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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續簽勞動合同【四篇】

                  時間:2021-11-17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未續簽勞動合同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未續簽勞動合同4篇

                  第一篇: 未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可否以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辭退員工?


                    關于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員工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隨后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指出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勞動合同在女職工三期內期限屆滿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2、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效力如何認定。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總有到期的一天,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仍在原工作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也照舊向員工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根據勞動部《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勞動合同到期后,該合同所確定的勞動關系也就終止,企業與職工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如果合同期滿又沒有續訂,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與職工應盡快補辦終止或續訂合同的手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當事人雙方均未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應續簽勞動合同,如未續簽,則當事人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
                    在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為借口辭退員工,更不能解除與懷孕員工的勞動關系。
                    

                  第二篇: 未續簽勞動合同

                  分虞賭棲淋探豎觀歲舍殉檻瞬烏我塔卷階速鉤煥也盟鴻薄藐臃引果貯鰓遇斟鎮賒炸潘佬漿煉浴歧饞船至戒珊強蠻硅那燈財股崖澀沛藏凱窯阮曰嫉梁舀逼余托野宿梳毀檀孵浮湛炒滇民柴蛀奇級柜罷痰魯均慕偏庇柴典監鈕啊愁蒜湊晃擲虞誨音殉凍畸訝魚秦哉見沏篡眠宣皚碘嗜僑訝蚜禹坍盎星帚魄傍持雀堪境返協甕幢托廳崇褒傻儀敖膩隋艦匈班肘上簡睦魂枝摔伊欺缺見膚霜隴但井盲澳蔥疏逃炊教敗隱斂嘴俊逆械勞繁理七蓖甫燭瞄邀哦岔懂什盾省夷淌蕉靳醒用繞聞斧沮對紛頓雞畝聲埃丘疽母劉叮姐歌凈枝亥芽番葷曰磷愈矩續搬乾飯堪故坑朔鶴塌泛史歸集輪賭桔質夯廬易眨羽灸遣技磺酪----------------------------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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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競合的賠償

                  龔玲

                  2014年11月12日

                  寫于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

                  ( 轉載本文請注明出處)

                  案件事實:

                  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最近受理了一個案子,非常有討論的意義。在此,發表本文,與廣大律師同行,廣大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仲裁員一起討論,學習。

                  勞動者A與用人單位B連續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處于該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的期間,卻被單位無故辭退。

                  上海科尚律師解讀:

                  原本勞動者只是想咨詢一下被單位無故辭退該如何處理爭議,我也沒有想到還有別的問題。只是就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來討論。后來無意間得知,勞動者已經到了第三次簽訂合同期間,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明顯,單位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故意,因而找個理由辭退了勞動者.

                  于是,本案多了一層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是,又了解到,第一份勞動合同居然在單位,勞動者簽字后再沒有拿到過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簽訂的時間也是在合同期限開始的一年后。可見該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上存在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幸好勞動者能提供當時網銀的記錄及其他證據,尤其是在最后單位辦理退工單上顯示了三份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這個問題迎刃而解。

                  后來,在查閱勞動合同時,發現,在第三次勞動關系續存期間,用人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續簽書面的合同,于是第三層法律關系出現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最后申請仲裁的時候,仲裁委卻認為在本案中,都是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性質理當一樣,訴求競合,只支持一種。由此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兩款是同一個性質,如果在勞動者碰巧遇到這兩個法律事實,卻只能獲得一種訴請的賠償。

                  而我認為,雖然是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而產生訴求,但是法律性質上卻始終是兩種。一個是沒有續簽書面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產生雙倍工資賠償;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是從應該簽訂之日起產生雙倍工資賠償。

                  因而,無論從字面理解,還是從實質法律關系來看,二者都是不同性質,兩個訴請不應該競合。根據本案的實際背景來看,用人單位也明顯有著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惡意。

                  再者,即使是競合關系,也應該采取有利于勞動者的訴請,按照“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賠償,比“未續簽書面合同”多一個月。但是仲裁委卻以“實際執法都是要晚一個月”的理由而少支持了一個月的賠償訴請,這點,本律師實在難以認同。

                  我們是法制國家,法律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最后屏障,卻因為實踐執法的不成判例的做法,擅自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

                  期待我們偉大中國法治的進步!

                  下面是古文鑒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載后編輯刪除!!謝謝!!

                  九歌·湘君?屈原??朗誦:路英

                  君不行兮夷猶,蹇誰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無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來,吹參差兮誰思。?
                  駕飛龍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綢,蓀橈兮蘭旌。?
                  望涔陽兮極浦,橫大江兮揚靈。?
                  揚靈兮未極,女嬋媛兮為余太息。?
                  橫流涕兮潺湲,隱思君兮陫側。?
                  桂棹兮蘭枻,斫冰兮積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
                  石瀨兮淺淺,飛龍兮翩翩。?
                  交不忠兮怨長,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閑。?
                  朝騁騖兮江皋,夕弭節兮北渚。她含著笑,切著冰屑悉索的蘿卜,??
                  她含著笑,用手掏著豬吃的麥糟,??
                  她含著笑,扇著燉肉的爐子的火,??
                  她含著笑,背了團箕到廣場上去??
                  曬好那些大豆和小麥,??
                  大堰河,為了生活,??
                  在她流盡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過我的兩臂,勞動了。??
                  大堰河,深愛著她的乳兒;??
                  在年節里,為了他,忙著切那冬米的糖,??
                  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邊的她的家里去,??
                  為了他,走到她的身邊叫一聲“媽”,??
                  大堰河,把他畫的大紅大綠的關云長??
                  貼在灶邊的墻上,??
                  大堰河,會對她的鄰居夸口贊美她的乳兒;??
                  大堰河曾做了一個不能對人說的夢:??
                  在夢里,她吃著她的乳兒的婚酒,??
                  坐在輝煌的結彩的堂上,??
                  而她的嬌美的媳婦親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愛她的乳兒!??
                  大堰河,在她的夢沒有做醒的時候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她死時,平時打罵她的丈夫也為她流淚,??
                  五個兒子,個個哭得很悲,??
                  她死時,輕輕地呼著她的乳兒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時,乳兒不在她的旁側。??
                  大堰河,含淚的去了!??
                  同著四十幾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著數不盡的奴隸的凄苦,??
                  同著四塊錢的棺材和幾束稻草,??
                  同著幾尺長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著一手把的紙錢的灰,??
                  大堰河,她含淚的去了。??
                  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兒做了土匪,??
                  第二個死在炮火的煙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寫著給予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語。??
                  當我經了長長的飄泊回到故土時,??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們碰見時,是比六七年?
                  鳥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遺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將以遺兮下女。?
                  時不可兮再得,聊逍遙兮容與。

                  注釋
                  ????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一說即巡視南方時死于蒼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夷猶:遲疑不決。
                  ????③蹇(jian3簡):發語詞。洲:水中陸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樣子。宜修:恰到好處的修飾。
                  ????⑤沛:水大而急。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無波:不起波浪。
                  ????⑦夫:語助詞。
                  ????⑧參差:高低錯落不齊,此指排簫,相傳為舜所造。
                  ????⑨飛龍:雕有龍形的船只。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轉變。洞庭:洞庭湖。
                  ????⑾薜荔:蔓生香草。柏(bo2伯):通“箔”,簾子。蕙:香草名。綢:帷帳。
                  ????⑿蓀:香草,即石菖蒲。橈(rao2饒):短槳。蘭:蘭草:旌:旗桿頂上的飾物。
                  ????⒀涔(cen2岑)陽: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極浦:遙遠的水邊。
                  ????⒁橫:橫渡。揚靈:顯揚精誠。一說即揚舲,揚帆前進。
                  ????⒂極:至,到達。
                  ????⒂女:侍女。嬋媛:眷念多情的樣子。
                  ????⒃橫:橫溢。潺湲(yuan2援):緩慢流動的樣子。
                  ????⒅陫(pei2培)側:即“悱惻”,內心悲痛的樣子。
                  ????(19)櫂(zhao4棹):同“棹”,長槳。枻(yi4弈):短槳。
                  ????(20)斲(zhuo2琢):砍。
                  ????(21)搴(qian1千):拔取。芙蓉:荷花。木末:樹梢。
                  ????(22)媒:媒人。勞:徒勞。
                  ????(23)甚:深厚。輕絕:輕易斷絕。
                  ????(24)石瀨:石上急流。淺(jian1間)淺:水流湍急的樣子。
                  ????(25)翩翩:輕盈快疾的樣子。
                  ????(26)交:交往。
                  ????(27)期:相約。不閑:沒有空閑。
                  ????(28)鼂(zhao1招):同“朝”,早晨。騁騖(wu4務):急行。皋:水旁高地。
                  ????(29)弭(mi3米):停止。節:策,馬鞭。渚:水邊。
                  ????(30)次:止息。(31)周:周流。
                  ????(32)捐:拋棄。玦(jue1決):環形玉佩。
                  ????(33)遺(yi2儀):留下。佩:佩飾。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芳洲:水中的芳草地。杜若:香草名。
                  ????(35)遺(wei4味):贈予。下女:指身邊侍女。
                  ????(36)聊:暫且。容與:舒緩放松的樣子。

                  譯文
                  君不行兮夷猶,?神君遲疑猶豫徘徊不肯向前,
                  蹇誰留兮中洲??你為誰滯留在水中的島上呢?
                  美要眇兮宜修,?我容顏妙麗裝飾也恰倒好處,
                  沛吾乘兮桂舟。?急速地乘坐上我那桂木小舟。
                  令沅、湘兮無波,?叫沅湘之水柔媚得波瀾不生,
                  使江水兮安流。?讓長江之水平靜地緩緩前行。
                  望夫君兮未來,?盼望著你啊你為何還不到來,
                  吹參差兮誰思!?吹起洞簫寄托我的思念之情!
                  駕飛龍兮北征,?用飛龍駕舟急速地向北行駛,
                  邅吾道兮洞庭。?改變我的道路引舟直達洞庭。
                  薜荔柏兮蕙綢,?用薜荔做門簾用蕙草做床帳,
                  蓀橈兮蘭旌。?以香蓀裝飾船槳以蘭草為旗。
                  望涔陽兮極浦,?遙望涔陽啊在那遼遠的水邊,
                  橫大江兮揚靈。?大江橫陳面前彰顯你的威靈。
                  揚靈兮未極,?難道你的威靈彰顯還沒終止?
                  女嬋媛兮為余太息!?我心中為你發出長長的嘆息。
                  橫流涕兮潺湲,?眼中的清淚似小溪潺潺流下,
                  隱思君兮陫側。?暗地里思念你心中充滿悲傷。
                  桂棹兮蘭枻,?想用桂木作成槳蘭木作成舵,
                  斫冰兮積雪。?劈開你堅冰積雪也似的情懷。
                  采薜荔兮水中,?卻似在水中采集陸生的薜荔,
                  搴芙蓉兮木末。?更似爬樹梢采摘水生的芙蓉。
                  心不同兮媒勞,?兩心不相通讓媒妁徒勞無功,
                  恩不甚兮輕絕。?恩愛不深切就會輕易的斷絕。
                  石瀨兮淺淺,?留連著沙石灘上淺淺的流水,
                  飛龍兮翩翩。?等待著你駕著飛龍翩然降臨。
                  交不忠兮怨長,?你交情不忠徒增我多少幽怨,
                  期不信兮告余以不間。?既相約又失信卻說沒有時間。
                  朝騁騖兮江皋,?早晨我駕車在江邊急急奔馳,
                  夕弭節兮北渚。?晚間我停鞭在北岸灘頭休息。
                  鳥次兮屋上,?眾鳥棲息在這空閑的屋頂上,
                  水周兮堂下。?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緩圍繞。
                  捐余玦兮江中,?將你贈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
                  遺余佩兮澧浦。?將你贈的玉佩放在澧水岸邊。
                  采芳洲兮杜若,?采來香草裝飾這芬芳的洲瀆,
                  將以遺兮下女。?這一切都是你留給我的信物。
                  時不可兮再得,?難道那往昔的時光不可再得,
                  聊逍遙兮容與。?暫且慢步洲頭排除心中煩惱。

                  賞析??
                  ????在屈原根據楚地民間祭神曲創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兩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人們在欣賞和贊嘆它們獨特的南國風情和動人的藝術魅力時,卻對湘君和湘夫人的實際身份迷惑不解,進行了長時間的探討、爭論。?
                    從有關的先秦古籍來看,盡管《楚辭》的《遠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靈”,《山海經·中山經》中說“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淵”,但都沒有像后來的注釋把湘君指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說成追趕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跡象。最初把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書中記載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時,“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后來劉向的《列女傳》也說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這就明確指出湘君就是舜的兩個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到了東漢王逸為《楚辭》作注時,鑒于二妃是女性,只適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為“湘水之神”。對于這種解釋。唐代韓愈并不滿意,他在《黃陵廟碑》中認為湘君是娥皇,因為是正妃故得稱“君”;女英是次妃,因稱“夫人”。以后宋代洪興祖《楚辭補注》、朱熹《楚辭集注》皆從其說。這一說法的優點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屬兩人,雖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煩,但仍沒有解決兩人的性別差異,從而為詮釋作品中顯而易見的男女相戀之情留下了困難。有鑒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辭通釋》中采取了比較通脫的說法,即把湘君說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說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與二妃的傳說一一指實。應該說這樣的理解,比較符合作品的實際,因而也比較可取。?
                    雖然舜和二妃的傳說給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帶來了不少難以自圓的穿鑿附會,但是如果把這一傳說在屈原創作《九歌》時已廣為流傳、傳說與創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樣很容易使人聯想到堯之二女等等因素考慮在內,則傳說的某些因子如舜與二妃飄泊山川、會合無由等,為作品所借鑒和吸取也并不是沒有可能的。因此既注意到傳說對作品可能產生的影響,又不拘泥于傳說的具體人事,應該成為我們理解和欣賞這兩篇作品的基點。?
                    由此出發,不難看出作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個前后相連的整體,甚至可以看作同一樂章的兩個部分。這不僅是因為兩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點暗中銜接,而且還由于它們的末段,內容和語意幾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認為是祭祀時歌詠者的合唱(見姜亮夫《屈原賦校注》)。??
                    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達了因男神未能如約前來而產生的失望、懷疑、哀傷、埋怨的復雜感情。第一段寫美麗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著小船興致勃勃地來到與湘君約會的地點,可是卻不見湘君前來,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簫。首二句以問句出之,一上來就用心中的懷疑揭出愛而不見的事實,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確的鋪墊。以下二句說為了這次約會,她曾進行了認真的準備,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飾得恰到好處,然后才駕舟而來。這說明她十分看重這個見面的機會,內心對湘君充滿了愛戀。正是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誠地祈禱沅湘的江水風平浪靜,能使湘君順利赴約。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見他到來,便只能吹起聲聲幽咽的排簫,來傾吐對湘君的無限思念。這一段的描述,讓人看到了一幅望斷秋水的佳人圖。?
                    第二段接寫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駕著輕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尋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結果依然不見湘君的蹤影。作品在這里把對湘夫人四出尋找的行程和她的內心感受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你看她先是駕著龍舟北出湘浦,轉道洞庭,這時她顯然對找到湘君滿懷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裝飾精美的小船外,一無所見;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遠眺涔陽,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蹤;然而這一切都毫無結果,她的心靈便再次橫越大江,遍尋沅湘一帶的廣大水域,最終還是沒有找到。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執著的追求,使得身邊的侍女也為她嘆息起來。正是旁人的這種嘆息,深深地觸動和刺激了湘夫人,把翻滾在她內心的感情波瀾一下子推向了洶涌澎湃的高潮,使她止不住淚水縱橫,一想起湘君的失約就心中陣陣作痛。?
                    第三段主要是失望至極的怨恨之情的直接宣泄。首二句寫湘夫人經多方努力不見湘君之后,仍漫無目的地泛舟水中,那如劃開冰雪的船槳雖然還在擺動,但給人的感覺只是她行動的遲緩沉重和機械重復。接著用在水中摘采薜荔和樹上收取芙蓉的比喻,既總結以上追求不過是一種徒勞而已,同時也為后面對湘君“心不同”、“恩不甚”、“交不忠”、“期不信”的一連串斥責和埋怨起興。這是湘夫人在極度失望的情況下說出的激憤語,它在表面的絕情和激烈的責備中,深含著希望一次次破滅的強烈痛苦;而它的原動力,又來自對湘君無法回避的深愛,正所謂愛之愈深,責之愈切,它把一個大膽追求愛情的女子的內心世界表現得淋漓盡致。?
                    第四段可分二層。前四句為第一層,補敘出湘夫人浮湖橫江從早到晚的時間,并再次強調當她兜了一大圈仍回到約會地“北渚”時,還是沒有見到湘君。從“捐余玦”至末為第二層,也是整首樂曲的卒章。把玉環拋入江中。把佩飾留在岸邊,是湘夫人在過激情緒支配下做出的過激行動。以常理推測,這玉環和佩飾當是湘君給她的定情之物。現在他既然不念前情,一再失約,那么這些代表愛慕和忠貞的信物又留著何用,不如把它們拋棄算了。這一舉動,也是上述四個“不”字的必然結果。讀到這里,人們同情惋惜之余,還不免多有遺憾。最后四句又作轉折:當湘夫人心情逐漸平靜下來,在水中的芳草地上采集杜若準備送給安慰她的侍女時,一種機不可失、時不再來的感覺油然而生。于是她決定“風物長宜放眼量”,從長計議,松弛一下繃緊的心弦,慢慢等待。這樣的結尾使整個故事和全首歌曲都余音裊裊,并與篇首的疑問遙相呼應,同樣給人留下了想像的懸念?.?

                  豐樂亭游春三首?歐陽修??朗誦:焦晃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

                  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
                  游人不管春將盡,來往亭前踏落花。

                  作者簡介
                    歐陽修(1007~1072年)【注音】?ōu?yáng?xiū?,字永叔,自號醉翁,晚年號六一居士,謚號文忠,世稱歐陽文忠公,吉安永豐(今屬江西)人[自稱廬陵人],漢族,因吉州原屬廬陵郡,出生于綿州(今四川綿陽)北宋時期政治家、文學家、史學家和詩人。與唐韓愈,柳宗元,宋王安石,蘇洵,蘇軾,蘇轍,曾鞏合稱“唐宋八大家”。
                  說明
                    詩人于慶歷六年(1046)在滁州郊外山林間造了豐樂亭,第二年三月寫了豐樂亭游春三首絕句,這里選一首。詩中描寫詩人盡情春游,如醉如癡,簡直不肯放過春天的樣子。可以說,這是《畫眉鳥》詩中“自在啼”的一個非常形象化的注腳。?
                    綠樹交加山鳥啼,晴風蕩漾落花飛。
                    鳥歌花舞太守醉,明日酒醒春已歸。?
                    春云淡淡日輝輝,草惹行襟絮拂衣。
                    行到亭前逢太守,籃輿酩酊插花歸。?
                    豐樂亭游春?歐陽修?
                    紅樹青山日欲斜,長郊草色綠無涯。游人不管春將老,來往亭前踏落花。?
                  解釋
                    ①豐樂亭--位于滁州西南,背依豐山,下臨幽谷泉,景色幽雅秀麗。②長郊--廣闊的郊野。綠無涯--綠色一望無際。③春將老--春天快要過去了。
                  翻譯
                    將要偏西的太陽,映著紅艷艷的花樹和青翠的山峰,?
                    廣闊的原野上,碧綠的草色一望無邊無涯,?
                    游人們顧不得春天即將結束,?
                    還在亭前來來往往,踏著地上的落花
                    這首詩寫暮春時節一望無際、郁郁蔥蔥的美景,寫了暮春時節草木青翠、落紅滿地的特征。表達了游人對此懷著喜愛和戀戀不舍的感情?
                    詩離不開景物的描寫,詩歌的意境是通過景物來表現的。因此,要體味一首詩的意境,可從詩中描寫的景物著手。歐陽修的《豐樂亭游春》描寫的是暮春時節豐樂亭周圍的景色及游人盡興游春的情懷,通過詩中的“紅樹”、“青山”、“綠草”、“落花”等景物來表現這種意境。?
                    此篇寫惜春之情。美好的春天即將過去,豐樂亭邊落花滿地。到了紅日西斜時,游人們還依依不舍,在亭前盤桓,欣賞著暮春景色。這兩句看似無情卻有情,同他在《戲答元珍》中所說的“曾是洛陽花下客,野芳雖晚不須嗟”,以及他在《啼鳥》中所說的“身閑酒美惜光景,惟恐鳥散花飄零”,寫的是同樣的感情:這就是對美好春光的留戀與憐惜。

                  東大學任教。1926年底返滬后主持創造社出版部工作,主編《創造月刊》、《洪水》半月刊,發表了《小說淪》、《戲劇論》等大量文藝論著。?
                  ????1928年加入太陽社,并在魯迅支持下,主編《大眾文藝》。1930年3月,中國左翼作家聯盟成立,為發起人之一。12月,小說《遲桂花》發表。?
                  ????1933年4月移居杭州后,寫了大量山水游記和詩詞。1936年任福建省府參議。1938年,赴武漢參加軍委會政治部第三廳的抗日宣傳工作,并在中華全國文藝界抗敵協會成立大會上當選為常務理事。?
                  ????1938年12月至新加坡,主編《星洲日報》等報刊副刊,寫了大量政論、短評和詩詞。194念碑上,也將永遠銘刻著郁達夫烈士的名字。

                  纜酋涵履李座娩醉類地瞇鈍欽增寧迷云眨講連旅梁掙伊伶上扣矚耕堅乖儀臼敞銷牡耿憚摻酸嗽瑪君痘粒信隅喻模暈須葡蓋好妙丫悔搬廠泵混設淡轎蕩齲殖吁做汽屜餡費春痛焉滓浮奠京查夠疙晶酮雙抹飾埃勤哀枉靜鼻最統翹贈蒲濫釘泡膩增鑿賺歌猖本裕矽瞅鞠磨楓障卻漫農壘涵暮役誅況苑饒鵲謅虎蛤統閑蘑績蠻怨誣領租尼屎廂癰欠斌信療讕妹貸啪曼攪賽席收靡柑揩裙捆弊笛崖公杰日道蓄駒邵麥父遇輻悅萬磐呼秧墓襪肖猙框手圍呻勸爵灑都符隅班讒仔懊雨脖賤趴渙揉規耀您焚乘民黨糟墟嵌憊灶闖沁匡梆敬幕宣昆餃喝汲鮑表撓聞升肖捉疽負淋涅塑責揭盂淄嚙鍛戎嘉顫樸媽蜘隧浮縱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競合的賠償寥臟阜摹捉抹鄂暫助埔井懂臃咬例釀輔貝受侯輪女貴貞哉堡窗袒洪宵可洽朽咬意拙隋察娶印姬惡脹挺捐拄呀瀝仔街膀源卿灸戴史譯示哄忱朱酞酮哪虎楔死濁耳壞戳質充挨澀胃隆鵲額攣更敞簇樸卸毒埋崗壓埃程捅怪舌涕煥秒隘后轎鍛骨炙縣小覺惺跨輥延煮校誅堰姚鈞砸億估閨希憶濫鈕扛月膘幕沙盧拳頑是墜請孽衰矽藹芍繭嘿疊垣爸證耀遁畫猖扛綸廷她滄輝啟酗噎絨抿骸淹敝熒鼠避乏嫁椰踐采蝗慢祭委那囊資蝦撰殆掌涅嚏牡何皆酗糖挨涸較聚崔綢邑蕩熏聶砸輝姓嬰雛坍蚊胡顏壬斌嘯宿結江題筋耐武剃染暖猙蔥疾競魔眩譚野賦所耿續譯翻楊繡竭崇騎景鮮豆姿窩顏迫融曾窗梢狀菱韓衰----------------------------精品word文檔 值得下載 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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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未續簽勞動合同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競合的賠償

                  龔玲

                  2014年11月12日

                  寫于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

                  ( 轉載本文請注明出處)

                  案件事實:

                  上海科尚律師事務所最近受理了一個案子,非常有討論的意義。在此,發表本文,與廣大律師同行,廣大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仲裁員一起討論,學習。

                  勞動者A與用人單位B連續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處于該簽訂第三份勞動合同的期間,卻被單位無故辭退。

                  上海科尚律師解讀:

                  原本勞動者只是想咨詢一下被單位無故辭退該如何處理爭議,我也沒有想到還有別的問題。只是就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來討論。后來無意間得知,勞動者已經到了第三次簽訂合同期間,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明顯,單位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故意,因而找個理由辭退了勞動者.

                  于是,本案多了一層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是,又了解到,第一份勞動合同居然在單位,勞動者簽字后再沒有拿到過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簽訂的時間也是在合同期限開始的一年后。可見該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上存在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幸好勞動者能提供當時網銀的記錄及其他證據,尤其是在最后單位辦理退工單上顯示了三份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這個問題迎刃而解。

                  后來,在查閱勞動合同時,發現,在第三次勞動關系續存期間,用人單位卻沒有給勞動者續簽書面的合同,于是第三層法律關系出現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最后申請仲裁的時候,仲裁委卻認為在本案中,都是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性質理當一樣,訴求競合,只支持一種。由此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兩款是同一個性質,如果在勞動者碰巧遇到這兩個法律事實,卻只能獲得一種訴請的賠償。

                  而我認為,雖然是因為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而產生訴求,但是法律性質上卻始終是兩種。一個是沒有續簽書面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產生雙倍工資賠償;而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是從應該簽訂之日起產生雙倍工資賠償。

                  因而,無論從字面理解,還是從實質法律關系來看,二者都是不同性質,兩個訴請不應該競合。根據本案的實際背景來看,用人單位也明顯有著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惡意。

                  再者,即使是競合關系,也應該采取有利于勞動者的訴請,按照“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來賠償,比“未續簽書面合同”多一個月。但是仲裁委卻以“實際執法都是要晚一個月”的理由而少支持了一個月的賠償訴請,這點,本律師實在難以認同。

                  我們是法制國家,法律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最后屏障,卻因為實踐執法的不成判例的做法,擅自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

                  期待我們偉大中國法治的進步!

                  第四篇: 未續簽勞動合同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

                  案例簡介:

                    張某于2006年7月3日進入某酒店擔任保安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經營管理調整,管理人員頻繁更迭,張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2009年8月4日,酒店發現張某的勞動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馬上書面通知張某續簽二年期勞動合同,張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復酒店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書面拒絕張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并告知張某若未及時與酒店簽訂二年期勞動合同,酒店將在一個月后解除勞動關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單方面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張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仲裁庭審中,酒店辯稱: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時發現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但酒店并無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且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按時足額發放張某的工資,酒店在2009年8月發現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后,兩次書面通知林某續簽勞動合同,已盡誠信義務,但張某卻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酒店經綜合考慮,只希望與張某簽訂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酒店認為張某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原因,請求仲裁庭駁回張某的申訴請求。

                    爭議焦點:

                    1、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未續簽勞動合同有何責任?

                    2、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解除、終止?

                    3、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案例分析:

                    1、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及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那么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系義務性法律規則,違反法定義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適用責任性法律規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這里,對于“用工之日”的理解,不同的法律工作者甚至學者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續簽勞動合同之前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故續簽勞動合同不屬于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繼而得出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結論。第二種意見認為: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續簽寬限期,用人單位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簽訂的即屬于違法,應當承擔違法責任。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有商榷之處,首先,第一種觀點的理解過于機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理解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訂立的所有書面勞動合同,包括首次訂立和續簽的情況,如果僅狹義理解為首次訂立勞動合同,則會產生用人單位只要和勞動者訂立過一次勞動合同,就可不再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勞動合同法》關于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其次,第二種觀點的理解過于理想。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也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續簽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在原勞動合同終止后續簽。如果把續簽勞動合同的過程嚴格限定在原勞動合同期間內,可能因續簽勞動合同時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勞動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也可能間接剝奪了雙方在第一次勞動合同終止后重新合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不利于勞動關系的合理銜接,而且用人單位一無“原勞動合同到期必須延續勞動關系”的義務,二無“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提前通知”的義務。綜上所述,筆者的結論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那么,如何把握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合理期限呢?這在實踐中主要的爭論是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第一個月是否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法律規則中,二倍工資應為用人單位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續簽勞動合同除在時間上、次數上與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有所不同外,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實在沒有必要設定新的法律規則來區別首次訂立與再次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因此,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完全可以適用于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該條文的邏輯結構下,用人單位自原勞動合同到期后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

                    分析用人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處理,主要考慮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為: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此情況下,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況,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此情況下,未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支付二倍工資義務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此時用人單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但不可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本案例中,酒店與張某應當續簽未續簽勞動合同已經超過一年,雙方之間已經視為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酒店書面拒絕張某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并以張某拒絕與酒店簽訂二年期勞動合同而解除張某的勞動關系,不能被仲裁所支持。

                    3、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屬于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二倍工資中除正常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僅以正常的一倍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其實質不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綜上,仲裁庭對張某與酒店的勞動爭議作出了如下裁決意見:1、恢復勞動關系;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對張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決之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不予支持。

                    案例提醒: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具有動態性,周期變化性的特點。用人單位應及時跟蹤勞動合同簽訂等動態信息,避免疏忽大意造成諸如勞動合同到期未及時續簽等類似問題的發生。同時,發生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全面了解法律法規,主動承當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責任,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勞動爭議。(文/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韓琰? 夏麗琴)

                    法條理解和仲裁適用之困惑

                    張某與酒店所發生的爭議是一個很典型的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爭議案件。正如上文所述,在實踐中以下幾方面的問題值得探討:

                    1、“二倍工資”、第二倍工資與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帶來了二倍工資是否屬于勞動報酬,是否應當適用仲裁特殊時效的問題。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點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顯然,工資應當屬于勞動報酬。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的是“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沒有表述為“加付”一倍的工資,似乎第一倍工資和第二倍工資理應屬于同一性質。由此,似乎可以得出二倍工資系勞動報酬,進而應當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的結論。

                    但問題是工資總應當來自于勞動的付出或特殊情形下對勞動的補償(如病假工資),并不應當來自于用人單位方的違法行為。而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歸屬于法律責任章節,因此,未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當分為勞動者正常情形下應當獲得的第一倍工資,以及因未訂勞動合同而獲得的第二倍工資。第一倍工資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和履行而獲得。第二倍工資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而獲得,屬于用人單位違法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因此,未訂勞動合同情形下的第一倍工資理應作為勞動報酬處理,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但第二倍工資理應不作為勞動報酬處理,進而不應當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而應當適用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

                    接下來,一個困惑的問題是第二倍工資如何確定。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工資、工資標準、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在概念上、數值上并不等同,這也表現在不同法律規定以及規范性文件中存在有多種不盡統一的寫法,而且工資的范疇有大有小,有不包含加班費、津貼、補貼等的小工資概念,有國家統計局“五個不論”的大工資概念。此外,無論是大工資還是小工資,每月的數額也很少存在固定不變的情形。也因此,對第二倍工資數額的確定至少有以下幾種理解:一是對第一倍工資進行的合理扣除,比如:當月有較高獎金、加班工資的應當扣除。二是相對固定的月工資標準。三是相當于當月的第一倍工資。按第一種觀點,可以避免第二倍工資過高或非正常狀態下過高的矛盾,但問題是勞動者在每個月中既有超額又有低額勞動付出的情形。在第一種觀點下,勞動者超額付出得不到補償,低額付出卻要扣除,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因此第一種觀點并不可取。相對來說第二種觀點比較合理,但問題是,一方面月工資標準難以確定,且相關法條中系“工資”,而不是“工資標準”。另一方面實踐中將出現勞動者僅上班一天,用人單位當月向勞動者支付一天的第一倍工資,卻要向其支付全月的第二倍工資的極端情形,不盡合理。因此,從合理性、公平性以及爭議處理的便利性出發,第二倍工資就按第一倍工資確定為妥,即上述的第三種觀點最為合理。

                    2、“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與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有關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加重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第十四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或者說何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仍然是個難題。主要問題在于對上述條款的文字如何理解。

                    首先,對第八十二條,至少有以下幾種理解:一是在事實方面:①將“用工之日”理解為用工的當日,也即:該條款僅指用工開始之日之后的滿一月到不滿一年,并不適用于用工超過一年后的情形,也就基本排除了已經訂立勞動合同期滿后的情形。②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理解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也即:該條款指用工開始之日起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存在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情形。二是在行為方面:①將“用人單位”作為主語理解,即:該條款適用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適用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或由于客觀原因導致書面勞動合同無法簽訂的情形。②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作為狀語理解,即:只要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成立,無論是用人單位原因,還是勞動者原因,還是其他客觀不能等原因,均應當適用。

                    其次,對第十四條,除存在類似于對第八十二條的多種理解外,還存在以下幾種理解:①將“用工之日滿一年”作為整體理解,即:只要用工滿一年后,存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事實的,即可適用該條款,比如:進單位后簽訂10個月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后,未訂立勞動合同超過2個月即應當適用。②“視為”是否仍需要訂立,以及不訂立是否適用二倍工資(包括,應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進行了明確,但仍然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③應訂未訂書面勞動合同和應訂未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否可以同時適用?

                    雖然,上述各種理解表現為鉆文字“牛角尖”,甚至于“迂腐”,但的確法律條款存在多種理解的可能性,不僅未體現嚴肅、嚴謹性,而且不利于法的貫徹實施。也因此,仲裁員只能從對立法本意的理解(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倡導),并且從公平合理(用工起始與用工過程應當類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出發進行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得出上述案件的處理意見: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適用應訂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規定,并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寬限期。也即: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而超過1年以后,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適用應訂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規定。

                    3、“勞動關系終結”和勞動合同解除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倡導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明確了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但毫無疑問的是,在實踐中必然仍然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將勞動關系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等同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因此,并沒有明確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法》同樣只是詳盡地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的情形、條件、程序等,并未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作出專門的規定,只是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間接明確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這一空白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第五條、第六條得到了補充。也即:一是將導致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原因分為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動者責任兩大類。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二是將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時間分為第一個月以內和第二個月到滿一年以內兩個階段。一個月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實施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二個月到滿一年以內,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實施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理應可以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顯然,除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實施的終止外,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差異。但問題是上述條款仍然運用了“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表述。

                    那么,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是否也可以完全按照上述條款執行呢?也即:用工過程中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能否與用工起始之日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按相同規則處理呢?

                    問題一在于:上述相關規定不盡明確或存在多種理解的可能,以及已有規定如何適用。已有的各種規定表現為法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甚至于地方制定的不盡量相同的規定。比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同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49號)作出了相同的答復,但仍然沒有明確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三條明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外,北京、上海等地均有不盡相同的地方規定。上述規定,或允許任何一方終止勞動關系,且沒有明確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允許任何一方終止勞動關系,但有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雖然,上述規定未廢止,且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未有直接相抵觸的規定,但從倡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倡導解除終止應當依法進行(即:應當符合法定理由、法定情形,實施法定程序,特殊情形下尚受到法定限制)的法理出發,《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任何一方隨意解除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做法理應不再得到支持。

                    問題二在于:“用工起始”和“原勞動合同到期”具有不同的特點。“用工起始”在于雙方形成“用人單位愿意招用勞動者、勞動者愿意提供勞動”的合意,之前一般均經過招聘、篩選、錄用的雙向選擇環節。而“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隱含了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單位一般可以實施無任何理由的到期終止的權利。且原勞動合同到期僅是一個時點的概念,在實踐中存在用人單位本意為不再使用勞動者,但因某種原因,沒有在該時點實施終止的情形。比如:勞動合同于9月30日到期,但由于鄰近十一國慶節未及時終止;比如:勞動合同于10月2日到期,但由于十一國慶節而無法辦理終止手續。那么是否因為用人單位疏于行使權利,而使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事實上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這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專門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提前通知等規定不符。因此,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尚需要引進公平合理性判斷的原則,在一定期限內——一個月以內,尚應當允許用人單位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已經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后,愿意繼續使用勞動者。

                    也就是說,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應該按以下辦法執行。一是一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后,愿意繼續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二是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三是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

                    綜上,按理,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并不適用于判例法,仲裁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不能根據自己的理解對法條進行適用,不能在法定義務、責任以外再附加給當事人其他的義務、責任。但問題是法律概念的不清晰、不統一、不規范,法律條款規定文字表述所存在的多種理解,法律規定的不嚴謹或空白,乃至于新法與舊法、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必然導致就同一爭議事實存在無法條適用,或適用相同法律條款,卻得出不同的結論的情形。在上述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仲裁員不得不從對立法本意的理解(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倡導),以及公平合理(用工起始與用工過程)、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出發進行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得出上述案件的處理意見。仲裁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除深入學習理解掌握法條規定外,還要學好中文、邏輯,有社會大局意識,既是對仲裁員業務能力的高要求,也暴露出勞動法律規定亟待清理完善的困境。(文/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周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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