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總結(Job Summary/Work Summary),以年終總結、半年總結和季度總結最為常見和多用。就其內容而言,工作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并分析成績的不足,從而得出引以為戒的經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總結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總結4篇
第1篇: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總結
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 -總結
[]人民陪審員
xxxx年x月,我經xx鎮黨委推薦,參加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被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為xx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在陪審工作中,我能堅決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覺接受區人大的監督,積極加強,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努力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一年來,我參與區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有()宗。現將自己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的總結如下:
一、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
1.從書本上學習。首先,自覺加強理論的學習。主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時刻牢記"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陪審工作奠定理論基礎。第二,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積極參加陪審業務的培訓并利用業余通讀了《人民陪審員培訓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規匯編》,努力做到讀懂、吃透、牢記,在人民陪審員這一新上得以熟練運用。
2、從網絡中學習。經常利用空余時間上網瀏覽各大網站有關時評、論壇、觀點、評論和案例等欄目的內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從中學習。每一次陪審機會,事先了解案件情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條款。在審判案件時認真做好,對照法律條款進行分析和研究,認真總結審判案件的工作,提高審判案件的能力。
二、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1.提高,強化意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賦予人民陪審員同法官同等的權利。我認為,這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體現人民當家作主,促進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從自己做起,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樹立在人民群眾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發揮一民陪審員在處理案件中橋梁、紐帶的作用,減少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誤解,減少隔閡,為創造和諧、穩定、繁榮的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
2.正確行使權利,維護法官形象。一方面是嚴格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為前提條件,撇開感情因素,去掉兒女情長,始終保持冷靜科學的態度,從紛繁的言詞、實物等證據中,去偽存真,抽絲剝繭,對事實作出準確的判斷。另方面是正確行使權利。作為陪審員,我能配合審判長工作,開庭前向審判長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審判長的意見,服從庭審安排;庭審中做到專心致志,按照分工,適時發問;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絕陪而不審當陪襯,在具體工作中,能正確對待少數上級、同事、親友的說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擋得住誘惑、經得起考驗,依據自己樸素的正義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斷,正確行使權利,以彰顯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官形象。
3.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我能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到案件的審判中去。一方面與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學習,認真聽取法官對案件的分析和審理;另一方面在審理、、表決案件的過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在評議案件時,作為業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斷事實,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發表自己的獨到見解,發揮對法官的制約與監督作用,注意聽取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搞好案件的審判工作。
三、認真履行陪審員義務,為提高全民法制意識貢獻力量
1.妥善處理好陪審工作與日常工作的關系。我在擔任陪審員期間,先后任xx鎮黨委書記,xx區委常委、xx部長等職,工作事務繁多,但我能夠做好、積極爭取時間以及上級的支持,處理好各種矛盾,認真履行到庭陪審任務。
2.自覺增強陪審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產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審判,努力做到依法進行案件的處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職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護法的使者,切實做到既維護好法律的。
3.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在陪審中,我接觸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經常有意地利用會前或閑談時間把自己學到的法律知識、接觸到的案例向周圍的人進行宣傳,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
〔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隨文贈言:【受惠的人,必須把那恩惠常藏心底,但是施恩的人則不可記住它。--西塞羅】
第2篇: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總結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實施方案
為規范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有效實施,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對于保障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結合我縣人民陪審員工作現狀,經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共同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對人民陪審員進行選任,制定該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黨的X大、X大及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深化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建立一支素質優良的人民陪審員隊伍,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
二、目標任務
通過此次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全面貫徹《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對選任工作的要求,著眼于建設一支代表廣泛、群眾基礎扎實的高素質人民陪審員隊伍。
三、選任程序和步驟
(一)成立選任工作組(9月14日前)。成立由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聯合組成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領導小組,對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部署。各司法所參與本轄區內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
(二)確定選任范圍(9月18日前)。為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次人民陪審員選任將范圍擴大到全縣。選任對象的范圍進一步向基層拓展,注重吸收基層大學生村官、工人、農民、社區居民、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從業人員等進入人民陪審員隊伍。同時注重吸收具有一定醫療衛生、建筑工程、金融等專業知識或婦女工作經驗的人員進入人民陪審員隊伍,以彌補法官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不足。
(三)發布公告(9月20日前)。向全縣發布選任人民陪審員公告,公告期為三十日,公告內容包括: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有關事項。通過新聞媒體及利用各種宣傳平臺對此次選任事項進行廣泛宣傳。
(四)候選人選取(10月25日前)隨機抽選候選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九條規定執行。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也可以本人直接向屬地司法所進行報名申請。單位推薦的,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推薦表》,本人報名的,填寫《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表》。
(五)資格審查(11月1日前)。對于被推薦和本人申請人民陪審員的公民,由屬地司法所依照本方案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司法所所長為初審人,并填寫《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登記表》,確保信息全面、內容準確,人民陪審員一般不能連任。司法所完成初審工作后,初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并于10月28前將初步選定的《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登記表》上報縣司法局。
(六)組織考察(11月10日前)。由縣司法局、縣法院、縣公安局組織人員成立考察小組,對初步確定的人選進行考察。考察采取面談和調查的方式,對被推薦人、申請人的任職資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現等進行考察、了解,并與有關部門充分醞釀、討論、協商。
(七)確定人選(11月15日前)。根據審查、考察結果及本次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縣司法局會同縣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擬任命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八)提請任命(11月23日前)。經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縣人民法院院長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任命。經縣人大常委會任命后公開進行就職宣誓。
(九)社會公告(11月28日前)。人民陪審員任命后,由縣人民法院會同縣司法局向社會公告人民陪審員名單,并及時將任命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人民團體,并通報公安機關。
(十)備案(11月底前)。縣司法局、縣法院將人民陪審員名單報上級單位備案。
四、選任要求
(一)組織領導。成立由縣司法局、縣法院、縣公安局相關人員參與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X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基層股。
(二)嚴格程序。一是嚴格選任審查,加強對年齡、職業、違法違紀經歷和品行等審查,避免將不符合選任條件,不適擔任的人員選入陪審員隊伍。二是嚴格按時間節點落實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過場,使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落實到末端。
第3篇: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總結
人民陪審員職責
人民陪審員職責
多年來我國立法上沒有完整的陪審員選任和履行職責的細化規定,實踐中法院不重視陪審工作,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流于形式,人民陪審員基本“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成為審判席上的擺設。不管是公眾、法院還是人民陪審員自己,都沒把陪審員當成真正的裁判者,人民陪審員自身也因缺乏對陪審制度、職責的正確認識和公眾的認可,欠缺履職底氣和自信,無法真正履行職責。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立法層面對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了完善,《決定》實施后人民陪審員制度有了一定的發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審制度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提出了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計劃在2至3年內將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增至20萬人,提高基層群眾比例,擴大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至2014年5月,全國人民陪審員已激增到了12.7萬人。大量增加的人民陪審員來自工人、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退伍軍人、社區居民等各行各業各個階層代表,跨越各年齡段各文化層次。新任陪審員如何履行陪審職責,參與審理案件,是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培訓的重點內容,也是新任陪審員履職的最大心理顧慮。針對新任陪審員的人員結構、任職要求以及履職顧慮,筆者以民事審判工作為例,從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陪審員的職業定位、民事陪審技巧等三方面談談新任人民陪審員如何履行參審陪審職責。
一、增強陪審制度自信——陪審制度是“自由權利的堡壘”
陪審制度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為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的制度,它以普通公民作為案件裁判者的身份參與到法院的審判活動中為特征,體現了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是把一部分司法權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手中,使“他們得以分享司法審判權”,而“不將決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權力全部交給一個法官或一組法官行使”,充分體現了司法民主,因此被譽為“自由權利的堡壘”。其價值之二是陪審員從公民中隨機選擇產生,他們有著不同的民族、性別、年齡、學歷和社會背景,從而使陪審員能夠超越各方面的偏見和限制,摒棄職業法官的精英化思維,讓裁判的結果更貼近社情民意,符合廣大民眾的價值判斷和社會倫理道德標準。其價值之三是通過公民參與審判的方式,將社會監督引入法庭審理中,打破司法的神秘性,有效防止法官的獨斷與專橫,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朽。作為新時期的人民陪審員,必須正確認識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從思想上對陪審制度充滿自信,才能堅守制度、履行職責。
二、增強陪審職業自信——陪審員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當前,造成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判” 的局面很大原因在于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定位不準確,缺乏職業自信和履職底氣。很多陪審員認為 “陪審”就是陪法官審,于是開庭時不敢發問,合議時不敢表態,非常認真地”陪”法官開庭,“陪”法官審案,“陪”的功能被放大,“審”的功能被忽略,無法真正發揮陪審員的裁判作用。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厘清人民陪審員的地位、作用,對陪審員進行準確的職業定位,才能增強陪審員的職業自信,使其理直氣壯地履行陪審員的職責。
1、人民陪審員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陪審員雖不穿法袍,但在陪審案件時,享有法官的權力,這是法律賦予陪審員的職務權力。新修改的《民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具有同等權利義務”。《決定》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據此,陪審員有權參加審判活動;有權審閱所陪審的案件材料;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參與案件調解;有權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同時,陪審員在陪審中也要履行參與審判的職責,并有依法回避的義務,還要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因此,陪審員與職業法官一樣掌握著“裁判是非”的大權,一樣能發揮 “定紛止爭”的作用,是“不穿法袍”的“編外”法官。
2、陪審員可以作為法官的互補,發揮法官所不能發揮的作用。
(1)陪審員能更好促成調解。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與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輿情社論,是法院與人民群眾聯系的紐帶和橋梁。陪審員作為民眾代表,直接參與案件調解,更容易消除群眾對法官的戒備,拉近群眾距離,容易被群眾接受,促成調解。據統計,自2005年《決定》頒布實施以來,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80%以上做到了調解結案。可見,陪審員參審后對案件調解工作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2)陪審員能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法官對法律知識雖駕輕就熟,但不可能全方位掌握各種知識。在一些專業知識要求比較高的案件中,如果由具有該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參審,可以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如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醫療事故案件中,由醫生陪審員參審,對醫療專業術語的掌握以及事實的認定、責任的判斷更權威。在假化肥農藥或涉農案件中,由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技術員作為陪審員,能更好地查明案情。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如果有網絡專家參審,法官也不會對這些復雜的網絡術語撓頭。這種例子比比皆是,因此,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法官作出更精準的事實判斷。
(3)陪審員能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當前中國經濟飛速發
展,社會生活日新月異,經濟活動和人際交往密切頻繁,問題矛盾頻發,表現在司法領域是案件逐年增加,法官工作量逐年加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陪審員對司法審判的參與,特別是陪審員人數的倍增,相當于在法官編制之外又增加了大量的“法官”。這些“不在編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法院緩解了法官人手不足的壓力。在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工作中,有些法院開拓性地將一些庭前工作如送達傳票、主持庭前調解、參與執行調解和涉訟信訪等工作交給一些時間保證的陪審員來做,一方面使陪審員提前介入案件,更熟悉和了解案情,另一方也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達到雙贏的.效果。
(4)陪審員能更好監督司法運行,防止司法腐朽。在當前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權威不高的社會環境下,由于對司法運行過程不了解,或者說司法公開力度不夠,民眾對司法仍然充滿著神秘,容易對司法運行過程提出質疑或懷疑。通過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使民眾成為司法裁判者,近距離接觸司法,身臨其境感受司法,有助于民眾了解和監督司法的運行程序,打破司法的神秘性,將司法置于陽光之下,能有效防止和消除司法腐朽。
因此,不管是在制度設置上,還是現實生活中,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陪審員都在司法體系和司法運行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陪審員這支不斷壯大的編外法官隊伍,正在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審判任務,發揮著更多的化解矛盾糾紛作用。據統計,全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僅2013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理的一審普通程序案件陪審率已達71.7%。在未來的司法改革中,由于法官員額的減少,大量的案件將采用陪審制審理,陪審員制度將成為我國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將成為法官的重要補充力量。在此意義上,作為新任的人民陪審員,應該為自己能擔當起法官職責,參與司法審判而感到自豪。
三、增強陪審能力自信——提高陪審員的陪審技能
陪審員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司法“平民”化,將普通人的看法和意見融入案件的裁決之中,消除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習以為常的職業偏見,真正體現司法民主。但陪審員的“平民化”并不意味著陪審員不需要學習陪審技能。與美國的陪審團不同,美國的陪審團只需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不需對法律適用作出決定,因此無需對陪審團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和陪審技能培訓。而我國的陪審員不僅要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還和法官一樣對法律適用作出決定,因此,人民陪審員雖然不需要像法官一樣具備全面的法律理論知識,但應了解一般的法律常識特別是程序性的法律規定,掌握一定參審技能。新時期的人民陪審員,要想更好履職,就要學習和提高陪審技能,增強陪審能力自信。以民事審判為例,新任陪審員在履職中應注意以下環節:
1、庭前閱卷,做好閱卷筆記
案卷是訴訟的紙質載體,是當事人糾紛的物化體現,有原告的訴求和理由、被告的抗辯以及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能比較全面反映案件的情況。作為審判者,不管是法官還是陪審員,應養成庭前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的習慣。通過看卷,才能掌握案件的基本情況。只有庭前閱了卷,才能做到胸有成竹,在庭審中有針對性的進行調查發問,也才能快速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所以,庭前閱卷是做好陪審工作的第一步。
2、參與庭審,敢于發問
庭審是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主要平臺。在庭審中,陪審員主要參與法庭調查階段的發問,如何發問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一是發問時要目視被問方,以示尊重;發問者的情緒要平和、穩重,不急不躁;問話的用語要文明禮貌,用詞要客觀中立,不能帶有明顯的個人感情色彩,避免引起當事人產生法官可能偏袒一方的懷疑。二是根據訴的性質確定發問的主線或者方向。如合同之訴,要圍繞著合同簽訂、履行過程、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等事實問題進行發問;侵權之訴,要圍繞著侵權事件發生的起因、經過、后果等事實問題進行發問,一般不宜直接對法律責任問題進行發問。三是根據事件發生的時間先后順序發問或者按不同的事件分類發問。雙方對事件的發生有爭議或者對某一事件的描述存在矛盾的,要對雙方陳述的矛盾之處進行追問。
3、參與合議,主動發表陪審意見
參與合議是陪審工作的最后一環節,也是具有決定性的一環節。在合議中,應由人民陪審員先發言,法官后發言,避免人民陪審員受法官對案件判斷的干擾或影響,形成先入為主的看法,使合議流于形式,沒有真正反映陪審員對案件的真實判斷和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合議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對證據的確認,歸納和還原案件事實;二是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決定適用法律,并對各方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形成裁判。
(1)依據證據規則認定證據
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社會經驗個人閱歷都很豐富,但分析判斷案情也不能光靠經驗憑感覺,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識和工作技巧。對裁判者來說,對案情的判斷主要來源于證據,在對證據進行確認的基礎上還原出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是有差距的,法律事實只能無限接近客觀事實,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觀事實。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就是法律事實能否更接近客觀事實的關鍵環節。對證據認證,首先要審查證據材料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具備三性的材料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即證據是否真實存在,對真實性的判斷主要是看是否是原物或原件,如果是客觀真實存在的原物或原件,即可認定真實性。至于原物或原件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屬于證明內容問題,不影響對證據真實性判斷;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與案件待證事實所存在的關聯程度,主要判斷是否來源于案件本身,或者對案件待證事實有一定程度的證明作用或者存在某些特定的聯系。如借貸糾紛,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一系列材料就是關聯性證據,如借條(收條)、轉款憑證、在場證人證言、借款抵押物憑證等等均與借貸事實有關聯性,但借款人或貸款人的財產情況如房產登記、資金使用情況等一般不是案件的待證事實,這些材料均與借貸案件沒有關聯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合法收集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除了以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形式存在的證據或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取得的證據外,其他證據均可認定為合法存在或合法取得的證據。通過以上第一步篩選確認后,具備三性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此時將進入第二層面的認證,即對證據材料的證明力有無及大小進行認定,并根據證據之間內在的邏輯聯系,確認案件事實。
(2)選擇適用法律并作出裁決
通過以上對證據材料的甄別、判斷、確認,據此形成了案件
事實,并依據案件事實區分責任,選擇適用的法律并作出裁決。選擇適用法律是復雜的思辨考量過程,主要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選擇適用調整該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
總而言之,人民陪審員的履職自信應來自對這一制度的全面了解、對這份職業的自豪和熱愛以及對履職技能的嫻熟掌握和運用。作為人民陪審員,要勝任陪審工作,只能加強學習,修煉內功,不斷提高參審技巧,才能擺脫“聾子”“啞巴”陪審的尷尬局面。
第4篇: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總結
婁煩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
2005年5月以來,我院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在縣委的領導下,在縣人大的監督下,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貫徹落實,在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人民陪審員工作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6年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逐年上升,對于落實審判公開,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審判獨立,加強司法監督等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緩解法院審判力量不足,推進法院審判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認真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規范管理。
我院黨組十分重視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積極支持下,先后在2005年和2010年進行了兩次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本著廣泛代表性與專業性相結合、組織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公平競爭與擇優選任相結合的原則,我院深入鄉鎮和縣直部門進行考察。在選任過程中,我院充分利用多元化媒體形式宣傳陪審員制度的作用和實施陪審員工作的具體舉措,進一步提高了社會各界對陪審員工作的認知程度,確保了人民陪審員的質量。
我院現有人民陪審員10名,其中3名人民陪審員來自農村基層干部,3名陪審員來自工、青、婦政府機關,其余4名陪審員分別來自轄區內的尖山鐵礦、信用社以及從事司法調解和民營企業等領域,這10名人民陪審員有著廣泛的代表性,他們群眾基礎好,威望高,在各自領域和轄區內為化解群眾糾紛、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強化素質,確保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
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不同行業,從事不同專業,他們政治素質和專業素養好,具有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社會實踐經驗,但欠缺法律知識和審判業務知識,為使人民陪審員盡快明確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備的審判業務知識和技能,我院大力加強陪審員培訓工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固定學習、培訓制度,到目前為止共舉辦專題講座共20場次。每年為陪審員訂閱《人民法院報》等相關學習資料,促使他們更快更好地適應陪審工作,不斷提高審判業務能力。通過培訓,人民陪審員進一步明確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備的審判業務知識,提高了適用法律的能力、駕馭庭審的能力、訴訟調解的能力和判決說理的能力。
同時我院還將人民陪審員參審率作為各審判庭年終考核的一項指標,提升了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率。每年對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對于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積極向縣委、政府匯報,將人民陪審員補助納入縣財政預算,每年給予人民陪審員一定的專項經費,對參審案件的人民陪審員給予一定的補助,有效激發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三、激發活力,發揮作用,促進法制理念向社會滲透
我院考慮到陪審員來自于基層群眾,對社情民意比較熟悉,與當事人在感情上、心里上有更多的認同感,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評判案件的特點,有意識地讓陪審員參與比較復雜的案件特別是當事人有可能上訪的案件的審理。在這些案件中,由于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有種親切感,有利于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說服當事人息訴服判,及時化解一些糾紛,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誤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開展審判工作,起到了調解員的作用。為了充分激發陪審員參審的積極性,我院多次組織陪審員與法官進行業務及思想交流,讓陪審員參與法院的集體活動,使其與法院專職法官形成優勢互補,有力地弘揚了司法民主,提高了司法工作透明度,增強了人民群眾對司法裁判的認同感,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極大地促進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社會的滲透與推廣。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人民陪審員的審判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有些人民陪審員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工作的需要,難免出現“陪而不審、審而不定”的現象發生。而且大部分陪審員參加陪審時并沒有提前閱卷,對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審時難以介入,合議庭評議時不能準確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二是人民陪審員經費不足,給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人民陪審員為參加案件審判而耽誤時間、影響工作,但在經濟上卻沒有合適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積極性,導致部分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很少。
三是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常與本職工作沖突,參與陪審的案件數量不平衡。法院選任的人民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大多數人民陪審員是單位的業務骨干和領導,本職工作較為繁忙,而案件的審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使得人民陪審員很難保證參與陪審的時間,往往一個案件要聯系幾個人民陪審員后才能確定。這樣也導致人民陪審員之間參與陪審案件數量的不均衡。
五、今后努力方向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把落實好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我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進一步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領導。同時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提高當事人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認知度,從而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進一步加強素質培訓。一是組織陪審員觀摩庭審,由陪審員觀摩法官辦案的全過程,學習駕馭庭審、分析案件的能力;二是要強化業務培訓,積極組織陪審員參加由上級法院組織的業務培訓。每年向陪審員發放法律資料,邀請陪審員參加對某些重大、疑難案例的研討等。三是注重庭前引導,讓人民陪審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或爭議焦點,使其在審判過程中發揮出更好的作用。
三、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一是進一步加強與人民陪審員工作單位的溝通,合理協調好人民陪審員陪審工作和本職工作的關系,盡量減少沖突,為人民陪審員做好陪審工作積極創造條件。二是擴大陪審案件的范圍和數量,加強對一些疑難復雜、群眾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陪審,進一步提陪審率。三是加強人民陪審員考核工作,對工作優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因違反審判紀律等原因不再適合擔任陪審員的,依法提請人大予以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