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最新版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最新版5篇
勞動合同最新版篇1
最新版勞動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準,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為__________元。其余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__________日,實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為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⑶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⑷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⑴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⑵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常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并退還任職最后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后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______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合同最新版篇2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電話: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地方相關法律,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章 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甲乙雙方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2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十日前,向對方發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要約邀請;雙方進行續訂勞動合同磋商,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1、續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可以由甲乙雙方協商后進行調改,續簽后雙方執行新訂立的勞動合同。
2、本合同期限屆滿甲方因故未能主動及時續訂,視為繼續沿用此合同內容條件不變,勞動合同時間自動延續一年,或以甲方之后補簽的續簽合同為準。
3、乙方同意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合同是否到期,視為雙方勞動關系即時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后,甲乙雙方協商,可另行簽訂《勞務協議》或口頭約定,建立勞務關系;乙方不愿意的,應妥善與甲方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若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二章 工作內容、地點
第三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詳見《崗位說明書》或相關工作指導書。工作地點為本公司品牌旗下所在區域 。若涉及所服務項目點或區域撤離,或者發生重大組織變動,甲方可調配乙方到甲方品牌其他項目門店或區域公司工作,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若乙方不同意調配,可向甲方提出離職申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除非乙方未經過離職審查。
第四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甲方因生產
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遇到以下情況,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單方提出調崗:
A.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公司和內部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大的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乙方應予接受調崗;
D、對于不服從公司安排和調配的,拒不到崗也不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的,視為乙方嚴重違紀,甲方可即時無條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補償金。
第五條 乙方認為所從事崗位不太適合自身條件的,可以向甲方提出調換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是否準許,由
甲方根據公司整體人力資源配置情況統籌安排,崗變薪變;乙方應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和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六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地區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主要以工作任務結果為導向,乙方可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方式,乙方因實行彈性工作制,因自身任務沒有完成需要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視為自行加班,無權要求甲方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七條 甲方依據行業特性或工作實際對工作時間進行合理安排,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經甲方書面的要求或審核確認,否則視為乙方自行加班。乙方自行加班的,無權要求甲方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
1、乙方的工資分為月基本工資(稅前應發工資)和考核獎金,基本工資依據職位和崗位等級標準支付,正式錄用后,乙方基本工資為 元/月,考核獎金按乙方每月工作績效和甲方績效考核制度的標準執行,其他福利補貼、加班、病、事假工資的發放詳見公司薪酬管理規定。針對乙方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負激勵金額均從其績效獎金中扣除。
2、甲方可根據公司經營情況按月或年度向乙方發放獎金。發給乙方的獎金數額由甲方根據公司效益情況和乙方的工作績效來確定。
3、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工資管理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4、乙方同意,除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停職或停工期間,甲方不發放任何工資或福利報酬
5、乙方同意,針對學校項目,涉及暑假或寒假期間,乙方勞動中止過程中,甲方有權不提供工資和其他獎金福利。
第九條 甲方每月 15 日 (公歷,遇節假日順延)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資,公司因特殊原因推遲發放的應提前說明,但不得超過約定日期的七個工作日。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代扣代繳乙方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應支付社保等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統籌費用。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享有規定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喪假、計劃生育及女工生育假等相關待遇,以及病事假等具體規定詳見公司制度。
第六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于有毒有害的工作崗位將給予乙方必要的說明,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根據國家相關衛生部門要求必須要辦理健康證的工種,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辦理后安排上崗。
第七章 勞動紀律
第十八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并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離職守。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和經濟指標。保守甲方的業務、技術及有關文件的秘密,不得從事與甲方業務范圍相同或相近的任何第二職業。不得為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提供幫助,不得損害甲方利益。
第十九條 甲方對模范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工作成績優異者,將按照職工獎懲規定給予獎勵;對于乙方違反很合同第十八條規定的,甲方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和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負激勵和追責,并視為嚴重違紀,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勞動關系。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定額)。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條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無須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所謂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體檢未通過;乙方的用工手續不完備;乙方不能勝任所擔任崗位的技能或者相應的要求;乙方在試用期內請假次數超過5天或者遲到早退超過4次;乙方頂撞上司或不服從工作安排;乙方與同事發生較大矛盾并影響工作;乙方未能通過甲方的試用期工作考核,或者其它任何經甲方分管領導查實確認乙方不符合該職位要求的情形。);
(二)乙方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同時在其他用人單位兼職對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后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不能通過甲方進行的背景調查或者在履歷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乙方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七)偷竊或挪用單位或員工、客戶財物的;職務侵占的;報銷費用時有虛報或假報金額等行為的;
(八)連續曠工三天或半年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的;或者有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的;
(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或個人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兼職的;
(十)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利用職務以權謀私、損公肥私的;
(十一)欺詐客戶、單位,謀取私利的;或私下從事同業工作的;或違法行為或不良社會行為而給甲方形象造成巨大傷害的;或結黨營私、破壞員工關系;或生活作風不端正的;
(十二)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經甲方管理人員兩次及以上批評拒絕配合或不改正的;
(十三)其他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且符合相關制度或本合同規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甲方可以提前通知解除本合同但須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協議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甲方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四)因防治環境污染需要搬遷的;
(五)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一)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被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一)甲方未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甲方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接受甲方提供費用進行技能培訓,雙方有服務期約定的除外。
掌握甲方商業機密或其他機密,離職后可能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人員,與甲方就有關善后事宜達成一致后,方能適用本條款。
第二十九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批準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辦理離職手續,除以其最后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為賠償金外,應按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十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達到退休年齡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后合同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C.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D.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E.按甲方規定的離職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F.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B.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三十四條 乙方不辭而別、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的義務, 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 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結算乙方工資。
第三十六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及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條 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七條 甲方如果委派乙方參加專項培訓(即使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的費用支付的培訓),甲方有權與乙方簽訂服務期合同,服務期合同另行簽訂。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公司及部門規章、培訓協議、《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書》、廉潔自律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法律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三十九條 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其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為準。
第四十一條 乙方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應承擔的違約金為至少5萬元。乙方離職后甲方對乙方有禁業限制的,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承擔的違約金為:50萬元人民幣;同時如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按損失的程度全額賠償甲方的損失,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可委托第三者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應通過書面或郵件或電子郵件或微信短信方式傳送。
1) 一方采用書面方式傳送通知的,以書面文件送交對方聯系人,且對方聯系人簽收時視為通知已送達。
2) 一方采取郵件方式傳送通知的,以郵件到達對方或者郵件寄出之日起滿三日(以在先的時間為準)視為通知已送達。
3) 一方采用電子郵件方式或者微信、短信傳送通知的,以信息到達對方郵箱或電子通訊系統時視為通知已送達。
4) 一方的聯系人和聯系地址發生變更的,需在三日內按照上述方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上述方式發出通知應視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協定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并以本份合同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并蓋手印):
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最新版篇3
(新勞動法合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壹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法確立勞動關系,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和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和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合同的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履行
第五條(合同的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汀立,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
第六條(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單位應當于正式訂立勞動合同7日前,將合同文本
交勞動者但勞動者表示愿意當即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條(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能夠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合同中的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合同中的特殊約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能夠于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緝項。用人單位因可能對勞動者出資培訓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能夠于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合同的約束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
第十壹條(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生效后,于有效期內,當事人任何壹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壹方,另壹方應于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能夠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無效的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三條(醫療期)
勞動者于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壹)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二)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為18個月。
(三)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末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24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不限定醫療期。用人單位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壹定年限或者生產運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也可不限定醫療期。勞動者患有嚴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停工醫療的,應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
第十四條(醫療期的計算)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和解除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條(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能夠續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合同的協商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能夠解除。
第十八條(合同的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壹)于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九條(合同的非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可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條(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運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方案后,能夠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于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壹條(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且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于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于本單位工作滿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的提前退休、退職)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鑒定為-至四級的,能夠辦理提前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的順延)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本規定第二十壹條情形之壹,同時不屬于本規定第十八條(二)、(三)、(四)項情形的,經勞動者本人要求,用人單位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能夠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于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工會的權利)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原執行固定用工制度的勞動者,于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愿和其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其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補償金-般不超過其本人12個月的工資收入;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協商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隨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條(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其本人1個月工資收人的補償金;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末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壹條(非過失性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壹)、(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支付補償金外,仍須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人的醫療補助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不訂立合同的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且能夠根據用工人數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訂立無效合同的賠償責任)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擊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約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條件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招用不當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不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處罰)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本規定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且能夠責令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違約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約賠償額的確定原則)
違約賠償額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能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解決。
第四十壹條(對未訂立合同而發生爭議的處理)
用人單位末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實際形成勞動關系的,于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能夠參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
外商投資企業和和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四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章原固定制職工下崗待聘管理
第六章組織管理及爭議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聘用單位)和和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包括聘用單位原有的全部職工及新進職工)。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中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條:聘用單位聘用職工,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禁止聘用單位非經國家規定和未履行審批手續聘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六條:對聘用合同制的職工,建立《聘用手冊》制度。《聘用手冊》由上海市人事局統壹印刷,作為聘用合同制職工重新應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憑證。
《聘用手冊》由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
第七條:上海市人事局是實行本辦法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八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簽訂。簽訂聘用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壹致的原則。
第九條: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存檔。
第十條: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壹)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工作紀律;
(六)聘用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能夠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壹條:聘用單位聘用新進職工,能夠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聘用單位新接受軍轉干部、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受聘人員于同壹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之上,且當事人雙方同意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十三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無效的聘用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
第十四條:原合同制職工可按本辦法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聘用單位和下列人員可緩簽聘用合同:
(壹)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職工;
(二)確有特殊原因,于冊不于崗的職工。
第十六條:原固定制職工不愿和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范圍的,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于壹個月的自行流動期。自行流動期滿后職工仍不和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原聘用關系自行終止,本人能夠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壹致,且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聘用合同能夠解除。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聘用單位能夠解除聘用合同:
(壹)受聘人員于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受聘人員嚴重違反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受聘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聘用單位能夠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壹)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受聘人員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壹)受聘人員患病或得負傷于規定醫療期內的(符合第二十壹條規定者除外);
(二)女職工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符合第二十壹條規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員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絡結,經有關部門確認不同程度喪失工作能力的,其聘用合同的終止或得解除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單位和職工協商壹致的,能夠終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聘人員能夠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壹)于試用期內的;
(二)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第二十六條:受聘人員失業期間,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四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二十七條: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按其于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九條:同用合同麻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塵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義,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按受聘人員于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應于被撤銷前按受聘人員于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常補償金。
第三十壹條:聘用單位原固定制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該受聘人員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計算基數為受聘人員解除事同的上壹年月平均工資。
聘用單位依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時,受聘人員的月工資低于聘用單位上壹年月平均工資的,按聘用單位上壹年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五章原固定制職工下崗待聘管理
第三十二條:原固定制職工,因機構編制精簡、崗位撤銷且、專業不對口以及能力、身體不適應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崗的,按照待遇隨崗而定原則,下崗后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下崗待遇期間的待遇,按本市有關下崗待遇人員最低生活補貼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原固定制職工于聘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時間壹般為半年至壹年,于聘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期間,聘用單位應至少提供倆次上崗機會。
第三十四條:下崗待聘的原固定制職工若于聘用單位內部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的,聘用單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為推薦,且進行管理。發托管理期壹般為半年至壹年。發托管理期滿,對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工員,原聘用單位能夠解除合同,辦理辭退手續。中國最大的管理資料庫下載
第三十五條: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且連續工十年之上,因體弱多病等原因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職工,本人自愿,聘用單位批準,可實行于聘用單位內部提前退崗休養。提前退崗休養期間的待遇,參照本市有關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組織管理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受聘人員于受聘期間,由聘用單位負責管理;于失業期間,由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有權檢查、監督聘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裁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醫療期、病假期間待遇等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適應人事制度的改革,妥善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爭議(以下簡稱人事爭議),保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發生的下列人事爭議:
(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辭職和單位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市人事局受理全市范圍內重大人事爭議,以及認為應由其受理的人事爭議。區、縣人事局受理本行政區
域內除市人事局受理范圍外的人事爭議。
第四條:事業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應直接向市或區、縣人事局(以下簡稱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處理。
第五條: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經單位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守執行。當事人壹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能夠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處理。
第六條:發生人事爭議需要申請處理的,當事人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者自單位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事業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需要申請處理的,當事人應自單位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政府人事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于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書面申請的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作出說明,且于五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參加人事爭議處理的工作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人事爭議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和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和人事爭議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九條:政府人事部門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對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協議履行,政府人事部門不再處理。當事人任何壹方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政府人事部門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人事爭議的處理,必須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有關單位應如實提供材料(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協助進行調查。
第十壹條:政府人事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制作處理決定書,由政府人事部門參加人事爭議處理的工作人員署名,且加蓋政府人事部門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二條:受理人事爭議,壹般應于六十日內結案。
第十三條:當事人干擾調解和處理,擾亂工作、生產秩序或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處理人事爭議的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不適用于國家機關中發生的人事爭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壹九八九年七月壹日起施行。
上海試行新的《勞動手冊》制度
今年3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了《關于本市實行〈勞動手冊〉制度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1]12號),該辦法自4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凡屬該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統壹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用于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壹印制,經區、縣勞動局加蓋鋼印后,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勞動手冊》于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于勞動者從事全工時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之上(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應屆畢(肄)業生,于學生畢業前3個月內,由學校攜帶學生名冊到學校所于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城鎮初高中畢(肄)業生仍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辦理《勞動手冊》;企業中的原固定制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和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地區后,按規定向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或換發;企業中的原固定制職工于職期間被其它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原單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單(原單位應注明原固定制職工),按《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時發給。
該市用人單位錄用本市城鎮勞動者為全工時制職工的,可到就近的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勞動手冊》由區縣職業介紹所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時記載蓋章。區縣職業介紹所于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根據勞動合同起始日期,于《勞動手冊》里作好記錄,經校對蓋章后,把《勞動手冊》交仍用人單位保管。
單位和全工時制職工因各種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填寫壹式三聯的退工通知單,且于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日期的記載且蓋章。退工通知單(第三聯)和《勞動手冊》交被退人員本人。被退人員本人憑《勞動手冊》、退工通知單和本人有關身份證件到戶口所于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規定
日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了《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通知(三)》,對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作了更明確的規定。新規定頒發后,2000年2月18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通知(二)》同時廢止。
這個新規定的主要精神有以下幾點:
1、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的試用期視作勞動合同期限。
2、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當事人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雙方的勞動關系應視作已經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
3、用人單位發生整體轉制、兼且、收購等情況的,應由轉制、兼且、收購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者于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視作新的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當事人另有協議的從其協議。
4、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無工作任務作為《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規定情況的,對勞動者無工作任務的界定,應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或集體合同予以明確。符合《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情況的,用人單位能夠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屬變更合同內容后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以該變更內容作為協商要約。
5、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實得工資,且應當依照《規定》第三十壹條關于非過失性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終身合同。訂立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當事人能夠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當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能夠終止。正于履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終止條件的,能夠按約定的終止條件履行;未約定終止條件的,能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能夠將壹方提前若干時間通知對方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終止的條件,提前通知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于按此約定條款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提前通知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的時間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實得工資。
勞動合同當事人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壹般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若已作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時,該解除條件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無收入或收入低于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單位不得違法設定試用期
《勞動法》、《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均明確“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壹個考察期,壹般對初次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才能適用。立法規定,勞動者于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且能夠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樣勞動者于試用期內能夠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實際情況,使部分不法用人單位玩弄起了試用期的花招來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主要表當下:
1、以試用為名,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只簽訂壹份所謂試用期合同,許諾等試用合格后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
2、約定超長期限的試用期,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壹律設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甚至出現壹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竟設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
這些用人單位之所以要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達到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壓低勞動者的報酬(所謂試用期工資)、低成本輪換使用勞動力的目的。而相當多的勞動者也不了解法律的規定,認為單位試用是應該的,或者明知道單位于違法操作,也不敢提出異議,生怕失去工作崗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從根本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杜絕部分用人單位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近制訂的《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0]10號)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重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期限應按《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來約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于六個月到壹年期間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于壹到三年期間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于三年之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強調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獨簽訂的試用期合同,其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這個期限應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違反《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八條規定,超出規定的那部分試用期,也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適用立法關于試用期的有關權利義務規定。
如果你和單位于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了類似的問題,那么請你對照壹下,見見于試用期的約定上有沒有問題。如果有,你能夠和單位提出交涉,要求按立法規定予以糾正。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那么你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最新版篇4
(新勞動法合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壹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法確立勞動關系,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和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和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合同的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履行
第五條(合同的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汀立,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
第六條(合同的提前送交)
用人單位應當于正式訂立勞動合同7日前,將合同文本
交勞動者但勞動者表示愿意當即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第七條(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能夠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八條(合同中的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合同中的特殊約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能夠于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緝項。用人單位因可能對勞動者出資培訓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能夠于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合同的約束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
第十壹條(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生效后,于有效期內,當事人任何壹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壹方,另壹方應于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能夠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無效的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三條(醫療期)
勞動者于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壹)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二)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為18個月。
(三)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末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24個月;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不限定醫療期。用人單位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工作且滿壹定年限或者生產運營中表現卓著的勞動者,也可不限定醫療期。勞動者患有嚴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停工醫療的,應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
第十四條(醫療期的計算)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和解除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條(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能夠續訂勞動合同。
第+七條(合同的協商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能夠解除。
第十八條(合同的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壹)于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第+九條(合同的非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可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條(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運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方案后,能夠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于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壹條(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且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于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于本單位工作滿1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的提前退休、退職)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鑒定為-至四級的,能夠辦理提前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合同期的順延)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本規定第二十壹條情形之壹,同時不屬于本規定第十八條(二)、(三)、(四)項情形的,經勞動者本人要求,用人單位應順延其勞動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能夠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于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工會的權利)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原執行固定用工制度的勞動者,于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愿和其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其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補償金-般不超過其本人12個月的工資收入;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協商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隨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條(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勞動者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其本人1個月工資收人的補償金;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末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壹條(非過失性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壹)、(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醫療補助費)
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九條第(壹)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支付補償金外,仍須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人的醫療補助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不訂立合同的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且能夠根據用工人數按每人500元至1000元處以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訂立無效合同的賠償責任)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擊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約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條件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招用不當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不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處罰)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本規定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補償金、醫療補助費,且能夠責令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違約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約賠償額的確定原則)
違約賠償額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能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解決。
第四十壹條(對未訂立合同而發生爭議的處理)
用人單位末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但實際形成勞動關系的,于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能夠參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
外商投資企業和和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上海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四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章原固定制職工下崗待聘管理
第六章組織管理及爭議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聘用單位)和和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包括聘用單位原有的全部職工及新進職工)。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的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中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條:聘用單位聘用職工,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禁止聘用單位非經國家規定和未履行審批手續聘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六條:對聘用合同制的職工,建立《聘用手冊》制度。《聘用手冊》由上海市人事局統壹印刷,作為聘用合同制職工重新應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憑證。
《聘用手冊》由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
第七條:上海市人事局是實行本辦法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八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簽訂。簽訂聘用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壹致的原則。
第九條: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存檔。
第十條:聘用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壹)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作報酬;
(五)工作紀律;
(六)聘用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能夠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壹條:聘用單位聘用新進職工,能夠規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聘用單位新接受軍轉干部、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受聘人員于同壹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之上,且當事人雙方同意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十三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無效的聘用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
第十四條:原合同制職工可按本辦法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聘用單位和下列人員可緩簽聘用合同:
(壹)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職工;
(二)確有特殊原因,于冊不于崗的職工。
第十六條:原固定制職工不愿和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范圍的,聘用單位應給其不少于壹個月的自行流動期。自行流動期滿后職工仍不和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原聘用關系自行終止,本人能夠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壹致,且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壹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聘用合同能夠解除。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聘用單位能夠解除聘用合同:
(壹)受聘人員于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受聘人員嚴重違反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受聘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聘用單位能夠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壹)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受聘人員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壹)受聘人員患病或得負傷于規定醫療期內的(符合第二十壹條規定者除外);
(二)女職工于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符合第二十壹條規定者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聘人員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絡結,經有關部門確認不同程度喪失工作能力的,其聘用合同的終止或得解除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聘用單位和職工協商壹致的,能夠終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聘人員能夠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壹)于試用期內的;
(二)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
第二十六條:受聘人員失業期間,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四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二十七條: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于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壹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按其于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九條:同用合同麻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塵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義,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按受聘人員于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應于被撤銷前按受聘人員于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壹年,發給相當于壹個月工資的經常補償金。
第三十壹條:聘用單位原固定制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該受聘人員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計算基數為受聘人員解除事同的上壹年月平均工資。
聘用單位依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時,受聘人員的月工資低于聘用單位上壹年月平均工資的,按聘用單位上壹年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五章原固定制職工下崗待聘管理
第三十二條:原固定制職工,因機構編制精簡、崗位撤銷且、專業不對口以及能力、身體不適應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崗的,按照待遇隨崗而定原則,下崗后不再保留原崗位待遇,下崗待遇期間的待遇,按本市有關下崗待遇人員最低生活補貼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原固定制職工于聘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時間壹般為半年至壹年,于聘用單位內部下崗待聘期間,聘用單位應至少提供倆次上崗機會。
第三十四條:下崗待聘的原固定制職工若于聘用單位內部待聘期滿,仍未能上崗的,聘用單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為推薦,且進行管理。發托管理期壹般為半年至壹年。發托管理期滿,對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工員,原聘用單位能夠解除合同,辦理辭退手續。中國最大的管理資料庫下載
第三十五條: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且連續工十年之上,因體弱多病等原因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原固定制職工,本人自愿,聘用單位批準,可實行于聘用單位內部提前退崗休養。提前退崗休養期間的待遇,參照本市有關退休人員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組織管理及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受聘人員于受聘期間,由聘用單位負責管理;于失業期間,由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有權檢查、監督聘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裁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醫療期、病假期間待遇等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適應人事制度的改革,妥善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爭議(以下簡稱人事爭議),保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發生的下列人事爭議:
(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辭職和單位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市人事局受理全市范圍內重大人事爭議,以及認為應由其受理的人事爭議。區、縣人事局受理本行政區
域內除市人事局受理范圍外的人事爭議。
第四條:事業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應直接向市或區、縣人事局(以下簡稱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處理。
第五條: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經單位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遵守執行。當事人壹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能夠向政府人事部門申請處理。
第六條:發生人事爭議需要申請處理的,當事人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者自單位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事業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需要申請處理的,當事人應自單位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政府人事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于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書面申請的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作出說明,且于五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參加人事爭議處理的工作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人事爭議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和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和人事爭議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九條:政府人事部門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對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協議履行,政府人事部門不再處理。當事人任何壹方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政府人事部門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人事爭議的處理,必須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有關單位應如實提供材料(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協助進行調查。
第十壹條:政府人事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應制作處理決定書,由政府人事部門參加人事爭議處理的工作人員署名,且加蓋政府人事部門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十二條:受理人事爭議,壹般應于六十日內結案。
第十三條:當事人干擾調解和處理,擾亂工作、生產秩序或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處理人事爭議的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不適用于國家機關中發生的人事爭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壹九八九年七月壹日起施行。
上海試行新的《勞動手冊》制度
今年3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了《關于本市實行〈勞動手冊〉制度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1]12號),該辦法自4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凡屬該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統壹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用于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壹印制,經區、縣勞動局加蓋鋼印后,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勞動手冊》于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于勞動者從事全工時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
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之上(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應屆畢(肄)業生,于學生畢業前3個月內,由學校攜帶學生名冊到學校所于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城鎮初高中畢(肄)業生仍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辦理《勞動手冊》;企業中的原固定制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和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地區后,按規定向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或換發;企業中的原固定制職工于職期間被其它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原單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單(原單位應注明原固定制職工),按《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時發給。
該市用人單位錄用本市城鎮勞動者為全工時制職工的,可到就近的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勞動手冊》由區縣職業介紹所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時記載蓋章。區縣職業介紹所于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根據勞動合同起始日期,于《勞動手冊》里作好記錄,經校對蓋章后,把《勞動手冊》交仍用人單位保管。
單位和全工時制職工因各種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填寫壹式三聯的退工通知單,且于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日期的記載且蓋章。退工通知單(第三聯)和《勞動手冊》交被退人員本人。被退人員本人憑《勞動手冊》、退工通知單和本人有關身份證件到戶口所于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規定
日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了《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通知(三)》,對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作了更明確的規定。新規定頒發后,2000年2月18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通知(二)》同時廢止。
這個新規定的主要精神有以下幾點:
1、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的試用期視作勞動合同期限。
2、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當事人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雙方的勞動關系應視作已經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
3、用人單位發生整體轉制、兼且、收購等情況的,應由轉制、兼且、收購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者于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應視作新的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當事人另有協議的從其協議。
4、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無工作任務作為《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規定情況的,對勞動者無工作任務的界定,應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或集體合同予以明確。符合《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情況的,用人單位能夠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如屬變更合同內容后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以該變更內容作為協商要約。
5、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實得工資,且應當依照《規定》第三十壹條關于非過失性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終身合同。訂立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當事人能夠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當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能夠終止。正于履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終止條件的,能夠按約定的終止條件履行;未約定終止條件的,能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能夠將壹方提前若干時間通知對方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終止的條件,提前通知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于按此約定條款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提前通知的,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的時間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實得工資。
勞動合同當事人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壹般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若已作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時,該解除條件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無收入或收入低于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按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單位不得違法設定試用期
《勞動法》、《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均明確“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壹個考察期,壹般對初次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才能適用。立法規定,勞動者于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且能夠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樣勞動者于試用期內能夠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目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實際情況,使部分不法用人單位玩弄起了試用期的花招來損害勞動者的利益。主要表當下:
1、以試用為名,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只簽訂壹份所謂試用期合同,許諾等試用合格后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
2、約定超長期限的試用期,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壹律設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甚至出現壹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竟設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
這些用人單位之所以要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達到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壓低勞動者的報酬(所謂試用期工資)、低成本輪換使用勞動力的目的。而相當多的勞動者也不了解法律的規定,認為單位試用是應該的,或者明知道單位于違法操作,也不敢提出異議,生怕失去工作崗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從根本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杜絕部分用人單位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近制訂的《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0]10號)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重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的期限應按《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來約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于六個月到壹年期間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于壹到三年期間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于三年之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強調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前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獨簽訂的試用期合同,其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這個期限應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樣,違反《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八條規定,超出規定的那部分試用期,也視作為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適用立法關于試用期的有關權利義務規定。
如果你和單位于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了類似的問題,那么請你對照壹下,見見于試用期的約定上有沒有問題。如果有,你能夠和單位提出交涉,要求按立法規定予以糾正。如果要求得不到滿足,那么你能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最新版篇5
編號: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 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從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 年 / 月 / 日起至 /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并以 / 為合同終止的標志。
第二條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在試用期內,乙方出現病假、事假情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請假時間相應順延試用期):
(一)無試用期。
(二)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乙方被派駐 公司(下稱“駐點單位”)負責項目工作,工作崗位: 。
第四條 乙方第一工作地點/區域: ,甲方可根據甲方的業務所在地調配乙方的工作地點,乙方清楚知悉并愿意接受甲方的調配。
第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進行調整,并有權按照乙方新崗位確定工資水平,實行薪隨崗變。如乙方認為不適應甲方調整的工作,應書面申請另行調整,也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基于甲方向乙方告知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本合同所約定工作崗位會發生變更的可能性,故經雙方協商一致,確認以下情形之一發生時可變更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
(一)因甲方組織架構發生調整而導致乙方崗位消失的;
(二)因甲方經營或管理模式發生變化而導致乙方崗位消失、合并的;
(三)因市場發生變化而導致乙方崗位無工作任務的。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定乙方適用的工時制度為:□標準工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乙方所在的工作崗位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承諾愿意服從甲方在工作時間上的安排。
第八條 甲方執行法定的及企業依法自行補充的有關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計算方法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按下列第( )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用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如低于用工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一)計時工資:¥ / 元/小時;
(二)計件工資: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訂的相關規定執行,完成勞動定額的,為¥ / 元/月。(該勞動定額為乙方所在項目70%以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勞動量);
(三)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 元/月,由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以及乙方工作業績、出勤和紀律等情況,考核發放。
(四)其他形式: / 。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不得低于第九條約定工資的80%或同一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用工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乙方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甲方與乙方約定的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均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甲方鼓勵乙方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時間完成工作,不提倡利用非正常工作時間加班。乙方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按甲方加班報批制度,履行加班申請審批程序,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加班并獲得加班工資。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 日。如遇節假日、休息日順延,或非因甲方原因延誤支付的情形,不屬于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十四條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因本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應賠償的費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從本人的工資中進行扣除。
五、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其社會保險所必須的手續、資料和證件,否則,甲方不承擔不能或延誤辦理社會保險的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申報工傷保險基金準予報銷的費用,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時間內提供相關工傷申報資料。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傷保險待遇無法得到賠付的,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對于超出工傷保險基金統籌范圍外的治療費用,乙方同意自行承擔。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按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九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條件;
(二)無法提供甲方辦理用工或者參加社會保險等所需的證明材料;
(三)入職后不同意參加社會保險或者未及時與原用人單位辦結社保終止手續的;
(四)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存在競業限制約定的;
(六)患有精神病或者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
(八)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未如實告知或隱瞞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聯系方式、家庭地址和戶口信息、受過的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等真實情況的;
(九)不能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或不能滿足規定的崗位職責要求;
(十)有其他不符合甲方規定的具體崗位的錄用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后支付未結算的工資。
乙方未提前30日(試用期未提前3日)書面通知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視為違法辭職,乙方同意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未履行的天數工資賠償給甲方。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如造成社會保險無法及時停保而產生了社會保險費用的,則此費用(含單位部分)由乙方全額承擔,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工資中扣除;
(四)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資格證明、體檢證明等;應聘前患有精神、傳染性疾病及其他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未與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隱瞞事實的;對前用人單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未聲明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存續期內,如乙方認為甲方有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乙方應在認為侵權行為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報告情況。否則,乙方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甲方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3日內,應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歸還持有的甲方的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負責管理、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所有文件、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二)包含甲方資料和信息的軟件、磁盤、硬盤、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
(三)甲方為乙方配備的工作工具、工作服、儀器、設備及其他辦公用具等;
(四)其他工作交接手續。
因乙方未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或交接不清的,甲方有權暫時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對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經濟補償中予以扣除,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的必要資料。因乙方未及時辦理導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可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后向甲方索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勞動紀律及獎懲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七條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充分閱讀、知悉了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及駐點單位的規定,并同意遵照執行。
9、通知和送達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郵寄、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乙方電子郵箱地址: )履行送達義務,甲方有關文書在無法郵寄送達至乙方列明的通訊地址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列明的通訊地址不詳細、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的戶籍地址為甲方最終送達地址。若甲方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乙方履行送達義務的,在甲方電子郵件發出之日視為送達,送達時間以系統顯示時間為準。一方如果地址或聯系方式變更,應當在變更后3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九條 甲方采取以下途徑中任何一種方式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進行公示,乙方均予以認同,并同意且有義務學習閱讀和遵守。
(一)甲方網站、郵箱或者業務系統上公布的規章制度及所有的通知、文件;
(二)甲方或部門會議進行的規章制度的傳達、培訓、學習或宣講;
(三)在甲方或者項目經營場所的公告欄張貼宣講的。
10、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勞動合同的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定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和地方的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甲方蓋章和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鑒證時需一式三份,其中鑒證機構留存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鑒于駐點單位對甲方的要求,甲方要求乙方必須遵守駐點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乙方因嚴重違反駐點單位的規章制度招致駐點單位投訴的,視為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乙方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保守其在合同期內及合同解除后屬于甲方及駐點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 乙方確認,甲方在本勞動合同簽訂前,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乙方確認在本勞動合同或者《員工資料表》中填寫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學歷、履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資格或者任職證書、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實性,若查實乙方提供了虛假信息或者虛假證件的,則視為乙方以欺詐手段簽訂了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加印指模)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收到本合同相同的另一份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