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高度看,勞動是主體、客體和意義的內涵集成體。勞動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主要是指生產物質資料的過程,通常是指能夠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的人類運動,勞動是人維持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唯一手段。按照傳統的勞動分類理論,勞動可分為腦力勞動,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4篇
【篇1】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12年能有多少經濟補償金?【優質推薦】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事業的蓬勃發展,各種公司企業紛紛出現,帶動了就業。但勞資關系的矛盾也越演越烈,我國《勞動法》也在做相應的調整,我國經濟賠償金與工齡有關,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12年是最高年限。下面隨的小編了解下有關于我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一、《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1、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并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 根據基數實行封頂
《勞動合同法》對月工資較高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定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1、年限: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上海地方規定,不滿6個月的,不計算經濟補償金)。
2、 基數: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 按法定情形實行年限封頂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兩種情形下(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在勞動部基礎上又增加了兩種實行“經濟補償金十二年封頂”的情形(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篇2】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
2020年勞動合同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
每天工作多長的時間才合法呢,下面為大家搜集的一篇“XX年勞動合同法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于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于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 ___等。書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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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復習題
一、簡答題
1、簡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3、HR管理簽訂培訓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4. 簡述商業秘密的含義和特征
5. 簡述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6. 簡述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答:(1)工資必須是基于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所取得的勞動報酬;(2)工資的分配,受國家法律規定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3)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4)工資必須定期支付;(5)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取得工資則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簡述工傷認定程序。
答:申請登記 受理 調查核實 勞動能力鑒定 行政決定 送達
8.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答: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主要表現為合同條款簡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義務、生老病死自負等條款。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包括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招錄童工、低于最低工資、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傷殘自負、暫不婚孕等條款。
9、簡述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答:(一)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為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即時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被勞動教養。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嚴懲違法而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勞動教養的。
?(二)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亦稱為預告辭退,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于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辭退,同時應依《補償辦法》第七條之規給予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3、因經濟性裁員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法定事由裁員。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遵循的程序
?首先,用人單位在決定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即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先向工會和職工進行預先通知,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考慮工人和工會的意見。預先通知的目的在于讓職工事先準備,在30日的期限內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員而失業。
其次,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有員經濟補償辦法。再次,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再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使勞動部門能夠有時間對用人單位的裁減行為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符合裁員條件或事先未向工會或職工進行通知,勞動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停止實施裁員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罰。
???最后,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人書。為防止用人單位以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為借口任意裁減職工,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人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情況。10、簡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1、簡述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的內容:
答:(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3)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即“四期保護”(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期保護、哺乳期保護)。
三、案例分析題
(一)小張是某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的畢業生。他畢業不久就應聘到某高科技園區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進入公司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三年,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四個月。不幸的是,小張剛工作90余天,試用期未滿,就因感染肺炎而住進醫院。公司人事總監考慮辭退小張,另外招聘新人頂替小張的位置。
問題:1、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是否合法?
2、公司辭退小張的做法合法嗎?為什么?
(二)程某是某大學的畢業生。2010年4月,程某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與比亞迪公司及華中科技大學共同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書,約定:比亞迪公司同意錄用程某;程某愿意到比亞迪公司就業;華中科技大學根據相關規定將程某列入就業建議計劃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萬元。
同年7月2日,程某被比亞迪公司派遣到其子公司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后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1年1月9日,程某提出辭職,在上海比亞迪公司的要求下,程某在離職時支付了違約金2萬元。
問題:1、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否有效?為什么?
2、程某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
(三)小王2010年6月份畢業于某知名大學計算機專業,通過應聘進入某軟件開發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一職。公司與小王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小王在離開公司后三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同類型的公司從事同樣的工作,否則應向公司賠償2萬元。
2011年4月份,小王收到了一家獵頭公司的電話,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想挖他去擔任項目經理,薪水差不多能上漲一倍。
小王經過慎重考慮后,隨后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表示將于1個月后離職,公司經過挽留后無果,同意了小王的離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
離開原公司后不到一個月,小王即到新公司報到了,當然,原公司很快也知道了這個消息。于是,原公司就根據合同約定,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2萬元。
問題:小王需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嗎?
?
(四)2009年3月,周女士進入某外資公司擔任研發經理。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和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于每月25日以銀行轉賬形式將基本工資1500元、績效工資1000元、保密費500元以及各項津貼和補貼劃至周女士個人賬戶。2010年5月初,周女士尋找到了更好的發展機會,提出了辭職。后周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6000元,作為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則認為自己每月工資中以“保密費”的名義,已對競業限制協議的作出補償,周女士要求再支付經濟補償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周女士應當履行兩年的競業限制義務。
問題:
(1)周女士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能否要求周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答:保密費不同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實際上是將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混為一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產生方式不同。整理 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需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2)期限不同。 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一個期限。 (3)費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職期間,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費并非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所以,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3)公司能否放棄對周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求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答:競業限制對公司是一種權利,競業限制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并且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所以,具體到本案,公司可以放棄競業限制的要求,并且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王女士。
(五)2011年2月,于某和八方貨運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如果于某在工作中發生了事故,后果由他自負。5月10日,于某在為八方公司干活的時候,不幸摔斷了三根肋骨。事故發生后,八方公司的負責人袁先生把于某送到了醫院,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之后我就在家里養病,一躺就是2個多月;這段時間里我找老板要錢,他說養病的這2個月沒干活不給錢,而且還有部分藥費也沒給我報。”于某說。袁先生表示,為于某看病已經花了1千多元錢,而公司是干一天活給一天的錢。
問題:約定事故責任自負合法嗎?
答:因工受傷工資照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出了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單位也必須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依法賠償。
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傷自負的條款違法,應屬無效,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勞動合同其他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工傷自負的無效條款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應依法履行。
因此,于先生和八方貨運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如發生了事故,后果由當事人自負”的條款是無效的。
(六)王某于2009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該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至7月份已拖欠了王某3個月的工資共計3600元。王某向公司多次討要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并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委的調解下,王某與該公司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約定自簽訂調解協議書之日起10日內,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3個月的工資。但約定支付工資的期限過了一個星期后,該公司還未支付王某工資。
問題:王某下一步應該怎么辦呢?
答:(王某只好再次來到仲裁委。仲裁委查明該公司確實未按約支付王某工資,便告知王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王某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到法院申請支付令。該公司依法及時支付了拖欠王某的工資。
【篇4】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勞動合同法解讀與適用】《勞動合同法》解讀(九
《勞動合同法》解讀(九
勞動合同法解讀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讀」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本條針(對非全日制勞動,對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做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因為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點就是它的靈活性,規定過多會限制這一用工形式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松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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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本條的規定,有觀點認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在終止用工方面沒有得到與全日制勞動者同樣的保護。給予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單位為逃避勞動責任,減少用工風險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從而加劇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影響經濟的發展。事實上,如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靈活性以促進就業之間達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國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臨的問題。在目前我國全日制用工仍然占絕對主流的情況下,適當考慮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及其促進就業的積極意義,做出一些有利于這一用工形式發展的規定也是必要的。因此,盡管有可能帶來一些風險,本條仍然在《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基礎上,做出了更為寬松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屬于部門規章,而勞動合同法屬于法律,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的效力更高,所以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方面的規定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本條規定也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的一種救濟性規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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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來說,不得約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了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終止用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就算沒有試用期也可以同樣解除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樣,對勞動者而言,在試用期情況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通過這一條規定得到了救濟。另外,在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也不再需要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可以隨時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終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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