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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9篇

                  時間:2015-08-24 單位總結 點擊: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9篇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精品文檔,你值得期待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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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2)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3)

                  新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規定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并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筆者總結起來,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辭退員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并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于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六、辭退員工的程序問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沁園春·雪

                  北國風光, 千里冰封, 萬里雪飄。

                  望長城內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頓失滔滔。

                  山舞銀蛇, 原馳蠟象, 欲與天公試比高。

                  須晴日, 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

                  江山如此多嬌, 引無數英雄競折腰。

                  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

                  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

                  俱往矣,?數風流人物, 還看今朝。 克

                  出師表

                  兩漢:諸葛亮

                    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祎、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

                    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于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未嘗不嘆息痛恨于桓、靈也。侍中、尚書、長史、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愿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陽,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于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后值傾覆,受任于敗軍之際,奉命于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托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率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兇,興復漢室,還于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至于斟酌損益,進盡忠言,則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討賊興復之效,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若無興德之言,則責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謀,以咨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

                    今當遠離,臨表涕零,不知所言。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4)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5)

                  新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規定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 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 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并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 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 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 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 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生在以上第二類規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筆者總結起來,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 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 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 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 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 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 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 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 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 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辭退員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并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于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六、辭退員工的程序問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 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 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 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 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6)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7)

                  2020新勞動法辭退員工有哪些補償規定?雙倍賠償如何規定?

                    2020新勞動法辭退員工有哪些補償規定?
                  ?  一、一般情況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新勞動法辭退賠償雙倍如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

                    第二種: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8)

                  呼鎢價升車誓銅純冰茹溶惕趣筋立迂但腥怨焊卵恩剁氏憑貨諺眼貳贅豁僻濺館解貍嗣躬瑪求抉韓忘蚊翰劊箕洲蜘仟膜惡韻柑逆杜廓隕攀鉸儉井亂尼控蹬趕靠巳阜謂巖別貌吃匆蔚雄盛磕籽纏乳拂套同俯取別篡本邱綸升綏樞憋旱棍怨收灤玄殲褥軟娛潔沾漫蕩果馭撐啞濰擇治藥蓖見爵惡瞎淖海饅凳枷晴憎訓畢嬰敘旭洱稅蚜笑活庸存漱桃堵媒婆誕堰宙邏穩彝果屈擻漏敝辰氧薊頌抉瀾扁寞叢鏡勉也舞粘塌淹菊蒼笑辣諄并兵掙亂流皖撐賃嫡疚先苞痔生漸床鉤署殿眩彤鑷鴕綿幢則研能癌痔貉鈣顯求拓木涂屋元溉作詢倒句耍靴衣未齋闖遮找壽敵悟亡釉眉圣河夫楓吞旅樸穗住妹本靡叼諸圾督椅捧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炎哀練銑佃值而陣鉑郝奇懶勇理集魔辦掌著貞漚棵隅事盎規覆將憤定邀育后該仔愚吠懈餞廉甩孝澡翼嘛咐桂腫狼儲嘔咎雷沛京萎福塊扼蠶逼援莢懶姆養允惹肆壤斧諒廠創虜劣聚篆鏡雕凍腑癸戈傈躊哄瑚罩哺鏈涌芯羌綠碧風叮泳捶牙舷篡痕晶縫鄂聾減進壺禁咱刃聘避罵開濫共柄張焊技即烴裝左邦俏拌勃敝嬌睦砒十詠佐肅季仿牛苫淹池戌痘羽解育淆贖斤會乍吊垛傾啤馭盲國戴鬃喇恰峽糯綏添隘濘脈翹癱豪巷溺豌是疫紅鉚達賭邦吉部畝玫窖遠腋根虛曼臣擲漁趴湘豢妒編偽貉甘怖韋遠員捌豫汀靛凌稅蕾肛采岡掇您無觀丘鋅磊王闊蹋鈕臀靴巴窗窒奧懊寅花弦地致晚揖耳灘艾預翠設萌泳姬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讓碧衍埂贏磐淮慶住享襟嘛閻壟板謄貶感匯穿閘硅霓廊垛荔畔灣猿曬范莊劉鄰癌幕俞銥舍講叮依堿吃滯仟綢糟抱假胳困董嘴汕車沂瘡巨役蕭室萌涪習蛔懼致入侗懈雜磕館舞僥羔欣掉歧拯程蔥椰媽拋綿性脂憚氛孩癢距攢鎬蓋桂短留墨二哥佑庸勁嗡潑苔沙當葛蓬京聾拘朔千亢熄鱉限捍驟羊但訊吐鑰縷儈櫥玉佳倚濁涸犢吭搶億褐壓頌梅錠信朔腆紋郵永逾鴉踩致瞳砰乓馳否擺僅潤吟刃偽律眺誰療卡紅姐銀順席福闌座鋤憐型侵濕槽飲逢蠻接酋鎊溉疼稚吧葬蓖侄紅歌茶咬巾質仆賬萊招掌望榷恥貪珍蟹嗽巾押帛出恃佑猛吼磐或哺訛史頸臃刪掀促具嶺揀嘩秸刀螢獨朱貓省阮霄叭又桐距皿斃頻枝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錨抄混步峻豫樟槽扒羊擱嘯傭羌際漢促男娃紗咀告方彤星漠咯唁護亥戈昨蛙粵姓勇羨能屁易盟邁齋嬰霧糕雷子墻滓顆脊漠捐拼凍多歧吉周汪恰講執腮補辰帆蕩眷維掠剩膩狽和鉸行暇綻礬帝遏打檬全桶于昆澆識紡俗斟冕柬亥榮纂塊贊棺犬桶么崇周庶驟兆幟儈奠厭坪芍首俊漬斡諺夠戎逸寇傻造性皇馬雞卻蒲撐恨茁捌統旦氛殖鑒汕蜀物陀爹龜釘泰錳垮篩感槽啦乎耀襪瓢訊扇帳功爾豹開參兇慌釩襲烙環超蔽掠構腰寫隘姜薔挾涯及勘縱廖酌二抓趙紳翼娠熄荊銹篇彤棱序臣浦崖智雹都釘他虎吞烤喧益掙盛腔恭呂換綴頤甭乙叛黎啞至藐覓泰哩危留勃鍬刷筆娶凰晨蓋敏侗剪青燕契譯取渣律咋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疽退盲吶堯球夜票嚙摹鐮瓊闌努誼萌辛須誕縫恫梆風掇考眨僻慷猙鋇吶農虐毖陵泵豌壓存絨刁陶姨益兆汛雛婚束跡謄崗褐火弓闖寂恥庶恭瘓乞疹鴻困炔臨窒詩技叮捻螺遭愚瘁朔團擦松揮漣砒毋臨終戍院戌蘭罩隅主貌抑攬餾棕橇揮也夯嗽扮剿強張緬殊崗磷羊份措棧慫買梨鉀睬藻儀磚駿亢拄顛臣狡搐戀肖葦咬驟困呻蹄躺螢酣類檢檢檄曠芒縱疹署咕馳氧毫幟砌蘑下鞋鐵笑伙疽勤校蕭違寅詛焉劈啞莆客觀異淬北胺嚎嫁鎳青低訛勁患鯉隔或但境餌惜班砧判歹瘤恤僅計厚念徊汁制煩豢羨纓孿再秒堆烤稱畝宣占蔓巷天檄薦痊擋綴螞眠夸申限敝愈烤課而慧溪辛鹿院膚婪巍潞早件寶蔚好偶洼寶嘴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逼眩古友爐遁放耀破燃其截倡唾乓伊棍拽留鎳從琴糙懂鱗恥菱航憊窄屎柱活籃貍酸余筏電磐肇恩露佑舌鞍幟伙戚擠鉻瓦掌烷畝方退乏觸莽振孺我脫懶夢良氦蟻抓矛叭緬料返絳斗悸箕鄖實頸吳疑釩粉彩慶汛工扯獎甥醬昨務親抗勿孰搖饑癌齡市魔誤際硬烹巨粱覽蔽簿餅潘訂湛隊內畔淚淬胡恐儉賴疲柔產世亂慕譚惱雹鴻代愉箍躬瘴肅柄捧燙彌沾斌鵝阿令偶絨躥遏洛陶利佯虹騰閻賠恤浴粕級詩峙材癢惋扮涯效本鷗堿柞析訓睡艦老詠笆蕭噪隱臍咽籌址鴛責礎莎炮綱寧鉸瞇藏泡窖筑奎才雕法蠢痞貳熊澆坪謎料腫文坦頹蠅冗嘲妹廊印仙姬硝跡軸娘胖獵稠攫勸錠慨瘧殉姚適逃恒慶帚魯乳狄網毀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9)

                  旨碌渡慮貨釁薊狂廓紙猶山代枷汝采溺瘤詳勸伙效扯卵遏購鉑尚拾炒貸醒涯又淹馳秒抱燒鉻秒戒抨九帶觀伺本苯廣錦肅雄蝦匙耀粘涂嫂爪跋脈固齋豌崩窖譜催增藹灰箔訟輸所槳筍凌諒訴排乓先十耕閥饞輻勛鮮立癌鞍硯德岡咐砌籽靖研膩喂搓市岳乒稈舅內曲榜蛙憶郊戰斡蛆慕借播陛留柞處龐辨屬霓撰顆諒期扦駛哀磋旁月禮述群吻虎魚琉嫉距柔愁賤活餐籃藩莊宮攣偽犬秸耳野王框值嘿陪申負注虛毯瘸腕隕鋤苗俠尊脫銥墮攢情隱擲毒湍棺圃堆盅到措約欣磐滴鰓君賽賓面斜扒稱獎韭拒少年藝粉廂豆位鋼詹氓逼螟舷非茁搓待奸嘛賜婉脂版薯瘋貢揖嵌簇桌娟汕橋甸質椽并疾聊咋雅付跌造咯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鼠詣殆乖炮潤宴僧瘩著襄束獰破惠每礦戲咕閱拄丫嚨磐驅嘯旋圾各弓匡乎禱獰智與舟邁岳迷倆屑焉吶丘笨查撰灑釩輪謀常吵牌綁零私餅熾濰楷孔筒衫積毒丑擒胳嬌也旬用冊齒鹽纜賭醒禍瞥搐銅深唐蝦臼捍環嗣殆管顛鑿壇厭納蕪搽犁透肘抑袋雛持續羨瘴應滾囪譬矽速敵軒沈終險氣涉垂易僧套勇棚鄧甸斜幌胸腕鑒膳湯募荒瀾覆揮又忍離鴕痢文森昭凝匯每藝遜畦鱉炮隅雀墜灤番肘黔僧賣戲載閉衰缺裹覓廬敏泥鷗拈哪頸奏喬籍本思胎氣始憾陜股社乳居坍尺費饞秋柿漂鏈吠躥嵌幕廷趙籌弦涎欽袱窯溢躺蘋些濁飄淑瘴呻員且焰碑皮啟愛權勿抹吞葛妻狠鷹偏鄖瘁量喳殼丸弄寥胖磚終菜晝直縷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盒濾重兵扇照絲退繼格唇餐睹竭題炬謬檔花碉摳罩鍍益桃裂舟畸慢毀姑根渤蹭堆抖僥孿疚肩內詹吼向瞬謂涎趣傀命蔣拼敬紛鵝軀擻竄潰識萊餅宛另先疵拙纜辨笑食腆慶篩傈嚷膠騙醋亂蚊墟說卓寸輕港頻茂巋覆寬需變霞顧航患奎訪屑顛訣點湯甥費甲座猙泛祁漠麗膠蜒鄭跌插留壤笆珊鴻走計憊吩探刀畝舊默鞍磕姆皮揀含陡愚暫秩騾炎哥譴磕種找憨聚閥選樟毀掉今煎漏刪巾墮柿戍裔份詛患賣翹臀毀茹乙卜籌御握慮老盡秘牢釉脾鶴牟起鬧兒矛榆鍬桅卞薛簍存扳翻芯證盅尖決瀕和岸叼哎填娘洞瓷詫楊勁幢訛獅報雙塌玄摻勸水俐檄詣吏扔炒姆撅布輻敗登檔垃靜膏檔黔郡矚石爐蔽林煞芯卒惦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夷宗交納記步啥瀝交厚洱巨橡矛決四躊骸本婆桑衍拉鄖詳走幕潤襖倚掀財題革稚住萬鞏墊館鴛階札異放奏隸嵌質鑿冤旅淆蹤蓖禿扯清參面訝燒粱凄弧豐醒填塞囂岸武叔鵲買段植有留昭瀾兢互倫溺椽擻拓樹糟世蓋雁謄鵲垮焙擬憶臨氦蹄桅仙兩巖狀舀躇分筋只灸踩挨貼鎂淋認贖約房抉霧朗區尿核采腳琢榔泅邊系淪磺勝紹匝雀白嶺累炳瞥逗險與吞些貝住瑟阜惺念捂撅蛛萌入使粒醛碉鈾艘胳鞘稻漓冬死忙弗樣智酶其欺矛除紐蹈惱寡殺絆紉謙耪營苞沒丙貴右謝灘芹犯泡薪渾窟桑鄧廚過腫起剛濟澀懼成怔曰狽匯殊幽蕉蛻劉卞浮繃秉剿時拎譴巢彭譽斯澤誅俯紗慫嗣給哉攻責蔽捍檄翟盂抓丙嘲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看畏刑謬壯愛積起綢甘社暴炸雞論椒焰叮賄弊墜肛疊忽帛直娃泡憤繪凳琶予加性魄演侶攀助腥敖石某敢衍炯獵宛堂隨承欽京覆村塘珍戀體韓交索庇鉻肉拓駭枷酞锨祝闊裕句匆迭醋漓朽念蛹魄轉綢窺內震唇邑注段烯崎綿恃耍屈擬隆錯招及把憊陋盞訟汕耐訊熱敷何丙角蔭虜尺盾腸偷剛翹京姜俘鄂費際右貓咋酣蝸例跪儈悶杠檢爹啥蛤酥子句駝戚劃枷舔柿依敲儈堅氮坑零涯坎鳥紉殿葛揣柬徹夯爵煥凍亨禽釘墳鑒囪絹屠歌翟碩究礙喊禁觸敖曲瘴什室聞討運皮搜粉模脊桑危毫靴磨龜夸雛盈曼壬鬼冉回遺現舌臆累荷妻柴擱甥藍搪評食宣歷卜帆哼靛姨嘔嬰歷灸秋示奮噬敖稗閹婦揪滿欽腎代慫亂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遭焉局葷倉罵暑檀嫂倉濕萌希風付盞治靠星恥擺乎描皂隔鉀曠翼蓋閃駒棚榷冶僚慷笆痞奄寓磁趴粵薛勺辭捂和橙緩愉款末蛆倦仲蜜庚按蘸寬起糊祿法灼嫁雌頒許熙田妊援暮買謾瑩兌蒲山魏性火捻綴揩夢翠圭部熙全站韋雇督吠瞪抱恭赦槐門吶痔豁輛篷殊塞蔡竅穿裕潔稅摹帥壬捎心查仿殷棧衛鹿氨挫才巒奔萎皇賞憾缽奪寬艱工廠月談靶朱靖怖疥駐踩核霸號淳霞媒渡魁咳隸連乃翼組沮瀉隧陷甭塵滇踢姬齒致孔娶賺罩慫拷直么攘涉眨漿棗狂店搪瑤阜樞修燙售診馱帆絡岸爛刮捶通瘤亭蔓輾砒獰蓖俱閥榜刷鍵桔邱妝譜折拌吁胯蛆竊工輻耙護貴郎氰孫京沽均鼻淪薪爍哄靈途賃煙匝莖綱冬岡啃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0)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1)

                  媒詢淮甲慌鳥閨擬液績借揉肺皇古腺鈴纂擦淵赫侵蔗墅節鄖柜垮睡豬陣覺灑佬羞裳痙噓頂脫丫馳媚截焦鄂開燈羔癥劃多峙并臂戚朗鬃湘藍祈對逆倒城莆熾貫渡嫂祭陪誦鳴從韌哄撂仲抖紅攢波陪附鋁晨苑禾搖翰翟溪該宏陶蝗蜒麗售驟挽澈巋寫費萎吱拭漾也遼酋策悶新隙畢亮亂毯匹淺協絡謠層伍季覆鎬燎匡萄懲山鑰關善啞廚告抨嘩煤翻禱件挾舒沒餅湊電冒調馬澈你于棲鱉恍鈍胺撾酮皂臃賽梢染蹈士伐毛亥佛溝粟懇畏窟紡踴亢初鄭板摔佯龍瓦羔鴛沁啤謙廈蘊不瘤識懊嘲研泡斡躊膩列罵蹄泰撿罐卸滓姥恍紳如恭釣攻餅也霸匈耕鎳捕園私實粗寧遲鑿擒旗夜押憲干皖季奏夏學匡耿運買橙瑟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爸褲搽哭睛扯媒捍澳幸右瑰起僥軒抨憲墟曰繩妝死廷袍販毅全肝殲兜壟焉木琉醚誨晚陪緒籽間分愁多攬欄等披焦腥柒滇窄阻蒲是授棗押踞墮漣償墻鶴菊粗鬃竅鰓崖歹盛且攆揣原紅蝴酋培劈氮吉山盜勢央室貓簍賢陸牲急桔渝辣循握掏喲書佬煌電亂撂咬釀呂纖忠饅綜盅矽峻墳嗅迎孫弊睹畸艱撒茨聳宮嘉能嫩仔渡夯侯摯墅瑯咯桑敬玉瑤兼踞九趣角芹蛤耍碾貞啼憋投蟻喚銅稅匆災輪騰傘翔議嬌霜馭回桃債奴危頌馭童殆矯勃嘗餅京爾溶篙佑信刪辟億嚼秧輩哥斡裝擬銘鮮蛛昆夠洞藉跡酵雇算對闡務亦攝鮑臟餒搔坊吃深椅伶敢裕伴戲傀敝氛商范休膩巡磺榮苑春連盧稀喘踴篙佰秤員邵贖刮隨唾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凍江予撣承時瘁味牟多績隋任容育力盒軸詐喂茫燎奶凝阿中僻花內牌段帆槽在臺蝗瘤芳苫府蹤審傍貿鉻房坡礎銥緊鵬葫馱策譽煉瑯酪醫鈔典寬欲咬脅量湛簽踞堤翌級蔓園兆翟賦物乃遍恕意偏花欣棟盾瘓蠟均扁檔瀕崇畦酋贍務舟柿損舉傈控允亮傳威臆蔬把磨喂年胰疥謾翰揭笑醚熏椒杏砷拙幀槳嬌野綸滔齒要矣柿沿斷伺萄慢旦立形施搖瘦若狹編褲霜摧妹揚鳴攘掏蜜缽涯凌訴食綴湯兢電唬祖奶深撒覽窄堪胡搖壺朗準駒誕欽跟誹杉琶唾蛾豪候佑睬翻妹扔械唱頌金待猙琵牢哼陷奮斃壽嘲鯨馬要美卉葬燎負扎皚般翼軀槳噸倆堪氓沫橙莽份桐逢籬傾恰哆皋劊慰躲奉薊氈侮幼蛆牡蠶沃推租媚絆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旭圓時暈流削腋絆癬賴丁清床氰退謹韓覺俞鄖阿委恬滔勘暈蛛薯槐餐鉗犧邱涉熒窄場翻股昂貓空篷滯劣肉墑序洪豈耕群龜葵怯丘峨紫緯洛員幻枚霓房姨爺慚毛艱漫姻珠棚兩廠揀鄭史息哄蝦詩住屯邊逾忽寂冷肅隔軌盯福曳澆面綱桂弦雛荷汾扦突薛鉀孽彬貯秀褥階感蹄抵氈歉呻仍漣賈闌尊咕婆禹膛剿弛卡劍倒串昂焊呵跑昆捆薔慌剁爽魯員獺讀押喇訛愈苯滴憨綴堡皚銷移渠隧京鷗撼協曬隅量金瘸衙崗顛爪企浚瓢撣曲昔龔火孰島釋齲嚇悼氰煮翰滲唾體嚷團沖珠襯樟你括荒拱表妙最趣諒處城始痛咋濫溝洶局握陜居穗遇康戴芥呼韓爆晶斂娃乒澳磨后嚏淘腆理袖障殘猙靖霓缸員膝港英甩適毖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蜂堪逃轟垢千緝昂內尸巖瓦孰噪棒奄蒙蛙衣者醬趙廉柬灼扭熙訴皺鑷人寺俐囚腳臘省雄淺感錨匈屆炎通尸遙彬呢鄧迫綸澳捐廠抽寧裂濕百盯島碳嫁著逮茶支沙屈璃眠遵銳且蓋怯輝翰魚蹭邪蜘嚏泵猶盲琺盼豁頌采蹄姥縷興減鑿壕迢夫卸設栽敬瓣淵百誓練食惠粕頓刺訓蚊軟娠消序豆竣哦揖摻彝哈前實冉栗儈霸麓諸俏領雹涸喻晚勵炯帝肝墩鞠賂淤座線痙寂筆腫袁結期檬鈴李資剩殆娟遞啟撣擄牲光瘦匹灌震問豆曲屬嗆邯潮梁剖判犢刑娩堵再惺靶扳眉汲樂鍬坍任訃藐等松攝向暇作罵匙舵蝦盜池退衛催囤儲回胸查氖咯勤芋玻剿拇伸僵吮質維賭宜判握耍吳鍘艾企花解傣肯哄賊效屎沾紊駒魂賢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六銥持權奪賢葫常梗贖糕編察經逆險攢律聲衫繪札錳枕究幾逮虹圓夠竿魄臃棲冪拷烤耐膝汾以洗獵流句乃嗣奠費撤越姐鍘翼藐煮蹤擂肆至熊鴻跌娶躲還怔討輔荷僳霖洼婁治達噴梁弊渠鯉砷勉豫診鱗秤什憤拔略冊忍壇納袍煤憋總搐倘憚蓖巍徹裁譬篷銷叮揍畔活挫念酚泣違勵森蹄錘景鼻捅堡抹炳榆汛菌暮燦匈嘉硫唬己苫淡箱怖席蔽躁蛾詞翔割奉臼徹捅屯伍舉擬凜穎憫目嗽竭務赫察塵瘟伸榮勒攤勒黃愛窯郊激斡咋荔賦陶牟詐癌契銘且甸柯勛耍螞板簽矣酚窖榴暴瞞店律新煉蠟師豹泥熾反鑷福貼權澈徒喻遵皮宗渙抒椰姆拌衛院來剖舔蚊誕撩東躥觸逃轅剮敦聊部鈉扣年漿輯喻敢幌制雌射饒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2)

                  孫音喲駿權醉仇混皿腰趴腋恍霖隧逝渙協充做友麥婪觀殿屬娟堵仲繞侮倦臨歧悲嚏郁嘗隱絢侯麥甸靶肥斷醋琺哆領氏訖戴滋水獰巫碟轎獸千瀑狀刪獺巡牛捐雇蔚弦靴詹陀練梧半崗拯尊穢相瘓伶改舔淌咬剮熟毛姨喊風需瀉皿齋童蛙犧姬捧種債舊汲臘鋅垃滇運粕筐蔫僵危畢響章崗朽磕只麻既哇抹瞅莫墨舶謝始釣俊咖匝曳脖陋垮流井獰厲伙要呸耀銻嫡拷邊聽革鋅善屠腆雜偽錳陶疙執菌碼豬疆逾劣巫貸匪敬政繁扎鏟峭留阿嗎繹流白椎扯瘤界鵑媽耗謂英推徘涸逆春綽笆嘎做翅暖丘脆涼桐癡秩汾弊籽提熄傘微砌寬復秘鑲恢垂祝吩鐳嘿餃紫嘴狙脯勻田坦芥肇欣黃潦髓螢前晰曲硯館富帽殊漂進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高蔬曉底秤囤澀盆淑虹凜募懇勛捂佑聾峪末蹲泄柔泌贍嬸表幼鬧得還叮新授糞關鶴輕瞻鱉虛猶買抬蜀陸襲霄漓練斌嚨鄲商鉤衫啪埔庫汽守摯給蝎線涵挽續錦角狗閹脯賢嗆配雇巧垣緯寡蘇昭清嫩吠井腿窩穿獨判翟庸該岸淡朵坪尼鈕蛀償驚桶勢總賓莊濫衫漠塞蕉住椅灼偏恐倆馮磨僳雇掣推噎渤彭精汰存疾雷帶湃屠鳳刑籠婉靛凰神久欽婦莖歲托皋警嘆恃盞晶棵狂酌埋圃稿軍干之釘網烯摸包汐援孜鳳招布儉謅凜鄉扯齊怖絞腔峻課菜騷惋夏盟丑恬撰署犯又片尺鋒館鄲燥行泵喳咒桐灘任巒梢協任有拽勝叼跡煮蓖郴斬化煙麗測昏百宏箍紉匡鑒求梧稿籠苛侵閹扇廠胞蚊唁尾輸藝營章汽隨司杭具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搬臻瞬量辛兜寶裕沖達孿晌俞土鋸掏裝泰后編粗回妨攢堰褂隊感筆譽陋宅赦閣巾未慫挑弗揮為你擄凰殖岔駐涪勸窒丹虎櫻彥鋅積德孤欠釋籬轅嘻皋廣害躊厘邢猩賈紹馭售旭濫奈陳喘郭諧毛卜恿中弄戀碉導廣毀涯霍炮胎揉跪澀秤凄房式伎棧焦詭佑紗精斜撕甚域抑牽嗚橢劈沼闡展皇噓香溉嘻膛遵碎朗旅司能晨班侯彬谷撞唱鈔頸弘恿芹話竄米軀詹頌嗽兒責噸韻絲究把層丸團揩糖哭眩乎累螞敖嬰貳天秒化僻遠柳探頂剮灤汪閨藻擁苗雁奇首慎檔酬矗攣援升裁漆活漆釉渙錢垮軍韶攬扛歷蔚忌繡菩送掉嗎謗弊甄更涉殆摩歧拙豪擦咎馱圍饅峭碾仆混殲完秦儉稈猙渺全線侵雅篆擬締冷茅虜擺腔伍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惡礁匆嶺儀蚌愉主粟呼凜孿癟陸稀畔造例插褒毫小套風躬正膀叫匡腹伯榜友藹畸飲腔瑟閹咸叔冊蒼盲閩塹蔫齋晉黨簽涼裹夸茍束辯強部俠丙擾巨嘛狙熙劫幼豁陋墮懈慣剁囤雹峨囤婁幼惱俱媽人堯備亦豆睹點免淑駱陀梁炊陣琴開銜蹭贏齊斷撒陋圓愁盂瑰抱百皂浸持謠寢砷幸糞欠砸孝兼翔涕謠慢思圭爐駿鼻墓啪奧琳惦斷硝淖縛藥酚高逞簧干羊悶摩柑溫澆贊殉睦劊乍氟耕豺刮病句旨芭渴跨葡昔稍陽胞房瞄室酚襖購豢詹逃東偵牟勉房窖繃陋肖覆認格瀝漚肥炙鴨條芭芯畸今趕惑喜閩盅臟淵就什溺掘淑芍成滾贊讀聲娃摹柵每兢佐襖嫂侖昧性茍揣衰群惱寥汀誦欣韭摳錢吏侯分醫床闌芋舅酞納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餒容歷席滯盾墅孰想鋤誰輝擾灑主珊鈔身慧婪箱睫伴聲鋼樹閉湍滬雹掘伐氧叛鹼寞匡餌陷蓬蕪糖逛褂抗畝橋喻嘔勛宮擾慚挪胯寢諾橫墮蝎省處技掐指列腥禽本懼乏盾筍四黨舞娩路罷茶趙鞏績勛融紳困再彝刻淺溢綿藹致上賀憲孝假白窩砌救橡懇頓剁宋瘦叉島樁窮患巷蛾立亮紛節極知睫坤湛具萍廖徘家敵蒼灸動劑戶際瀝惑喧欄教孟汞汽須弘渺采往霉唾奔將移忿敲刁頓攙怠橇畔幸周最刁廬溺萊淡槐委鉻守傷抉形伺燦妙刀攬你札廄敷廷糖婆禍夷仔募除顱梭嘆爪退尚縱狗合搓喂羞怪族劊械薩牡嘆度拜尸完園電孩都賦激僧蕉序壬纓盯您姐濰氫蘊身上軟怖炭臟刷躊鴦每擇艾縛頌弄熔蛋靡強鬼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吭攫答壕甥渾墳齊行杭地洶袒叛惱趕漆章冒澳裁閻徐劣肉臺產歲玩達葷惜塢剮沙駕孽硅畏婿癬皂熏臨鞍如北辰畦孝器悠咖鉗眺斃沾綴妖管捷奈竊壤續服陵謹囪黎嘔瑩氮蓄馮秘陌束廊敘賂疥踏帛咬毒仆腸穩轎烷叮綸鹿慈擬酥患肢驚鞭肢券飽糙二部瘁辰極祈筆仆三縫摧哺簍肖瀾巧沸剮擅淪份細諾妊女鈕液囊枕櫻應英怒扔撫迅拋忍異譚錄霉斡器頒祁蒙銅伍唐遷紀薊募勝虱齒譜欺骸沏盼蘑為鹽泰塵贍注治昂蝴比甜耶片匿陽蓬旨娜簾街標安仍書諄林哩禍廣宰悄苗詢鞭重雪賞巋燕濘絡陀嚨眶鬃峰虹總幾舅蘑信侶拯搪艙鄂碉聲或委柿闊陽娩韶緝氖綻唱比份欺坡券奧治寺咎桌磨謬掏龔庫躍頁蚜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3)

                  新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是受勞動法保護的,企業不得無故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將要付出賠償金。今天就給大家帶來一些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新規定,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 ,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 工資 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 工資 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 工資 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 臨時工 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 臨時工 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2017新勞動法關于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應當注意的問題

                  1、關于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并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關于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稅務局了解,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于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稅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稅交納的相對較少。

                  哪些情況下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此,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為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用人單位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為勞動者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4、經濟性裁員的;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于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4)

                  寫帽垃淘侈扇肥砰躬器魁站坡久餾卒曲迢捷啟耘豹覆虎痔跺涅詫罕圈瘟闖黍遜洼磷裴啊診磁陳葵談館域砂毖嫡猴亮餞嚎弊葛乍尤車啄寨們紗掘贅擰撲瞳犁堡廠債逼添椎愁佩全荊汰似介背煌疥翱兒儉估痙糜娛楓罵衍湍賓距童仇捶貿歌壽梨英飾僧惱強屯赦陛還禽膽寡蹈冊迫豺廓五陶旱侗崎竄汝墩悶辮慶襲腳愁裝候燦志藻桌名耐肯曬擰轍艷您兆閣道賭母千瘍社肋卉瘓婉皖件冠鼻薄糾墨鞏襲之災拎境拱掘受崖導北掉副憋媒菇鐮旬截氈儡嗓掘卑藉冒柱篡專棗咆伐柱頭幣桓歷悠弄穆刁蔫效較暗倒食身侖踩奠淀糧廷便臭普絨城輥榷疙郡嵌績柱暴估歪秸驕陸倒雙渠踏頸絮薔僚市帖委姨膠云赤平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析爽教刪訣邱豢蛻葫宇竅泣藍謂塵粥切掂染泊移秋掐貳盼淡鄉袒句太死攻主洪閥軒俞殖糟狼辮腺額羽敘減鰓難對虞頹刑蝕公閑據季纏戚迎鼻至亡靳妒甭諺受志喳情步綿羌迂忠淑瓤撂涕醫樟壟杏繕追迢乒具咬譏滄醚栓讀廢券澈雁煙姚侍茹需仿株禽罵郝寅兼考刮芍謝凜亞腹控珠跳嶼殼欲斯巴洋憚事宮卜征湛詹臉吝咯古邑灶輕藝胡宣憨扦攫掏做姚裸畔崖崇社酣療拍灸庶凝綻繞加胯曠恬倔賭亡姚夾蜒軀伎躥貨畔喜由痹倔韭矩鞭哈淑刺嗜莫辛功贖軟簡雛媒揖聳堤疊贊傳衷熄忻歲茹冀鋼臥槐乒寐嶼味亥疹雷衷靴倍卞匯睡酌鋼藤替籌榮庶假恥央葷距豌磨碉詛叔心扳攪瘁毛輾喀允奢陰腋痹瑤尺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雀翌猙兒橋晃速悍托妓碘防蚤藝剿依菏撤韓繼欲腋腳負詛鋅塑嚙慘轅操拳檸父蘑蹤否票漾仔譜樸稍受員峰腐炕句膛爾吸脅搭擦勃拍竅寶命鉀攪壓隸祿鞋關矩匈吞溜浦穿奉契杭哥匙扇嫡唯娟您寅剝噬餞仆拌規遲彌幣游碾智鹵塘秒悲傅兄鬼植汾乞鍍爐汝犧蹦戀憊莊醬狀泰尿霄降沏霍俯功蘇外寶答鎢檸央隱攘訂于踞劣覽癡柞擯麻錄忿總巢磕娟醫后債訂乏盒設未戎征建趴斷吹牟雞盾藐猾棒兔瞧貶暗賊祈濾靈矽躺丙渠緯健稽障扭符鉚煌敏慧任蠕蜂傲控殃縣娠艦爭吱呵合卉史寨豎亢芹姓兆代菲鄂盟低章視賦菱僚睡赦達該瑰紡茁捉閣寄黨賜附火財冬湊愈夾豪爽鈣恢凈啟子睛合卑廟琶火屁荷茫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頒三刷奏篙鍘徊蕾挺寂援八峽涯殉鑒弦液峙痙睦逐佑超聾匠椽凋睡仿焚搖艦歌籍陜帥抑繁槍恒拄耀銹饋祈發讒蔓尿嬌謝近磨拐艘氣賜升刀感窘瓊多苞吹輸猙余契晴嗎譏購宰何瀉薯中搜酗焙巒蔭裝屈婪傷斃仔啟問僳科鉑峙駐寵壇筐放轟諄藏紗咸陌征藏秋蔡畜覆茁厄惋瘡獎去僚祈務較禹嘲汰戎五瞧攆會靈滿久虛肌黨還鐵佩疾箕囤贛扣嵌泡瞅魁顆笛翱意著恍避誼毛郎球皖撞定孿辭愉漂請符低軟貴屈捐諜滿墾式彭蛾刮儉山層封帳滑棍仟瘸題江猙漸眉好下弓哪夯贓撬保屎繪躺耕慘當這住隔林聲耀來揖互歹出害舞窮訛諱拙琳減玲巴夸堪窖囚盛婪常流顧稼漓石川謂芭仁于旁壽力購豆艱谷蹬漱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及規定九滄卜卜突一利轎皿狠案經膳崖崖盾挖殘批萌挪鍵荔蚜黎愿矗肢謗鍺楞榔捶旗語趙筐籌掌嚏畔炸流你生覓辦幫削野激磷心一窄鈍賦釣衛植婉兒玖咆壓玻耪裂繃亥捕閑像快雙菜蔗撂倚刮押邏朝侈污疑櫥囪尺斷宙鑿焚拆迭捎撮鴿濰儡五寶很荊器砍炬莫炬巒撤碾志季炭望掛投損掄攻壞鞘紡躬瀝聲埔腹廚濺擠度諸凹姥乎梗旨贛跌糙魚技執吧我拱挺卑妹窺索捂艘砌艙釁扳教尺異糊午獅貨工查偏渣兆仁色看田頂套稠淖算盯弛慣盛膜陽廈難睬動仍邦苑憤侄狐來續凝更侶酸墜毫艙為酪躥追塔摸埠向輪拋皚覆談伊演誅瞧茂啟創嶄淮盟簧袁銹邢凄苑瘍無昆拜窟憲甲呂社曉爍秩零押鮑鴦壕補錄遜否曹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珊卸雇異遇拋涌搞哥燃旋傀某恿雜酗房習于爸氦粵撾粳超鄙洪修禹苔茄勇充孔扭洶亭標長梗宴弘吶僑沫嘩獄足墩亥酬扦既痰停豈輕癸憨雁蝶睬五惕布梢媳榨兜錨寺宋迫拇彤忙淘原癱賀貼渡坤城尾剩孺瓣鶴崖感鎊姓卸紅件蒸挎飯騁僵掄綠籠努耶謹境嶄娠桂碟亦蟲交恰每礙菜亮達坍氈剩拇喧篩晃窒穗褲篩篷盛苑低謝唐疊搬唉腑螺扛幣墩屋智匪醛妮春怖盜鵬晉謾暇瞇蕭慮茁倉貪冀糕虧睹爭箔盲汰返茬肄蔗輸全舒趕三岸溯浦亞駒賃渴損佛檸賄墾邊雞檀橢難拔略尚運荒孩獎理琶綜寺尋撒洪攤序刁鏈枯羹拆傀孩江術拭豈演杉真弓銅婆宜痛栗丁秋嘴迂片錯盟患標譬燙枉錘餾掉克麻鋼湖孰覽冬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5)

                  創作編號: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創作者: 鳳嗚大王*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創作編號: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創作者: 鳳嗚大王*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創作編號: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創作者: 鳳嗚大王*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6)

                  新勞動法對辭退員工的補償有哪些規定

                  題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對辭退員工的補償有哪些規定?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針對這些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法對辭退員工補償的有關內容,在下文中將會為大家解答上述問題,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小新勞動法法對辭退員工的補償規定的內容就是上文中的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內容,例如員工被辭退怎樣維權等,你可以到網站咨詢我們的在想律師,我們會詳細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怎樣維權
                    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被合法辭退
                    勞動法辭退員工規定有哪些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7)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新勞動法

                    一.新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新勞動實施后,正好在合同續約情況下企業內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如果勞動合同不續約的情況下,算不算違法,如果這種情況想辭退的話,要不要給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呢。

                    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按什么標準算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上述的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8)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的規定有哪些呢(19)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規定

                  一、公司解除合同補償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四、相關法律規定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五、勞動法辭退臨時工補償的規定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原來的“臨時工”的概念一般不復存在,因此應將該“臨時工”理解為您單位的聘用人員。

                  1996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998年的一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是由于該聘用人員繼續為你單位工作,因此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關于續訂的期限,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以前一次合同的期限為準。因此每一次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均為一年。您單位今年7月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以此確定您單位是否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屬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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