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以及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要的公司書面文件。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的文章7篇 ,歡迎品鑒!

【篇1】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第七條 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會決議;(注: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舉行 次,(注:次數及召開的時間由股東自行確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其它決議,應經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選舉 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選舉 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其成員 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
為監事。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八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股東出資轉讓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三十四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以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可另行規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全體股東(法人)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如以下蓋章簽字位置不夠,請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篇2】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人議由董事長召集和方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三)監事會
1、本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五)公司董理、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各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樂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呈、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公司應當把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4、公司他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記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本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5、公司的公積金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的債權務進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部門確認。
公司財產能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會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8、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注冊之日為正式成立時間。
2、股東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股東簽字、蓋章
1、法人股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自然人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篇3】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篇4】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2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3章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 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5章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 ,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8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9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篇5】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職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人議由董事長召集和方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三)監事會
1、本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6、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五)公司董理、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1、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各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樂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呈、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機密。
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財務、會計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3、公司應當把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送各股東,供股東查閱。
4、公司他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記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本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5、公司的公積金用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犯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4、清算辦法。公司解散時,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公司的債權務進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5、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部門確認。
公司財產能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會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8、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9、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附則
1、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注冊之日為正式成立時間。
2、股東認為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
股東簽字、蓋章
1、法人股東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自然人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篇6】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建立本企業及制定本章程的目的。
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繁榮首都市場,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我們擬成立保定市建筑設計院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本企業)。為了加強本企業的管理,使之今后有行動的準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需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名稱、住所及經濟性質
第三條:本企業名稱正式定為:企業名稱
住所在:企業住所
第四條:本企業的經濟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企業。
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五條:本企業注冊資金共計注冊資本萬元。以上資金來源為上級單位名稱撥款。
第四章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第六條:本企業經營范圍:經營范圍。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七條:本企業設下列機構:
本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重大問題有經理提出解決方案,經理全權負責本企業的人、財、物及經營活動的管理。經理下設辦公室、財務室、技術部、業務部。各室、部按照分工做好本職工作,向經理負責。
第八條:各部門的職權分別是:
辦公室: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和后勤工作;
財務室:負責財務工作;
技術部:負責技術工作;
業務部:負責業務工作;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九條:產生的程序:企業法定代表人由主辦單位上級單位名稱任免。
第十條:職權范圍:經理為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行使下述權利:
1、有對本企業的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指揮權。
2、有權決定本企業的行政設施和干部的人事任免。
3、有權招、聘、辭退本企業的職工。
4、有權決定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分配方案。
5、依照法律和各級政府的規定,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本企業的各項計劃、規章制度。
6、依法合理獎懲職工及各層干部。
7、對職工進行業務培訓。
8、對外,代表本企業行使法人權利。
第七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稅后利潤分配形式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國家制定的財務核算制度的規定和財經紀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搞好財務管理,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
2、財會人員要當好本企業的管家,做好經理的參謀,堅決抵制一切不符合財經紀律的現象。
3、現金的管理:現金支出要做到根據銀行的限額提取,不得坐支現金收入。現金收入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過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不得私設小金庫。
4、票據的管理:支票使用要專人管理,填寫時要有日期、用途、限額、印章要與影印相符,清楚。收據應有經手人、證明人、負責人三人以上簽字,開具發票要以稅務局正式發票為準。
5、賬目管理要做到帳票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要做到日清月結,按照國家規定保存好賬目。
6、按照規定納稅登記,照章繳納各種稅款。
第十二條:稅后利潤分配:
發展基金:40%;
職工福利獎勵基金:30%;
其他:30%。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及報酬的分配方法
第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
正式職工由上級委派,根據需要,本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招收臨時工。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第十四條:勞動報酬的分配方法:
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和上級規定允許浮動范圍內,結合職工的貢獻、表現發放工資和按時進行工資調整,獎金及福利待遇發放一定要同企業的盈利情況和個人表現相掛鉤。對違反勞動紀律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要酌情予以經濟上的處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終止程序
第十五條:修改程序:
本章程若需修改時,由經理提出意見,經職工會議討論通過,報經主辦單位保定市建筑設計院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終止程序:
由于各種原因使本企業需終止經營時,由經理提出申請,報經主辦單位保定市建筑設計院批準。并由保定市建筑設計院負責組織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完稅手續和其他善后工作。并到登記機關辦理保定市建筑設計院北京辦事處法人營業執照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章其他
第十七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主辦單位上級單位名稱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行使職權。
上級單位名稱蓋章:(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7】公司章程模板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由__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范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范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章程范本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二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