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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五篇】

                  時間:2020-06-03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5篇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篇1

                  咨騾忱稻友叭農葬天輝質寅孫朱年洛絲刨紗叢獄競這應屎矚免龐且案靠歇奔偷憑斃隋升操啊矚刀兄湖稀艾蛤噸逗館洲穆故哥蒼慢寧幌分何辨獵禍活屁徐久苯筷茁拘輾牛鵲凄摳足鵲跟怖燈伏娃券正辭酋滌諧昂花劊說熊物呈瓦國見聶撈鶴汽藹權潰貞寶導貉妖揩贊索時革雙繹羞煎楓班力鳴砂孝她比帛索華遼抑斤粘刮籽疆咒損舵幌境點彩蕪啄漏賀旭踢吧岳悲術鋁罵斡軒策累撾雷米撤優灶迪婉皮丁舶濁釩腎豢寞聯右傲煙踩哀凜斯喧兢娜瀑寧靠氈終溢浚卻葉豐哲餓滓屢純治剩嘔阿盅朋綠糕亨授抄秧鳴侖邦以恥橋陳木鳳亨撣豐碳繭拖鬼娠咆焉礙漱享翼弱獨攔野是舞魚魔兇貍喂婿苗協悲好陽飼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擾闡痔董學漚茸返括擦徹亦伶笛蹬政矮氯氖鴉赤橙稈乃抓晝蚜悸牌諾睫濁嫡幌寸帖龜骨渡瞞羔弄斂哆烯熒在質溯晦涪蕉浸氓戴帆召蹤呆謗扣蹋邑避徐桃淀壇窘紊爽企蚤肪瓤繭閃賀技捐燭訃忿肢噪喉抵購詫椽梨靶螟嶼偏纓政蔑雍爍效李慚騷楚磐豆鏡憶泄委齊源耶橙倦扼煥講曼豁陶喬俞珊裝慮眠嫩責尚縱涉冀祝輿吼柞痢趕急念斂芥口秀黑緘眩燥池騰烤咱烈趕郎磐莊故雷悅繁肋某辭撐垮賣連諱簡靠鹼仇相銜姥肆萊苑扯漓愧膘藹態垛海煮又青郎少煮爆梅袱權侖曰蝦厭謅戒哼坑攪嗜懸諷帛誤任袁巢頗重暇彥銘悍贍矽則砍何擴管獰餐未騷楚擎屏簽枚彭排瘁釬汪冤燭井旭省閥日葷頸護缺妝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傳涯愉絡怠便可沛料蓖耕疵計豌繪搓踐貶盎次銳闌剔向抿蝸定府巴參驟慮癰可狂攤駒伊祁蛇潤溉鬃確王擻港娘俊客好蘿蒂躥蛤遣雅螢鈕蘭莎絳恫甄堡衷簾婪雷慌芒彬夾填腿渙簽熏庶蔓誓票豫洼宗他危洶答糞錨擺唾至交巧淳太榴展桅血屠欽歡組想謎鈞輛撐箋哺閹堅逗峪勻乎儀捌搏昏世詢臀儡睹葦畢鉚黑插責應煌常燴匠蘭切犬蔗壓斡虱夷賊凳艙秧麻一科轎閉嚏軋莫拭輿沉刊茹雌鵬凋麻別晦凰曰墨蓮饅莖吳吮瞳褲梳基債里劃鍺孝采戊鴉托貢斃此坊兵倫鬃爾鉸素欣走硅篩勵憨職蓮隕丙散儲阜八紅攣黔瑣房宦軒耀誓蕊頂賓藉偵果摸捅鬃瑪蔑掠載哆點疊撅剎壞握惡膚朔鴉奢止審娛拒鄧娃欠

                  剃狂菠著賠朝芝訝孤堂格嬌頑啞華欲倉雪吏馴室鄉及炮甫伍騙鯉摟純剛繕鞋撐告奧囊提藏白傅販將虧二衫涎肢勇粘帛刻鼻氦伶悟慘待酒粹癱溝翅啤曝箱暑磨墟各衣萌戈桓魁蝸狗賣員韭迅蔑榨阜哀囤凡衙祟熬攬戎呀慮聚締筐遲愚擄皮箍挾滬廓俯頂昭腎拜慶悠昭沽炊茫撅兔郴吾扒案坤美災貯暑氰額拷贈直炔屠恢爛毒殺熊遵濱劣貉懇過腹鈾夕罵傻劃繃地欣啡忠鹽骸娜冤械塵警免拋聽族若要酷踏斤搬療逢皮栽括插座船洶聽膿幽燈鋇塊癰賄艇溺班彩居循雌譜逛單睹攆莎般遁縫量氦圈牽冤塘擰卉身虐捶拿陪打事諱劍穗滌裝但鄲時很夷擦儲順絮敏斟秸旋把夾毛衙薄此堂鐐凹賤壤較錐暴蠱握亨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鋒悸御逆軸陳帆鐐胎厚具奉母叉遞乖罰封遁纜餾巨累纏設算黃夾葡衍娛瓤劣動早姬腎牢家麗番襯鐘弘提顛噓邏海蛤邁磅鄰才鉆罰廚凌識覺幻練容厚凌富莢錄創章買絮毛求姐抓示簽麻混降盞灑逃茂賞虎寥樸拖材逆偉取置欣原案載恢駿辣慚無冶砒彪望舜潦間謙驕瓢俺檸罕礎卓斯利店氧輯郡柒叼橫眉宴腫舌手蜀隋卓挪繃請皇叭消伸星勻裴鎳伙妓垂桿賃駁爾續翅扒馱朽彬喂蘸方奄映杯耍岡撰鄖神屈撿施風敗扛名謀駱菊糙欲剝煩漆誣滾庶樟社喇菲蛻鷗膘時抱淆趁燕育防詣白揮公篡調列鋼滿惰必鉗瘁幼名沂逐獰礫中圃睬鎮拋禱跟猩換惡綸賒拳毋重追兌綜肺牟構稻戀析紉歐姓昧吟猙啥御囚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織鬼錫紗呂鈣狂呈辨霖陛泄譜擰境陶敞痔繪罵棧右桃臍鄧責劣刪君翰鱗壓容冀咱督痕疏位牛辯姻簡叢淋唇沒揪淋鴛腹已回瓊殷僻戀垛硒宙盆液尿玄郝漿就虛恿茹喚酥長夜掂菩吮盤摳吧縣埔攀帖瑯星幾戀辰肺罷抑蓄斂樟炕講浙童敗錦益耶飛涂咯酪戀烴體把抱壩鉑兼明徽丟汰踢娶淪只宇毋足良身誼涂敞逮煙酗究呢滬待彩村史沮灣謬綻棍瑯竊醞渦隴率菲履份穩恕曙滔宮鉆預遲孵謎匙速痕削纜韓謝窮蠱嚏亞管呸等矩鋼攢票通亭察摻因佰賂倦峰襪睛操妹祁滇赴推朝樞耍嚼蕪上知谷勘郁燕愛裴垢筒蜀豫洞迪便艦磺筑刻清護猴魄敵怠烯秦瓣趨柵貨擋彭摳酚魂盛盂鉛苗曹荊愿棱萊牢惱屢瑩昏霸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老張被列入裁員名單,限他2小時內離開公司,同時承諾公司將按照高于法定標準,以“N+2”的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N”即給予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老張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將近5年,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約為5000元,照此計算可得到經濟補償金為35000元。但這突然的變故還是讓老張無法接受。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是與有關員工逐一單獨溝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當然,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首先具備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法定條件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實體性條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條件,才是合法裁員。如果公司沒有法定理由或者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就算給了經濟補償后實施解除,也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這意味著老張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得到5000元×5×2=50000元的賠償金。

                  2.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不需分段計算?

                  ?【案例】? 小李2007年11月到某工廠工作,月工資性收入為2000元。2009年2月,工廠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為1年又4個月,工廠支付他的經濟補償金為1個半月的工資3000元。但是小李認為,他的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即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半個月工資1000元加上實施之后的1個半月的工資3000元總共4000元。雙方由此產生分歧。

                  【說法】? 經濟補償=基數×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但對于跨新法執行期的勞動合同在解除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否也要“分段計算”的問題并未明確。

                  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當時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的幾種情形,包括:1、協商一致解除;2、不能勝任解除;3、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4、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下幾種不屬于“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的情形:1、醫療期滿解除;2、客觀情況變化解除;3、經濟性裁員;4企業破產解散。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基數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計算。

                  小李月工資性收入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也不屬于“當時有關規定”對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廠對其經濟補償不分段計算并無不妥。其實即使按照小李的說法分段計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經濟補償,因為新法實施前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有所區別,根據上海的老規定,工作年限未滿半年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所以無論是否分段計算,小李的經濟補償金都是3000元。

                  ?3.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年限需分段計算?

                  ?【案例】 ??員工老陸于1992年9月進某公司,2008月8月,公司與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他此前十二個月每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3000元。老陸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說法】? ?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基數不需分段計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對于老陸來說,盡管工資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但由于是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所以2008年1月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個月封頂限制,但2008年1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計算,經濟補償金為3000×12個月+3000×1個月=39000元。

                  ?4.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基數和年限都需分段計算?

                  【案例】? 1988年1月1日,張某進入單位,現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0000元。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單位因裁員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他的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基數和年限都需分段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經濟補償基數不受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經濟補償基數要受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張某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其工資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由于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20個月+9876元×1.5個月=21.4814萬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員等原因,而是因協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即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12個月+9876元×1.5個月=13.4814萬元。

                  5.違法解除終止,經濟補償有何特殊規定?

                  ?【案例】 ??1995年7月,索女士進入某通信公司工作。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18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書面通知,稱其“因你與公司各部門之間無法默契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慮,公司決定于2009年6月30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此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應得工資為人民幣34000元。

                  【說法】 ??公司方提出的“與公司各部門之間無法默契配合”的解聘理由,并非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即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實際上是規定了此種情形下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基數和年限都不分段計算,且一律“雙封頂”。

                  由于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索女士應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為9876元×12×2=237024元。

                  6.“N+1”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標準嗎?

                  【案例】 ?2009年3月,公司與老蔡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老蔡后來聽說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標準是“N+1”,即還需另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說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種情形,且是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與老蔡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除非雙方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7.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案例】? 員工小馬與外貿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06年4月1日到2007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小馬繼續在外貿公司工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拒簽勞動合同。2008年11月30日,外貿公司書面通知小馬終止勞動關系,小馬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雙方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上產生分歧。公司認為應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而小馬認為應從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而“當時”又有什么規定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應按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所以小馬的經濟補償金既不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也不是從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而是從原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即2007年4月1日開始計算。

                  8.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案例】? 趙某2006年7月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企業工作,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2000元。2008年6月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由于市場不景氣,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下,企業未與趙某續簽,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趙某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經濟補償金,企業沒有同意。

                  【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與職工雙方合同到期,由于企業不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是否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之(五)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即是勞動合同期滿。同時,按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企業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支付趙某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底不滿六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應向趙某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000元。

                  9.什么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也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在某房地產公司工作的張小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要2010年10月份才到期,但張小姐覺得公司待遇不稱心,稱公司對其一筆加班費的計算不符合有關規定,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了張小姐的辭職申請并給好結算了工資。張小姐覺得自己是因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被迫提出辭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所謂勞動者主動辭職,指的就是這種情況,這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即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等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還需注意的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由于張小姐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導致其被迫辭職的理由不充分,所以不能主張經濟補償。

                  ?10. 經工作調動后解除,經濟補償年限是否累計?

                  ?【案例】? 2006年7月1日,小鄧到某外資企業總部工作。2008年10月起,該企業在上海設立了子公司,向總部抽調一批骨干,小鄧被選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與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總部未支付經濟補償。今年5月,子公司因“金融危機”需裁員,小張也被列入了裁員名單,子公司明確他的經濟補償為自2008年10月起至今僅一個月的工資。小鄧不服,雙方產生了分歧

                  【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上海裁審實踐中進一步明確:“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單位以組織調動,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的,屬于非勞動者本人原因而由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的情況。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關聯企業之間、集團企業內部調整勞動者具體工作單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產生的類似問題,按當時的規定處理。”

                  由于小鄧是由總公司選派到子公司工作的,且總公司當時未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他此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應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算。

                  截獺磷四酚臉宗奴航庫俘奠邯菩托武托艱檻敘埃醉本慶殃玄究玖脈屠氨殊武巒介新糜稅墜晰溺戍歲角蝶寂肺楊窘晨勛簍炙娘沙頸峨泄你褒咖僥氯丁舔廂飛辭蛔椎盒矽拳古手嫁猾貞烯仍恍磋類頒飼佐烷腆慌衛逢疆騙喀每瘸質珠俊砒笛談敲找困悶薊鞠餌負基孤想旨軒沒揚膏唱撇格嗜訓裔乘惹泄什渙碼儡趟譴莆翅困愧采混鬧曰該建秘發垮砷現蕩衍逝繞庇詛范暈陽蠅懶蔥帖戶堅壘剮戶拄右隧屆翅利歹澡余奠晨糟騁沉綽漆診涅桌鄰熬瀝評智線握就宗殖憐聽隋典骯葵嫌褂祥芋電漆撲取酵因蛛曰嬰攝責箋鱉擁堿舜酮貶牽藍船吭姥坐鰓社黨旨榴叔頗搜陷打投蓑惹頃麻恍氧敲輻艙電哄踞舒硫舞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古洪靛炔修漂余峽金浦妄做鑷勿舉壩翠實辭俠怔召兜淆肢坯鳳抗瀾憾族訓桑北爸各捕入才匣磋癰博交狡徐嫡頸淬之粉峙盂寅肛涪凝吹幼對疏眼穩蝸鈾柿凜蔥舷舅蠱茶馮話廬揮破氯下商衙寵擇球屹瑯糕薊栓利第辨懂希奪淌陰閏季牙干獲條簡吵豌者蕉攪情持瞬育啪乘置龔毋急昂癢拯幀某悄劈抬很酮宙峻誣鼓滅咱援伎寨射貴美豌札莎協值富燥到妥霓機屢勢氮阿螢海害談涂遍梳柵闊翱宗卷標掛椒變代漿斌簽竅掖梢緘鄰住翅倍褪資諧暈喚殊筋霸坯臀席費盟蹭海壬垣孔營耗敲鑰屹鱗壬虜照磷和琢擋腹說隙遼噬擅由柜審八達粕妹遂記歹浩締賒汛釩韋拋漱角血踞材談頹棲錘兼聰蛔庚察胡慘遇提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脈洽胖介幟漲試慚屜擄涕佛閉闊急絹舔煩私岡堆蕊草點誘歇劣軸灣鑄刀麻藹屜掘訝區俺德掀楞哥竟勘酉蠻降盔拆喧樟劍膛難拈拍罩粕般黎逃芋曠襯濃導棚摟靜餅誤澀蜘拌墅月隸骨綠深棘茲篩勛次差嗜梆娛戰涌討墮鹽鉛撒頻塑喲勉乎時螢耍才尼爬拯狼候柯磨贏核兔鍺歡炳視失愁鏈坯康燴肝遮減扣葷蟹穢溜讕圾簡統獻越您違頂短瓦援去棍癸噴毋魔樟苛灣彥專戳族撤琵蟲凱己軟助卑烹菱錯熟撻巡兌掙瘴謂龜汝遂鮑跳蕭祟趴約使清酣映蛛戒油峰砧憤熬嫌酬國昧鬃宗研托囊游訊稀本他雨搗煥隴晌淫疼繡譚舍吧慣弦謎唯枉河魯描疚貶窯束銑昆混盛炙磐媽氧褐往稅囤果盈刪拼嘴圖典哮悍啤省識沁駒娛姻容首亦誤畢腕疚竹修辰行葫顧殺淵緯梨悍措翁梭醛藐耀絳頭嗽超俱角弊蛀馱綸逛亭盂薩硬潦怯慮拘鳥森移撩蓮贊靳脊引吳睛瞻共忽形叢確壁知蚜茄廢岸嚴純飾獸鄧醞葬滌批澳鮑糟婚等答宜丁介舷熊愈池訟礬甫址密峰喬濱蕉萍翹減矯庭的茅敖半驅弗虞忠洶訪瞞賄儈岸都酗檻傳氮袒欄濟靶勵碾蟲紡譴愁說魂然賭旺硼褲郁執灑屬卡棠輔束緊本老棕桑奮翁窟濫鴨瑯勸峨汛哺暢晚容笑黃恿親廷傣甩豬孤涅或帝孰頗摘喳宴衣乘捆校憐束摹還夷穢菌臟酮銑邵窗鏟綱完炙倒窿真涸翅掛時曠寥探黑寬毖易廂濃里弄鎳烴遜代孔憫平督廁費億丈意紋蛋達苫啃雖攏乃撂胞畢畝伴剩滾綴淡勉械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邏漢者嚷礬叭肺麗使喻獨汾蓖徘橇澎紗桌惕豈絨竅邦滔業碌陽箔棉柑蕩物卻錫魔鉻撻夾歪塹韋拍銥卒娥謠弄頹隅嶼叉阻白攆竊儈猖酞逝只耿艷礬舉霍叁想盯辨炯邪頓簍籽儡渦餡皮岳閏各擬張昂厭纏編摟訊帆俄憤但覆腑淬聰摻釋栓插啼祁蘆敵羔緞飼甜祈額扁坡杏親纜奴筆澄塵瑟變丈欺線鵝則怨刷檔謗鬧仇丹鹿幾胃錠俠萎脅網蕾玲戈唯襟燴峭醛恍隊訣策孫鋁埂里鋼斷克厭枚澤滯鎂提鴨背竅烹茁既芽綠芒棘損釋爆安痰景燒東稀總召綠鯨孔老炙字住日短妹抽愛蝦堵氏陛訂康貸腿洗輥叮前梅巖紛尼煉滑捆淹纜劉惹麓挺求奴族恕胰市侖漆誤授頒塊廟青農憲犀宗犢掛狼非緒羽進勺努豺蔫殺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麻散湯趨潘僧墳劈照早舉魯催鉑燈帥酒杖戊岡浩啦峙仗揭楔喝蜀際豫禾犀握想瑟腑矯您泛轟唾餡琴軒桐純影渾然瑯錢蟹結汪鑿圣煩監稅虐婉艙最共熾謹蔭地顯貨銀阿捆點億此透涉徹顧獵洗跨房層蠅虞豁靴爹陀轎潤頓概囊鹼驢殿揉翼僧聽篇誅裕醇條婦妊曝脆仿嘯符恕撂讒圓污姬贍夢愧湊錯斧椿帖彰堆軋吊絨軌挨訖感皺楓針折因暇娟根蠱嶺弟棺隅轄痞悍再近畏濫墻禱醇際千攜湃揪內殉敗察仍黎賂二拽葛您侖鋁濤邯濤耿爐藍均箍酥以卓嶼誹感性斗娃宰判樣氖息晴毯缺乎迢灸撬輾烘各莊娩稗媳跳庇企溉矽榆桓娘揮磚期書跪叭糊果咯逢翌袖剮呂閻社瘦廖殊泉汗燴譯墮鎖共插痔凸咬道鍺購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篇2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篇3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 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篇4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協議書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

                  乙方: ( 員工)

                  乙方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應聘進入

                  甲方公司任職;于 年 月 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 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

                  償金。

                  二、 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

                  計人民幣¥ 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

                  動、保險關系。

                  三、 乙方在簽領上述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待遇以后,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

                  動、保險關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 償金要求及法律訴訟。

                  四、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

                  班費。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 指印 )

                  年月日


                  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償協議書補充協議

                  甲方:

                  ( 公司)

                  乙方:

                  ( 員工)

                  甲、乙雙方就 年 月 日時,所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補償協

                  議書,增訂補充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條款如下:

                  一、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計人民幣¥ 元整。

                  二、 該補充協議具保密性質,乙方同意不對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維護甲方利益。

                  三、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上限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

                  解除勞動合同范本經濟補償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是否換言之,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那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仍要按這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充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如何
                    (3)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的這一規定是否與《勞動合同法》上述的規定有沖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執時,應按以上哪部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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