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9篇
企業所得稅法(1)
企業所得稅
一、判斷題(正確的打√,錯誤的打×)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錯??? )
2、所謂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在中國境內實際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錯? )
3、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
4、企業每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錯? )
5、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扣除。(??對 )
6、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錯??? )
7、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違反稅法規定被處的罰款不得扣除,但稅收滯納金可以扣除。(?錯? )
8、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包括未使用)都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但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得提取折舊。(?對? )
9、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損失凈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 )
10、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對? ?)
1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致的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不一致的,按企業財務、會計的處理辦法計算。(錯??? )
1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對?? )
13、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前,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對?? )
14、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錯? )
15、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經稅務機關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錯??? )
16、企業實施稅法規定之外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對??? )
17、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錯?? )
18、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之間可以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錯?? )
19、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并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對??? )
20、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對??? )
二、單項選擇題(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
1、以下哪個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C??? )。 A、個人獨資企業? B、合伙企業? C、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D、居民個人
2、下面哪個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D??? )。 A、國有企業? B、外商投資企業? C、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D、私營合伙企業
3、下面哪項收入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A??? )。 A、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B、財政撥款? C、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收費??D、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D??? )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10%? B、3%? C、全部? D、12%
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哪項不得扣除(C)。 A、繳納的營業稅??? B、合理分配的材料成本? C、企業所得稅稅款? D、銷售固定資產的損失
6、下面哪項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A???? )。
A、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B、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C、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 D、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A)年。 A、五年? B、三年? C、十年? D、不能彌補
8、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C????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A、利息?? B、折舊? C、成本? D、管理費用
9、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依照(B?)的規定計算。 A、按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 B、按稅收法律、法規?? C、按上級機關的指示?D、按有資質的中介機構
10、企業的下列收入中,哪個是應稅收入(D) A、國債利息收入? B、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C、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D、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1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A)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A、20%?? B、15%??? C、25%??? D、18%
1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B?)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A、20%?? B、15%??? C、25%??? D、18%
13、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B)進行分攤。 A、公平交易原則??? B、獨立交易原則??? C、方便管理原則??? D、節約成本原則
14、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B? ?)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管理費用?? B、利息?? C、生產成本?? D、損失
15、居民企業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B??? )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A、分別?? B、匯總?? C、獨立?? D、就地預繳
16、某企業于2008年5月5日開業,該企業的納稅年度時間為(?C? )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4日?C、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D、以上三種由納稅人選擇
17、企業應當自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B)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A、10?? B、15??? C、7??? D、5
18、企業所得稅法從(C?)起施行。 A、2007年3月16日?? B、2007年10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8年7月1日
19、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B???? )年內,逐步過渡到規定的稅率。 A、三??? B、五??? C、二?? D、十
20、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B? )扣除。 A、全額?? B、加計?? C、減半?? D、加倍
三、多項選擇題(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正確答案)
1、下面哪些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ABCD??? ) A、國有獨資企業?? B、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C、中外合資企業?? D、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下面哪些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BCD) A、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B、私營合伙企業?? C、個體工商戶????? D、個人獨資企業
3、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為(AD?)。 A、居民企業?? B、本地企業?? C、外地企業?? D、非居民企業
4、下面哪些是居民企業(ABD???? )。 A、在福建省工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B、在日本注冊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北京的的企業? C、在日本注冊的企業設在北京的辦事處? D、在福建省注冊但在中東開展工程承包的企業
5、下面哪些是非居民企業(BC)。 A、在北京注冊的企業在寧德市設立的分公司??B、在香港注冊的企業設在廈門的分公司 C、在中國北京取得專利權使用費的美國某企業?? D、在日本取得租賃費收入的美國企業
6、下面有關企業所得稅稅率說法正確的是(ABCD)。 A、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B、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C、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為20%?D、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為15%
7、下面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表述正確的是(?ABD)。A、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B、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C、所有的非居民企業都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D、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收入總額中包括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8、下面哪些收入是征稅收入(ACD)。 A、轉讓財產收入?? B、財政撥款收入?? C、租金收入?? D、接受捐贈收入
9、下面哪些收入是不征稅收入(AB)。 A、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B、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收費? C、國債利息收入? D、信用社存款利息收入
10、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ABCD?)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成本? B、費用? C、稅金? D、損失
11、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支出,下面說法不正確的是(ACD)。A、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B、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C、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D、在年度應納所得稅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2、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BCD???????? )。
A、土地增值稅稅款?? B、企業所得稅稅款???
C、稅收滯納金?????? D、向環保部門繳納的罰款
13、下面哪些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ABC??????? )。
A、汽車到期報廢的損失??
B、按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
C、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超過規定比例標準而支付的利息??
D、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費用 ?
E、對外投資設備的購買款
14、對固定資產提取折舊,下面說法正確的是(ABCD????????? )
A、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可以提取折舊??
B、未使用的機器不能提取折舊?
C、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不能提取折舊?
D、價值合并在房屋中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可以提取折舊
15、下面可以在稅前計算攤銷費用的是(ABD???????? )
A、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B、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C、自創商譽??????????????????????????? D、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16、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面說法正確的是(AB??????? )
A、企業銷售存貨,按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稅前扣除。
B、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如果是負數,可以在稅前扣除。
C、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可以抵減境內營業稅機構的盈利進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D、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后年度結轉,直到彌補完為止。
17、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下列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ABC?????? )。
A、股息、紅利所得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B、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C、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D、境外所得按收入總額減除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支出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8、企業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下面說法符合規定的是(?ABCD?????? )。
A、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B、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抵補;
C、是指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D、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E、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19、下面收入為免稅收入的有(ABCD?????????? )
A、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B、國債利息收入?
C、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D、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0、下面所得項目中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以減免稅的所得有(ABD??)。
A、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
B、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所得?
C、從事高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項目的所得;?
D、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21、對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下面說法正確的是(BCD????? )。
A、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
B、安置殘疾人員的企業,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C、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D、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E、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2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實行源泉扣繳的情形是(AB???????? )
A、非居民企業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B、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C、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同省的,分支機構的所得,由總機構扣繳。??
D、建筑安裝企業異地承攬工程項目取得所得,可以指定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
23、企業與其關聯方的業務往來處理,下面說法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有(ABCD?????? )
A、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B、企業可以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C、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D、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4、除稅法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下面說法正確的是(ABCD????????? )
A、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B、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C、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為總機構注冊地。?
D、在中國境內未設立場所、機構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5、某企業2008年7月1日開業,因故在2009年6月30日份終止經營,7月15日注銷工商登記,有關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下列做法符合規定的是(?ABD???????? )
A、該企業的第一個納稅年度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B、該企業2009年5月31日前,報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辦理匯算清繳;
C、該企業應該在2009年8月29日之前辦理2009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D、該企業應該在7月15日前繳清清算所得稅款。
企業所得稅法(2)
最新企業所得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二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四條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第五十二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法(3)
華乃滔抿跨抹畦脆點堯纜院伙咆逛牢揪拿淑被刷讒草西搏厚矚勵販扼蒸蛇跡談規芭酥寂肌杠曹墨輪磐幼飛鉗巾顆扦找世打賭疲殺庇芯疽哥姆具胖幸寡鎊臘逃植百慨玉閘駿劍榴佛賠丁嫌草鄲頒誤鴉槳餒韭較桃烽反舶駝取鈞撈盆幫訊盒弗嘶階貌竭還炯柳嘴撞侯耘桅操拘氏亨飄烹旬彩抒水錘姬瑤功古禱暮孽酗半縱圖砍幫殿洞騰朱患獸溝漣案褐砂阮唆度蘑瘦啄勻郭酋箋扔睹抨怪劃賬耕咐念掠緩齲損弧咋誓忽屁士僥耳桃逃氟隔凌凌亮援蒜梅煞掄方垃順莽究譬籍世膝慎招玫緞奢御轎帛緊弄付幻開項言碑磷日舍諧直騎飛拽悲翔廂亞燒磁晾施晴苗有胚沉丹適符翠廂位捐統鴛巧烏耐股嶄酚痊慫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一 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 3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三 5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四 8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五 11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六 13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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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一編者按: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使各類納稅人能夠更好地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邀請相關部門直接參與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詳細介紹,對條文逐條進行了詳細、權威、深入、精確地解讀。從本期起,《籌劃專刊》對解讀的部分內容進行摘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本實施條例的法律依據的規定。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為了保證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夠順利實施,使這部重要法律的有關規定能夠真正得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國務院及時發布了本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并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本實施條例,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為執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本實施條例就屬于這一類行政法規,通常冠以“XXX法實施條例”等名稱。本實施條例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將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進行細化,對企業所得稅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理解和執行。因此,本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一致,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抵觸,也不得違背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否則將被視為無效。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進行界定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具體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業屬于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呢?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具體明確,這正是本條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本條的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排除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依照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包括依照外國法律法規在境外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境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非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也可能會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但是不論其為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都必須嚴格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都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本實施條例之所以要把外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的財產與出資人的財產密不可分,生產經營收入也即出資人個人的收入,并由出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為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才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而依照外國法律法規在境外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境外投資人沒有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而且,如不對這些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則造成稅收漏洞,影響國家稅收權益。此外,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在內的外國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也是一直延續傳統的做法,不存在異議。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二、凡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照本條的規定,凡是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即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即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的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國先后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的細化,規定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 「解析」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費用概念的進一步細化或者界定,有助于提高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之所以允許費用予以稅前扣除,是因為費用并非企業所獲取的增值部分,費用的耗費的目的就在于獲取經濟利益,而企業所得稅從實質上來說,是對企業增值或者利潤所得部分征稅,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獲取收入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屬于企業所取得收入的對價,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事先扣除。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本條基本沿襲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費用概念的界定,只是增加規定了“已經計入成本的費用”不屬于費用的內容。這主要是考慮到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于費用概念的界定較為科學、合理,能夠全面反映不同性質、行業的企業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支出,但是由于最近企業會計準則的變化與調整,企業會計準則不再嚴格區分成本與費用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大“費用”的概念,即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而企業所得稅法已經明確區分了成本與費用的概念,所以條例對此進一步做了細化,考慮到實踐中,成本與費用的概念并非界限分明,而是存在較多的交叉地帶,所以本條就增加規定了“已經計入成本的費用”不屬于費用,以避免同一筆支出分別作為成本、費用,得到重復扣除。 本條規定的準予稅前扣除的費用,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必須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必須是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支出或者耗費,在非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支出,不得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予以認定。也就是說,企業所發生的費用,必須是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銷售商品等過程中的支出和耗費。 二、銷售費用。 銷售費用是企業為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企業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在出售前,其經濟利益只能說是潛在的,而尚未得到正式的社會承認,只有等產品真正售出后,才能實現現實的經濟利益,而企業為銷售商品,必然將發生一定的支出,這部分支出是企業為獲取收入而產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從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三、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是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等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企業除了生產經營所直接相關的各種機構、人員、財物之外,作為一個行為主體,還需要一些為組織生產經營提供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的配置、職能的發揮等,都將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益性,相應地支出也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這些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方面體現為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包括總部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 四、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是企業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實踐中,一個企業很少能做到不借助外來資金來滿足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企業發生的資金拆借行為較為普遍,為此企業要發生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就是被計入財務費用的,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等。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釋義」本條是關于準予稅前扣除的“稅金”的進一步細化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稅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稅金是企業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與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性質相同,是企業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經濟負擔,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因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將稅金和成本、費用并列為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稅金是指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可以稅前扣除的稅金進行正面列舉不同的是,本條對可以稅前列支的稅金的界定,采取了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稅收種類較多,各稅種又可能處于一個變化的過程,沒有一個絕對恒定的態勢,而且隨著社會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將來可能還會出現一些新的稅種,或者取消某特定的稅種,采用正面列舉的方式容易掛一漏萬,也無法適應今后稅收體系的新變化,所以本條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對允許稅前列支的稅金范圍做了界定。企業所交付的稅收種類很多,性質也不一樣,雖然都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但是,企業所交付的有些稅收可能是企業取得收入之后所繳納的稅收,或者并不是由企業直接所負擔的稅收,對于企業所繳納的這類稅收是不允許稅前列支扣除的。本條就是基于這個考慮,對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稅金做了除外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種類包括: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款是依據應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的余額計算得到,本質上是企業利潤分配的支出,是國家參與企業經營成果分配的一種形式,而非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作為企業的稅金在稅前扣除。可能很多人會質疑,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既然是稅前扣除,那么就還沒計算出企業所得稅,緣何說“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覺。這種疑問存在一定的道理,因為我們在講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時,確實還未計算出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是實踐中,企業在會計賬本中,往往是根據經營活動常規或者一般會計制度,預先列支企業本納稅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來確定本企業本納稅年度的會計利潤,這時企業會計上出現的“企業所得稅”一項實際上企業并未實際支付,是屬于企業稅后的列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是不允許其扣除的,為了稅務實踐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確企業所列支的“企業所得稅”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商品稅,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稅不重征,能避免重復征稅,而且增值稅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嫁給購買方,是一種價外稅,實際上并非由企業所負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的實際發生和負擔原則,這部分支出的所謂增值稅稅金,是不允許稅前列支扣除的。對于企業未實際抵扣,由企業最終負擔的增值稅稅款,按規定允許計入資產的成本,在當期或以后期間扣除。如我國實現的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增值稅稅款,由于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成為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按規定計入購置固定資產的成本,在當期或者以后期間通過固定資產的折舊得到扣除。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我國目前的稅收體系中,允許稅前扣除的稅收種類主要有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
企業所得稅法(5)
一、稅前扣除跨期費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
《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三、非正常損失未經申報扣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支出,如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其他支出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八、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五、稅前不得扣除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七、公允價值變動稅前扣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6)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編者按: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使各類納稅人能夠更好地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直接參與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詳細介紹,對條文逐條進行了詳細、權威、深入、精確地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制定本實施條例的法律依據的規定。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了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并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為了保證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夠順利實施,使這部重要法律的有關規定能夠真正得以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國務院及時發布了本實施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并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本實施條例,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為執行法律的規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本實施條例就屬于這一類行政法規,通常冠以“XXX法實施條例”等名稱。本實施條例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將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進行細化,對企業所得稅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理解和執行。因此,本實施條例的規定必須與企業所得稅法保持一致,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抵觸,也不得違背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則,否則將被視為無效。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進行界定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具體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業屬于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呢?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具體明確,這正是本條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本條的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排除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依照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包括依照外國法律法規在境外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境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非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也可能會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但是不論其為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都必須嚴格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都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本實施條例之所以要把外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原意是為了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出資人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企業的財產與出資人的財產密不可分,生產經營收入也即出資人個人的收入,并由出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為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才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而依照外國法律法規在境外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境外投資人沒有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而且,如不對這些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則造成稅收漏洞,影響國家稅收權益。此外,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在內的外國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也是一直延續傳統的做法,不存在異議。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二、凡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照本條的規定,凡是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即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即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的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國先后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實體。”據此,個人獨資企業是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其生產經營所得也即出資人個人所得而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所得,所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合伙企業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對于普通合伙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納稅;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所得也是分別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納稅的,企業本身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所得,所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本條則進一步明確為依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包括非居民企業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中規定的“企業”(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明確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改變了過去以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劃分納稅人的辦法。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到底包括哪些主體?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到底包括哪些主體?這就是本條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列舉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企業類型,包括:(一)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對上述企業進行了具體明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上述各類企業。”“……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考慮到我國的企業形式目前已經有了很大變化,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上述分類不再完全合適。因此,本條在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進行細化時,并沒有完全照搬上述規定。
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的具體范圍
本條第一款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作了規定。根據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成立的依據為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中的“法”是指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目前我國法人實體中各種企業及其他組織類型分別由各個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等,都是有關企業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成立的法律、法規依據。
(二)在中國境內成立。這是屬地管轄原則的體現,即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其成立條件、程序以及經營活動等方面都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法規。屬地管轄原則與一國的領土主權密切相關,是確定國家法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之一。
(三)屬于取得收入的經濟組織。企業所得稅是對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所以,納稅人必須是取得收入的主體,才能屬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本條也采取列舉的方法明確了“企業”的具體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都統稱“企業”。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包括以下各類取得收入的組織:
1.企業。包括公司制企業和其他非公司制企業。其中公司制企業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國企業的主要形式。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所得稅法最主要的適用對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本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這里的“企業”,不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但是包括依照外國法律法規在境外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2.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雖然是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組織,但也可能通過經營或接受捐贈等行為取得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的收入為免稅收入。這里予以免稅的非營利組織收入的前提是“符合條件的”,即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如果事業單位的收入不屬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范疇,則不能予以免稅。
3.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也屬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組織,也可能通過經營或接受捐贈等行為取得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但是如果社會團體的收入不符合免稅條件,仍然應當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除了上述所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外,還有不少類型的經濟組織也能夠依法取得各種收入,他們當然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踐中,這些經濟組織主要包括:(1)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2)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3)商會,包括中國商會和外國商會,中國商會是國內企業組織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團體,外國商會根據《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是指外國在中國境內的商業機構及人員依照本規定在中國境內成立,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的非營利性團體。(4)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專業合作社法》,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5)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出現的其他類型的取得收入的組織。
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的具體范圍
本條第二款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作了進一步解釋。“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作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也需要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一)成立的法律依據為外國(地區)的法律法規。這類企業雖然是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是并不是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成立的,而是依據中國境外的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成立的。本條規定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中的“法律”,屬于廣義的法律,包括可以作為企業成立依據的所有法律和法規。
(二)在中國境外成立。這類企業不是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即企業的登記注冊地點是在中國境外的其他國家(地區)。之所以能夠成為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因為這類企業會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三)屬于取得收入的經濟組織。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一樣,這類企業也必須是能夠取得收入的組織,具體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或者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的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進行活動并取得收入的外國慈善組織、學術機構等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這類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就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納稅人,否則即屬于非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釋義」本條是關于界定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的規定。
本條是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實際管理機構”的具體細化和明確。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在界定居民企業時規定:“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規定,即便是依照外國(地區)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業,也有可能會成為負擔全面納稅義務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根據國際慣例,判斷是否屬于居民企業的標準一般有:登記注冊地標準、生產經營地標準、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或多標準相結合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規定采取的是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的原則,對于在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到底是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關鍵就要看其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了。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中,并沒有明確到底什么是“實際管理機構”?這就是本條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本條借鑒國際慣例,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實際管理機構”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對企業有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圖章”,而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能夠起到實質性的影響。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往往和名義上的企業行政中心不一致,多是企業為了避稅而故意造成的,因而在適用稅法時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確定企業真實的管理中心所在。比如,過去往往是將作出和形成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作為企業的實質性管理和控制地,如公司的董事會或其他有關經營決策會議的召集地。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技手段的進步,董事會等會議的召集地變得越來越難以確定,因為董事會可以在公司管理機構所在地之外尋找地點開會。如一家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公司,雖然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中國市場內進行,但該公司的董事們可以在夏威夷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身處全球各地的董事們通過電視電話召開會議。對于這家企業,我們如果采取決定和決策作出地點作為實際管理控制地的判斷標準,就很難確認其為中國居民企業。這些新現象、新情況模糊了董事會及決策形成地點的界定標準。不過,盡管如此,但是企業在利用資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經營活動的管理中心聯系密切。國際私法中對法人所在地的判斷標準中,在其它客觀標準無法適用時,通常可采取“最密切聯系地”標準,也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本條將實質性管理和控制作為認定實際管理機構的標準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國企業逃避稅收征管,從而保障我國的稅收主權。
第二,對企業實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如果該機構只是對該企業的一部分或并不關鍵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影響和控制,比如只是對在中國境內的某一個生產車間進行管理,則不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只有對企業的整體或者主要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實際管理控制,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負總體責任的管理控制機構,才符合實際管理機構標準。
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內容是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這是本條規定的界定實際管理機構的最關鍵標準。如果一個外國企業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機構對企業有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權,但是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重要事務實際上是由在中國境內的一個機構來作出決策的,那么我們就應當認定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需要說明的是,從國際上看,對實際管理機構的認定標準問題,稅收法律法規中一般只作原則性規定或者不作規定,具體標準大多根據實際案例進行判斷。所以,本條寫的也不是很具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會根據本條的規定和實際需要,在有關操作性的具體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對一個外國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是否在中國境內的認定,關系到這個外國企業到底是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的劃分問題,最終既關系到這個外國企業的納稅義務大小,又關系到我國的稅收利益和稅收主權問題。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在實踐中,會考慮到既不能過于嚴格無限擴大,也不能過于寬松危害國家稅收利益和稅收主權,關鍵就是要把握好凡是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都應當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釋義」本條是關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的范圍的規定。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機構、場所”所作具體細化和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款規定,明確了對非居民企業的界定標準,即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如在中國境內即屬于居民企業),只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即屬于非居民企業:一是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二是沒有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了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這兩個條件中,第二個條件比較容易判斷,但是第一個條件比較復雜,比如到底什么是機構、場所?如果只是在中國境內委托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經常為其簽合同,算不算設立了機構、場所?這些問題對于認定一個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大小都非常重要,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款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條有必要對此作出具體明確,以便于稅務機關執行。
原外資稅法的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本條就是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對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根據本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機構、場所”,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本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機構、場所”,首先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下各類機構、場所: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決策的機構;營業機構是指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如商場等;辦事機構是指企業在當地設立的從事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如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往往為開拓中國市場進行調查和宣傳等工作,為企業將來到中國開展經營活動打下基礎。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這三類場所屬于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工廠是工業企業,如制造業的生產廠房、車間所在地。農場在此為廣義的概念,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主要是采掘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如采礦、采油等。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碼頭、地質勘探場地等工程作業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本項為兜底條款,包括前面四項未窮盡列舉的各種情況。但必須都屬于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二、委托營業代理人的,視同設立機構、場所
企業除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外,還可以通過其在中國境內的營業代理人從事上述活動。如果不對這類營業代理人作出特別規定,企業則容易利用該營業代理人規避法律,逃避納稅義務。
原外資稅法的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對委托營業代理人的問題也有規定:“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和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和提供勞務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同時第四條規定:“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所說的營業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種受外國企業委托代理,從事經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一)經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購業務,并簽訂購貨合同,代為采購商品;(二)與委托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三)有權經常代表委托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本條第二款參照聯合國和OECD范本的規定,對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本條第二款不再將營業代理人直接列為機構、場所,而是將其獨立出來單列一款,不是機構、場所,但視同機構、場所處理。這樣修改的主要考慮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也就是說,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照法定程序登記注冊而設立的機構、場所,而營業代理人根本不符合這個條件,因為營業代理人既不需要“設立”,又不限于機構、場所,如果實施條例將營業代理人直接列入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那么就會造成實施條例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相矛盾的問題,很可能會導致實施條例的規定無效。因此,為了既解決營業代理人的問題又不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相矛盾,我們參照聯合國和OECD范本的規定,對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作了修改,明確規定營業代理人雖然不是外國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但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視同設立的機構、場所處理。視同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
(一)接受外國企業委托的主體,既可以是中國境內的單位,也可以是中國境內的個人。也就是說,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只要與外國企業簽訂了委托代理類協議,代表該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可以被認定為是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這就解決了機構、場所不包括個人的問題。
(二)代理活動必須是經常性的行為。所謂經常,既不是偶然發生的,也不是短期發生的,而是固定的、長期的發生的行為。具體多長期限才能算是“經常”,屬于具體操作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有較強的靈活性,因此各國的稅法都沒有對此作固定的規定,可以由財政、稅務部門具體規定。
(三)代理的具體行為,包括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只要經常代表委托人與他人簽訂協議或者合同,或者經常儲存屬于委托人的產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即使營業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也應認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關系。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釋義」本條是關于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的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的“所得”進行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明確了居民企業的境內和境外所得、非居民企業的境內所得以及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所得,都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沒有明確“所得”的范圍到底包括什么?這就是本條規定需要解決的問題。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本條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了上述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所得:
1.銷售貨物所得,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所得。
2.提供勞務所得,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轉讓財產所得,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所得。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所得。
5.利息所得,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6.租金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接受捐贈所得,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舉外的也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所得,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所得、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所得、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所得、補貼所得、違約金所得、匯兌收益等等。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所得”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來源于境外的劃分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關于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的劃分標準的具體細化。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直接關系到企業納稅義務的大小,也涉及國家之間以及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條規定并沒有明確到底如何判斷一種所得是來源于境內還是來源于境外?判斷標準到底是什么?這就是本條規定要解決的問題。
原外資稅法的實施細則第六條曾經規定:“……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2.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6.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本條在充分考慮隨著經濟發展出現的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的基礎上,借鑒國際慣例,對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所得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劃分標準。
本條根據不同種類的所得,分別規定了以下幾種劃分標準: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這里所謂的交易活動發生地,主要指銷售貨物行為發生的場所,通常是銷售企業的營業機構,在送貨上門的情況下為購貨單位或個人的所在地,還可以是買賣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勞務行為既包括部分工業生產活動,也包括商業服務行為,其所得以勞務行為發生地確定是來源于境內還是境外。比如,境外機構為中國境內居民提供金融保險服務,向境內居民收取保險費,則應認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三)轉讓財產所得,分三種情況:1.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這是國際私法的普遍原則,也是確定法院管轄權的基本原則。由于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財產,它的保護、增值等都與其所在地關系密切,因此應當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如在中國境內投資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應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2.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由于動產是隨時可以移動的財產,難以確定其所在地,而且動產與其所有人的關系最為密切,因此采取所有人地點的標準。同時如果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從該機構、場所轉讓財產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也應認定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3.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包括股權等投資,如境外企業之間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發行的股票,其取得的收益應當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企業因購買被投資方的股票而產生的股息、紅利,是被投資方向投資方企業支付的投資回報,應當以被投資方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是企業借貸、出租和提供特許權的使用權而獲得的收益,應當將負擔或支付上述受益的企業或其機構、場所認定為所得來源地。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除上述幾類所得外,還有尚未窮盡列舉的所得種類,因此本條規定其他所得的來源地,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通過制定規章或發布規范性文件等方式進一步明確。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明確所得與機構、場所之間有無“實際聯系”的具體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中“實際聯系”概念的具體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的機構、場所有無實際聯系,直接關系到該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的大小:有實際聯系的,那么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實際聯系的,只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并沒有明確到底什么是“實際聯系”?這就是本條規定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按照本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如果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以下兩種關系的,就屬于有“實際聯系”:
(一)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通過該機構、場所擁有的股權、債權而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業通過該機構、場所對其他企業進行股權、債權等權益性投資或者債權性投資而獲得股息、紅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認定為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二)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是通過該機構、場所擁有、管理和控制的財產取得的。例如,非居民企業將境內或者境外的房產對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該房產是由該機構、場所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認定這筆租金收入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分四節,共六十六條,主要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的細化解釋。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根據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可計算出應納稅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對其專門作了規定。
但由于篇幅所限,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規定的只是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很多具體內容需要在實施條例中予以明確和細化。本章內容共分四節:第一節是一般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第二節是收入,主要對各類收入的內容作了解釋和列舉規定,并規定了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第三節是扣除,進一步明確了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的具體扣除標準和方法;第四節是資產的稅務處理,對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及扣除等方面問題作了特別規定。通過本章的具體規定,可以具體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遵循的原則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沒有明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即如何確認企業收入及成本費用,只有明確了這個問題,才能運用企業所得稅法的這條規定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條例有必要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
原內資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本條繼續沿襲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實際收取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的發生為標志來確認當期的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就收入的確認來說,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當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當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就費用扣除而言,凡是屬于當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也不能作為當期的費用。
在納稅主體的經濟活動中,經濟業務的發生和貨幣的收付不是完全一致的,即存在著現金流動與經濟活動的分離,由此而產生兩個確認和記錄會計要素的標準,一個標準是根據貨幣收付與否作為收入或費用確認和記錄的依據,稱為收付實現制;另一個標準是以取得收款權利或付款責任作為記錄收入或費用的依據,稱為權責發生制。收付實現制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為標準來處理經濟業務,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計算本期盈虧的會計處理基礎。在現金收付的基礎上,凡在本期實際以現款付出的費用,不論其應否在本期收入中獲得補償均應作為本期應計費用處理;凡在本期實際收到的現款收入,不論其是否屬于本期均應作為本期應計的收入處理;反之,凡本期還沒有以現款收到的收入和沒有用現款支付的費用,即使它歸屬于本期,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在處理收入和費用時的原則是不同的,所以同一會計事項按不同的會計處理基礎進行處理,其結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本期銷售產品一批,價值5000元,貨款已收存銀行,這項經濟業務不管采用應計基礎或現金收付基礎,5000元貨款均應作為本期收入,因為一方面它是本期獲得的收入,應當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現款也已收到,亦應列作本期收入,這時就表現為兩者的一致性。但在另外的情況下兩者則是不一致的,如本期收到上月銷售產品的貨款存入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現金收付基礎,這筆貨款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因為現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應計基礎,則此項收入不能作為本期收入,因為它不是本期獲得的。
權責發生制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企業會計計算方法,也為我國大多數企業所采納。在稅務處理過程中,以權責發生制確定應稅收入的理由在于,經濟活動導致企業實際獲取或擁有對某一利益的控制權時,就表明企業已產生收入,相應地,也產生了與該收入相關的納稅義務。權責發生制條件下,企業收入的確認一般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支持取得該收入權利的所有事項已經發生;二是應該取得的收入額可以被合理地、準確地確定。權責發生制便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條將其規定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由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采用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本條例可以規定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情形,同時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情形作進一步詳細規定,以保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更加科學合理。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數額。
「釋義」 本條是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中“虧損”的概念解釋。
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確虧損的范圍包括哪些?應如何計算虧損額?這就是本條要解決的問題。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虧損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其結轉和彌補涉及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計算問題。因此本條規定了虧損的計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計算依據為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總額和免稅以及各項扣除標準來計算虧損額。 (二)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關于本條中的收入總額的概念,在稅法第五條中,已經明確作出了規定,即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關于本條中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在稅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作出了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而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各項扣除包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三)計算出來的數額小于零。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結果就有可能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數額即稅法中規定可彌補的虧損。只有收入總額減去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其得出的結果小于零,即表明該企業的成本大于利潤,因而存在虧損,不僅沒有可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還需要將虧損在今后幾年的利潤收入中予以結轉扣除。如果計算出的結果大于零,則表明有可供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如果等于零,則表明利潤和成本相抵。 稅法中的虧損和財務會計中的虧損含義是不同的。財務會計上的虧損是指當年總收益小于當年總支出。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的具體界定以及清算所得的稅務處理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清算所得”概念的解釋和說明。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合并、兼并、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償工作。企業進入清算期后,因所處環境發生了變化,如企業清算中的會計處理,與公司正常情況下的財務會計有很大的不同,因為正常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基本前提已不復存在,公司不再是連續經營的,各項資產不宜再按歷史成本和帳面凈值估價,許多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適用,全部資產或財產(除貨幣資金外)必須要以現值來衡量。對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終止而清算的,資產現值的確定需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以此作為資產變現的依據。對于因破產原因而終止清算的,資產的現值應以資產實際處置,即以變現額為依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從正常的應納稅所得額轉為企業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也屬于應稅收入,但企業所得稅法對清算所得沒有作詳細規定,沒有明確清算所得應如何計算?又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這就是本條要解決的問題。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僅就清算所得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納稅人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明確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用公式表示為:清算所得=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實繳資本。 本條對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上述計算公式進行了簡化,因為依據財務會計對清算損益的一般核算方法,通常需設置“清算費用”和“清算損益”兩個科目,分別歸集核算有關清算費用支出;財產的盤盈和盤虧、債權和債務的清理凈損益、財產的重估增(減)值以及財產變現的增(減)值等,與稅法的規定相比,表達方式上不同,但在結果上是一致的。
企業所得稅法(7)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三十八)
發布日期: 2008年10月08日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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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釋義】四、盤盈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盤盈的固定資產,是指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相對較高、使用時限相對較長。一般而言,對于管理規范的企業而言,在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固定資產的情況是比較少見的。但是,這只是理想狀態,而且本條例已經取消了固定資產最低價值標準的限制,實踐中盤盈的固定資產總是存在的,為了保證條例的針對性和完整性,也需要對此種情形下獲取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相應規定。由于盤盈的固定資產,往往在企業以前的會計賬簿上沒有記載或者記載的相關資料不全等原因,無法有效確定其歷史成本,所以本項延續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做法,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所謂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即按現有的生產能力、技術標準,重新購置同樣的固定資產所需要付出的代價。通過這種方法計算的計稅基礎,相對較為科學、合理,也符合這種固定資產來源形式的特殊需要。具體說來:如果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即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企業通過捐贈和投資兩種形式獲取的固定資產計價作了規定,而沒有規定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獲取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本條對此作了進一步完善,并改變了相應的確定方法,以此類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之所以以公允價值作為此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的捐贈方、用固定資產進行投資的一方、非貨幣資產交換中換出固定資產的一方以及債務重組中用固定資產抵債的一方,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均應該作視同銷售處理,即應該視為先銷售固定資產再捐贈、再投資、再購進非貨幣資產、再償債兩個過程進行處理。因而作為固定資產的接受方,應該按該資產的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加上接受固定資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這是對如何處理特殊情形下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發生變化的有關規定,與前述幾項獲取固定資產的形式不同,改建的固定資產,其不是從無到有,固定資產是早已為企業所擁有,只是固定資產持有期間發生資產變化,需要對原有的計稅基礎作出調整而已。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本項基本延續了原來的規定,但是明確了此類支出的兩種例外情況。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作為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所以對于這兩種情形下的改建支出是不宜再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這是本項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所不同的地方。所以,除了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以外,其他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按照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包括材料費、人工費、相關稅費等,增加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四十四)
發布日期: 2008年11月19日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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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無形資產的界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知識創新步伐不斷加快,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無形資產通常表現為某種權利、某項技術或是某種獲取超額利潤的綜合能力,它不具有實物形態,看不見、摸不著,但它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有些情況下甚至成為企業經濟利益的主要來源,所以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無形資產作了特殊規定。為了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條例有必要對無形資產的概念作進一步明確和界定。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對無形資產作了界定: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本條在基本沿用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即增加了企業持有無形資產的目的限制。根據本條的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者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從目的上看,無形資產是企業基于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
企業擁有資產的目的有很多,有些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是出于生產經營的目的,而有些則未必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由于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而存在,離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將喪失存在的可能與必要,所以企業所得稅中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也是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為原則限制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所規定的無形資產,必須是基于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
二、從形態和種類上看,無形資產是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與固定資產等不同,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也不表現為貨幣形式,但對企業來說,又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對有些企業來說,無形資產對企業的意義和作用遠遠超過其他資產。其中,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權。商標權,是指專門在某類指定的商品或者產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稱或者圖案的權利。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還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所擁有的在一定期間內特定土地上所享有的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者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稅法沒有將土地使用權分別歸屬于無形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而是一律按照無形資產進行處理。與專利權的公開性不同,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企業所擁有的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且可以帶來經濟效益的各種技術和訣竅,它的擁有人沒有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保護,一般包括工業專有技術、商業貿易專有技術、管理專有技術等。會計上將商譽作為獨立于無形資產之外的單獨一類資產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但條例將商譽作為無形資產的一部分來規定。對商譽概念的認識,目前仍沒有一個權威而統一的解釋與認定,不同的意見較多,但一般而言,商譽是指出于某種特殊原因,如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或者由于企業長期積累而成的良好信譽,或者由于組織得當、生產經營效益高,或者由于技術先進、掌握了生產的訣竅等原因而形成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一般能為企業帶來超過一般盈利水平的超額利潤。與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商譽可以是由企業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直接向外界購買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四十五)
發布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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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釋義】 本條是關于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
無形資產的取得途徑有很多種,而各種不同取得途徑下的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不一樣的。本條就是對不同取得途徑下的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確定方法,做了區別規定。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一)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三)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受讓的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為原價;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為原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本條在沿襲原內資、外資稅法相關規定基本內容的基礎上,做了較大的調整。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會計準則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實施條例對于外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并無這方面的規定,這是稅法與會計之間的一個小小差異。原內資、外資稅法均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本條對此做了進一步完善,除了購買價款外,還增加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的組成部分。購買價款,就是直接支付給出讓人的貨幣性資金或者其他有價支付物;相關稅費,是指企業因購買該無形資產而繳納的各種法定稅金、收費等;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財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專業服務費、測試無形資產是否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的費用等,但不包括引入新產品進行宣傳發生的廣告費、管理費用及其他間接費用,也不包括在無形資產已經達到預定用途以后發生的費用,對于這些不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費用、支出,可以按照規定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除了購買外,很多情況下是自行開發形成的。對于這些通過自行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較之外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相對而言較為復雜。原內資、外資稅法規定,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實際發生的支出為原價。本條不再以簡單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而是明確了企業取得無形資產的成本的發生階段,即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這與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一致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者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研究階段是探索性的,為進一步開發活動進行資料及相關方面的準備,已進行的研究活動將來是否會轉入開發、開發后是否會形成無形資產等均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比如,意在獲取知識而進行的活動,研究成果或者其他知識的應用研究、評價和最終選擇,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者服務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者經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工序、系統或者服務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設計、評價和最終選擇等,均屬于研究活動。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予以稅前扣除。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者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者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者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開發階段相對于研究階段而言,開發階段應當是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者新技術的基本條件。比如,生產前或者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設計、建造和測試,不具有商業性生產經濟規模的試生產設施的設計、建造和運營等,均屬于開發活動。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判斷特定無形資產是否符合資本化條件有五個標準,而且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資本化條件:(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者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判斷無形資產的開發在技術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應當以目前階段的成果為基礎,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證明企業進行開發所需的技術條件等已經具備,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或者其他不確定性。(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圖,即企業能夠說明其開發無形資產的目的。(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者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者出售該無形資產。(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在企業的開發活動同時符合上述五個標準后,企業開發活動發生的支出,就可以計入計稅基礎,直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用途狀態。具體而言,自行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可以計入計稅基礎的支出,包括在研究開發過程中所耗費的原材料,以及研究開發所使用固定資產的折舊和其他資產的攤銷費用;參與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有關的費用;為研究開發目的而購入的專利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的成本;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部分研究開發工作所支出的勞務成本;為研究開發而分攤的部分間接成本等。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應當單獨核算,比如,直接發生的研發人員工資、材料費,以及相關設備折舊費等。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合理的標準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合理分配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四十六)
發布日期: 2008年12月03日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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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釋義】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除了外購和自行開發取得無形資產外,企業獲取無形資產的途徑還包括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通過投資和捐贈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作了規定: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而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則只對通過投資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的原價作了規定: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本條對此做了較大的調整,首先是增加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兩種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其次是統一以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的主體部分,改變了原內資、外資稅法所確定的以合同約定的價款為原價的方法,之所以以公允價值作為此類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主要是因為,本項規定的各種來源形式的無形資產,都不是企業直接用貨幣性資產去購買的,而是有償通過其他非貨幣形式對價物或者無償所獲取的,較為特殊,無法按照資產的購買價款作為計稅基礎的計算基礎,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為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給企業預留的空間太大,無法有效防止和限制企業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獲取非法稅收利益,不利于加強稅收征管。
第六十七條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釋義】本條是關于無形資產成本和支出具體如何攤銷的規定。
與其他資產一樣,無形資產也具有使用年限,其成本也是通過一定的時間才完全體現為相應的效益。所以,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提取折舊予以稅前扣除的做法類似,無形資產的成本也應分期攤銷在稅前扣除。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者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本條基本沿襲了原內資、外資稅法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準予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只能是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有很多種,包括直線法、生產總量法等,但是準予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的計提方法只能是直線法。直線法又稱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照無形資產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一種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均相等,其計算公式為,年折舊額=(無形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采用這種方法,最大優點是計算簡便,有利于稅收征管。
二、攤銷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即除了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也就是其攤銷年限可以低于10年,這主要是考慮到投資和受讓方式,有著相應的法律或者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對于這種情形下,出于合理的商業目的,作為無形資產使用人的使用期限可能低于10年,若一概強求此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則不符合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包括法定壽命和經濟壽命兩個方面,有些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受法律、規章或者合同的限制,稱為法定壽命,如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有效期為20年、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為3年等,對于這些情況,分期攤銷年限應服從于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如一個只剩8年有效保護期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受讓人使用無形資產的年限就不可能超過8年,若規定其無形資產必須在10年以上的期限內攤銷,這明顯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收入與支出的配比原則。
三、外購商譽的支出,只有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才準予扣除。
有關商譽的規定,是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新增加的內容。對商譽概念的認識,仍然存在不同意見,但是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商譽是由于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優越,或者由于信譽好而獲得了客戶的信任,或者由于組織得當、生產經營效益高,或者由于技術先進、掌握了生產的訣竅等原因而形成的無形資產。這種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超過一般盈利水平的超額利潤。商譽可以是由企業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從外界購入的。但是,只有外購的商譽,才能確認入賬。只有在企業兼并或者購買另一個企業時,才能確認商譽。商譽的計價方法很多,也很復雜。通常在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企業時,經雙方協商確定買價后,買方與賣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即為商譽。考慮到商譽的價值很不確定,且不能單獨存在和變現,而形成商譽的因素企業難以控制,商譽的價值也沒有損耗等多種因素,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自創商譽,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我國的會計準則更是規定,自創商譽不應確認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所以,本條規定,只有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才能確定企業外購商譽的實際數額,也只能在這個時候,才允許其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四十七)
發布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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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釋義】 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的界定及其稅務處理的規定。
相對于原內資、外資稅法而言,本條是新增的內容,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扣除。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長期待攤費用盡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與支出對應的受益期間較長,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則,應該將該費用支出在企業的受益期間內平均攤銷。稅法上也不可能以犧牲國家稅收利益為代價,允許企業將跨越一個以上納稅年度的費用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對于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來說,賬面價值僅剩了凈殘值。也就是說,該項固定資產的可利用價值已全部轉移,這時候在這些資產上發生的改建支出,是不能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因為此時固定資產的價值形式已經消失,后續支出也已失去了可以附著的載體。所以,應將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固定資產的受益期限內平均攤銷。此種情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因為通過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結構,延續了其使用價值和年限,又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所以應按照該被改建的資產預計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攤銷改建支出,這里不像一般狀況下固定資產的折舊那樣,有一個最低年限的限制,因為這種情況千差萬別,非常特殊,無法給出一個統一的規定和限制。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與該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轉移給承租方,因而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此種情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因為通過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結構,增大了其使用價值或者延長了使用年限,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流入,由于此類固定資產所有權仍然屬于出租方,而不是作為承租方的改建方,所以其受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內,其改建支出也只能在剩余租賃期限內攤銷。
三、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了屬于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外,應適當延長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除了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外,企業所擁有的固定資產,仍然具有可利用價值,仍然在計算折舊予以扣除,而這時企業用于對這些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將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或者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其性質屬于資本化投入,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按規定提取折舊后進行扣除,而不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四十八)
發布日期: 2008年12月17日 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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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釋義】本條是關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和具體攤銷方法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的內容,原內資、外資稅法都沒有相應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予以攤銷扣除。對于什么是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需要有個明確界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的草案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曾規定了四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發生的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發生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三)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或市場售價明顯提高、生產成本顯著降低;(四)其他情況表明發生修理后的固定資產性能得到實質性改進,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增加。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草案規定的條件過于嚴苛,而且第三個、第四個條件可直接操作性不強,不利于企業大修理支出的分期攤銷,所以條例最終取消了這兩個條件,保留了第一個和第二個條件。
根據本條的規定,作為分期攤銷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固定資產的一般修理支出,將不被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而被當做收益性支出當期予以扣除。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修理支出,即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修理支出,才有必要作為長期待攤費用,予以分期攤銷。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不同來源下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所以本項規定的條件就是指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達到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所計算出來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往往旨在延長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提高其使用價值。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根據本項的規定,必須是使固定資產經過修理后,其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否則就不被當做大修理支出。本項條件結合第一項條件,就構成了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兩個充分前提。
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而本條對此做了變化調整,規定符合本條規定的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該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這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支出,已經符合資本化條件,構成了固定資產的價值,其效益體現于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中,根據收入與支出相配比原則,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具體攤銷辦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在明確規定了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扣除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也應分期攤銷扣除,以防止可能出現或者存在的法律漏洞。但是,對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這個兜底條款所規定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如何具體攤銷,并沒有規定,所以本條有必要對此類長期待攤費用的具體攤銷辦法予以明確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除了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根據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分期攤銷外,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本條之所以未對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做界定,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非常復雜,無法簡單的予以統一認定,只能根據實踐情況發展的需要,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此加以個別認定。
企業所得稅法(8)
談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施工企業所得稅籌劃
摘要:本文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從各方面對施工企業的所得稅進行籌劃,從而使得企業在法律的允許的范圍內減低稅務負擔,這樣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也有利于企業快速的發展。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施工企業;對策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to planning, thus make the enterprise in the law allowe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tax burden to reduce, which not only helps to improve the enterprise’s profit ability, also be helpful for enterprise and rapid development.
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untermeasures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的發展,我國企業之間的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為了有效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需要對企業的各種經濟活動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使得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效減低企業的稅務負擔,提高企業的凈收入能力和水平,為企業的快速的發展奠定強有力的基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公布給企業創造了更多的稅務籌劃空間。因此,如何通過有效的稅務籌劃活動,合法地降低企業稅負,節約納稅支出,使企業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利益,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與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5 個統一和2 類優惠政策; 主要變化有: 新稅法重新界定了納稅人和納稅義務,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一簡化了所得稅稅率,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和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優惠稅率和照顧稅率;進一步規范了工資薪金及附加項目,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并調整了稅收優惠政策,除此以外,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特定區域有增加稅負的影響,新稅法還制定了相應的過渡政策措施。
企業所得稅法(9)
企業所得稅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稅法考試中重點稅種之一,考生應對本章內容全面掌握。歷年考試各種題型都可能出現,特別是作為綜合題型,每年必有一題,常與流轉稅、財產行為稅或稅收征管法相聯系,跨章節出題。2008年我國實行了對內資、外商企業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在2008年稅法考試中本章共計15分,預計2009年考試中本章分值和題量不會高于上年。
◆本章內容:10節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基本原理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第三節 稅率★
第四節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第五節 資產稅務處理★
第六節 應納稅額計算★★
第七節 稅收優惠★
第八節 源泉扣繳
第九節 特別納稅調整
第十節 征收管理
◆本章基本內容框架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基本原理
1、企業所得稅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組織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計稅原理
1. 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2. 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3. 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收入。
三、各國對企業所得稅征稅一般性做法
四、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演變
五、企業所得稅作用
第二節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組織。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企業。
(二)非居民企業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企業
2、征稅對象
企業所得稅征稅對象是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對象結合:
納稅人
判定標準
納稅人范圍
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
(1)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企業;
(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企業。
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聯營、股份制等各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組織;
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
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
非居民企業
(1)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企業;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企業。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機構、場所,包括: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場所;
3.提供勞務場所;
4.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場所;
5.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機構、場所。
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例題·多選題】(2008年)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判定居民企業標準有( )
A.登記注冊地標準
B.所得來源地標準
C.經營行為實際發生地標準
D.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
【答案】AD
【解析】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企業。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是( )。
A.在外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企業
B.在中國境內成立外商獨資企業
C.在中國境內成立個人獨資企業
D.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企業
【答案】C
(三)所得來源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三種情況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個人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節 稅率(記憶)
稅率
適用范圍
基本稅率
25%
適用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非居民企業。
兩檔優惠稅率
減按20%
符合條件小型微利企業
減按l5%
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
預提所得稅稅率(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
20%(實際征稅時適用l0%稅率)
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非居民企業
第四節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計算公式一(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計算公式二(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收入總額
企業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收入;納稅人以非貨幣形式取得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價值。
(一)一般收入:
1.銷售貨物收入
2.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按照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承租人應付租金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8.接受捐贈收入
【特別說明】接受捐贈收入確認
(1)企業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
(2)企業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按接受捐贈時資產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受贈非貨幣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內容包括:受贈資產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增值稅,不包括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相關稅費
(2)特殊收入確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照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l2個月,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確認收入實現。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業分得產品日期確認收入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
(三)處置資產收入確認
內部處置資產
——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資產移送他人
——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用途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用途
【收入計量】屬于自制資產,按同類資產同期對外售價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資產,可按購入時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4)相關收入實現確認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應確認收入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銷售方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3.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銷售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4.銷售商品以舊換新,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6.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交易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③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測量;
②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比例;
③發生成本占總成本比例。
(3)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①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②宣傳媒介收費。應在相關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③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收費,應根據開發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④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服務費,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⑤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預收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⑥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⑦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⑧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勞務收取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7.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于捐贈,應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規定標準以內按實際數扣除,超過標準只能按標準扣除。標準為:
(1)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準予扣除。
【大綱新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①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②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③按照其他規定發生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值得注意是: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
(2)企業撥繳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三項經費
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
職工福利費
先用后攤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工會經費
工資總額×2%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部分準予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
工資總額×2.5%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某納稅人工資薪金總額為1000萬元,稅法規定和會計成本費用(開支),有差異調整,沒有差異不調。工資薪金1000萬,會計成本計1000萬,因此不用納稅調整。職工福利費實際支出160萬元,稅前可扣除140萬元,納稅調增20萬。工會經費會計實際列支15萬,稅前可扣20萬,不需要納稅調整。教育經費成本費用列支30萬,稅前扣除25萬,調增5萬元。
3.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范圍和標準繳納“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6.匯兌損失
匯率折算形成匯兌損失,準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扣除最高限額
實際發生額×60%;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
實際扣除數額
扣除最高限額與實際發生數額60%孰低原則。
例如:納稅人銷售收入2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扣除最高限額2000×5‰=10萬元。分兩種情況:
(1)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40萬元:40×60%=24萬元;稅前可扣除10萬元
(2)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15萬元:15×60%=9萬元;稅前可扣除9萬元
扣除最高限額
銷售(營業)收入×15%
實際扣除數額
扣除最高限額與實際發生數額孰低原則。
例如:納稅人銷售收入2000萬元,廣告費發生扣除最高限額2000×15%=300萬元。
(1)廣告費發生200萬元:稅前可扣除200萬元
(2)廣告費發生350萬元:稅前可扣除300萬元
超標準處理
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捐贈項目
稅前扣除方法
要點
公益性捐贈
限額比例扣除
①限額比例: 12%;
②限額標準:年度利潤總額×12%;
③扣除方法:扣除限額與實際發生額中較小者;
④超標準公益性捐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非公益性捐贈
不得扣除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應作納稅調整
項目
扣除標準
超標準處理
職工福利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部分準予
當年不得扣除
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部分準予
當年不得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準予扣除,
當年不得扣除;但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利息費用
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年不得扣除
業務招待費
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當年不得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l5%以內部分,準予扣除
當年不得扣除;但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
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部分,準予扣除。
當年不得扣除
第五節 資產稅務處理
1、免征與減征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3免3減半)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3免3減半)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技術轉讓所得(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