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總結(Job Summary/Work Summary),以年終總結、半年總結和季度總結最為常見和多用。就其內容而言,工作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并分析成績的不足,從而得出引以為戒的經驗,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追逃工作總結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追逃工作總結2篇
追逃工作總結篇1
聚焦追逃追贓“天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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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追逃追贓“天網”行動-法律
聚焦追逃追贓“天網”行動
策劃:本刊編輯部
2014年以來,打擊外逃貪官工作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一場代號為“獵狐2014”旨在緝捕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正式啟動,這被視為密集反腐動作的最新舉措,其用意十分明顯:在痛打國內貪官的同時,開抓已經外逃海外的“脫網之狐”,從而進一步形成反腐合圍之勢。截至2014年12月31日,該專項行動共抓獲外逃經濟犯罪人員680名,其中不乏攜款潛逃的貪腐官員。
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協調小組正式啟動“天網”行動,進行國際追逃追贓。“天網“行動在“獵狐2014”基礎上更進一步,強調“既抓人,又抓錢”。我們期待“天網”行動能夠“錢、人”雙管齊下,徹底打消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布下天羅地網,把每一個貪腐人員繩之以法,把每一筆贓款追繳充公。
日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天網行動”初戰告捷。3月28日下午,潛逃老撾的天津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原局長龐順喜、天津港保稅區瀚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安慧民被押解回國。
十部門聯手鋪設追逃“立體式天網”
海外追逃國家行動由中紀委牽頭,最高檢、最高法、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人民銀行、銀監會、外匯局、國家安全部等10個司法和行政機關參與。“獵狐2014”取得較大成果,與整個反腐形勢的加強密不可分。2015年以來,許多中央機關強力表態,扎緊“制度籬笆”建立防腐、追腐的“立體式”天網,實現全方位圍剿。
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曾為“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部署,他強調指出,要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給妄圖外逃的腐敗分子以震懾。
2014年3月,最高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建立和完善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同月,中紀委內部機構調整,外事局與預防腐敗室整合為國際合作局,該局具有組織查辦案件的職能,意味著中紀委明確了加強國際合作的對外反腐追逃思路,加強海外追逃追贓力量。
2014年5月,中紀委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央行等部門召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座談會。
2014年7月,公安部召開會議,部署針對“獵狐2014”行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要求,全面掌握外逃疑犯情況線索,逐人逐案分析。另外,最高檢對外宣布將成立國際追逃追贓和違法所得沒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加大對重點案件的督辦力度,健全潛逃境外人員數據庫。
2014年9月,最高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部署會議.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半年的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集中追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
2014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協調小組正式啟動“天網”行動,進行國際追逃追贓,在“獵狐2014”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強調“既抓人,又抓錢”。
一般而言,外逃貪官潛逃國外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如果追繳了非法資產,斬斷資金鏈,則摧毀了他們外逃生活的物質基礎,可以極大地壓縮外逃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間,從而有效地推動境外追逃工作。
盡管中國與瑞士、美國先后簽署了相關協議,可以與其金融中心交換信息,但證明某筆資金是腐敗所得并將贓款追回,極為艱辛復雜,成本很高,過程漫長。
跨國追逃貪官的四大途徑
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間,共抓獲外遮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6694名。那么,這些外遮貪官一般通過哪些方式被追遮?具體而言,目前中國境外追逃以引渡、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四大途徑為主,并輔以國際司法協助平臺和斬斷資金鏈兩種手段。
途徑一:引渡
據公安部2014年7月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先后從54個國家和地區將經濟犯罪嫌疑人730余人引渡回國。
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兩國共同認定的犯罪行為如洗錢罪、貪污受賄罪等即可引渡。
1993年,我國最先與泰國簽署了引渡條約,這是我國與外國締結的第一項雙邊引渡條約,截至2014年7月底,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來自最高法院官網的數據表明,與中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有86%在發展中國家,14%在發達國家。
“對潛逃到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要與我國簽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才能選擇引渡合作。”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朱子琴介紹。
引渡條約能為追捕外逃貪官回國提供渠道保障。根據該條約,2002年,我國將挪用公款7.1億元的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原總經理陳滿雄和法定代表人陳秋圓成功引渡回國。于2009年從阿爾巴尼亞將涉嫌特大金融詐騙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國,途中還在意大利成功地實現了對沈磊的過境引渡。
途徑二:遣返
與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現為國際合作,而主要表現為逃犯隱藏的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安全和秩序,依據遣返國的移民法單方面作出的決定。
“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國通過遣返非法移民、驅逐出境等方式將外國人遣送至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國家。移民法遣返是在無引渡合作關系情況下實現對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實踐中,中國的許多逃犯為對抗遣返都大打所謂“迫害”或“酷刑”這兩張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變為引渡的替代措施.需要贏得遣返國對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解和信任。
途徑三:勸返
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的數據顯示,僅2013年,我國檢察機關從境外追捕歸案16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經勸返主動回國投案自首。
引渡和遣返時間漫長、程序繁瑣,相比之下,勸返可以有效節約司法成本。
勸返,是最高檢在追逃實踐中創新出來的追逃模式。具體表現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對外逃人員開展攻心戰,說服他們自愿回國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于兵,就是最高檢從南非勸返回國接受調查的。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在潛逃新加坡期間接受中國追逃小組的勸說,自愿回國受審.被從輕判處無期徒刑。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行長高山,逃到加拿大后靠給人裝修房子為生。經過近1年的勸返,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勸返回國。
途徑四:異地追訴
在與逃犯躲藏地國家沒有簽訂雙邊引渡條約且在使用遣返、勸返等方式無效時,可以使用異地追訴方式。
異地追訴,是指由我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除了以上四種途徑,最高檢近年來搭建了一系列國際司法協助平臺。在境外追逃追贓中,地方檢察機關還可以綜合運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機制、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機制、上海合作組織總檢察長機制、中國一東盟國家總檢察長機制、國際刑警機制等多種司法協助機制。
不引渡協議絕非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
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是外遮貪官的三個首選“藏匿之國”。雖然與以上國家尚未簽署“引渡協議”,但通過多種形式的司法執法合作,中國仍多次成功完成對藏匿于這三國的貪腐官員的追逃追贓。
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追逃貪官
據了解,中美兩國司法合作始于1998年.當年5月成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并設立“反腐敗工作組”,奠定了中美追逃貪官合作的基礎。隨后,中美兩國于2000年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2001年3月8日生效。
2006年7月29日,雙方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美利堅合眾國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執法合作的聯合聲明》。通過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簽訂,中美執法合作的規范基礎得以構建。
在此基礎上,美方將“開平案”案犯之一余振東遣返,實現中美之間第一次非引渡方式的合作實踐。2001年.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與兩位繼任者余振東、許國俊等人利用職權,在9年內貪污挪用公款4.83億美元,案發后3人攜款潛逃至美國。
依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國司法機關協助美國司法機關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等罪名,在當地對余振東實行緝捕并開展刑事追訴。2004年,余振東在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受審,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成立。
面對強大的刑事追訴壓力,余振東同美國刑事檢控機關達成辯訴交易,自愿接受遣返。2004年4月16日,余振東被美國驅逐出境并押至中國,這是第一個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而許超凡和許國俊既不認罪又不接受遣返,分別被美國法院判處25年和22年監禁,并留在當地監獄服刑。
中加多用“移民法遣返”方式追逃貪官
加拿大是較早與中國正式建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國家之一。1994年,中國與加拿大簽署第一個專門的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999年,兩國政府在加拿大渥太華又簽署“諒解備忘錄”,進一步構建刑事司法協助體系,明確合作范圍包括“雙方根據各自國家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打擊賄賂犯罪”。
在中國農業銀行衡水支行100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中,我國向加拿大提出了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向外國提出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由于制度和司法體制差異等原因,兩國沒能簽訂雙邊引渡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移民法遣返成為中加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賴昌星,1999年案發后攜款逃往加拿大,簽證過期后申請難民資格以及暫緩執行遣返令被駁回。經過長達13年的遣返風險評估,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國。
相信隨著兩國引渡條約的簽訂,加拿大將不再是“中國外逃貪官的天堂”。
中澳主用境外追訴方式追逃貪官
和中美、中加一樣,中澳追逃貪官司法合作同樣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協議簽訂的基礎上。由于簽訂于2007年的引渡條約尚未生效,中澳追逃貪官的司法合作主要以境外追訴的方式進行。
2011年,“李繼祥案”成為我國與澳大利亞警方聯手成功追訴外逃貪官的“中澳司法合作第一案”,也是不法分子在國內犯罪、在國外被追究刑罰的成功案例。
1998年6月至2001年5月期間.原國有公司南海市置業公司經理李繼祥與同伙李運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挪用南海市政府住房基金。立案偵查后,李繼祥經香港出境潛逃到澳大利亞。
中國選擇與澳大利亞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亞對李繼祥提起刑事訴訟。經過長達5年的司法協助,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最高法院以洗錢罪、利用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李繼祥入獄26年,追回巨額財產3000余萬元。
不僅在境外追訴上開展合作,中澳未糾纏于有無引渡條約這樣的細節,而從更大的國際法平臺上展開合作。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平臺,以簽署國的法定國際義務為行動指針,為最終將犯罪嫌疑人押回中國創造了可能。
部分外逃案例
“跑路”前得到近1.5億元貸款
人物:浙江百舸進出口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俞優靜
情況: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詐騙,俞優靜在廣州離境出逃,經迪拜遮往非洲。有媒體稱,“美女老板”俞優靜在“跑路”前,已前后從四大國有銀行及浦發銀行得到了近1.5億元的貸款。
被抓:2014年6月4日,公安部對其發布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2014年6月30日,浙江永康警方發現俞優靜在鳥干迭活動的線索信息后,立即組成境外緊急抓捕組,趕赴烏干達執行抓捕任務。2014年7月2日凌晨2時許,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將俞優靜緝拿歸案。據介紹,永康警方在追捕跑路的“美女老板”俞優靜過程中,追捕組出國3天3夜,途經3個國家6個機場。
攜900萬元逃亡10年回國只剩萬元
人物:太原市新型建筑結構公司原法人代表朱玉杰與公司原總經理孔彬
情況:2003年到2004年闖,朱玉杰伙同銀行工作人員,采用私刺、調換他人銀行預留印鑒章的手段,先后將山西多家單位在建設銀行的1.5億元存款竊取挪用,2004年7月1日,涉嫌金融票據詐騙犯罪的朱玉杰與公司原總經理孔彬一同外遮。
孔彬和朱玉杰出逃時攜帶900多萬元贓款,先后買了新加坡、泰國、塞舌爾、南非等十多個國家的護照,從亞洲遮到非洲,然后再從非洲逃回了亞洲。案發前,朱玉杰還在境外銀行存了二三百萬元人民幣。10年間,這些錢幾近被他們揮霍一空,回國時只剩下一萬多元。
自首:2014年7月22日,朱玉杰從網上看到國內警方開展獵狐行動的消息,于是,他感覺到自己的遮亡路走到盡頭。經過規勸,朱玉杰與孔彬決定向國內警方投案自首。
以需住院治療為由請假潛逃國外
人物:廣州市花都區政協原主席王雁威
情況:2013年6月,王雁威以身體不適,需住院治療為由請假,之后不知所蹤。2013年8月,廣州市紀委證實,王雁威在任花都區花東鎮黨委書記及區委常委、區委組織部部長、區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額賄賂,并按程序免去其職務,鑒于王雁威涉嫌構成犯罪.其案件已移交司法機關。有消息指,王雁威目前已出選國外。
追逃:2014年10月20日,廣州市紀委新聞發言人梅河清表示,廣州市紀委已協助司法機關對王雁威采取了追逃的措施。
以休假名義赴美國旅游潛逃
人物:廣州市花都區畜牧局原局長劉榮福
情況:劉榮福失聯發生在2010年,當時花都區委宣傳部報稱.劉榮福以休假名義赴美國旅游,至今聯系不上,因其不能正常履行局長職責,已被免去局長職務。據悉,赴美期間劉榮福曾以在休假旅游期間遭遇交通意外造成骨折為由,委托其單位再次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請休病假1個月。至于劉榮福是否真的遭遇交通意外,為何一直還不歸國,花都區并無透露。
追逃:2014年10月20日,廣州市紀委新聞發言人梅河清表示,廣州市紀委協助司法機關對劉榮福采取追逃的措施。
追逃工作總結篇2
解密中央追逃辦
作者:霍思伊;
作者機構:《中國新聞周刊》編輯部;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ISSN:1673-1735
年:2017
卷:000
期:003
頁碼:P.17-21
頁數:5
中圖分類:D917.6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追逃;中央;解密;工作機制;法律規定;引領作用;文件制定;協調
摘要:中央追逃辦的工作機制是協調,這不僅包括與國內相關部門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協調,還包括克服法律規定不同等障礙性因素,與相關的國家協調。而中國在國際追逃追贓文件制定方面所起的引領作用,有利于為這一工作打開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