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文章5篇 , 歡迎大家參考查閱!

【篇一】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拉卡拉黨支部建設,規范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黨章》、《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業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拉卡拉黨支部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第三條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集體商議、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經費來源
第四條拉卡拉黨支部活動經費的來源是黨員定期上繳的黨費和黨員自愿捐款。
第三章經費使用
第五條黨建活動經費必須用于黨建活動,使用范圍包括:
(一)黨的常規工作和主題教育活動方面:用于黨支部開展“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二)教育培訓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訓入黨積極分子、黨員發展對象和黨員所產生的資料費、印刷費、講課費等費用。
(三)理論學習方面:用于訂閱、購買開展黨員教育的報紙、書刊、宣傳學習資料、音像制品等。
(四)評優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進典型、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五)黨內關懷幫扶方面:用于走訪慰問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遭遇重大疾病和災難黨員。
(六)建設黨員活動場地方面:用于建設黨員活動室、黨員服務站等產生的相關費用。
(七)黨建研究方面:用于黨建理論研究、黨建工作調研等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六條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門票費、講課費、資料費等。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租車標準為:大巴士每輛每天不超過3500元,中巴士每輛每天不超過2000元;租車到常駐地以外的,租車費可以適當增加。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參照公司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參照公司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一天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費不超過30元;一天三頓就餐,人均伙食費總計不超過100元,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參照公司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住宿費超過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自理。
(五)場地費是指用于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門票費是指用于參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觀看加強黨性修養的主旋律影片等所產生的門票費用。
(七)講課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等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八)資料費是指為黨員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所支付的費用。
第四章活動組織
第七條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第八條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第九條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考慮黨員意見,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條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避免給當地組織、群眾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條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二】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近日,濟寧市印發《濟寧市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對城市基層黨建經費的保障標準、使用范圍、支出管理等進行進一步明確,勒緊資金使用“錢袋子”,有力保障社區組織正常運轉。
明確執行標準,用好“一把尺”。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主要包括城市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其他“兩委”成員補貼報酬、城市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專項經費、城市社區黨組織工作經費,以及社區服務設施、社區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經費。城市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其他“兩委”成員補貼報酬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縣(市、區)在崗工資水平標準安排。城市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專項經費按照市中心城區每個社區每年不少于20萬元,其他縣(市)社區每年不少于10萬元標準安排,為每個網格黨支部服務群眾列支原則上不少于3000元工作經費。城市社區黨組織工作經費按照每千戶每年不少于2萬元,每個社區每年不低于6萬元標準安排。同時,鼓勵和支持城市社區黨組織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并從集體經濟收入中列支城市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專項經費和黨組織工作經費。
嚴格支出管理,管好“錢袋子”。《辦法》要求市縣財政部門應將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經費逐級撥付至各街道黨工委,每個社區分別建立專項資金賬簿,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專項資金年度結余,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根據街道下達的資金額度,年初由社區“兩委”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提出使用計劃,提交居民大會或居民代表大會審議,報街道黨工委審核批準后執行。
強化監督考核,念好“緊箍咒”。健全落實民主議事、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制度,社區黨組織每月進行財務公開,每半年公示一次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黨員群眾監督。將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落實情況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內容,市縣組織、財政等部門定期對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加強調度督促,及時通報情況。推行社區審計工作,強化對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費的審計監督,增強經費開支透明度。
【篇三】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支持基層黨組織不斷創新黨建工作,確保黨建經費規范使用,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建經費包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建基本經費、基層黨建創新項目資助經費。
第三條經費標準
(一)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建基本經費原則上按“基數+黨員年度人均經費×黨員人數”計算,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每年基數為0.5-3萬元,黨員年度人均經費50元,以上一年度末黨內統計數據及本年度發展黨員情況,綜合考慮確定黨建基本經費總額。
(二)基層黨建創新項目資助經費標準按《基層黨建創新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經費劃撥
(一)財務處為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單獨設立黨建經費賬號,年初將黨建基本經費劃撥至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賬號。
(二)基層黨建創新項目資助經費在項目評審立項后,由黨委組織部根據立項結果將資助經費劃撥至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建經費賬號。
(三)擔任黨支部書記的教職工工作津貼實行分類劃撥。
各學院(中心)和直屬黨支部擔任黨支部書記的教職工工作津貼,由學校根據目前擔任黨支部書記的教職工人數,年初劃撥至各學院(中心)和直屬黨支部帳號,享受系(所)負責人的待遇。
黨群、行政、教務、后勤、離退休黨總支根據所屬黨支部的情況,由學校劃撥至相關黨總支黨建經費賬號,由相關黨總支按每月200元標準發放。
第五條黨建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統籌安排、嚴格管理、規范開支”的原則使用,不得用于與黨建工作無關的開支。
第六條使用范圍
(一)黨建基本經費
1.黨員教育培訓。包括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教育培訓支出,征訂黨員讀物,購買學習資料,制作宣傳材料支出等。
2.開展黨的組織生活、主題活動、專項活動。包括會議費、資料費、場地費、交通費、門票費、工作餐費及其他費用等。
3.黨員獎勵和幫扶。包括表彰獎勵先進黨組織和優秀黨員,走訪、慰問、幫扶困難黨員等。
4.黨員活動陣地建設和黨組織規范化建設,包括小型辦公用品購置支出等。
5.其他有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方面的工作和活動。
(二)基層黨建創新項目資助經費用于項目相關的活動開支,包括資料費、印刷費、場地費、交通費、門票費、工作餐費、專家咨詢費及其他費用等。
第七條經費管理
(一)各黨總支書記作為本單位黨建經費管理責任人,負責經費使用的審批。
(二)黨建經費開支須嚴格遵守學校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其中工作餐費報銷比例不得超過20%,不得報銷勞務費。
(三)各黨總支要嚴格管理黨建經費,確保黨建經費用在推動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創新活動上。黨建經費的使用情況應作為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年終公開當年度開支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并按有關規定接受相關財務檢查。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篇四】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扎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規范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依據直屬機關黨委關于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活動。
(二)基層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開展黨建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黨建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在黨委組織部的黨建專項經費中列支,學校在年度部門預算中保障。
二、計劃管理
(一)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必須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統籌使用財政資金和黨費,結合黨建工作要求實際,按年度編制黨建活動計劃(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
(二)基層黨組織編制黨建活動計劃,應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并經基層黨的委員會或支部(總支)委員會討論。
(三)黨委組織部匯總基層黨組織年度黨建活動計劃并進行初核,經財務處審核并報校黨委批準后,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報應急管理部直屬機關黨委備案。
(四)基層黨組織根據年度黨建活動計劃使用經費,不同項目之間可調劑使用,但支出標準有明確限額的項目不得突破上限。
(五)各基層黨組織根據黨建工作需要,臨時增加使用財政資金開展的黨建活動,應當報黨委組織部和財務處審批同意后開展。
三、開支范圍和標準
(一)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場地費、講課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二)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規定標準(具體項目及標準見附表),并根據上級標準適時調整。
(三)使用黨建活動經費開展教育培訓,開支范圍和標準應符合《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540號)的規定,實行培訓費用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的原則,不超過550元/人天。
四、活動組織
(一)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二)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三)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四)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京、冀)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赴校外開展黨建活動的,需提前填寫《主題黨日、主題實踐活動申請表》(黨委組織部網站下載),獲得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五)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一般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人數少的基層黨組織,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可據實安排,也可考慮與其他黨組織聯合開展黨建活動。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六)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1.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
2.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
3.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4.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5.嚴禁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
6.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
8.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
五、報銷結算
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需在年度預算方案內,根據項目內容列清使用明細和相關票據(赴校外開展黨建活動的,還應附已獲批的《主題黨日、主題實踐活動申請表》、參與活動的人員名單等),經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嚴格審核把關后簽字、黨委組織部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后,由財務處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報銷。黨建活動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
六、監督檢查
(一)各基層黨組織應當將黨建活動經費開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公開,并于每年12月底將本年度黨建活動開展情況(年度黨建活動計劃執行情況)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二)黨委組織部會同財務處對各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黨建活動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2.臨時增加黨建活動是否報黨委組織部、財務處批準;
3.黨建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4.黨建活動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費現象;
6.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學校將責令改正,并按規定對相關人員予以批評、通報以至紀律處分。
七、附則
(一)使用黨費以及先進基層黨組織獲得的獎金開展黨建活動,開支標準及相關要求應符合本辦法和學校《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辦法》(校黨字2017〔38〕號)的規定。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財務處會同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篇五】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司黨建工作經費的管理,使黨建經費的使用做到專款專用、規范有序、合理支出,促進黨建工作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工作經費是指,根據XX文件規定,在本單位管理費用列支,專門用于公司黨組織建設和黨的組織生活的專項工作經費。
第三條
公司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1、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培訓和教育管理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黨員、黨務工作者,訂閱或購置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2、開展黨的組織生活、主題活動等專項活動支出;組織開展創先爭優和黨員示范崗、高速先鋒創建等主題實踐活動;3、黨建工作外出學習考察補助;4、修繕、維護黨組織活動場所,新建、購買活動設施;5、黨員活動陣地建設和黨組織規范化建設等;6、表彰獎勵先進基層組織、優秀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7、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家庭,開展黨內關懷慰問活動等;8、其他與黨建工作相關費用。
第四條
經費來源:公司黨建工作經費列入本單位行政經費預算,按公司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計提使用。
第五條
黨建工作經費的使用要從實際出發,實行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確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條
黨建工作經費實行計劃管理。
1.黨建工作經費,本著節約的原則年初編制經費使用計劃,并嚴格按計劃列支。
2.黨建活動費用計劃,應包括活動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所需經費,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經支部委員會討論。經公司黨群部審核后,報黨總支批準。
2.各支部要嚴格控制到常駐地以外開展的黨建活動規模、時間和數量。
第七條
活動組織
1.開展黨建活動,要突出增強黨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同時注重與中心工作結合,注重質量效果,防止形式主義。
2.開展主題黨日活動,應當有詳細的活動方案,明確主題,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
3.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托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4.開展黨建活動,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條件;每個基層黨組織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5.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6.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XX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到黨XX、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開支與黨建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個人補助。
第八條
黨建工作經費的報銷,需經黨支部書記、黨群部負責人審核,黨總支書記批準后履行報銷。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報銷。
第九條
審批權限
1.計劃內支出單筆2000元以下(含2000元),公司黨總支書記審批報銷。
2.單筆2000元以上,需報經費使用計劃,經黨總支會審批后使用。
3.新增計劃外黨建活動費用,均需報黨總支審批后執行。
第十條
黨支部要定期召開黨員會議,將經費使用情況納入黨務公開內容,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檢查和廣大黨員的監督。
第十一條
黨建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對截留、挪用黨建經費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