
第三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列明各債權人申報材料中提供的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有關證據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對申報的債權逐一進行審查,在審查基礎上編制債權表。
第四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妥善保管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將編制的債權表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第八章 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后,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應在前期調查基礎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
第四十三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時,要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一)各類債權人因重整計劃的實施而獲得的受償比例是否低于破產清算的受償比例;
(二)不減免債務人欠繳的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應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并回答詢問。
第四十六條 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第四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第九章 破產清算
第四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受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做好破產清算有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書后,應及時整理財產清冊、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清算期間有關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
第五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組織對破產財產進行審查、估價,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五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決定以協議處分或資產抵債處置等其他方式進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第五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后,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五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編寫履職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況;
(二)破產人基本情況;
(三)破產財產情況;
(四)債權申報及審查確認情況;
(五)破產人對外債權催收情況;
(六)破產清算中財務收支情況;
(七)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及分配情況;
(八)訴訟和仲裁情況;
(九)未完結事項安排。
第五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于辦理注銷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管理人職務。但是,對于未決的訴訟或仲裁,注冊會計師應繼續參加,直至完成訴訟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執行職務后,應當將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機關銷毀,并將銷毀的證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辦其他相關業務
第一節 為管理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五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會計、審計、咨詢等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破產申請受理日債務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清算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二)對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三)對清算終結日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狀況、財務收支情況、財產分配情況進行審計,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四)進行其他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十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協助管理人履行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審查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四)清理勞動債權;
(五)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二節 為債權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債權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準備有關破產申請材料;
(二)代理申報債權;
(三)代理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第三節 為債務人提供專業服務
第六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債務人委托,提供相關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協助準備有關破產申請材料;
(二)協助編制重整計劃草案;
(三)協助制定和解協議草案;
(四)協助引進戰略投資人。
第十一章 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時的補充要求
第六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在業務約定書中,應訂明工作方法、所出具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項。
第六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應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
第六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接受管理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委托,提供專業服務時,應考慮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六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擔任管理人時,應考慮是否與企業破產案件具有利害關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破產案件相關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指引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自2007年 月 日起試行。
想來生活,從來就不是陽春白雪的神話。光陰的陌上,總有風自八方來,或許是憂凄,也許是歡喜 ,無論怎樣,都是歲月最真的饋贈。
待到老去的那一日,偶爾有回憶念及了過往,依舊還會有初初的心動,流轉了眉眼。而那一路迤邐而來的美好,一步一步寫就兩個梅花小楷——日常。
暖陽小窗,無事此靜坐。杯盞光陰,又在指間如風輕過,回首,依稀還是那年秋,低低一低眉,卻已是春光葳蕤。
光陰荏苒,而流年從來也不曾缺少錯亂和猶疑。是否在這樣一個萬物復蘇的季節里,一切的紛擾是非,終究會給出一個水落石出的答案。
輕倚初春的門楣,且把盞清風,問心明月,讓來者可來,去者可去,宿命里的擁有,一一欣喜悅納。而我也只需以花香繞肩的美,步履從容的,走過生命里的山山水水。
若說,那一程走舊的時光,已然溫暖了我的眉眼。那么,在明日那個花滿枝椏的清晨,我依舊愿意輕踮了腳尖,重行在與你初見的陌上,只待,與你折柳重逢。
然后,在你溫熱的耳邊,把一些前生來世的故事,反復的吟唱。只盼,你在莞爾低眉時,與我輕輕的相和。
所謂素年錦時,或許就是這樣的一程光陰吧。私心里常想,最好的感覺,莫過于煨一味小眾煙火,暖一世紅塵時日,對坐心愛之人,行做歡喜之事。即使偶爾有濕潤盈滿了眸底,也請相信,我的淚里,沒有憂傷。
懂我的你,是否也如我一樣,遺忘了所有的言語。只是在掌心,一遍遍描摹一個人的名,那是切入骨髓的念,合著心脈的韻律,默默訴說一句話,讓我們在這無邊的春色里,相愛一場!
【篇4】注冊會計師承諾書
《審計》知識點: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知識點: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審慎執業,保證執業質量,控制審計風險。否則,一旦出現審計失敗,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經營失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經營條件的變化,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預期。經營失敗的極端情況是申請破產。
(二)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員去執行審計任務,未能發現應當發現的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
(三)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注意:
第一,經營失敗不等于審計失敗,但在經營失敗的同時,很可能會追究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審計失敗;
第二,審計失敗是注冊會計師沒有執行好審計準則造成的,只要存在審計失敗,就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有過失,有過失就有責任,因此,在發生審計失敗的情況下,很可能審計風險就變為實際的損失,進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由于審計中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特別是,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精心策劃和掩蓋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盡管完全按照審計準則執業,有時還是不能發現某些重大舞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