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約束力,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那樣行為。法律效力有時還指某種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夠獲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獲,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6篇
【篇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強勢,女方相對處于劣勢。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待婚姻有著較脆弱一面,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愿意求得保證,多數婚姻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由此,就不得不談到婚姻保證書效力問題。
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于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婚姻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系數,這時的婚姻保證書無意義,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效力,其中以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效果。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這類婚姻保證書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效力針對這類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系屬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非得要找公家評理,例如,向法院起訴。在法官的見證下,一方當事人書寫的保證書會撫平對方的心理傷痕,也會促使對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其便以不傷和氣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機。此種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多是一方給對方一次改過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也會積極地調解促成當事人和好,此種方式當事人一般也樂于接受,在法官的見證下,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所保證。
婚姻關系的穩定對于社會的安定有序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婚姻保證書對于維護家庭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婚姻保證書效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備的。婚姻保證書能夠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
【篇二】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中國法院網
【案情】
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選擇讓伴侶寫保證書,約定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那么,婚內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的保證書內容為例進行分析。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
這一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篇三】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9-01-10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于XX年3月結婚,XX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XX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評析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 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 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 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 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 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篇四】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精選多篇)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第二篇: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
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
備忘錄國際貿易理論含義
備忘錄,也是書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買賣雙方磋商過程中,多某些事項達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諒解及一致意見,將這種理解、諒解、一致意見以備忘錄的形式記錄下來,作為今后進一步磋商,達成最終協議的參考,并作為今后雙方交易與合作的依據。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備忘錄的法律效力
我公司與一家國際大公司的中國公司簽定了采購合同,按合同規定我公司預付了30%貨款,70%款到發貨(口頭約定是對方貨物報關后通知我公司付款)對方公司交貨期拖延了8周,根據合同約定要么對方同意支付罰款要么我們這邊解除合同。現在對方發來了一份備忘錄,讓我們先付70%貨款他們發貨,然后在一周內將賠償金支付給我公司。我想問的是這種加蓋對方公司公章的備忘錄有沒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對方不按約定的條款執行的話我公司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嗎?
你們對于備忘錄的內容不提出異議,按其執行既具有對雙方的法律約束力,對方不履行,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否則,無法律效力。
會議備忘錄:minutes 收信人:北方分公司所有職員
寫信人:k.l.j.
日期:19--年12月5日
內容:個人電腦
董事會急需我們北方分公司使用pc機后人信息反饋。我的報告需要了解:
1. 你的pc機的個人用途及其理由。如果你現在所做的工作從前是由別的職員做,請說明這么做的理由。
2. 你用的是什么軟件,請出程序名。
3. 你每天實際使用pc機的時間是多少。
4. 你的pc機同你的期望有何不符。
5. 你是否發現你的pc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可供別的職員分享。
請在12月7日星期三下午5點鐘將這一信息直接傳真給我。
如果你有什么問題,請和我的助手簡·西蒙茲聯系,她將在12月6日星期二前去拜訪你。謝謝你的幫助。
to: all members of staff, northern branch
from: k.l.j.
date: 5 december 19--
subject: personal computers
the board urgently requires feedback on our experience with pcs in northernbranch.
i need to know, for my report:
1. what you personally use your pc for and your reasons for doing this.if you are doing work that was formerly done by other staff, please justify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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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have any queries, please contact my assistant, jane simm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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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14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4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14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篇五】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書】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王艷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現供職于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婚姻家庭咨詢師。不僅具備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而且具有豐富的實務實踐經驗。多年來,專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合同糾紛法律事務及各類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的辯護和代理。長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領域法律研究,諳熟婚姻家庭領域法律實務操作。近年來,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領域疑難案件,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業內人士及廣大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陸女士與高先生于20XX年5月結婚,20XX年4月生下兒子小高,為照顧小孩,陸女士與從單位辭職,陸女士與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高先生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高先生考慮后同意了陸女士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XX年8月因為高先生外遇,陸女士與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高先生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陸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王艷律師評析本案認為:
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高先生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
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本律師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故本律師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篇六】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文檔/雙擊可除自己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篇一: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篇一: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老公出軌被發現后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于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于解除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
(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
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要知道,為什么520除以3除不盡?因為愛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軌,面對“除不盡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還是讓他寫份保證書?比如:保證今后不會再犯,否則凈身出戶等。那么,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三問保證書:一問:有沒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問:哪些約定受保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三問:“凈身出戶”能否兌現?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凈身出戶”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篇二:保證書效力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第一,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盡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
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愿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
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第二,第二,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
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案例一中,當事人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因此被法
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
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任,并簽訂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盡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
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意味著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
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銀行在接受客戶為
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根
據《擔保法》第13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
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保證
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等。第二,保證擔保合
同的法定內容。根據《擔保法》第15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
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
當事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
法》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此外,安慰函是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
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
務人清償債務等。安慰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愿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
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有學
者指出,意愿書雖然在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其條款一
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條
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說,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
傾向于認定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
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鑒于此,商業銀行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
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案例啟示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戶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愿意和銀行簽訂保
證合同而只愿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對于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盡可能要求客戶按
照銀行的常規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戶立場思考問題,如確系客戶合理要求,應
在做到滿足客戶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篇二: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
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
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
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
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
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
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
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
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
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
歸屬的約定。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
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
即完全與之吻合。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
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
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
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
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基本案情】
當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著他寫下了“保證書”。誰料到,兩年后,老婆再次發
現老公在外包養小三。妻子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
權。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婚內保證書”效力認定的離婚糾紛案件。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張某經營著一家貿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應酬,林某則做著
家庭主婦。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經常夜不歸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對丈夫進行了跟蹤,發現
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尋找機會偷偷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等張某回家時林某甩出了
這些照片,并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張某作為公司老總哪丟得起這般臉面?于是
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林某不放心,要求張某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
草,不得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否則張某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林某撫養;張某還要
每月交給林某5000元保證金,以保證不再犯,否則保證金歸林某所有。保證書寫好簽字后,林某才算作罷。誰知兩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
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自己卻一直蒙在鼓里。憤怒不已的林某隨即一紙
訴狀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
【法官觀點】
在經常出現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要
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的行為。對于這種“保證書”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一般不可一概而
論。
法官解釋說,如果雙方有關于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的保證,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則不能
認為就當然離婚,離婚與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如果雙方有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則該保證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撫養需要
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則進行審查予以確定撫養人;如果雙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則需要法院審查該保證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
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院才會予以支持。篇四: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老公出軌被發現后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
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揚言要把這些照
片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于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
書”,保證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凈身出戶,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
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
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著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
丈夫凈身出戶,并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
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
下張某才寫的,屬于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
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愿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于解除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
方有關于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
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篇五:“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免費法律咨詢就上法幫網
“凈身出戶”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婚姻中出現出軌情況時,一般都會采取寫下“保證書”或簽訂協議的方式,來約束出軌
方的行為。但所謂的“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凈身出戶”的定義并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
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約定為夫
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或協議時,應
當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保證書”或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若在雙方簽署的“保證書”或協議中剝奪了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則該條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護。
篇三:怎樣讓保證書有法律
保證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表示決心、提供保證時的書信。保證書的內容要寫得切實、具體,要實事求是,說到做到,不能說過頭話。
(1)在第一行正中寫“保證書”三個字,字體較正文大些。
(2)寫接受或保證書一方的稱呼。
(3)正文開頭可簡寫對某項工作的認識。然后,寫決心做到的具體事項或保證的具體內容,最好分條開列。
(4)結尾可寫表示敬意的話,如“此致敬禮”等語。
(5)寫上寫保證書一方的名稱和日期。1.含義和特點
保證書是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或學習中,某集體或個人立誓完成某項工作或發誓不再犯某種錯誤而寫的具有承諾性和保證性的一種應用文書。
這里所說的保證書,與法律文書類的保證書不同。它和決心書一樣,是個人、集體、單位為響應上級號召開展工作、完成任務而提出保證或表示決心所用的文書。做了錯事、犯了錯誤,表示決心要加以改正或悔改所寫的保證或表示決心的書面材料,也叫保證書或決心書。保證書或決心書具有調動人的積極性和約束人的行為作用,通過寫保證書或決心書,可以發動群眾想辦法,定措施,保證號召的落實,
形成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保證書和決心書雖然不是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是個人。集體或單位自愿訂立,而且要求有關領導和群眾給予指導、檢查、監督,這就產生了約束力,保證書和決心書的提出者也會自覺地在所定條款的范圍內行動,保證條款的落實和任務的完成。
保證書的主要特點是承諾性和誓言性。它是集體或個人向上級組織、領導機關或個人誓言性地承諾一定完成某項工作或者一定不再犯某種錯誤。保證的內容是一定能做到也一定要做到的。保證書的作用主要是受文的組織、機關或個人依此對立保證者進行監督、約束和限制;其次也有立保證者依此進行自我檢查、自我約束、自我督促的作用。
2.寫法
保證書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及日期四部分構成。
(1)標題。保證書的標題一般僅寫“保證書”三字,有時則在“保證書”三字前寫上保證內容。
(2)稱謂
保證書的稱呼在標題下空兩行頂格書寫,寫明保證書送達的上級組織、領導機關的名稱或個人姓名。
(3)正文
保證書的正文一般由緣由與內容兩部分構成。正文第一部分為寫保證書的緣由,應以簡短的文字寫明為什么寫保證書。第二部分為保證書的內容,一般采用分條列出的寫法,寫明立保證者做出保證的具體事項,如保證做到什么,在多長時間里,達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體
措施來實觀自己的保證,或保證不再犯什么錯誤,怎樣做到不再犯此錯誤等等。保證內容要寫具體;可實行、可檢查、可監督、以使保證書起到應有的作用。此外有的保證書有結尾,結尾為致敬語。結尾也可強調一下保證的主要內容,有的保證書沒有結尾。
(4)署名及日期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XX年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后,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
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并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并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于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并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篇三:承諾書法律性質
承諾書法律性質
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自己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
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所以說,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為基礎,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范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于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