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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最新五篇

                  時間:2021-10-23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最新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最新5篇

                  勞動合同法最新篇1

                  2019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一、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xx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xx]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xx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19]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五、集體合同

                    66、集體合同的規定不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六、勞務派遣

                    67、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約束。

                    68、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9、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70、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低于50萬元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應增資至50萬元及以上。

                    7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72、用工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無論是控股、參股,20xx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資。

                    7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務公司將招用的保安員派至各單位工作眼跳執勤、守衛等,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務派遣?

                    75、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是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于20xx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自20xx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xx7月1日起施行。

                    注: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xx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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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最新篇2

                  《勞動合同法》與幼兒園人力資源管理

                  來源:《幼兒教育》??? 作者:唐純林 譚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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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A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它將對我國員工管理產生重要的影響。本文擬就幼兒園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談談《勞動合同法》對管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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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前幼兒園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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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合同簽約率低

                    目前,我國幼兒園的勞動合同簽約率普遍較低。據筆者了解,除京、滬、蘇、浙等經濟發達地區簽約率較高外,其他地區的幼兒園與員工簽證書面勞動合同的較少,大多是口頭約定。這主要與辦園模式的變遷有關,原來的幼兒園大多是公辦的,教師都有編制,不存在勞動合同問題。自1995年1月1日起《勞動法》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如何規范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缺乏法律規定,很多民辦幼兒園的員工沒有獲得勞動合同。另外,很多公辦園也沒有與非編制員工簽證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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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勞動合同期限短、合同文術不規范

                    雖然有些幼兒園也會與員工簽證勞動合同,但是一般是一年一簽,員工相對被動,而且很多幼兒園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并不規范。比如,筆者在某幼兒園看到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全文僅 300余字,除約定薪酬之外,其余的條款全是約定員工的責任,所以該園員工都不希望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同樣存在于公辦園非編制員工的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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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薪酬水平低

                    教育行業的薪酬水平普遍較低,《2007年度廣東省薪酬福利調查報告》所列29大行業薪酬水平排名中,"培訓/教育/學術科研"列第28位。幼兒園教師的工資處于較低水平,尤其是民辦幼兒園教師的薪酬水平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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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才流失率南

                    這里的人才流失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才在幼兒園園際流動,其實這不利于幼兒園及員工的發展。二是幼教行業人才的流失,表現在幼教從業人員的年齡普遍較低,從業時間短,不利于幼兒園教師的整體發展。·

                  勞動合同法最新篇3

                  了解勞動合同法

                  天津12月30日電(記者鄒蘭、孫晶)近日,天津舉行《勞動合同法》講座時,不少用人單位抱怨新法律只重視保護勞動者權益。對此勞動保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旨在構建***穩定的勞動關系,法律中多項內容有利企業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雇。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院長王炳瑞認為,這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按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忠誠于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系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雇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還要賠償。

                  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炳瑞解釋說,《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賠償的情形極少,而且大都規定了上限。但在有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中,對違約金沒有上限規定。這無疑為用人單位、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創造了極好的法律環境。

                  單位辭退員工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將會使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勞動合同法》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專家說,以前按法律要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告知,因此出現個別被辭退員工消極怠工、故意破壞等情況,對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時,特定情況下直接用1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天通知,大大方便了企業依據自身利益作出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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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復習題

                  一、簡答題

                  1、簡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3、HR管理簽訂培訓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4. 簡述商業秘密的含義和特征

                  5. 簡述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6. 簡述工資支付的法律保障

                  答:(1)工資必須是基于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所取得的勞動報酬;(2)工資的分配,受國家法律規定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3)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4)工資必須定期支付;(5)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取得工資則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簡述工傷認定程序。

                  答:申請登記 受理 調查核實 勞動能力鑒定 行政決定 送達

                  8.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答: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主要表現為合同條款簡化、法定條款缺失、僅規定勞動者義務、生老病死自負等條款。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包括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招錄童工、低于最低工資、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傷殘自負、暫不婚孕等條款。

                  9、簡述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答:(一)因勞動者有過失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為勞動者經試用不合格,或者勞動者違紀、違法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當出現此類許可性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對方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也稱即時辭退。即時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被勞動教養。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因嚴懲違法而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勞動教養的。

                  ?(二)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非過失性原因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亦稱為預告辭退,即用人單位須向對方預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許可性條件一般限于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辭退,同時應依《補償辦法》第七條之規給予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3、因經濟性裁員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法定事由裁員。

                  (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遵循的程序

                  ?首先,用人單位在決定裁減人員時,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即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先向工會和職工進行預先通知,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考慮工人和工會的意見。預先通知的目的在于讓職工事先準備,在30日的期限內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員而失業。

                  其次,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有員經濟補償辦法。再次,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再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使勞動部門能夠有時間對用人單位的裁減行為進行審查。如果發現不符合裁員條件或事先未向工會或職工進行通知,勞動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停止實施裁員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罰。

                  ???最后,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人書。為防止用人單位以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為借口任意裁減職工,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人裁減人員之日起,6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裁減的人員中錄用,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情況。10、簡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1、簡述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的內容:

                  答:(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3)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4)做好女性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的勞動保護,即“四期保護”(經期保護、孕期保護、產期保護、哺乳期保護)。

                  三、案例分析題

                  (一)小張是某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的畢業生。他畢業不久就應聘到某高科技園區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進入公司時,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三年,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四個月。不幸的是,小張剛工作90余天,試用期未滿,就因感染肺炎而住進醫院。公司人事總監考慮辭退小張,另外招聘新人頂替小張的位置。

                  問題:1、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是否合法?

                  2、公司辭退小張的做法合法嗎?為什么?

                  (二)程某是某大學的畢業生。2010年4月,程某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與比亞迪公司及華中科技大學共同簽訂了三方就業協議書,約定:比亞迪公司同意錄用程某;程某愿意到比亞迪公司就業;華中科技大學根據相關規定將程某列入就業建議計劃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2萬元。

                  同年7月2日,程某被比亞迪公司派遣到其子公司上海比亞迪公司工作,后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1年1月9日,程某提出辭職,在上海比亞迪公司的要求下,程某在離職時支付了違約金2萬元。

                  問題:1、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否有效?為什么?

                  2、程某辭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

                  (三)小王2010年6月份畢業于某知名大學計算機專業,通過應聘進入某軟件開發公司擔任軟件工程師一職。公司與小王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小王在離開公司后三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同類型的公司從事同樣的工作,否則應向公司賠償2萬元。

                  2011年4月份,小王收到了一家獵頭公司的電話,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想挖他去擔任項目經理,薪水差不多能上漲一倍。

                  小王經過慎重考慮后,隨后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表示將于1個月后離職,公司經過挽留后無果,同意了小王的離職申請,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

                  離開原公司后不到一個月,小王即到新公司報到了,當然,原公司很快也知道了這個消息。于是,原公司就根據合同約定,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2萬元。

                  問題:小王需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嗎?

                  ?

                  (四)2009年3月,周女士進入某外資公司擔任研發經理。雙方簽有勞動合同和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公司于每月25日以銀行轉賬形式將基本工資1500元、績效工資1000元、保密費500元以及各項津貼和補貼劃至周女士個人賬戶。2010年5月初,周女士尋找到了更好的發展機會,提出了辭職。后周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的6000元,作為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公司則認為自己每月工資中以“保密費”的名義,已對競業限制協議的作出補償,周女士要求再支付經濟補償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周女士應當履行兩年的競業限制義務。

                  問題:

                  (1)周女士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能否要求周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答:保密費不同于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實際上是將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混為一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產生方式不同。整理 保密是一種法定義務,不管是否有明示的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職以后,均需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而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則是一種約定義務,是基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無約定則無義務。(2)期限不同。 保密義務的存在沒有期限,只要商業秘密存在,義務人的保密義務就永遠存在;而競業限制則存在一個期限。 (3)費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費也可以不支付,而競業限制約定是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就此給予勞動者相應經濟補償。此外,保密費是勞動者在職期限發放,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則是在勞動者離職后發放。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職期間,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費并非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所以,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3)公司能否放棄對周女士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要求而不支付經濟補償?

                  ?答:競業限制對公司是一種權利,競業限制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則是一種權利,權利可以放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并且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所以,具體到本案,公司可以放棄競業限制的要求,并且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王女士。

                  (五)2011年2月,于某和八方貨運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雙方約定,如果于某在工作中發生了事故,后果由他自負。5月10日,于某在為八方公司干活的時候,不幸摔斷了三根肋骨。事故發生后,八方公司的負責人袁先生把于某送到了醫院,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之后我就在家里養病,一躺就是2個多月;這段時間里我找老板要錢,他說養病的這2個月沒干活不給錢,而且還有部分藥費也沒給我報。”于某說。袁先生表示,為于某看病已經花了1千多元錢,而公司是干一天活給一天的錢。

                  問題:約定事故責任自負合法嗎?

                  答:因工受傷工資照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出了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單位也必須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依法賠償。

                  勞動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傷自負的條款違法,應屬無效,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勞動合同其他條款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工傷自負的無效條款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應依法履行。

                  因此,于先生和八方貨運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如發生了事故,后果由當事人自負”的條款是無效的。

                  (六)王某于2009年2月到某公司工作,該公司不按時發放工資,至7月份已拖欠了王某3個月的工資共計3600元。王某向公司多次討要都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并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委的調解下,王某與該公司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約定自簽訂調解協議書之日起10日內,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3個月的工資。但約定支付工資的期限過了一個星期后,該公司還未支付王某工資。

                  問題:王某下一步應該怎么辦呢?

                  答:(王某只好再次來到仲裁委。仲裁委查明該公司確實未按約支付王某工資,便告知王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王某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到法院申請支付令。該公司依法及時支付了拖欠王某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最新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讀分析


                  前言本學期選修了《勞動合同法解讀與案例分析》這門課程,在老師的帶領
                  下,了解了很多有關勞動合同的知識和案例,為今后的工作和人生道路埋下了伏筆。結合本學期所學,簡單分析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類型,它對于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提高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雖然針對當前勞動用工領域存在的不良現象,《勞動合同法》通過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已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體現了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的立法宗旨,但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致使在實踐中可能引起不少爭議,使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我國仍然沒有得到充分的使用,該制度被完全虛化,這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是相悖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外受到極大的限制,而在我國卻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導形式。大量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導致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長期化”的格局,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非常不利。有鑒于此,本文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深入探討。全文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闡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理論問題,通過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淵源和法律本質,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涵進行了仔細界定,并對其特征和功能進行了認真概括。
                  第二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確立進行研究,通過分析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與國外立法例比較,揭示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本弊端在于《勞動合同法》缺乏對勞資雙方選擇合同期限類型的強制性規定,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形同虛設;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造成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比較苛刻,限制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從而難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之目的。筆者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建議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企業用工

                  的主導形式,擴大其適用范圍,強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才能完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確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整個勞動合同體系的主導地位。
                  第三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考察分析,看出我國目前的勞動合同變更相關規定還比較簡單,不夠靈活。建議修改勞動合同的變更規則,在原有約定變更的基礎上,增加法定變更內容,并分為實質性變更與非實質性變更,支持用人單位在不損害勞動者依原合同可得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非實質變更,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變更制度能發揮起應有的功效。
                  第四部分
                  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進行研究,首先從人們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誤解入手,論述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規則的特殊意義。接著,分別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進行分析,建議借鑒國外立法,采取“合并式”立法,賦予勞資雙方主體在解除合同方面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改進,如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做出區分規定,對預告解除合同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不同的預告期限,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在立法上采用列舉加概述的方法加以明確,就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程序作出更加嚴厲和具體的限制;同時完善解除和終止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和賠償制度,有助于減少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不遠的將來,我們堅信一定能建立一種真正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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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著.中德勞動與社會保障法[M].中信出版社,2003[18]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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