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中文單詞,拼音是GuǎnkòNg,解釋為嚴格控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的文章4篇 ,歡迎品鑒!

第一篇: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
摘要:所謂重點人員,指的是公安機關根據規定,對存在危害行為嫌疑或前科進行記錄的人員,主要包括涉恐人員、涉穩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及本地需要關注其他人員等。一直以來,通過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科學管控,在預防及減少違法犯罪、及時準確打擊違法人員、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穩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并進入社會轉型階段,流動人口數量大幅增加,重點人員脫離管制的現象越發嚴重,尤其是很多重點人員為脫離公安機關管控范圍,往往居無定所、人戶分離,對社會治安秩序形成了嚴重危害。針對這一情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對重點人員的管控能力勢在必行。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公安民警,特從加強重點人員管控方向出發加以研究,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問題;對策
眾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點及難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及社會的轉型關鍵期,違法犯罪的誘發因素呈增多趨勢,在一段時期內,違法犯罪行為有可能呈總體上升態勢。因此,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就成為了具有緊迫而又長遠意義的任務。
一、當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點人員列管范圍狹小,漏管現象較為突出
雖然目前我國《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重點人員的定義及列管范圍,但真正落到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很難把握。因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為嫌疑”,只是有一定跡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顯的情況,如果沒有深入調查難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風捉影、主觀臆造之嫌。基于此,目前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列管重點人員之中,主要以刑釋解教不足五年者為主,真正有現實危害性的重點人員列管較少。同時,目前流動外來人口作案現象增多,但外來人口列管比例卻相對較小,只有部分犯罪事實被查實的流動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況較為嚴重,這也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重點人員管控體制不夠完善健全,導致失控現象突出
由于基層公安機關缺乏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有效合作,且內部未能形成整體合力及集聚效應,再加上公安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執行不力,直接導致重點人員失控現象突出。具體而言,一是基層公安機關往往缺乏與司法、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溝通,針對重點人員管控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快速聯動機制;二是公安機關各基層部門之間也未能加強溝通聯系,缺少必要的信息交流,集聚效應發揮不突出,而且目前重點人員管控任務只是單純地由基層公安機關及情報信息部門負責,其他警種很少參與,導致管控力量太過弱小,效果并不明顯;三是雖然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開展了重點人員動態管理工作,但由于相關數據庫及信息庫不夠健全完善,且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存在地域局限性,直接制約了動態管控效能的發揮;四是針對重點人員雖然實行“雙列管”制度,但由于重點人員所在戶籍地派出所與現住地派出所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其情報信息掌握有限,同樣造成失控情況的發生;五是基層公安民警并未真正落實重點人員“四知”“四熟悉”要求,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流于形式,有時甚至是為了檢查而管控。
(三)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有效方法,管控效果不佳
當前,“列而不管、管而不控”現象在基層公安機關內部非常突出,尤其是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創新舉措,其工作理念仍舊停留在以往的靜態管控模式上,未能從依靠社會力量、利用技術手段等方向出發考慮提升管控能力,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效果不佳。
(四)相應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工作表面化嚴重
一方面部分社區民警存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加之社區民警本身工作任務很重,導致其深入轄區了解重點人員情況的時間有限且形式主義嚴重,在工作中存在對重點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列管不全、登記不及時、錄入不規范、談話格式化等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正在執行的《重點人員管理制度及考評制度》由于缺乏與現實的可行性銜接,往往處于形同虛設的階段,亟待優化提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環境巨變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戶口空掛”“人戶分離”等現象逐漸增多,傳統重點人員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現實需求,導致重點人口見面難、熟悉掌握其情況難、獲取有用信息難,再加上由于公安部取消了刑釋解教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約束,直接使一大部分重點人員脫離管控,甚至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重點人員情況的日趨復雜,也給列管人員范圍的界定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缺乏有效協作
由于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主要是監獄與基層公安部門聯系不夠、異地協查通報制度落實不力、公安機關內部信息溝通不足、政府部門與公安機關交流不足、社區民警交接不到位等,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順暢。與此同時,以往在重點人員管控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治安隊,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力量也逐漸弱化,導致基層公安機關只能孤軍奮戰,相應的管控及幫教措施難以落實。
(三)管控理念落后
重點人員管理雖然為基礎工作,但由于其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短期內無法看到實效,因此并未引起相應重視,很多基層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存在應付思想,并未真正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利。
(四)社區民警缺乏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社區民警本身所負責的工作就非常繁重忙碌,往往只能本著“重處置、輕預防”的原則開展工作,加之基層公安機關的獎懲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因此社區民警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并不重視,對重點人員的管控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無法真正起到預防犯罪、促進和諧的目的。
三、加強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措施
(一)集聚社會力量,加強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與監獄、勞教、司法、民政、用工企業的外部聯系,積極依靠重點人員鄰居、治安積極分子、公安信息員等社會力量,全面掌握重點人員的實時狀況,同時以互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網及重點人員信息平臺,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線上線下管控;二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外來人口戶籍地派出所的聯系,更好地為雙向管控夯實基礎;三是要針對重點人員經常滯留的區域,布控治安力量,開展跟蹤管控;四是要經常與下落不明的重點人員周圍群眾加強聯系,側面了解他們的情況并進行追蹤,確保全面受控。通過各類措施的深入實施,進一步解決由于社會環境巨變、重點人員流動等帶來的問題,時刻了解重點人員的現狀,確保因人制宜采取管控措施。
(二)形成內部聯動機制,準確收集相應信息,確保重點人員列管到位。一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日常治安巡查、檔案材料整理、暫住人口排查等有效方式,全面發現更多需列管人員;二是引導社區民警及時將各類重點人員信息輸入相應的信息平臺,確保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全國性數據庫及信息庫內容比對,發現高危重點人員納入列管范圍;四是引導社區民警開展分類動態管控工作,提升對重點人員的預警管控。
(三)借鑒外部良好經驗,不斷創新管控理念,以“宜疏不宜堵”的理念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堅持對重點人員進行正面引導,深入到重點人員中間開展耐心的安置幫教工作,結合重點人員的不同情況因人施教,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對重點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讓他們更好地回歸正常的社會工作及生活之中。同時,對于家庭情況困難的重點人員,要將政府和社會的關愛送到他們心間,充分利用志愿服務等有效方式開展幫扶,引導他們真正自食其力、融入社會,做守法公民。
結語:總之,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關乎基層公安機關預防打擊違法犯罪,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從根本上加以重視,并全面落實有效措施開展此項工作,確保“發現得了、列管得準、管理得活、控制得住”,真正讓重點人員能夠回歸社會。
第二篇: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
摘要:重點人員管控“始終是公安工作的主線,但是在實戰中我們并沒有處于上峰,往往會產生諸多的無奈,這就使我們公安機關管理重點人能力相對低下與社會面重點人管控工作日益繁重之間的矛盾產生,究其原因就是我們沒有跟上人類發展的步伐。現代的社會勞動已經是人機結合的時代,是技能延伸向智能延伸模式轉換的時期,把握好工具,建設好平臺,建立好機制,捋順好工作模式,才能與時俱進,由被動變為主動,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關鍵詞:重點人員平臺人機結合智慧工作管控
“管人控事”是對公安工作的概括,是公安工作的主業,更是最終目標,那么應當管住那些人才能控制“事情”向好的方向發展呢?就是我們的“重點人員”。現階段從全國公安來看最為認可的可分為:涉穩、涉恐、涉毒、在逃、刑事案件前科、肇事肇禍精神病、重點上訪(非正常上訪)類以及其他需要我們關注的重點人員,稱為“7+1”或“7+N”類重點人員,其特點就是有社會危害性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人員在內,但是“來知目的,動知軌跡,全程掌控,準確預知”的理想化工作還流于紙上,付諸形勢,使我們產生了警力欠缺的假象,能力不足的表象,在實戰中表現出了諸多的不如意和數不清的無奈,即便是有些地區的方法、策略、措施、手段運用的較好也是有很多方面敷于表面,落于一域,各地表現不一,大體有如下幾個方面可以對號入座:
一、落地管控工作基本上由派出所負擔
部分地區的“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完全由派出所承擔,既有難于招架的“職責”任務,也有職權行使的擴大化的嫌疑,撤列管的隨意性和不科學性都會影響我們警察隊伍在群眾中的形象,更重要的是直接干擾著我們的實戰工作。
分別面對各個警種的檢查和考核
國保、反恐、刑偵、治安等各警種都有自己的重點人員,而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本地重點人員的源頭管控都作為一項基層基礎工作,基本由靠派出所一家完成,導致派出所為應對各個部門的不同規則的考核、檢查和工作安排,建立的檔案也是五花八門,如:“工作對象檔案”、“重點上訪人員個人檔案”、“精神病個人檔案”等等,派出所的這種重復和冗余式的工作已經成為常態化。
二、信息掌握不能夠及時全面
主要是欠發達地區,重點人員特別是外來重點人口的信息采集僅僅依靠下片區或治安檢查過程中發現,并且撞見重點人員的機率也微乎其微,這樣就給重點人員特別是流串作案的重點人員留有充足的“空間”和“時間”。
三、民警手里掌握著“死信息”
受慣性思維的影響,很多地區的領導們還是喜歡紙質材料或檔案,所以民警采集的信息還得落于紙上,恰恰掌握重點人員信息最主要是掌握“軌跡類”的動態信息,進行分析研判,不斷的調整級別,指導警務動作,但是紙質檔案很難做到隨時變更的要求,難于記錄變更的時間點和責任人,致使我們的分析研判結論失去“精準”性,這無疑會對我們有效的掌控重點人員的思想動態和行為帶來麻煩,不能夠全面精準的分析并預警。
四、采集的信息易于造假
多年的傳統重點人管控工作,派出所一般都是建立重點人紙質檔案,一個月見面核查一次,但是往往由于難于見到重點人員或“無暇”下片導致紙質檔案中的信息造假,特別是“現實表現”信息的采集工作往往是自己猜測或胡亂填寫,然后用“左手”替重點人員簽字,應對上級的考核和檢查。一旦遇到實戰需要的時候,這種檔案也就成為廢紙。
五、信息壁壘嚴重存在于各業務警種之間
派出所雖然是管控重點人員特別是本地重點人員的主體,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其他各個業務部門警種也會掌握一些信息,就目前來看,責任田意識還是占據著很多地區環節干部的頭腦,各個業務警種及派出所掌握的信息甚至是核心信息僅僅是留存于各個警種之中,信息閉塞,沒有實現信息共享,戰果共用,導致重復工作甚至貽誤戰機的現象時有發生。
六、派出所內部的相關工作也沒有協調推進
派出所工作是最基礎的工作,從重點人管控方面來說,是源頭管控工作,表現形式主要是下片開展工作,但是由于我們的工作分散并相對獨立,導致派出所“每每重復下片”成為常態化。如“一標三識”工作也要求有其自己的檔案管理,很難同紙質的“重點人員”登記信息融合和關聯。
七、現場采集和辦公室錄入重復工作
由于我們缺乏科學的工具,不能夠將現場采集到的信息及時傳入我們的計算機保存應用,只能通過現場用紙登記信息實現信息采集工作,然后回到辦公室在進行重復的錄入工作,這樣對于線索類等信息的及時性就會受到嚴重影響,失去實戰價值,而且無形中就產生了二次勞動,雙重任務。
現階段我國公安的“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困難重重,多數地區派出所民警只能勉強“應付了事”,這一點在“全國兩會“等大型會議召開過程,穩控非訪類重點人員工作中體現的最為明顯。如何改變這種局面解決諸多問題呢?一句話“建平臺”,向科技要警力,向技術要能力,我們只有綜合考慮我們各自的工作現狀和需求,運用新理念、新思維、新技術,充分依托自身網絡環境,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領先的科技手段,建設完成一個科學、實用并不斷更新升級的綜合應用平臺,形成人機相互融合的“智慧工作”格局,適應新時代警務工作要求,平臺必須實現的主要功能羅列如下:
1.對接上級和平級平臺,共享全國重點人員信息,維護本地社會治安大局
公安部“重點人員動態管控平臺”在2014年之前已經實現了全國800余萬的“7+N”類重點人員在內部流轉,并且全國省市級、地市級甚至縣級公安部門都不同程度的建起了相關平臺。我們充分評估現狀,通過和其他地區的相關“平臺”對接,實現掌握全國各地重點人員的背景類、軌跡類、研判結論類信息資源,對應開展進一步研判、核查和抓捕等穩控工作,守得一方平安。
2.通過四種渠道,全面整合重點人員的各類信息,為研判工作提供必要的素材
一是整合民警在社區管控或其他工作時間或生活中采集到的重點人員信息資源;二是對接全國800余萬的重點人信息資源;三是對接公安內部的網安、技偵、刑事技術等各個相關業務警種的信息資源;四是定期提取或采集社會上各個行業的信息資源,實現后臺綜合全部重點人員的背景類和軌跡類信息,開展“機器+人工”的分析研判工作。
3.信息共享,戰果共用,強硬破除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各自為戰的格局
針對部分公安機關各業務警種對重點人員分別管理,分散作戰,信息閉塞等問題造成大量的警力、物力和信息資源的浪費的現象,通過搭建“平臺”,逐步破除各警種專司“手頭”重點人員,造成不同業務警種重復工作的現象,形成信息共享,戰果共用,互為依托,協同作戰的工作格局,達到集約用警的目的。
4.全部信息在機器內更新、流轉和研判,徹底激活各類數據的實戰價值
傳統的“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模式,無論是背景類信息(姓名、住址、身份、列管依據等等)還是軌跡類信息(乘車、住宿、上網、銀行等等)基本上都是落于紙上成為“死信息”,通過搭建“平臺”利用大數據技術和初級人工智能將多元的,海量的,動態的信息錄入計算機并實現戰法應用。
5.先機器初研,再人工精斷,形成“智慧工作”的格局
當今科技領域公認:“智慧”二字分開理解,“智”就是機器智能或者說人工智能;“慧”才是人類的“智慧”。各有特點,我們整合了大量的信息資源相對人類而言無疑就是“大數據”,而大數據的處理、傳輸和計算都要通過機器來實現,針對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從初級階段向高級階段過渡的時期,根據不同重點人員活動軌跡的特點,該平臺內部賦予大量的分析研判模型(比如販毒前科人員去毒品的生產地積分就會相應增加,又如刑事案件前科人員的作案特點與案發的特點相同并軌跡相符,積分也會大比分增加等等,慢慢可形成成千上萬的模型),只能形成“粗獷”的“研判結論”的特點,還需要人工進一步的核查、研判工作才能盡可能的產生“精準情報”,實現精準研判、精準管控、高效作戰的目的。
6.不斷對接新產品,應用新技術,提高警務工作效能
不斷的引進先進設備和技術,逐步提高工作效率。如:引進移動警務技術,提高干警現場辦公的能力和信息收集的及時性,杜絕現場干一遍,辦公室重復干的現象;引進語音識別功能,通過語音錄入實現現場的快速錄入、處置和方言識別等功能。
7.緊抓科技前沿,運用發展思維,滿足警務工作日益增長的需求
在平臺應用中智能化主要體現在機器學習方面,但現階段的機器學習還是處于初級階段,但是已經能夠從人或機器成功的案例中學習戰法或算法的應用,對應相同或近似的場景應用,自動形成“新戰果”,供人工審定,這已經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了,其智能性還體現在模型的不斷演變上面,通過我們干警在不斷的研判過程中會不斷的形成千差萬別的諸多“戰法模型”供機器使用,反哺人工研判。需要注意的是:平臺建設完畢要留下兩個基本端口,供以后的平臺業務拓展和升級應用。一個是適應大數據不斷膨脹的端口,以后特別是“大數據中心”建成并整合信息成為“P”級以上的數據時該平臺由主角變配角僅負責數據運算部分的應用,另一個是征求意見窗口,本著誰實踐誰有發言權的理念,給基層干警留下征求意見的入口,廣納善言,并通過管控領導小組合議后,進行平臺更改和升級。
8.通過對關系人的分析研判進一步擴大重點人員數量和范圍,提高公安機關對重點人員的發現能力
目前,多數地區重點人員的發現基本上都是依靠民警在工作和生活中發現或人力情報線索,發現力不強,工作效率不高,假如我們通過建設平臺進一步通過機器發現的同行、同住等方面的信息進行關聯發現重點人員關系人并進一步分析研判,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列管范圍,這樣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公安機關發現重點人員的能力。
現在人類的工具正處于從“技能”延伸向“智能”延伸的歷史轉型期,社會因科技發展而改變,各個行業(包括公安在內)因社會的進步而改變,所以我們公安工作必須依托科技的改變而改革。也就是說:我們只有緊緊抓住科技發展的前沿,才能不被社會淘汰,才能與時俱進,同步發展,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各個階段對公安工作的“新”需求。
第三篇: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
摘要:所謂重點人員,指的是公安機關根據規定,對存在危害行為嫌疑或前科進行記錄的人員,主要包括涉恐人員、涉穩人員、涉毒人員、在逃人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上訪人員及本地需要關注其他人員等。一直以來,通過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科學管控,在預防及減少違法犯罪、及時準確打擊違法人員、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秩序穩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并進入社會轉型階段,流動人口數量大幅增加,重點人員脫離管制的現象越發嚴重,尤其是很多重點人員為脫離公安機關管控范圍,往往居無定所、人戶分離,對社會治安秩序形成了嚴重危害。針對這一情況,加強基層公安機關對重點人員的管控能力勢在必行。筆者作為一名基層公安民警,特從加強重點人員管控方向出發加以研究,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積極作用。關鍵詞: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問題;對策
眾所周知,人口管理是公安機關各項工作的基礎,而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又是其中的重點及難點。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及社會的轉型關鍵期,違法犯罪的誘發因素呈增多趨勢,在一段時期內,違法犯罪行為有可能呈總體上升態勢。因此,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就成為了具有緊迫而又長遠意義的任務。
一、當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重點人員列管范圍狹小,漏管現象較為突出
雖然目前我國《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重點人員的定義及列管范圍,但真正落到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很難把握。因為其中所提及的“危害行為嫌疑”,只是有一定跡象或可能性,其中很多不明顯的情況,如果沒有深入調查難以界定,甚至存在捕風捉影、主觀臆造之嫌。基于此,目前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列管重點人員之中,主要以刑釋解教不足五年者為主,真正有現實危害性的重點人員列管較少。同時,目前流動外來人口作案現象增多,但外來人口列管比例卻相對較小,只有部分犯罪事實被查實的流動人口列管其中,漏管情況較為嚴重,這也影響了公安機關打擊職能的有效發揮。
(二)重點人員管控體制不夠完善健全,導致失控現象突出由于基層公安機關缺乏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有效合作,且內部未能形成整體合力及集聚效應,再加上公安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執行不力,直接導致重點人員失控現象突出。具體而言,一是基層公安機關往往缺乏與司法、民政等部門的聯系溝通,針對重點人員管控領域尚未形成統一的快速聯動機制;二是公安機關各基層部門之間也未能加強溝通聯系,缺少必要的信息交流,集聚效應發揮不突出,而且目前重點人員管控任務只是單純地由基層公安機關及情報信息部門負責,其他警種很少參與,導致管控力量太過弱小,效果并不明顯;三是雖然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開展了重點人員動態管理工作,但由于相關數據庫及信息庫不夠健全完善,且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存在地域局限性,直接制約了動態管控效能的發揮;四是針對重點人員雖然實行“雙列管”制度,但由于重點人員所在戶籍地派出所與現住地派出所缺乏有效銜接,導致其情報信息掌握有限,同樣造成失控情況的發生;五是基層公安民警并未真正落實重點人員“四知”“四熟悉”要求,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流于形式,有時甚至是為了檢查而管控。
(三)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有效方法,管控效果不佳當前,“列而不管、管而不控”現象在基層公安機關內部非常突出,尤其是負責管控的社區民警缺乏創新舉措,其工作理念仍舊停留在以往的靜態管控模式上,未能從依靠社會力量、利用技術手段等方向出發考慮提升管控能力,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效果不佳。
(四)相應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工作表面化嚴重
一方面部分社區民警存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加之社區民警本身工作任務很重,導致其深入轄區了解重點人員情況的時間有限且形式主義嚴重,在工作中存在對重點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列管不全、登記不及時、錄入不規范、談話格式化等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目前針對重點人員的管控制度不夠完善,正在執行的《重點人員管理制度及考評制度》由于缺乏與現實的可行性銜接,往往處于形同虛設的階段,亟待優化提升。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環境巨變
隨著當前我國經濟及社會的發展,“戶口空掛”“人戶分離”等現象逐漸增多,傳統重點人員管理模式不再適應現實需求,導致重點人口見面難、熟悉掌握其情況難、獲取有用信息難,再加上由于公安部取消了刑釋解教人員必須返回戶籍所在地的約束,直接使一大部分重點人員脫離管控,甚至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重點人員情況的日趨復雜,也給列管人員范圍的界定帶來了很大困難。
(二)缺乏有效協作
由于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不夠,主要是監獄與基層公安部門聯系不夠、異地協查通報制度落實不力、公安機關內部信息溝通不足、政府部門與公安機關交流不足、社區民警交接不到位等,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順暢。與此同時,以往在重點人員管控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治安隊,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力量也逐漸弱化,導致基層公安機關只能孤軍奮戰,相應的管控及幫教措施難以落實。
(三)管控理念落后
重點人員管理雖然為基礎工作,但由于其任務繁重、涉及面廣、短期內無法看到實效,因此并未引起相應重視,很多基層派出所及社區民警存在應付思想,并未真正樹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識,導致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不利。
(四)社區民警缺乏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社區民警本身所負責的工作就非常繁重忙碌,往往只能本著“重處置、輕預防”的原則開展工作,加之基層公安機關的獎懲措施無法得到全面落實,因此社區民警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并不重視,對重點人員的管控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無法真正起到預防犯罪、促進和諧的目的。
三、加強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措施
(一)集聚社會力量,加強對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的齊抓共管。一是要加強與監獄、勞教、司法、民政、用工企業的外部聯系,積極依靠重點人員鄰居、治安積極分子、公安信息員等社會力量,全面掌握重點人員的實時狀況,同時以互聯網為基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網及重點人員信息平臺,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線上線下管控;二是基層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外來人口戶籍地派出所的聯系,更好地為雙向管控夯實基礎;三是要針對重點人員經常滯留的區域,布控治安力量,開展跟蹤管控;四是要經常與下落不明的重點人員周圍群眾加強聯系,側面了解他們的情況并進行追蹤,確保全面受控。通過各類措施的深入實施,進一步解決由于社會環境巨變、重點人員流動等帶來的問題,時刻了解重點人員的現狀,確保因人制宜采取管控措施。
(二)形成內部聯動機制,準確收集相應信息,確保重點人員列管到位。一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日常治安巡查、檔案材料整理、暫住人口排查等有效方式,全面發現更多需列管人員;二是引導社區民警及時將各類重點人員信息輸入相應的信息平臺,確保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引導社區民警通過全國性數據庫及信息庫內容比對,發現高危重點人員納入列管范圍;四是引導社區民警開展分類動態管控工作,提升對重點人員的預警管控。
(三)借鑒外部良好經驗,不斷創新管控理念,以“宜疏不宜堵”的理念開展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基層公安機關要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堅持對重點人員進行正面引導,深入到重點人員中間開展耐心的安置幫教工作,結合重點人員的不同情況因人施教,以“教育、感化、挽救”為方針,對重點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讓他們更好地回歸正常的社會工作及生活之中。同時,對于家庭情況困難的重點人員,要將政府和社會的關愛送到他們心間,充分利用志愿服務等有效方式開展幫扶,引導他們真正自食其力、融入社會,做守法公民。
結語:總之,加強對重點人員的管控,關乎基層公安機關預防打擊違法犯罪,關乎社會的安定團結,更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從根本上加以重視,并全面落實有效措施開展此項工作,確保“發現得了、列管得準、管理得活、控制得住”,真正讓重點人員能夠回歸社會。
第四篇: 淺談重點人員管控工作開展
改惡從善為我所用,我所管轄的社區常住人口一萬五千余人,其中列管的各類重點人員達67人,作為一名從警3年多的社區民警我深知如果這些重點人員一旦漏管失控,不但是我的失職,也會給整個治安穩定帶來不利的影響。所以我特別注重從源頭預防做起,緊抓重點人員的管控工作,下面就是我在重點人員管控之中的一則小故事:
2013年7月的一天,因為要為萬盈鎮兆豐村的村民劉云更改真實年齡與身份證上的誤差,我到該村召集群眾召開座談會,正當一切順利我準備離去的時候,我發現與劉云住同一條農莊線的葛海波家門口停放著三輛轎車,車旁還有幾個“神情不善”的年輕人在抽煙,想到葛海波是我轄區曾因賭博被處理過的重點人員,出于一個民警的警覺,我覺得事有蹊蹺,有必要去他家一探究竟。隨即我便以入戶走訪的名義來到了他家,此時葛海波并不在家,只有其父親葛信桃一人家應付著一幫大豐來的“客人”,不問不知道一問嚇一跳,原來葛海波于幾個月前瞞著家人悄悄辭掉了工作,與以前的一幫狐朋狗友混到了一起,多次參與賭博,不但輸光了這些年來在港區打工掙得錢,還向大豐的一家擔保公司借了2萬多的高息貸款用于賭博,今天就是擔保公司的人由于找不到葛海波,到其家中來催討債務。家中已被葛海波“敗光”的葛信桃把我當成了救命稻草,希望我幫他把這幫來要錢的人驅散。但我心中想“解鈴還須系鈴人”,即使今天我幫著把要錢的“勸走”,但由于葛海波惡習不改,以后還會有新的問題不斷找上葛家的門來,所以要從根子上解決問題只有從葛海波身上下功夫。
我先是向前來要債的人員宣傳法律,要求他們依法要債,不能有任何過激行為,聽從我的處置。接著我從葛信桃處了解到葛海波的聯系方式,經過我與葛海波的反復勸說,其主動趕回家中,參與由我主持的雙方調解。后來經過我從中工作,擔保公司答應葛海波按銀行利息,以6個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債務,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此時外面天已經黑了,但我覺得正是做葛海波工作的好機會,于是我忍著“咕咕叫”的肚子,與葛海波聊了起來。
“海波,我們年紀差不多,你看看你現在一窮二白連個老婆都沒娶上,還讓老父親跟著你提心吊膽,你這個男人也做的忒失敗了吧。”聽著我話葛海波不禁低下了頭,此時我乘熱打鐵繼續勸道:“你有數控的知識又有工作經驗,本來在公司工作好好的一個月也有三千多的收入,收入不比我少,但就因為賭博不但不掙錢了,還借了這么多錢,連累你老父親一把年紀的還要掙錢幫你還債,你覺得值得嗎?”葛海波聽著我的話說:“張警官,我不是禁不住朋友的誘惑嗎?”我說:“好,咱們現在就去買個新號碼,你當著我的面把原來號碼停掉,只把現在的號碼發給必須知道的人,與原來那些賭棍朋友絕了聯系可好?”葛海波果然照做了,接下來的日子,我要求葛海波每個月要到所里向我報道一次,每次見面我都會不厭其煩向他講賭博的危害,給他描繪人生的美好愿景,通過不斷的給他思想“洗腦”,促使其下定決心痛改前非,重新振作起來。
從2014年年初開始,洗心革面的葛海波不但自己上了正常的“軌道”還自愿當起了我的治安聯絡員,在重點人員管控上成為了我的好幫手。例如2014年4月刑滿釋放人員彭登剛,由于找工作不順利,經常酗酒并不時打罵其妻子,對于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重點人員如何管控,著實讓我傷了一番腦筋。結果葛海波幾番出馬,一起與彭登剛“憶當年鐵窗歲月、想今日自由不易”,竟然收到奇效,彭登剛受到葛海波“咸魚翻身”實際的鼓舞,鼓起了重新來過的勇氣,不但向妻子道歉,融洽了家庭關系,還求熟人帶著一起出門打工學手藝,要用自己的雙手承擔一個丈夫、父親的責任,也讓我松了一口氣。
其實重點人員也是人,他們不應該成為我們社區民警愛心的“盲區”,只要我們持之以恒、平等待著,繼而為其排憂解難,就能拉近彼此距離,升華彼此感情,進而為我所用,往往起到事倍功半,構建和諧的奇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