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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建議范文匯總四篇

                  時間:2023-02-11 工作報告 點擊: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建議范文匯總四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篇1】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建議

                    一、加強頂層設計,重視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關聯性。如:細化內設機構改革的政策,給改革所涉及法院吃下“定心丸”;加強薪酬改革指導,推進改革政策落地;明確未入額法官的安置和使用政策;建立健全法院人員交流制度,等。同時,要加強改革督察。

                    二、依托信息技術,加強對審判執行權力運行的內部管理與監督。進一步推進數據集中管理平臺建設和應用,推動大數據分析在審判、執行、司法管理中的全面應用。以信息化手段推進審判、執行流程再造。積極探索移動互聯環境下司法公開新途徑。

                    三、推進嚴格司法,健全錯案發現、糾正和追責機制。改變當前靠新聞媒體曝光、當事人家屬申訴上訪、真兇現身或亡者歸來等外部和偶發因素被動發現錯案的現狀,健全內部糾錯機制,主動拓寬并規范“發現”渠道,強化審判、執行監督,切實做好案件復查再審工作。

                    四、加強隊伍建設,推動司法工作人員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扎實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加快落實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細化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人身安全保障規定。完善法官助理單獨序列,建立編外書記員制、司法雇員制等。明確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職業前景和職業保障,提高輔助人員的專業水平。

                    五、遵從司法規律,設計符合審判、執行實際的績效考核制度。充分運用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法院內部審判、執行工作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設計和建立切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的考核制度。

                  【篇2】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建議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年制定出臺《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2014年制定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之后,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對人民法庭制度作出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和完善。《意見》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強基導向的具體實踐,也是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階段性成果,對于加強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厚植黨長期執政基層基礎、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傳承紅色司法基因、弘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便于理解和適用,現對《意見》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和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意見》制定背景和主要思路

                    (一)《意見》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初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更加注重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基導向,切實推動政法工作高質量發展。全國法院迅速統一思想行動,把強化人民法庭建設作為注重強基導向、集成改革成果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實,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人民法庭工作取得明顯進步。同時,為全面掌握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情況,有的放矢開展人民法庭工作,掌握和解決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存在的問題困難,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院長帶頭駐庭、院領導深入人民法庭蹲點調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成立專門調研組,用時近3個月,采用實地考察、走訪座談、召開片會、數據分析等方式,聽取全國31個高院以及兵團法院、人民法庭干警、基層黨委政府、當地人民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建議,開展全方位多層次人民法庭大調研活動。在前述調研基礎上,民一庭起草《意見》稿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針對存在的問題,綜合考慮改革力度和可承受程度,反復與相關職能部門、專家學者研究,以求取得最大共識和更好效果。《意見》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審議通過后于9月15日發布,并于9月22日起施行。

                    (二)《意見》起草主要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和派出機構。2021年7月,周強院長在全國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要求,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要深刻把握人民法庭處于服務群眾、解決糾紛第一線與守護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辯證統一關系。這個科學論斷是對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規律的生動總結,強調了人民法庭在本質上仍屬于審判部門,基礎職能仍然是執法辦案。同時也強調,人民法庭最大特點就是處于基層,處于服務群眾、解決糾紛第一線,這既是人民法庭優勢所在,也使得人民法庭以審判職能為基礎衍生出多種社會職能,即推進鄉村振興、促進基層社會治理、滿足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等等。《意見》以此科學論斷為基點,堅持目標導向、戰略導向、問題導向,以實現人民法庭工作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更好集成司法體制改革成果,更好夯實基層基礎,從而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高質量發展。

                    第一,堅持目標導向,以“三個便于”努力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更高期待。人民的需求和期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動力。隨著交通便利化、訴訟服務信息化,人民法庭工作一直以來堅持的“兩便”原則得以較好實現。新時代,人民群眾追求解決的不再是溫飽問題,也不僅僅是對物質文化的需求,而是在更高層次上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反映在司法領域就是對公平正義的更高期待。《意見》為實現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更高期待,切實踐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在“兩便”原則基礎上,增加了“便于人民群眾及時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原則。“三個便于”體現了繼承和創新的統一。它要求人民法庭立足審判職能,要實質性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強化訴源治理,有效降低轄區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成訴率,為堅持“便于人民群眾及時感受到公平正義”打下堅實基礎。在人民法庭“案多事多人少”問題逐漸緩和過程中,要堅持人民法庭審判職能的基礎地位,把實現公平正義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需要強調的是,“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仍是人民法庭布局、隊伍建設、基礎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原則。

                    第二,堅持戰略導向,以“三個服務”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戰略重心轉移。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新變化,黨和國家工作戰略重心也發生重要轉移,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必須立足新發展階段,順應新變化,主動融入和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找準發力的切入點、結合點。現階段黨中央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健全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推進共同富裕等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意見》把握黨和國家戰略部署的深遠考慮和重大意義,不折不扣抓好貫徹落實,以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作為關鍵抓手,把“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作為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原則。

                    第三,堅持問題導向,以“三個優化”積極回應人民法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就是時代的號角。在人民法庭調研活動中,深刻感受到“案多人少”“事多人少”是制約人民法庭高質量發展的主要矛盾。例如2020年,全國人民法庭受理案件419萬件、審結416萬件(均約占同期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審結案件的四分之一)。而截至今年6月,全國所有10145個人民法庭共有員額法官17927名、法官助理12765、書記員20151名,法官人均辦案232件,不少地方超過300件。同時,調研中還發現部分地區人民法庭工作還存在思路不清晰、發展不均衡、功能定位不準確、布局與形勢變化不適應、服務鄉村振興與基層社會治理作用不明顯、管理保障水平不匹配等六大問題。對表主要矛盾和六大問題,《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多次征求各方意見,就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工作原則、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人員管理機制改革、專門考核機制、建設保障、組織領導等九個方面作出35條規定。其中,“優化法庭布局”“優化隊伍結構”“優化專業建設”把握了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發展客觀規律,《意見》堅持“三個優化”的工作原則,要求將其貫徹到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具體舉措中。

                    二、《意見》重點問題解讀

                    從全國情況看,人民法庭在審判職能上存在差異性特征淡化、人案矛盾尖銳、高水平審判能力有欠缺、裁判規則供給不足等問題;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服務鄉村振興等綜合職能上存在認識不清、界限不明、資源不足等問題;在自身建設上存在發展不平衡、保障不充分等問題。這些問題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樹立系統思維,加強上級人民法院指導,積極爭取地方黨委領導、人民政府支持等才能推動解決,一些重大問題還需要中央統籌解決。

                    (一)關于優化人民法庭布局。優化人民法庭布局是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證和基礎。隨著經濟社會迅猛發展,交通和通訊狀況等發生巨大變化,部分人民法庭的設置和布局已經滯后于新形勢。有的法庭所處位置不僅不能便利群眾訴訟,還增加群眾訴累;有少數地區因為經濟迅速發展,成為新的人口集聚地,但是沒有設置人民法庭或者設置不足,給當地人民群眾訴訟帶來不便。《意見》主要是在城鄉一體化背景下,從城鄉差異入手,以人民法庭轄區范圍為依據,區分城區法庭、城鄉結合法庭、鄉村法庭,綜合考慮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信息化發展狀況、參與鄉村振興和社會治理任務等因素,不斷優化人民法庭區域布局。

                    (二)關于優化人民法庭專業化建設。調研發現,基于經濟社會發展、區域中心工作需要,近年來人民法庭專業化建設發展迅猛,成為人民法庭工作的新亮點。截至今年6月,全國共有專業人民法庭840個,其中單獨設立332個,加掛設立508個。大部分專業化法庭實行跨地域管轄,只審理一類或幾類案件,與院本部機關專業審判運行方式類似;加掛專業化法庭依托于綜合性法庭,除審理一般案件外,還跨區域審理婚姻家庭、未成年人、勞動爭議、物業糾紛、道路交通、環保旅游、金融、醫療等類型化案件。《意見》第5條根據人民法庭實際發展情況,堅持綜合性與專業化相結合的發展思路,認為農村地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綜合性人民法庭建設;城市近郊或者城區,可以由相關人民法庭專門或者集中負責審理新類型化案件;產業特色明顯地區,可以由專業化人民法庭專門負責審理涉及特定區域或者特定產業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庭專業化建設要從實際出發,要有一定專業化案件數量基礎,并且符合轄區社會治理實際需要。

                    (三)關于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對優先發展農業農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作出總體部署,這是新發展階段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庭發展的重大契機。新形勢下,人民法庭要緊扣“三農”工作重心從脫貧攻堅歷史性轉移到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后的新任務新要求,以司法手段服務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人民法庭處理的基層矛盾糾紛類型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緊密相關,隨著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人民法庭受案類型將不斷豐富,對其訴源治理水平和綜合審判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意見》立足人民法庭執法辦案基礎職責,從服務鄉村產業振興、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推動鄉村文明進步、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等四個方面作出規定,對“三農”、糧食安全戰略、種業安全、“三權分置”等問題作出具體回應。

                    (四)關于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必須要有系統觀念,要立足于人民法庭法定職責,增強服務大局的自覺性。“案多人少”“事多人少”是當前制約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主要矛盾,如何扭轉案件增長趨勢,提高“司法生產力”,建立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體制,把執法辦案與參與社會治理等工作作為整體來統籌,是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調研發現,基層黨委政府對人民法庭在基層社會治理當中的作用均予充分肯定,也希望人民法庭能夠發揮更大作用。現階段人民法庭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主要有兩點顧慮:一是由于矛盾糾紛就是潛在的訴訟案件,擔心參與轄區政府、基層自治組織公共事務過深,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審判;二是基于審判獨立性和被動性特征,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和邊界不好把握。因此,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自發探索居多,系統化、體系化機制建設不足。大多人民法庭干警長期接觸基層、直面人民群眾矛盾糾紛,有強烈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責任感和情懷,深刻明白化解矛盾糾紛是人民法庭最重要職能,但是需要與其他基層組織形成化解合力。對此,《意見》從推動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明確參與基層治理途徑、加強源頭預防化解矛盾和基層法治建設、完善相關糾紛審理規則等方面作出規范。

                    一是推動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近年來,訴訟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但問題根源在基層社會治理,解決問題的根本在于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推動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對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中人民法庭和基層黨委之間關系作了規定,《意見》第10條據此強調,人民法庭要積極融入黨委領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框架,充分利用轄區黨委政府組織優勢,明確服務轄區大局司法需求,有的放矢做好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對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同時,尊重人民法庭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方式方法,服務于基層黨委政府,以更大力度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實踐中,要注重推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實效性,凸顯基層社會治理效能。

                    二是明確參與基層社會治理途徑。2014年制定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第2條指出,人民法庭要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但是對如何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則沒有明確,這是實踐中反映最為集中的問題之一。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實踐表明,社會問題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特點。以矛盾糾紛是否發生及形成訴訟為標準,可以分為潛在糾紛、未成訴糾紛、成訴糾紛。對于潛在糾紛,要加強源頭治理;對于未成訴糾紛,要加強對各類調解指導;對于成訴糾紛,要加強執法辦案。其中,人民法庭參與源頭治理時容易與行政等部門的職能混淆。

                    為進一步明晰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途徑,《意見》第11條規定,對沒有形成糾紛但具有潛在風險的社會問題,可以向鄉鎮、社區有關單位提出法律風險防控預案;對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中發現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應當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大數據研究報告等方式,及時向黨委、政府、基層組織、社會公眾反饋,服務科學決策;對已經發生矛盾糾紛的社會問題,可以提出可能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相應裁判尺度,推動社會力量進行訴訟前化解,但是不宜在訴訟程序外對已經成訴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必須注意的是,當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無法準確把握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途徑時,上級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本條規定實際上從另一角度明確肯定了人民法庭可以依法有序提前介入到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中。調研過程中,北京市大興區、重慶市銅梁區等地黨委政府對人民法庭提前介入重大工程、突發事件、中心工作取得的良好效果均給予充分肯定。

                    三是加強源頭預防化解矛盾和基層法治建設。調研發現,人民法庭在編干警中,本科以上學歷干警總數達27000多名,占法庭在編干警比例超過80%。《意見》為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服務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專業優勢和人才優勢,在第12、13條提出要推動建立以人民法庭為重要支點的基層社會法治體系,推動人民法庭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職責,依法有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這要求人民法庭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加強對調解組織的指導,利用多方力量、多種平臺加強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努力降低進入訴訟程序的矛盾糾紛數量,推動建立以人民法庭為重要支點的、多層次的、多元化的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體系。因為只有在解決案件數量高位運行問題后,“便于人民群眾及時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原則才能得以有效實現,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才有令人信服的基礎。實踐中,部分人民法庭在現階段人力資源較為緊缺,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時更要學習優秀經驗和方式方法,要以先進經驗為引領,既要量力而行,更要盡力而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推廣運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等工作方式,推動人民法庭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廣泛對接基層解紛力量,形成基層多元解紛網絡,在線開展案件調解、司法確認等工作。

                    四是完善相關糾紛審理規則。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新變化,社會利益格局大調整,矛盾糾紛不斷增多,案件類型不斷豐富,對人民法庭綜合審判能力提出新要求。實踐中,法律供給不足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例如集體資產分割條件、成員資格認定、拆遷騰退合同性質、家庭關系變動對“戶”內成員界定及財產分割等缺乏明確裁判規則。基于此,《意見》第14條規定,對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對轄區內反映強烈、處理經驗成熟的問題以紀要、審判指南、參考性案例等方式及時明確裁判指引。這在實踐中要求涉及一些新類型、疑難復雜案件乃至歷史遺留案件,在一審判決后,上級人民法院不能輕易回避矛盾,要尊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深入了解糾紛發生的背景動機,不能因為一些輕微瑕疵隨意對案件發回重審。

                    (五)關于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進入新發展階段,必須更加注重共同富裕問題,要始終把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黨的十九大提出,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人民法庭是化解矛盾糾紛、服務人民群眾的第一線,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應當緊扣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緊緊抓住基層和鄉村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庭工作發展不平衡、保障群眾權益不充分之間的矛盾,服務人民群眾對高品質生活的新期待。調研發現,“一站式”建設有待根據各地人民法庭需求分類分步驟推進,信息化應用效果、繁簡分流改革均有待進一步深化,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執行機制有待完善,這些問題成為人民法庭服務保障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的制約因素。《意見》從加強民生司法保障、提升一站式訴訟服務能力、完善直接立案機制、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推動解決送達難、推進直接執行機制等六個方面作出規范,提出要妥善處理民生案件,堅持因地制宜推進一站式建設、不搞“一刀切”,推進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層法院派駐立案機制和跨域立案服務,貫徹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要求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發揮電子送達、集約化送達和網格員送達優勢推動解決送達難,探索部分案件根據情況由人民法庭直接執行或者由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執行的工作機制,同時防范廉政風險。

                    (六)關于人民法庭人員管理。從現狀看,人員配備不足、人才流失、法官斷層問題是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最大制約因素。在城區法庭和城鄉結合法庭體現在“人案矛盾”比較突出,案件較多、人力資源不足。在鄉村法庭則體現在“人庭矛盾”,即法庭比較多,基層社會治理任務較多,人員較少。在參與社會治理上,專業人民法庭參與行業或者專項治理較為積極;案件少的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比較主動;案多人少的法庭基本上沒有時間和精力主動參與日常基層社會治理。

                    《意見》第21條至第25條,從完善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探索建立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干部鍛煉培養機制、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加強履職保障等五個方面進行規定。實踐中需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人員力量要向人民法庭傾斜。當前改革背景下,單純靠增加編制和人員解決“人案矛盾”和“人事矛盾”難以為繼。同時隨著人民法庭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服務基層社會治理任務越來越重,相對于院機關審判部門的非辦案任務越來越多,所以人員編制一定要向人民法庭傾斜,要大力配強審判輔助力量。

                    二是《意見》第22條強調,每個人民法庭至少配備1名審判員、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1名司法警察或者安保人員;這是因為在實際工作中,人民法庭除了執法辦案任務以外,還承擔著訴源治理、法治宣教等綜合任務,前述四類人員配備為最低配置,有需要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備3名審判員。目前,不符合該要求的人民法庭應當盡快落實。

                    三是由于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同一轄區內,各人民法庭所承擔的案件數與配備的編制數之間普遍難成正比。基于此,《意見》規定要結合四級人民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高級人民法院協調編制部門在省級層面建立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基層人民法院在核定編制內將編制向案件數量多、基層社會治理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傾斜。

                    四是強化人民法庭干部鍛煉培養基地作用。干部鍛煉方面,《意見》規定新入職和新晉升人員要選派或者優先到人民法庭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為防止人民法庭干警邊緣化,還要建立院機關與人民法庭人員之間定期輪崗交流等機制,人民法庭庭長任職滿一定年限要進行交流。干部培養方面,要在提拔晉升時適度向長期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傾斜,同等條件下,人民法庭庭長優先選配為基層人民法院院領導;入額遴選,具有三年人民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助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額;中級人民法院遴選,應當接收適當比例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

                    五是聘用制書記員招錄培養。各地普遍反映,聘用制書記員在人民法庭工作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因為招錄和待遇問題已經成為人民法庭干警中最不穩定的群體。因此,《意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要積極爭取協調人事部門,建立招錄便捷機制和定向培養機制。關于待遇問題,有的部門認為由于財政政策原因,不宜在本條中明確規定,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意見》第30條主動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切實解決聘用制書記員的實際困難。

                    六是加強履職保障。調研發現,大多數人民法庭干警工作量呈飽和狀態,且相比院機關審判部門履職保障更為迫切。《意見》第25條從精準培訓、不實舉報處理、遭受人身威脅的保護、落實撫恤政策、鼓勵投保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提供履職保障。實踐中,這些履職保障措施都需要基層人民法院黨組積極協調落實。

                    (七)關于人民法庭專門考核。按照工作性質,大致可以將人民法庭的工作分為三類:一是執法辦案,除審判外,部分人民法庭承擔立案、執行工作;二是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服務轄區重點工作、推進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等司法服務保障性工作;三是黨建、隊建、后勤保障、基礎設施等建設工作。

                    調研發現,人民法庭參與第二類工作方式多樣,工作效果難以準確量化、確定考核權重,人民法庭大量該類工作沒有納入考核體系,缺乏激勵機制。人民法庭干警普遍呼吁建立專門考核機制。為回應干警呼聲、解決這一難題,最高人民法院梳理總結各地經驗,反復論證,認為人民法庭工作任務繁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指導調解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時間,如不納入考核,則不能準確體現人民法庭干警的付出。另外,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目前主要依靠人民法庭干警特別是庭長的政治自覺,長此以往,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將受影響。為此,《意見》第26、27條對人民法庭專門考核體系作了規定。

                    一是強調考核要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規律和司法規律,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堅決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評項目和指標。

                    二是規定考核內容時,要綜合考慮執法辦案、指導調解、訴源治理,重點考核“化解矛盾”的質效。

                    三是為了制定合乎規律、更為科學的人民法庭專門考核機制,鼓勵鄉村振興服務任務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好的基層人民法院先行先試,為其他地方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

                    四是為更好發揮人民法庭“兩個平臺”的作用,《意見》第32條還規定“兩個平臺”建設情況應當作為人民法庭工作的考核內容。

                    (八)關于人民法庭建設保障。人民法庭高質量發展還需要高水平保障機制,這是貫徹“強基導向”的重要內容。近年來,人民法庭基礎建設提速升級。其中,經費保障迅速增長,“十三五”期間凈增長2.2倍;信息化建設不斷加強,部分地區科技法庭配備率達到100%。但調研也發現,不少地區人民法庭保障水平存在較大差距,個別人民法庭建設情況不容樂觀。《意見》從基礎設施建設、安保工作、經費保障制度、購買社會化服務、“兩個平臺”建設等五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一是對基礎設施建設提出總體要求。實踐中發現,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基建工作不能適應人民法庭新需求;有的人民法庭建設面積不達標,辦公用房和輔助用房緊缺;有的人民法庭基礎設施設備投入使用時間較長,殘舊壞損情況比較普遍;有的執法辦案車輛老舊,用車緊張;截至2021年6月,尚有1317個人民法庭沒有安裝統一標識,個別人民法庭還存在名稱不規范問題。因此,《意見》針對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要求高級人民法院承擔主體責任,“十四五”期間內,要實現人民法庭辦公辦案和輔助用房的充分保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得到顯著加強,業務裝備配備水平得到較大提升,網上立案、電子送達、網上開庭等信息化設施設備配備齊全,信息化建設應用效果進一步強化,人民法庭外觀標識完全統一,人民法庭工作生活條件得到較大改善。

                    二是加強安保工作。人民法庭安保工作形勢比較嚴峻,全國平均每個人民法庭不足1名安保人員,不少人民法庭僅配備金屬檢測門,其他監控和安保設施缺失,有的地方人民法庭安全檢查裝備配備不到五成。針對前述狀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意見》再次對人民法庭安保工作作出強調,并對重點風險防控舉措作了細化。基層法院院長、人民法庭庭長作為安保責任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主動做好安保工作,切不可對安保風險無動于衷,聽之任之。

                    三是加強經費保障。各地普遍反映經費保障只能滿足日常辦案需求,人民法庭維修等臨時性支出和信息化建設經費缺口較大。人財物省級統管背景下,《意見》第30條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對于人民法庭服務鄉村振興、服務轄區社會治理等地方事權,要積極協調當地政府財政支持;對于人財物省級統管地區,明確了高級人民法院負有爭取協調省級有關部門下放人民法庭新建、維修等經費項目審批權的義務。與此同時,仍然可以爭取轄區黨委政府保障人民法庭高水平建設、繼續落實好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待遇和干警工作津貼、補貼等政策。調研可以看出,地方“人財物”保障與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工作呈正向關系,即基礎建設較好的人民法庭也是轄區黨委政府支持比較到位、基層社會治理效果較好的法庭。

                    四是規范化、規模化購買社會化服務。購買社會化服務是不少地方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庭人力資源緊張的成功經驗之一,以點破面,以經濟資源換人力資源,效果很好。調研發現,目前人民法庭非在編人員(含聘用制人員以及第三方用工人員)共計3.2萬余人,基本與在編干警數量持平,在人員編制短期內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可以推動購買社會化服務規模化,緩解人民法庭人員緊缺,同時注意規范化建設,防止廉潔風險。《意見》第31條對購買社會化服務作出了規定。實踐中,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推動社會化服務購買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統籌保障,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確定社會化購買規模,最大可能解決人力資源緊張問題。

                    五是持續推進“兩個平臺”建設。2019年11月8日,人民法庭“兩個平臺”正式上線。人民法庭工作平臺功能定位為注重分析管理,人民法庭信息平臺為注重輿論宣傳。《意見》第32條對“兩個平臺”建設作出了規定。目前,“兩個平臺”仍是新生事物,其應用推廣和管理創新還不夠,各地人民法院應當把人民法庭“兩個平臺”建設情況作為工作考核內容,激勵效能發揮。

                    (九)關于人民法庭工作的組織領導。《意見》第33到35條從黨的建設、匯報協調、工作機制三個方面對人民法庭工作的組織領導作出了規定。

                    一是堅定不移地加強黨的建設。人民法庭黨建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推進人民法庭黨支部標準化、規范化建設,黨建工作應當引領人民法庭工作全過程,充分發揮黨建工作在隊伍建設、司法管理、廉潔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學會創新人民法庭黨建模式,不能以人員少、工作多、任務重忽視黨建工作。不少人民法庭黨建品牌建設非常具有特色,在隊伍建設、審判工作乃至基層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向轄區黨委匯報協調。轄區黨委政府既是人民法庭司法服務保障對象,也是人民法庭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人民法庭工作必須服務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同樣也有賴黨委政府實實在在的支持。《意見》明確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就人民法庭工作向當地黨委作專題匯報,推動把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作為重點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總體工作格局,尋求轄區黨委在人力資源、職級待遇、經費保障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切實解決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實際困難。如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關于充分發揮人民法庭作用促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決定》,切實推動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

                    三是完善管理工作機制。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需要司法管理機制高質高效,需要將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專門規定的機構,其工作內容對內包括執法辦案、政治建設、隊伍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保障、安全保障等,對外還包括訴源治理、指導調解等內容,綜合性較強,任何一個職能部門均無法有效直接管理。基于此,《意見》從三個層面對人民法庭的司法管理予以規定。第一層面要求地方三級人民法院院長親自統籌人民法庭工作,把人民法庭工作當做“一把手”工程,將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層基礎。第二層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院領導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確定1-2個人民法庭聯系點,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這是因為人民法庭只設立在基層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領導如不深入開展調研,很難正確認識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難,提出有效的解決措施。第三層面發揮人民法庭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的實際作用,實質上要求明確小組中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加強歸口管理,定期研究解決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問題困難。

                  【篇3】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建議

                    這次集中學習中,我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大以來取得的成就這個研討專題,重點學習了中國共產黨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和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方面取得的成就,主要帶著:我的事業進取心淡化了嗎?我對事業的進取心方面還存在哪些問題?我在履行第一責任人抓嚴守紀律規矩方面做得到底如何等等,帶著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學習思考。認真原文通讀學習了《中國共產黨簡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習近平關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重要論述選編》基本教材,還及時組織黨組理論中心組跟進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學習了市委印發的先進典型和警示教育等材料,聽了市委黨校教授的專題輔導講座,參觀了我市反腐展覽,可以說思想受到了牢記初心與使命的再教育,黨性得到了一次次錘煉,進一步找到差距,明確今后的努力方向,進一步認識到只有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才能保持馬克思主義政黨本色,永葆黨的先進性、純潔性,永葆青春活力。他事關黨的前途命運,事關黨的長期執政。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是黨員領導干部的修身課題,只有堅持自我革命精神,認真檢視自身的違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種問題,并加以解決,才是真正做到憂黨為黨和強黨。只有正己才能正人,才能有威信、有領導力。作為一名黨的領導干部,是關鍵的少數,帶頭和表率作用十分重要,守紀律講規矩是起碼的要求。下面,我就此談幾點學習認識和體會。

                    第一,守紀律、講規矩是我黨十八大以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黨的紀律和規矩,是黨在長期革命實踐斗爭中逐步形成的,是確保黨不被自己打敗的關鍵。我們黨在上海召開二大的時候,盡管全國只有195名黨員,但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便專列“紀律”一章。當時,確實有些黨員受不了這些紀律和規矩,先后離開了黨,或被開除黨籍,有的因違反紀律和規矩被抓。如早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顧順章,因無組織無紀律被抓,又因信仰不堅定而叛黨,對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的損失。但就是在這種惡劣的背景下,具有堅定信仰的守紀律講規矩的共產黨人沒有退縮、堅守初心,由此迎來黨員隊伍的壯大和國共合作的大革命高潮。毛澤東同志領導紅軍創建井岡山開辟革命根據地時,創設了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第一條紀律就是“一切行動聽指揮”。延安整風初期,為了統一全黨思想,毛澤東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斷:“路線是‘王道’,紀律是‘霸道’,這兩者都不可少。”意思是黨的建設,既要靠正確的路線方針來指導,也要靠鐵的紀律來約束。從革命勝地西柏坡到“進京趕考”,毛澤東同志又提出“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和“兩個務必”要求,確定了必須遵循的“六條規定”等等。這一系列紀律和規矩,對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確保我們黨從勝利走向勝利提供了可靠保證。

                    黨的歷史實踐證明,嚴明的紀律和規矩是把我們黨建設好、建設強的重要法寶和優良傳統。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審時度勢,全面分析黨和國家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及時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果斷措施,以刀刃向內的勇氣向黨內頑瘴痼疾開刀,以雷霆萬鈞之勢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以釘釘子精神把管黨治黨要求落實落細,堅持抓思想從嚴、抓管黨從嚴、抓執紀從嚴、抓治吏從嚴、抓作風從嚴、抓反腐從嚴,持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經過幾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黨內正氣在上升,黨風在好轉,社會風氣在上揚。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并鞏固發展。這些變化,是全面深刻的變化、影響深遠的變化、鼓舞人心的變化,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積聚了強大正能量。我們各級黨組織和每名共產黨人都要更加自覺地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戰略定力,堅持嚴字當頭、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嚴的要求貫徹到管黨治黨的全過程、落實到黨的建設的各方面,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用實際行動詮釋對黨的忠誠。

                    第二,守紀律、講規矩是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嚴明黨的紀律,首要的就是嚴明政治紀律。在所有黨的紀律和規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沒有規矩不成其為政黨,沒有嚴明的政治紀律和規矩更不成其為馬克思主義政黨。總書記還對不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現象進行了畫像,概括為“七個有之”。從近年來紛紛落馬的高級干部和我市一些違紀違法領導干部來看,雖然事不一樣,但有一樣是共性的,那就是墮落演變的軌跡都是從破規矩開始的,從總開關松動開始的,都能從“七個有之”中找到縮影。如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令計劃、蘇榮等,還有大家都知道的陜西省委、西安市委在秦嶺北麓西安境內違建別墅的問題等,教訓極為深刻。

                    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內容有不少,主要包括以黨章為主要內容的一系列黨紀條規,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等內容,但核心的是要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關鍵是要認真貫徹落實好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重要批示指示,做到令行禁止。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最重要的就是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樹牢“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特別是要切實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體現在我們貫徹落實中央大政方針、重大決策部署的方方面面,體現在我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凝心聚力、聚精會神深化改革的方方面面,體現在我們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的方方面面,體現在我們加強黨的思想建設、政治建設、紀律建設、作風建設的方方面面,具體講就是做到“八個堅持”和“四個立足”等方方面面,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守紀律、講規矩是推進黨的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大家能深深感受到,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重修黨章、頒布八項規定,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出臺了一系列黨內法規制度,推進全黨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有力促進了黨的各項事業健康發展。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國際形勢復雜多變,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面對的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只有把規矩立起來,把紀律嚴起來,才能確保全黨高度警惕,站穩政治立場,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永葆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才能確保各級黨組織始終保持政治定力戰略定力,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積極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堅定不移、百折不撓地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推進黨的事業開創新局面,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強有力的保證。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五個必須”,為各級領導干部守紀律、講規矩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我們守紀律、講規矩最好的“羅盤”。我們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從講政治的高度,提高對黨的紀律和規矩的認識。堅持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始終做到在黨言黨、在黨憂黨、在黨為黨,任何時候都與黨同心同德。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立足于我們當前正在做的普惠服務職工等重點工作任務,以實實在在的工作成效回應職工群眾企盼,取信于民,切實把嚴守黨的紀律和規矩落實到具體行動上。下一步,自己著力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上下功夫。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不斷推動學習貫徹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實里走。在這次主題教育學習的基礎上,始終把“讀原著學原文悟原理”“學懂弄通做實”的要求貫穿于學習全過程,充分利用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參加支部學習和個人自學等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學習,力求在多思多想、學深悟透上用心加力,全面系統學、深入思考學、緊密聯系實際學,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時代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世界意義,深刻理解其核心要義、精神實質、豐富內涵和實踐要求,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學以致用,不斷增強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能力。

                    二是在守正與創新相統一上下功夫。始終堅守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自覺把忠實履行職責與黨的初心和使命有機結合起來,把守正與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大膽創新,勇于實踐,切實承擔起團結引領廣大職工群眾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把最廣大職工群眾緊緊地團結在黨的周圍。堅持以職工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緊緊抓住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想職工之所想、急職工之所急,扎實做好困難職工解困脫困和幫扶救助工作,為廣大職工提供更多的普惠性、常態性、精準性服務,及時把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溫暖送到職工群眾心坎上。樹立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落實“四個面向”要求,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把力量和資源向基層傾斜投放。

                    三是在學習、調研、檢視、整改貫通始終上下功夫。堅持問題導向,勇于正視問題,認真對這次學習教育檢視出的自身存在問題進行梳理,深刻剖析根源,以刀刃向內、刮骨療傷的勇氣解決好,努力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特別是對本單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要借這次“為民服務辦實事10項專項整治”和調查研究的東風,主動對標對表中央和市委要求,壓實責任、關死后門、倒排工期、掛圖作戰,切實把每個環節的工作抓到位,把每項具體措施落到實處,嚴格按照時限要求高標準高質量整改落實。同時,努力改進工作作風,深入搞好調查研究,問計于民、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及時了基層職工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對于能立即解決的,堅決落實馬上就辦的要求及時予以解決,對于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擺上重要議程認真研究解決。 四是在健立健全工作機制上下功夫。及時總結開展這次黨史學習教育中“為民服務辦實事10項專項整治”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特別是對解決突出問題的有效工作舉措,認真梳理歸納,該建章立制的建章立制,該形成工作制度的要形成工作制度,有針對性地出臺一系列實在管用的制度性文件,不斷健全完善制度體系,密織制度的籠子,靠制度管人管事,強化各級依規辦事的執行力,確保各項工作在制度規定范圍內規范運行。大力強化全體黨員干部越來越嚴的意識,狠抓各項制度規定的落實,破除好人主義,對態度消極、抓得不嚴、推動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堅決依紀依規追責問責,特別是老問題還沒有解決,新問題又發生的單位,不僅從重從嚴處理當事人,還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切實通過加大正風肅紀、嚴肅問責倒逼責任落實,堅決防止“破窗效應”,不斷推動黨史學習教育向實踐轉化,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要堅持嚴管與厚愛相統一的原則,為擔當者擔當,為實干者撐腰,積極營造建功新時代、爭創新偉業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面。

                  【篇4】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建議

                    一、要認真貫徹“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全面履行審判職責

                    省法院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屆四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胡錦濤總書記對政法工作“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緊密圍繞省委的重大部署和全省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要適應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結合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發展規劃綱要》,解放思想,在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為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級法院要強化大局觀念,堅持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為我省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運用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把打擊重點始終對準殺人、搶劫、爆炸、綁架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搶奪、盜竊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侵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尤其是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要依法從重從快狠狠打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加大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走私、偷稅騙稅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打擊力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從嚴打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要加強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促進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對接。努力完善民事糾紛案件調解機制,法官在辦案中要注意向群眾宣傳法律、解釋法律,盡最大可能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努力實現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

                    二、要采取更加強有力的措施,有效破解“執行難”

                    “執行難”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發展的老大難問題,也是代表們反映較為集中的一個問題。代表們認為,執行工作是改進和加強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環,近年

                    來法院在加強執行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效不容否認,但與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法院應采取更強有力的措施,通過創新機制等來推動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各級法院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執行工作聯動機制,充實執行力量,進一步加強與當地黨委及相關部門的溝通以及與銀行、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杜絕辦“人情案”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提高執行效率和質量。在執行案件中,要加強協調、和解、調解工作,特別是在案件裁判過程中就要考慮后期的執行效果。法院要認真研究解決執行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強化執行威懾機制,依法制裁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對暴力抗法行為嚴懲不貸,促進執行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要進一步強化管理和監督,完善內外監督制約機制

                    省法院要在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法官公正辦案上狠下功夫。要切實抓好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發現錯案要及時糾正,對責任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對追究機制進行完善和細化,科學界定“錯案”,認真解決誰來追究、如何追究的問題。同時,要暢通外部監督渠道,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建議、批評、意見,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和溝通,及時依法辦理各級人大督辦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轉交的舉報、控告、申訴案件。要不斷完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機制,形成合力,不斷提高法院公正司法的水平。

                    四、要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抓好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各級法院要堅持不懈地抓好隊伍建設。要強化廉政建設,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全省三級法院都要認真吸取楊賢才案件的深刻教訓,認真反思,切實管好隊伍,對重點部門和重點部位要嚴防死守。要認真貫徹執行《法官法》,嚴格依法選拔、任命法官。強化法官理想信念和職業道德教育,切實改進審判作風,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建立一支既精通業務又有較高職業道德的法官隊伍。法官也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進與人民群眾的感情,平和地對待當事人,樹立良好的形象。

                    五、要大力推進基層法院的基礎建設,維護基層司法權威

                    省法院對基層法院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責任,基層法院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省法院要把提高基層審判水平作為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切實加強對基層法院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加強基層審判人員的培訓教育,幫助基層法院推進改革、改進作風、提高人員素質。要繼續開展好對口幫扶活動,豐富幫扶形式。要重視基層法院的建設,尤其是對貧困山區和欠發達地區,要加大投入,幫助解決基層法院的實際問題。省政府要加大省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確保欠發達地區法院的正常運作。要加強人民法庭建設,改善執法物質裝備條件,規范管理,促進基層審判水平的提高。要規范上級法院對案件的改判機制,確需改判的案件要做到依法有理有據,從根本上減少案件引發的纏訴上訪。

                    六、要關心和支持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積極改善司法環境

                    司法機關人員不足、編制不夠、法官斷層、經費困難、信息化建設落后,是每年兩會上代表反映較集中的問題,也是影響司法工作質量和社會效率的重要因素,各級政府應予以重視并努力解決。要加大資金投入,足額撥付經費,切實改善法院的辦公和辦案條件。要逐步提高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險、醫療待遇,在不斷吸收人才的同時,要努力防止司法人才特別是辦案骨干力量的流失。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大幅增加,尤其是珠三角基層法院、人民法庭法官工作量和壓力很大,經常加班加點,既影響身體健康,也不利于辦案質量的提高,建議打破按常住人口配備法官編制的規定,適當增加法院的人員編制,保障法院有必要的力量及時辦結案件。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輿論要多支持法院建設和審判執行工作,為公正司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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