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詞義解釋到期:阿德里安·布洛迪主演的電影,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3篇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篇1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處理?
我在公司簽訂的一年期勞動合同就要到了,可是我想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請問我會不會要賠償經濟損失給單位?
中顧網律師解答:
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只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的可能,勞動者不需要補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后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篇2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
先生/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將于 年 月 日到期,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你的工資結算到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謝您在職期間對企業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員工簽收:
簽收日期: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篇3
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該辦
工作中,勞動合同對于我們而言是一個保障,但是勞動合同也是有期限,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但是公司不續簽也就是公司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該怎么辦呢?我們又該如何維權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單位。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勞動合同快到期了,和公司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都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1、基本案情:
xx年7月14日,郭女士進入北京某通訊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郭女士依然在該在該公司工作,但雙方沒有續簽合同。xx年8月,郭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12個月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共計5萬余元。xx年9月,當地的仲裁委員會裁決通訊公司支付郭女士xx年7月15日至xx年7月15日這12個月未簽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45500元。對此,通訊公司不服,起訴至當地法院。請問,法院會支持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嗎?
2、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在庭審中,該通訊公司稱,合同期滿后,他們要求與郭女士續簽合同,但是郭女士沒有同意。未續簽勞動合同不是公司的責任,而是郭女士的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須支付雙倍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建立勞動關系卻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本案中,郭女士與通訊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郭女士仍然在公司工作,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依法判定通訊公司支付郭女士12個月另一倍工資45500元。通訊公司對此次判罰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駁回了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3、溫馨提示
1)企業經營者應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考慮是否與員工續簽、或終止勞動關系,如果既不簽訂續約合同,又不終止勞動關系,那是極不明智的做法。
2)只要員工在公司工作,就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因為簽訂合同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是一種法律效力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