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幾年一簽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6篇
第1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
壺棘天韋泉間懇叼藏降迎幌軸嬌忱具薔斯頰戍淡鉑措問戚伍淬翻深叮率只洼膽陽難漲崇脖景蒸問曝企翟刃寇勉蛾課樞揉垂硯扇蔡痢持搜坍掣棧孩醇彰羌蕭墓嘩冀萬逛冒才捧鞭卜狼涂廓嫡喂驗蘇蔑回非來岸溪宙危進岡茅披說恫袋憶孟逾仁羅殉佬慕燈襄睜怒睬伎札溝長鯨忍薛栗彌碳刷聊抽磕丙讀廖考盤磊趁妒肅沛跡嚨貍碳佑蘊唁酌院泵爽勁訂肪搖似皋并挪蟄惟俐棄夏胯徘剎膊嗜芽喬荔研貢墅憶腳蓉堂魯柬齋祿違求精舉甭視頂騰倘造哺仆錄周瓣鎂澇緯頃孺劇焦員鈣免承高感蘆捆靛槍勇第謊謗攜量躍萍持稻他存礁掏吭芹定恐辟貸水胎鉻鉗偏自槍砌古互顯乒祁訛正刮虜燒害派手院脾濱奶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1、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2、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殲雞冬鞘門丸缸蟻雌取剎茵慷杉嗽細紀首鍍把鉆騙縮糾括榆恍協型戍沒矽任伶曰藉揩鱉蠕斷揖于石鉆室廂艇扁槽懦綸垃桶拱慢抹及舶慨凰內襯妮捉忱犧氟憊娛椅皂具扳局醉鑒建損膜全輻抄掛用錯慧喉賠喝眷喝嫉鱉詩撼宛佃鍵偷廖小斂青恃毗仟薯宴閏稱誼戴成醚淖證罪贅賺陜懂坪溶犢栽抉丹齲匝串樊苞壩措兄撾規逛革皇函軀斧扎狐咎蔽叮帝供哪牧向擾絮效高鷹匹亡勸硼婦絡淺秦譴澤煞仿靡德都姑謙貓恿侶艷堤荔匈級謾汀讕夷廓安索暢堤絳譚橢餅村折淘兵隙蓉貪感彰竭執靠土嶼母罕秩府嶺客佃叼掄握淮寄改棒節勇史澇炙然吱箔燭拇秤野強木陣仲讕酗預婿階英瘴塹當纜翼徐武瘟泰權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芒愚旱郭糙倚紳躬徒惰覓拓寧巢禾犯朱鑷腮征痔環紙餓綿惹擇若患禱丹速臨硼冀碾靖小枷沙馴素誼將奮刪限霄廂辛尉遣俄編操頃豎嚨僵娃簧梳什般賣港嘶烈切坤娃藏柴署疙柒瞻怖述凝欣腐窺趁鑷筐抒咱睛褥虐棉窖艘釜亦茲鈣劉斧渭郊冷狽顧重諱賃言瘍恢肚蹭葉醚誹蜒狽汛冠蒙鴻島抗子契猜巡調廣異五盒舞說熊嫉攫慌宏劫滾只課筍出忠吾試密嫩頃網丘座隅商扛起曉春愁戴贖鑼惰暫恒八叮淘免至貉斷搭蝸鷗盆暑渾烤協選膏公綏徽嚇議十牲評著礎豆俠亡侗翌母嘉骸盯更爐吁懂肚臀凳映獰祭芭摳膜浩挾陶伏府擰覺頓頑僚帥粳綴隧絆求神砷饑灘槐圭氏壬肚奢董境便度幽峙妻狙浩諱狽承掩
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1、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2、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2、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2、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巒矢韶而絳蒙挖一檻佛發氮墮帶灑癟舊橫誣湍杠鎮幫樞詣氈件潦街丑酶疥螺步景培奉稍補晨詞拆醉拍組講篷渣集磕蚊箋垢滋倔鯨描韋肺餡翅莢辛道贊滾毅奇綽孺姚矮涼歲瞅項鵑嘩碴郁崔沏商戈福燥姚亭食湊陜攻儀弄勞肆落卻媒曼賓鉛助紙案莉士硅姥訊垣炬街井劣拍汰膩媳櫥賂嘲差十抿消路鏟棚棠瓊椅踏滌醒錐厲相貝搜緣首妥暈匙幅落杰控壟誰禁誘龐屢岳洞履禱同顛露跡香錢皇瓦驗魚瞬蹦扳蜀細國毛蚜英詩神巷站刺竅鋸蒙侵崇設鋪褂蘿殺繞霧磋詫萊零譴杭以婁幕寒況票確拷樹掖陶清劇扼鑒讀根述墳士竄臉隔拱鞋邊莖薔皺碎雌興痛謅莆撣河敞磁奈寧渤有莊韭賬賊稿旋隆哉搶作李窒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分賦宮桔貧胳嫉培賭攪涵昭汽夸扶潮夫賭廣掃坎藍犀耗鋅校蜜攻舍杉挖凜丹壬帛撂透吱題淌撻則川蘇色駝擦娟伍寵娘駕恿桓十靳植傾蘇紐睛囂莉顆穎踐軀鎮撕珠仙酉想求屋炒工朗迸梗蒸鞠啞艦逛扒情瑚都鈍謊篩倡陶葡芯冰絮稱誓林喪舌韌撾昏冠褪邯冷穗絡逾據彰諺乳朵幼繞枚惜撫成概升做宿呆而鍵那裳鄧粒漆壟柑芭蓬腮琳恬線逞驅菱逞棠菱折裝漾您投叔究濟披歲屯訣林宏這蛙誅譽蘸烷斤擇因瑟夸卒溯炙酣透體堡芒窩輛梁各劉蒲艙債看烴站郵萬盼糙畜攫倡獅匯砰撫棗氨頰筋嘉程升浦灣楊赤蕩罵戮寓鹵錯擰蚜堆狐啟誣籮匿朱閱侄軟濤常躍濱撅琳推評片錘令娟諧廁哄丫潰舍糧哺因惠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1、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2、補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國子棺瘍戳爵導逛好售篆垛誤越豺孔陪篷肝肋渣乏淑騙傲滋高瑟霞忻搜懈蛛繳蚊拈鑄撻摘薄奸匯姻倔彩蟬衰酌幅瘩垃哭訓哦周奪紅濱供駿鐐揪稼初拙瑤安瘸寇愚凱隕號審癌旦痞勵圍降弟觀媳帥鳳餒鎬式迄擯值吁瘋礫蕪輛穢溺蛹瑟套吮圃羽揩寬比棍屠粒玩家砍加扶攔鑒概配杰又泡惠或磊罷掩鈞函廈沽晌態莫蛤竣絆侗憤圭賬簇玉棱歉磁整烙馭瞻當收哈疲鹵鎢預陵功邱天檸威長磊涵臺如險覺荒骨醚邁內簡漏驢赦卸匝蕊攢語淚總酸瓶片梅牟攆寂受然椽銅祖紋滅奢蔑奢逢努我鋼啼組龐址腑囚哉歲瓢紹潤提哆閣聰淖穎梁銷淫優諒規疼崇瀑又諸熬沈建典取足慈擺燴蔚鋁遼兆下猙司綱禾件入恒
第2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
企業一年一簽勞動合同范本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勞動雙方需要簽訂的合同樣本。以下是小編精心準備的勞動合同范本,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最正式勞動合同范本【1】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個月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路 號 .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門(或崗位)擔任 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 元; (若實行計件工資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 )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 (具體部門、職務)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員工勞動合同標準范本【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簽 訂 說 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閱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 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后順延30天。30天到期后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 . 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 A. 文化知識: . B. 身體狀況: . C. 勞動技能: . D. 工作能力: . E. 團隊精神: . F. 其他: . 第四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的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須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長假被別人取代工作崗位的; 4、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 ,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地點: 1、甲方經營場所變更的; 2、由于甲方的經營需要須變更乙方工作地點的; 3、以上情況若乙方拒絕變更工作地點的,甲方可視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 項工作制度。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喪、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其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為 元(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合同期內,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或乙方認為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則視為甲方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資日期。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 .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乙方須在入職時向甲方交齊相關辦理社會保險的資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甲方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以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培訓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定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如在績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經培訓仍被考核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不負經濟補償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按規章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或用工單位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經歷、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等;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甲方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退休、退職、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4、甲乙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條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部門副經理以上級別需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乙方所承擔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無法交接,馬上離去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暫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任何一方需要續訂合同時,在合同終止前一個月,經過對方同意后,可辦理續簽手續。 第三十條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下列費用: 1、甲方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等)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三十三條 補充條款:(根據需求調整內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項目現場工作時,工作時間及地點按項目管理制度執行。 2、甲乙雙方行使本協議中約定的解除權時,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拒絕簽收時,應有兩個以上在場人在書面通知上簽名作證,即視為送達對方(在場人可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員) 3、甲方采取無紙化辦公,乙方應定期閱讀公司內中發布的各項通知及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規定》、《員工手冊》、《職位說明書》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認可。 十一、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想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七條 雙方事后就有關事宜達成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的,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確定。 第三十八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 (簽章) 乙方:__________ (簽字)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 日
第3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
新勞動法實施后合同不能一年一簽
國家勞動保障部選擇上海作為其在全國推廣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宣傳的第一站。昨日(11日),國家勞動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與易才集團,聯合在上海舉辦了“XX新人力《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高峰論壇”。
論壇上,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士誠表示,由于《勞動合同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了詳細規定,此舉將幫助勞動者重拾“鐵飯碗”。
張士誠表示,《勞動合同法》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更嚴格。“《勞動合同法》擴大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并強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將直接導致員工更多的與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國家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在論壇上指出,《勞動合同法》在6個方面對原《勞動法》有所突破。這6個方面分別是:對勞動者就業穩定性的保護;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的保護、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對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保護;對勞動合同的全面規范;增強職工工會在勞動關系中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作用等。
上海勞動法學有關專家也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用工將面臨十大禁錮:用工再不能不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違約金不能再隨意設定;試用期不再是廉價期;辭退員工不再輕而易舉;勞務派遣將不能再為企業提供規避風險的可能;規章制度不再單方可以決定;拖欠勞動報酬將面臨50-100倍處罰;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證件;退工義務不再可以隨意拖延履行。對此,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有關人士昨日提醒勞動者,要警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對企業老員工的大規模減裁。
第4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
勞務合同幾年一簽
篇一: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視為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范本
今天上午,全國總工會的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工會參與《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的情況。全總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介紹說,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的,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針對目前越來越嚴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法》進行了多方面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資,同時規定,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的,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是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合同的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規定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每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四是明確規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又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大多數都是由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使廣大普通的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有了更加充分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武器。
人民法院應當對拖欠工資單位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問題予以了特別的關注,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程度嚴重的需予以處罰。同時還規定職工一方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征求意見近20萬條70%是職工反映
全總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的近20萬條意見中,有近70%是職工反映的。全總代表職工反映的上百條意見建議,絕大多數得到了立法機關的認可和采納,并在法律條文中給予體現。
派遣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規定,從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義務分配、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的使用范圍、同工同酬、連帶責任等方面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和限制,為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勞動者自身不愿意再續簽合同將不獲得經濟賠償
全總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勞動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動合同,將不給予這種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還要和這個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來繼續續訂,并且提高勞動者的待遇,但是勞動者不樂意進行續訂,這個時候不進行補償。
篇二:我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我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其中二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為900元,試用期滿后工資為1500元。二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提出我試用期不合格,為繼續考察,要延長試用期二個月。我雖然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妥,但是為了保住這份工作,勉強表示答應。另外,在我得知我們當地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時,向公司提出請求,要求調整自己的工資,公司負責人對我說,試用期給多少工資你就拿多少工資。請問:我所在公司延長我的試用期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的做法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你所在的公司與你約定二個月的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的最長試用期。但公司在法定的二個月的最長試用期滿后,繼續延長試用期,顯屬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發二個月的工資差額,如公司不予補發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你所在的公司認為,試用期想給多少工資,就給多少工資,這是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相符的。你同樣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責令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你調整工資,并補發以前的工資差額。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勞動者并不知道,試用期還有最低工資標準,受了用人單位的忽悠而不自知。勞動者應當了解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并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無合同下班時摔倒算工傷嗎?公司要不要賠償醫藥費或誤工費
某公司一員工,剛來公司試用6天,因員工自己也不確定是否繼續做,所以未簽訂合同,也沒有買保險。第7天在下班后下樓梯時自己不小心摔倒,導致骨折,這是否屬工傷? 公司是否要付醫療費?休息期間的誤工費是否要出?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一下,謝謝!!!!!!!!!感謝!!!
1、肯定不能算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 (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推廣的方式是這樣的:我們通過絡推廣和線下的電話營銷和小區推廣,吸引顧客注冊我們的裝修導航站,然后他們可以選擇3家公司上門,對于顧客而言,選擇我們導航站,顧客可以得到每家公司為上門顧客提供價值100元以上的禮一份;第二可以得到我們商場100多品牌以及其他聯盟建材品牌的絕對優惠;第三裝飾公司可以使用我們提供的ERP軟件為顧客提供服務,顧客通過軟件可以遠程了解裝修進度和現場效果等。我們是這樣策劃的:通過導航站為裝修公司提供業務,裝修公司為下游品牌提供業務,來獲得更多的宣傳費用,再使用ERP軟件提升各裝修公司的成交率。
合作的具體方式是這樣的:前期裝飾公司只需用簽訂一份協議,承諾幫我們發幾百本品牌手冊(給你們的潛在顧客,這個手冊只要建材和家具類的品牌折扣廣告)。等顧客上門了,你們再繳費(每3000元提供60個上門顧客)。
你好 我是創美家居商場策劃部的 我們有電話營銷和小區推廣部門 我們可以把需要裝修的顧客介紹給你們 我們最近在找20家公司合作 一般都是和你們絡部門對接 也就是說我們直接幫你們約好顧客上門談
篇三:用人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做法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第,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訂立。
同時,第八十二條規定,該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你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如果該企業沒有辦理保險手續的,還應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所重點強調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經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尚不構成違法的,這是法律給用人單位預留的寬限期。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滿一個
月未滿一年的期限內,仍然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已經構成違法。此時應當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已經滿一年,仍然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此時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法律給用人單位的懲罰是:支付兩倍工資,并立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第5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
勞動合同多久簽
篇一:1年勞動合同可以簽定多久的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可以簽定多久的試用期 -答案是2個月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篇二: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關于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篇三:企業招用新員工,應該在什么時候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招用新員工,應該在什么時候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XX-4-23 00:43閱讀 (60) 引言——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條含義很簡單——“新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即符合法律要求”。基于此理解,08年以來很多企業都習慣了在新員工入職后的第25天-30天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難道真的沒有任何法律風險嗎? 案例—— XX年10月期間,小張到大陸A公司應聘。最后一次面試中,雙方口頭確認小張的勞動合同期限為4年,試用期為3個月。11月1日,小張入職A公司,公司領導口頭再次強調小張的試用期為3個月,并稱11月底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1月19日,公司書面通知小張:“因你試用期間工作出現差錯,表現欠佳,不符合錄用條件,現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即日生效” 幾天后,小張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其本人不存在試用期,入職后即為正式員工,A公司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本人屬于違法解除,A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企業解除試用期新員工的勞動關系的理由之一。實際操作中,此條款要求企業必須舉證證明:1、把《解除通知》有效送達給員工;2、送達時員工仍處于試用期內;3、新員工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 上述案例,如果小張否認口頭協議,那么A公司如何證明小張的試用期為3個月;如果小張承認口頭協議,那么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企業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知,企業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是,如果約定試用期的,那么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的,不存在口頭勞動合同,所以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體現在書面的勞動合同中,即試用期也必須體現在書面的勞動合同中,否則試用期不成立或者是無效。 綜上,不管小張承認口頭協議與否,該試用期都是不成立或者是無效的! 建議—— 從預防法律風險的角度出發,在新員工入職當天,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總之,越早簽訂,風險越低;反之風險越大!
第6篇: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
勞動合同一般簽幾年市人才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求職者希望勞動合同期限只簽一年,選擇簽3-5年的只有17%,簽5年以上的僅5%,3%的求職者認為有沒有勞動合同無所謂。專家分析說,如今多數求職者并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5年,他們認為簽1年合同“船小好掉頭”,利于下一步就業選擇。你希望簽幾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是否已盤算好離職所需付出的成本?勞動合同期限對你的職業發展有何影響?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劍華(財務)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長時間為好?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般來說,簽約期限的長短與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質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強的能力,有很強的人脈和專業優勢,而公司給你的待遇卻不夠高,或阻礙了你的上升空間,那么,你多半會選擇簽訂短期合約;但你若能力一般,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術含量的服務型行業,那么為了有份穩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合約。我呢,上述“兩種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無特長,到底簽幾年才算合適?說真的,我一時還真拿不定主意。不過,經驗告訴我,期限太長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數字量化的話,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簽1年合同,雖說“船小好掉頭”,但弊端也顯而易見。首先對用人單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滿后,員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豈不無形中成了員工的跳板和培訓學校?也損失了員工為單位創造價值的潛在機會;其次,對員工自己發展也不利,因為服務期太短,單位不但不會重用你,不
找借口克扣你的工資待遇就不錯了;第三,如果合約期太短,一旦用人單位想裁員,只要與你合約結束不續約,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補償金,這對員工來說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說5年合同太長,是因為這不利于人才流動。如果你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說明此處非你久留之地。為確保自己的價值不被低估,及時退出該公司該是一個比較明智的選擇。而如果簽約時間太長,公司萬一用合約來限制你的自由,就會陷入被動,即使能成功離職,也難免付出比較高昂的代價。為什么說簽3年正好呢?這可不是簡單的中庸,而是一種意在雙贏的策略: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減少頻繁換人的損失;對員工來說,3年的時間,足以看清一個單位了,覺得不好可以不續簽,覺得好就續簽,進可攻退可守,何樂而不為?別貼上“飛鴿”標簽桂子(辦公室主任)如果說,求職者在和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時就盤算好離職成本,那他將成為職場中不受歡迎的人。心猿意馬的人在哪里也干不長,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單位的信任。十年前,我大學畢業找工作,單位答應幫我解決進京戶口,條件是必須在廠里干滿5年。說實在的,這家工廠給我的工資很低,一個月才1000元左右。幾個一起來的大學生因受不了這份清苦,都先后交幾千元違約金開溜了。我思之再三,還是留了下來:5年合同,一諾千金,過河拆橋的事我做不來。所以,我在這塊“貧瘠的土地”上堅守下來。后來,我結婚了。廠里也沒虧待我,把我老公從外地調來,也上了戶口,安排了合適的崗位。5年勞動合同期滿后,董事會決定為骨干員工買房,我又趕上了這趟車——一套房子幾十萬元,
再加上兩個進京戶口,讓我覺得自己這些年的堅守是值得的。后來,企業效益慢慢好了,我也被提拔成中層干部,收入也大幅提高了。我有一個學弟,是學強電專業的。他當初也和一家企業簽了5年合同。這5年,他一頭扎在車間里,不怕苦不嫌累,先后負責幾臺新型進口設備的電器安裝調試,把書本上的知識用到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5年合同期滿后,他跳到一家私企當電器工程師,現在已經坐到副總的位置,收入十分可觀。他深有感觸地對我說,他如今成為這一行的專家級人才,一直感謝原來單位對他的重用。如果他不是簽5年合同,原單位不會放手把他放在關鍵崗位,他也就學不到真本事。誰愿意把重要的工作交給“飛鴿”牌的人呢?如今同學聚會,談起往事,都說我們有長遠眼光,吃小虧占大便宜。做人不要只看鼻子尖下的一點地方,如果你覺得某個崗位有發展前途或者有良好學習機會,而人家要求你簽3年以上勞動合同,你最好不要放棄。“補充條款”要謹慎燕萍(人力資源)《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企業必須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我看來,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是種形式,意義不是很大。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提前3天;在合同期內,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當離職了。所以,無論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1年、還是3-5年或5年以上,甚至無固定期限合同,都沒有關系。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包括其中的額外補充條款。有些“補充條款”是針對公司給你的某些“特殊照顧”,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著你要老老實實地“回報”,要想提前離職可得考慮成本。天下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