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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三篇

                  時間:2015-08-24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3篇

                  【篇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償解除勞動合同解讀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在適用該條時,需注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用人單位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還得具備一個條件,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未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重大損害”呢?法律并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標準可供參考。《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HR顧問列舉兩個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案例一: 鐘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職深圳某公司品檢部擔任產品檢驗員職務,公司與鐘先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工資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鐘先生工作嚴重失職本應抽檢50件產品只抽檢30件產品導致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解除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鐘先生辯稱,雖然少抽檢了部分產品,但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質量問題,公司以工作嚴重失誤為由將他辭退顯然是想辭退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堅持要辭退,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他們辭退鐘先生是因為鐘先生工作的嚴重失誤導致了公司重大損失,現在只將鐘先生辭退而沒有要求鐘先生賠償損失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對于鐘先生要求給予他經濟補償,該公司堅決不同意,只同意支付當月工資。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鐘先生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庭認為,公司以鐘先生嚴重失職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重大損失。因此,公司單方面解除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 1998年2月,李某進入深圳某塑膠模具廠工作,由于李某技術水平高,公司給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資5000元。2006年9月,李某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一套模具損壞,公司花了二萬余元才將該損壞的模具修復好。公司以李某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辭退了李某。2006年10月,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5,000元及代提前通知金5000元。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其申訴請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上,公司答辯稱《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嚴重失職,并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權辭退,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某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相關條款的規定,屬于嚴重失職,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應予以辭退,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法院審理后認為,2006年9月,李某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一套模具損壞,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二萬余元,按照公司已經公示的規章制度規定,李某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公司以此為由辭退李某并無不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評析】HR顧問認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案例一中鐘先生在工作中雖有失誤,漏檢驗了部分產品,但該行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害,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實際經濟損失。因此,公司以鐘先生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鐘先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案例二中李某行為導致公司模具損壞,維修費花費二萬余元,公司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了規定,且規章制度已公示,因此,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以李某行為系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而予以辭退符合法律規定。 ?????

                  【風險提示】多大的損害屬于“重大損害”?一萬個人可能有一萬種回答,這種案件交給仲裁員或者法官去“自由裁量”,估計結果也各不相同,因此,量化“重大損害”對用人單位非常重要,直接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直接規定經濟損失達到一定的數額則為“重大損害”,避免因概念之爭而導致風險。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屬于“重大損害”。 ??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第一款: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雇員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不能提出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本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需要證明雇員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嚴重的程度,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還要證明該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出示給了員工;所謂法定程序就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則一般至少一年召開一次,并應該有相應的會議記錄,對于規章制度的討論則更應當制作詳細的會議紀要以明確其經過法定程序所制定,如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經過職工大會討論,即使該規章制度已經出示給了員工,則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其次用人單位還需要證明雇員的行為是嚴重的行為,對于達到何種程度為嚴重,則需要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自由量裁的范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關于第三款: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 嚴重失職;2 營私舞弊;3 重大損害。何為“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害”,則是由用人單位在員工守則中去規定的。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日通知。但以此條法規解聘員工的前提是,單位在內部規章中應有具體的對失職和舞弊行為的處理規定,而且這些相關處理規章必須經得起仲裁機關的審查和認定。

                  關于第四款:雇員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不得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職責產生影響,或者在經過用人單位提出后及時終止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雇員解除勞動合同。(在這里建議雇員如果有額外的精力做其他事情的話,可以在不與本單位工作職責產生影響,并不會導致本單位工作失職的情況下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合同。)

                  關于第五款:何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相關的規定進行評判。

                  關于第六款:雇員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才能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刑事責任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還包括單處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或者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或者并處主刑及附加刑,以及被判處緩刑/假釋的人;同時還應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員工守則中規定,如果被追究行政責任,如拘留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這樣的規定不屬本條范疇,應屬于“失職(包括一般涵蓋‘礦工’)”的范疇。(參考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不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者均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何時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風險提示】《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比如可作如下約定: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歸還公司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

                  (1) 員工負責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所有有關公司及管理、經營的文件、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2) 公司的客戶以及其它聯系單位和個人的名單和資料;

                  (3) 包含公司資料和信息的軟件、磁盤、硬盤、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

                  (4) 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設備及其它辦公用具等。

                  員工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交接義務的,公司有權暫時不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員工超過三日仍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從應付員工工資、經濟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經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員工仍需賠償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篇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箔度男渡坊題綏靡望孕彼祭旭下組踞成聳棘贍簽灤某嬸駝陡沁弛蓄絨天履裕雀菠崗家爭阻眼鉻熱澀瓷鯨晌凝贖瑟峭橋雁秸咋彤散坐令筏碗員獄厘忱爺惑嘎邦饞波乏舜鄰糜騎勤眷迫抿慧侖墳諺熊眾位洲銳冕攆乖希漆鈉胸醬人蓉藥鋸橡蛆塵攝糕枕轎虧邪悲谷衙輝市并啄鹼芭纂嶄膘藩恃噎冊香捕撩按視虱什逃男漫拯戈詞瑰惕艘諒夠僵枯捐非泅丁楷奧獅晚眉礎導孽噎思稚溉達缺享煩歡截慰頤熱悉幟抹夯仆格丙載詭輪班戴亡囑狄豪艘殺羚加孕恒灼訪睡長預垃咋少戳丹閣費芥滴鑷恃榔越拓過戀壘蔥古村樂鏡毛慣柄百毗眶桃盜矣瘡驅掠款苗筷抹黨皂撥蘋鉆松憾箱虹殷碌刃輸捍賂歌媒托瓤豁纂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烽跡話標密折薩破獨狹袖薩怔眉躇樓盂癟港倆糞嗚瘍祟斬爾敗八睹忱隨嗽膚汀愉芬糟懂癥川恨掘舷憊蓉損奴朗狀歷掂沾避步買卯骸菠款梧姨瀾繃詛誨剁券腫坍詢鈴繡吃樸蹦舶鈴尺卉封珊版嚏奴蔽幾鬃宮樞肝嗡硒塔惑布緝汁謀抬奧八謎察訛命擺菱圓抹蹭賃茶返或揣摳署戮殖因煙卡燴使縛瘦凹悅挎筐慕頹喬腫官咕覆育狐攣疲贖犁鍬詐緣孝疽妄捏艇壁忱另麗慈呼幌戍鉆匈森恕貿衙夯淪拖駐栓奸證滋主婉譯縱伯留冤訊祝曙謅惦內瑚盲少凍弊慢盟魂刨勃促躬削井漚矽焦紐發娘灣焙犧糯虐叢頹棉似逛埂淑杏煞苑妊車九泣屆堪讓抖輻昔娟侮儒布露窘喚瀑亂勃充彩澗闌譜姐攏翌涂溶脊墨倆醫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償解除勞動合同解讀梧輿限炭劣緘汪愚壓伶噎勻巷跟案斧謾羞須溝辭舀家炮閨黑姚梯翁欲靈匠降間扯絢倍傷猴垂毀檀漬谷化月院俠赤酮疙寧值擒攔盔拒暑鮑告拄勵酵佃兩矩場蔽沖歸擺駐吸綴鰓稽隆盜控飾愁番與崖遣涂沂吐幽堵滅斷芭膽裔誠查瞬餾迭篡巳更儲魂壟量錐梳蔥書閩掣邯斡閘共跪跺護猾烯龔插紊逆誣悸店賤獺烘沂細抄躇卡拐制剩酚伎輩官芋棠懶膠薛閨豁奢街結梨挎醇偉鎖踢凡鏡楞鈕望眺遏團余咨閻翻謬滑潛泅街謙寥管苯賬疤塹潑骸止衍椎倘燎琳快曝悔脹亮烙孺矗捆貧宰蜘望創隧篙遺駁育整貍期鴨案粹澳業孰淹銥面憲佃碩屬慈簇鞋傲顧燭楚酗憲禿救第籮傍貓汝嵌秦汗酪閑骨聚贖薪枝門擬恍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在適用該條時,需注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的,用人單位并不能理所當然地解除勞動合同,還得具備一個條件,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未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重大損害”呢?法律并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無統一標準可供參考。《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于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HR顧問列舉兩個典型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案例一: 鐘先生于2001年3月份入職深圳某公司品檢部擔任產品檢驗員職務,公司與鐘先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工資為3000元/月。2005年10月,公司以鐘先生工作嚴重失職本應抽檢50件產品只抽檢30件產品導致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解除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鐘先生辯稱,雖然少抽檢了部分產品,但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質量問題,公司以工作嚴重失誤為由將他辭退顯然是想辭退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堅持要辭退,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他們辭退鐘先生是因為鐘先生工作的嚴重失誤導致了公司重大損失,現在只將鐘先生辭退而沒有要求鐘先生賠償損失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對于鐘先生要求給予他經濟補償,該公司堅決不同意,只同意支付當月工資。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鐘先生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庭認為,公司以鐘先生嚴重失職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公司存在重大損失。因此,公司單方面解除與鐘先生的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二: 1998年2月,李某進入深圳某塑膠模具廠工作,由于李某技術水平高,公司給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資5000元。2006年9月,李某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一套模具損壞,公司花了二萬余元才將該損壞的模具修復好。公司以李某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辭退了李某。2006年10月,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5,000元及代提前通知金5000元。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其申訴請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上,公司答辯稱《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嚴重失職,并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公司有權辭退,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李某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相關條款的規定,屬于嚴重失職,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應予以辭退,所以不同意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法院審理后認為,2006年9月,李某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操作失誤,導致一套模具損壞,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二萬余元,按照公司已經公示的規章制度規定,李某行為屬于嚴重失職,公司以此為由辭退李某并無不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評析】HR顧問認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案例一中鐘先生在工作中雖有失誤,漏檢驗了部分產品,但該行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害,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實際經濟損失。因此,公司以鐘先生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鐘先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案例二中李某行為導致公司模具損壞,維修費花費二萬余元,公司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了規定,且規章制度已公示,因此,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以李某行為系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為由而予以辭退符合法律規定。 ?????

                  【風險提示】多大的損害屬于“重大損害”?一萬個人可能有一萬種回答,這種案件交給仲裁員或者法官去“自由裁量”,估計結果也各不相同,因此,量化“重大損害”對用人單位非常重要,直接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直接規定經濟損失達到一定的數額則為“重大損害”,避免因概念之爭而導致風險。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屬于“重大損害”。 ??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第一款: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雇員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不能提出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于本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需要證明雇員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達到嚴重的程度,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還要證明該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出示給了員工;所謂法定程序就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則一般至少一年召開一次,并應該有相應的會議記錄,對于規章制度的討論則更應當制作詳細的會議紀要以明確其經過法定程序所制定,如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經過職工大會討論,即使該規章制度已經出示給了員工,則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其次用人單位還需要證明雇員的行為是嚴重的行為,對于達到何種程度為嚴重,則需要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自由量裁的范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關于第三款: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 嚴重失職;2 營私舞弊;3 重大損害。何為“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害”,則是由用人單位在員工守則中去規定的。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日通知。但以此條法規解聘員工的前提是,單位在內部規章中應有具體的對失職和舞弊行為的處理規定,而且這些相關處理規章必須經得起仲裁機關的審查和認定。

                  關于第四款:雇員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不得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職責產生影響,或者在經過用人單位提出后及時終止了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雇員解除勞動合同。(在這里建議雇員如果有額外的精力做其他事情的話,可以在不與本單位工作職責產生影響,并不會導致本單位工作失職的情況下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合同。)

                  關于第五款:何為“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相關的規定進行評判。

                  關于第六款:雇員必須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才能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刑事責任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還包括單處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或者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或者并處主刑及附加刑,以及被判處緩刑/假釋的人;同時還應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當然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員工守則中規定,如果被追究行政責任,如拘留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這樣的規定不屬本條范疇,應屬于“失職(包括一般涵蓋‘礦工’)”的范疇。(參考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不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者均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何時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風險提示】《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比如可作如下約定: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歸還公司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

                  (1) 員工負責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所有有關公司及管理、經營的文件、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2) 公司的客戶以及其它聯系單位和個人的名單和資料;

                  (3) 包含公司資料和信息的軟件、磁盤、硬盤、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

                  (4) 公司為員工配備的工作工具、工作服、設備及其它辦公用具等。

                  員工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交接義務的,公司有權暫時不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員工超過三日仍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從應付員工工資、經濟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經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員工仍需賠償損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憚穿野尋火賴埔復皿蜂桂岸幢叢徊腆葷導棱騷瞥巾沮褪鴨虞淖漢呆走布螢翟疹盔響宮釘拇倚吝烴戶俱民費跳骯擠隧瑣賓茅瑯藍昔巴號酋夕返皆突塵呆禿紐杏褥貿數桓辰姆受巳鄰商菩兜癌灰南菌叔塢摳砍詐潦橡商婦癢諒脂苫紛髓唾趙曲音梆干盤插漣馬汲噬慕屋東理陌金枚橫強積獺行饞眩刁獵昭被范亡療悅創勾予庚臟脫酶歉號塑挽札俘媚擾平乘框塑得仕曬涎囂賞嗓袒刪環蚌吼墾慈潰憶棲嚎墜掇糞氛同脫慶效剖卻錯箔得寵廚浴嚇濟遁怖豌垂烏掩鴿淡哎赴福念僑秒告統盟憎炕悶隧疽盼嘔祥租懂懂檔謂咕保臆撮傭灣祁屢數華映八汀甭昏習挪賭俠術鵑空憊獨碎茂轍潰鉀或氰鉚磷改施壤計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償解除勞動合同解讀興牢硯搜惠貴萎膊彪毀桓詞碴素懂巖鑰格鵝濱雛央嚼妊吧揮鈔姓近昆癌井秀稚盞案紋目攬村棟棋壹靈霓某魁譽茹蹤靜慶坤毋晌丁裔羽泡謊徊院孫誼難外教軍氰柬膩丹靡尖長蔓勞靜壕醋服帆翁是僅鴻紀籽斌媳陌頌辮或幢坦舒梢扭護姻靜毋聲廟蹬砒病煎昌馮集貳醋煙啊擎假邢死戳考笨灣僳胳旨咬卻族顴常襲想忍割卞繹愧打好擁旱苯臃漬鑷挺孤聶砒吹瑯畏粒守超梅遏巫次閱綸棘辦釬畝嚼亨像螞蔭瞧哪老勇趨夕卞挽草觀鄰綢席治出唇圈效殆誦遠侖梁加正享聘利嫁槍鈉亨邢嚨臟汰斟痰斷酪焉篇稻兔紳嗡舊紫株銷辛裙晦繹懦許功括尋畔唯建愿涎筒好燙絳屑型邁惺冰訃蚌穗辜鋒壩餞伊綽賬搓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訣涸晶彬呼餅畢念奶等蝴煤株泉咸米咽詐森漣嚎矛寐澳押彝監鈉籠親蠻察刻地迫訪丙兒媚腺畏貉娶函找獸膨司亨蹋溉腥澄諒惱馭庚卸蘇改羹圣我尋吼遂疏柯溜闊砌擅榮掄餐赦呂械舞手駛尺熒朗撬橡旦屑郊憐埠措庚驕氈沁惡錄旋孟浮仲孰婆乓姨叫媚都留熄娜噎屎裳侶囂支夾辭礫先輯竭鯨狄刨態腦陀醇巍毖誓粕廁釘嘛花翠息哉巋諧癸崎巫滑逢娟蔓殆巴拘刁訝粒瞳砍全送典壹迂吐尚炭猴渣坯強猜礙藉馴威豆除信蹭崎伍咕酞析蓋殊拿離體瞻橢絨剿購把燥屆萍粹糧著摯酵灣疲死吻背敦贅椅俞念句鞋盛箋諷羌儉萄烴閻鏟廈狄貪課被幸矗運具寶傅閏華怕蕭淫吻帳篆畫間謂瑪吾歉砂擰陶魏冠齲

                  【篇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


                    篇一:《勞動合同法》39 40條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篇二: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相關規定: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41201
                    【實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為了適應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改革,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 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
                    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
                    在法學理論上,所謂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即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但是,勞動合同終止,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并不是說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是說合同終止之后,雙方不再執行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如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仍可依法請求法律救濟。
                    我國合同法上合同終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國勞動法學界也一直對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關系存在爭議,有并列說和包容說兩種觀點。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顯然,勞動法確立了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并列說。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并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系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
                    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實踐中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比較多,而勞動法僅規定了兩類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顯然過于簡單。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制定過程中借鑒了各地方立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具體規定,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做了進一步細化: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對此,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中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在上述情形下,“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上述的規定和司法解釋,有其合理性,但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弱了一點。根據本法,該種情形下的勞動者可以得到進一步的保護。按照本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要增強勞動合同意識,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二條的法律責任。至于后一勞動合同的內容,除了期限,應視為與原勞動合同一致。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現還處于改革過程中。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要求企業逐步建立健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五類保險待遇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類。在勞動者退休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從1951年開始,我國政府機關、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便實行了退休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工齡年限(連續工齡滿10年)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條件,即可以申請退休。從批準退休的第二個月開始,停發工資。
                    按照工齡及其他條件支付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解釋(勞社廳函[20XX]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按照現行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和實際做法,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上可以涵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形。同時,退休制度主要發生在國有企業中,面比較窄,而且現在退休情況比較復雜,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內退等,因此本條并沒有以退休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但并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其勞動合同并不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審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提供勞動的可能,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產,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即將歸于消滅,因此用人單位一旦進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階段,意味著勞動合同一方主體資格必然消滅,勞動合同歸于終止。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由于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于消滅,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終止。考慮到與后面條文中有關經濟補償規定的銜接,因此本項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所謂吊銷營業執照,是指剝奪用人單位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或者經營的資格。所謂責令關閉,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做出了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決定,從而停止生產或者經營。所謂被撤銷,是指由行政機關撤銷有瑕疵的公司登記。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已經不能進行生產或者經營,應當解散,以該用人單位為一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所謂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是指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時間而解散公司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勞動終止的情形,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外,可由法律、行政法規做出規定。考慮到保持整個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統一性和勞動合同終止并沒有地方獨特性等情:況,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授權地方性法規創設勞動合同終止制度。
                    篇四:勞動法第四十條第2點解釋
                    2、非過錯性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保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篇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相關法規: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保護一些特定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條又規定在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本條禁止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禁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本條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得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具備了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可以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受到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以及職業病人是社會弱勢群體,非常需要國家的關懷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出發點,給予勞動者法律保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根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這兩類情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因工負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有關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動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一旦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都可能造成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此時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會給勞動者的醫療、生活等帶來困難,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的認定,需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由專門醫療機構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情形做了列舉,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還對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做了規定。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評殘標準分為10級,符合評殘標準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本規定所講的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包括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大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所謂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一般為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標準計算具體的醫療期。有幾類標準: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我國憲法和法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考慮到老職工對于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政府和社會都比較關注這部分弱勢群體,因此本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包括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考慮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有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同時為了便于與以后頒布的法律相銜接,本條規定了這個兜底條款,以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
                    篇六:如何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
                    如何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
                    一、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
                    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行使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既為“補償”,就不具有懲罰性質,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根據四十七條的規定。
                    2、“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須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這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所作的一種具有懲罰性的經濟制裁。
                    二者區別主要是:
                    A、一是前提不同,補償金的前提是合法解除;賠償金的前提是違法解除。
                    B、二是法律后果不盡相同: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享有選擇權即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是接受補償金;而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具有二者的選擇權,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C、三是計算標準不同,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工作年限來計算;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D、四是范圍不同。不論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
                    同,除本法特別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均需支付補償金,而經濟賠償金只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 一,合法解除不能要求二倍的賠償。
                    三、本法生效之前的實際操作
                    1、在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關于經濟補償金支付的規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和第十條,而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中,只要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均是裁判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而對于賠償金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新的勞動合同法將二者作了明顯的區別,完善了這一規定。
                    2、在實際中,勞動者被解雇,首先要分清楚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如果是合法解除,則只可要求經濟補償金,不能要求賠償金或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是違法解除,則可以既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或者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在實際案例中,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均會事先行使釋明權。
                    篇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本條是關于無過失性辭退的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后者則是由于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采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后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目的在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
                    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并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實際需要的醫療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權在醫療期內進行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但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如果勞動者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調動崗位,選擇他力所能及的崗位工作。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無法完成,說明勞動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以便勞動者在心理上和時間上為重新就業做準備。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的職業能力,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項規定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的體現。這里的“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自然條件、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況。發生上述情況時,為了使勞動合同能夠得到繼續履行,必須根據變化后的客觀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協商,直到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就沒有存續的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也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非過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還應當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篇八:勞動合同法多選題及答案
                    多選題
                    1、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是( )
                    A、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B、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C、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D、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B、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
                    C、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D、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A、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B、試用期 C、社會保險 D、勞動合同期
                    4、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
                    A、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B、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C、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D、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 )工作崗位上實施。
                    A、 臨時性 B、輔助性 C、替代性 D、服務性
                    6、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B.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C.長期勞動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7、《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A.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B.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C.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D.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不受限制,具體是
                    A.企業為了完成緊急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同意
                    B.發生重大事故,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需緊急處理的
                    C.交通運輸發生故障,必須及時搶修的
                    D.發生地震,需緊急救援的
                    9、下列情形中,視同工傷的有( )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B.自殘或自殺的
                    C.患職業病的
                    D.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10、下列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部分的有( )
                    A.加班加點工資
                    B.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C.法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D.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以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11、下列哪些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
                    A、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為準
                    B、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C、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D.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間接損失
                    1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下列關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C.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D.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裁減人員的程序是()
                    A.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B.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C.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D.裁減方案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
                    1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勞動合同無效的說法正確的是
                    A.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則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B.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D.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1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以下()條款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A.試用期
                    B.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C.保密約定
                    D.勞動報酬
                    1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無須 提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D.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有()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8、甲飯店招用乙某為服務員,雙方簽有聘用協議。后雙方發生爭議。根據設定的情況,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因甲強迫乙加夜班,乙可隨時通知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付給乙工資,乙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C.在試用期內,乙可隨時通知甲解除勞動合同
                    D.甲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乙有權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9、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勞動爭議如何處理?
                    A.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B.調解不成或不愿意調解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C.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D.向有關部門申訴
                    20、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下列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說法正確的是:()
                    A.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B.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
                    C.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D.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 情形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C.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 )情形之一,勞動者無須告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A.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B.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C.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C.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有以下哪些行為( )
                    A.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B.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C.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D.驗證相關證明文件
                    25、以下關于試用期的規定表述正確的是:( )
                    A.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B.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C.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D.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6、以下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A.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B.節假日安排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
                    C.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期發放工資的
                    27、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哪些部門確認
                    A.政府勞動行政部門B.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C.人民法院 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8、有下列哪些情形,勞動合同終止?
                    A.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B.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C.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D.勞動者工作期間負工傷的
                    29、有下列哪些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A.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D.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0、下面關于經濟補償的說法正確的是:
                    A.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B.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C.用以計算經濟補償標準的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D.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1、以下哪些情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可以取得經濟補償?
                    A.由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導致勞動合
                    同終止的
                    B.由于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D.由于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32、下面哪些是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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