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有四個目的,包括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回答上級提問。政府報告只有三個目的,即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問題提出建議這個函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探析的文章5篇 ,歡迎品鑒!

【篇一】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探析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并提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等具體要求。推行基層協商民主,創新鄉村治理,是新形勢、新時期完善基層社會治理的迫切要求,是加強基層民主建設的重要載體,是化解基層矛盾沖突的有效途徑。x月x日—x日,省政協民宗委組織部分省政協委員就“自治、法治、德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中的基層協商”專題,分別赴xx、xx進行實地調研,把脈問診,探尋對策。
一、基層協商取得的成效
一是村委會換屆順利完成。在2018年全省第十屆村“兩委”換屆選舉中,xx縣共選舉產生村“兩委”成員xx人,交叉任職比例達到xx%;
依法依規引導村黨組織書記參選村委會組成人員有xx個村實現了書記、主任“一肩挑”目標,占比xx%;
女干部xx人,35歲以下干部達到xx人,村“兩委”班子結構得到優化,村“兩委”在引導村民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權落實上邁出了有力步伐。
二是制度建設得到完善。xx、xx所轄鄉鎮村都成立了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實行縣級領導定點聯系鄉鎮和成員單位聯席例會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村務公開的細則、目錄;
在鄉鎮相應成立了組織機構,明確人員包村,指導村民自治的各項工作和自治權的落實;
在村制定村委會選舉辦法、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修改完善村規民約、組建村務監督委員會、暢通各種監督渠道,保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護了村民的參與權、決策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是民主協商機制逐步建立。各地普遍建立以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組織形式,定期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到群眾的事由群眾商量著辦。協商民主的內容包括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村(社區)的落實;
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共環境、公益事業;
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等。協商的主體擴大到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駐村單位、社區社會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廣泛吸納威望高、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干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參與,保證了協商更加全面公正。
四是鄉風文明逐步形成。根據“十三五”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從2016年起,民政部門指導試點村“兩委”組織村民討論、修訂村規民約,將移風易俗倡新風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村規民約,讓村民自定規矩,自覺遵守,革除陋習樹立新風。組織村民推舉有威望、有能力、辦事公道、崇尚節儉、有禮儀特長的人士組成(紅白)理事會,制定理事會章程,明確理事流程,倡導喜事小辦,喪事從簡,奢侈風、攀比風得到扭轉。
二、基層協商存在的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高,重視程度不夠。目前還有部分地方沒有認識到村民自治的主體是全體村民,仍然存在鄉鎮政府領導村委會,村委會指揮村民這種錯位認識,導致在落實村民自治權的過程中,工作流于形式,村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基層協商平臺不健全,議事規則不嚴謹。目前有些地方村民議事會和村民代表會由于成員不固定,議事人選隨意,且沒有固定的議事平臺和規范的議事規則,導致協商的公信度和公信力難以獲得群眾普遍認同。
三是協商內容程序不規范,制度化建設不完備。圍繞“協商什么、和誰協商、如何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問題,在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議題上,準備工作還做得不夠充分,民主和集中把握得不夠精準,從而影響了協商的效果。
三、推進基層協商的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基層協商民主,要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以自治“消化矛盾”,以法治“定分止爭”,以德治“春風化雨”。具體來說,就是要抓好“三個推進”“三個著力”。
(一)推進村民自治建設。堅持自治為基礎,把村民動員起來、組織起來,使他們以組織的形式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選好、管好、用好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鞏固和加強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鼓勵村民自愿結合組成各種社會組織和合作經濟組織,使之成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鄉村治理的參與者、利益協調的當事人。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推行村級事務陽光工程。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基層協商格局,把村級事務的決策權交給群眾,推動村民自治向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方向發展。
(二)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樹立依法治理理念,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務監督等制度,持續開展普法教育,建立農村法律大講堂,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巡回講座和“送法下鄉”活動,依托農家書屋建立法律圖書專欄,增強農民法律素養。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動基層干部群眾形成親法、信法、學法、用法的行為自覺,強化法律在解決農村事務和化解矛盾問題中的權威地位。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村級治理工作機制;
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引導和支持農民群眾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推動“法治示范鄉(鎮)、民主示范村”創建;
規范民主管理制度,依法開展各項專項治理活動,將鄉村民主法治建設向縱深推進。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常態化開展農村小微權力腐敗行為整治行動,營造風清氣正的農村發展環境。
(三)推進鄉村德治建設。注重先進道德文化引導,用先進的文化浸潤和引領村民道德建設。挖掘中國傳統文化中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價值,引導農民向上向善、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開展“立家訓家規、傳家風家教,倡文明樹新風、隔陳規除陋習”等主題活動,尋找最美鄉村教師、醫生、村官、家庭的典型事跡,引導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自編自導自演,培塑典型、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抵制陳規陋習、貶斥失德失范;
開展好媳婦、好兒女、好公婆等評選表彰活動,用積極向上的行為和輿論力量推進家風建設。
(四)著力提升群眾參與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涉及基層群眾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層群眾中廣泛商量”。基層協商的實質是推進基層群眾廣泛參與基層事務,推進“民事由民議、民議后民決”。要讓群眾有感覺,前提是讓群眾積極參與進來。一是暢通參與渠道。一方面,嚴格落實村(社區)干部值班制度,讓群眾隨時能找到村(社區)干部反映問題,至下而上收集協商議題;
另一方面,由村(社區)干部下訪民情,逐家逐戶征求意見,讓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反映問題,基層黨組織隨時隨地能了解掌握需要協商的事項。二是創新參與形式。除了召開議事協商會、群眾懇談會、書面征詢等方式,結合外出務工人員較多的實際情況,廣泛搭建村(社區)qq、微信議事平臺,讓群眾在手機上就能進行廣泛協商。
(五)著力提升群眾協商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協商感涉及群眾對協商以及協商真實性和有效性的評價,直接決定著他們對協商的認同、支持和參與情況。一是真協商,避免虛情假意。避免在協商會開始前就暗示與會者表達贊成意見,把協商會開成了情況通報會。二是真引導,避免放任自流。既要引導群眾把深思熟慮后的主張表達出來,也要糾正他們協商就必須是“要聽我們的”等錯誤觀點,避免有民主而無集中的“泛民主化”。三是真落實,避免虎頭蛇尾。協商不是會議開完了、意見統一了就結束,而是要建立跟蹤督查機制,把協商達成的共識一個一個落實到位,讓協商真正起作用,讓群眾認同協商、支持協商、參與協商。
(六)著力提升群眾獲得感。基層協商的主體是群眾,本質是體現和實現群眾當家作主,要堅持協商于民、協商為民,著力提升群眾的獲得感。一是提升群眾物質獲得。群眾參與協商的主要動力是獲得物質利益,這就需要在協商過程中,盡可能進行廣泛深入協商,使參與者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并在反復協商過程中,取得“利益最大化”,讓群眾在協商中獲得利益。二是提升群眾精神滿足。在協商過程中,要更加注重尊重群眾民主權利,更加注重采納群眾合理主張,更加注重肯定群眾所做之事,讓群眾在協商中獲得精神上的滿足。三是提升群眾價值認同。隨著基層協商次數增多,參與協商人數增多,在多次協商中形成的普遍共識將成為一個地方、一個階段的價值認同。為此,在協商過程中,應注重提煉共同價值觀,讓共有的價值觀促進協商民主,讓協商民主凝聚共有價值觀,增強群眾價值認同感。
【篇二】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探析
【摘要】農村協商治理是一種基于過程、程序、合作、參與、認同為特征的新型鄉村治理機制,具有農民利益的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和認同性整合的多維功能。針對我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面臨協商治理理念偏差,協商治理的主體結構不優、能力不強,協商治理的內容結構性失衡,協商治理的法治化、規范化程度不高,協商治理與鄉村治理制度的融合、銜接、聯動不夠等問題,要系統建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黨建引領機制、多元參與機制、規范化保障機制、法治化支撐機制、銜接聯動機制,更好地發揮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
【關鍵詞】鄉村振興;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制度性整合;功能性整合;認同性整合
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的推進,農村經濟社會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農村社區治理不同程度存在基層黨建薄弱、農民組織化程度不高、社會組織發育不充分、農民利益訴求不暢等問題。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作為一種新型鄉村治理機制,具有多重利益整合功能,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新時代背景下,系統建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對推動鄉村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文獻梳理
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關鍵。協商治理是協商民主理論和治理理論融合互動的成果,哈貝馬斯指出協商溝通在民主治理中具有決定性的地位和作用,認為理性的協商能夠實現偏好的轉移和價值的認同,培育社會資本,建構公共性[1];亨德里克斯認為需要強化協商民主的整合性研究,注重協商民主機制之間的銜接和互動[2]。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諸多方式的總和,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3]。協商民主與治理具有邏輯上的契合性、過程上的連接性、價值上的統一性和主體上的互動性,對開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和建構性,為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和理論基礎。章榮君認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能夠推動精英主政向協商治理轉型,促進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協同[4];季麗新認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有利于鞏固黨組織核心地位、防止村干部腐敗、培育現代新型農民、維護農村穩定[5];何包鋼認為通過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建構理性、成熟的公民社會是農村民主發展方向[6];談火生認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面臨理念偏差、農村公共領域發育不充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規則、程序的規范化、法治化程度不高等問題[7];張國獻認為流動性的農村社區遭遇協商主體“虛置化”、協商渠道“堵塞化”、協商會議“形式化”、協商成本“高企化”、協商監督“短缺化”等困境[8];胡永保提出應完善協商制度及程序規則,保障協商主體的平等,培育農村社區協商主體的民主素質和協商技能[9];馬奔強調應促進鄉村經濟繁榮、夯實協商基礎、完善協商制度、建構協商機制、健全協商法治化路徑、發展農村網絡協商[10]。
以上成果為深化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實踐借鑒,但還存在尚需深化拓展的空間:一是尚需加強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制度性整合機制、功能性整合機制和認同性整合機制的功能研究;二是尚需加強農村社區協商、農村社會組織協商、鄉鎮政府協商、鄉鎮人大協商等制度的系統性研究,力求在我國鄉村治理制度體系內,建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黨建引領機制、多元參與機制、規范化保障機制、法治化支撐機制和銜接聯動機制等。
二、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整合機制
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是一種基于過程、程序、合作、參與、認同為特征的新型鄉村治理機制,它具有多重利益整合功能,從民主參與維度上能夠促進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制度性整合,從多元共治維度上能夠實現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功能性整合,從價值重構維度上能夠推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認同性整合,并且三種整合機制之間具有良性互動和協同共進的邏輯關系。
1.民主參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制度性整合機制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而我國農村社區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主要體現在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程度不高,這已經成為制約鄉村振興的突出短板。農村社區民主參與能夠激活農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實現農民利益訴求、民主參與的組織化、理性化和制度化。其一,促進農民利益訴求的組織化。當前,農村基層民主機制是黨內公推直選和村民直選,農民主要通過村兩委組織實現利益訴求,比較好地解決了農民利益訴求的組織化問題。但是,這種以農村黨內民主和村民自治為載體的鄉村治理是一種存量民主,受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約束較多,不利于農民持續性的利益訴求和民主參與。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增量民主的形式[11],嵌入到農村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機制之中,以黨內協商、村民自治協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監會)、農村社會組織協商等方式,提升農民利益訴求的組織化水平。尤其是以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農村社會組織開展的民主協商,拓展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主體,豐富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內容,創新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形式。其二,提升農民利益表達的理性化。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農村社會流動、社會分層、利益分化等現象加劇,農民的權利意識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農民利益表達的理性化程度還有待于提升,不少農民缺乏理性表達訴求和協商溝通的意識和能力。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通過建構豐富多樣的協商性平臺,充分尊重農民的合法權益,讓農民在一個開放、平等、公平的環境下進行利益訴求、利益表達,通過農民主體之間的協商溝通來提升農民利益表達的理性化水平。其三,推動農民利益參與的協同化。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基礎是選舉性民主和自治性民主,如何激發選舉性民主和自治性民主的制度功能是農村社區治理的關鍵問題,通過協商性民主的制度性嵌入,彌補了農村選舉性民主和自治性民主的局限,緩解農村“公推直選”和“村民直選”帶來的“民主陷阱”和“治理危機”,破解了農村自治性民主中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桎梏”,推動農村選舉性民主、自治性民主和協商性民主的協同聯動,提升農民利益訴求、利益表達、利益參與的系統性、銜接性和整體性。
2.多元共治: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功能性整合機制
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核心目標是推動多元主體的共治,激活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活力和動力,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多元主體的共建、共商、共治、共享。其一,推動農村社區共治主體多元化。完善農村社區治理體系的途徑是建構一種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制度性平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在尊重既有制度結構的前提下[12],通過建構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鄉賢會、老年協會等協商性制度平臺,吸納農民、農村社會組織、鄉賢、農民經濟合作組織、駐村機構的參與,突破了既有農村社區共治的主體局限,完善了農村社區治理的體系。其二,探索農村社區共治載體多樣化。傳統農村社區共治的載體主要是黨支部和村委會。協商性共治平臺的構建,創新了農村社區共治的組織載體,出現了自治性民主范疇內的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監會等,創新了農村社會組織協商載體,產生了農村老年協會、鄉賢理事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區社會組織等協商性主體。其三,強化農村社區共治程序規范化。協商民主既是一種民主形式,更是一種社區共治的機制,從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程序、協商形式、協商反饋、協商監督等都有一系列的制度性規范,能夠保證農村社區共治的質量和水平。鄉村振興背景下,大量的人才、資金、資源、項目涌入農村,通過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協商共治機制,可以提升農民民主參與的意識和能力,培養農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
3.價值重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認同性整合機制
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還具有重構農村價值、文化、信仰等功能。要強化農村社區的軟法之治,培育農村社區的社會資本,構建農村社區的精神共同體,以協商治理促進農村社區的認同性整合。其一,強化農村社區軟法之治。鄉村振興戰略強調自治、德治、法治、共治的統一,重視村規民約、自治章程等“軟法”的功能,要真正發揮農村“軟法”的認同性整合功能,要在“軟法”制定的過程中尊重農民的權利、利益、風俗、習性,“軟法”規則得到村民的參與、認同和接納,符合村民的生活常識、慣例、習俗等。而這種建立于全體村民的充分協商、溝通、互動和討論基礎上的“軟法”,能夠促進農村社區多元主體之間的溝通理性、協商理性、價值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統一,真正發揮“軟法”的引領、規范、激勵、約束的功能。其二,培育農村社區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是社區善治的基石,建構在信任、互動、網絡、情感、認同基礎之上的社會資本,來自村民的理性協商、合作共治和心理認同,來自農村社區組織公共性的成長,來自社區意識、社區記憶、社區認同的整體性建構。村民通過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監會等協商性平臺參與社區自治,開展協商溝通,可增加村民之間、村民與村干部之間、村民與其他利益主體之間的理解和互動。通過農村社區組織內部的協商,社區組織之間的協商以及社區組織與農村兩委的協商,培育農村社區社會資本,為鄉村振興和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提供原動力和保障力。其三,建構農村社區精神共同體。隨著農民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和農村利益主體多元化,農村社區的利益矛盾沖突加劇,亟需提升農村社區的治理能力,化解農民之間、農民與村兩委、農民與基層政府以及農村與城市之間的種種矛盾。開展農村社區協商,能夠化解多元主體之間的矛盾,找到多元主體之間的“最大公約數”。
三、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面臨的困境
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作為一種新型鄉村治理機制,實踐中還面臨一些困難瓶頸,如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理念存在偏差,協商治理的主體結構不優、能力不強,協商治理的內容失衡,協商治理法治化程度不高,協商治理機制與鄉村治理制度的銜接、互動、聯動不夠等。
1.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理念存在偏差
瓦拉德斯指出:“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它尤其強調對于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13]隨著農村社區轉型的加速,為了更好提升農村社區治理效果,不少地方都進行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從整體上看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特別是對協商治理理念的認識存在較大的偏差。不少基層干部主要把協商治理作為一種工具、手段和方式,更關心農村工作的推動和落實,普遍存在過分重視協商治理的“工具理性”,忽視協商治理的“價值理性”的現象,比較關注協商的結果、形式和方式,忽視協商的過程、規則、程序及協商結果的公開、評估、監督和反饋,甚至出現農村基層干部利用協商治理的形式來規避法律責任、轉移治理風險、進行權力尋租的案例。
2.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主體的結構不優、能力不強
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正處于農村經濟高質量發展、社會治理整體性轉型和農村社區治理結構性轉型的過程之中,治理主體的結構和能力都有待于優化和加強。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主體結構封閉,大多仍是傳統的農村兩委組織,協商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代表性、專業性不夠,缺乏對鄉村社區中鄉賢、老黨員、“兩代表、一委員”等本土資源的深度挖掘,以及鄉村社區外部治理資源(如律師、專家、社會組織等)的制度化吸納,導致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專業性不足。同時,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主體能力不強現象嚴重,農村基層黨組織在確定協商議題、協商規則、協商程序、協商形式、協商過程、協商成果應用等環節的組織力、引導力、號召力、影響力不強,農村社會組織發展不充分,農民參與協商治理的技能和素養不夠,制約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功能發揮和價值引領。
3.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內容失衡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納入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反映強烈的實際困難和矛盾糾紛,黨和政府的政策方針在農村社區推進落實情況,各類協商主體提出的協商需求以及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納入協商的議題等,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公共性、社區性和政策性的特點。但是,實踐中農村社區協商的內容面臨結構性失衡,表現為議題大多是“自上而下”形成,主要是為了完成鄉鎮黨委、政府的行政性任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權力邏輯和實施路徑,缺乏協商應有的互動性、回應性和過程性,而真正涉及村民核心利益,反映農村社會矛盾和治理風險的議題較少,由村民“自下而上”形成的協商議題不多[14];征詢型、聽證型和協調型的協商議題較多,而關涉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正性的決策型、評議型的協商議題較少,農民參與協商治理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4.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不高
協商治理作為一種新型民主機制,應體現規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特點,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制度功能。但是,我國部分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程度不高,隨意性較大,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平臺和方式不健全,關于“協商什么、誰來協商和怎么協商”,缺乏制度化保障和清單化管理;協商還沒有貫穿社區治理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協商結果的公開、監督、應用及反饋機制還不健全,制約了協商治理的質量和效率。
5.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與鄉村治理制度的聯動不夠
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能夠有效激活我國政治制度的治理資源,實現協商民主體系的聯動、嵌入、銜接和融合。“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15]但當前我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大多還沒有嵌入鄉村治理的制度體系,更多地是作為農村社區解決村民自治瓶頸的一種制度安排,缺乏與鄉鎮人大制度、鄉村治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會組織協商等良性聯動,有的地方甚至出現用村民議事會取代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等情況。
四、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的系統建構
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關鍵要提升農村社區治理的有效性,而協商民主治理作為一種民主治理機制,能夠促進農民利益訴求的組織化、農民利益表達理性化、農民利益參與的協同化,實現農村社區治理的制度性整合;能夠推動農村社區共治主體多元化、共治載體多樣化、共治程序規范化,實現農村社區治理的功能性整合;能夠強化農村“軟法”之治,培育農村社會資本、建構農村社區精神共同體,實現農村社區的認同性整合。所以,應充分重視協商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堅持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工具性價值”和“目的性價值”的統一,堅持理念上的民主性與協商性,規范上的程序性和操作性,形態上的有效性和多元性,環境上的兼容性與擴展性,資源上的延續性與創新性,戰略上的內生性與移植性,推動農村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16]。
1.強化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黨建引領機制
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領導核心地位,要特別重視黨組織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中的主導性作用,創新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提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社會號召力。其一,堅持黨建引領,以黨內協商引領社區協商的方向。加強基層黨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規范化水平,尊重黨員權利,發揚黨內民主,引導黨員參選村民代表及議事代表,村黨組織成員可以兼任議事會代表,充分發揮農村黨組織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中的領導力功能。其二,強化農村黨組織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議題、主體、內容、形式、程序和成果應用等方面的引導性。在協商之前,農村基層黨組織要廣泛聽取村民、農村社會組織、相關利益主體的意見建議,引導協商議題形成;在協商過程中,農村基層黨組織對協商的主體、內容、形式、程序要嚴格規范,確保參加協商的主體符合協商內容,推動多元利益主體充分表達訴求,嚴格遵守協商程序,按照協商議事規則形成書面的協商意見;在協商結束后,要及時公布協商成果,如果存在異議的,要進行必要的反饋說明,并監督相關責任主體落實協商成果,定期對協商意見進行評估考核。其三,完善區域化黨建機制。針對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結構不優、能力不強的問題,以區域化黨建為抓手,整合區域服務資源,鼓勵駐村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他機構參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提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能力,健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體系,形成多元主體參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格局和機制。如江蘇省張家港市探索以“黨建引領+議事平臺”的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通過議事會實現對民意的制度性整合,既是體制內的一種深化和拓展,也是體制外的一種激活和吸納,激活了農村社區社會資本,實現了農村社區治理的“四個有、六個化”目標(有方向、有底線、有秩序、有活力;黨引民治實效化、社區協商制度化、基層治理法治化、治理主體多元化、服務體系社會化、信息資源統籌化)。
2.構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多元參與機制
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利益主體更加多元化,要以農村社區協商性治理平臺為依托,構建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級基層協商格局,激發多元主體的活力、動力和潛力,建構農村社區多元參與的共治機制[17]。其一,充分挖掘農村社區治理本土資源。建立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充分挖掘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本土資源。農村社區是一個熟人社會,各種地緣、血緣、姻緣都能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需要調動農村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軍人等新鄉賢的主動性,發揮他們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中的獨特優勢。其二,大力發展農村社會組織。農村社會組織是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關鍵性主體,它是鄉村社會分工、利益分化的產物,具有較強的組織性、公共性、專業性和公益性,有很強的凝聚力、整合力和引領力。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應大力發展農村社會組織,發揮農村社會組織內部、農村社會組織之間以及農村社會組織與社區治理相關主體之間的協商、溝通、互動,推動農民利益訴求、利益表達、利益參與的組織化、理性化。其三,結合協商主題,引入專家學者、律師、外來群體代表等外部性力量。為應對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應圍繞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難點、痛點、堵點等瓶頸問題,引入專家學者、律師、外來群體代表等外部性力量,進一步豐富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內涵,優化協商治理的結構,健全農村社區多元主體協商共治體系。如江西都昌縣探索將基層協商民主“下沉”到自然村,吸收農村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勞模、老復員退伍軍人參與社區協商治理,克服了由于村委會管理幅度過大、行政色彩過濃而導致自然村層面群眾自治的“空轉”現象,推動農村社區多元主體參與下的共建共治共享。
3.健全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內容的規范化保障機制
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重點是強化協商治理內容的規范化,真正把與村民密切相關的核心議題納入協商治理機制。其一,強化“自下而上”的議題產生機制。為避免出現將農村社區協商單純作為推動鄉鎮工作和村兩委工作的形式,提升協商議題的廣泛性、公共性、代表性,應完善以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老年協會、農村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專題協商,聽取農村社區相關利益主體的訴求和建議,將協商議題納入村級協商治理的主要內容,形成“自下而上”的議題產生機制,促進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激活”功能和“吸納”功能的統一。其二,重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矛盾突出的決策型協商、評議性協商。充分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性、表達權和監督權,拓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形式和類型,加強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性協商、評議型協商,問計于民、問需于民,充分發揮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建立農民對農村社區治理的監督機制,形成社區協商治理的參與機制、倒逼機制和問責機制,推動多元主體共治和善治。其三,完善協商成果的公開、應用、監督、反饋機制。農村社區協商是一種公共協商、民主協商、參與協商,是培養農村社區公共性的重要載體。影響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效果的重要機制是信息公開機制、成果應用機制、監督反饋機制。農村社區協商要在陽光下運作,尊重協商中少數人的意見,健全反饋解釋機制。針對當前農村社區治理面臨的新問題,如農村社區生活垃圾分類、環境綜合整治、農民心理健康問題等,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術手段,探索農村社區網絡協商治理新機制。如浙江省余杭區探索“1+3”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模式,打造“一個協商主體(農村社區鄰里協商議事中心)”、“三個協商要素(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序)”,推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功能性整合,落實“誰來議、議什么、怎么議、規范議、有效議”,逐步實現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4.完善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法治化支撐機制
堅持法治為本,樹立依法治理理念,強化法律在維護農民權益、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等方面的權威地位,探索清單化的協商治理制度,強化對村民民約、自治章程的深度協商,培育農民社區協商治理的社會資本。其一,以清單化的形式明確社區協商治理的內容。為提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在法律、法規不易修改的背景下,探索運用負面清單、正面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等形式,對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主體、內容、方式、載體、規則、程序進行規范,強化對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經驗的總結、提煉,逐步將成熟的經驗做法轉化為立法和政策。其二,強化對鄉規民約、自治章程的協商。以鄉規民約、自治章程為代表的軟法,它根植于農民的生活習慣、習俗、習性,建立在農民之間深度信任的基礎之上,得到村民的廣泛認同和普遍接受,是農村社區協商的制度成果,也是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心理基礎,具有很強的規范力、約束力、監督力。其三,積極培育農村社區資本。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原動力來自對村民自治的信任、合作、理解、互動和協商,通過協商治理形成以社區記憶、社區意識、社區情感、社區認同、社區精神為內容的社區資本[18],強化對村民行為的價值引領、情感共鳴、行為規范,建構農村社區精神共同體,推進農村社區協商治理中自治、德治、法治的良性互動。如上海市金山區探索用法治思維完善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引入法律顧問參與農村“村規民約”“自治章程”的協商、制定,實現對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清單化、法治化、鄉土化,促進黨建引領下的農村社區“自治、法治、德治”的統一。
5.構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與鄉村治理制度的銜接聯動機制
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理念、機制和制度只有嵌入到鄉村治理的制度之中,融入到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和社會結構,才能切實煥發出持續的生命力。其一,推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與村民自治制度的銜接聯動。村民自治是我國農村社區治理歷史發展的制度成果,既符合農民的心理認同,又有法律上的制度保障,是一種有效的農村社區治理機制。而建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是為了促進農村多元主體之間的協商、理解、互動,提升社區治理的公共性、公益性和有效性。應堅持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與村民自治機制銜接聯動,推動農民議事會、農民理事會、老年協會等協商治理組織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之間的銜接,激活農村社區治理資源,強化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制度韌性。其二,推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與鄉鎮人大協商的銜接聯動。針對農村社區協商治理過程中有可能超出村級組織解決的范圍和回應能力的一些共性議題,需要將具有代表性、關鍵性、重要性的議題上升到鄉鎮政府層面。鄉鎮是我國五級政府體系的一級,鄉鎮人大是權力機關,擁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選舉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鎮鄉長的權力。要充分借助鄉鎮人大制度(人大代表聯系制度、人大代表的選舉權、質詢權、罷免權等)的資源,實現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與鄉鎮人大制度權力實施的銜接聯動。其三,推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與農村社會組織協商的銜接聯動。農村社會組織已經成為鄉村振興和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重要主體,它往往代表某一領域的農民群體利益,如農民經濟合作組織、老年協會等。應推動農村社會組織內部的協商、農村社會組織之間的協商、農村社會組織與農村社區其他主體的協商,建立制度化的協商機制,提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公共性、專業性和公益性[19]。如浙江省溫嶺市民主懇談會,充分立足農村社區協商性平臺,發揮鄉鎮人大的權力機關功能,對于村級民主懇談會上意見分歧、爭議較大的事項,由鄉鎮政府提請人大主席團召開鎮人大代表會,由鄉鎮人大代表審議表決做出決定,實現村級協商與鄉鎮人大制度的銜接互動。
五、結語與討論
綜上所述,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能夠有效化解和回應鄉村振興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和挑戰,實現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拓展、創新、優化:其一,拓展了農村社區治理的主體結構。改變傳統鄉村治理過程中村級黨組織、村委會、村民代表、村民這種縱向的治理,吸納了農村社會組織、專家、律師等主體參與農村社區治理,實現了鄉村治理對社會力量的“激活”和“吸納”。其二,創新了農村社區治理的協商程序。基于協商民主的制度性嵌入,從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反饋、協商監督入手,健全系統化的協商程序,培育村民的理性精神和民主能力,建構農村社區資本和公共性。其三,優化了農村社區治理的格局。通過農村社區協商與鄉鎮人大協商的互動、銜接,優化了政府治理、村民自治、社會協同的良性格局,促進了農村社區自治、德治、法治和共治的協同聯動。
當然,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建設,需要處理好三個問題:一是如何厘清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邊界問題,即哪些議題更適合協商治理解決,哪些議題不能納入協商治理范圍。不能以協商治理為由突破法律、法規的要求,更不能以協商治理的方式損害農民、村集體以及農村社會組織等合法權益。二是如何保障協商治理過程中“少數”村民的利益。協商是一種理念和價值,更是一種能力和權利,鄉村精英更易于操控社區協商治理的議題、程序、流程、結果等,要避免協商治理中的“精英主義”,防止忽視或損害“沉默的少數”。三是如何提高協商治理的效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鄉村治理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協商、溝通、博弈、互動都需要巨大的信息成本、契約成本、執行成本、監督成本[20]。所以,要更好地發揮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應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培育農村社區社會組織,挖掘農村社區治理的本土資源,激發農村社區傳統文化的活力,系統構建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黨建引領機制、多元參與機制、規范化保障機制、法治化支撐機制和銜接聯動機制。應將協商治理的理念嵌入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村社區治理之中,科學界定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內容,規范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形式,完善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機制;充分激活鄉村社區治理的本土資源和傳統文化,注重農村社區協商治理的開放性、規范性和均衡性,建構農村社區協商治理共同體;推動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與鄉村政治制度的銜接和互動,提升農村社區協商治理機制的整體性、協調性和系統性。
參考文獻:
[1]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M],曹衛東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
[2]CarolynHendriks.TheAmbiguousRoleofCivilSocietyinDeliberativeDemocracy[J].RefereedPaperPresentedtotheJubileeConferenceoftheAustralasianPoliticalStudiesAssociation.Canberra: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October,2002.
[3]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4]章榮君.從精英主政到協商治理:村民自治轉型的路徑選擇[J].中國行政管理,2015,(5):75-76.
[5]季麗新.中國特色農村民主協商治理機制創新的典型案例分析[J].中國行政管理,2016,(11):53-54.
[6]何包鋼.中國農村從村民選舉到鄉村協商:協商民主試驗的一個案例研究[J].國外理論動態,2017,(4):98-99.
[7]談火生.混合式代表機制:中國基層協商的制度創新[J].浙江社會科學,2018,(12):39-40.
[8]張國獻.社會主義鄉村協商治理:現實邏輯、制度導向與實踐旨趣[J].浙江社會科學,2018,(12):149-150.
[9]胡永保,楊弘.試論我國鄉村協商治理的發展與推進[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9,(1):124-125.
[10]馬奔,程海漫,李珍珍.從分散到整合:協商民主體系的構建[J].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7,(2):92-93.
[11][澳大利亞]約翰·S·德雷澤克.協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與批判的視角[M].丁開杰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
[12]王巖,魏崇輝.協商治理的中國邏輯[J].中國社會科學,2016,(7).
[13]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M].USA Westview Press,2001.
[14]馬奔,程海漫,李珍珍.從分散到整合:協商民主體系的構建[J].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7,(2):66-67.
[15]俞可平.治理與善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16]唐鳴,魏來.協商民主的生長邏輯——中國經驗的整體性視角和理論研究的整合性表達[J].南京:江蘇社會科學,2016(5):76-77.
[17]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審議民主意味著什么[A].載談火生主編.審議民主[C].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
[18]John,Parkinson,andMansbridgeJane.DeliberativeSystems:DemocracyattheLargeScale[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2.
[19]武中哲,韓清懷.農村社會的公共性變遷與治理模式建構[J].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18-19.
[20]張鋒.環保約談:一種新型環境法實施制度[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8,(4):78-79.
【篇三】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探析
全縣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開展以來,縣民政局充分發揮鄉村治理工作中的民政職能作用,扎實推進全縣鄉村治理工作有序開展。
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
成立局長任組長的鄉村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確保鄉村治理工作組織到位、責任到位、人員到位。制定《高臺縣民政局2019-2021年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實施方案》《高臺縣村民委員會能力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通知》等方案,保障鄉村治理工作各項任務有效落實。
明確責任分工,扎實推進工作
按照科級領導包掛鄉鎮的原則,成立由局科級領導為組長的9個鄉村治理工作推進小組,分別深入全縣9個鎮21個鄉村治理示范村(居)開展工作,對村(居)委會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村務公開規范化、村規民約制定等進行了督導檢查。通過摸排梳理,建立健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紅白理事會等村級自治組織7個,修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四議兩公開”制度等村民自治制度12項,完成村(居)委會成員登記備案,指導開展“書記主任一肩挑”工作,目前,全縣105個行政村(居)已完成此項工作。
強化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
積極通過網絡媒體、微信公眾號、村務公開欄、村民會議等有效宣傳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治理工作,使廣大群眾進一步了解鄉村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利用低保入戶核查、脫貧攻堅幫扶、特困供養照護服務、消除“視覺貧困”整治工作等有利時機,深入村社農戶家中宣傳動員,動員廣大鄉鎮干部和村民群眾積極參與到鄉村治理工作中,切實營造良好的鄉村治理工作氛圍。
【篇四】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探析
建設法治鄉村是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是鄉村振興戰略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建設法治鄉村必將為鄉村振興提供強有力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保障,進而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今年以來,昔陽縣樂平鎮野峪村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多項舉措加強法制建設,助力鄉村振興。
一是加強普法宣傳,增強法治觀念。大力開展法治教育,全面提升村民的法律素養,利用各種會議、小組積極宣傳、學習各種法律知識,通過宣傳專欄、字畫,在農家書屋設立法律圖書專柜等多種方式普及法律知識,在新村建立法治文化苑,使法律知識深入人心。
二是創優法治環境,營造濃厚氛圍。籌資改建日間照料中心、鄉村公園,增設文體活動健身器材,進一步完善村規民約,建設“依法治村"五字經"”文化墻,內容覆蓋民俗、鄰里關系、尊老愛幼、婚姻家庭、生態保護、衛生環境等,村風民風大為改善,營造了濃厚的法治氛圍。
三是推進綜治治理,提供幸福指數。加強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擾亂基層秩序的黑惡勢力;鞏固人民調解“五聯”調處機制,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處早化解。近年來全村社會和諧穩定,實現了無刑事案件、無安全生產事故、無公共安全事件、無上訪事件、無邪教人員“五無”工作目標,群眾滿意度達97%以上。
【篇五】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探析
為切實做好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及鄉村治理示范村鎮創建工作,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進一步促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探索建立我鎮鄉村治理新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__〕__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民政部、司法部等六部委《關于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農發〔20__〕__號)和《關于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的批復》(中農發〔20__〕__號)及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部署,以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為主攻方向,以增進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基本前提,以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為根本目標,結合本鎮實際,在鄉村治理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創新、大膽實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發揮試點示范引領作用,為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創造新模式。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加強黨對鄉村治理工作的領導,健全黨管鄉村治理的領導體制機制,發揮黨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領導作用,為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堅持農民主體。堅持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充分尊重農民、依靠農民、組織農民,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保障和改善農村民生作為鄉村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堅持“三治”結合。堅持自治為基、法治為本、德治為先,創新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有效實現形式,推動自治、法治、德治聯動融合、共同發力。
——堅持多方協同。綜合運用傳統治理資源和現代治理手段,推動政府治理、社會調節、村民自治良性互動,鼓勵引導社會和公眾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維護鄉村社會和諧穩定強大合力。
——堅持突出重點。從實際出發,聚焦農民關心、社會關注的問題重點突破,從體制機制層面探索解決方案,形成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做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多種渠道開展鄉村治理問題調研,結合我鎮鄉村治理的實踐與創新,編制完成__鎮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實施方案,統籌謀劃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和鄉村治理示范村的申報創建工作。20__年,在全鎮2個村(前進村、西游村)開展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通過開展示范創建,探索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模式并積累經驗。20__年,逐步將范圍擴大到全鎮,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鄉村治理的制度機制,全方位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新時代鄉村治理體制機制新模式。
三、試點內容
(一)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體制
1.建構網格化治理模式,營造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將創新社會治理與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加強基層服務管理深度融合,按照資源整合、功能融合、力量聚合的要求,成立鎮村組三級社會治理機構。按照“集約、整合、互聯、開放”的原則,融合打通各類民生民安渠道,建設一套包含日常辦公、問題收集、吹哨報到、聯動指揮、視頻巡查、平臺監控、統計分析、考核評價、綜合展示等多個功能應用的指揮平臺,暢通群眾參與共建共治的渠道和方式。網格內村黨組織作為責任單位,要以實現組織共建、資源共享、機制銜接、功能優化為目標,扎實做好黨建引領鄉村治理各項基礎工作。
(鎮社會治理辦公室牽頭,鎮黨建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2.拓展外來人口參與社會治理途徑和方式。因地制宜將外來人口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對象,破除外來人口管理難的難題;基層黨組織走出機關,組團式集結外來人口中的各界精英特別是流動黨員,讓外來群眾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管理;培育外來群眾的社區意識,營造基層民主協商和居民參與自治的良好氛圍;出臺更具包容性的社會政策,暢通外來人口參與社區治理的渠道,尊重其對城市發展決策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派出所、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二)探索鄉村治理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
3.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全面開展村莊全域布局規劃、新農村建設、村莊清潔行動、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行動,到20__年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率達85%;大力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廁所革命”工程、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門塘整治工程。20__年,加速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完成無害化衛生廁所,推進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現鄱陽湖沿線全部村莊截污控污,農村無害化廁所全覆蓋,同時不斷強化工作協調機制,逐步建立“五定包干”長效管護機制,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與村民環保意識水平;穩步推進農村宅基地改革,20__年6月選擇行政村(前進村、西游村)進行試點工作,20__年12月底前全面推進我鎮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保障農民戶有所居,實現耕地保護,農業現代化發展;鼓勵農房改造聚集,實現農村土地集約化利用,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形成“城鄉一體化新社區”;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實現高標準農田全覆蓋,改善農業基礎設施,實現規模化經營。
(鎮城鄉建設辦公室牽頭,鎮農業農村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4. 實施脫貧攻堅行動,狠抓產業扶貧,通過光伏、資產收益、特色種養殖業、電商、消費扶貧等積極構建多層次產業脫貧格局,實現無勞動力和弱勞動力貧困戶產業扶貧廣覆蓋;實施就業脫貧,幫扶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實現就業全覆蓋,積極開發新的扶貧輔助性就業崗位,實現應扶盡扶;鞏固安居扶貧成果,在危房改造全面清零的基礎上不斷鞏固;強化教育扶貧;落實健康扶貧四道保障線,確保貧困戶醫療報銷比例達到90%的適度水平;筑牢保障扶貧,將符合低保條件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低保范圍;拓寬金融扶貧,鼓勵有產業發展意愿貧困戶貸款,新增扶貧小額貸款;持續鞏固貧困村脫貧質量,改善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提升廣大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鎮農業農村辦公室牽頭,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5.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完成全鎮120個鎮、村、組三級清產核資任務(其中:鄉鎮級1個、村級16個、組級103個),理順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關系,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強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發揮其在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和統籌推進力度,鼓勵更多資金、人才、技術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動,突出因地制宜,深化改革創新,實現資金、資產、資源等要素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讓資產“活起來”,把資本“引進來”,把資源“用起來”,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牽頭,鎮農業農村辦公室、鎮黨建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三)探索完善鄉村治理的組織體系
6.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選好配強黨支部書記,全面落實村黨組織書記縣級黨委備案管理制度,建立村“兩委”成員縣級聯審常態化機制。扎實開展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整頓,持續向貧困村、軟弱渙散村、集體經濟相對薄弱村派駐第一書記,發揮黨組織在農村各種組織中的領導作用。嚴格村黨組織書記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牽頭協調,民政、經管等部門共同參與、加強指導的村務監督機制,全面落實“四議兩公開”。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7.加大社會組織培育和管理體制改革力度,激活社會組織活力,發揮社會組織的群眾動員優勢,使社會組織成為鄉村基層組織的有力幫手。
(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8.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全面落實村干部報酬待遇和村級組織辦公經費,建立正常增長機制,保障村級公共服務運行維護等其他必要支出,不斷提高村級組織自我發展、自我保障能力。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9.推進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標準化建設,按照“四室一站一場一欄”(村議事室、村接待室、村圖書閱覽室、村民教室、村民服務站、村民廣場、村宣傳公示欄)標準化建設,新建重建、維修改造村級活動場所。全面提升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整體功能,把活動場所建設成為村里辦公議事、黨員活動、便民服務等工作的綜合陣地。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四)推進鄉村自治建設
10.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積極推進村民自治下移,探索自然村自治或村民小組自治新途徑,通過自治組織的建設來提升鄉村社會的治理能力、重建鄉村社會和諧。
(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11.因地制宜健全完善村規民約,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緊密聯系各村實際,形成價值引領、合法合規、群眾認可、管用有效的村規民約;用制度和法規約束村(居)民,教育廣大村民要自覺遵規守法,探索提高村規民約約束力的有效途徑。
(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五)推進鄉村法治建設
12.健全鄉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融合,實現全鎮各村全覆蓋。在各村摸排符合申報公職律師條件人員,并鼓勵符合條件的單位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室作用,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室,在20__年推進全鎮公共法律服務室試點建設工作的基礎上,20__年底實現全鎮公共法律服務室全覆蓋;以政府購買形式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法律服務。充分發揮村(居)干部及法律顧問參謀助手作用,增強村(居)依法治村(居)法治為民意識。充分發揮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促進鄉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切實夯實農村基層法治基礎。深入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等法治創建活動,深化農村基層組織依法治理。
(鎮社會治理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13.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我縣組織“七五”普法暨農村“法律明白人”普法講師團對各單位、各鄉鎮進行巡講,認真實施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充分發揮農村“法律明白人”及其骨干在宣傳政策法規、引導法律服務、化解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中的示范引領作用。到20__年底,全鎮農村各行政村每10戶至少培養1名農村“法律明白人”骨干,且有農村“法律明白人”的戶數占農戶總戶數50%以上,推動農村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濃厚氛圍。
(鎮社會治理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14.推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村(居)、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三社聯動”的作用,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司法所在矛盾糾紛調處中的指導作用,利用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平臺調處基層矛盾糾紛,支持社會組織承接、引導社會工作團隊參與社區的糾紛調解,禁毒康復教育培訓,關愛兒童、公益慈善、鄰里互助等活動,構建不同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的社區治理新機制。
(鎮社會治理辦公室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鎮派出所、鎮團委、鎮婦聯、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六)推進鄉村德治建設
15.濃郁文明鄉風。深入挖掘優秀傳統農耕文化蘊含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按照“七有六無”標準,以點帶面輻射帶動,建設不少于1個鄉風文明示范點,因地制宜,在全鎮打造一批特色鮮明的村史館,把時代新風與鄉愁鄉韻有機融合起來,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氛圍,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廣泛開展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群眾喜愛的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改善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煥發鄉村文明新氣象。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16.強化鄉村道德約束。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具體化,融入村規民約,融入家規家訓,滲透到農村生產生活各個方面,讓村民用自己的價值規范進行自我約束;實現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會、禁賭禁毒會、村民議事會“四會”全覆蓋,吸納村干部、高德長者等人員,自主解決農村道德領域各種難題;深入推進綠色殯葬、文明祭祀新風尚,大力推進居家養老工作;積極推行“道德紅黑榜”發布制度,通過輿論的力量約束農村不道德、不文明行為,弘揚崇德向善的社會正能量。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17.加強道德榜樣人物引領。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和輿論導向,開展“道德模范”“昌南新鄉賢”“昌南好人”“好婆婆”“好媳婦”“文明家庭”等各類道德榜樣人物的推薦、評議、評選和表彰活動,倡導基層去評選,評的對象由村(居)推薦、鎮審核,大力宣傳脫貧攻堅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把精神激勵和物質獎勵結合起來,讓道德榜樣受禮遇、受尊崇、得實惠,用榜樣的力量帶動村民奮發向上,用美德的感召帶動鄰里和睦相處,推動形成向善向好的社會風尚。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七)完善村級權力監管機制
18.健全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決策監管機制,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一審核一監督”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微小權力監督機制,制定權力責任清單,建立農村黨務、政務、村務、財務“陽光公開”監管平臺,著力鏟除農村領域“微腐敗”的滋生土壤,嚴懲農村基層干部“微腐敗”。
(鎮紀委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鎮黨建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19.落實民主監督制度,切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理財的作用,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積極受理和收集村民有關意見建議,并緊密結合村情實際,依法依規對村務決策和公開情況、村級財產管理情況、村級項目工程建設情況、惠農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牽頭,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鎮黨建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20.規范村級會計核算監督,鄉鎮“村賬鄉代理”部門要切實搞好會計核算,履行會計監督職能,通過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對村級集體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督,并系統完整、真實有效地提供會計資料,進行會計分析,從而達到監督與控制并重的目的。同時,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三資”監管平臺,實行會計電算化,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及運行情況實時查詢、實時分析、實時監管、信息共享。
(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牽頭,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21.加強村級集體經濟審計監督,拓展審計覆蓋面,加強村小組財務審計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抓好村干部經濟責任、農民負擔、征地補償費、集體公益項目等村級重大事項的專項審計,并及時向村民公布審計結果,同時抓好審計發現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牽頭,鎮城鄉建設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八)創新村民議事協商形式
22.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村級民主協商,健全村級議事制度,探索建立自然村或村民小組議事協商機制,健全小組長和婦女小組長議事制度,積極推行“四議兩公開”民主協商方法,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決、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多層次協商格局。創新協商議事形式和活動載體,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鼓勵農村開展村民說事、民情懇談、百姓議事、婦女議事等各類協商活動。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鎮財政經濟發展辦公室、鎮婦聯、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23.加強婦聯、團支部、殘聯、新農村建設促進會等群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其聯系群眾、團結群眾、組織群眾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婦聯、鎮團委、鎮農業農村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24.建立村民議事協商信息平臺,讓在外務工經商的村民能及時參與本村協商議事;拓寬村民議事范圍,推進村民議事從經濟事項向化解矛盾糾紛、開展移風易俗、維護公共秩序等方面拓展。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鎮社會治理辦公室、鎮派出所、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九)創新現代鄉村治理手段
25.實施“互聯網+”平臺建設,將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模式廣泛應用到鄉村治理中,促進鄉村治理體系的規范化和治理功能不斷優化。有機整合信息管理系統和黨建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服務及各部門職能,較好解決群眾參與鄉村治理“不愿意”和“不方便”的問題。
(鎮黨建辦公室牽頭,鎮行政審批服務辦公室、各村(居)等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26.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新模式,遵循“百姓咨詢、政府出資、律師競答、受眾免費”的思路,建立“法治新昌南”掌上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開啟我縣線上線下全方位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新時代,開創“互聯網+法律服務”的新局面。
(鎮社會治理辦公室牽頭,各村(居)按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四、方法步驟
(一)方案編制階段(20__年__月)。成立__鎮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落實人員、經費、辦公場所,明確第一批試點試點村(前進村、西游村);通過多種渠道開展鄉村治理問題調研,結合實際,編制完成__鎮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實施方案,并按要求報備。
(二)啟動試點階段(20__年__月—20__年__月)。組織召開鎮、村、組三級大會,全面部署試點工作,統一思想,責任到人,全面抓好試點村試點示范領域的同時,推進各相關領域的試點示范工作。各實施單位根據方案要求制定試點計劃并抓好推進,力求內容多樣、覆蓋全面,按邊試點、邊研究、邊總結、邊提煉,全面優化完善相關領域鄉村治理各項制度機制。組織開展試點示范工作進展情況中期評估,于11月中旬形成本階段總結報告,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全面推行階段(20__年__月—20__年__)。總結第一批試點村和各領域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經驗,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機制,在全縣范圍開展試點示范工作,于11月中旬形成本階段總結報告,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總結驗收階段(20__年__月)。全面系統總結試點示范工作各項成功經驗,鎮試點示范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試點示范工作成效進行評估和驗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五、工作成效
通過2年的系統推進,全鎮基本實現: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基本形成。黨委領導責任落實到位,黨委和政府部門職責清晰明確,農民群眾和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的工作機制健全完善,政府治理、社會參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基本形成。
(二)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充滿活力。各村基礎設施配備完善,公共服務水平得到明顯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民增收渠道不斷拓展,鄉村經濟社會發展充滿活力。
(三)基層黨組織領導有力。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服務功能得到強化,基層黨組織對農村各類群眾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得到提升,黨的領導貫穿于鄉村治理全過程。黨組織領導下的農村群眾自治機制充滿活力,黨內基層民主帶動基層群眾自治,黨的建設引領鄉村治理。
(四)鄉村自治依法規范。村民自治制度理事健全、議事形式豐富,村務監督機構普遍建立并依法參與監督,村規民約為廣大村民知曉并認同,能有效調動村民參與自治的積極性。
(五)文化道德形成風尚。農村德治氛圍濃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得到踐行,優秀傳統文化得到傳承,孝老愛親、重義守信、勤儉持家的榜樣模范力量得以發揚,大力開展移風易俗行動,不良社會風氣得到有效治理。
(六)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農村法治服務體系得到完善,法治宣傳教育得到普及,法治隊伍隊伍建設得到加強,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農村干部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村民法制意識明顯增強。
(七)鄉村社會安定有序。各類組織和人士積極參與鄉村建設和治理,矛盾調處機制健全,自發有效抵制黑惡勢力、違法宗教活動、封建迷信活動和不良社會風氣,村民關系親密和諧,鄉村社會安定有序。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機構,加強領導。為加強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__鎮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任組長,鎮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各村(居)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由鎮人大主席肖軍同志、副鎮長余江濤同志具體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農業農村辦,在鎮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領導、協調、監督試點示范各項工作。各村(居)相應成立以村(居)書記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村(居)主任具體負責試點示范工作,組建專門工作班子,并報鎮農業農村辦備案,確保試點示范工作順利進行。參與試點示范工作的單位要服從大局,按照“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二)高度重視,提高認識。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鄉村善治”的必然要求,各相關單位要深入學習領會習總書記關于鄉村治理的重要講話精神和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根據任務分工安排,及時制定工作推進計劃,按照時間節點,有序推進試點示范各環節工作,確保如期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三)創新方法,穩步實施。堅持縣鄉村聯動,縣級是“一線指揮部”,要加強統籌謀劃,落實領導責任,強化大抓基層的工作導向,增強群眾工作本領。鄉鎮是為農服務中心,要加強管理服務,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統一管理服務平臺,實現一站式辦理。行政村是基本治理單元,要強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堅持統籌推進和分步實施的工作方法,加強統籌協調,鼓勵探索創新,按程序、分步驟穩步推進,適時總結推廣,上報先進案例。堅守試點示范工作原則和底線,嚴格執行政策,強化及時糾偏,審慎穩妥推進,確保試點示范工作取得成功。
(四)強化措施,抓好落實。實行掛點包干制度,一是強化調度,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各村(居)工作進展情況專題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部署下步工作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單位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并及時反饋。二是加強督查,督查組對各村(居)工作進度情況開展常態性督查,并對督查結果通報。三是嚴格獎懲,將試點工作列入鎮黨委、鎮政府對各單位年度目標重點考核內容,表彰獎勵在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優秀工作者,嚴厲問責消極應付單位及人員。
(五)落實經費,保障試點。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試點示范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緊、任務重,為保證試點示范工作順利推進,鎮財政要安排資金確保工作經費。同時安排資金對試點示范工作任務完成得好的村級組織實行獎勵和補助。我鎮將試點示范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安排專項資金予以保障,以確保改革任務順利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