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在中國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認真貫徹黨的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為核心,切實加強思想領域的管理和指導,進一步加強理論武裝、正面宣傳、文明創造。文化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要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為中心事業健康穩定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輿論支持和文化支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1】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力保證。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廣大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辛勤工作,廉潔奉公,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要看到,當前農村基層在黨風政風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仍然比較薄弱。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工業化、城鎮化的推進,農村的社會結構、生產方式、組織形式和利益關系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結合農村基層實際,經中央同意,現就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開展農村基層反腐倡廉教育
(一)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農村基層反腐倡廉教育,要與鞏固和擴大農村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相結合,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歷史進程相適應。要組織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和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把學習《江澤民文選》作為重要任務。要以鄉(鎮)、村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黨的宗旨教育、科學發展觀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政策法規和黨紀條規教育。要注意加強對農村流動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培訓計劃,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適應農村特點,編寫簡易讀本,制作教育課件,充分發揮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等載體的作用。積極推進農村廉政文化建設。大力宣傳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優秀農村基層干部,表彰先進,弘揚正氣。
(二)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行為規范。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堅持做到“六要六不要”,即: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不要因循守舊、不思進取;要求真務實、量力而行,不要虛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辦事,不要強迫命令、獨斷專行;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要貪圖享樂、鋪張浪費;要廉潔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權謀私、與民爭利;要崇尚科學、移風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喪喜慶大操大辦。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提出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包括基層站所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規范。
二、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三)建立和完善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制度。健全鄉鎮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完善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制度。落實農村基層黨組織生活會制度,健全農村基層干部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述職述廉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雙述、村民詢問質詢和民主評議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四)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完善鄉(鎮)、村財務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銀行賬戶、銀行存款、現金、債權債務、票據使用和會計檔案的管理,健全財務預決算、開支審批、審計監督和村民民主理財等制度。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的基礎上,推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村級財務管理服務。對財務管理混亂的鄉(鎮)、村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制定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等管理制度。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灘涂、水面等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投標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積極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
(五)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和農村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完善農村基層干部選拔任用機制,認真總結一些地方公開推選的經驗,擴大候選人提名中的民主。積極推行村黨支部選舉的“兩推一選”辦法。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重點解決選舉中宗族勢力干擾等侵犯農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問題。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規范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村、組不準招待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逐步推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消費制度改革。
三、全面推進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
(六)深入推進鄉鎮政務公開。鄉鎮政權機關和基層站所要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為基本要求,利用方便快捷的形式,重點公開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等情況,以及其他涉及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編制鄉鎮政務公開目錄。學校、醫院、供水、供電等與農民群眾關系密切的公用事業單位要大力推行辦事公開制度。要把辦事公開納入政風行風評議的范圍,并將評議結果向有關部門反饋。
(七)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村級組織要把各級政府支農惠農政策、社會各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項目、新農村建設的各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農村集體資產和資源處置情況,以及對村干部的民主評議、考核和審計結果等事項,納入公開的內容。縣(市)負責編制村務公開目錄。鄉(鎮)要把貫徹落實村務公開制度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防止和糾正不公開、假公開、不及時公開等問題。
(八)積極推行農村基層黨務公開。鄉(鎮)、村黨組織的工作事項,除國家秘密外,都要向黨員和農民群眾公開。重點公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工作目標、決策內容和程序、干部選拔任用、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民主評議黨員、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等內容。
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黨的農村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圍繞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對農業和農民直接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政策、農村社會事業支持政策等落實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支農資金使用的管理規定,按照透明、規范的程序安排支農資金,通過招投標方式落實支農項目。積極運用“一卡通”等簡便、直接的形式,確保補貼資金足額、及時發放到農民手中。堅決防止和糾正違背科學發展觀的錯誤行為,力戒新農村建設中的形式主義。
(十)圍繞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堅決糾正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占用規模,防止亂占濫用耕地。加大對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規范征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全面落實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審計和公開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十一)圍繞農村綜合改革推進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防止和糾正鄉鎮機構改革中違反規定設置機構,超職數、超編制配備人員以及弄虛作假“吃空餉”等問題。及時掌握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進展情況,保證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足額到位和合理使用。督促有關部門規范轉移支付和鄉鎮開支范圍,及時解決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嚴格執行關于制止鄉村發生新債務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切實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十二)堅決糾正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行為。認真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堅決制止在農民建房、用電用水和務工經商等方面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制止違反涉農稅收、價格及收費“公示制”和鄉(鎮)、村級組織、農村中小學校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規定的行為。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管,堅決糾正農村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認真解決在扶貧、救災、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偽劣農資和哄抬農資價格等坑農害農行為。
(十三)嚴肅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處截留、挪用、侵占、貪污支農資金和征地補償費案件,侵占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案件,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案件,選舉中拉票、賄選等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件,參與賭博、借婚喪喜慶收錢斂財等案件。認真解決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問題,實行領導干部包案制,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六、加強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領導
(十四)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負起全面領導責任。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縣委是關鍵,鄉鎮是基礎。縣(市)黨委和政府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明確工作任務,確定工作重點,采取有力措施,加強督促檢查和具體指導。鄉(鎮)黨委和政府要明確責任,著力抓好落實。縣(市)、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縣(市)、鄉(鎮)黨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建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機構。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向村級延伸,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
(十五)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協助黨委和政府研究制定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實施方案,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統一組織監督檢查活動,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縣(市)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作為主要任務,加大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基層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縣(市)、鄉(鎮)紀檢監察隊伍建設。
(十六)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任務分工,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納入本部門的整體工作,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職能優勢,針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
【篇2】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力保證,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迫切需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07〕6號)、《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專題辦公會議紀要》(〔2010〕第3次)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宣傳教育,努力提高農村黨員、干部拒腐防變能力
(一)突出宣傳教育重點。對農村黨員、干部普遍進行理想信念、黨的宗旨和黨風廉政教育,組織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鄉鎮、村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加強和諧社會理論、社會主義榮辱觀、政策法規和黨紀政紀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培訓體系,采取分級負責制和鄉鎮干部包村責任制等有效措施。注意加強對農村流動黨員的教育與管理。市級負責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教育培訓,縣級負責鄉鎮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培訓,鄉鎮站所的主管部門負責鄉鎮站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鄉鎮負責其他農村黨員、干部的教育培訓,確保農村黨員、干部黨風廉政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
(二)創新宣傳教育方式。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和現代遠程教育的作用,通過輪訓、主題教育、集中教育、警示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形勢報告會、講黨課、編寫簡易讀本等形式對農村黨員、干部開展廉政教育。大力宣傳優秀農村黨員、干部的先進事跡,市、縣兩級分別每2年、1年,各表彰一批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優秀農村基層黨員、干部。
(三)推進農村廉政文化建設。在農村黨員、干部中開展“讀廉書、唱廉歌、觀廉片、獻廉策”活動。積極推進“廉政文化進鄉鎮、進站所、進村莊、進社區、進家庭”活動,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書籍、資料、報刊和電教片配發到農村基層。積極挖掘優秀的傳統文化和健康的民俗文化資源,以鄉鎮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農村文化長廊、農家書屋、報刊亭等為載體,運用戲曲、影視、曲藝、書畫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努力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風尚,促進農村黨風政風民風的進一步好轉。各地要結合實際建設一批特色鮮明、群眾歡迎的廉政文化示范點。
二、加強制度建設,積極規范權力運行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黨員、干部廉潔自律行為規范。鄉鎮和基層站所的縣級主管部門要根據中央和省市關于廉潔勤政的各項規定及中央提出的“六要六不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完善農村黨員、干部包括基層站所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規范。行為規范應在鄉鎮政務、村務公開欄或以警示牌的形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進一步健全包村聯戶、結對幫扶、民情日記、民情聯絡員等制度和規定,建立服務群眾的長效機制。建立鄉村便民服務代理平臺,總結推廣在鄉鎮建立便民服務中心、在村設立便民代辦點的做法,在不增加農民負擔前提下實行“一站式”、“全程式”代辦服務。抓好鄉鎮機關小食堂、小文體活動室、小圖書室、小廁所、小澡堂等“五小設施”建設,杜絕鄉鎮干部“走讀”現象。深入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和“群眾滿意基層站所”活動,著力解決農村基層干部“吃拿卡要”、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問題。規范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嚴格執行村、組不準招待機關工作人員的規定。
(二)建立和完善基層民主決策制度。健全鄉鎮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三重一大”事項由鄉鎮黨政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完善村級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落實“一事一議”制度,全面推行“四議兩公開”的做法。未經集體決策,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決定和處置的重大事項一律無效,造成的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建立和完善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制度。健全村級監督組織,充分發揮民主理財小組和民主監督小組的作用。認真執行黨內監督各項制度,實行農村基層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完善鄉鎮干部任前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廉政承諾、民情答疑和述職述廉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述勤述廉制度、村民質詢和民主評議制度。對基層黨員、干部的工作作風、辦事能力、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考核。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在保持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積極推行“鄉財縣管”、“村財鄉代管”的財務管理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村級財務管理服務。農經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村級財務的指導和監管。村集體收入必須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在3日內全額繳存鄉鎮集體資金專戶,嚴禁瞞報和拒報收入、坐收坐支,嚴禁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級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民主理財小組監督村級財務的運行,規范村干部財務支出行為。逐步實行“組賬村代管”制度,鄉鎮農經站和村要加強組級財務的指導和監管。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村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堅持常規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常規審計按照“五年一輪審”總體要求,每年完成20%的村常規審計項目。專項審計重點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村組財務審計全面推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新農村建設示范村專項資金審計、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審計。鄉鎮要建立農村公共資產資源交易中心,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除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入縣市區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競價之外,凡是2000元以上的國家或村組集體投資建設工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交易、物質和服務采購項目都要納入鄉鎮農村公共資產資源交易中心規范交易,實行招投標,防止暗箱操作和權錢交易。對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混亂的鄉鎮、村,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
(五)建立和完善黨務、政務、村務公開制度。深入推進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抓緊編制鄉鎮政務公開目錄,規范鄉鎮政務、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形式、程序,公開的內容要涵蓋鄉村事務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鄉鎮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在內容和時間上要相互銜接,做到鄉村聯動、配套公開。建立健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及公開事項評議、質詢等制度。實行鄉鎮部門辦事公開制度,農村基層站所和學校、醫院、供水、供電等公用事業單位要規范辦事公開的基本要求、內容,明確辦事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序、辦事紀律、辦事時限。推行農村基層黨務公開,對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工作目標、決策內容和程序、干部選拔任用、發展黨員、黨費收繳和使用、民主評議黨員、黨員和干部違紀違法處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等重點內容,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外公開。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到位
(一)圍繞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全面推進強農惠農政策公示制和備案制,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利用郴州農經網開展政策和項目等方面的公開公示,發揮群眾監督作用。重點檢查對農業和農民直接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政策、農村社會事業支持政策等落實情況。檢查執行支農資金管理規定是否嚴格,到村到戶支農資金是否實行公示、程序是否規范透明,支農項目是否實行招投標制度,是否采用了“一卡通”等便捷方式及時將補貼資金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
(二)圍繞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堅決糾正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行為。檢查建設用地是否按照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控制規模,是否有亂占濫用耕地的行為。監督檢查對農村土地的征收征用情況,征地程序和補償標準是否規范,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審計和公開制度是否落實,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維護。
(三)圍繞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檢查鄉鎮機構改革中,是否有違反規定設置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超編制配備工作人員以及搞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等問題。監督檢查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情況,各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財政投入是否足額到位和合理使用。檢查轉移支付和鄉鎮開支范圍是否規范,縣市區、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是否出現問題,鄉鎮、村是否有新的債務發生。
(四)圍繞新農村建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檢查新農村建設工程項目是否落實公開招投標制和招投標情況公示制。檢查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有濫用職權和貪污、擠占、挪用資金的現象。
四、加大懲處力度,切實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一)深入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工作。鄉鎮、村級組織和農村中小學校公費訂閱報刊費用實行“限額制”,對村集體年收入不足1000元的村,其黨報黨刊由上級部門免費贈閱。實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繼續執行和完善“兩免一補”政策;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相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垂直管理的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制止在農民建房、用電用水和務工經商等方面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現象。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管,堅決糾正農村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加強對扶貧、救災、救助、移民安置等款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管,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對制售偽劣農資和哄抬農資價格等坑農害農行為要嚴厲打擊。
(二)進一步暢通、拓寬信訪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信訪舉報網絡和群眾反映問題的快速反應處理機制。開通市、縣、鄉三級農村信訪舉報熱線,落實信訪、舉報和稽查“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利用郴州農經網開設的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咨詢投訴平臺,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落實領導干部信訪接待日制度和干部下訪制度,主動了解和解決農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認真辦理農村群眾信訪舉報事項,實行領導干部包案解決信訪問題和舉報案件限時辦結制,依法依紀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并及時通報辦理進度和公告處理結果。對實名舉報或線索比較具體的舉報、投訴,要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對因信訪工作不落實,引發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三)嚴肅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重點查處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案件,各種巧立名目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強行集資攤派案件,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截留、挪用、侵占、貪污支農資金、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社保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等案件,侵占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案件,利用宗族勢力干擾民主選舉、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以及參與賭博的案件。積極查處和糾正欺侮群眾、辦事不公、作風粗暴等影響農村和諧社會建設的問題。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和曝光。
五、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障體制
(一)強化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在領導精力、財力投入、干部配備、辦公條件上給予充分保障。將郴州市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改為郴州市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任組長,市政府分管農村工作的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市紀委分管黨風廉政建設的副書記、市委農村部部長任副組長,市紀委和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農村部,由市委農村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設辦公室副主任2-3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縣市區是關鍵,鄉鎮是基礎。縣市區黨委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黨委常委會每半年要專題研究1次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將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專項經費每年不少于20萬元,縣市區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鄉鎮黨委要切實負起責任,抓好鄉鎮本級和村級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針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不同階段和要求,針對不同地區農村的發展水平和條件,針對鄉鎮、村和基層站所的不同特點,提出相應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
(二)健全工作機制。按照省里的統一要求和部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工作由市、縣市區委農村部(政府農辦)負責,市、縣市區紀委主要負責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統籌部署、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市委農村部可以郴州市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名義召開全市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或向市直有關單位及縣市區部署相關工作、交辦相關任務。收到的有關反映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信訪舉報,屬于政府農辦(包括農經減負部門)行政執法范圍的,由政府農辦及農經減負部門依法查處;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方面問題的,轉交紀委處理,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將市委農村部(市政府農辦)的紀檢組、監察室改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出機構,市委農村部(市政府農辦)紀檢組長在市紀委換屆時作為市紀委委員人選,根據工作需要,市委農村部可申請適當增加編制。要解決縣市區黨委農村部、農經局編制不足的問題,確保有人做事。充分發揮農經部門在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縣市區農經局參照市里的格局統一歸口縣市區委農村部(政府農辦)管理,市、縣市區農經局局長兼任市、縣市區委農村部(政府農辦)領導班子成員。切實加強農經隊伍建設,實行縣鄉共管、以縣為主的農經管理體制。鄉鎮農經站站長兼任鄉鎮紀委副書記或監察室主任。村級黨組織必須按要求設立紀檢委員。積極在村一級開展村務監督委員會試點。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紀委《關于貫徹落實〈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的任務分工意見》(中紀發〔2006〕30號)的要求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切實抓好涉及本部門的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建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會商制度,紀檢監察機關與農村工作綜合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研究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三)加強督查考評。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三農”工作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抓緊建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市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開展明察暗訪,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開拓創新、務實清廉、業績突出的縣、鄉、村三級領導班子和主要干部進行表彰和獎勵。完善村干部誤工報酬保障制度,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評估結果與村組干部報酬、村組扶持項目申報審批掛鉤。縣市區、鄉鎮黨委每年底要向上級黨委和紀委以及黨委農村部報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要建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評議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強化責任追究,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得力、責任范圍內的腐敗現象和損害農民群眾利益問題較多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篇3】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是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客觀需要。為深入推進全省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大力營造農村清正和諧的社會氛圍
(一)堅持不懈地開展反腐倡廉教育。積極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堅持以鄉鎮、村干部和基層站所負責人為重點,運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突出抓好理想信念、黨的宗旨、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政策法規和黨紀條規等教育。組織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和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把學習《江澤民文選》作為重要任務。通過學習教育,筑牢基層黨員、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大力宣傳基層黨員干部中涌現的勤政廉政先進典型,積極開展警示教育,注重以身邊的人和事教育身邊的人。堅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培訓計劃,實行分級負責制,對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進行分層培訓。縣級有關部門負責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培訓,鄉鎮負責農村基層黨員和干部的培訓。對初次進入鄉鎮領導班子和初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要優先培訓。堅持把主題教育、集中教育、形勢報告會、黨課和編寫簡易教育讀本等傳統教育方式與電化教育、網絡教育等現代教育手段相結合,不斷創新教育方式,增強教育實效。
(二)深入推進農村廉政文化建設。逐步將廉政文化建設延伸到鄉鎮機關、村組、企業和學校,以先進的廉政文化陶冶農村黨員干部的情操,抵御腐朽文化的影響和侵蝕。適應農村群眾業余文化生活的需求,積極挖掘紅色教育資源和優秀的農村民俗文化資源,以鄉鎮綜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農村文化長廊、報刊亭等為載體,運用戲曲、影視、說唱、小品、書畫等農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弘揚反腐倡廉精神。結合農村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把反腐倡廉教育納入農村文明家庭、文明村組、文明鄉鎮等創建活動之中,引導農民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積極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氛圍。
(三)健全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和干部行為規范。堅持反腐倡廉教育與健全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行為規范相結合。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切實按照《意見》提出的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不要因循守舊、不思進取;要求真務實、量力而行,不要虛假浮夸、盲目攀比;要尊重民意、依法辦事,不要強迫命令、獨斷專行;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要貪圖享受、鋪張浪費;要廉潔自律、公道正派,不要以權謀私、與民爭利;要崇尚科學、移風易俗,不要搞封建迷信和婚喪喜慶大操大辦的總體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自覺做到辦事要公、作風要實、用人要當、為政要廉,進一步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形象。省紀委、省監察廳將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我省農村基層黨員和干部廉潔自律行為規范。市、縣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也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農村基層黨員、干部包括基層站所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規范。
二、健全規章制度,努力構建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長效機制
(四)建立和完善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制度。健全鄉鎮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凡鄉鎮重大決策、重大建設項目、選人用人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由鄉鎮黨政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在鄉鎮推行領導班子研究重要事項“一把手”末位表態制和決策責任追究制。完善以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落實“一事一議”制度,凡是關系到集體經濟組織各成員切身利益的事項,如集體土地的征收、出租、宅基地分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集體企業改制、大額資金的使用、籌資籌勞等重大事項,都要經過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完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規民約,健全村級監督組織,充分發揮新農村建設農民理事會、農村志愿者協會、民主理財小組和民主監督小組等村落社區組織的作用。健全和完善農村流動黨員教育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農村基層黨組織各項生活制度。把黨內監督有關制度延伸到農村基層,實行基層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完善村干部任前談話、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廉政承諾等制度。逐步推行村干部勤廉雙述、村民質詢和民主評議制度,對基層干部的工作作風、辦事能力、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考核。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點加大對農村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以及群眾反映較為突出問題的審計力度,落實審計責任,嚴肅責任追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建立農村基層干部廉政檔案,為全面考核評價干部提供依據。
(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農村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杜絕資金撥付和管理中出現問題。健全鄉鎮、村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預決算、資金、債權債務、票據使用和會計檔案的管理。完善財務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嚴格審批權限。積極推行“鄉財縣代管”改革,加強對鄉鎮財務的監督。全面推行“村賬鄉代理”(即:村級財務賬目、資金委托鄉鎮雙代理,實行備用金制),村級財務要杜絕白條現象,使用正式發票和由市、縣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等正規票據。加強民主理財,嚴格開支審批,規范報賬程序,使村級財務管理做到嚴格規范、公開透明、運轉協調。健全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制度,定期檢查村級財務開支情況,并做到每季度張榜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對財務管理混亂的鄉鎮、村進行集中清理和規范,積極探索新的財務監管方式,切實加強對財務的有效監督管理。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完善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等管理制度。規范農村集體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市場化配置,建立公開競價和招投標制度。從規范項目確定、強化項目監管入手,著力建立健全鄉鎮、村公共資源交易陽光操作機制,保證農村基層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有序和監督到位。鄉鎮、村組織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并簽訂廉政監管和廉潔施工責任書。對較小的工程項目也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鄉鎮或村實行招投標,防止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積極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加強對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村會計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一次會計核算業務和財經法規業務培訓,以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法規素質。
(六)不斷深化農村各項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強化鄉鎮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推進農村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創新運行機制。完善農村基層干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拔任用機制,積極推行村黨支部選舉的“兩推一選”(即:群眾推薦、黨員推薦和黨內選舉)辦法。以“三培兩帶”(即:把黨員培養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養成黨員、把黨員致富能手培養成村組干部以及黨員帶頭致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為載體,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拔一批黨員致富能手進入村黨組織班子,推行“黨員承諾制”和無職黨員設崗定責,發揮農村基層黨員干部的帶頭示范作用。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點解決選舉中賄選、黑惡勢力和宗族勢力干擾等侵犯農民群眾民主權利的問題。完善責權利相統一的考核激勵機制,促進農村基層黨員干部作風轉變。規范農村基層公務接待活動,村、組不準招待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進農村基層干部職務消費制度改革。
三、擴大基層民主,積極推進農村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
(七)深入推進鄉鎮政務公開。結合我省實際,抓緊編制鄉鎮政務公開目錄,規范公開內容、形式、程序和時間。鄉鎮政務公開要重點公開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農村工作政策情況,財政和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拍賣情況,土地征用和籌資籌勞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等,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建立健全主動公開、社會聽證及政務公開評議制度,防止公開內容不全面、不規范、不真實的問題。農村基層站所和學校、醫院等與農民群眾關系密切的公用事業單位要進一步規范辦事公開,對辦事收費、辦事程序、辦事紀律和辦事時限,以及與農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容易出現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可能產生腐敗的重點問題,及時如實予以公開,促進基層站所等單位轉變工作作風,提高為民服務水平。開展創建“人民滿意的基層站所”活動,大力加強基層站所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認真抓好鄉鎮基層站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廣泛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把辦事公開納入政風行風評議的范圍,并將評議結果向有關部門反饋。
(八)深入推進村務公開。縣(市、區)要結合實際編制村務公開目錄。村務公開要把各級政府的支農惠農政策和到村到戶的資金、社會各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項目、新農村建設的各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收益使用、村干部報酬、村內公益事業的辦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農村土地流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對村干部的民主評議、考核和審計結果等情況納入公開的內容,及時向群眾公開。要把財務公開作為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明細賬目必須及時逐項逐筆公布,讓群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村務公開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和要求公開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鄉鎮要加強對落實村務公開制度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村務公開內容真實、程序規范、公開及時。
(九)積極推行農村基層黨務公開。凡是黨內監督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要求公開的內容,凡是鄉鎮、村黨組織的工作事項,凡是黨員、群眾關注的重大事項和熱點問題,只要不違反保密規定的,都必須予以公開,征求黨員、群眾意見,接受黨員、群眾質詢和監督。要重點公開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工作目標、決策內容和程序、干部選拔任用、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民主評議黨員、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等內容。各級要加強對黨務公開情況的督促檢查,建立監督員制度和意見收集反饋制度,確保黨員和群眾知情權、監督權的落實。
四、加強監督檢查,切實解決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十)加強對涉農問題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農業和農民直接補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政策、農村社會事業支持政策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支農資金的管理規定,安排支農資金必須采取透明、規范的程序。支農項目要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積極推行“一卡通”等簡便、直接的方式,確保補貼資金足額、及時發放到農民手中。認真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堅決糾正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行為。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控制建設用地占用規模,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的行為。加強對土地征收征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征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全面落實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審計和公開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堅決糾正鄉鎮機構改革中違反規定設置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超編制配備工作人員以及搞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等問題。對農村義務教育體制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級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財政投入足額到位和合理使用。規范轉移支付和鄉鎮開支范圍,及時解決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十一)堅決糾正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行為。認真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信訪網絡,推行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接待來訪群眾和干部下訪制度。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的監管工作,堅決糾正在農民建房、用電用水和務工經商等方面存在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行為。認真落實涉農稅收、價格及收費“公示制”,農村公費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措施,堅決制止農村中小學違規收費。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監管,堅決糾正農村醫療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堅決糾正在扶貧、救災、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偽劣農資和哄抬農資價格等坑農害農行為。
(十二)嚴肅查處農村基層黨員和干部違法違紀案件。重點查處截留、挪用、侵占、貪污支農資金和征地補償費案件,侵占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案件,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案件,選舉中拉票、賄選等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案件,參與賭博、借婚喪喜慶事宜收錢斂財等案件。認真解決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嚴厲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認真剖析查處的案件,抓住苗頭、分析原因,力求查辦一起案件,解決一類問題。制定和完善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
五、加強組織領導,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
(十三)強化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深入開展農村黨的建設“三級聯創”活動的重要內容,納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整體規劃,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要建立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要設立辦公室。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縣(市、區)黨委、政府是關鍵,負有重要的責任,要確定工作重點和措施,加強面對面的工作指導;鄉鎮黨委、政府是這項工作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發揮著基礎性作用,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目標,抓好落實。縣(市、區)、鄉鎮黨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級黨委和紀委報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十四)健全工作機制。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要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延伸到村級黨組織,積極推行鄉鎮與村之間簽訂責任狀或責任書制度。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分解到相關職能部門,做到分工具體、任務明確、責任清晰。各級職能部門要把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納入本部門、本系統整體工作之中,圍繞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立足于本部門、本系統的業務工作,研究提出解決措施。通過建立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努力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網絡。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督查考核,強化責任追究,確保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十五)加強組織協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協助黨委和政府制定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總體部署和實施方案,加強與各方面的聯系和溝通,協調解決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縣級紀委處在工作第一線,要把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重要任務,狠抓工作落實。要加強基層紀檢監察隊伍建設,選好配強鄉鎮紀委領導班子,鄉鎮紀委書記要用主要的精力抓紀檢監察工作。村級黨支部要設立紀檢委員,協助村黨支部、村委會抓黨風廉政建設,并及時向鄉鎮反饋有關信息。村黨支部和村委會要聘請黨性強、信譽好、有公心的黨員擔任廉政監督員或信息員,加強對村級組織及其黨員干部的廉政監督。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改革和完善農村基層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大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的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基層紀檢監察干部的業務能力。
各設區市黨委、政府要及時研究分析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篇4】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聚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既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又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各級黨委審計委員會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統籌謀劃和整體推進,促進提高新時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把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巡視巡察等監督貫通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貫徹執行《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以下統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經濟責任,客觀評價,揭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權力規范運行,促進反腐倡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三)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
(四)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下級單位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五)黨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
第五條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規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審計為主。
第六條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遇有干部管理權限與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等不一致時,由對領導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與同級審計機關共同確定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
審計署審計長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中央審計委員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地方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后,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依規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對有意設置障礙、推諉拖延的,應當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保證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組織協調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機構編制、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聯席會議在同級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與同級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或者相當職務層次領導擔任。
第十一條聯席會議主要負責研究擬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文件,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指導下級聯席會議的工作,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科學制定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推進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
第十三條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組織部門提出審計計劃安排,組織部門提出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
(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意見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三)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同級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對屬于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的領導干部進行審計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年度審計建議名單,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減或者追加的,應當按照原制定程序,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被審計領導干部遇有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況,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情形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終止審計。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情況為重點,充分考慮領導干部管理監督需要、履職特點和審計資源等因素,依規依法確定審計內容。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
(五)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六)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八條黨政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本部門本單位重要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財政財務管理和經濟風險防范情況,生態文明建設項目、資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以及在預算管理中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情況;
(五)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六)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執行和效果情況;
(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效果情況;
(四)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運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企業財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風險管控情況,境外資產管理情況,生態環境保護情況;
(六)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七)以往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二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審計實施
第二十一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對同一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以及同一部門、單位2名以上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統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由上一級審計機關送達。
第二十四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
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還應當聽取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聽取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八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加強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信息和結果共享機制,提高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第二十九條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可以依規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同時出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簡要反映審計結果。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煉、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審計委員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由上一級審計機關送有關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問題線索,由審計機關依規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六條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召開會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申訴。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訴。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本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第五章審計評價
第三十八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三十九條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第四十條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六章審計結果運用
第四十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結果運用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以適當方式通報或者公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作出進一步處理;
(三)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重要參考。
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黨中央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對審計移送事項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三)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在對相關行業、單位管理和監督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四)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重要參考。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以及組織部門或者主管部門;
(二)對審計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
(三)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四)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五)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黨中央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有關部門、單位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或者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同時廢止。
【篇5】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堅定決心、頑強意志、空前力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進展和顯著成效。同時要看到,黨內存在的政治不純、思想不純、組織不純、作風不純等問題特別是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全黨必須保持戰略定力,發揚斗爭精神,不斷深化黨的自我革命,一以貫之、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
通知強調,制定出臺《規定》,是黨中央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增強“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強化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的政治擔當,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抓住黨委(黨組)這個關鍵主體,不折不扣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斷提高履職盡責本領,努力提高戰勝各種風險挑戰能力,以全面從嚴治黨新成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通知要求,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定》全文如下。
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落實黨委(黨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地方黨委和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設立的黨組(黨委)。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在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的基層組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黨委(黨組)必須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守責、負責、盡責,一以貫之、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以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以科學理論引領全黨理想信念,以“兩個維護”引領全黨團結統一,以正風肅紀反腐凝聚黨心軍心民心,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緊緊圍繞加強和改善黨的全面領導;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全覆蓋;
(三)堅持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四)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過程和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須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范機關,引領帶動各地區各部門抓好全面從嚴治黨。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六條地方黨委應當將黨的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地區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在本地區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在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作用;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定政治信仰,強化政治領導,提高政治能力,凈化政治生態,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黨的思想建設作為基礎性建設來抓,堅定理想信念,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樹立和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工作,夯實黨執政的組織基礎;
(六)持之以恒抓好黨的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重點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
(八)落實制度治黨、依規治黨要求,加強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確保黨內法規制度落地見效;
(九)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十)領導、支持和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的工作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組(黨委)和下級地方黨委、黨的基層組織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形成全面從嚴治黨整體合力;
(十一)加強對本地區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工作的領導,動員、組織所屬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團結帶領群眾實現黨的目標任務;
(十二)勇于和善于結合本地區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黨組(黨委)應當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主要包括: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在本單位(本系統)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本系統)貫徹落實;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養良好的機關政治生態;
(四)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帶頭遵守黨內法規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黨建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九)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持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本系統)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防止出現“燈下黑”;
(十)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十一)勇于和善于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責任落實,增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自覺和能力,帶頭遵守執行全面從嚴治黨各項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黨員和群眾監督,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本地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抓好落實,支持、指導和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下級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正。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按照“一崗雙責”要求,領導、檢查、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對分管部門和單位黨員干部從嚴進行教育管理監督。
第九條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是黨委抓全面從嚴治黨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黨的建設工作的指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同時,應當通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監督推動黨委(黨組)決策落實等方式,協助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黨委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等是黨委抓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執行機關,應當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職責范圍內抓好全面從嚴治黨相關工作。
黨的機關工委作為黨委派出機關,應當統一組織、規劃、部署本級機關黨的工作,指導機關開展黨的各方面建設,指導機關各級黨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
部門和單位機關黨委作為機關黨建工作專責機構,應當聚焦主責主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協助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三章責任落實
第十條黨委(黨組)每半年應當至少召開1次常委會會議(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分析研判形勢,研究解決瓶頸和短板,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措施。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責任清單,具體明確黨委(黨組)及其書記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定責任清單,應當堅持簡便易行、務實管用。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每年年初應當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全面從嚴治黨形勢和任務,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工作重點,制定本地區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年度任務安排,明確責任分工和完成時限。
第十三條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加強對全面從嚴治黨的調查研究,了解工作推進情況,發現和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調查研究應當注重聽取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黨員、干部、基層黨組織和群眾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黨委(黨組)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全面從嚴治黨宣傳教育,特別是黨章黨規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注重發揮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區本單位營造全面從嚴治黨良好氛圍。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情況作為年度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內容,深入查擺存在的問題,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務實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區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嚴重“四風”問題,黨委(黨組)應當及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對照檢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確整改責任。
第十六條黨委(黨組)書記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下一級黨委(黨組)書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和單位黨組織書記,發現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發現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管黨治黨問題較多、黨員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較多的,應當及時進行約談,嚴肅批評教育,督促落實責任。
第十七條黨委(黨組)應當通過會議、文件等形式通報本地區本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及時通報因責任落實不力被問責的典型問題,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八條黨委(黨組)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強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增強本地區本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意識,提高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監督追責
第十九條地方黨委每年年初應當向上一級黨委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地方黨委常委會應當將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向全會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黨組(黨委)每年年初應當向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
第二十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著力發現和解決責任不明確、不全面、不落實等問題。
監督檢查和巡視巡察中,應當注重發揮黨員、干部、基層黨組織和群眾、新聞媒體等的作用,推動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十一條統籌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基層黨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關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情況。
考核結果在本地區本單位一定范圍內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實績評價、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重大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不認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重要領導責任不擔當、不作為;
(三)本地區本單位政治意識淡化、黨的領導弱化、黨建工作虛化、責任落實軟化,管黨治黨寬松軟;
(四)本地區本單位在管黨治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軍隊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6】中共中央辦公廳頒布《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黨政機關違規修建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現象又有所抬頭,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有的違反審批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筑面積;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盲目攀比,貪大求洋,搞豪華裝修;有的不惜貸款、舉債,甚至挪用扶貧款、救災款等專項資金修建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群眾反映十分強烈。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這股歪風,維護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重要意義
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是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優良傳統的具體體現,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客觀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違反規定建設辦公樓等樓堂館所,追求和攀比辦公場所豪華氣派,是一種嚴重的鋪張浪費行為,也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腐敗行為。這種做法不僅浪費國家財產和資源,加重人民群眾負擔,而且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侵蝕黨員干部的進取精神和服務意識,危害黨和人民的事業。同時還要看到,雖然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在不斷增強,但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全體人民的生活還不富裕,國家建設和發展需要辦的事情還很多,必須繼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必須繼續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牢牢把握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始終牢記“兩個務必”,全面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帶頭弘揚新風正氣,堅決抵制貪圖安逸、追求享樂等不正之風,為全社會做好表率。
二、嚴格審批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
所有新建、擴建、遷建、購置、裝修改造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根據有關規定,中央直屬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經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各部門辦公樓建設項目,總投資7000萬元以下(含7000萬元)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意見后報國務院審批;總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一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70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一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審批。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今后一律不再審批黨政機關新建、改擴建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也不得安排財政性資金用于部門、地方所屬的現有這類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各級黨政機關要積極推進所屬接待設施或場所經營管理的社會化進程,實現與所屬部門徹底脫鉤。
三、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體現莊重、樸素、實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辦公樓面積標準要嚴格按照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通知》(計投資〔1999〕225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執行。辦公樓主入口不得設置大門廳,門廳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樓高。各級領導干部辦公室的使用面積,要嚴格控制在《通知》規定的標準內。不得在辦公區域內,以任何理由建設階梯式和有舞臺燈光音響、舞臺機械、同聲傳譯的會堂、報告廳、大型會議室。建筑物內不得設置陽光房、采光中廳、室內花園、景觀走廊等。
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定位為城市標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要簡潔樸素,辦公設備的配置要科學實用。電梯、采暖、空調、供配電、弱電等設備以及各類建筑材料均應選用高效、節能、環保的國產產品。凡新建、改擴建的,必須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成后應進行建筑節能測評,凡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從嚴控制用地規模,嚴禁超標準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盤活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存量資源,增加存量供給。對辦公用房確有困難的,應首先考慮從現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存量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改擴建的,應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界限,實行集中建設。
要充分發揮限額設計在控制投資和建設標準方面的作用,堅決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工程造價標準。黨政機關辦公樓單位綜合造價(不含土地有關費用及市政配套建設費),省(部)級不得超過4000元/平方米,市(地)級不得超過3000元/平方米,縣(處)級及以下單位不得超過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額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黨政機關辦公樓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凡超出規定標準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除明顯物價上漲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調整。
四、規范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資金來源和管理方式
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樓項目建設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內投資安排,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或捐贈,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樓建設。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財政性資金建設辦公樓的,在申報項目時要出具財政部門對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財政性資金的審核意見。
加快推進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代建制試點工作。逐步推行由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建成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建設。
投資和規模較大的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對項目施工圖進行復核,對不按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復要求編制的施工圖,建設和設計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修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使用單位不得隨意干涉。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紀檢監察機關、審計、財政和投資主管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投資、資金來源進行全面檢查。
五、全面清理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
各地區各部門要對近年來修建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對清理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凡是違反規定擬建和在建的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必須堅決停建或緩建;凡是沒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建設的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一經查實,要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要視具體情況作出騰退超標準面積或全部沒收、拍賣處理。對招標交易單位不按批復規模、標準受理招標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停業整頓,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人員的責任;對設計單位不按批復規模、標準設計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設計業務;對項目未按批復規模、標準實施,監理單位未及時制止并向投資主管部門報告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監管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制度和實施辦法,并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對違規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強預算透明度,對于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辦公樓建設項目一律不下達財政預算,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預算支出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設部門要加強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的管理和工程造價標準的制定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通知。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執行本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