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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6篇

                  時間:2019-03-22 單位總結 點擊:

                  安全管理是指國家安全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基本職能。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機關安全管理制度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項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主體責任,糾正違法行為,排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第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遵循“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職能處室依據處室職責分工,加強對全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監督檢查,并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列入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可采用對被查單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檢查、安全生產專項監督檢查或綜合監督檢查、單獨組織檢查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并統一采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第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并為被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每次監督檢查時,應填寫《現場檢查記錄》,逐項填寫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局領導及時匯報。

                    第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結束經被查單位申請、職能處室復查后,下達《整改復查意見書》,直到徹底糾正或整改合格為止。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依相關程序進行處罰。

                    第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和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監督檢查人員應事先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匯報,經同意后實施。

                    第八、各職能處室應每月將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將檢查情況及時登記到隱患排查治理臺帳。檢查記錄應妥善歸檔保管。

                  第2篇: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標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要求。

                           三、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要求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法人任組長、管生產的副總任副組長、管安全的部門領導為常設辦公室主任、各部門及車間領導為成員組成。

                           2、安全管理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一名,各車間按要求可設置一至二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由作業區負責人擔任)。

                           四、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編制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5)組織編制公司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6)定期組織召開安全例會;

                           (7)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8)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9)建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11)制定公司年度、季、月安全環保工作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實施,經常向主管領導匯報本部門工作;

                           (12)參加部門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環保措施項目審查,并參與項目驗收,嚴把安全環保職業衛生“三同時”關。

                           2、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主任及專兼職安全員)

                           (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負責監督危險性較大施工、檢修安全專項技術方案的實施;

                           (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處罰;  

                        (4)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5)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長報告;

                           (6)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7)按照程序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

                           (8)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檔案資料,負責做好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和宣傳工作;

                           (9)負責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書面報告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總結。

                           3、車間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負責所屬作業區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2)對本作業區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處罰;

                           (3)對本作業區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立即整改,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并協調整改;

                           (4)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1)經常教育、檢查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模具、原材料、安全裝置、個人防護設施。

                           (2)開展危險源的日常檢查,隨時使生產現場的環境和設備保持安全狀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

                           (3)堅持班前安全講話,做好新工人進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送培和復審教育、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換工及復工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記錄。

                           (4)指導和督促員工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糾正違章作業。

                           (5)安排檢修和從事危險作業時,必須按危險作業管理程序申報和落實安全措施,并督促執行。

                           (6)班組發生事故,積極搶救傷員并按程序報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如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不準作假證、偽證。

                           五、相關記錄

                           1、《關于成立安全生產標準化貫標領導小組的通知》

                           2、《關于任命安全員的通知》

                           3、《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檔案》

                           4、《會議紀要》

                           5、《安全管理組織網絡圖》

                           六、附則   

                           1、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防范意識,規范和加強局機關安全管理,切實保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廣播電視制作、播出及財產安全,防止和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門衛管理制度

                    1、門衛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執勤工作紀律,保持儀容整潔、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文明執勤、確保安全。

                    2、門衛實行24小時值勤制度。白天保持有一人在崗執勤,夜間保持有2人執勤,值勤期間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不允許無故換班值勤。夜間執勤人員要加強對機關院內的巡查力度,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可疑情況及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妥善處置。

                    3、門衛工作人員要加強大門前車輛停放及衛生管理,未經允許外來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機關;

                    嚴禁推銷物品、垃圾收購等閑雜人員進入機關,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機關。外來人員攜帶可疑或大量物品出門時,須憑院內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方予放行。

                    4、對非正常工作時間,如節假日、雙休日和工作日下班后,凡進入本院內人員均須驗明身份,問清來訪事由,聯系到被防人員做好登記后方可允許入內。

                    5、門衛值班室要保持整潔衛生,嚴禁堆放雜物;

                    嚴禁在值班室內瞌睡、閑聊等做與值勤工作無關的事情。非值班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門衛值班室。

                    二、夜間值班制度

                    1、夜間實行局領導帶班值班制度,每天夜里有一名局領導帶班,主辦公樓及東、西辦公樓各有一名部門負責人值班;

                    辦公室、新聞部、技術部、網絡運營部每天夜里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員。值班次序由辦公室具體編排。

                    2、值班時間為每晚8:30至次日早7:30。值班人員須按時到達不得擅自脫崗。值班人員未按時到達崗位,30分鐘以內為遲到、30分鐘內未到按曠工處理。

                    3、加強值班巡查,值班期間帶班領導要檢查值班人員到崗情況,并組織其他值班人員對局機關進行安全巡查,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災工作。4、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期間飲酒,不得酒后值班。因值班人員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嚴肅追究責任,并承擔相應責任。

                    5、值班人員有事須提前向帶班領導請假,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值班人員,無特殊原因不允許私自找人頂班,確需替換調整的,須經帶班局領導批準。

                    6、值班期間接到的電話等緊急通知或遇到其他緊急事件,值班人員應及時告知局帶班領導,由帶班領導妥善安排處置。

                    7、非值班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在單位居住。

                    三、加強內部防范

                    1、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加強對部門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證措施,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2、各部門應在每天下班前關掉工作場所的照明燈、空調、微機等用電設備電源,妥善保管好貴重物品。非工作需要和允許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帶入本機關辦公場所。

                    3、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制度,服從機關門衛和局值班人員的管理。非本部門工作人員不準配制部門辦公室鑰匙,調離人員應及時將鑰匙交回部門負責人處。本局工作人員不得帶社會閑雜人員進入機關內。

                    4、局辦公區域用電線路和用電設備的安裝,統一由局辦公室專業電工負責,其他部門和人員不得自行安裝和更改線路。

                    5、局辦公室、紀檢檢查室要加強對局機關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要立即責成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整改,杜絕各種安全隱患,切實維護機關安全。

                    6、局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及值班人員和門衛人員,因責任心不強、值班不到位、管理失誤等原因,造成本機關公共物資損壞、被盜或播出安排事故的,要承擔相關事故和經濟賠償責任。

                    四、組織領導

                    建立局機關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任組長,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局辦公室為局機關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部門,負責局機關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工作。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2

                    為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本臺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門衛管理

                    1、院內門衛由辦公室負責管理。

                    2、門衛要嚴格按照《門衛制度》確實負起責任,主管部門領導要加強檢查督促。

                    3、門衛必須做到三堅持:

                    ①堅持會客制度;

                    ②堅持大門開門時間,即早上6:00~晚上11:00,超過此時間,無特殊情況不開門(上早、晚班及病號除外)。

                    ③堅持做到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不準停放在本院內。

                    4、門衛人員應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守崗位。

                    門衛值班室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時不離人。門衛人員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必須先找好可靠人代班并經辦公室負責人或臺領導同意后,方可離開。

                    5、外單位人員必須憑有效證件在值班室登記。

                    6、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院區后,應按指定地點停放。

                    7、門衛要嚴格執行上級組織及領導交辦事項,違者罰款或辭退。

                    二、實行群防群治

                    1、人人參與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制止。

                    2、加強對暫住人員的控制和管理,對來我臺探親訪友的客人,均應到門衛登記。

                    3、夜班值勤人員、節假日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并不定時地在院區巡邏查看,因工作不負責任,脫離崗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應視情況追查個人責任。

                    4、重大節假日或特別防護期,堅持24小時值班。

                    5、搞好安全管理

                    ①機關安全工作實行臺綜治辦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的管理原則。

                    ②全臺工作人員應養成隨手關門窗、關水、關電的習慣,確保用水、用電安全。

                    ③切實加強要害部門的安全保衛,有關部門應根據專項規定要求,完善內部管理措施,確保萬無一失,搞好設施建設,健全臺機關主要通道及辦公區域的監控。

                    ④各崗位值班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認真落實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安全檢查,切實擔負起機關安全保衛任務。

                    ⑤增強安全意識,加強責任心,對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按誰違反、誰失職、誰承擔的原則,依照崗位責任制規定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4篇: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防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分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說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5篇: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保衛工作方針,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切實加強機關內部的四防安全管理,為機關營造一個安全的辦公環境,結合政府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強化四防安全工作(防火、防盜、防特、防治安災害),提高機關工作人員的防范意識,充分調動群防群治的積極性,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

                    第三條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責任制體系,實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市政府機關各部門及全體工作人員。

                    第五條本細則由政府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科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六條機關的四防安全工作由市政府機關安全委員會負責。安委會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一名辦公室副主任擔任安委會副主任,成員由委、辦、局主管四防安全工作的副局長(或副主任)及政府辦公室機關事務管理科、市政府公安科及各委辦局辦公室主任或秘書科科長組成。日常工作由機關事務管理科具體負責。

                    第七條各委、辦、局下設四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管領導任組長,辦公室主任或秘書科長任副組長,組員由相關工作人員擔任。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機關安全委員會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保衛工作方針,制定機關四防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2、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機關安全會議,傳達上級指示,布置工作,及時通報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對機關干部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守法的自覺性。

                    4、針對各節日的特點,及時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各機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

                    5、定期總結四防安全工作,對模范執行《細則》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違反《細則》的給予通報批評及處理。

                    第九條安全領導小組職責

                  第6篇: 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辦事處機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和人員傷亡,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處實際,制定機關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如下:

                    一、“一崗雙責”責任制

                    班子成員對分管部門、單位行業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部門安全生產管理

                    1、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2、各部門辦公設備的安全運行由部門負責管理。

                    3、各部門負責安排好下班時、節假日的本部門水、電、機等辦公設備的關停和門窗的關閉。

                    4、各部門(包括門衛以及夜間值班人員)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等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然災害預防工作。

                    三、宿舍安全生產管理

                    1、黨政辦公室負責辦事處機關集體宿舍的管理。

                    2、宿舍內禁止燒煮、烹飪,室內線路改造須報黨政辦公室批準,由黨政辦公室組織人員統一改造,禁止私自接拉電線。

                    3、宿舍內使用電熱毯、電風扇、手機充電器、電水壺、電腦等電器物品必須做到人走斷電,嚴禁使用電爐子、電飯鍋等大功率電器。

                    4、宿舍內禁止在床上抽煙,煙灰、煙蒂不得隨地丟棄。

                    5、住宿人員外出晚歸要與門衛值班人員提前說明情況,保證人身安全。

                    四、伙房安全生產管理

                    1、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各種電器、各種機械的安全運轉。

                    2、使用人員應熟練掌握設備性能和操作技術,嚴格定期檢查、保養、維修制度,使用前先檢查防護設備和電源是否完好,操作時精力集中,保證安全,如發生問題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責任追究

                    1、部門出現因管理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扣除該部門年終考核分數10分;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造成的損失由該部門全體人員負責賠償,在工資發放時由財政所扣除。

                    2、黨政辦公室不定期對機關宿舍使用電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使用違規電器者,一律沒收,并罰款100元。

                    3、經市安監部門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全額賠償,取消當事人年終評先選優資格并扣除全年加班補貼;發生較重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除由當事人負責全額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外,并視情節直至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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