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中負責領導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干部和領導。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的文章3篇 ,歡迎品鑒!

【篇一】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一、談話對象:
鄉鎮主要領導、基層站所主管單位領導、基層站所負責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其他人員。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實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存在明顯問題,但構不成紀律處分的;
2、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30%,被通報的班子和個人;
3、本地、本單位發生重特大事故、惡性案件和重大經濟損失,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消極抵觸,貫徹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以致發生大要案或集體上訪的班子和個人;
5、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個人獨斷專行,放棄集體領導,或鬧無原則糾紛,導致班子不團結的;
6、對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方法簡單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務的;
7、謊報成績,隱瞞問題,欺騙領導和群眾的班子和個人;
8、利用職務謀取私利,包庇違法違紀行為,對持不同意見者打擊報復的;
9、浪費國家和集體資財的;
10、參與或支持迷信、賭博活動的。
三、談話程序:
1、對鄉鎮干部和基層站所主管單位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縣紀委有關科室提出意見,縣紀委黨風室報請縣紀委常委、副書記、書記批準后,送達《誡勉談話通知書》,通知被談話人。鄉鎮正職由縣紀委書記談話;鄉鎮副職由縣紀委副書記或縣紀委常委談話;
2、對基層站所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縣紀委、監委有關科室或鄉黨委政府提出誡勉意見,轉達單位負責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組長與被誡勉站所負責人進行談話;
3、對村干部的誡勉談話,先由鄉鎮組織、紀檢部門提出誡勉意見,報請鄉鎮主要領導決定,由鄉鎮主要領導或紀檢書記與被勉誡村干部進行談話。
四、談話要求:
1、誡勉談話一般不少于2人,談話人要認真填寫《誡勉談話登記表》;
2、誡勉談話結束后,要宣布誡勉決定,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面指出,限期整改;
3、誡勉期間,被誡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組織、紀檢部門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4、誡勉期內能夠改正錯誤的,期滿解除誡勉;誡勉期間錯誤改正較快、工作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誡勉;拒不改正錯誤,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具體情況,給予紀律處分,或采取組織措施進行處理。被誡勉人在誡勉期內不具有評先資格。
五、其它:
1、誡勉對象要正確對待群眾和組織調查及談話,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對反映人進行打擊報復。
2、誡勉談話后被談話人要根據談話內容寫出情況或改正保證書。
3、誡勉談話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存入本人廉政檔案和組織人事檔案。
【篇二】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監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質,激勵村干部恪盡職守,勤政為民,推動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各基層組織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和中紀委、中組部有關文件精神。
一、誡勉適用范圍。
1、村干部誡勉是指村干部工作不力、行為不當或工作失職造成較大損失和造成影響,對其進行誡勉、并責令進行整改的行為。
2、無正當理由,又不能按時完成黨委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主要任務和工作履職承諾。
3、法律政策觀念不強,缺乏專業性、責任感,不履行職責的、違背政策、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對群眾反映強烈,能夠解決的正當要求久拖不決,使集體和群眾利益嚴重損害的。
5、教派性思想嚴重,不團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正常工作發展的
6、違反村務決策程序,不嚴格執行村級財務管理規定,群眾反響較大的。
7、缺乏思想道德修養,態度粗暴、作風、形象不好,在全鄉影響較壞的。
8、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個人獨斷專橫,放棄集體,導致班子不團結的
9、未經請假長期外出,又不履行職責的
10、被民主評議不稱職,票數未過半數的
11、對工作不負責,推諉扯皮,方法簡單粗暴,完不成任務的。
【篇三】村干部誡勉談話制度
農村黨員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誡勉談話:
1、法律政策觀念不強,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上級黨委、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
3、對群眾反映強烈、能夠解決的正當要求、久拖不決、致使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損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嚴重,鬧不團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
5、長期外出務工經商,不履行工作職責的
6、民主評議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
7、工作中有不廉潔行為或存在輕微違紀行為的
8、工作成績不佳,在鄉鎮年度考評中連續兩年列后三位的、對村支兩委班子成員進行集體誡勉談話




