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驗是一種在感受之后的書寫。它的主要功能是記錄一個人的想法和感受。它是一種經過閱讀和學習實踐的情感寫作。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的文章13篇 ,歡迎品鑒!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1
2015年,中央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干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這三個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動中的暗箱操作行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廉潔性。司法改革以來,中央進一步加大力度,不斷督導檢查,不斷出臺舉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為實現法治國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斷的司法實踐中,總有一些感受,想說一說聊一聊。
1.《三個規定》的背后,是要我們謹記自己的身份和職責
十幾年前大學入學之初,便認識了一個詞,叫"法律職業共同體"。那時對這一概念還僅僅停留在"學的一樣、工作性質相同"這一層面上,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是考試中的一個考點罷了,甚至對"配合"兩個字不太感興趣,而對"制約"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發現在許多時候我們都是相互配合的。一個案子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宣判,證據鏈條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過程離不開每一位參與者的努力,沒有配合,一個案件的順利結案簡直是無法想象的。這時才對何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認識。
但時間日久,我們是否忘記了最初的承諾?"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否蛻變成了"利益共同體"?公檢法之間、公檢法與律師之間等等,是否輕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吳",變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結義"?現在念叨"互相制約"這四個字,也許顯得書生氣太足,卻也值得每一個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約,保持距離,絕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親不認。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謹記自身的職責,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法院審判,律師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每個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職權,才能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確保當事人罰當其罪,確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體現。
但是我們有時能發現,實踐中本應相互制約的地方,卻有相互發酵的現象。這讓我想起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的一段話:"公檢法人員,大多來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職之初,仍然記憶著普通人民失敗和困苦,弱小和無奈,努力和希望……點點滴滴,仍在心頭。但入職時間越長,他們與普通人民交往漸少,檢法人員相互交往日多,互相發酵和激勵。他們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張張冷冰冰的證據,一條條干枯的法律。天長日久,他們變了。"雖然變質的是少數,但這足以使我們警醒。領導干部插手辦案,干預司法活動,當事人吃請等等行為,在該拒絕時就要拒絕,該上報時就要上報,這不僅是《三個規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職責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們中的一些人已經身處廟堂之高,也別忘記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們,不要忘記民生之艱難,不要因為一己之私,使當受處罰的人逃脫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罰的人經受牢獄之災。
2.《三個規定》落實的前提,是要放開司法官的手腳
司法責任制改革以來,司法官的權力逐步放開,對案件結果的裁量權也逐步加大,當然伴隨而來的也是責任終身制。我們看到放權以來司法官越來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辦理當中,但是在放權過程中,卻也有著些許的不足,突出表現在對司法官信任不足。"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句話耳熟能詳,道出了"權力"的弱點——極易尋租,滋生腐敗。但是這能不能成為束縛司法官手腳的理由?《三個規定》實施的目的,是要讓司法官大膽辦案,有人干預辦案的話有法律和組織為你撐腰。但在實踐中,在有些地方,"審批制"又有回潮現象,已經下放的權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跡象,亦或者反復督查、動輒通報。這一方面可能是放權以來確實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權力,任意不捕不訴、量刑畸輕畸重,導致司法不公出現,因此上級決定要對司法權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對司法官疑慮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認為,充分的信任是《三個規定》落實的前提。在權力下放的過程中,總能看到上級的顧慮,顧慮會不會導致權力濫用?會不會導致司法活動失控?因此總是想方設法加以制約。權力應當得到監管,但是監管不等于束縛手腳。當司法官對案件的裁量沒有最終決定權的時候,勢必會使得他們更多考慮的是如果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登記,對自身前途會是什么影響,而不是法律規定,更不會考慮社會效果——這也是人之常情。
更進一步說,權力下放一定會導致權力濫用嗎?我看未必。權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簡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會的需要,也是司法責任制的應有之義——沒有實質權力,為何責任終身?權力下放后,對上級的監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對陽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對司法官本身的職業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權力下放過程中的顧慮,與其說是對權力的懷疑,不如說是有些地方,有些領導干部對失去權力的恐懼,對監管能力不足的無奈,而這才是我們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膽放權給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時加大外部監督,如人大監督、群眾監督等等,提升上級監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動在陽光下進行,在司法官履職時給予更多的關愛和鼓勵。
3. 對記錄者的保護機制還有待完善
追責問責,是對司法權力的強有力監督,是對司法腐敗的有效震懾。而保護機制,更是對司法官獨立辦案,不受外界干預的有效保障。《三個規定》里對干預司法活動、插手辦案等行為如何懲處有詳細的規定,對不嚴格進行登記、記錄的司法官,也有懲處舉措,但對如實記錄、登記者的保護,僅僅用一條加以規定。缺乏保護機制的規定,在實踐中勢必會大打折扣。
絕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邊的普通人,有家庭,有親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壓力,有對榮譽和升遷的向往,當然更有對被處分和被冷落的顧慮。因此在規定當中,要不斷完善保護機制,體現出對敢于說真話,敢于堅持原則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應激勵措施的,只有這樣才能讓司法責任制真正貫徹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無旁騖地行使司法權,使《三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2
為了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我院為了確保《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報警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幾項規定》(簡稱三項規定)貫徹落實,落實三項規定。
一、制定相關制度。相繼召開部門負責人院務會和全體警察大會,分層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深刻理解警察的精神本質,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學習討論,交流學習心得。三項規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檢察官在執法案件中可以有法律依據,不要求說話,防止權力案件、人情案件、金錢案件。同時,該院健全完善通報制度,按上級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檢察院報告三項規定執行情況,形成制度約束力,確保鐵規力量、制度威力。
二、重視記錄報告,確保執行。全院人員在事件中向領導干部介入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的情況和本院內部人員詢問事件的情況進行全面、誠實的記錄,實現事件一次記錄,警告事件人員不記錄或不誠實記錄,通報批評,事件負責人、審查人員對執法事件是否有違法干預、插手、問題事件的情況(包括拒絕情況)進行現實登記,實現事件處理各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問題司法活動的監視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制度落實。全面開展自我調查自我糾正。我院紀檢監察部門于8月30日對2012年以來執行三項規定情況進行全面、無死角檢查,通過向事務人員了解業務科實行三項規定記錄文件,未發現領導干部、檢察人員違反三項規定情況,為公正司法提供紀律風格保障。同時,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密切關注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在執法事件中,抵抗誘惑,保護下劃線,經得起考驗,切實防止司法干預。
四、加強紀檢監察,保護規定的紅線。另一方面,從我院內部、干部自身開始,加強司法作風建設,繼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實現講紀律,遵守規則,不折不扣地抓住三項規定的具體措施,不違反人情、干預事件,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事務人員講人情干預事件。另一方面,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制約,在干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觸摸事件等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經檢查,按規定認真追究責任,加強干部紅線的底線意識。
迄今為止,我的事件中,有關領導人沒有向具體事件打招呼或批示,但領導干部介入司法活動,介入具體事件處理和內部人員詢問事件。
加強學習教育,確保思想認識。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會和全院干部大會召開專題集中學習訓練,確保將三條規定精神傳達給第一位干部。一是全文學習傳達《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出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警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二是組織學習《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動手辦案活動及司法人員問案記錄、處置工作規程》及《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落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引導全院干部深入理解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正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具體要求,確保干部對三個規定的思想認識。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3
三條規定是司法環境的凈化器、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也是防腐的護身符
五一假期剛過,最高檢察院就召開了記者招待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實行了三項規定和組織進行了問題和介入、檢察事務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的情況,通報了相關典型案例,最高檢察機關的高標準實行了三項規定
的決心。最高檢高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執行三條規定,不是一時興起,而是基于對四條意識兩條維護不打折的執行和法律法規的嚴格遵守,基于對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平正義需求的積極應對。
個別黨政領導干部對具體案例、司法案件介入的問題,是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頑疾。2014年,被稱為法治里程碑的黨的十八屆*中全會專門針對這種頑疾開出處方,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事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此后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二高三部為貫徹執行十八屆*中全會的決定,相繼發行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詢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相關人員、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一些規定》,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詢問案件,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如有違反規定,司法人員應自愿追究。
三條規定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理國家一些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大措施,檢察機關需要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政治站點遵守執行。
努力使人民群眾在所有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司法機關應達到的價值目標,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希望的海晏河清司法環境的必然要求。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落在公正廉潔的司法上。
一段時間以來,少數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到委托后,利用上級領導、同事、鄉下人、熟人等關系,以各種方式探索事件,說干預,嚴重干擾司法人員的公務事件,損害司法權威和信賴力。三條規定成為解決這個問題的力量。
手段。
通過執行三項規定,可以進一步嚴格執行檢察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保證司法公正。最高檢查務監察局的負責人說,如果有嚴格的記錄報告書,有人想問事件,就必須考慮我是否會被記錄,長期以來取得了成功,但是有插手干預事件的氛圍,問題和問題都是一樣依法處理的
檢務督察局的一項調查也從側面體現了嚴格執行三條規定的重要意義。
2018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檢察人員違紀違法事件與上半年的同期平均值相比上升,利用檢察權違反紀律的事件大部分違反了三項規定。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的6起典型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違反三項規定未如實填寫記錄的檢察官負責,事件質量也受到影響
嚴格執行記錄報告規定的檢察官有效保護了自己的司法安全,事件也沒有受到干擾。
最高檢黨組認為,在全面嚴格控制黨的氛圍中,執行三項規定是司法工作環境的凈化器,也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安全閥,是幫助檢察官防腐的護身符。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4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領導干部在線索核查、案件辦理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具體要求等,定性為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要求辦案人員全面、如實記錄,司法機關每季度向黨委政法委報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三不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三應當”的要求。即: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對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的責罰和如實記錄的保護,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禁止司法人員接觸交往的具體情形:泄露辦案工作秘密,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律師,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案件當事人、律師等請客送禮,向案件當事人、律師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確了違反該禁令的處罰措施。“三個規定”擲地有聲、切實可行,為把權力切實關進“牢籠”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遵循。
“三個規定”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堅實保障
“三個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堵塞漏洞、精準施策,把“嚴”的要求貫穿始終,一抓到底,抓出實效,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引領,狠抓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各項制度,理順工作機制,扎實補齊短板。同時,通過激勵干警如實記錄和抵制干預過問行為,加強制度設計與解讀,健全對記錄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法官的保護和激勵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從源頭上減少違規過問案件問題發生,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大通報力度,引導干警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三個規定”是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基石
通過專項整治深入分析執行“三個規定”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堅決踐行“兩個維護”的重要檢驗。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就要嚴格落實記錄報告制度,對需記錄和報告的事項,監督干警如實記錄、及時報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堅持嚴查重處,對插手、干預司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有違規接觸交往行為的案件“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健全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當事人等違紀違法行為,出現不按規定記錄,遲報、漏報、瞞報等違規情節的,通過通報、曝光、紀律處分等手段,進行嚴肅處理。通過組合拳組合陣的形式解決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鐵有痕。
“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對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5
學習“三個規定”心得 體會近日,我所組織民警職工認真學習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等三個文件,現按照要求將心得體會 匯報如下:
一、學習“三個規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監獄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
二、貫徹“三個規定”要堅守底線對于非正常途徑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
三、本人鄭重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通過認真對照檢查,本人不存在違反“三個規定”
的情況;二是本人今后將認真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精神,勇于同違反規定的人和事作斗爭,堅決按照規定的要求登記和上報。
三是積極向親朋好友宣傳“三個規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6
為認真貫徹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和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院黨組要求各部門及每位干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法院具體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一是開展專項教育,落實制度要求。_縣人民法院在全體干警會上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干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嚴格自覺遵守并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級法院和縣委政法委關于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簽訂了《_縣政法系統領導不干預、不插手案件辦理承諾書》,要求辦案人員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影響公正辦案,切實發揮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兩個規定”精神,取得社會各界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兩個規定”。通過法院官方網站、微博平臺發布“兩個規定”相關內容和舉措,擴大社會影響力。在法院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_縣人民法院落實“兩個規定”監督,促進“兩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三是打消思想顧慮,如實全面記錄。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并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
四是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法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兩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督員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運用審判管理系統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審、申請再審等環節中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兩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經過認真學習,加大宣傳力度,全院干警沒有出現違反“兩個規定”的情況,也沒有出現其他領導違規過問案件、插手案件處理情況。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7
提高思想認識,加強自我約束
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自我約束。全院法官干警要充分認識到《三個規定》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加強自身紀律約束的重要保障,院黨組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帶頭貫徹執行,自覺接受監督,確保公正廉潔司法。要常懷敬畏之心,增強規矩意識,做到慎獨、慎微、慎行。杜絕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xx的良好形象。
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
要認真學習并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要在全院興起再次學習貫徹“三個規定”的熱潮,要認真學習貫徹領會“三個規定”實質,注重“三個規定”的宣傳和執行,使“三個規定”深入全院干警及轄區人民群眾心中,時刻繃緊廉潔自律這根弦。
堅持齊抓共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要堅持齊抓共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院紀檢監察部門要發揮好主體責任,發現問題及時向院黨組報告,各部門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嚴守“三個規定”,狠抓辦案紀律。把遵守“三個規定”變成自覺行動,為有效預防“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發揮積極作用。
1、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確保學習傳達“三個規定”要求“全覆蓋”。全面落實“三個規定”要求,是高檢院、自治區院和分院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大以來歷次重要會議精神,全面貫徹依法治國重要戰略布局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從講政治的高度認真學習領會相關文件精神,把“三個規定”的要求精準傳達到辦案一線的檢察人員,確保全盟兩級院的思想和行動全面統一到上級領導機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來。
2、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認真抓好“三個規定”的貫徹執行。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推進力度,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標準、明確職責分工,層層壓緊、壓實工作責任,防止出現“零報告”。
3、要對標自治區院要求,進一步強化系統總結。基層院身處司法辦案的一線,要自覺發揮優勢,找好工作的切入點與實際的結合點,堅持邊實踐、邊總結,探索抓好“三個規定”配套措施的建章立制工作,為深化落實“三個規定”積累寶貴經驗。要落實普法責任,加強“三個規定”的宣傳引導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媒體監督。
“三個規定”的出臺,體現了中央依法治國方略與維護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要求,對于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要組織學習,深刻領會規定出臺的重大意義和精神實質,堅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著力提高執法辦案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要結合“三個規定”認真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把貫徹落實“三個規定”作為當前重要任務,深刻理解“三個規定”的精神實質,確保學習到位、領會到位、落實到位;結合“三創四建"活動,確保全員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持續在全警深化警示教育,全面進行自查自糾,有針對性研究改進措施,扎實開展創建活動;結合“紀律作風專項整治活動”,全局上下嚴明“十項要求”,即“學習要加強,士氣要提振,作風要硬朗,任務要細化,責任要明確,督辦要跟進,保障要到位,配合要順暢,失責要追究,能者要重用”,全面落實從嚴管黨治警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著力鍛造“四個鐵一般”公安隊伍。
一是領導干部提高思想認識,以身作則,發揮好“關鍵少數”的示范帶頭作用,將該項工作抓實抓細,以更加認真的態度、持久的韌勁,落實“三個規定”,筑牢“防火墻”。
二是將“三個規定”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任務,通過集中學習和自學的形式,要求每一位民警熟練掌握文件內容和要求,切實領會文件精神和實質,確保學習貫徹有效落實。
三是牢固樹立法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守“不能過問案件、不敢干預司法”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徹底貫徹執行“三個規定”文件要求。
(1)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院、自治區高院的部署上來,切實抓好落實,務必取得整改實效。
(2)各部門負責人要落實好“一崗雙責”,督促并抓好本部門專項整改工作,結合黨支部學習計劃安排落實好“三個規定”學習工作,做好摸底自查。
(3)組織工作要做實做細,相關干警要如實提供情況,對存在的問題不遮不掩,對反映情況不真實、填報數據不準確、報送材料不及時的,要責令補課,嚴肅問責。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8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9
為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我院為確保《領導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三個規定)貫徹執行,使“三個規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關制度。先后召開部門負責人院務會和全體干警大會,分層次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引導干警深刻領會精神實質,并結合工作實際,進行了學習討論,交流了學習心得。“三個規定”出臺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檢察人員執法辦案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杜絕請托說情,防止辦理權力案、人情案、金錢案。同時該院健全完善通報制度,按照上級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檢察院報告“三個規定”落實情況,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記錄報告,確保執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員在辦案中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本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要進行全面、如實的記錄,做到“一案一記錄”,對辦案人員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三、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執行到位。全面開展自查自糾。我院紀檢監察部門于8月30日把從2012年以來執行貫徹落實“三個規定”情況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檢查,通過向辦案人員了解及查閱業務科室執行“三個規定”記錄檔案,未發現存在領導干部、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的情形,為公正司法提供了紀律作風保障。同時,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密切關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求在執法辦案中,抵住誘惑、守住底線、經得起考驗,切實防止司法干預。
四、加強紀檢監察,守住規定紅線。一方面,從我院內部、從干警自身做起,加強司法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另一方面,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摸排干警辦案過程中插手辦案等違反“三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將依照規定嚴肅追責,強化干警紅線底線意識。
截至目前,我所辦案件中,未出現有關領導對具體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況,但出現一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
強化學習教育,確保思想認識到位。召開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會和全院干警大會進行專題集中學習培訓,確保將“三個規定”精神傳達到第一位干警。一是全文學習傳達《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內容。二是組織學習《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辦案活動和司法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處置工作規程》以及《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行的實施意見》。引導全院干警深入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三個規定”的各項具體要求,確保干警對“三個規定”的思想認識到位。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10
2020年“五一”假期剛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便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情況,并通報相關典型案例,真誠歡迎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進行監督。
“三個規定”作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可稱得上是純潔司法環境的“凈化器”、保障公平正義的“安全閥”、保護檢察人員的“護身符”。持續抓好“三個規定”執行,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覺,是嚴格執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的法治自覺,是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檢察自覺,是涵養風清氣正司法生態的文化自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帶頭做好這項工作,是職責所在、使命所系。
檢察人員,特別是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認識“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帶頭執行落實“三個規定”,將其作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基本要求。對于非正常途徑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要堅持司法責任底線思維,堅決拒絕并如實記錄填報。同時還要向社會宣示,無論什么人,無論職務高低、親疏遠近,都不應通過非正當途徑向檢察人員打探案情。這樣做,不僅自己可能會被填報登記,還會對檢察人員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檢察機關是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堅定維護者,客觀公正是檢察官司法辦案始終秉持的立場,“找不找人”“托不托關系”結果都是一樣的,過問或者不過問,檢察機關都會依法辦案。
當然,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并不是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不管不問。在落實“三個規定”的同時,要引導人民群眾通過12309、檢務公開程序、依法申訴等正當渠道反映問題,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于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議,檢察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回應、認真落實。
持續深入抓好“三個規定”落實,需要檢察人員的擔當作為,更離不開社會的支持監督。相信只要檢察機關堅持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在人民群眾監督下始終嚴格辦案紀律,規范司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堅持司法公正,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整個社會就會逐漸營造出不打探案情、不過問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圍。
當前,執行“三個規定”已在檢察系統形成了一定的自覺和共識,但距離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對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檢察機關要始終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持續抓好抓實“三個規定”的執行,堅守公平正義、司法為民的初心,努力實現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11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 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 三個規定 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 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 三個規定 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 三個規定 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 ,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 ,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 三個規定 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 熟人 。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 ,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12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
七管區利用夜間時間,組織管區民警在管區會議室,開展“三個規定”集中學習研討活動,管區長林化尤針對文件八條規定進行逐一分析,從規定中對照查擺監獄減刑假釋等案件等辦理,尋找自身可能存在的問題。
二、強化監督,確保學習到位
為避免學習走過場,七管區要求民警認真撰寫心得體會,并由管區長負責檢查,對心得體會撰寫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學習重新再寫,以此來加強民警對“三個規定”的學習,確保民警讀懂弄通“三個規定”,避免走過場。
三、身先士卒,做好帶頭作用
從管區長開始,到各分管區監內負責分管領導,都要在管區學習會上,分享自己學習心得,同時對分管區心得體會也從嚴把關,從分管區領導開始在學習中做好帶頭作用。確保民警,將“三個規定”學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對"三個規定"的認識篇13
“案件一進門,請托找上門。”一個時期以來,極少數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相繼出臺,成為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定”情況,發布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定”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找到該市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爭取緩刑。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使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但他卻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檢察建議》,稱“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導致吳某發一案被撤案處理。2018年9月,吳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6起案例來看,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無論是過問案情,還是請托辦事,大都來自“熟人”。有的過問、請托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有的來自同事、下屬,有的來自同學、朋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有的是檢察長、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有的是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人。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圍獵的對象。面對他人的請托,一旦喪失了原則和立場,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