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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5篇】

                  時間:2019-10-21 單位總結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5篇

                  【篇1】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17年02月23日作者:來源: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15年1月9日,環境保護部印發了《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備案管理辦法》是一份規范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備案的準備、實施、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為什么要制定備案管理辦法

                    (一)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需要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將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備案確定為企業的法定義務。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系統細化、規范企業備案行為和環保部門監管行為,需要制定配套的《備案管理辦法》。

                    (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需要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而環境應急預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 需要企業通過自身努力,不斷修訂完善,才能確保切合實際、有效有用。但在實踐中,一些企業沒有開展必要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編制工作完全交給技術服務機構,編完以后又束之高閣,這與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為了保證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質量,將備案設置為“非許可類審批”,或者賦予其一些行政許可的色彩,實質上是分擔了企業的主體責任。還有一些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著力于“準入”的監管,而對已備案的預案指導和使用不夠,管理不到位。這些做法不符合國家“切實防止行政許可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加強和改進事中和事后監管”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過《備案管理辦法》予以規范。

                    (三)環境應急預案管理的實踐需要

                    2010年,環境保護部印發《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以下簡稱《預案暫行辦法》)后,各地針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進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初步建立了備案制度。但預案備案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備案率不高、進展不平衡,已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整體備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僅為38%。二是現場處置預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強。《預案暫行辦法》將環境應急預案分為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預案三類。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業編制了現場處置預案,更多企業只有綜合預案,內容多是原則性規定。三是屬地管理不夠、信息收集不全面。《預案暫行辦法》將國控污染源設置為省級環保部門備案,是環境應急預案管理開始階段的“權宜之計”,已難以滿足“屬地為主”、縣級人民政府先期處置的要求。地方在執行時,實行分級備案的占74%。由于沒有信息傳遞要求,一些下級環保部門無法獲得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不能充分掌握相關信息。四是逐級備案加重了企業負擔,26%的地方實行逐級備案,要求企業向多個層級的環保部門備案,不符合中央簡政放權的精神。五是分級管理要求差異大。在備案分級管理中,各地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量、環評級別、風險級別、跨區域、行業因素、環境敏感程度等進行分級的多種情況,而且有的地方是兩級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級管理。為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制定《備案管理辦法》。

                    二、制定備案管理辦法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備案管理辦法》主要依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參考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對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要求。

                    三、備案管理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備案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在吸收《預案暫行辦法》有關內容、總結近年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五個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第一章總則。對備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圍、原則等一般性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備案管理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強調根據環境風險大小實行分級管理,企業主動公開相關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第二章備案的準備。基于備案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修訂等準備工作進行了規定。強調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通過成立編制組、開展評估和調查、編制預案、評審和演練、簽署發布等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預案。

                    第三章備案的實施。對備案時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門進行了規定。明確企業在環境應急預案發布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以及應提交的備案文件。明確縣級環保部門作為主要的備案受理部門,以及備案受理部門的審查處理方式。

                    第四章備案的監督。對備案后環保部門的監管和企業、環保部門責任進行了規定。明確環保部門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并通過抽查等方式,指導企業持續改進。還明確了企業和環保部門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與《環境保護法》四十七條第三款“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銜接,并說明施行日期。

                    四、關于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什么是企業環境應急預案

                    《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指出,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這是首次正式提出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概念,以區別于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等應急預案,便于企業和環保部門的執行和管理。

                    (二)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如何定位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重點是現場處置預案,側重明確現場處置時的工作任務和程序,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的特點。針對是否編制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及這些類別的組合方式,《備案管理辦法》提出了指導性而非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

                    建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是針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而制定的預案,不是建設施工期間的預案。試生產期間環境應急預案,是指試生產前編制的包含了針對試生產期間可能面臨的突發環境事件而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由于試生產前可能存在環境風險評估、預案編制等難以到位的客觀現實,《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 “參照”本辦法制定和備案;而建設項目試生產與正式生產有差別,建設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在試生產期間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形成適用于正式生產的環境應急預案。

                    (三)備案的目的是什么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是不屬于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的一種行政行為。對于企業而言,備案是為了規范編修、提高質量、履行法定義務。對于環保部門而言,備案是為了收集信息、存檔備查、事后管理。

                    (四)哪些企業需要備案

                    《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了三類企業要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一是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將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單位排除,例如餐館等。由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與一般的排放污染物企業有所區別,在《備案管理辦法》中用“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予以強調。二是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結合事件案例,強調了涉及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尾礦庫三類易發、多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三是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這是兜底性條款,給予地方環保部門一定的自主權。為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規定了“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五)企業如何進行備案準備

                    《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第二章是對這一規定的細化,明確企業在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經過評審和演練后,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準備期間產生的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是備案的必要文件。

                    (六)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何時需要修訂

                    《備案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如果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環境應急措施、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或實際應對和演練發現問題,以及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要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修訂程序參照制定程序進行。

                    目前大部分企業已經按照《預案暫行辦法》,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實施后,地方環保部門要指導企業及時開展評估,修訂環境應急預案,修訂時執行《備案管理辦法》。

                    (七)企業應該向哪里備案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統一備案,備案受理部門為縣級環保部門。建設單位也需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如果建設項目試生產與正式生產情況基本無變化、環境應急預案無需修訂、建設單位在試生產前提交的備案文件齊全,可以視為正式生產前已完成備案。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可以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向沿線或者跨域涉及的縣級環保部門備案。

                    確定縣級環保部門作為備案受理部門,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環境應急實際和收集信息的需要,符合“省直管縣”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有助于環境應急預案由過去的“下級抄上級”、由上到下的編制方式,轉變為從企業逐步向上延伸、由下到上的編制方式,有助于夯實政府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有助于推動基層環保部門應急管理能力的提升,也便于企業執行。

                    考慮到有的縣級環保部門能力不足、難以滿足備案需要等客觀現實,個別地方具有較成熟的市級備案管理經驗,《備案管理辦法》還規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備案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地方環保部門一定的自主權。

                    (八)企業如何進行備案

                    企業首次備案時,在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表、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等五份文件提交給備案受理部門。企業收到受理部門簽章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表,則完成了首次備案。

                    當企業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時,也應當在修訂內容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不需要提交首次備案要求提交的全部備案文件,只需提交修訂的文件。個別內容調整的,不需要變更備案,只需要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即可。

                    (九)受理部門如何進行受理

                    受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備案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受理部門就完成了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

                    受理部門對備案文件的核對,只是形式審查,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全,不對這些文件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除了在備案受理部門辦公場所“當面受理”備案的方式外,結合當前有些地方開展的網上備案實踐,為減輕企業負擔、適應工作要求,《備案管理辦法》對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備案方式提出了原則性要求。地方環保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開展電子備案、信函備案等相關工作。

                    (十)備案后環保部門如何進行監督

                    環保部門對企業備案的監督,主要包括匯總、指導、責任倒查三種方式。匯總、整理、歸檔并建立數據庫,主要是為了收集整理信息,夯實政府預案基礎。備案指導是基于提高企業環境應急預案質量對環保部門提出的要求,包括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個別重點指導,和匯總分析抽查結果進行整體指導,時間節點在備案后。責任倒查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環保部門將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事件調查處理范圍。《備案管理辦法》還對備案信息公開進行了規定,要求備案受理部門及時公布備案企業名單,企業主動公開環境應急預案相關信息。

                    環保部門的監督,按照企業環境風險大小實施分級管理。《備案管理辦法》規定,縣級環保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的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保部門,重大以上報送省級環保部門。省級、市級環保部門根據掌握的備案文件實施重點監管。

                    針對企業環境風險評估與分級,環境保護部出臺了《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給出了環境風險評估的一般性方法,涵蓋了大部分易發、多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目前,環境保護部還將出臺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方法標準,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風險分級的技術指導。實踐中,一些地方也制定實施了企業環境風險管理方面的文件,對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風險分級管理。《備案管理辦法》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環保部門可以參考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環境風險等級。

                    (十一)企業違反備案管理辦法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為了督促企業規范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對于企業不制定、不備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行為,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環境保護部制定的規章等,給予罰款等處罰。

                    (十二)環保部門違反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為了規范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備案管理行為,對于可能出現的不備案、亂備案、不告知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列舉,明確責任界限。

                    (十三)備案制度如何與其他管理制度銜接

                    備案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在一些規章、規范性文件中已有體現。如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22號)第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時,應當提交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7號)第十九條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常規申報的登記證持有人和相應的加工使用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措施;《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要求,相關建設項目申請試生產時,應提交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備案材料。未來還可以在其他文件中進一步強化。

                    (十四)今后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管理如何進一步深化

                    《備案管理辦法》是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管理的綱領性文件。今后環保部門主要通過備案這一抓手實現對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指導與管理。由于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涉及技術內容多,為不斷提高預案管理水平,環境保護部將陸續出臺重點行業預案編修指南、應急資源調查指南、演練指南等配套文件。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出臺有關實施細則和指導性文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推動企業持續改進預案。

                  【篇2】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

                  浙江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環保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法律規定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浙江省環保廳于每年3月31日前明確本省本年度計劃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重點行業目錄(指導性意見),各設區市環保部門結合本地實際,于每年4月30日前編制完成本地區本年度計劃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企業名錄并報浙江省環保廳。

                  浙江省環保廳于每年5月15日前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全省計劃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五條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企業根據《浙江省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試行)》以及《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規定,確定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取較高級別。

                  第七條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受理部門負責建立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并加強專家庫成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準備

                  第九條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十條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環境風險等級評估結果,制定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預案。

                  (一)環境風險等級評估為重大或者較大的,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全本)》,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體現戰略性,專項應急預案體現戰術性,現場處置應急預案體現操作性。

                  (二)環境風險等級評估為一般的,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簡本)》,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編制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應急預案,內容較《環境應急預案(全本)》可以相對簡化;

                  (三)環境風險等級評估為較小的,應當編制《環境應急現場處置表》。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編制危險廢物專項應急預案的參照環境保護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8號)執行。

                  當地環保部門可以根據環境應急管理需要調整企業編制環境應急預案的類型。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監測設備、污染物應急處理能力、污染物應急儲存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負責組織專家和環保管理部門代表、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等相關人員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委托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評審。

                  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參加預案評審的專家可以從環保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擇,也可以從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中介評價機構以及同行業內具有相關管理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中選擇,但其中至少有一人需從環保部門專家庫中選擇。專家庫以外的專家一般要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企業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參與評審的專家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一般不少于3人,必要時,人數可以增加,但評審專家人數應為單數。

                  評審專家應做到:

                  1.發表的評審意見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

                  2.不因個人好惡而影響對評審項目的分析和判斷;

                  3.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4.不得謀取被評審單位或與之相關方給予的非法利益;

                  5.按時參加評審,不無故缺席、擅離職守或中途退出。

                  評審專家與所評審預案的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由專業公司編制應急預案的,該公司相關人員不得作為該預案評審專家,參與預案編制的個人也不得作為該預案評審專家。

                  對于《環境應急預案(全本)》,評審專家應組成預案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踏勘,對預案內容、應急設施建設情況、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

                  對于《環境應急預案(簡本)》及《環境應急現場處置表》,評審專家可進行書面評審,必要時,也可組織評審小組進行現場評估。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十四條較大以上環境風險單位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預案培訓工作,其他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預案培訓工作。企業事業單位應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環境應急急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群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并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企業事業單位應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對環境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

                  第十六條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依據有關預案編制導則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中涉及人員的聯絡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

                  第三章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簽署實施之日起2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備案。縣級環保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抄送市級環保部門,重大的同時抄送省級環保部門。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涉及的縣級環保部門備案。縣級環保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抄送市級環保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抄送省級環保部門。

                  第十九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進行,以該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二十條受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備案的預案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于30日內補齊相關文件,并再次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前(需要進行試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在項目試生產前)完成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或修訂,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環保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原則上抽查量不得小于本地上年度環境應急預案備案量的30%。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加強備案指導,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抽查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在預案編制評審過程中未嚴格把關,出現預案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或應急處置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情況,要將該預案評審專家列入黑名單,在一定時期內或終身禁止該專家在轄區內從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八條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環函〔2012〕4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2.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附件1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附件2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及較小L、較大M、重大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業環境應急預案2015年備案,是余杭區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25個備案,則編號為:330110-2015-025-H;如果是跨區域企業,則編號為330110-2015-025-HT。

                  【篇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夯實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基礎,根據《環境保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指導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鼓勵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有關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標準或指導性技術文件,結合實際指導企業確定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七條 受理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八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第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經過評估確定為較大以上環境風險的企業,可以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和環境風險狀況、應急資源狀況,按照環境應急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模式建立環境應急預案體系。環境應急綜合預案體現戰略性,環境應急專項預案體現戰術性,環境應急現場處置預案體現操作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編制分縣域或者分管理單元的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評審專家一般應包括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人員、相關行業協會代表、具有相關領域經驗的人員等。

                  (五)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修訂工作可適當簡化。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較大和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大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向沿線或跨域涉及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跨市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同時報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受理部門統一調整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部門應及時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首次備案,現場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提交備案文件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電子文件。

                  第十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文件齊全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補齊相關文件,并按期再次備案。再次備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受理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將建設項目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報送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辦理。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需要告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第四章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

                  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四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關于企業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

                  附: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 — 13 —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 L、 較大 M、重大 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 業環境應急預案 2015 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 26 個備案,則編號為: 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 預案備案 文件目錄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 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 編制說明(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3.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4.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5.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備案意見

                  【篇4】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

                  赤水市環境保護局

                  “應急預案備案”辦理流程

                  一、 申請條件:

                  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2、提交資料:

                  1、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加蓋“預案制定單位”公章,紙質原件兩份,電子文件一份。

                  (空表下載途徑:貴州省網上辦事大廳(>

                  【篇5】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單位名稱

                  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地址

                  中心經度 E 中心緯度

                  預案名稱

                  編制單位

                  風險級別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簽署發布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條件具備,備案文件齊全,現報送備案。

                  本單位承諾,本單位在辦理備案中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及其信息均經本單位確認真實,無虛假,且未隱瞞事實。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

                  預案備案

                  文件目錄

                  1.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2. 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

                  環境應急預案(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

                  編制說明(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3.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4.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5.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備案意見

                  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訖,經形式審查,文件齊全,予以備案。

                  備案受理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備案編號

                  受理部門負責人

                  經辦人

                  注:備案編號由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年份、流水號、企業環境風險級別(一般L、較大M、重大H)及跨區域(T)表征字母組成。例如,河北永年縣**重大環境風險非跨區域企業環境應急預案2015年備案,是永年縣環境保護局當年受理的第26個備案,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區域的企業,則編號為:130429-2015-026-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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